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江銅稀土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爆破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江銅稀土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所屬各單位、部門和個人。
2管理職能
安全環保部、礦山管理部負責露天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礦山管理部負責露天爆破作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量的核定。
3內容與要求
3.1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3.1.1所有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22)、《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并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1.2每次爆破作業乙方必須有一名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指揮、協調爆破生產工作。
3.1.3提前一天乙方應將次日爆破相關信息告知礦山管理部。
3.1.4露天爆破應在規定時間內(17:30~18:30)進行起爆,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爆破作業,乙方需事先通知礦山管理部,并經生產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礦山管理部向各有關單位傳達,各有關單位安全負責人向避炮點落實并得到返回確認安全后,乙方才可提前或推遲爆破作業。禁止在夜晚、大霧時起爆。
3.1.5根據當天爆破量,對爆破器材的進行領取、運輸、加工,并嚴格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裝藥前應及時通知危險區內的設備及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撤離至安全位置。
3.1.6裝藥區域必須有紅旗等明顯安全標志,禁止無關車輛、閑雜人員進入爆區,爆區內嚴禁吸煙或明火作業,禁止嬉戲打鬧,裝藥時,禁止任何設備碾壓爆破器材;
3.1.7起爆網絡連接完畢后,由乙方安全責任人指派各警戒點的警戒人員,爆破警戒人員必須嚴格按指令在規定位置和時間內進行警戒,并堅守崗位,直到爆破解除信號解除后方可撤離。警戒人員必須持有紅旗、袖章等明顯標志物,并隨身帶好口哨、對講機等;
3.1.8爆破信號以電笛聲為準,信號規定為:預備信號:一長兩短聲。預備信號發出后,任何人員和設備禁止進入爆區。起爆信號:連續急促短聲。在預備信號發出約5分鐘后發出,持續1分鐘以上。解除信號:一長聲。必須在確認起爆無誤后,方可發出。
3.1.9 爆破信號發出前,乙方要對避炮設備與人員是否避好炮進行確認,確保人員和設備達到安全距離后(人員與爆破點的最小安全距離:深孔爆破300m,二次破碎4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時,以上數據的增加量按設計計算確定。設備撤離的最小安全距離:爆破正面方向為120m,后方、側方各為60m),方可發出預備警報。
3.1.10起爆信號發出前,乙方應對爆破區域周邊設備和人員再次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后方可發出。起爆信發出后,在檢查確認爆破網絡和警戒無誤后,在規定的爆破時間內,進行起爆。各起爆點人員必須按照起爆指令起爆,避免出現早爆現象。
3.1.11起爆人員應在爆破超過5min后,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爆后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確認有無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周邊保護設備是否安全,爆后檢查無誤后,解除起爆信號。爆破人員一但發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3.1.12對臨近建筑設施、采空區、最終邊坡等特殊或危險區域的爆破,必須盡量將各方面的因素考慮周全,認真做好爆破設計,并將設計方案交甲方有關職能部室審批及場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3.2 爆破量的核定
3.2.1 礦山管理部對每面炮進行現狀、炮孔參數測量,月底驗收確定爆破臺階高度,并存檔。
3.2.2 根據以上數據確定當月的爆破量。
3.2.3 根據生產統計出當月的大塊、根底情況。
第2篇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江銅稀土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爆破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江銅稀土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所屬各單位、部門和個人。
2 管理職能
安全環保部、礦山管理部負責露天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礦山管理部負責露天爆破作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量的核定。
3 內容與要求
3.1 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3.1.1 所有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并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1.2 每次爆破作業乙方必須有一名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指揮、協調爆破生產工作。
3.1.3 提前一天乙方應將次日爆破相關信息告知礦山管理部。
3.1.4 露天爆破應在規定時間內(17:30~18:30)進行起爆,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爆破作業,乙方需事先通知礦山管理部,并經生產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礦山管理部向各有關單位傳達,各有關單位安全負責人向避炮點落實并得到返回確認安全后,乙方才可提前或推遲爆破作業。禁止在夜晚、大霧時起爆。
3.1.5 根據當天爆破量,對爆破器材的進行領取、運輸、加工,并嚴格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裝藥前應及時通知危險區內的設備及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撤離至安全位置。
3.1.6 裝藥區域必須有紅旗等明顯安全標志,禁止無關車輛、閑雜人員進入爆區,爆區內嚴禁吸煙或明火作業,禁止嬉戲打鬧,裝藥時,禁止任何設備碾壓爆破器材;
3.1.7 起爆網絡連接完畢后,由乙方安全責任人指派各警戒點的警戒人員,爆破警戒人員必須嚴格按指令在規定位置和時間內進行警戒,并堅守崗位,直到爆破解除信號解除后方可撤離。警戒人員必須持有紅旗、袖章等明顯標志物,并隨身帶好口哨、對講機等;
3.1.8 爆破信號以電笛聲為準,信號規定為:預備信號:一長兩短聲。預備信號發出后,任何人員和設備禁止進入爆區。起爆信號:連續急促短聲。在預備信號發出約5分鐘后發出,持續1分鐘以上。解除信號:一長聲。必須在確認起爆無誤后,方可發出。
3.1.9 爆破信號發出前,乙方要對避炮設備與人員是否避好炮進行確認,確保人員和設備達到安全距離后(人員與爆破點的最小安全距離:深孔爆破300m,二次破碎4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時,以上數據的增加量按設計計算確定。設備撤離的最小安全距離:爆破正面方向為120m,后方、側方各為60m),方可發出預備警報。
3.1.10 起爆信號發出前,乙方應對爆破區域周邊設備和人員再次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后方可發出。起爆信發出后,在檢查確認爆破網絡和警戒無誤后,在規定的爆破時間內,進行起爆。各起爆點人員必須按照起爆指令起爆,避免出現早爆現象。
3.1.11 起爆人員應在爆破超過5min后,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爆后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確認有無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周邊保護設備是否安全,爆后檢查無誤后,解除起爆信號。爆破人員一但發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3.1.12 對臨近建筑設施、采空區、最終邊坡等特殊或危險區域的爆破,必須盡量將各方面的因素考慮周全,認真做好爆破設計,并將設計方案交甲方有關職能部室審批及場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3.2 爆破量的核定
3.2.1 礦山管理部對每面炮進行現狀、炮孔參數測量,月底驗收確定爆破臺階高度,并存檔。
3.2.2 根據以上數據確定當月的爆破量。
3.2.3 根據生產統計出當月的大塊、根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