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安全管理,依照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結合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各單位可依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以及本規定的要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制定本單位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條? 各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建立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明確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組織安全生產活動,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積極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全面提升員工安全意識。
第四條? 從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前,項目經理部要組織施工技術、機電設備人員等共同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針對工程特點和現場實際進行重大危險源辯識和安全評價,學習和掌握相關技術、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編制相應的管理方案及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安全技術防護措施。對起重吊裝、腳手架、管溝開挖等作業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對特殊工種上崗人員如:電工、電氣焊、起重、機操和無損探傷檢測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崗位適任證書核驗,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施工機械、特種車輛等設備進場前,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狀態檢查,并經項目部自檢和公司設備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七條? 施工現場起重設備安裝調試,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規范要求,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相關電氣安裝規范,并按照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隨意拉線接電。
第九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正常進行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使用規定的安全電壓。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以保證施工現場及其相鄰區域人員和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施工總平面布置方案,搭建和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物料、停放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和安全防護設施。應嚴格分區隔離保管易燃易爆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保證消防疏散通道暢通,其設立應符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在易于發生火災的區域及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并加設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及震動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要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和靠近。道路須保持平整、通暢,彎道處應設交通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及時購置和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定期更新。嚴禁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施工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第三章? 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要加強文明施工管理,辦公區、生活區要與生產作業區明確分隔,在現場明顯處設置安全生產宣傳標牌,危險區域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 施工場所應按有關規定及標準在工地周圍設置圍檔、圍墻,圍檔要堅固,圍墻要穩定。
第十七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應向參加施工的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書面)交底,所有人員均應簽到,并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結構復雜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分項工程,應組織典型施工,主辦技術人員應對所有參與施工的人員(包括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交接雙方均應簽認,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存在的深坑及溝、坎、井、孔、洞等特殊的地形地物,均應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條? 向基礎上安放設備,墊板尚未取出前,手指應放在墊板的兩側,嚴禁放在墊板的上、下方,墊板必須墊平、墊實、墊穩。對于頭重腳輕及其他容易傾倒的設備和構件,必須采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墊實撐牢,并應設防護欄和安全標志牌。
第二十一條? 安裝吊頂內線照明線路時,不得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聲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業需要行走時,必須鋪設腳手板;有觸電危險的照明設施應采用36v及以下安全電壓。
第二十二條? 從事剔槽、打洞作業的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錘柄不得松動,鏨子不得卷邊、裂紋。打過墻、樓板透眼時,墻體后面,樓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第二十三條? 在平臺、樓板上用人力彎管器煨彎時,應背向樓心,操作時面部要避開。大管徑管子灌沙煨管時,沙子必須用火烘干后灌入。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時,上下要錯開,不得在同一立面進行交叉作業。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第二十四條? 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出。二人穿線,應配合協調,一呼一應。高處穿線,不得用力過猛。
第二十五條? 進行設備內部檢查時,應使用安全行燈或手電筒照明,嚴禁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