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區安全防范管理規定-10
小區安全防范管理規定(十)
為了加強安全防范,維護小區內公共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外來人員及車輛出入轄區須在門衛辦理登記手續,有特殊需要經常出入轄區,可在管理處辦理臨時出入證。
二、推銷員、小商販、攜帶易燃易爆物品者、盲流人員、拾荒者、收破爛等閑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轄區。
三、臨時留宿、暫住人員須到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
四、對無證陌生人員的來訪,在未弄清身份之前應謝絕進入。
五、不得在轄區內利用房屋窩藏犯罪嫌疑人和贓物。
六、不得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七、不得損壞、移動消防器械、標志,動用消防及綠化專用水源。
八、不得擅自安裝、使用家庭電網或改裝、破壞正常供電線路。
九、不得故意損壞、移動、覆蓋小區內各種共用設施。
十、不得在陽臺護欄上擺放花盆等物品或從室內、陽臺往外潑水、傾倒、丟拋垃圾、物品等。
十一、大宗物品搬離轄區時,須按規定在門衛辦理手續,待值班安護人員確認后放行。
第2篇 小區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小區公共管理制度: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為加強園區治安管理,保護業主、住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園區良好的生活秩序和治安環境,貫徹落實'群防群治'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園區的治安保衛工作,由管理處保安部負責,業務上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
●園區內的住戶要積極配合保安人員,做好園區內的聯防群治保安工作。
●發生偷盜惡性案件,應立即報告保安部或公安機關,并保護好現場。
●園區內嚴禁下列妨礙公共安全和擾亂園區秩序的行為:
打架、斗毆、無理取鬧。
撬開他人信箱。
未經管理處批準,在園區內擺攤叫賣或上門推銷。
在園區內使用氣槍。
損壞園區各種公共設施。
其它違反園區規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對下列違法行為將送公安機關依法論處: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
非法存儲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違禁物品。
非法攜帶匕首、彈簧刀等管制刀具。
在園區內聚賭。
窩藏各類犯罪分子。
侵入他人住宅,損壞他人財物。
在園區內吸毒、販毒、嫖娼賣淫,制造、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刊及淫穢錄像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