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個人建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個人建房的管理,規范建設行為,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規定。
第二條 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產、地形、環境等因素,確需個人建房的,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自建。個人建房,系指縣域內個人新建、改建(含加層)、擴建房屋的行為。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土地管理職責。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個人建房土地管理與監察工作。
(二)規劃管理職責。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的規劃許可;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設的審批和監察。
(三)建設管理職責。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上個人建房的建設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個人建房的建設與監察管理工作,但限額以上個人建房要報經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條 限額以上指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 限額以下指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
第五條 規劃審批
凡在我縣個人建房的,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個人建房的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一)在鄉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程序:
1.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個人建房申請表
2.向縣城鄉規劃建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3.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在鄉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程序:
1.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個人建房申請表
2.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在鄉鎮、村莊規劃區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程序:
1.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個人建房申請表
2.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村民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依法向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第七條 個人在規劃區內和道路、河道兩旁進行臨時建設,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經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臨時建設。
第八條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應重新報批,在批準的使用期滿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內,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經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九條 個人建房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公共設施用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條 個人申請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必須實事求是申報情況,按規定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如弄虛作假或不按程序批準的,則批準文件無效。
第十一條 建設管理。
(一)下列建設項目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選用省和市、地、州級以上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
1.二層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筑;
2.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廠房和倉庫、跨度在七點五米、二層以上的輕型廠房和倉庫;
3.屬工程設計規范規定的小型以上的獨立煙囪、水塔和水池等構筑物;
(二)承擔本規定前款所列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所核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嚴禁無證或越級承擔設計、施工任務。
(三)個人建房在開工前,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限額以上的個人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
(四)限額以下個人建房,除二層以上的按本規定前款規定執行外,其他住宅,應當有相應的技術人員或技術工匠指導。
承擔村鎮其他建筑施工的技術工匠,必須經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考核認可,并對施工的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責任。
(五)承擔建筑工程施工的企業和技術工匠,必須遵守有關施工技術規程和規范,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六)個人建房不得擅自改變已審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結構等,確需改變的,須征得原設計單位和審批部門同意。
(七)個人建房工程質量,由批準開工的機關負責進行監督檢查。限額以上的個人建房質量,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限額以下的個人建房質量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凡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上個人建房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在縣域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個人建房的,竣工后持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合格手續到縣房管局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在縣域內限額以上的個人建房,報建按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費制”、“一站式服務”執行。
第十四條 村鎮規劃區的村民住宅建設,配套費按省、市相關文件執行,由鄉鎮人民政府代收。
第十五條 處罰。
(一)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在縣域內限額以上的個人建房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對主要責任人處以罰款:
1.無證或者越級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2.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3.不按有關技術規定設計、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三)在縣域內限額以下的個人建房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
1.無證或者越級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2.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3.不按有關技術規定設計、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鄉鎮人民政府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同意個人建房開工的, 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糾正。
(五)鄉鎮規劃區內的個人建房,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或者未按批準的規劃許可進行建設,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人處罰款;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六)鄉鎮、村莊規劃區內個人建房未經批準或者違反村鎮規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人處以罰款。
(七)擅自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以及道路兩旁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暫行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個人建房暫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個人建房的管理,規范建設行為,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規定。
第二條? 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產、地形、環境等因素,確需個人建房的,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自建。個人建房,系指縣域內個人新建、改建(含加層)、擴建房屋的行為。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土地管理職責。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個人建房土地管理與監察工作。
(二)規劃管理職責。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的規劃許可;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設的審批和監察。
(三)建設管理職責。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上個人建房的建設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個人建房的建設與監察管理工作,但限額以上個人建房要報經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條? 限額以上指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 限額以下指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
第五條? 規劃審批
凡在我縣個人建房的,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個人建房的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一)在鄉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程序:
1.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個人建房申請表
2.向縣城鄉規劃建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3.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在鄉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程序:
1.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個人建房申請表
2.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在鄉鎮、村莊規劃區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程序:
1.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個人建房申請表
2.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村民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依法向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第七條? 個人在規劃區內和道路、河道兩旁進行臨時建設,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經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臨時建設。
第八條?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應重新報批,在批準的使用期滿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內,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經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九條? 個人建房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公共設施用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條? 個人申請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必須實事求是申報情況,按規定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如弄虛作假或不按程序批準的,則批準文件無效。
第十一條? 建設管理。
(一)下列建設項目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選用省和市、地、州級以上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
1.二層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筑;
第3篇 個人建房管理試行規定
為規范全鎮個人建房管理,鼓勵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鎮、居民點集聚;鼓勵集中建設農村新村。
一、管理職責
1、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社區)個人申請建房戶家庭情況、建房條件、宅基地選址的把關,并簽署意見。
2、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確定專職人員,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專項安排,負責本轄區內規劃管理工作,對個人建房報批實施全程代辦,并對個人建房建設過程進行全程監管。
3、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會同縣規劃局、國土局聯合辦公,統一申請表格、統一踏勘現場、統一現場放線定位、統一竣工驗收。
二、個人使用集體土地建房規定
1、嚴格執行先批后建、一戶一基原則。農村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異地新建住宅后,舊宅應當拆除。
2、農村村(居)民同時符合下列(一)、(二)項條件的,可以申請個人建房:
(1)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或者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遷建的;
3原房屋破舊或被災毀需申請原基改建、重建的;
4遷入農業人口落戶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原籍后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農業人口;
6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戶在本村組、無住房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個人建房申請: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的;
(2)申請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
(3)涉及占用農用地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
(4)一戶一子(女)有一處以上(含一處)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6)將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贈與等形式轉讓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7)原有住宅拆遷時已按房屋拆遷安置規定進行重建安置的;
(8)村民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9)戶口雖已遷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轉讓,且未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
(10)夫妻共有一處宅基地,雖有分裂的戶口,再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11)原有住房長期空置,無人居住的;
(12)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4、家庭戶型以每戶4人(含4人以下)為基準戶,每基準戶建筑占地不得超過100㎡。獨生子女家庭,每戶可增加20㎡;超過4人的住戶,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但每戶建筑占地耕地面積不得超過130㎡,占用荒山不得超過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過180㎡。獨生子女戶,不論幾代人,均為一個家庭戶型。
5、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至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雜層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農村村民按規劃異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為1個,是長不超過2年。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