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企業轉換機制、深化改革發展形勢的需要,加強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管理,保障多種經營企業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所屬的多種經營企業。與地方合股經營且生產管理權屬地方的企業執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
第三條 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監督管理原則。
第四條 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及企業制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對多種經營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1.所有新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在投產前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先辦證,后開工,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在本規定頒發后的三個月內申請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在地方政府部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經審查、認可,不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2.各直屬企業由安全監督部門和多種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本規定及有關規定,對申辦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審核。經檢查、審核合格者,報各直屬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頒發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備案。
3.“安全生產許可證”每年復檢一次。
4.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多種經營企業,在經營范圍變更或從事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試生產時,要按經營范圍的變更情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后,方可運營。
5.各直屬企業安全管理監督部門負責人建立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資料檔案。
第六條 直屬企業對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與主體企業同等要求、同等考核。
第七條 直屬企業分管多種經營的領導對多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
第八條 多種經營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對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負責多種經營企業的開辦審批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辦工作。對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九條 直屬企業的安全監督部門對多種經營企業負有安全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的責任。有責任、有權力對其進行安全監督和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條件的多種經營企業,有權緩發、拒發或吊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權責令其停業整頓、限期整改。
第十條 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一崗一責”制,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嚴格貫徹執行。
第十一條 多種經營企業必須設立安全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主管安全。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網絡,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