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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02 12:45:02 查看人數:48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第1篇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加強中煤平朔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二級單位、控股公司及實際控制的公司。

      第三條本規定的職業危害主要是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1.粉塵:主要包括煤塵、巖塵、水泥塵;

      2.物理因素:噪聲、高溫、放射源輻射;

      3.化學因素: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第五條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六條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第七條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三章職 責

      第八條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組負責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制定公司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負責對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事故的認定、查處工作,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負責指導建立職業健康預評價體系。

      第九條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組負責公司職業危害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公司職業危害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工作;按照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職責分工,督促各部門做好各自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負責公司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負責組織全公司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局負責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監察;負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的建立和申報工作;牽頭組織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合同簽訂工作的監督、指導工作,并負責職業健康培訓計劃的制定工作。勞動合同簽訂單位必須履行職業健康危害告知義務。

      第十三條公司教育培訓中心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培訓的組織實施;負責建立、保管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和培訓資料。

      第十四條公司環境保護部負責配合安監局對全公司所有作業場所的粉塵、噪聲、放射源等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保存所檢測的數據。

      第十五條公司生活服務中心負責按規定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公司物資供應中心負責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所需的設備、防護用品采購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各單位負責落實公司和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本單位職業防護設施及職業危害監測的日常管理;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監督本單位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佩帶;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定期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危害監測點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保存相關數據;負責本單位的二級職業健康培訓工作;負責本單位的作業現場警示標識的建立和職業危害的宣傳工作。

      第四章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十八條公司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附件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第二十條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調入單位的人事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第二十一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辦公室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公司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第五章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公司教育培訓中心應組織專業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公司的職業衛生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

      第二十六條教育培訓的對象與要求:

      1.新員工的培訓:新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一級和二級職業衛生培訓,一級培訓由教育培訓中心進行培訓,并依據培訓計劃按時實施培訓,負責培訓全部事宜;二級培訓由各生產單位組織進行,培訓后應進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新進員工的崗前職業危害培訓不得少于4個學時。

      3.員工在調動崗位時,凡接觸職業危害的,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4.公司教育培訓中心應根據公司培訓計劃定期對公司在崗員工進行職業危害方面的培訓,在崗職工的培訓全年不少于2個學時。

      5.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6.公司應定期邀請衛生、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7.未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員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負責每年組織一次大規模的職業危害宣傳、并利用各種媒體及時發布職業健康方面新的政策法規。

      第二十八條各生產單位要在單位醒目位置宣傳職業危害和防治的有關知識。

      第六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二十九條公司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申報職業危害項目,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每年一次的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公司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申報時按要求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1.公司的基本情況;

      2.公司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公司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公司各單位按要求每年1月30日前將所需資料上報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局。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局在接到報送資料后及時整理《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監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各主體單位應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局,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局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七章職業防護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設備設施操作者上崗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培訓,重點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操作者經培訓合格,且取得設備設施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設備設施。

      第三十三條職業防護設備設施使用必須嚴格按要求進行管理,遵守設備操作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并填寫各種設備設施運行記錄。

      第三十四條設備設施操作者應具備“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設備設施)”、“四會(會操作、會檢查、會保養、會排除設備故障)”、“四項要求(整齊、清潔、潤滑、安全)”、“五項紀律(憑操作證使用設備,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保持設備清潔;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丟失;發現故障立即停車,自己不能處理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檢查)”的基本技能和設備管理意識,在開機前應認真做好重點設備的日常點檢工作。

      第三十五條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不得無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設備設施應辦理停用手續,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條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1. 設備設施的日常使用應做到:

      a.班前認真檢查設備,按規定做好設備的點檢工作和潤滑工作;

      b.班中遵守設備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

      c.班后做好設備清掃、潤滑工作。

      2. 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應與工藝裝備一并進行定期檢修和保養

      a.設備設施的定保工作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設備設施的定保以設備操作者為主,維修人員進行指導和配合,按設備設施定保標準進行。

      b.設備設施維修人員按設備設施定檢內容進行設備設施定期檢查,并做好定檢記錄。

      3.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的故障管理

      a.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關閉電源,防止故障擴大,通知有關人員按設備設施管理規定及時組織處理。必要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b.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必須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c.設備設施故障排除后,設備操作者應對設備進行認可,并和維修人員填寫《職業危害因素控制設備設施停運、維修記錄單》。

      第三十七條設備設施的報廢與更新管理

      1.設備設施報廢的條件:設備設施經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滿足職業危害因素防治防護設計要求和保證處理后作業點排放達標的防治設備設施。

      2.設備設施報廢的審批程序:凡符合報廢條件的防治設備,填寫《設備設施報廢申請表》,按照公司設備報廢流程執行。

      3.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報廢后應及時進行更新,按公司設備購置流程執行。

      4.使用單位應配備人員做好設備技術資料收集和資料歸檔工作,以滿足設備使用和維修的需要。

      第三十八條對于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進行有效的改造,從而減少職業危害發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企業有關獎懲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違反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管理制度、規程,違章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或者工作不負責者,按企業有關獎懲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相關單位要將防塵、防噪音、防物理傷害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各單位配足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危害檢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局牽頭,環境保護部配合,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對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每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并將結果在公司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二條作業場所的日常檢測周期按《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生產單位要定期分析粉塵、化學毒品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加強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數據及技術檔案管理。

      第九章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及使用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按照《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時充分考慮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的需求;生活服務中心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公司要為員工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需進行職業病防護的員工要按相關規定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九條發放要求:

      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不得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工種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后,另行發放;

      第五十條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等按《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章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危害防治要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公司內部各生產單位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提高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全員普及職業病防治法有關知識,增強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責任和權益意識。要不斷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持續改進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最大限度降低職業危害。

      1.做好本單位職業衛生的管理工作,完善職業衛生制度,落實各項職業衛生工作。完善職業危害專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突發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警和應急機制。

      2.按照國家規定做好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監測工作,做好對有害作業因素場所的改造工作,杜絕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

      3.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監督有害作業場所的人員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品,確保從事接塵、有毒有害作業職工身體健康,并組織好本單位從事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體檢率不低于90%。

      第五十二條利用各種媒體及板報,加大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危害預防知識的宣傳工作。對確診職業病的職工,單位要對其進行崗位調離,職業健康辦公室根據患職業病人員的病情,安排相應的治療。

      第五十三條根據公司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措施進行落實。組織員工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工作,并將員工參加學習和培訓納入績效考核,以增強員工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意識,確保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得以落實。

      第十一章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康復

      第五十四條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提出年度職業健康計劃后,各單位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本單位接塵職工名單報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

      第五十五條朔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負責公司的職業病體檢工作。

      第五十六條各體檢單位按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專人組織職工體檢,體檢率不得低于90%。體檢結果通知各單位和職工本人。

      第五十七條體檢結束后,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委托山西省職業病醫院有關專家進行篩片和職業病病診斷。

      第五十八條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為確診職業病職工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九條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分批安排塵肺職工進行肺部灌洗治療。對于仍需治療和日后需進一步治療的職工,可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對在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章 職業病防治費用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職業病的防治經費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等有關規定,以下費用由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1.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所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費用。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費用。

      3.職業健康監護費用。

      4.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衛生設施的更新和維護費用。

      5.職業衛生各種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檢查費用。

      6.對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在投入運行之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以及職業衛生管理所需的費用。

      第六十二條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費用,應從公司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章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職業健康檔案資料的歸檔范圍:

      一、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健康監護檔案冊。

      2.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

      3.健康體檢綜合分析報告。

      4.職業健康體檢復查人員名單及復查結果報告。

      5.職業病觀察對象和職業禁忌癥處理意見書。

      6.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二、職業病診斷檔案

      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4.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5.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六十五條職業健康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第六十六條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復制,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第六十七條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組。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考核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7號令)、《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8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9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1號令)、《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安監總安健〔2022〕7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和煤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22〕76號)的要求,全面推動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范發展,切實維護職工權益,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考核內容

      1、職業危害防治管理體系建立;

      2、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實;

      3、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及設施落實;

      二、考核對象

      公司基層各科隊、機關各部門。

      考核周期

      采取不定期與定期相結合的方式,日常進行抽、巡查,季度定期進行評比大檢查。

      四、考核內容與標準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體系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人員

      有正式文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危害防治的領導機構; 2、有正式文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危害防治的管理機構或

      者組織;

      配備專職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

      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應當適應開展工作的需要;5、應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公場所。

      如發現如下情況之—,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規定設置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管理機構,配備防治管理人員;

      無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公場所。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有經正式文件批準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2、計劃中應當包括目的、目標、措施、保障條件等內容; 3、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

      驗收方法等內容。

      未按規定編制《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危害防治各項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每缺少一項制度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50元,未按檢查要求進行整改的加倍處罰。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各項制度落實

      職業危害 告知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規章制度;

      在醒目位置公布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在簽訂勞動合同中,說明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待遇;

      在醒目位置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結果;

      書面告知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并簽字確認。

      每缺一項或一處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50元,未按檢查要求進行整改的加倍處罰。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采取培訓班、講座等方式進行培訓,采用黑板報、櫥窗、條幅、廣播、宣傳單、有獎問答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應與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并具備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

      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

      培訓率100%。

      如發現如下情況之一,罰責任部門主管、責任人各100元。

      未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活動;

      培訓時間不達標;

      培訓率不達標。

      安指中心、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

      應對職業病危害監測設備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監測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定期檢定,按規定降級或報廢。

      按規定配備各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

      任何情況下不得擅自停用、拆除防護設施。需停用、拆除防護設施的,必須報安全監察部批準。

      定期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監測和評價,及時更換或改造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

      監測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未按規定配備各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按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未按規定對職業病危害監測設備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定期檢定,按規定降級或報廢,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擅自停用、拆除防護設施,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并按嚴重“三違”處理。

      4、未定期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監測和評價,及時更換或改造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500元。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各項制度落實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使用管理

      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配備;

      不得使用假冒偽劣、超過使用期限和失去防護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使用說明書進行經常性檢修、維護,并定期檢測防護性能和效果;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使用、報廢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

      職業病防護設施、用品臺帳、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齊全。

      如發現如下情況之—,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責任人各100元。

      未按規定、標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假冒偽劣、超過使用期限和失去防護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未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未對勞動防護用品按使用說明書進行經常性檢修、維護,并定期檢測防護性能和效果;

      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使用、報廢;

      未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用品臺帳、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齊全。

      供應科、安全監察部、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

      有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經過培訓,會操作;

      每月有經通防副總工程師審定的合理的職業危害因素測點布置方案;

      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

      按規定開展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

      檢測結果及時填繪在告知牌板上;

      各項檢測記錄齊全;

      通防副總工程師及時審閱報表,發現超限問題及時處理。

      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持證上崗,按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未按規定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按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檢測結果未及時填繪在告知牌板上或記錄不全,罰責任人50元/次;

      5、發現超限問題未及時處理,按重大隱患進行責任追究。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各項制度落實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按有關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煤礦職業危害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離崗前;

      2、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煤礦職業危害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對未進行離崗時煤礦職業危害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若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人員。

      對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為勞動者建立煤礦職業危害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按規定提供煤礦職業危害檔案復印件。

      7、上崗前、在崗、離崗前體檢率要分別達到100%、95%、100%。

      1、未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煤礦職業危害檢查及體檢率不達標,罰勞動工資部主管、責任人、基層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2、未按規定安排職工上崗,每發現1人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3、未按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罰勞動工資部主管、責任人各100元;

      4、未對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罰勞動工資部主管、責任人、基層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5、未按規定要求建立職業危害監護檔案,罰勞動工資部主管、責任人、基層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危害

      申報

      1、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未按規定時間、要求進行職業危害申報,罰單位主管、責任人各100元。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

      應當如實為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提供有關或必要的煤礦職業危害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相應的醫治和療養,按規定妥

      如發現如下情況之一,罰責任部門主管、責任人各100元。

      1、未如實為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提供有關或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各項制度落實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

      善安排其工作。

      3、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安排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必要的煤礦職業危害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2、未按規定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相應的醫治和療養,并妥善安排其工作。

      3、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未及時安排診斷、支付職工待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

      按規定提供足額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并制定經費保障制度和措施;

      專人負責經費的使用,建立職業危害防治經費提取、使用的明細記錄;

      合理編制財務預算計劃使用資金,職業危害防治費滿足使用要求,且應當定期進行評估所投入費用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職業危害控制要求相適應確保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來源;

      嚴格財務審批和驗收及經費支付報銷的審核工作。

      如發現如下情況之一,罰責任部門主管、責任人各100元。

      未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來源;

      未安排專人負責經費的使用及建立臺賬;

      3、未合理編制財務預算計劃使用資金;

      4、未按規定進行財務審批、驗收及經費支付報銷的審核工作。

      財務科

      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安排專人負責按規定進行保管;

      如發現如下情況之—,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責任人各100元。

      未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兩檔”;

      檔案不健全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未按規定保管檔案。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

      有以正式文件制定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包括:①預案應明確責任人、指揮或組織機構、聯系方式;②事故發生后的疏通路線;③應急救援設施的啟動程序;④應急救援設施的維護;⑤醫療救援方案;⑥其他有關內容。

      組織學習預案,有學習記錄;

      制定演練計劃,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每年應進行1-2次演練,做好演練記錄,并進行總結、修正、補充完善。

      1、未按要求制定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2、未按規定組織學習預案,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200元;

      3、未按規定制定演練計劃并組織實施,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500元,并進行責任追究。

      技術科、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各項制度落實

      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生產礦井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礦井調度室、礦井領導匯報,礦井調度室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全監察部及公司值班領導匯報。

      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同時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各礦井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監察管理部。

      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公司要及時向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總部和集團公司新疆分公司上報重大職業病事故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未按規定上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救援設施配置及管理情況,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200元;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未按規定程序及要求上報的,延報、漏報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責任人各200元,不報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責任人各5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未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罰責任部門主管100元;

      未按規定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保管相關資料,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責任人各100元。

      技術科、安全監察部、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管理

      煤礦職業危害辦公會議制度:

      定期組織召開職業危害防治辦公會議。

      未按規定組織召開會議,罰部門主管100元。

      安全監察部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治:

      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提出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初步設計,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地方

      未按規定對職業危害防治進行預評價、初步設計、實行“三同時”、竣工驗收前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每缺一項罰責任單位主管、責任人各200元;

      未按規定上報,罰責任單位主管100元。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各項制度落實

      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管理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4、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當報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

      基層各科隊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危害排查制度;

      按照職能公司管理部門每周、礦井區隊每天、班組和車間每個班的要求,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的排查;

      查出的煤礦職業危害等危險源,必須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列出處理計劃,同時,要落實整改資金、落實整改時限、落實責任單位和整改責任人,并嚴格進行考核。

      未按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危害排查制度,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規定進行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每缺一次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50元;

      對查出的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職能部門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罰部門主管100元。

      安全監察部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作業場所環境監測與評價:

      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分析評價;

      監測分析報告應向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在從業人員經常能看見的地點公布監測結果;

      按評價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

      未組織年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分析評價,罰責任部門主管100元;

      未按規定將監測分析報告向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罰責任部門主管100元;

      未按要求公布監測結果,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評價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元。

      安全監察部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科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作業場所防治措施

      粉塵危害 防治

      粉塵日常監測

      應配備足夠的粉塵監測儀器。

      監測儀器應定期校準及檢定。

      應定期監測工作地點及個體全塵、呼塵、游離sio2含量、粉塵分散度。

      防塵供水系統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掘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管路。

      綜合防塵措施及設施

      礦井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凈化水幕;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運輸機轉載點和卸載點,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掘進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巷幫、使用水泡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符合有關規定除外);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采掘機械及破碎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及時清除運輸巷道中的浮煤,沖洗沉積煤塵、清掃刷白巷道。

      按安全管理及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各科隊

      序號

      項 目

      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辦法

      責任單位

      作業場所防治措施

      防塵技術資料

      礦井應有反映實際情況的防塵系統圖,防塵牌板、煤層注水臺帳、測塵臺帳、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臺帳、防塵工程設施施工及管路驗收檢查記錄、沖洗巷道記錄等防塵管理技術資料。

      按安全管理及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各科隊

      噪聲危害防治

      1、機械噪聲大的機電設備操作間應設置噪聲防護設施;

      2、噪聲較大的作業場所人員應采取個體防護措施;

      3、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安設消聲裝置。

      按安全管理及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各科隊

      高低溫危害防治

      1、高溫采掘工作面應采取降溫措施;

      2、井口應有保溫供暖設施;

      3、機電硐室溫度應符合規定要求,超過規定要采取降溫措施;

      4、高溫作業地點人員應采取降溫防護措施。

      按安全管理及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各科隊

      有毒有害氣體防治

      1、通風系統應合理完善、作業場所應風量充足;

      2、監測儀器、個體防護用品裝備數量符合要求、監測儀器定期校驗;

      3、定期對測點進行監測。

      4、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標志,定期檢查有毒有害氣體。

      5、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建立氣體分析室,并配備氣相色譜儀。

      按安全管理及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各科隊

      第3篇 z礦井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部分 礦井粉塵防治管理規定

      礦井粉塵防治

      第一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指巖塵、煤塵和水泥粉塵)是礦井(含選煤廠、建井單位,以下同)主要職業危害。為防治礦井井下粉塵,減少職業危害,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管理制度,完善綜合防塵設施,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三條 為減少作業過程煤(巖)塵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場所施工應采取防塵措施。

      1、采煤工作面應按規定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以減少生產過程的煤塵產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掘進峒室及鉆場,必須采取濕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沖洗巷壁、爆破噴霧、裝煤(巖)灑水、凈化風流和個人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綜合防塵措施由施工單位組織實施,安全員現場監督落實。

      3、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為便于沖洗、灑水降塵,防止粉塵危害,防塵供水管路應敷設至工作面。

      第五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 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 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第六條 綜掘工作面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風機。內噴霧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 外噴霧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保證外噴霧裝置和除塵風機的正常使用,否則必須停機。

      第七條 綜掘工作面應配備濕式除塵風機。掘進機作業時必須保證除塵風機正常運行,確保除塵效果。否則,不得開機掘進。

      第八條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和掘進巷道回風流中必須安設凈化水幕。凈化水幕應能覆蓋巷道全斷面,并保證水壓、水量和霧化效果。爆破、出煤和移架等作業產塵較大時,必須使用水幕凈化風流,無凈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業。

      第九條 液壓支架和綜放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設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不得作業。

      第十條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除塵器除塵。

      第十一條 必須認真落實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沖洗巷道,杜絕井下煤塵堆積,避免粉塵飛揚。

      第十二條 必須加強除塵風機、防塵供水管路和閥門、采煤機和掘進機的噴霧裝置、風流凈化水幕、噴霧裝置等防塵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將設備和設施的使用和維護責任落實到人,確保正常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粉塵危害。

      第十三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能侵入的地點的,必須采取風流凈化措施。必須采取措施保證井下巷道濕潤,防止人員行走時產生粉塵。

      第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如果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按《礦井安全規程》第112條和第114條的規定采用串聯通風,但必須采取可靠措施(如凈化水幕等)保證被串工作面的風流粉塵濃度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礦井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規定,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風速超限造成粉塵飛揚。

      第十六條 掘進、修復巷道采用錨噴、噴漿支護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且必須在噴射地點的回風側安設凈化水幕降塵。

      礦井粉塵監測

      第十七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39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礦井必須配備粉塵監測人員、監測設備及儀器儀表,必須建立定期測塵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第十九條 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gb5748—85《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呼吸性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gb16225—1996《車間空氣中呼吸性矽塵衛生標準》;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ld38—92《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方法》。

      第二十條 總粉塵中粉塵分散度測定方法選用濾膜溶解圖片法,粉塵粒徑為幾何投影定徑;總粉塵游離sio2含量測定方法選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塵游離sio2含量測定方法選用紅外分光或*線衍射法。

      礦井粉塵職業病防治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第二十二條 礦井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查出的塵肺病患者,礦井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塵肺病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接塵工人的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石掘進工種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2、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塵肺病職業健康檢查。

      3、塵肺病的檢查、診斷、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ⅰ期塵肺患者每年復查1次。疑似塵肺患者(0+):巖石掘進各種每年拍片復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復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復查1次。

      第二十五條 定診為ⅰ期以上的塵肺病人,必須調離原粉塵作業生產崗位,并應積極治療,定期進行醫學追蹤觀察直至死亡為止。

      第二十六條 疑似塵肺患者(0+)必須進行嚴密的醫學監視,定期復查,以及時發現和控制病情進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2、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4、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5、經醫療鑒定,不適應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二部分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的防治

      第二十八條 礦井井下空氣成分及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的要求,當空氣的成分發生變化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礦井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規定,必須防止風流速度超限導致工人患風濕病癥和防止風流速度過低不能有效稀釋井下的有毒有害氣體。

      第三十條 礦井進風井口及井下空氣的溫度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102條的規定,確保井下工人的職業健康。

      第三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經布置在有害和高溫氣體侵入的地點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認真落實。

      第三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如果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按《礦井安全規程》第112條和第114條的規定采用串聯通風,但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保證被串采掘工作面或用風地點的風流中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規定。

      第三十三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第三十四條 井下發生火災事故,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co、其他有害氣體等,還必須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co、以及其他有害氣體,還必須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涌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排放有害氣體。

      第三十七條 井下普通掘進工作面爆破后,必須待工作面炮煙吹散后,方可按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對爆破地點進行巡視,防止炮煙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 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的監測

      第四十條 礦井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測定結果必須建檔,并報有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有毒物質按wsi—1996《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測定、采樣規范》檢測;噪聲按gbj122—88《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測定;高溫按gb934—122《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定方法》測定;放射線按gb4752—84《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方法測定,檢測結果按國家質量控制程序,標準統計程序、信息傳遞程序要求歸檔。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病的防治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礦井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有風濕病(反復活動)、嚴重的皮膚病或經醫學鑒定不適應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第四十五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四十六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米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四十七條 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八條 罰則

      1、違反本規定的,集團公司將按職責劃分分別追究礦(廠)管理人員的責任,再由礦(廠)追究礦(廠)二級單位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礦(廠)級管理人員的處罰每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0-500無的罰款。

      2、凡損壞綜合防塵設施者或違反防塵規定的嚴格按水礦發[2003]89號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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