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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用氣管理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9 13:15:09 查看人數:54

      安全用氣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用氣管理規定

      一、燃氣管道設施不得私自改動,確需改動,必須提出申請由供氣企業的專業隊伍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施工資格的施工隊進行。

      二、橡膠管與灶前旋塞、橡膠管與燃器具進氣口連接處,應使用喉碼夾緊,確保嚴密無漏。燃氣用膠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不得穿墻越室,并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損壞需及時更換。

      三、每次使用燃器具時必須確認其開關在關閉位置才可通氣點火,使用后開關置于關閉位置。

      四、外出和晚間入睡前,牢記關閉氣源總閥。

      五、日常檢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檢查。

      六、如遇突然停氣,請將燃器具開關及總閥同時關閉,直至接到正常供氣通知,方可繼續使用。

      第2篇 小區安全用水用電用氣管理規定

      小區安全用水、用電、用氣管理規定

      一、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系統在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煤氣公司指導下,由管理處統一管理。

      二、小區水電和煤氣均經科學設計、精心安裝,切不可隨意更改。如確需改裝的需書面報告管理處并請專業人員進行施工,費用由住戶自理。

      三、各住戶均可設立獨立水表、電表、和煤氣表,有關費用以抄表數計費收取,請按月及時繳交費用。住戶不得有意破壞計量儀表,禁止偷水、偷電、偷氣。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消防栓蓋取水;未經管理處批準,小區內主供水閥門及梯位供水閥不得私自關閉。

      五、下水管道嚴禁倒剩飯或其它廢物,如造成堵塞,管理處可派人疏通維修;住戶室內疏通費用由住戶全部承擔,公共管理維修費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戶共同承擔。

      六、未經管理處準許不可私自增大負荷或架設電氣線路,不可拆卸原有電氣線路設備。

      七、若遇臨時斷電,請將有關電氣的開關斷掉,以免突然送電時電流量過大燒壞設備。

      八、使用煤氣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煤氣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須立即報擎并向管理處報告,同時就有機取緊急措施。發現漏氣、堵管等邦聯時,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試漏。

      第3篇 小區安全用水、用電、用氣管理規定

      一、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系統在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煤氣公司指導下,由管理處統一管理。

      二、小區水電和煤氣均經科學設計、精心安裝,切不可隨意更改。如確需改裝的需書面報告管理處并請專業人員進行施工,費用由住戶自理。

      三、各住戶均可設立獨立水表、電表、和煤氣表,有關費用以抄表數計費收取,請按月及時繳交費用。住戶不得有意破壞計量儀表,禁止偷水、偷電、偷氣。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消防栓蓋取水;未經管理處批準,小區內主供水閥門及梯位供水閥不得私自關閉。

      五、下水管道嚴禁倒剩飯或其它廢物,如造成堵塞,管理處可派人疏通維修;住戶室內疏通費用由住戶全部承擔,公共管理維修費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戶共同承擔。

      六、未經管理處準許不可私自增大負荷或架設電氣線路,不可拆卸原有電氣線路設備。

      七、若遇臨時斷電,請將有關電氣的開關斷掉,以免突然送電時電流量過大燒壞設備。

      八、使用煤氣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煤氣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須立即報擎并向管理處報告,同時就有機取緊急措施。發現漏氣、堵管等邦聯時,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試漏。

      第4篇 仁園小區安全用水用電用氣管理規定

      荔園小區安全用水、用電、用氣管理規定

      (一)小區內供水、供電、用氣由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然氣公司統一管理。

      (二)小區水、電、氣均經科學設計、精心安裝,切不可隨意更改。如確需改裝的需書面申請相關單位并雇請專業人士完成,并到物業服務中心備案。

      (三)每單元均設立獨立水表、電表,有關費用以抄表數計量收取,請按月及時繳交費用。住戶不得有意破壞計量儀表,嚴禁偷水、偷電。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消防栓蓋取水;未經服務中心批準,小區內主供水閥門及梯位供水不得私自關閉。

      (五)下水道嚴禁倒剩菜或其它廢物,如造成堵塞,物業服務中心可派人疏通維修;住戶室內疏通費用由住戶全部承擔,公共維修費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戶共同分擔。

      (六)未經物業服務中心批準不可私自增大負荷或架設電氣線路,不可拆卸原有電氣線路設備。

      (七)若遇臨時斷電,請將有關電器的開關斷掉,以免突然送電時電流量過大燒壞電器。

      (八)電路出現故障應通知物業服務中心檢查維修,戶內線路維修費用由住戶全部承擔。

      (九)然氣具有相當危險,應增強安全防范意識,熟悉安全使用知識,確保安全使用。

      (十)遵照然氣公司'安全用氣守則'的規定使用然氣。請使用符合安全標準、質量合格的燃具,嚴禁設置第二火源。教育兒童不要玩燃氣開關。

      (十一)不準擅自遷移、拆改、另接然氣管道、計量表、閥門。

      (十二)使用然氣過后應及時關閉然氣及各用氣點閥門。長時間外出時應關閉戶內總閥門。

      (十三)發現然氣泄漏、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須立即向燃氣管理站報告,同時應采取緊急措施。發現漏氣、堵塞等故障時,不得自行修理或用明火試漏,應立即關閉表前閥門,開啟窗戶通風,并通知燃氣管理站檢查修理。

      第5篇 安全用氣管理規定范本

      為保證居民安全使用燃氣,制定本規定。

      一、燃氣管道設施不得私自改動,確需改動,必須提出申請由供氣企業的專業隊伍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施工資格的施工隊進行。

      二、橡膠管與灶前旋塞、橡膠管與燃器具進氣口連接處,應使用喉碼夾緊,確保嚴密無漏。燃氣用膠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不得穿墻越室,并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損壞需及時更換。

      三、每次使用燃器具時必須確認其開關在關閉位置才可通氣點火,使用后開關置于關閉位置。

      四、外出和晚間入睡前,牢記關閉氣源總閥。

      五、日常檢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檢查。

      六、如遇突然停氣,請將燃器具開關及總閥同時關閉,直至接到正常供氣通知,方可繼續使用。

      第6篇 安全用氣與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1、動火需有資格證書;

      只有獲得動火資格證的人員才能進行動火操作。

      2、動火時確信無可燃物;

      高空作業時必須確認作業下方無可燃物品如夾芯板、保溫棉等。如果業主要求,必要時應向業主請求動火申請,獲準后方可動火。動火區域必須配置滅火器。

      3、氣瓶分開并設置回火器;

      氧氣瓶與乙炔瓶必須分開5m以上,乙炔瓶上必須有回火器。

      4、防止觸碰動火后的構件;

      動火人員必須確保用火構件10分鐘內不得觸碰,以免燙傷。如果本人離開工作區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第7篇 企業臨時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明確公司生產區域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的安全要求及《臨時用電許可證》、《電氣檢修工作票》的管理。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歸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單位臨時用電的審批工作。

      3.2安質環部負責公司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的現場安全監督。

      3.3電器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內部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的安裝、停送電、拆除工作。

      3.4施工單位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確認和電氣設備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4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要求

      4.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得接入公用電網。

      4.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4.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c.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臨時用電的單相和動力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d.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e.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f.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g.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h.臨時供電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4.4 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4.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5 電氣檢修作業安全規定

      5.1 電氣檢修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執行。

      5.2 凡電氣檢修,應辦理電氣檢修工作票。

      5.2.1 公司區干線的電氣設備檢修和跨部門停電檢修電氣設備,應辦理相應工作票,由生產技術處簽發,經生產部處長或公司值班負責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5.2.2 分公司內部停電檢修,由檢修電工辦理相應工作票,由分公司級領導簽發。

      5. 3 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處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負責掛牌人外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

      5.4 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實無電壓后方可裝接。

      5.5 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后,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停電線路的分支也要掛接地線。

      5.6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5.7 禁止帶電檢修作業。必須帶電檢修應經生產技術處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由取得《進網電工作業證》的、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5.8 外線、桿塔、電纜的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患后方可進行作業。

      5.8.1 變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

      5.8.2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進行檢修時,必須首先確認線路是否有人檢修或配合檢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5.8.3 對地下直埋電纜或隧道電纜進行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5.8.4 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8.5 在立、撤桿、修正桿坑及桿塔上作業,必須認真檢查并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若認為線路帶電,則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5.8.6 在檢修中涉及到相序問題時,檢修后應先調試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發生,減少損失。

      6《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管理

      6.1施工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技術處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 。

      6.2生產技術處負責人應對作業過程進行風險分析,確定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 。

      6.3施工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作業完工后,施工人員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部門停電,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6.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6.6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電氣檢修結束后,“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交作業單位安全員保存。

      6.7“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保存期為一年。

      第8篇 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 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 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 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 充裝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 檢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第9篇 采油廠井站用火用氣用電住人井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住井點、站庫崗位操作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樹立“安全第一、環保優先、以人為本”的思想。嚴禁在井場、站庫內吸煙或生活區域內亂丟煙頭、垃圾等。

      第二條 住井點、站庫的生活用火,用火點必須選擇在上風口且遠離生產區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標準)。

      第三條 天然氣用火必須執行三先三后原則:先通風、后點火;先點火、后開氣;先滅火、后離去。

      第四條 燒天然氣(煤)的住人井站(點),必須保證有一定的通風措施,爐具密封,煙筒完好,防止發生煤氣、天然氣中毒事故。

      第五條 員工做飯完畢必須將爐子熄滅,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嚴禁用做飯爐子采暖。

      第六條 加強對燃氣爐具的檢查,保證氣源管線、爐體(密閉土暖爐)及各道閘閥密閉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氣做飯,燃氣爐具與氣瓶距離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氣膠管一年更換一次,液化石油氣瓶必須4年監測一次。

      第七條 住人井站采暖爐發生熄火時,必須關閉氣源截止閥,保證通風15分鐘以上,方可二次點火。

      第八條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時一次,排放時先關閉區域內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風處進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嚴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設備、設施。

      第九條 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氣管線、分液包。

      第十條 凡現場使用的油品、乙炔氣、氧氣、清蠟劑等易燃易爆品必須和住人點隔離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乙炔氣瓶、氧氣瓶必須定期經過專業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住人井(點)接電必須由作業區專業電工按用電規則正規接線,嚴禁亂拉、亂接或使用電爐子。

      第十二條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維修等作業的照明用電,必須由施工隊報作業區,由作業區指派專業電工接電;所使用的閘刀、插頭和電源線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井場作業用探照燈,必須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標準)。

      第十三條 修井作業時,距井口100m米內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氣不準在井口排放,作業單位不得在井場隨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條 井場外套管氣火炬必須安裝阻火器,火炬與井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20米以外),凡在井口進行修井等其他維修作業時,必須熄滅火炬,嚴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條 住人井(點)必須配備足夠、完好的消防設施,并要定期檢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住人井點嚴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氣,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住人井站員工應認真執行2小時巡回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第十八條 罐車進入(站)井場內裝卸油之前必須在距(站)井場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車本體接地線。在裝油之前必須給罐車搭好靜電接地線,并將消防器材放于儲油罐(卸油罐)旁上風處。熄滅(站)井場內一切火源,有動火或其它作業的必須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 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 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 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 充裝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施行。

      第11篇 臨時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明確我廠維修區域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的安全要求及《臨時用電許可證》、《電氣檢修工作票》的管理。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生產區域內的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術質檢科負責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歸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單位臨時用電的審批工作。

      3.2安全科負責我廠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的現場安全監督。

      3.3電工班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內部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的安裝、停送電、拆除工作。

      3.4施工單位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確認和電氣設備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4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要求

      4.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得接入公用電網。

      4.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4.2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c.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臨時用電的單相和動力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d.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e.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f.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g.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h.臨時供電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4.2 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4.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5 電氣檢修作業安全規定

      5.1 電氣檢修按《國家電網我廠電力安全作業規程》執行。

      5.2 凡電氣檢修,應聯系電力部門并委托電力部門進行相關操作。

      第12篇 花園小區安全用電用水用氣管理規定

      花園小區安全用電、用水、用氣管理規定

      1、凡屬管理處管轄范圍內的供電、供水系統(即供電局、自來水公司向本小區供電、供水總表以內的)一律由管理處管理;由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戶的,由供電、供水部門管理;管道燃氣系統由市燃氣公司負責管理,其他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介入。

      2、業主(住戶)出門前應將電器、燃氣和水擎閥門(開關)關閉,避免發生事故。

      3、小區電、水、氣管線均經科學設計、精心安裝,業主(住戶)不可隨意更改。如確需改動,請報告管理處并雇請專業人員完成;如需改動燃氣管道,請向燃氣公司申請。

      4、業主(住戶)如需要增加用電容量,必須先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處或有關部門審查確認符合增容要求的,經批準后方可增容,但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①每增容1kw(或1kva、5a),收增容費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的,均按1kw(或1kva、5a)計算,以此類推。

      ②電度表每增容一級的,且電度表計算基數按20度/月或20度/月的倍數遞增計收電費,凡不足20度/月的按20度/月計收,以此類推。

      ③業主(客戶)如需另拉電纜、電線或更換電表的,該工程費(包括材料費)均由業主(住戶)負責。

      5、已獲批準增容的業主(住戶)連續3個月達不到增容要求的用電負荷,將取消其增容資格,其繳納的費用不退回。

      6、每單元設計最大功率為4kw,請業主(住戶)累計電器功率,勿超過最大限量,否則,不可同時使用所有電器。

      7、有以下現象的均屬偷電、偷水、偷氣行為,管理處將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私自增加電氣設備容量,且造成新浩城花園電氣線路故障的,除每增容1kw(或1kva)罰款300元~800元外,必須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并要重新辦理申請增容手續。

      ②私自裝表、接電、接水、接通燃氣或繞表接電、接水、接通燃氣者,除當場停用,按電器容量負荷和入住時間追計電、水燃氣費外,并處以1000~2000元罰款。

      ③私自啟動電表、水表、燃氣表的封印或改動電力運行回路,影響準確計量的除按用量負荷和入住時間追計電、水費、燃氣外,每次還將罰款1000~2000元。

      ④私自啟用電表、水表、燃氣表的,不管停用時間長短,除按用電容量和入住時間追計電、水、燃氣費外,還將處以其10倍罰款。

      ⑤擅自改動上、下水、燃氣管道,電氣線路(包括通訊、有線電視系統)者,除應按實際情況糾正外,每項罰款500元~1000元。

      8、業主(住戶)違反安全用電、用水、用氣規定,拒絕管理處機電維修人員檢查、不采納安全用電、用水、用氣意見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響供電、供水、供氣系統或對其他業主(住戶)造成損失的,除按實際情況賠償損失外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3篇 業主安全用氣管理規定-3

      業主安全用氣管理規定(三)

      為保證業主安全使用燃氣,制定本規定:

      一、燃氣管道設施不得私自改動,確需改動,必須提出申請由供氣企業的專業隊伍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施工資格的施工隊進行。

      二、橡膠管與灶前旋塞、橡膠管與燃器具進氣口連接處,應使用喉碼夾緊,確保嚴密無漏。燃氣用膠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不得穿墻越室,并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損壞需及時更換。

      三、每次使用燃器具時必須確認其開關在關閉位置才可通氣點火,使用后開關置于關閉位置。

      四、外出和晚間入睡前,牢記關閉氣源總閥(瓶裝氣關閉鋼瓶角閥,管道氣關閉用戶球閥)。

      五、日常檢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檢查。

      六、管道煤氣的用戶不準將閥門、流量表、減壓閥密閉安裝,不準在管道上懸掛雜物。

      七、如遇突然停氣,請將燃器具開關及用戶球閥同時關閉,直至接到正常供氣通知,方可繼續使用。

      第14篇 采油廠井站用火、用氣、用電和住人井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住井點、站庫崗位操作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樹立“安全第一、環保優先、以人為本”的思想。嚴禁在井場、站庫內吸煙或生活區域內亂丟煙頭、垃圾等。

      第二條 住井點、站庫的生活用火,用火點必須選擇在上風口且遠離生產區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標準)。

      第三條 天然氣用火必須執行三先三后原則:先通風、后點火;先點火、后開氣;先滅火、后離去。

      第四條 燒天然氣(煤)的住人井站(點),必須保證有一定的通風措施,爐具密封,煙筒完好,防止發生煤氣、天然氣中毒事故。

      第五條 員工做飯完畢必須將爐子熄滅,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嚴禁用做飯爐子采暖。

      第六條 加強對燃氣爐具的檢查,保證氣源管線、爐體(密閉土暖爐)及各道閘閥密閉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氣做飯,燃氣爐具與氣瓶距離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氣膠管一年更換一次,液化石油氣瓶必須4年監測一次。

      第七條 住人井站采暖爐發生熄火時,必須關閉氣源截止閥,保證通風15分鐘以上,方可二次點火。

      第八條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時一次,排放時先關閉區域內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風處進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嚴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設備、設施。

      第九條 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氣管線、分液包。

      第十條 凡現場使用的油品、乙炔氣、氧氣、清蠟劑等易燃易爆品必須和住人點隔離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乙炔氣瓶、氧氣瓶必須定期經過專業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住人井(點)接電必須由作業區專業電工按用電規則正規接線,嚴禁亂拉、亂接或使用電爐子。

      第十二條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維修等作業的照明用電,必須由施工隊報作業區,由作業區指派專業電工接電;所使用的閘刀、插頭和電源線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井場作業用探照燈,必須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標準)。

      第十三條 修井作業時,距井口100m米內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氣不準在井口排放,作業單位不得在井場隨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條 井場外套管氣火炬必須安裝阻火器,火炬與井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20米以外),凡在井口進行修井等其他維修作業時,必須熄滅火炬,嚴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條 住人井(點)必須配備足夠、完好的消防設施,并要定期檢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住人井點嚴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氣,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住人井站員工應認真執行2小時巡回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第十八條 罐車進入(站)井場內裝卸油之前必須在距(站)井場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車本體接地線。在裝油之前必須給罐車搭好靜電接地線,并將消防器材放于儲油罐(卸油罐)旁上風處。熄滅(站)井場內一切火源,有動火或其它作業的必須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5篇 生產用氣體鋼瓶安全管理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用氣體鋼瓶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用氣體鋼瓶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46 號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職責

      2.1 物資部門負責生產用氣體鋼瓶的管理,負責氣瓶的送裝、保管、發放和回收。負責氣瓶的標識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檢驗。

      2.2各使用部門負責氣瓶使用期間的管理。

      2.3安監部負責生產用氣瓶的安全監督。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氣瓶的標識:

      3.2本公司共有五種氣體鋼瓶,分別裝氧氣、二氧化碳、乙炔。

      3.3 氣瓶顏色及噴涂標準,見下表:

      序號

      鋼瓶內氣體名稱

      瓶體顏色

      噴字顏色

      1

      氧氣

      天藍色

      黑色

      2

      二氧化碳

      灰色

      黑色

      3

      乙炔

      白色

      紅色

      氬氣瓶

      灰色

      綠色

      氮氣

      黑色

      黃色

      3.2 氣瓶的要求

      3.2.1 進入本公司的氣瓶上必須有進入本公司的氣瓶上必須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規定的鋼印代號,否則不能進廠使用。

      3.2.2 進入本公司的氣瓶必須是經過檢驗合格的氣瓶,試驗不合格者不準使用。接收氣瓶時,應檢查印在瓶上的試驗日期、試驗機構的鑒定。

      3.2.3 氣瓶的外部觀察,無嚴重腐蝕或嚴重的機械損傷,有明顯正確的漆色和標志,而且安全裝置齊全。

      3.2.4 氣瓶的瓶帽及套圈應齊全,氣瓶上必須裝有兩道防震圈。

      3.2.5氣瓶顏色及噴字顏色應按公司統一規定,上部應印制統一的“豐鶴發電公司”字樣。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顏色和標志,以防止誤充氣。

      3.3 氣瓶的入庫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氣瓶由物資部門統一購買,并負責質量驗收和保管。

      3.3.2氣瓶應在專用庫房存放,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由物質部定期檢查庫房安全防護措施及設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氣瓶必須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響生產使用。

      3.3.3運行使用的氣瓶,用完后由運行人員做好記號,及時通知物質部門回收。檢修使用的氣瓶,由使用單位及時回收,交至物資部門。

      3.3.4生產現場用氣瓶存放地點應有醒目的存放標示牌,標明空瓶和有氣瓶。

      3.3.5氣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氧氣、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離,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現場使用氣瓶時,應注意保持瓶體清潔,避免粘上污物、特別是油污,不得亂涂亂畫,更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志。

      3.3.6 運行用二氧化碳氣體,要提前報計劃,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 氣瓶庫房內應分類擺放,標志明顯??掌亢统錆M氣的瓶應分開。

      3.3.8氣瓶的使用要求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執行。

      4 檢查與考核

      4.1本標準由安監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4.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50—500元。

      安全用氣管理規定(15篇范文)

      一、燃氣管道設施不得私自改動,確需改動,必須提出申請由供氣企業的專業隊伍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施工資格的施工隊進行。二、橡膠管與灶前旋塞、橡膠管與燃器具進氣口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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