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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礦井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0-24 09:05:04 查看人數:72

      z礦井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z礦井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部分 礦井粉塵防治管理規定

      礦井粉塵防治

      第一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指巖塵、煤塵和水泥粉塵)是礦井(含選煤廠、建井單位,以下同)主要職業危害。為防治礦井井下粉塵,減少職業危害,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管理制度,完善綜合防塵設施,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三條 為減少作業過程煤(巖)塵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場所施工應采取防塵措施。

      1、采煤工作面應按規定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以減少生產過程的煤塵產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掘進峒室及鉆場,必須采取濕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沖洗巷壁、爆破噴霧、裝煤(巖)灑水、凈化風流和個人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綜合防塵措施由施工單位組織實施,安全員現場監督落實。

      3、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為便于沖洗、灑水降塵,防止粉塵危害,防塵供水管路應敷設至工作面。

      第五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 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 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第六條 綜掘工作面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風機。內噴霧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 外噴霧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保證外噴霧裝置和除塵風機的正常使用,否則必須停機。

      第七條 綜掘工作面應配備濕式除塵風機。掘進機作業時必須保證除塵風機正常運行,確保除塵效果。否則,不得開機掘進。

      第八條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和掘進巷道回風流中必須安設凈化水幕。凈化水幕應能覆蓋巷道全斷面,并保證水壓、水量和霧化效果。爆破、出煤和移架等作業產塵較大時,必須使用水幕凈化風流,無凈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業。

      第九條 液壓支架和綜放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設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不得作業。

      第十條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除塵器除塵。

      第十一條 必須認真落實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沖洗巷道,杜絕井下煤塵堆積,避免粉塵飛揚。

      第十二條 必須加強除塵風機、防塵供水管路和閥門、采煤機和掘進機的噴霧裝置、風流凈化水幕、噴霧裝置等防塵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將設備和設施的使用和維護責任落實到人,確保正常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粉塵危害。

      第十三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能侵入的地點的,必須采取風流凈化措施。必須采取措施保證井下巷道濕潤,防止人員行走時產生粉塵。

      第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如果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按《礦井安全規程》第112條和第114條的規定采用串聯通風,但必須采取可靠措施(如凈化水幕等)保證被串工作面的風流粉塵濃度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礦井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規定,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風速超限造成粉塵飛揚。

      第十六條 掘進、修復巷道采用錨噴、噴漿支護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且必須在噴射地點的回風側安設凈化水幕降塵。

      礦井粉塵監測

      第十七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39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礦井必須配備粉塵監測人員、監測設備及儀器儀表,必須建立定期測塵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第十九條 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gb5748—85《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呼吸性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gb16225—1996《車間空氣中呼吸性矽塵衛生標準》;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執行ld38—92《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方法》。

      第二十條 總粉塵中粉塵分散度測定方法選用濾膜溶解圖片法,粉塵粒徑為幾何投影定徑;總粉塵游離sio2含量測定方法選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塵游離sio2含量測定方法選用紅外分光或*線衍射法。

      礦井粉塵職業病防治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第二十二條 礦井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查出的塵肺病患者,礦井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塵肺病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接塵工人的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石掘進工種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2、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塵肺病職業健康檢查。

      3、塵肺病的檢查、診斷、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ⅰ期塵肺患者每年復查1次。疑似塵肺患者(0+):巖石掘進各種每年拍片復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復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復查1次。

      第二十五條 定診為ⅰ期以上的塵肺病人,必須調離原粉塵作業生產崗位,并應積極治療,定期進行醫學追蹤觀察直至死亡為止。

      第二十六條 疑似塵肺患者(0+)必須進行嚴密的醫學監視,定期復查,以及時發現和控制病情進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2、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4、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5、經醫療鑒定,不適應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二部分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的防治

      第二十八條 礦井井下空氣成分及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的要求,當空氣的成分發生變化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礦井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規定,必須防止風流速度超限導致工人患風濕病癥和防止風流速度過低不能有效稀釋井下的有毒有害氣體。

      第三十條 礦井進風井口及井下空氣的溫度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102條的規定,確保井下工人的職業健康。

      第三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經布置在有害和高溫氣體侵入的地點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認真落實。

      第三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如果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按《礦井安全規程》第112條和第114條的規定采用串聯通風,但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保證被串采掘工作面或用風地點的風流中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規定。

      第三十三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第三十四條 井下發生火災事故,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co、其他有害氣體等,還必須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co、以及其他有害氣體,還必須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涌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排放有害氣體。

      第三十七條 井下普通掘進工作面爆破后,必須待工作面炮煙吹散后,方可按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對爆破地點進行巡視,防止炮煙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 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的監測

      第四十條 礦井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測定結果必須建檔,并報有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有毒物質按wsi—1996《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測定、采樣規范》檢測;噪聲按gbj122—88《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測定;高溫按gb934—122《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定方法》測定;放射線按gb4752—84《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方法測定,檢測結果按國家質量控制程序,標準統計程序、信息傳遞程序要求歸檔。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病的防治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礦井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有風濕病(反復活動)、嚴重的皮膚病或經醫學鑒定不適應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第四十五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四十六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米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四十七條 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八條 罰則

      1、違反本規定的,集團公司將按職責劃分分別追究礦(廠)管理人員的責任,再由礦(廠)追究礦(廠)二級單位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礦(廠)級管理人員的處罰每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0-500無的罰款。

      2、凡損壞綜合防塵設施者或違反防塵規定的嚴格按水礦發[2003]89號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z礦井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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