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辦公場所的辦公室、計算機房、財務室、檔案室、停車場(庫)、會議室等安全管理職責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職能
2.1 各單位行政后勤部門負責辦公場所的室外區域和室內公共區域(停車場(庫)、公用會議室、樓道過道等)的安全管理;負責辦公場所一般辦公設施、設備、用具的安全管理;
2.2各單位廠長(經理)辦公室負責安排辦公場所節假日的值班;
2.3各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辦公場所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2.4各部門負責所屬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一般安全要求
3.1.1 辦公室必須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本室安全保衛工作。
3.1.2下班后,最后離開者應對本室進行認真檢查,關閉電燈及其他電器、關好門窗后離開辦公室。
3.1.3 辦公室的門窗應保持完好、牢固。
3.1.4 辦公室內各種文件、資料、報表應按保密制度管理,嚴防失密。財會現金按銀行規定限額,存放于保險柜內。個人的現款和貴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辦公室內。
3.1.5 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帶入辦公室內。
3.1.6 辦公場所內的設備設施等應定置擺放,通道以及暖氣、電氣設施上以及電氣柜內、消防卷簾門下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1.7 辦公室鑰匙不得轉借,人員調出要及時收回。
3.1.8 逢節、假日,各單位應安排專人值班,并進行嚴格檢查,并保存記錄。
3.2電氣安全要求
3.2.1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爐、電水壺等電加熱器具;嚴禁私拉電線,隨意安裝電器設備;嚴禁隨意對設備斷電、更改設備供電線路。
3.2.2辦公場所在電器設備應明確管理責任人,大功率電加熱器和專用電工用具應明確使用人員,使用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停止使用并立即報修;電氣設備設施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2.3 各單位應明確辦公場所電氣管理部門,配置維修電工負責電氣維修檢查,任何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行電氣作業;有變配電設備設施的,應單獨設立變配電室,配置值班電工。
3.3消防要求:
3.3.1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安裝配備有效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施和器材必須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3.3.2建立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和器材配備示意圖或清單,包括配備位置、型號和數量等;滅火器材應定置存放,有器材編號。
3.3.3消火栓、滅火器應在檢驗有效期內,每月對消防設施和滅火器進行合格檢查,并填寫和保存檢查記錄。
3.3.4不得隨意移動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變動消防系統工作狀態、確需移動或變動時,應通過安保部門批準;消火栓、滅火器前方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用過的滅火器不應放回原處。
3.3.5辦公場所應劃定吸煙區,并放置煙缸等用于煙頭熄滅的裝置;嚴禁在吸煙區外吸煙,嚴禁煙頭未熄滅人員離開現場。
3.3.6安全出口、應急疏散和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定期檢查并保持記錄。
3.3.7應定期進行消防演習、消防常識培訓、消防設備使用培訓。
3.3.8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即時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3.3.9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每年對辦公樓進行一次消防設施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4環境、健康要求
3.4.1辦公室保持整潔、衛生,通風良好;定期消毒,防止傳染病傳播。
3.4.2辦公室裝飾應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裝修材料等應符合國家消防和健康環保標準,裝修后應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達標后方能投入使用。
3.4.3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并由專業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清洗,并保存清洗記錄;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進行1次衛生狀況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4.4集中空調應適時開啟,夏季氣溫低于26℃時,原則上不開啟空調。空調設置溫度夏季應控制在26℃或以上。
3.4.5在辦公時間,辦公室內禁止植物殺蟲作業及產生異味、噪聲的施工。
3.4.6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飲用水凈水加熱裝置的過濾裝置進行定期更換;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進行1次衛生狀況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5室外區域的要求
3.5.1室外空調機組、室外照明設施等應安裝牢固,支架無嚴重銹蝕和變形現象,固定螺栓無松動現象;電線無破損、不松弛;燈具和燈管不松動、無脫落現象。
3.5.2窗臺、露臺等處不得放置花盆及其他無固定措施的物品,防止遇外力或大風墜落傷人。
3.5.3應規定室外通道的車流、人流走向,有條件的路段應實行人車分流;應對進出辦公場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使其規范停車,車輛限速15公里/小時;視線受到遮擋的轉彎處應設置凸面鏡。
3.5.4下雨時,辦公場所進口處應放置防滑標志牌,并設有放置雨傘的裝置,保持地面整潔、干燥。
除上述通用要求以外,財務室、檔案室、計算機房、停車場(庫)、會議室應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3.6財務室的要求
3.6.1財務室及現金存放處應安裝防盜門,設置防盜報警系統,如處較低樓層的宜加裝可開啟式防盜窗。各類安防設施應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3.6.2財務部門保存現金必須設置保險柜,保險柜與地面要有牢固的連接,保險柜鑰匙必須由負責人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3.6.3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下班前將超額部分送存銀行。
3.7 檔案室的要求
3.7.1檔案室應安裝防盜門,設置防盜報警系統,如處較低樓層的還應加裝防盜窗。各類安防設施應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3.7.2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應進入檔案室。
3.7.3較重的資料宜存放在底層;超過2m的資料柜應設置取物梯臺。
3.7.4室內不應使用照明、電腦以外的電氣;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3.7.5懸掛明顯的禁煙、禁火等標示;嚴禁將任何火種帶入室內,任何人不準在檔案室內吸煙。
3.8計算機房的要求
3.8.1工作人員、到訪人員出入應登記;禁止帶領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出機房;禁止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3.8.2禁止在無人看管下在機房中使用高溫、熾熱、產生火花的用電設備;在使用功率超過特定瓦數的用電設備前,必須得到機房管理人員批準,并在保證線路保險的基礎上使用;外來人員需要用電的,必須得到機房管理人員允許,并使用安全和對機房設備影響最少的供電方式。
3.8.4在外部供電系統停電時,機房工作人員應全力配合完成停電應急工作。
3.8.5機房門口設置“機房重地,閑人免進”的標識,機房內設置相關的安全標識,包括預防觸電等;標識應齊全、完好。
3.8.6機房除紙介質等易燃物質外,禁止使用水,干粉或泡沫等易產生二次破壞的滅火劑。
3.8.7機房使用的磁盤柜、磁帶柜、終端點等輔助設備應是難燃材料和非燃材料,應采取防火、防潮、防磁、防靜電措施;機房內所使用的紙,磁帶和膠卷等易燃物品要放置于金屬柜內。
3.8.8每季度應徹底清除ups不間斷電源機內的積塵,并保存記錄。
3.8.9在危險性高的位置應張貼相應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實際操作時應嚴格執行。
3.8.10應定期檢查機房的溫、濕度情況,并保存記錄;應注意天氣對機房的影響,下雨天時應及時主動檢查和關閉窗戶、檢查去水通風等設施。
3.9 停車場(庫)安全管理
3.9.1停車場(庫)必須有專職保安或車管員24小時值班,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采用自動管理系統的,現場應設置監控系統和緊急報警電話,并設專人在監控室負責監控。
3.9.2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器,由專人定期檢查維修,并保存記錄。
3.9.3停車場(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限速、減速、消防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3.9.4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標志齊全,并張貼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圖;安全出口門應完好無破損,能關閉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堵塞或變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暢通。
3.9.5停車場(庫)內張貼提示標識,提醒駕駛人員不要將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遺留在車輛內,離車時應鎖好門窗等。
3.9.6在停車場(庫)應劃分單位車輛和個人車輛停車區域;出入口處和必要位置設減速帶、路障和防護欄。
3.9.7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保安或車管員指揮,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本單位人員停車的,由停車場(庫)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登記,發放停車證,并指定停車區域;外來車輛,由保安或車管員要求其駕駛人員填寫《外來車輛登記表》,并留存駕駛人員行駛駕照后,發放停車證,方可允許其到指定停車區域停放;車輛停放高峰時段應加派人員現場疏導
3.9.8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場車除;3.9.10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3.9.11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3.9.13如相關部門需召開大型會議、舉行大型活;3.9.14應制訂停車場(庫)現場應急預案,并定;3.10.1會議室應設定人數限額,舉辦會議時,不;3.10.2會議室安全出口和疏散標志齊全,并張貼;3.10.
3.9.8 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場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辦公場所的停車場(庫)。 3.9.9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應立即處理。
3.9.10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3.9.11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包括汽油、煙花爆竹、打火機加氣罐、油漆及稀料等;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停車庫內;嚴禁在停車場、停車庫內吸煙和動用明火;需施工作業時,應辦理審批手續。 3.9.12停車場(庫)內不準人員留宿;不準臨時搭建建筑設施。
3.9.13如相關部門需召開大型會議、舉行大型活動,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車輛主管部門,以便提前安排停車場的車輛停放。
3.9.14應制訂停車場(庫)現場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評價預案的可行性。
3.10會議室管理
3.10.1會議室應設定人數限額,舉辦會議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3.10.2會議室安全出口和疏散標志齊全,并張貼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圖;安全出口門應完好無破損,能關閉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堵塞或變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暢通。
3.10.3會議室應配置專人負責燈具、擴音、投影等電氣設施管理;大型會議室(50人以上)停電時有應急照明;燈具使用功率應確保不會引燃易燃物;會議開始前檢查電氣設施,會議結束后,關閉總電源后方可離開。
3.10.4會議室應劃分為無煙會議室和有煙會議室,無煙會議室應在醒目處張貼禁止吸煙的標志,并嚴格執行禁煙規定;有煙會議室禁止亂丟煙蒂,應配備煙灰缸,會前由專人在煙灰缸內放入些許水,會后清空煙灰缸,確保會議室內沒有煙蒂才能離開。
3.10.5搭建臨時性室外會議場所,應針對防火、疏散、電氣安全、人數限額等內容編制臨時性室外會議場所搭建方案,并經過安保部門審核,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根據政府要求,需報政府消防、公安部門批準的,應辦理批準手續后方可搭建;搭建完成后,應組織由安保部門參加的場所驗收,并保持記錄;
3.10.6舉辦超過100人的大型會議,應事先制定會議方案,明確會議現場安全負責人,并根據情況確定現場防火、疏散、通風等具體措施。
第2篇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產、運輸、現場澆筑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各崗位各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生產安全。
第三條、 公司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實行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條、 公司將配備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機構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專職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工作職責主要有:
1、 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
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分解落實本單位各級、各崗的安全生產目標和責任;
3、 制定各部門、工種、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實施;
4、 編制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5、 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6、 組織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水平;
7、 負責特種作業的持證上崗管理,組織開展特種作業設備、設施、機具的檢驗檢測、日常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
8、 確保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使用;
9、 監督生產經營部門制定預拌混凝土生產、配送計劃,推行綠色、文明施工;
10、 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監督部門;
11、 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司場內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置門衛,安排專人值守,防止外來人員未經允許進入場內。廠內混凝土生產、原材料堆場及人員辦公生活區域應作明顯區分,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實行分道管理,設置醒目的交通標志和警戒標志,主要人、車交匯或車輛密集區域應有專人指揮,防止場內機駕事故。
第六條、 組建車輛維修保養隊伍,負責車輛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和外表清洗,定期安排車輛送檢、大修,及時更換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車輛安全隱患。配備數量充足、持有效證件上崗的車輛駕駛人員。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合理的人員輪班計劃,防止駕駛人員疲勞駕駛、野蠻駕駛和違章駕駛。
第七條、 場內專用機動車輛和裝卸機械設備,必須經年度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車輛、設備的操作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八條、 混凝土攪拌設備要明確專人操作。定期做好混凝土攪拌設備的檢修和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和安全運轉性能。設備檢修保養應不少于2人,并落實專人進行安全監護。檢修保養時,應切斷設備電源,懸掛警戒標志,入筒作業應關閉出料口。
第九條、 定期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做好職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掌握職工基本情況,對職工身體條件或專業技術無法滿足安全作業要求的,要及時調整工作崗位。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為職工配備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第十條、 公司委派專職管理人員,提前進入預拌混凝土配送建筑工地,服從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配合做好運輸車輛的現場指揮和混凝土的澆筑工作,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與項目管理人員溝通、協調,予以消除。
第十一條、 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出建筑工地,要服從工地有關管理人員的指揮,謹慎慢行,控制行車速度,給出明顯的拐彎信號,防止發生交通事故。混凝土運輸車輛及泵送設備進入工地后,要妥善選擇停靠位置,選擇在平整、夯實的地坪上做好支撐,并墊好枕木,保持設備在運作過程中的穩定,防止發生失穩或傾覆。車輛及設備退場前,要采用工地洗車裝置進行輪胎及表面清潔,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
第十二條、 在輸送混凝土前,應對工程周邊環境進行踏勘,合理選擇泵送設備,確保泵管有穩固的綁扎點或可靠的旋轉(伸展)環境。
第十三條、 在制定配送計劃時,應綜合考慮配送量、距離及澆筑時間等因素,盡量避開城市交通高峰及居民休息時間,防止施工擾民。建筑施工企業未辦理夜間施工許可的,不得超過環保部門規定的夜間施工時限配送預拌混凝土。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電力系統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力系統多種經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電力系統多種經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力部有關規程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力系統多種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電力系統多種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多經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是實現無死亡、無重傷、無重大火災、無重大設備事故、無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條多經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網、省公司(局)的領導下,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主業安全監察部門的監察和歸口管理。
第五條多經企業的行政領導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責,黨、工、團組織應起到保證和監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開展群眾安全監督活動。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電力行業。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第二章 責任制
第七條多經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職在內的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種、各生產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八條多經企業的行政正職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熟悉并負責貫徹國家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政策和規定,熟悉并執行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規程、制度,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負責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貫徹落實。
3.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網組織,并保證安全網絡的正常運轉。
4.親自主持本單位每月一次安全例會、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組織制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及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以下簡稱反措、安措)并督促落實。
5.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組和工作現場,了解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企業分管領導必須抓好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圍的第一責任者;各職能部門,各專業崗位都要制訂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條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堅持原則、身體健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安全技術知識和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1.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督促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
2.監督安全生產計劃、“反措”、“安措”計劃的執行。
3.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及安規學習、考試。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簡報、事故快報、事故通報、安全錄相等。
4.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并檢查安全日活動及效果,深入班組和工作現場檢查事故隱患,糾正違章行為等。
5.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做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6.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檢查工作。
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權:
1.有權制止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2.在事故調查中對事故分析與事實不符或對責任者處理不當時,有權提出否決性意見,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對隱瞞事故、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以及對事故的分析、認定與領導意見不一致時,有權向上級反映。
3.有權對在安全生產上做出貢獻者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對事故過失人員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提出處理意見。
安全管理人員屬企業的生產人員,享受同級生技人員的待遇,各級行政領導要給予積極支持,使其真正有職有權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要對國家和企業的財產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負責。
每個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必須作到:
1.自覺遵守國家、上級及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條例、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2.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
3.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4.及時反映和按規程規定處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情況。
5.按要求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檢查及各項安全活動,為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議。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電力企(事)業單位主辦的多種經營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均應成立以行政正職為主任(組長)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領導所屬企業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多經企業要根據電力工業部《關于安全工作的決定》,結合各自的規模及行業特點,設置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派任資質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從事工業生產、建筑安裝的多經企業,其規模在500人以上的應成立安全管理機構,100人以上的應有專職安全員,不足100人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第十五條企業的車間(隊)、班組、店堂、倉庫、攤點均應有專職或兼職的安全員。企業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網絡,形成強有力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章 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多經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電力工業部及地方政府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法律、法規、條例、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降低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從事與電力生產、建設有關的多經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電力工業部頒發的與電力生產、建設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并對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統計、檢查和考核。
第十八條從事非電力行業工作的多經企業應針對有關的行業特點,執行其行業主管部門頒布或本企業制定的各種安全規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網、省公司(局)多種經營主管部門應每年召開多種經營安全工作會議,總結、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多經企業安全自查、互查、聯查,不斷提高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各多經企業對定期召開的安全工作會、月度例會、事故分析會和安全日活動(三會一活動)要有明確規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條多經企業每年要制定以“五無”為內容的安全生產目標,并做好目標的層層分解。針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生產部門和安全部門應分別制訂出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公布實施。對安全生產目標和“反措、安措”計劃應有定期檢查和考評辦法。
第二十二條多經企業應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全員安全活動,要通過學安規、憶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考安規、訂安全目標責任合同等,強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多經企業要根據行業特點、季節因素,任務忙閑做好日常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多經企業年末要發動職工搞好自下而上的安全總結、評比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章 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對多經企業的主要領導、安全管理負責人須經安全教育和培訓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任職上崗資格,任職期間應每兩年組織一次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考試。從事電力生產、建設有關工作的上述人員的培訓、考試由主辦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多經企業的專兼職安全人員、技術干部、管理干部及全體職工每年應進行系統的安全工作規程的培訓、學習并考試合格。該工作由本企業負責。
第二十七條新招收錄用的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廠、車間、班組)安全教育、緊急救護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工作。
新轉換崗位的人員上崗前也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
以上培訓、考試由本企業負責
第二十八條按國家規定屬于特種作業、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多經企業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檔案,其中包括入廠前體檢的健康情況、定期體檢記錄、安全教育培訓記錄、歷次安全規程考試成績、安全獎懲記錄等。
第三十條多經企業雇傭的臨時工、農民工、非本企業的實習人員及其他人員必須經過有關的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工作。
2.查管理---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帳表
第七章 現場安全與衛生
第三十一條生產現場應環境整潔,道路暢通。采光充分,通風良好,電氣、機械裝置等的安全防護設施完備,安全警示標志齊全。
第三十二條針對生產的不同情況,做到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塵、防觸電、防窒息、防塌方、防高空墜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第三十三條進入生產現場的所有人員(工作人員、安全人員、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著裝必須符合安全規程,遵守現場紀律。
第三十四條多經企業應依據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的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符合本工種安全衛生要求的個人勞保用品;應根據不同崗位的生產特點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導、監督和檢查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安全用具、安全防護設施、起重設備設施、手持電動工器具、電氣設備等的使用管理必須執行國家、部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明,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應建立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多經系統管理和經營的小火電、小水電等及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同主業一樣。其運行、檢修、試驗等各項工作要嚴格執行電力生產的有關規程、制度。
第三十七條多經企業利用各種形式自建的發電機組的設計、制造、施工、安裝、檢驗、調試和生產運行必須符合國家及電力工業部有關安全及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安全防護設施、衛生設施必須同設備一起投產使用。
第三十八條多經企業管理的小火電、小水電等設備應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針,使其具備安全穩定運行的水平。
第三十九條多經企業的電力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可參照主業“雙達標”的要求搞好文明生產、安全生產,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和提高其完好水平。
第九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多經企業作為承包方時不論采取哪一種承包形式,都應簽訂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在承包主業的電力生產建設任務時,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轉包。
第四十一條作為發包方,多經企業在發包工程前必須審查承包單位的資格、資質,承包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和與所承包工作相符的資質、相應的實際能力及安全保障體系。
第四十二條多經企業在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四十三條多經企業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嚴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 事故調查、分析、統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多經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搞好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按時向多經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安監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多經企業發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兩人以上重傷事故,重大火災及重大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主辦單位,同時以最快方式報告網、省公司(局)多種經營主管部門,并按規定日期報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四十六條調查事故要堅持“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應做好企業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定期向領導匯報和向職工公布事故發生的類別、原因、責任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條多經企業發生生產事故,構成電力生產事故的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他事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安全工作要實行重獎重罰。多種經營的主管部門、各多經企業都應有明確的安全獎懲制度,做到獎懲分明、明令公布;多經企業應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專項使用。
第四十九條對為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為消除重大隱患,防止、避免生產事故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貢獻顯著者給予重獎。
第五十條對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者應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惡劣的應給予重罰。
第4篇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定
工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概念、內容和組織。
本制度適用于指導本公司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網絡的建立。
2、術語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以保證安全生產為目標,運用安全系統的概念和方法,通過設置管理機構,制定安全規章制度,建立靈敏的安全信息反饋系統,推行安全目標管理,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活動,把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活動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有明確的任務、職責和權限,又能互相協調,促進和制約的安全管理的有機整體。
3.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內容
3.1確定明確的安全生產目標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組織保證體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規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貫徹落實。
3.5推廣應用現代管理方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科學管理。
3.6建立高效靈敏的安全信息反饋系統。
3.7開展群眾性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以及班組安全管理活動。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加強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4、安全管理組織
4.1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組織網絡(見附錄),在總經理領導下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主管副總經理任副主任,綜合部、經營部、市場部、財務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基層單位主管安全領導任委員,協助總經理領導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規定配備兼職技安干部,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的正常業務、技術工作。
4.4基層生產單位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兼職安全員,協助管理基層單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基層生產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
附錄:**總公司安全保證組織網絡
第5篇 生產企業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術語、管理分工、安裝、檢驗、維修、使用與拆除 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的管理。
2 術語與定義
2.1 凡配置在機械、設備上,用于保護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所有裝置,稱為安全防護裝置
2.2 凡為保護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設置的所有設施,稱為安全防護設施。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分類
a、檢測裝置(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及超限報警裝置等);
b、泄壓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易熔塞、放空管等) ;
c、防止火災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墻、防爆墻、隔斷 墻、蒸汽幕、水幕等);
d、緊急處理裝置(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除液體、緊急冷卻、緊 急通惰性氣體裝置);
e、組份控制裝置(氣體、液體、組份控制裝置、混合比例控制裝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 摻入惰性氣體等裝置);
f、防護裝置(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裝置、限速裝置、電器過 載保護裝置、防靜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防噪聲裝置、防暑降溫裝置、排風除塵排毒裝置以 及防輻射裝置、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裝置等);
g、滅火裝置(自動噴淋裝置、墻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式空 氣泡沫裝置及化學泡沫裝置、高壓水槍等。)
3.2 管理與使用
3.2.1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分工進行管理:
3.2.1.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 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等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3.2.1.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繼電保護裝置、避雷裝置等由電氣部門 負責管理。
3.2.1.3 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料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 部門負責管理。
3.2.1.4 凡生產區域中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 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lm〗
3.2.2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使用單位要設專人 負責管理。
3.2.3 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裝置及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
3.2.4 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運。發生故障,主管部門應立刻組織 檢修,使其恢復正常。
3.3 安裝與拆除
3.3.1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3.3.2 新設計或經過改造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進行技術鑒 定,合格后方準使用。
3.3.3 選用新型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及主管部門同意,通過技術鑒定方可使用 。
3.3.4 安全防護裝置及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3.3.5 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拆除安全裝置及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安全及主管部門審 定同意后方準拆除。
3.4 維修和校驗
3.4.1 主管單位及部門要指定人員對安全防護裝置負責校驗(檢驗)與維修。
3.4.2 主管部門、單位和使用單位對安全防護裝置均要建立檔案,隨同主機納入設備 升級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有關規程進行維修、校驗(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 理,并將檢查、校驗(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3.4.3 破壞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動作后,要及時安裝、補充使其恢復 正常狀態。
3.4.4 安全防護裝置,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3.4.5 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時,主管部門、單位必須將安全防護裝置作相 應調整,并經安全部門審定認可。
第6篇 電鍍企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電鍍企業實際負責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
企業負責人必須接受安全生產部門“電鍍專項安全管理培訓”,且考試合格。(2023年4月底完成)
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1、一般電鍍企業至少配備2人以上專職安全主任;
2、分租車間在5家以上必須配備至少3人以上專職安全主任;
3、涉及劇毒且100人以上的電鍍企業需配備3人以上專職安全主任,且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或注冊安全工程師);
4、安全主任按照要求每天對全廠進行安全巡查,督促整改隱患,并做好相應記錄;
5、企業安全管理架構以及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均需在安監辦進行備案。出現2次現場核對安全主任不在崗的視為未按要求配備、開展工作;
6、安監辦將視企業安全狀況對安全主任進行現場試卷考核,安全主任現場考核不合格一律視為無資質。3年內發生2次以上火災等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并造成影響的,安全主任一律列入“黑名單”,不推薦在松崗轄區危化、電鍍企業任職;
7、安監辦發現企業安全主任配備、資質、工作開展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一律按照要求頂格處理。
三、夜班(節假日)安全管理
電鍍企業夜班(節假日)進行生產的,必須安排專人開展現場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安監辦將定期抽查夜班(節假日)安全管理,發現無現場管理人員,安全主任應急響應不及時,一律視為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安全責任書簽訂以及落實
1、企業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必須與街道安監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3月中旬完成)
2、企業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必須與各分租車間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將復印件交街道安監辦備案存檔,含營業執照、分租合同、其他有效證件,做到一企一檔,精細化管理;(3月中旬完成)
3、各企業、分租車間負責人必須切實履行安全第一責任,加大安全資金投入。一旦發現重大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必須積極配合開展隱患整改以及事故調查等工作。
五、重點隱患片區安全要求
1、新建、改建、擴建電鍍生產線以及配套工程,必須在安監辦進行備案,審核通過之后才允許生產。一經發現未經允許,擅自分租、裝修、改建、擴建,一律查封作業現場;
2、易燃易爆危化品(溶劑)作業現場臨時存放必須設置防爆柜;
3、使用加熱棒加熱的鍍槽一律建議更換為56不銹鋼槽;嚴禁使用pt材料槽;無有效防范措施,不允許使用pvc材料槽體;
4、腐蝕性嚴重的作業現場,要求電氣線路每半年更新一次,每年必須完成一次電氣線路檢測。
第7篇 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企業轉換機制、深化改革發展形勢的需要,加強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管理,保障多種經營企業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所屬的多種經營企業。與地方合股經營且生產管理權屬地方的企業執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
第三條 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監督管理原則。
第四條 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及企業制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對多種經營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1.所有新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在投產前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先辦證,后開工,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在本規定頒發后的三個月內申請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在地方政府部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經審查、認可,不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2.各直屬企業由安全監督部門和多種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本規定及有關規定,對申辦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審核。經檢查、審核合格者,報各直屬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頒發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備案。
3.“安全生產許可證”每年復檢一次。
4.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多種經營企業,在經營范圍變更或從事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試生產時,要按經營范圍的變更情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后,方可運營。
5.各直屬企業安全管理監督部門負責人建立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資料檔案。
第六條 直屬企業對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與主體企業同等要求、同等考核。
第七條 直屬企業分管多種經營的領導對多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
第八條 多種經營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對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負責多種經營企業的開辦審批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辦工作。對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九條 直屬企業的安全監督部門對多種經營企業負有安全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的責任。有責任、有權力對其進行安全監督和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條件的多種經營企業,有權緩發、拒發或吊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權責令其停業整頓、限期整改。
第十條 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一崗一責”制,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嚴格貫徹執行。
第十一條 多種經營企業必須設立安全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主管安全。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網絡,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8篇 石油化工企業安全投入管理規定
一、 目的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保證企業改善勞動條件的資金,根據確定的提取標準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管理。
三、職責
1、總經理負責確定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提取標準,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2、安全科負責制定《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對安全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財務科負責依據《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費用管理臺帳》,記錄安全費用的提取情況和安全費用的使用情況。
4、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478號)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企業當年安全費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a、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b、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c、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d、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包括: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安全生產獎勵資金支出。
7、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公司為從事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五、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2、對安全投入資金的計劃,由各使用部門單位提出安全投入項目計劃審批表,經安全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
3、根據年底結算費用憑證,由財務人員負責填入《安全費用管理臺帳》。
4、財務部應依據《安全費用管理臺帳》每年出具當年安全投入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9篇 企業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為消除安全隱患,預防火災發生,做好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防患,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貫徹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及“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接受監督”的原則。
一、宣傳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重點部位消防工作方案。
二 、公司及各部門實行安全防火責任制。成立安全消防防火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安全防火責任,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定期進行消防安全防火常識教育,檢查、維護消防設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按規定設置消防防火安全疏散標志,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
三、禁止明火作業,如急需時,必須請示防火負責人(由各部門指派,上報備查),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同時必須指派專人死看死守管理好現場。
四、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安全防火標志,落實管理制度,定期檢查。
五、汽油、柴油等一切易燃易爆和酸、堿類腐蝕性物品,要設專人指定地點保管,不得到處堆放。
六、吸煙須到指定地點,吸煙后必須將煙火徹底熄滅,避免后患,違者罰款人民幣50元。
七、飲水機、電熱水壺等用電設施,由專人負責管理,上下班由責任人負責開關,若出現忘關一次,罰款人民幣20元,再次雙倍處罰。
八、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私拉電線,用大容量電器,要注意用電安全;杜絕長明燈,做到人走燈關,走前做好檢查工作,忘關一次罰款人民幣20元,再次雙倍處罰。
九、工作中因個人過失和疏漏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經濟責任。
第10篇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11篇 石化企業安全投入管理規定
一、 目的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保證企業改善勞動條件的資金,根據確定的提取標準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管理。
三、職責
1、總經理負責確定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提取標準,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2、安全科負責制定《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對安全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財務科負責依據《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費用管理臺帳》,記錄安全費用的提取情況和安全費用的使用情況。
4、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478號)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企業當年安全費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a、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b、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c、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d、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包括: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安全生產獎勵資金支出。
7、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公司為從事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五、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2、對安全投入資金的計劃,由各使用部門單位提出安全投入項目計劃審批表,經安全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
3、根據年底結算費用憑證,由財務人員負責填入《安全費用管理臺帳》。
4、財務部應依據《安全費用管理臺帳》每年出具當年安全投入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12篇 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鄉鎮企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協調、服務。
第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領導負責”的制度,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工業衛生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誰管生產,誰管安全和衛生”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區域內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技術標準;
(二)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規劃計劃、規章制度;參與制定國家和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規、規章、標準;
(三)指導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審核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安全、工業衛生條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防護措施和辦法;
(七)組織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技術培訓;
(八)組織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檢查,建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九)推廣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典型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負責班組安全建設和審核先進企業評選中的安全、工業衛生指標。
第七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第一責任者,應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確定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和工業衛生監督員。企業的安全員、工業衛生監督員在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企業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
(二)實施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承包指標;
(三)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
(四)制定并實施企業的安全和衛生防護的技術改造計劃;做好勞動場所和生產設備的防護管理;易燃、易爆企業應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檢查、事故報告、教育、獎懲等規章制度;
(六)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技術改造經費的計劃、使用及管理;
(七)組織開展“班組安全建設”的競賽活動;
(八)建立安全檔案和健康檔案。
第九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和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干部及技術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并參照行業部門和國營企業有關規定解決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網絡
第十條 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網絡,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到縣,管理到鄉,工作到廠(礦)。
第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健全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工業(企業)辦應根據有關規定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工業衛生責任書,做到安全、工業衛生與生產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第十三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實行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的制度,做到安全生產,人人負責。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引導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廠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骨干企業和重點防火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配備消防設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護方案,建立防火責任制,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群眾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商公安部門,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組織條例》的規定,裝備消防隊伍。
第13篇 建筑企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落實國家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切實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切實加強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范文明施工行為,進一步提高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和社會信譽,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內容
1.1安全生產管理主要內容
1.1.1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1.1.2目標管理
根據公司下達的計劃,由項目部具體制定包括死亡、重傷及輕傷事故發生頻率,安全生產達標計劃,然后再針對安全達標計劃,根據工程特征按月、按季分解至各級、各部門、各主要工種。
1.2文明施工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2.1組織管理
1.2.2現場圍擋
1.2.3封閉管理
1.2.4施工現場
1.2.5作業地點
1.2.6材料堆放
1.2.7現場住宿
1.2.8現場防火
1.2.9治安綜合治理
1.2.10施工現場標牌
1.2.11辦公設施
1.2.12生活設施
1.2.13保健急救
1.2.14社區服務
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評定方法、評定標準
2.1建筑工地安全文明評分劃分
安全文明施工總分為100分,其中安全部分80分,文明施工部分20分。
2.2安全部分
2.2.1安全評分分類
安全部分評分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安全管理(滿分值為10分)、腳手架(滿分值為10分)、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滿分值為10分)、“三寶”、“四口”防護(滿分值為10分)、施工用電(滿分值為10分)、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滿分值為10分)、塔吊(滿分值為10分)、起重吊裝(滿分值為5分)、施工機具(滿分值為5分)。
2.2.2安全檢查評分方法
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2.2.3安全檢查考核規定
2.2.3.1 單位工程施工安全檢查包括自查,不定期的檢查和定期檢查三個部分:
1).項目部每周組織人員對其在建工程進行一次建筑安全全面檢查。并評估安全形勢。
2).單位工程施工進度分別到基礎完成、主體結頂(高層建筑每六層) 尾工時,由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科,(直屬項目由安全生產部)進行停檢點檢查,對單位工程的檢查次數,每季不少于一次,檢查采取事先不通知方式。
3).公司安全生產部對一些重點工程,窗口工程采取抽查方式。
2.2.3.2 項目部每月25日前必須將其本月自查情況,隨安全統計報表一起報安全生產科(直屬項目報公司安全生產部)。
2.2.3.3 單位工程安全狀況由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科考核,直屬項目由公司安全生產部考核,對工程公司所屬項目如安全生產部抽查時,考核成績以公司考核為準。
2.2.3.4 單位工程施工過程中,考核期內出現安全、質量、治安等重大責任事故的,其文明施工等級不得超過合格。
2.3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部分評分按公司《文明施工檢查標準》及《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3、建筑施工安全資料檔案
3.1安全資料整理的兩個原則
實現安全生產工作資料檔案的標準化、規范化,必須堅持以下兩項原則:
3.1.1安全生產資料的內容必須是《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規定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安全系統工程,預防傷亡事故的措施。
3.1.2各種表格、文字材料的填寫要及時、真實,不可敷衍塞責,更不允許弄虛作假。
3.2安全資料編制目錄
按照《關于建立安全管理檔案資料目錄的通知》的規定進行,并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要求完善項目部各項管理規定。
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經濟責任制
4.1總則
4.1.1 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制,將安全、文明管理與經濟進行掛鉤,加大處罰力度,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責任制。
4.1.2 本辦法是對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明施工檢查標準》和公司《經濟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補充和細化。
4.1.3 每年年初公司與工程公司、 直屬項目經理部簽訂安全生產指標、文明工地指標,工程公司將指標逐級分解到項目經理部。
4.1.4發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 的原則及時進行調查、分析,教育群眾、制定預防措施,并根據責任大小、傷害程度、經濟損失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1.5事故責任劃分為直接責任者, 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三個檔次,凡存在以下表現者都要根據三種責任予以劃分,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擅離職守,玩忽職守等造成安全事故者。
(2)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盲目抓生產,忽視安全,現場安全隱患多,造成安全事故者。
(3)不堅持開展安全活動,施工前不進行安全交底,職工缺乏安全意識,造成安全事故者。
(4)施工現場不按平面布置圖布置,文明施工差,作業環境不安全,存在隱患又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安全事故者。
(5)塔吊、提升架、腳手架、施工用電不經驗收使用,安全“四寶”不落實,“四口”和“五臨邊”防護不嚴密,施工用電不安全,架子工程搭設不符合規程等存在隱患造成安全事故者。
(6)機械設備、施工機具無安全操作規程,無安全防護裝置或有缺陷、帶病、超負荷運轉使用,造成安全事故者。
(7)安排無特殊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特殊工作操作發生安全事故者。
(8)在施工生產中或在檢查中發現隱患不制止,
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安全事故者。
(9)對人體有傷害的金屬、化學材料和其它有害物品,未做任何標識而造成人身傷害者。
4.2工作程序
4.2.1 工程項目開工前,要制訂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并按工程項目大小配備專(兼)職安全員,一萬平方米以下工程配備一名專職安全員,一萬平方米以上工程配備二名專職安全員,或施工人員在200人以下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200人以上配備2名專職安全員。
4.2.2 所有施工項目開工前,要根據工程特點進行項目形象策劃,以提高企業品牌形象。
4.2.3 所有施工項目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要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強、危險性大的項目,如腳手架、深基坑支護、施工用電、起重設備安拆、等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工序施工前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技術交底。
4.2.4 項目部每月以安全報表的形式,把項目部安全生產動態報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匯總報公司。
4.2.5 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科科每季度要對工程項目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檢查內容依據按安全檢查評分標準jgj59-99,對檢查出問題以安全整改通知書形式下達,被通知單位在限定時間內反饋給下達部門。
4.2.6 安全生產部每半年對直屬項目部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工程公司一個項目部進行抽查,抽查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保證措施、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持證上崗、安全設施、安全標識、操作行為、安全記錄。
4.2.7項目部每月檢測食堂、攪拌站等污水的ph值;在場界按《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524-90檢測噪聲值。定期抽查電鋸、打樁、振搗砼、攪拌站等周圍噪聲值;粉塵檢測以目測為主,重要封閉場所有粉塵現象可委托有關部門檢測。上述數值超標要采取糾正措施。固體廢氣物要分門別類存放,做好標識;固廢的處理要與有關部門簽署協議,或記錄。
4.2.8 項目部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上報,并按有關程序處理。
4.2.9工程完工后,項目部要提交本工程項目的安全評估報告。
4.3處罰規定
4.3.1違反建筑安全施工規定、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處罰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帶或戴不符合規定的安全帽,對其本人罰款50元。
(2)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對其本人罰款100元。
(3)高處作業不搭設安全網或不按規定搭設安全網,視情節對項目部罰款300元至500元。從高空向下扔周轉材料或其他物品,罰款1000元以上。
(4)施工現場機械、用電設備的漏電保護器每少一臺,對項目經理部罰款200元。
(5)腳手架搭設不按規定搭設,立桿間距、橫桿間距、剪刀撐等不符合規定,視具體情況對項目部罰款300元至1000元。
(6)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等處,無防護欄、防護蓋板、防護棚或防護不嚴密,視具體情況對項目部罰款200元至500元。
(7)施工用電的線路架設、開關箱、保險絲不符合規定每發現一處,對項目經理部罰款100元。
(8)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提升架對項目部罰款300元至500元,提升架保險限位裝置不齊全、樓層卸料平臺防護不嚴密,對項目部罰款200元至500元。
(9)施工機具各種防護、保護裝置不齊全、無接零、重復接地,對項目部罰款100元至500元。
(10)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不能做到持證上崗對其本人罰款50元,對安排其從事工作的人員罰款100元。
(11)塔吊、提升架腳手架、施工用電等不經驗收符合標準就使用,對項目部罰款300元至500元。
(12)各種安全活動記錄、安全措施、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安全檔案不健全,對項目部罰款100元至500元。
(13)對項目部的罰款,項目部可根據責任,在規定的罰款內,對有關責任者(包括勞務隊、勞務分包隊)進行分解處理。
(14)對違反《建筑安全檢查評分標準》jgj99-59中的有關要求,安全檢查匯總表得分達不到合格標準,視情況給予1000元至5000元罰款。
4.3.2 安全事故的處罰規定
(1)對輕傷事故的處罰規定
責任者寫出書面檢查,并罰款100元至500元。公司對項目罰款1000元至3000元。
(2)重傷事故的處罰規定
發生一次一人重傷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罰款300至1000元。其他責任者視情節給予一定的罰款。公司對項目罰款3000元。
發生二人重傷,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并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其他責任者給予200元至300元的罰款。公司對項目罰款5000元。
(3)對發生死亡事故的處罰規定:
發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500元至1500元的罰款。其他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和3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公司對項目罰款10000元。
發生一次二人死亡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或記大過處分,并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其他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公司對項目罰款20000元,吊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發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對責任者分情節給予行政撤職、降級、記大過處分; 并罰款2000元至3000元。情節嚴重,觸及法律者,承擔法律責任。其他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或罰款。公司對項目罰款40000元。
上述事故當地勞動部門的罰款及其它費用由所在發生事故的工程公司支付。并轉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部。對項目經理和主管安全的負責人給予不少于項目罰款的10% 。
(4)其他處罰
凡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出差、工地檢查等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依據有關文件比照工傷處理不予處罰。因公出差游山玩水,工作時間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如:釣魚、酗酒等)發生人身傷害事宜,公司安全部門不予處理。
(5)公司下文處罰和開據的罰款單,由工程公司和直屬項目部交公司財務。工程公司下文處罰和開據的罰款單,由項目部交工程公司財務;項目部開據的罰款單;由被罰者交項目部財務。限期不交者,由公司、工程公司、項目部財務從上交費用或人工費中2倍扣除。
工程公司、項目部的罰款,用于獎勵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勞務隊、作業班組和安全員。工程公司由安全生產科提出意見,報經理批準后實施。項目部由安全員提出,報項目經理批準后實施。
(6)對于重大安全未遂事故也要根據情節按已發生事故給予必要的處罰。
4.3.3安全生產部(科)對項目檢查評分考核中,發現項目部出現違反《建筑安全檢查評分標準》(jgj59-99)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狀態和行為,檢查人員可以隨時對施工現場出現的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行為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若是個人違章,按照違章個人罰款額的三倍處罰項目部。對項目部罰款額的20%由項目經理支付。
4.3.4安全生產部(科)在項目部的檢查考核中,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沒有達到合格標準,視情況給予1000元-5000元罰款。
4.3.5公司安全生產部對項目部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罰,工程公司出現死亡事故或事故頻率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要求,按公司經濟責任制辦法規定執行。
4.3.6安全生產部對施工現場發生的重大未遂事故,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處罰。
4.3.7 對事故隱瞞不報,從重處罰。具體額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部確定。
4.3.8公司安全生產部對發生的機械設備事故的處罰依據經濟損失和產生的后果按經濟損失的5-30%酌情處罰。
4.3.9違反2.1條規定,不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罰項目部5000元,并限期配備能勝任工作的安全員。
4.4獎勵規定
4.4.1創建文明工地的獎勵獲得省級文明工地稱號的項目獎勵1-3萬元;獲得市級文明工地稱號的項目獎勵0.3-1萬元。
4.4.2對不能進入省級文明工地評選,但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業績突出的工程項目,為公司贏得良好信譽的項目部,公司給予2000元-5000元的獎勵。
4.4.3對工程從開工到竣工,沒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及重大安全隱患的個人和部門,公司給予100-1000元的獎勵。
4.4.4對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及時制止或檢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有功人員,公司給予100元-1000元的獎勵;對檢舉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有功人員,公司給予100-500元的獎勵。
4.4.5工程公司一年內無重傷、死亡事故發生且事故頻率不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安全工作符合本責任制規定,由工程公司獎勵有關人員。
連續兩年以上無重大傷亡事故發生且事故頻率不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且各項安全工作符合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的單位,公司給予工程公司安全主管部門1000-2000元的獎勵。
6、有關本規定支持性的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規、規范、規程、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91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77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5、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
7、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1991年第15號令)
8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991年第13號令)
9、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第3號令)
10、第167號國際勞工公約《施工安全與衛生公約》
11、第175號國際勞工建議書--施工安全與衛生建議書
12、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
13、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4、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91)
15、安全帽試驗方法(gb 2812-85)
16、安全網(gb 5725-85)
17、安全帶(gb 6095-85)
1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88)
19、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 88-92)
20、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 88-92)條文說明
21、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94)
22、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 9462-1999)
23、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gb/t 5031-94)
24、塔吊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zbj80012-89)
25、建筑卷揚機安全規程(gb 13329-91)
26、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 10055-1996)
27、施工升降機技術條件(gb/t 10054-1996)
28、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 3787-93)
29、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1991年7月21日頒發)
3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85)
31、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85)
3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 13955-92)
33、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 5972-86)
34、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
35、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條文說明
39、《安全標志》(gb 2894-1996)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179-1996)
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01)
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28-2000)
高處作業吊藍安全規則(jgj 5027-92)
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1)
7、 附則
7.1 本標準由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7.2 本辦法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執行。
二o0六年二月一日
第14篇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衛生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衛生行業特點,制定本評審條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的職責、獎懲及其實施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2 引用標準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暫行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切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于設置安全總監(監督)的規定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總則
3.1.1 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組織及人員必須 接受安全監督。
3.1.2 安全生產監督制度與現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相輔相成的。建立完善安 全生產監督體系,促進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不斷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管 理水平。
3.1.3 安全監督實行現場巡回監督檢查制,對重要的生產、施工環節,安全監督都要 及時到現場監督,安全監督檢查要有記錄,需要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要下發“隱患整改通 知書”。
3.1.4 安全監督實行匯報制度。現場安全監督每周要向本單位安全(防火)處匯報安 全監督工作,二級單位每月要向公司安全技術匯報安全監督工作。發現重大問題,應隨時向 主管領導和安全總監督匯報。
3.2 安全生產監督的設置
3.2.1 工廠設置安全生產總監一名,負責對工廠安全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
3.2.2 安全生產監督的設置原則:安全處在籍、車間在崗、服務現場,負責對生產和 施工作業現場安全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3.3 職責
3.3.1 工廠安全總監職責
3.3.1.1 負責制定完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實施細則,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 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1.2 組織制定完善員工安全生產合同及關聯交易、承包商安全生產合同文本, 并對其簽訂及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1.3 負責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施、起重機械、化學危險品、消防、 交通等專業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lm〗
3.3.1.4 負責對本單位重點要害部位和關鍵裝置進行分級,組織制定安全監控方案 ,并監督其實施。
3.3.1.5 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以及合資合作和引進等項目的安全 預評價,對安全“三同時”履行情況,按程序進行審查、監督。
3.3.1.6 負責組織審查購入本單位的消防設備、器材、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情況, 并按照規定對配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1.7 負責組織對承包商安全資質和安全業績情況進行審查,對承包商生產、作 業過程的安全進行監督。
3.3.1.8 負責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安全可靠性依據審查程序進行監 督。
3.3.1.9 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 產單位進行查處。
3.3.1.10 負責對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四不放過”原則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監督未遂事故調查分析及改進措施的落實。
3.3.1.11 組織安全評價檢查,并對評價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3.3.1.12 定期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情況進行分析,對有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提 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方案。
3.3.1.13 對安全教育計劃、安全技術措施(隱患整改)計劃的編制、報批和落實 情況進行監督。
3.3.2 生產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3.3.2.1 負責對車間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標準、安全操作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3.2.2 負責按照現場安全檢查表要求,對日常生產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制 止和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對嚴重的違章行為,要對行為人提出書面警告;對物的不安全狀 態,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時整改的,要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3.3.2.3 負責對裝置開車、停車、物料泄漏處理,裝置不停車情況下的儀表維修、 電器維修和設備維修,危險動火等關鍵生產作業環節的現場監督。
3.3.2.4 負責對生產現場工業動火證、破土作業票、高處作業票、臨時用電工作票 、電氣工作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封人孔票、抽堵盲板證和檢修任務書等執行情況 及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3.3.2.5 負責對車間與員工簽訂的安全生產合同中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參加車間安全防火領導小組例會,并對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建議,參加班組安全活 動,并對車間從其他單位事故中舉一反三查找問題、制定措施及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3.3.2.6 負責對員工履行安全生產合同情況進行監督,對新員工和轉崗員工安全“ 三級”教育情況、掌握崗位安全知識和具備的緊急情況下應急能力、員工持證上崗情況進行 監督。
3.3.2.7 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情況、員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3.2.8 負責對現場安全監控裝置、消防設施、氣體防護設施、急救設施等安全裝 置設施的完好狀況進行監督。
3.3.2.10 負責對車間各級人員安全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3.3.3 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3.3.3.1 負責對施工隊伍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 督。
3.3.3.2 負責按照現場安全檢查表要求,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及時 制止和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對嚴重的違章行為,要對行為人提出書面警告;對物的不安全 狀態,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時整改的,要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并 不斷改進安全檢查表。
3.3.3.3 負責對施工作業現場工業動火證、破土作業票、臨時用電工作票、進入有 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封人孔票、抽堵盲板證和高處作業票等執行情況及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
3.3.3.4 負責對主管施工部門與施工作業承包商簽訂的安全生產合同中承包商的安 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建議。
3.3.3.5 負責對員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3.6 負責對現場消防器材、氣體防護設施、急救設施等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狀 態進行監督。
3.4 安全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3.4.1 安全監督有權直接向主管廠長反映有關安全問題。
3.4.2 安全監督有權在車間、施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加有關會議 ,向有關單位或人員了解情況。
3.4.3 安全監督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權要求事故隱患單位立即 整改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有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行為,有權責令其改正。
3.4.5 安全監督發現作業場所有特別危險情況時,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立即將 情況和處理措施向上級報告。
3.4.6 安全監督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管理處室的,應當 向工廠安全總監報告。
3.5 獎懲
3.5.1 工廠安全總監按照創建“無事故工廠”之規定進行獎罰。
3.5.2 安全監督與所監管的專區同獎同罰。
3.5.3 各單位應定期對優秀的安全監督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3.5.4 公司在“無事故工廠”總結表彰時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安全監督人員進行 表彰、獎勵。
3.5.5 工廠要把安全監督工作業績作為考核安全監督人員成績的重要依據,作為晉職 評優的重要條件。
3.5.6 對安全監督在監督檢查中沒有履行職責,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 發現事故隱患沒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整改,應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因此發生重大責 任事故的,要依據有關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責任。
第15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為建立識別、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確保所使用的條款為最新版本,提高職工和相關方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管理、更新以及應用。
2 職責
2.1 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符合性評價及宣傳貫徹。并對各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2.2 其他各單位負責與本單位職能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適用性評價及宣傳貫徹。
2.3 涉及企業相關方的單位負責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傳達方式包括納入合同、納入“一書一簽”的發放、制作成宣傳資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流程圖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獲取的內容
1.法律:全國人大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如: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
2.法規:國務院和省級人大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
3.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地方和相關行業有關的安全生產要求、非法規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獲取的渠道
1.上級發文、轉文;
2.報刊、雜志登載;
3.從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發行處獲取;
4.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咨詢機構等獲取;
5.上網查詢;
6. 其他渠道。
4.3 識別和確認
4.3.1 安全環保部根據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要求及相關部門、單位收集的信息,編制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作為各基層單位進行識別和執行的基本依據。
4.3.2 各基層單位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單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識別到適用的相關部分),編制本單位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3.3 各單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應由單位負責人審批確認。
4.4 貫徹執行
4.4.1 安全環保部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分廠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4.4.2 各部門、分廠將本單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層次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4.4.3 各部門、分廠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5 檢查與考核
安全環保部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法律法規的識別及符合性評價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細則》執行。
4.6 符合性評價
4.6.1 安全環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并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符合性評價結果將通過公司局域網予以公布。
4.6.2 各單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組織人員對本單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相應的符合性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上報給安全環保部。
4.6.3 符合性評價時間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進行或根據公司生產情況適時調整。
5 相關記錄
5.1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5.2 符合性評價記錄
5.3 法規宣貫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