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瓦斯管理規定
1、瓦斯檢查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扣除當班工資。瓦斯檢查執行巡回檢查和專人負責相結合,高瓦斯地區瓦斯檢查執行專人負責制,低瓦斯地區實行巡回檢查制。
檢查地點: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總回風道以及礦認為需要檢查點。
檢查次數:低瓦斯地區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次,高瓦斯地區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3次,硐室每班檢查一次,無人作業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內容:沼氣、二氧化碳濃度、溫度。
2、瓦斯檢查員在現場檢查發現有害氣體超限時,有權停止該地點和威脅地區的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否則,按“三違”追查當事人的責任。
3、瓦斯員必須按規定認真檢查所管轄范圍內的瓦斯濃度,必須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每次檢查都必須認真記錄,做到瓦斯記錄本、牌板、臺帳“三對口”。瓦斯員弄虛作假出現空班、漏檢、假檢時,罰款100-500元。并給予開除礦籍。
4、井下放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否則,罰責任者100-300元。
5、瓦斯檢查員實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并有記錄可查,違者罰款50-100元。
6、瓦斯檢查日報及通風調度日報必須及時報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一次不報送罰50-100元。
7、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通風隊編制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救護隊進行排放。排放瓦斯必須嚴格執行“撤人、斷電、限量”三原則,嚴禁“一風吹”。礦調度室、通風隊按照排放措施要求認真調度、指揮排放工作,排放瓦斯現場負責人將現場情況及時向礦調度室、通風隊匯報。
8、采煤工作面瓦斯檢查除執行五點(上、中下部、上隅角、回風)檢查外,還要對附近的高冒點的瓦斯濃度檢查。做好回采面上下隅角的瓦斯管理,上下隅角的支護必須與切頂線回齊或超前回料,不得滯后回料,防止瓦斯超限,因滯后回料造成瓦斯超限,罰回采隊組100-500元。
9、加強盲巷的管理,通風隊要按規定建立盲巷登記卡,管理臺帳,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通風系統圖上標繪清楚,做到帳、卡、圖三對口,每月將盲巷情況,新增盲巷產生的分析報礦安監站長,總工程師。因帳、卡、圖不清,每次罰通風隊20-100元。采掘工程平面圖不能及時反映盲巷情況,每次罰測量人員20-100元。
(1)盲巷形成后,必須在24小時內對其封閉,在封閉墻外要設置永久柵欄、指示警標,巷道凈高2米以下,必須全斷面設置柵欄,巷凈高2米以上的盲巷,柵欄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設有警標。否則罰通風隊50-100元。
(2)每旬由礦救護隊員配帶儀器儀表檢查盲巷密閉處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溫度、巷道支護及密閉完好情況。對采空區密閉墻內外均要檢查上述數據,檢查結果報礦長、總工程師、安監站長、通風隊。檢查數據不全或未按規定檢查,每次罰通風隊50-100元。(因巷道失修,人員不能安全進入檢查地點除外)。
10、采掘工作面透盲巷前,必須由通風隊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礦救護隊探險,瓦斯超限時,必須先排放瓦斯恢復正常通風后透窩。
第2篇 采煤工作面及尾巷瓦斯管理規定
為加強采煤工作面(以下簡稱采面)及尾巷的瓦斯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協作,杜絕瓦斯事故,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一、嚴格按照《公司配風細則》的要求進行采面工作面的風量配備。當采面風巷瓦斯濃度接近1.0%或尾巷瓦斯濃度超過1.5%時,可適當再增加風量。
二、采煤車間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必須確保采面行人通道暢通,不得有大砂堵塞通風斷面;采面凈高不得低于0.8米。采面每次放炮后,必須將溜子內煤炭開出工作面,防止工作面風流繞行采空區而導致尾巷瓦斯濃度升高。
三、機采面印子放炮時,每放一次必須將通道內的煤裝走一部分,使風路暢通后方可放第二炮。
四、風巷超前抬棚全部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采面風巷打穿風眼時,必須將風巷內煤、砂運走,保證風洞內無浮煤、雜物,風巷凈高不低于1.6米,風洞斷面不小于1.2m2。
五、采面風巷側充填砂帶時,正對風巷風眼處必須留設一通風道。通風道寬度為0.5~1.0米。每隔4~5個風眼必須在風巷和充帶通道中間再橫向打一干砂密閉,要求其下寬不小于1.0米,接頂寬度不小于0.6米,中間用碎砂填實接頂。當頂板垮落高度超過1.8米,留設通風道和打干砂密閉有困難時,必須請示值班領導同意方可不留通風道或挪動密閉位置。
六、需回收的采面尾巷,當采面風眼匯穿后,必須及時改接電纜并回收。要求風巷內最多只能有兩個風眼,即必須做到“見二回一”。當采面需檢修機組臨時打風眼時,必須請示值班井長經同意后方可臨時保留三個風眼。
七、所有采面尾巷都必須設置柵欄。用2個0.8m×1.4m 元鋼柵欄合并使用,全斷面封閉。柵欄位置為尾巷第二個風眼后1~2棚之間,柵欄上必須掛上“嚴禁入內”的警標,防止人員進入尾巷。
八、通風科必須經常檢查采面尾巷的瓦斯情況,確保無瓦斯超限作業。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規定采面尾巷風流中允許瓦斯濃度為1.5%以下,超過時必須進行處理。
九、采煤車間尾巷作業人員必須帶完好的便攜儀并開機方可進入尾巷工作,所有人員在尾巷作業必須有瓦檢員在場,經瓦檢員檢查瓦斯濃度,同意作業后,方可進入尾巷作業。在尾巷作業時,瓦檢員必須采取有效的引風方式,保證供給回收點足夠的風量,防止瓦斯超限。引風方式主要有:
1.當第二個風眼尚未回收時,用風障將采面第一個風眼適當封堵,增加采面尾巷第二個風眼的通風量。
2.風障引風,從風眼處開始沿尾巷中部用風障引風至回收點。
3.用柔性硬質風筒從風眼處引風至回收點。
十、不回收的采面尾巷,由采煤車間在風巷內摻木點柱。木點柱必須摻到第一個風眼后2至3棚處。摻點柱前,必須由瓦檢員進行瓦斯檢查,瓦斯濃度在1.5%以下時,方可進行工作。
十一、在加大工作面風量到最大后,仍不能使采面尾巷瓦斯降到1.5%以下時,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對采面尾巷瓦斯進行抽排處理。其使用規定為:
1.抽出式局部通風機安設在采面回風巷,距采面150米以內。
2.抽出式風筒和壓入式風筒都要連接牢固,拉直繃緊,吊掛整齊。吸風口必須在采面第二風眼后2棚外,即尾巷柵欄后;出風口必須接到采區回風巷內。
3.抽出式風筒內的瓦斯濃度必須在2.5%以下,壓入式風筒內的瓦斯濃度必須在2.0%以下。
4.安設一瓦斯監測傳感器,自動檢測風筒出風口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2.0%時,必須能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電源。
十二、采面尾巷瓦斯濃度超過1.5%,在使用抽出式局扇仍不能處理時,在風巷內每4~5個風峒砌筑一道干砂密閉。具體砌筑要求:下寬不小于1.0米,接頂寬度不小于0.6米,中間用碎砂填實接頂,并用風筒布砌筑于干砂密閉中,風筒布與風巷方向垂直。
十三、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瓦斯檢查的具體要求為:
1.撐印子放炮作業時,檢查放炮地點前后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必須在1.0%以下方可進行放炮作業,第二個風眼內風流作為局部瓦斯,在1.5%以下即符合規定。
2.在工作面切頂線外放炮放頂時,必須檢查放炮地點前后20米和切頂線外1.2米處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必須都在1.0%以下方可進行放炮作業。
3.工作面內放炮作業,必須檢查放炮地點前后20米風流中瓦斯濃度,只有在1.0%以下方可進行放炮作業。
十四、有尾巷通風的采面,要保證尾巷有足夠的通風斷面(已回收尾巷除外),并有足夠的風量,確保采面尾巷處瓦斯不超限。作為尾巷通風的放水巷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必須控制在2.5%以下;當放水巷形成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后,其瓦斯濃度必須控制在1.5%以下;采面尾巷通風巷與放水巷交匯口的瓦斯濃度必須在2.5%以下。
十五、由采煤隊負責,確保采面所有電器設備不失爆。特別是采面風眼內的五小電器及電纜,由于移動頻繁,必須進行嚴格的電器設備防爆檢查,防止出現電氣火花。
第3篇 瓦斯監測系統管理規定
一、瓦斯探頭的位置及設置
1、低瓦斯礦井回采面,應在工作面上風巷距工作面切眼10米處安設瓦斯探頭。瓦斯報警點:1%;斷電點:1.5%;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2、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回采面,應在工作面上風巷距工作面切眼10m處、距采區回風巷10~15m處各安裝一臺瓦斯探頭。第一臺探頭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與低瓦斯回采面相同;第二臺探頭報警點為1.5%、斷電點為1%,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3、回采面采用串聯風時,進入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必須安裝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斷電點為0.5%,斷電范圍為回采工作面及其進回風道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4、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巷道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傳感器離迎頭距離:煤巷小于30m,半煤巖巷小于50m,巖巷小于80m。
5、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應在該面局扇前3~5m處安裝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點以及斷電點均為0.5%,斷電范圍為被串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6、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0.3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0.2m。
二、監測系統信息管理
1、監測中心每班必須有一名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電腦顯示器所顯示的信息,記錄系統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日報表。接到報警、斷電信號后,要立即通知通風工區值班室和礦調度室。
2、監測值班班長必須對監測系統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以書面報告的形式,送通風區長指示后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并及時向公司通風部門匯報。
3、監測日報應每天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簽字。
三、監測系統的使用和維護
1、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數據、安裝位置、主機、動力開關安設地點等做出明確規定,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通風部門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護和回收工作。在使用前必須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4、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須將井下部分或全部運到井上全面檢修。
5、監測裝置的井下部分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管和使用。探頭的移設由當班瓦檢員負責。如有損壞應及時向通風值班室匯報,對故意破壞、盜竊者要嚴肅處理。
6、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在瓦斯濃度降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四、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每月初通風工區必須填制《礦井監測系統圖》,報礦調度室及總工程師各一份。
第4篇 瓦斯管道設施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1、首先要制定與之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指定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監護人各把其關。否則,施工負責人按三級過失處罰。
2、必須配備便攜式瓦斯檢查儀檢查瓦斯,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3、必須穿不含化纖的工作服,穿不帶鐵釘的鞋。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4、所有維修人員不得帶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點火工具進入瓦斯管道。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5、檢查甲烷測試儀是否靈敏可靠。因測試儀不準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級或四級過失處罰責任者。
6、配備2-3 個合格的滅火器。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7、檢查處理瓦斯管道、閥門、設施時,應將甲烷測試儀從下風地段由遠到近接近井口進行,當測試濃度≤1%時,方可接近小井打開井蓋。違反操作規程,按一般違章處罰。
8、打開井蓋后,如瓦斯濃度≤1%時,維修人員方可入井作業。否則要視甲烷濃度情況進行自然通風,只有經測試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均符合有關規定后,方可入井作業。
9、檢查處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設施時,必須先關掉相應的閥門(水封或加盲板)并進行瓦斯管道置換工作,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作業。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0、本工作至少應有三名以上專業人員進行,除操作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站在距工作地點五米以外的上風地段觀察監護。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1、在瓦斯小井進行排放水工作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執行1人排放、二人監護。監護人員站在離小井1-2m 之內,并隨時與
井內人員取得聯系,呼喚其名,當發生意外時,及時搶救。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2、排放區域(30m 范圍),應設專人站崗,以防外人不慎進入排放區。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3、在進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時,工作現場30m 之內嚴禁有明火存在,嚴禁監護人員抽煙,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嚴禁監護人員與閑雜人員閑聊。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14、排放工作應不少于4 名專業人員進行。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5、排放現場必須配備2-4 個合格的滅火器。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須報批專門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置放。否則,作業人員按一般違章處罰,施工負責人按三級過失處罰。
第5篇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考核細則
一、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原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必須始終堅持人機結合的原則,實行專業全面管理制、主機定期巡查制、設備定期調試更換制、24小時監視匯報制、專職監督制、相關人員定期檢查制、人員包干制的管理體系。
二、管理職責及負責范圍
1、監控室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全面管理工作。
(1)負責安全監控中心主機至井下分站的安裝、維修調校,并對主機系統進行適時調整和各類傳感器的定期校對。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時對分站、各類傳感器的拆裝作出安排,指導各使用單位正確使用、監護好監控系統的設備、纜線等。
(3)認真填寫維修、調校記錄,建立安全監控設備、儀表、纜線、各類傳感器等臺帳,并按規定繪制監控系統布置圖。
(4)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瓦斯報表。每日必須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接頭是否正常,根據風量、瓦斯變化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變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將監測瓦斯日報表報送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
(5)監控維修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變化情況,對監控系統屏幕畫面和牌板進行實時繪制,做到與現場相符。
(6)嚴格監控系統的管理,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2、監控維修人員負責對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電纜等做到及時調整,管好維護好瓦斯監控系統工作,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3、調度室負責認真作好監控中心的指揮協調,在安排安全生產時首先調度指揮瓦斯監控系統工作。發現瓦斯超限、分站、傳感器故障及停電停風及時指揮有關人員處理,針對通風瓦斯變化情況適時合理地指揮礦井安全生產。
4、安監科隨時檢查監控系統運行、安裝、調試情況,督促相關單位嚴格執行瓦斯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切實搞好通風瓦斯監察工作。
5、技術科負責及時準確提供采掘接替計劃給通風部門,在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明確瓦斯監控系統的安設位置及要求。協調通風部門及時修改完善瓦斯監控系統圖的繪制。監督分區域的監控系統使用維護工作。
6、供銷科負責瓦斯監控系統設備,儀器儀表等設施的采購供應和監控電纜的收發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時。
7、采、掘、機、運車間負責分站至種類傳感器間的電纜鋪設、懸掛、回撤,傳感器的移動保護,停電后分站的恢復工作,各類傳感器斷線故障的檢查、維修保護,隨著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實時移動并符合要求。
8、機運車間負責主井、運輸大巷鋪設的纜線、傳感器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匯報,并協助處理。
9、機電車間負責中央配電所、各配電點水泵房內的分站、傳感器、電纜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匯報,并協助處理。
10、各級管理人員對瓦斯監控系統經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采取措施并協助處理。
11、瓦檢員經常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工作情況,發現數據誤差達0.10%時,及時與維修人員聯系調檢、校對,并督促采掘等單位按規定懸掛和移動傳感器,隨時檢查分站運行情況。
12、礦級領導對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所需的人、財、物優先考慮,經常查視、指導瓦斯監控工作。
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技術規定
1、主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井下系統安裝調整時必須安設瓦斯電閉鎖和饋電傳感器,系統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確保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的瓦斯變化和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況。兩臺主機做到每月交換運行一次,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運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饋電遠程斥電裝置,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離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裝置。未按規定安設或設備外殼未設接地裝置的扣50元/處。
2、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掘進巷道必須安設2個甲烷傳感器。第一個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距采面回風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磧頭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個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該回風巷口與水平回風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鋪設纜線按標準要求懸掛,發現一處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傳感器應掛在無淋水、頂板完好的錨梁上,做到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4、搬遷或回撤時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監控分站、局扇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電纜等必須與該工作面設備同步安裝、掘進巷道前進10米時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多余的電纜線必須圈好懸掛。
5、瓦斯監接分站必須安設在能夠控制該工作面電器設備總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總開關的負荷側,當瓦斯超限時能夠迅速切斷作業點的全部設備電源(局扇風機電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統程序規定
1、操作主控微機查視瓦斯變化情況的人員:礦級領導、安監科管理人員和值班維修人員。操作查閱輔助視頻的人員:技術科、機電科、安監科、調度室正副科長、采掘車間及機電、機運車間正副主任、調度室值班調度員,其他人員嚴禁上機操作。操作人員不準點擊其他窗口。,否則扣20元/人.次。
2、查視瓦斯曲線變化情況的操作程序:
在監視屏幕右角上點擊 一 號 查詢(c)模惟量開關數據查詢 ▽ 各探頭編號 取消 1 監控 確認。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一)主控室管理規定:
1、礦級領導和安監科人員在監控室查視,其他單位允許的人員在值班室外查視并填寫查閱記錄。查視監控系統時,不認真記錄的扣10元/次,缺查視1次扣20元。
2、操作系統時,只能按規定程序及內容操作若違規操作扣20元/次破壞主機監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關內容,或設置錯誤扣50元/次,操作時擅自打開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復原狀或使主機“死機”的扣50—100元/次,若損壞設備,除按原價賠償外并處罰100—200元。
3、值班員屬瓦斯監控中心室的監控值班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須關門,否則造成設備設施損失全額賠償。
4、監控室值班員隨時觀察系統是否正常,及時紀錄,值班員每隔30分鐘通過顯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并作好專門記錄,每天報送安監科,不報或缺報扣20-50元/次。工作中嚴禁睡覺,發現睡覺者扣20元/次。監視屏幕顯示瓦斯超限、停電停風、主機斷電、傳感器斷線等故障時,監控值班員向調度室值班員匯報,由調度室值班員按下列程序通知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1)停電停風:立即通知井下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命,查明原因及影響范圍,然后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部門負責人匯報。
(2)瓦斯超限:監控系統顯示瓦斯超限時,監控人員首先通知瓦檢員和帶班長、班組長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進行處理,并匯報調度室和通風科管理人員。監控室值班員將瓦斯超限原因及處理情況,向縣監控中心匯報并作好記錄。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立即通知該工作地點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然后通知通風科值班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措施處理,同時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匯報。
(3)主機、分站斷電:通知安監科維修人員處理。
(4)傳感器斷線等故障:采掘范圍內的傳感器斷線故障及時通知該區域電工和帶班長進行處理,其他范圍地點的傳感器斷線故障及時按通風科維修人員、值班科員、科長的順序通知,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斷線超過1小時應向總工程師匯報,確因傳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斷線應通知通風科維修人員處理,確屬采掘單位范圍內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維護時,由采掘車間向調度室匯報,安排專職人員進行處理。經專職人員查實屬該單位損壞的則由該單位賠償和支付工資。
(5)必須按上述規范進行調度指揮,并將查辦的情況向監控室反饋,以便監控室及時向上級匯報。否則給予20-100元/次處罰,或按上級規定處罰。
(6)主監控室的清潔衛生由監控值班員負責打掃,主監控室設備由維修人員負責保管;室內的監視機由監控值班員保管,并負責打掃衛生;若發現損壞或丟失設備設施按原價賠償。
(二)井下監控設備、設施、電纜的使用維護管理規定
1、井下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包括:甲烷傳感器、分站,局扇開停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風門傳感器,饋電傳感器,負壓等各類傳感器,主機到分站的通迅線,分站到傳感器的電纜、接線盒等。
2、調度室、通風科、機電科對監控設備、電纜有調劑權,各使用單位必須服從,并建立專門臺帳。
3、堅持誰主管的區域由誰負責的原則,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設備、傳感器、纜線等損壞、丟失,由該區域單位負責賠償,并對該單位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4、各單位管轄區域內的監控設備、設施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嚴防設備進水,傳感器、分站使用的保護罩由安監科統一設計,機電車間制作交供銷庫房,進行領用。未使用防護罩的扣50元/臺,傳感器、分站發現進水的扣100—200元/臺,造成傳感器缺件或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5、電纜接頭、分站及開關接口嚴格按標準要求連接,發現不規范或失爆情況扣100—200元/處。
6、放炮時對甲烷傳感器有可能損壞的工作面,由班組長、放炮員將傳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將甲烷傳感器放回原處,并符合安裝要求,由當班瓦檢員、帶班長嚴格監督執行,否則扣當班放炮員、班組長20元/次,扣當班瓦檢員、帶班長10元/次。
7、監控維修人員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按要求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調校1次,并進行報警跳閘試驗,其它傳感器應按規定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作好記錄可查。否則扣維修人員20元/次臺。
8、凡是搬遷、維修設備纜線等情況而影響瓦斯監控系統正常監測的必須提前1天向調度室、安監科書面匯報。具體實施情況由調度室向監控室反饋,未匯報的扣10元/次。
9、瓦斯監控系統設備、纜線等屬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經發現扣200—500元/處,并限期整改。
10、監控設備、設施、纜線的領用管理
(1)各類傳感器、分站、主機至分站的通迅線、接線盒、分站至甲烷傳感器的監控線、接線盒等等由安監科維修人員負責領用,供銷科設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專門帳戶,每月報1份給調度室。
(2)使用單位領用時,須出據領料單,經安監科、機電科核實登記報總工程師審批,供銷公司和庫管員方準發貨,否則扣庫管員20元/次。若需增加纜線設施等由使用單位提前10天向調度室、機電科申報,待辦完手續方可領用。
(3)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拆監控線,一經發現扣200-500元/次。
(4)使用單位的電纜、接線盒需退庫時,經庫管員驗收登記并報安監科、機電科核帳后方可入庫,若出現差錯,照價賠償。不準將電纜線存放在車間保管室內,否則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監控系統的檢查、監督管理規定
1、查視安全監控系統的人員每天必須到主控室或輔控室查視,了解掌握瓦斯變化動態情況,并做好記錄以便組織指揮安全生產工作,只看不登記的視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備了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偘,必須每班攜帶入井,做到隨時檢查瓦斯變化情況不攜帶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風科校正,否則扣20元/臺·次。
3、采掘車間帶班長必須對所轄區域的監控設備、甲烷傳感器、纜線、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匯報3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處理情況匯報調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車間值班電工每班對所轄區域內瓦斯監控設備、設施、瓦斯傳感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調度室匯報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斷線超過30分鐘未處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員和瓦檢員必須隨時對作業范圍內及進班途經地點的瓦斯監控設備、設施、傳感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瓦檢員每班向調度室匯報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斷線故障達1小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否則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員及維修人員在上班時間內隨時對監控系統進行查視,分析瓦斯變化原因及時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當發現瓦斯超限、停電或系統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須在20分鐘內前往處理,否則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隨時將光學瓦檢儀或便攜式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職檢查,兩者讀數誤差大于0.1%時,維修人必須在4小時內調校完畢,發現傳感器故障時,維修人員應立即入井處理,否則扣10元/臺次。
8、調度值班員認真填寫各班有關監控系統檢查、匯報的專門記錄,并按規定匯報處理,若未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有錯每次扣10元。若將報警裝置聲音關閉扣30元/次。
9、相關人員匯報監控系統次數以調度室記錄為依據進行考核,月終兌現。若因調度值班員記錄有錯或不作記錄,則扣當班值班人度員。
六、本規定從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按關規定執行。
第6篇 瓦斯排放管理規定
一、瓦斯排放分級管理規定
1、臨時停風時間短,瓦斯濃度不超過3%的采掘工作面,經礦值班礦領導口頭同意,由通風工區值班人員口頭傳達安全措施,并指定現場瓦檢員進行排放。
2、巷道瓦斯濃度達3%及以上,排放風流路線短,直接進入回風系統,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然后進行排放,排放措施報公司備案。
3、掘進巷道瓦斯積聚或貫通已封閉的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計算排放瓦斯量,預計排放所需時間。
2、明確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嚴禁“一風吹”。
3、確定排放瓦斯流經的路線。
4、明確撤人范圍,指定警戒點位置。
5、明確停電范圍。
6、明確必須檢查瓦斯的地點和復電時的瓦斯濃度。
7、明確排放瓦斯的負責人。
8、在計劃排放瓦斯時,必須派救護隊員配用4小時氧氣呼吸器,檢查排放巷道內氣體、支護、積水等情況。然后根據檢查提供的實際情況,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員的分工原則
1、礦總工程師對排瓦斯工作負全面責任,負責措施的審批、貫徹、指揮和組織排放工作。
2、通風科(區)負責瓦斯排放措施的編寫和瓦斯排放工作的執行。
3、機電科負責配電點、采區變電所的斷送電工作。
4、礦調度室負協調責任,負責有關生產部門停頭、撤人到指定地點、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點設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監察部門負責排放措施的現場監督,對措施不落實或違章排放必須責成停止,關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四、安全管理
1、必須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確保排出的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非緊急排放時,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下風側5米左右安設瓦斯報警斷電儀。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須停工撤人。在工作面進出口及與排放瓦斯區域相通的道口,都必須指定人員設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3、被排放瓦斯流經巷道內的電器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并設警示牌和設專人看管。
4、排放瓦斯時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
5、排放瓦斯濃度達3%及以上時,必須由救護隊實施。
6、只有在一切準備工作就緒,經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同意后方準開始排放瓦斯。
7、排放結束后,經檢查證實,整個獨頭巷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小于1%,氧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穩定30分鐘后,風流中氣體濃度無特殊變化時,才可以恢復局部通風機正常供風。
8、獨頭巷道恢復通風后,必須由電工對獨頭巷道中的電器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器設備的電源,然后方可通知礦調度室,宣布排放結束,撤消警戒,恢復正常工作。
第7篇 瓦斯管道及設施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1、首先要制定與之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指定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監護人各把其關。否則,施工負責人按三級過失處罰。
2、必須配備便攜式瓦斯檢查儀檢查瓦斯,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3、必須穿不含化纖的工作服,穿不帶鐵釘的鞋。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4、所有維修人員不得帶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點火工具進入瓦斯管道。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5、檢查甲烷測試儀是否靈敏可靠。因測試儀不準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級或四級過失處罰責任者。
6、配備2-3 個合格的滅火器。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7、檢查處理瓦斯管道、閥門、設施時,應將甲烷測試儀從下風地段由遠到近接近井口進行,當測試濃度≤1%時,方可接近小井打開井蓋。違反操作規程,按一般違章處罰。
8、打開井蓋后,如瓦斯濃度≤1%時,維修人員方可入井作業。否則要視甲烷濃度情況進行自然通風,只有經測試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均符合有關規定后,方可入井作業。
9、檢查處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設施時,必須先關掉相應的閥門(水封或加盲板)并進行瓦斯管道置換工作,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作業。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0、本工作至少應有三名以上專業人員進行,除操作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站在距工作地點五米以外的上風地段觀察監護。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1、在瓦斯小井進行排放水工作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執行1人排放、二人監護。監護人員站在離小井1-2m 之內,并隨時與
井內人員取得聯系,呼喚其名,當發生意外時,及時搶救。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2、排放區域(30m 范圍),應設專人站崗,以防外人不慎進入排放區。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3、在進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時,工作現場30m 之內嚴禁有明火存在,嚴禁監護人員抽煙,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嚴禁監護人員與閑雜人員閑聊。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14、排放工作應不少于4 名專業人員進行。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5、排放現場必須配備2-4 個合格的滅火器。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須報批專門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置放。否則,作業人員按一般違章處罰,施工負責人按三級過失處罰。
第8篇 采掘工作面防塵、瓦斯治理及上隅角管理規定
一、噴霧降塵管理規定
1 轉載點噴霧
在裝載點安設轉載點噴霧,噴頭數量不少于1個,懸掛在轉載點的前上部600mm處,迎風流方向45°,噴霧直接對準落煤點,落煤點上部至轉載點處加設紗網防塵罩,掛牌管理,責任人為轉載點運輸司機,必須做到轉載點運行時必須開啟轉載點噴霧。
2 采、掘面風流凈化水幕
礦井主要進風大巷及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掘進工作面的迎頭、噴漿機回風流下方5米范圍內都必須安裝風流凈化水幕;各采掘工作面每周必須對巷道進行沖刷一次。
2.1 采煤工作面風流凈化水幕的具體位置:
a.進風巷內設置兩道全斷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口向里10-15米范圍內,第二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圍內。
b.回風巷內至少設置三道全斷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回風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圍內,第二道水幕與第一道水幕間距不得大于20米,第三道水幕在工作面回風聯絡巷口下風側10-15米范圍內。
2.2 掘進工作面風流凈化水幕的具體位置:
a.掘進工作面剛開口時在開口位置的下風側10-15米范圍內設置一道水幕。
b.掘進工作面掘進長度超過50米不超過80米時,應在掘進巷道內設置一道全斷面水幕,距迎頭不超過50米。
c.掘進工作面掘進長度超過80米時,應在掘進巷道內增加兩道水幕,第一道水幕距正頭不超過50米,第二道水幕與第一道水幕間距不超過20米,且第三道水幕在巷道回風口10-15米范圍內。
2.3 噴霧特別管理規定
a.全斷面水幕5米范圍內巷道底板進行硬化(要求:以水幕安裝位置為起點,上風側1米,下風側4米底板進行硬化)。
b.在皮帶側挖設一個(長×寬×高=1米×1米×1米)水池用來儲存水幕流下的積水,水池內安裝一臺風泵,利用池內積水沖刷巷道、灑水降塵;多余積水由風泵導入水溝或排水管排出工作面。
3 懲罰辦法:
對未安裝水幕、噴頭數量少、不能覆蓋全斷面,發現一處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的罰款;發現噴霧不開或成霧質量差,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的罰款;對巷道內積塵嚴重沒按規定時間沖刷巷道的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罰款。
二、溜煤眼管理規定
不使用溜煤眼時,溜煤眼全部用舊皮帶覆蓋,同時溜煤嘴必須關閉。在出渣時,溜煤眼篦子留2-4個孔,其它地方均鋪蓋舊皮帶。溜煤眼附近的浮煤及浮渣及時清理,并灑水濕潤。
監督單位:安檢科、通風科及通風隊瓦檢員
懲罰措施:不符合規定,發現一次給以500元的罰款。
三、煤層注水管理規定
實施方案:工作面煤壁動壓注水實行壁中單排打孔,仰角5-6°打入煤壁中,距底板1.2米。
鉆孔間距為4米,其中1、3、5號鉆孔孔深10米,采用大號封孔器封孔,封孔器壓入6米以上。2、4號鉆孔孔深6米,采用小號封孔器封孔,封孔器壓入4米。(當2、4號注水棒露頭時,將2、4號鉆孔孔深打到10米,1、3、5號注水棒露頭時,將1、3、5號鉆孔孔深打到6米,以此類推實施切眼注水。)
將工作面分上中下三段責任區,分別為區隊8、4、0點三個班。即工作面上段為8點班人員負責打鉆,并負責工作面上中下三段注水工作,其它班次負責相應的責任區。區隊安排足夠的人員專項負責煤壁注水。
監督單位:安檢科、通風科
懲罰措施:技術不達標或缺少鉆孔的,按200元/孔的標準給予罰款。
四、上隅角管理規定
1、工作面上隅角不超前一排放頂,采用上隅角老塘預留抽放空間的方式進行瓦斯抽放,要求上巷每隔5米留設4對工字鋼棚,以便上拐放頂后形成一個抽放空間。(預留空間采用打設#字形木垛進行埋管,方形木規格:長1.5米,邊長0.2米)。
2、在預留棚內外兩側,使用編織袋裝煤打雙排煤袋墻,每排煤袋墻必須接頂,并要求接嚴接實,在兩排煤袋墻中間壓1.2米長的背木,要求離底400mm位置均勻背設6根,離頂400mm位置均勻背設6根,以防止煤袋墻倒塌。
3、工作面向前推進時,上巷需留設的4對工字鋼棚,必須保證一梁兩柱支架齊全,內外兩側用煤袋堵嚴堵實,煤帶墻與上巷中心線垂直;高度不低于1.8米,交接班期間必須在老塘灑水。
4、將3根直徑為75---100mm的抽放管置于工字鋼棚下的空間內,管子頭用金屬網包嚴,待工作面推至預留空間處,工字鋼棚外部使用煤袋垛嚴,上拐放頂后,從而使上拐老塘內形成封閉的抽放空間,以保證抽放效果。(預留空間內高度必須滿足1.6米)
5、管子頭必須吊掛在工字鋼梁上,用塑料繩固定好,管子口用鐵紗網包好,防止煤矸吸入管子內。第一根管子不掐斷,在每個預留空間的中間位置,管子下部開口吸排瓦斯;第二根管子始終插入最近預留的工字鋼棚空間內抽放,管子下部開若干小孔;第三根管子插入上拐頭老塘以里0.5-1.0m(始終保持此長度)。三根管子豎直位置上的關系是:第一根管子在下部,其上面為第二根管子,最上面為第三根管子。三根管子垂直間距為500mm,第三根管子垂直距頂300mm,水平距上幫300mm,其他兩根管子水平距上幫250-300mm。
懲罰辦法:預留鋼棚距離、鋼棚數目、抽放支管吊掛埋設及支架支護質量不符合本規定要求,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的罰款;老塘交接班不灑水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9篇 瓦斯異常區管理規定范本
一、根據礦區瓦斯涌出情況,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瓦斯涌出異常區;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或裂隙有帶壓氣體(有聲響或氣泡)涌出;
(二)炮眼口瓦斯濃度超過1%;
(三)采掘工作面隅角瓦斯超過1%;
(四)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5%。
二、瓦斯異常區管理必須強化措施和落實,制定和落實責任制及有關的規章制度。
三、瓦斯異常區煤層開采,要優化采區設計,充分考慮通風系統的要求,進、回風巷道嚴禁平面交叉,禁止利用風橋通風。
四、瓦斯異常區域內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須研究制定瓦斯異常區管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當采煤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達2m3/min、掘進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達1m3/min及以上時,由總工程師組織研究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五、合理安排瓦斯異常區內的采掘工作面生產。相鄰采區或回采工作面必須按設計規范與技術要求留足區段隔離煤柱,嚴禁無煤柱開采;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設計順序進行推采,嚴禁形成孤島采煤。
六、生產區域內的采掘頭面不得出現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七、掘進工作面不得隨意停工、停風,特殊情況短期停工時,必須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不得停風,防止形成高濃度瓦斯庫。
八、瓦斯異常區必須根據《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范》規定安裝各類傳感器,傳感器種類、數量、 性能等必須符合監測監控系統標準。實現瓦斯、風速等參數以及風門、風機等所處狀態的在線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完畢前,必須按照工作面布置實際現狀,提前設計通風機安裝位置,為現場通風機安裝創造條件。工作面回撤前,必須提前將通風機安裝到位。通風機實現雙風機、雙電源;排風口安裝甲烷傳感器1臺。
十、加強局部通風管理,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應設專職司機 ,實行掛牌管理,保證局部通風機的連續運轉。迎頭保證足夠的風量,最低風速不得低于0.25m/s,每隔3天進行一次風量測定,并計算絕對瓦斯涌出量,做到有據可查。
十一、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嚴禁用金屬材料吊掛風筒。風筒出風口距掘進工作面距離不得超過5m。
十二、強化瓦斯檢查,采掘工作面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次數每小時不少于1次,檢查結果每隔2h向調度室匯報1次;瓦斯檢查員必須現場交接班,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十三、加強瓦斯地質研究。采掘工作面開工前要根據地質條件,對瓦斯涌出及規律進行分析、預測,并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施工過程中要班班檢查炮眼內瓦斯濃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四、做好瓦斯涌出異常的預測預報工作。對地質構造復雜區域,地質部門要提供剖面圖等資料,靠近斷層或局部構造復雜區域的采掘工作面要加強瓦斯監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十五、加強放炮管理。所有放炮地點都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四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檢查員、班組長、放炮員、安監員);炮眼要用炮泥封滿填實,當瓦斯濃度較高時,放炮前要用炮泥把圍巖的裂縫填滿。現場施工地點要配備2臺以上便攜式瓦斯報警監測儀,并按規定懸掛。所配備儀器必須每班下井前標校,確保靈敏可靠。
十六、實施綜合防塵。嚴格執行放炮前后沖刷巷幫、扒裝灑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噴霧、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裝置齊全有效,水量、水壓符合規定,噴霧效果符合降塵要求,并建立健全防塵工種崗位責任制,層層落實。
十七、嚴禁電器設備失爆。對瓦斯涌出異常地點的電器設備要定期檢查,掛牌管理,責任到人。
第10篇 m礦瓦斯抽采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提升公司瓦斯抽采工作管理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瓦斯抽采規范》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及所屬各煤業公司、煤礦進行瓦斯抽采或對瓦斯抽采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抽采設計
第三條 礦井瓦斯抽采設計須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抽采設計與礦井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須一次設計分期施工。生產礦井建立井下移動泵站瓦斯抽采系統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瓦斯抽采礦井必須編制采區及采掘工作面抽采設計,并制定年度抽采計劃。采區、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設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防部門、生產管理部門、機電部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年度瓦斯抽采計劃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礦總工程師審批,報煤業公司批準。煤業公司將所屬礦井年度瓦斯抽采計劃匯總成文上報集團公司備案。集團公司對煤業公司所報瓦斯抽采年度計劃的合理性、科學性進行抽查,主要依據是抽采后實現的安全煤量能否滿足礦井采掘接替要求,做到抽、掘、采平?。所有采掘活動都必須在抽采達標范圍進行,不得超越達標范圍進行采掘。
第五條 抽采達標的定義。抽采達標的標準是,經過抽采后,突出煤層在采掘前噸煤殘余瓦斯含量要降到8m3/t以下,瓦斯壓力降到0.74mpa以下,對于高瓦斯和其它應抽采瓦斯的礦井,瓦斯抽采率要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的要求。
第六條 進行瓦斯抽采設計前,必須實際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層原始瓦斯含量、鉆孔瓦斯流量和衰減系數,并測定各種抽采條件下不同時間段的瓦斯抽采有效半徑、根據實際測定的瓦斯基礎參數預測采掘過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第七條 瓦斯抽采設計中必須明確各種抽采條件下的鉆孔布置方式、鉆孔孔底間距、孔口間距,封孔方式、封孔長度、封孔結構、封孔材料、封孔設備、封孔工藝;明確封孔管材料、直徑、測氣嘴、閥門安裝位置及安裝要求、管路連接方式、流量計量方式、放水和排渣裝置的型號、安裝位置及安裝要求。
所有抽采設計、規劃未按程序審批,不得實施。
第三章 抽采系統及裝備
第八條 抽采泵站。礦井抽采系統能力必須符合安全生產需要、滿足未來5年規劃抽采量的要求。抽采泵能力應大于系統所需最大抽采流量3~5倍,備用泵能力應不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
第九條 地面抽采泵站管路必須并聯安裝兩套同型號的防爆、防回火裝置,并安裝閥門控制,輪流檢修,以提高抽采泵運行效率。
第十條 抽采管路。抽采系統的管路直徑應與抽采泵進氣管直徑相匹配。抽采干管管徑按瓦斯濃度17%~20%計算,但不小于450mm,采掘工作面支管和上隅角埋管抽采管徑不低于300mm。
第十一條 抽采鉆機。礦井新采購瓦斯抽采鉆機時,鉆機扭矩應不低于1900n·m,并逐步淘汰扭矩在125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鉆機。因現場情況確實需要購置扭矩在190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鉆機時,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煤業公司通防部門審查,報集團公司技術管理部批準。各單位應積極推廣使用大功率、可調高履帶式鉆機。
第十二條 抽采設備采購。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編制采購方案,經煤業公司采購部門審核通過后,煤業公司自行組織采購,并按要求到集團公司備案。對于抽采泵、抽采鉆機及備件、抽采管路等重點抽采設備、材料,煤業公司應分別選擇2~3個戰略合作廠家,原則上統一,便于維護管理。
第四章 瓦斯抽采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煤業公司、抽采礦井要設立抽采管理部門,明確部門管理責任,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進行抽采效果評價,研究、改進抽采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等。
第十四條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專業抽采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抽采鉆孔施工、抽采管路和設備安裝等工作。瓦斯抽采工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煤業公司組建專業化抽采公司時,按獨立企業進行管理,建立機制,明確各種責任。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第五章 抽采泵站管理
第十六條 瓦斯抽采泵站全部設備、管路由機電隊負責安裝、維修,機電科定期檢查,出現重大故障,造成停泵,必須立即安排處理。
第十七條 瓦斯抽采泵站日常管理、維護由抽采區隊負責。
第十八條 抽采泵站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溫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按要求實現自動計量并上傳至礦井瓦斯抽采計量監控系統。
第十九條 抽采泵站必須安設斷水保護裝置、甲烷傳感器和開停傳感器。抽采泵出氣側及瓦斯氣罐和利用裝置進氣側,必須安設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氣等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統排氣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機電部門每年至少檢查維修一次,并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一條 抽采泵站必須有專人值班,當抽采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報告并啟動備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運轉后,必須通知利用瓦斯的單位。恢復供氣前必須取得利用單位同意做好記錄后,方可供應瓦斯。
第二十二條 抽采泵站計劃停泵、倒換泵,以及抽采系統調整,必須提前編制措施,提出申請,報礦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地面永久抽采泵站采用水環式抽采泵的高負壓抽采系統,抽采瓦斯濃度不低于20%,并實現利用。低負壓抽采系統抽采瓦斯濃度不低于5%。
第二十四條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管理與維護
1、抽采泵站設備運行狀態必須保證良好,嚴格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和維修,凡是出現故障的設備必須立即安排檢修,直至修好。備用設備和機械設備必須全部處于完好狀態,確保隨時投入使用。
2、機電科每旬對抽采泵站內各種電氣設備、抽采系統、供水系統檢查不少于一次,并有記錄可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機電科對泵房內的管路良好接地負責,要求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并且每六個月測定一次,作好記錄。
4、抽采泵司機每小時測定一次抽采參數(正壓端瓦斯濃度每小時檢查一次)、觀察各種電氣設備運行參數(電壓、電流和溫度)和機電設備運行參數(軸溫、水溫、轉速或聲響),發現異常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調度室根據情況向有關領導和部門請示后及時安排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建立設備定期檢修維護制度,保證抽采泵及其附屬設施完好。
6、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建立司機崗位責任制和設備操作規程,司機必須熟練掌握抽采泵操作,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
7、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抽采泵站,外單位參觀必須經礦值班領導批準,并進行登記后按規定參觀路線及項目依順序參觀,參觀人員不得繪圖,不準攝影,不準私自開動機器,不得影響工作,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
8、設備停電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并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移動抽采泵日常管理由抽采區隊專職抽采泵司機負責。移動抽采泵運行和維修,由機電隊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移動抽采泵司機必須經過移動抽采泵操作規程、運行安全技術措施的培訓、學習及實踐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移動抽采泵屬瓦斯抽采專用設備,由抽采泵司機負責開、停,嚴禁任意開、停,凡非故障停抽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
第二十八條 抽采泵司機必須每班對移動抽采泵運行狀態進行不少于三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向礦調度室匯報,其內容包括:泵溫、進出水情況、負壓、泵運行狀況等,發現異常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泵站司機對移動抽采泵的管理必須實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二十九條 移動抽采泵安設地點必須嚴格按井下機電硐室進行管理,每次啟動抽采泵前必須先檢查瓦斯,當電機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0.5%時方可啟動,正常運行時若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5%則立即停止抽采泵運行。
第三十條 移動抽采泵采用專用電源供電,并盡可能采用單獨的供水支管進行靜壓供水,若采用動壓供水或與其它施工隊共用一條供水支管時,則生產管理部門必須制定保障連續、穩定供水的措施,嚴禁中斷供水或降低供水量,以防抽采泵無水空轉發熱引爆瓦斯。凡需停電、停水,必須辦理操作票,經抽采部門、生產科、機電科同意后并到現場與泵站司機聯系好后方可實施。臨時非計劃性停水、停電后礦調度室必須立即通知現場泵站司機。對不辦操作票停電、停供水的,要對責任人進行追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機電科每周對移動抽采泵防爆和完好進行兩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有記錄可查。
第三十二條 抽采部門每周對移動抽采系統抽采參數檢測、調整兩次。
第三十三條 移動抽采泵停止運轉,瓦檢員必須加強抽采區域的瓦斯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安排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移動抽采泵進氣端的主管上接三通,并安設閘門,如果停泵,要立即打開閘門,使主管內的瓦斯自然釋放,排出瓦斯不得造成巷道風流瓦斯積聚超限,否則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移動抽采泵恢復運轉后必須立即關上進氣端三通閘門。
第三十五條 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在抽采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設置柵欄時不得使用塑料網、片等軟質材料,要打緊固牢,寬度等于巷寬、高度不小于1.8m或巷道全高,設置位置為:上風側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風側柵欄間距不小于35 m。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移動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其濃度必須在30 m以內被混合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超限值以內。柵欄處必須設警戒牌和瓦斯監測裝置,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瓦斯抽采、進行處理。瓦斯傳感器的位置設在柵欄外1 m以內。
第三十六條 井下抽采泵站必須安裝軟化水裝置,并確保正常使用;必須安裝在線計量監測裝置和孔板流量計,每隔1個小時,抽采泵司機要認真填寫瓦斯抽采原始記錄;井下抽采泵站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沙箱、鐵鍬、水管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條 井下抽采泵站必須設置照明、甲烷傳感器。泵站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保證硐室衛生整潔、儀表設備完好。礦井應建立健全泵站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實行“三專”供電,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第六章 抽采管路及附屬裝置
第三十九條 礦井抽采管路及附屬裝置的安裝、維護,由抽采區隊負責。抽采管理部門定期查檢。
第四十條 抽采管路要敷設平直,分岔處設置控制閥門,放水器安設處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應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打壓、試漏,并將管內雜物清除干凈。運行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打壓、查漏,處理漏氣。
第四十一條 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交叉點龍門架進氣側及管路低洼處應安設放水器,并有選擇地安設除渣裝置。涌水量較大的抽采鉆場應設自動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區埋管抽采管路上應增設濾網或除渣裝置。礦井應具體制訂自動放水器和人工放水器的巡檢、放水規定,保證抽采管路無積水。
第四十二條 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噴裝置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鉆場及支管等處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檢查清理一次。
第四十三條 抽采管路應逐節編號,法蘭盤之間連接必須有密封圈,螺栓齊全、堅固。
第四十四條 抽采管路與礦車最外緣的間隙必須大于700mm。
第四十五條 在傾斜和水平巷道尾部安設管路時,必須先安管子托,管托間距不大于10m。
第四十六條 瓦斯管路鋪設時每隔3~4m要有一吊掛或支撐點,保持平、直、穩。
第七章 打鉆及封孔
第四十七條 施工抽采鉆孔時按下述規定執行。
1、所有需要進行抽采的地點必須有抽采工程設計、并按設計要求的孔位、方向、角度、孔徑、深度等施工。
2、施工抽采鉆孔,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3、在煤層中施工的順層鉆孔,第一次成孔直徑不得超過120mm,如果鉆孔直徑超過120mm,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批準。
4、所有施工抽采鉆孔的地點,灑水管路必須安裝到位,鉆孔施工采用風力排渣時,現場必須備有黃泥和不少于2臺泡沫滅火器,在孔口回風流不超過3m內懸掛甲烷和一氧化碳便攜儀或傳感器,鉆機要配置風水切換裝置,一旦發現著火預兆,立即截斷風流,直接注水滅火。
5、在打鉆過程中,發現卡鉆、頂鉆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打鉆,查明原因。如出現鉆桿脫節、鉆頭丟失等現象時,應制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6、在打鉆過程中易發生噴孔、瓦斯超限的區域施工抽采鉆孔時,應安設打鉆防噴裝置,將鉆孔涌出的瓦斯引入抽采管路,有效防止施工鉆孔時瓦斯涌出量大造成的瓦斯超限。
7、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有突出預兆時應立即停機,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抽采鉆孔的封孔設計,要說明封孔結構、封孔材料、封孔長度,材料配比,封孔管直徑、管路連接、測氣嘴安裝、閥門安裝等。抽采鉆孔的封孔管徑應不小于37.5mm。在煤層開孔的鉆孔封孔長度應不小于8m;在巖層開孔的鉆孔,采用水泥砂漿封孔時的封孔長度應不小于5m,采用聚氨脂等化學材料封孔時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
第四十九條 抽采鉆孔孔口負壓應大于 13kpa。
第五十條 鉆孔連抽24小時內,抽采濃度不低于40%,否則必須重新處理,封孔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予驗收。鉆孔連抽三個月內瓦斯濃度低于20%時,必須進行處理。
第八章 分源抽采
第五十一條 瓦斯來源分析。礦井瓦斯來源是確定抽采方法的主要依據,因此,應盡量詳細地做好下述測定工作。
(1)必須測定出掘進、采煤與采空區的瓦斯涌出量分別占全礦井瓦斯涌出量的比例;
(2)必須準確地判斷采煤工作面瓦斯主要是來自本煤層還是鄰近層。
一般把回采工作面老頂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量認為是本煤層的瓦斯涌出量,將老頂初次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加量認為是鄰近層的瓦斯涌出量。
第五十二條 在采煤工作面采空區插管或埋管抽采、工作面頂板高位鉆孔抽采、工作面卸壓帶頂抽巖巷抽采、工作面淺孔抽采、打鉆施工防噴裝置帶抽采等抽采措施時,可使用低負壓抽采系統進行抽采。低負壓抽采時,瓦斯濃度<5%,可用管路排至采區專用回風巷;瓦斯濃度≥5%,應接入地面抽采泵站的低負壓抽采系統,進行瓦斯利用。
第五十三條 在采用地面抽采、采掘工作面預抽、邊采邊抽、邊掘邊抽、頂板巷穿層預抽、石門揭煤工作面預抽、虛擬儲層壓裂抽采等預抽煤層瓦斯措施時,應使用高負壓瓦斯抽采系統進行抽采并利用。
第九章 在線監測
第五十四條 瓦斯抽采礦井應按要求安設抽采參數在線監控系統,與安全監控系統并網管理,明確值守和維護人員,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或壓差、流量、溫度參數及設備的開停狀態等。
第五十五條 井下抽采監控點應實現數值顯示。
第五十六條 抽采瓦斯計量儀器應符合相關計量標準要求;計量測點布置應滿足瓦斯抽采評價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鉆場、重要考察鉆孔等布置測點。
第五十七條 煤業公司要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分期實現礦井瓦斯抽采監控系統與煤業公司、集團公司聯網,建立管理制度,保證數據上傳準確、系統運行穩定。
第五十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中心對瓦斯抽采在線監控系統安裝、維護,定期檢查調校,保證瓦斯抽采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章 抽采效果評價
第五十九條 礦井在采煤工作面投產前或掘進工作面開工前,應編制瓦斯抽采評價報告,報煤礦上一級公司批準。煤業公司必須建立抽采效果評價管理辦法,評價的資料管理納入工作面 經濟技術檔案。
第六十條 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還應對即將回采的范圍以100m為一個單元再次進行抽采達標評價,煤巷掘進工作面每執行一次區域防突措施后,都必須進行一次抽采效果評價,由礦井總工程師批準。有地質構造帶或瓦斯異常帶時,應進行重點評價,報上一級公司備案。
第六十一條 抽采評價標準執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章 考 核
第六十二條 按照礦井煤層瓦斯含量和抽采濃度,煤業公司每月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瓦斯抽采量、抽采濃度、瓦斯利用量分級考核。考核依據為《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區域瓦斯治理項目管理考核辦法》。
第六十三條 嚴格瓦斯抽采量的考核,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執行“十條紅線”。
第六十四條 煤業公司建立瓦斯抽采臺帳,掌握現場抽采情況,并每月報集團公司審查備案。
第六十五條 集團公司每季度各抽查2-3處礦井,對煤業公司進行驗收、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規定相抵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11篇 選煤廠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晉煤瓦發【2014】200號《關于下發煤炭企業附屬洗(選)煤廠瓦斯管理規定的通知》,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選煤廠職工在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絕瓦斯事故發生,保護國家財產和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提高選煤廠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選煤廠必須設置瓦斯防治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員和裝備。建立、健全各級瓦斯管理責任制、崗位人員瓦斯防治責任制。
第三條 專、兼職瓦檢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以上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國家統一印發的“瓦斯檢查員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允許上崗作業。
第四條選煤廠重點瓦斯區域范圍:原煤倉及上下皮帶走廊、緩沖倉及上下皮帶走廊、產品倉及上下皮帶走廊、封閉式儲煤場、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積聚情況的封閉區域。
第五條各區域瓦斯濃度超過設定值時必須及時采取通風應急措施處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來,應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產作業行為,待處理恢復正常后,再繼續生產。
第六條 本規定適應于集團公司所屬各選煤廠。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選煤廠成立專門瓦斯管理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必須覆蓋廠內所有存在瓦斯的區域。選煤廠負責在礦瓦斯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訓學習和落實工作。制度中須包括:廠內瓦斯巡檢路線、巡檢圖表、巡檢時間、地點、頻次和原煤倉、產品倉、緩沖倉(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風死角、風機進、出口瓦斯濃度的檢測周期等。
第八條選煤廠須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瓦檢員,重介車間配備兼職瓦檢員,必須保證每班有瓦檢員對瓦斯進行檢測。基本職責:
(一)在正常生產作業過程中,按規定的巡檢路線、巡檢圖表以及規定的時間、地點、位置進行瓦斯檢查,做到檢查、填寫、匯報“三對口”。
(二)專職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周期內對原煤倉、產品倉、緩沖倉(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風死角進行為期一周的檢測,對風機進行一次進、出口瓦斯濃度檢測。
(三)重點瓦斯區實施電火焊作業前和作業中的瓦斯檢測工作由專職瓦檢員負責,一般瓦斯區實施電火焊作業前和作業中的瓦斯檢測工作由車間兼職瓦檢員負責。
(四)發現瓦斯濃度超限,須立即停止除瓦斯風機和監控設施范圍以外的其它電氣設備運轉,及時匯報并協助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濃度。同時作好瓦斯超限及設備設施故障記錄。
第三章監測監控設備管理
第九條礦相關部門負責選煤廠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所有設備的管理,制定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操作技術規程,按設備檢修要求,制定設備定期檢修計劃,按計劃進行檢修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做好日常的維護工作。
第十條選煤廠負責按照操作技術規程使用,同時做好設備運行狀況記錄,并將異常情況及時上報礦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本規定第四條中界定的重點瓦斯區域必須配置瓦斯傳感器、現場顯示儀表和通風設施,同時數據能夠實時傳輸至選煤廠調度室。
第十二條選煤廠的瓦斯傳感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并實現數據實時上傳。
第十三條通風設施與監測系統實現閉鎖關系,各區域、空間瓦斯濃度達到報警臨界值時,能夠自動開啟風機強制排風降低瓦斯濃度同時啟動聲光報警系統,礦、廠調度室和生產現場要能夠同時收到報警信號。
第十四條各區域、空間瓦斯濃度達到危險臨界值時,系統必須立即停止20米范圍內除瓦斯風機和監控設施以外的其它電氣設備同時啟動聲光報警系統,礦、廠調度室和生產現場要能夠同時收到報警信號。
第十五條選煤廠重點瓦斯區所有電器設備必須為防爆型,設備、設施、管路系統防雷、接地良好。
第十六條所有用于瓦斯抽排的通風口、通風設施,任何人、任何單位未經許可嚴禁隨意封堵、停運和毀壞。
瓦斯、風機自動監控系統的電纜、元件及專用電源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停運和毀壞。
第十七條瓦檢儀由礦負責按規定進行充電、發放、收回、保養、維修、校驗、報廢等管理,選煤廠專、兼職瓦斯檢查員,要按礦、廠有關規定,按時到礦瓦檢室領換瓦檢儀,以保證瓦斯檢測的質量,并負責領用后的正確使用和做好檢測記錄。
第十八條 對現場安裝的瓦斯探頭、風機傳感器、電源、電纜以及通風設施,嚴禁用水沖洗,出現故障要及時進行搶修處理,保證監控排放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加強瓦斯區電氣設備的管理,防止電氣受潮產生短路和電火花等。
第四章通風管理
第二十條所有煤倉上、下除自然通風外,必須有抽出式機械通風設施和系統。并能夠實現各倉獨立控制風量,風門要有明顯的開關標識。
第二十一條倉內瓦斯排放所使用的風機必須安裝在倉外,嚴禁安裝在倉內、倉口或走廊內。
第二十二條產品倉上下、原煤倉上下、及緩沖倉(受煤坑)上要配備必要的移動風機,用于局部瓦斯積聚、檢修等特殊情況時的通風需要。
第二十三條嚴禁任何人隨意封堵排風口、進風口;嚴禁任何人破壞瓦斯排放管道及設施;嚴禁任何人隨意停止倉上風機運行,當排風設備、設施出現異常時,崗位人員或發現人必須及時匯報廠調度室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生產或裝車時,原煤倉下、產品倉下放煤口的通風閘板應全開,不放煤倉口的通風閘門應全關閉。緩沖倉(受煤坑)下、原煤倉下、產品倉下通風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時嚴禁放煤。
第五章應急響應程序
第二十五條礦負責制定完善可行的瓦斯管理應急響應預案同時儲備充足有效的應急物資,按規定組織應急演練,選煤廠負責應急預案的培訓學習和配合礦參與應急演練以及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區域、空間瓦斯濃度達到危險臨界值時,洗煤廠必須立即停止除瓦斯風機和監控設施范圍以外的其它電氣設備運轉,疏散現場人員,同時上報礦相關部門,由礦管理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第12篇 瓦斯抽采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提升公司瓦斯抽采工作管理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瓦斯抽采規范》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及所屬各煤業公司、煤礦進行瓦斯抽采或對瓦斯抽采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抽采設計
第三條? 礦井瓦斯抽采設計須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抽采設計與礦井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須一次設計分期施工。生產礦井建立井下移動泵站瓦斯抽采系統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瓦斯抽采礦井必須編制采區及采掘工作面抽采設計,并制定年度抽采計劃。采區、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設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防部門、生產管理部門、機電部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年度瓦斯抽采計劃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礦總工程師審批,報煤業公司批準。煤業公司將所屬礦井年度瓦斯抽采計劃匯總成文上報集團公司備案。集團公司對煤業公司所報瓦斯抽采年度計劃的合理性、科學性進行抽查,主要依據是抽采后實現的安全煤量能否滿足礦井采掘接替要求,做到抽、掘、采平衡。所有采掘活動都必須在抽采達標范圍進行,不得超越達標范圍進行采掘。
第五條? 抽采達標的定義。抽采達標的標準是,經過抽采后,突出煤層在采掘前噸煤殘余瓦斯含量要降到8m3/t以下,瓦斯壓力降到0.74mpa以下,對于高瓦斯和其它應抽采瓦斯的礦井,瓦斯抽采率要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的要求。
第六條? 進行瓦斯抽采設計前,必須實際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層原始瓦斯含量、鉆孔瓦斯流量和衰減系數,并測定各種抽采條件下不同時間段的瓦斯抽采有效半徑、根據實際測定的瓦斯基礎參數預測采掘過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第七條? 瓦斯抽采設計中必須明確各種抽采條件下的鉆孔布置方式、鉆孔孔底間距、孔口間距,封孔方式、封孔長度、封孔結構、封孔材料、封孔設備、封孔工藝;明確封孔管材料、直徑、測氣嘴、閥門安裝位置及安裝要求、管路連接方式、流量計量方式、放水和排渣裝置的型號、安裝位置及安裝要求。
所有抽采設計、規劃未按程序審批,不得實施。
第三章? 抽采系統及裝備
第八條? 抽采泵站。礦井抽采系統能力必須符合安全生產需要、滿足未來5年規劃抽采量的要求。抽采泵能力應大于系統所需最大抽采流量3~5倍,備用泵能力應不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
第九條? 地面抽采泵站管路必須并聯安裝兩套同型號的防爆、防回火裝置,并安裝閥門控制,輪流檢修,以提高抽采泵運行效率。
第十條? 抽采管路。抽采系統的管路直徑應與抽采泵進氣管直徑相匹配。抽采干管管徑按瓦斯濃度17%~20%計算,但不小于450mm,采掘工作面支管和上隅角埋管抽采管徑不低于300mm。
第十一條? 抽采鉆機。礦井新采購瓦斯抽采鉆機時,鉆機扭矩應不低于1900n·m,并逐步淘汰扭矩在125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鉆機。因現場情況確實需要購置扭矩在190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鉆機時,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煤業公司通防部門審查,報集團公司技術管理部批準。各單位應積極推廣使用大功率、可調高履帶式鉆機。
第十二條? 抽采設備采購。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編制采購方案,經煤業公司采購部門審核通過后,煤業公司自行組織采購,并按要求到集團公司備案。對于抽采泵、抽采鉆機及備件、抽采管路等重點抽采設備、材料,煤業公司應分別選擇2~3個戰略合作廠家,原則上統一,便于維護管理。
第四章? 瓦斯抽采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煤業公司、抽采礦井要設立抽采管理部門,明確部門管理責任,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進行抽采效果評價,研究、改進抽采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等。
第十四條?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專業抽采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抽采鉆孔施工、抽采管路和設備安裝等工作。瓦斯抽采工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煤業公司組建專業化抽采公司時,按獨立企業進行管理,建立機制,明確各種責任。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第五章? 抽采泵站管理
第十六條? 瓦斯抽采泵站全部設備、管路由機電隊負責安裝、維修,機電科定期檢查,出現重大故障,造成停泵,必須立即安排處理。
第十七條? 瓦斯抽采泵站日常管理、維護由抽采區隊負責。
第十八條? 抽采泵站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溫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按要求實現自動計量并上傳至礦井瓦斯抽采計量監控系統。
第十九條? 抽采泵站必須安設斷水保護裝置、甲烷傳感器和開停傳感器。抽采泵出氣側及瓦斯氣罐和利用裝置進氣側,必須安設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氣等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統排氣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機電部門每年至少檢查維修一次,并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一條? 抽采泵站必須有專人值班,當抽采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報告并啟動備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運轉后,必須通知利用瓦斯的單位。恢復供氣前必須取得利用單位同意做好記錄后,方可供應瓦斯。
第二十二條? 抽采泵站計劃停泵、倒換泵,以及抽采系統調整,必須提前編制措施,提出申請,報礦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地面永久抽采泵站采用水環式抽采泵的高負壓抽采系統,抽采瓦斯濃度不低于20%,并實現利用。低負壓抽采系統抽采瓦斯濃度不低于5%。
第二十四條?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管理與維護
1、抽采泵站設備運行狀態必須保證良好,嚴格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和維修,凡是出現故障的設備必須立即安排檢修,直至修好。備用設備和機械設備必須全部處于完好狀態,確保隨時投入使用。
2、機電科每旬對抽采泵站內各種電氣設備、抽采系統、供水系統檢查不少于一次,并有記錄可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機電科對泵房內的管路良好接地負責,要求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并且每六個月測定一次,作好記錄。
4、抽采泵司機每小時測定一次抽采參數(正壓端瓦斯濃度每小時檢查一次)、觀察各種電氣設備運行參數(電壓、電流和溫度)和機電設備運行參數(軸溫、水溫、轉速或聲響),發現異常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調度室根據情況向有關領導和部門請示后及時安排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建立設備定期檢修維護制度,保證抽采泵及其附屬設施完好。
6、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建立司機崗位責任制和設備操作規程,司機必須熟練掌握抽采泵操作,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
7、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抽采泵站,外單位參觀必須經礦值班領導批準,并進行登記后按規定參觀路線及項目依順序參觀,參觀人員不得繪圖,不準攝影,不準私自開動機器,不得影響工作,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
8、設備停電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并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移動抽采泵日常管理由抽采區隊專職抽采泵司機負責。移動抽采泵運行和維修,由機電隊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移動抽采泵司機必須經過移動抽采泵操作規程、運行安全技術措施的培訓、學習及實踐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移動抽采泵屬瓦斯抽采專用設備,由抽采泵司機負責開、停,嚴禁任意開、停,凡非故障停抽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
第二十八條? 抽采泵司機必須每班對移動抽采泵運行狀態進行不少于三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向礦調度室匯報,其內容包括:泵溫、進出水情況、負壓、泵運行狀況等,發現異常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泵站司機對移動抽采泵的管理必須實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二十九條? 移動抽采泵安設地點必須嚴格按井下機電硐室進行管理,每次啟動抽采泵前必須先檢查瓦斯,當電機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0.5%時方可啟動,正常運行時若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5%則立即停止抽采泵運行。
第三十條? 移動抽采泵采用專用電源供電,并盡可能采用單獨的供水支管進行靜壓供水,若采用動壓供水或與其它施工隊共用一條供水支管時,則生產管理部門必須制定保障連續、穩定供水的措施,嚴禁中斷供水或降低供水量,以防抽采泵無水空轉發熱引爆瓦斯。凡需停電、停水,必須辦理操作票,經抽采部門、生產科、機電科同意后并到現場與泵站司機聯系好后方可實施。臨時非計劃性停水、停電后礦調度室必須立即通知現場泵站司機。對不辦操作票停電、停供水的,要對責任人進行追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機電科每周對移動抽采泵防爆和完好進行兩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有記錄可查。
第三十二條? 抽采部門每周對移動抽采系統抽采參數檢測、調整兩次。
第三十三條? 移動抽采泵停止運轉,瓦檢員必須加強抽采區域的瓦斯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安排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移動抽采泵進氣端的主管上接三通,并安設閘門,如果停泵,要立即打開閘門,使主管內的瓦斯自然釋放,排出瓦斯不得造成巷道風流瓦斯積聚超限,否則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移動抽采泵恢復運轉后必須立即關上進氣端三通閘門。
第三十五條? 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在抽采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設置柵欄時不得使用塑料網、片等軟質材料,要打緊固牢,寬度等于巷寬、高度不小于1.8m或巷道全高,設置位置為:上風側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風側柵欄間距不小于35 m。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移動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其濃度必須在30 m以內被混合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超限值以內。柵欄處必須設警戒牌和瓦斯監測裝置,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瓦斯抽采、進行處理。瓦斯傳感器的位置設在柵欄外1 m以內。
第三十六條? 井下抽采泵站必須安裝軟化水裝置,并確保正常使用;必須安裝在線計量監測裝置和孔板流量計,每隔1個小時,抽采泵司機要認真填寫瓦斯抽采原始記錄;井下抽采泵站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沙箱、鐵鍬、水管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條? 井下抽采泵站必須設置照明、甲烷傳感器。泵站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保證硐室衛生整潔、儀表設備完好。礦井應建立健全泵站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站必須實行“三專”供電,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第六章?? 抽采管路及附屬裝置
第三十九條? 礦井抽采管路及附屬裝置的安裝、維護,由抽采區隊負責。抽采管理部門定期查檢。
第四十條? 抽采管路要敷設平直,分岔處設置控制閥門,放水器安設處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應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打壓、試漏,并將管內雜物清除干凈。運行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打壓、查漏,處理漏氣。
第四十一條? 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交叉點龍門架進氣側及管路低洼處應安設放水器,并有選擇地安設除渣裝置。涌水量較大的抽采鉆場應設自動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區埋管抽采管路上應增設濾網或除渣裝置。礦井應具體制訂自動放水器和人工放水器的巡檢、放水規定,保證抽采管路無積水。
第四十二條? 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噴裝置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鉆場及支管等處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檢查清理一次。
第四十三條? 抽采管路應逐節編號,法蘭盤之間連接必須有密封圈,螺栓齊全、堅固。
第四十四條? 抽采管路與礦車最外緣的間隙必須大于700mm。
第四十五條? 在傾斜和水平巷道尾部安設管路時,必須先安管子托,管托間距不大于10m。
第四十六條? 瓦斯管路鋪設時每隔3~4m要有一吊掛或支撐點,保持平、直、穩。
第七章 打鉆及封孔
第四十七條? 施工抽采鉆孔時按下述規定執行。
1、所有需要進行抽采的地點必須有抽采工程設計、并按設計要求的孔位、方向、角度、孔徑、深度等施工。
2、施工抽采鉆孔,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3、在煤層中施工的順層鉆孔,第一次成孔直徑不得超過120mm,如果鉆孔直徑超過120mm,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批準。
4、所有施工抽采鉆孔的地點,灑水管路必須安裝到位,鉆孔施工采用風力排渣時,現場必須備有黃泥和不少于2臺泡沫滅火器,在孔口回風流不超過3m內懸掛甲烷和一氧化碳便攜儀或傳感器,鉆機要配置風水切換裝置,一旦發現著火預兆,立即截斷風流,直接注水滅火。
5、在打鉆過程中,發現卡鉆、頂鉆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打鉆,查明原因。如出現鉆桿脫節、鉆頭丟失等現象時,應制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6、在打鉆過程中易發生噴孔、瓦斯超限的區域施工抽采鉆孔時,應安設打鉆防噴裝置,將鉆孔涌出的瓦斯引入抽采管路,有效防止施工鉆孔時瓦斯涌出量大造成的瓦斯超限。
7、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有突出預兆時應立即停機,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抽采鉆孔的封孔設計,要說明封孔結構、封孔材料、封孔長度,材料配比,封孔管直徑、管路連接、測氣嘴安裝、閥門安裝等。抽采鉆孔的封孔管徑應不小于37.5mm。在煤層開孔的鉆孔封孔長度應不小于8m;在巖層開孔的鉆孔,采用水泥砂漿封孔時的封孔長度應不小于5m,采用聚氨脂等化學材料封孔時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
第四十九條? 抽采鉆孔孔口負壓應大于 13kpa。
第五十條? 鉆孔連抽24小時內,抽采濃度不低于40%,否則必須重新處理,封孔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予驗收。鉆孔連抽三個月內瓦斯濃度低于20%時,必須進行處理。
第八章 分源抽采
第五十一條? 瓦斯來源分析。礦井瓦斯來源是確定抽采方法的主要依據,因此,應盡量詳細地做好下述測定工作。
(1)必須測定出掘進、采煤與采空區的瓦斯涌出量分別占全礦井瓦斯涌出量的比例;
(2)必須準確地判斷采煤工作面瓦斯主要是來自本煤層還是鄰近層。
一般把回采工作面老頂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量認為是本煤層的瓦斯涌出量,將老頂初次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加量認為是鄰近層的瓦斯涌出量。
第五十二條? 在采煤工作面采空區插管或埋管抽采、工作面頂板高位鉆孔抽采、工作面卸壓帶頂抽巖巷抽采、工作面淺孔抽采、打鉆施工防噴裝置帶抽采等抽采措施時,可使用低負壓抽采系統進行抽采。低負壓抽采時,瓦斯濃度<5%,可用管路排至采區專用回風巷;瓦斯濃度≥5%,應接入地面抽采泵站的低負壓抽采系統,進行瓦斯利用。
第五十三條? 在采用地面抽采、采掘工作面預抽、邊采邊抽、邊掘邊抽、頂板巷穿層預抽、石門揭煤工作面預抽、虛擬儲層壓裂抽采等預抽煤層瓦斯措施時,應使用高負壓瓦斯抽采系統進行抽采并利用。
第九章 在線監測
第五十四條? 瓦斯抽采礦井應按要求安設抽采參數在線監控系統,與安全監控系統并網管理,明確值守和維護人員,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或壓差、流量、溫度參數及設備的開停狀態等。
第五十五條? 井下抽采監控點應實現數值顯示。
第五十六條? 抽采瓦斯計量儀器應符合相關計量標準要求;計量測點布置應滿足瓦斯抽采評價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鉆場、重要考察鉆孔等布置測點。
第五十七條? 煤業公司要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分期實現礦井瓦斯抽采監控系統與煤業公司、集團公司聯網,建立管理制度,保證數據上傳準確、系統運行穩定。
第五十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中心對瓦斯抽采在線監控系統安裝、維護,定期檢查調校,保證瓦斯抽采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章 抽采效果評價
第五十九條? 礦井在采煤工作面投產前或掘進工作面開工前,應編制瓦斯抽采評價報告,報煤礦上一級公司批準。煤業公司必須建立抽采效果評價管理辦法,評價的資料管理納入工作面 經濟技術檔案。
第六十條? 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還應對即將回采的范圍以100m為一個單元再次進行抽采達標評價,煤巷掘進工作面每執行一次區域防突措施后,都必須進行一次抽采效果評價,由礦井總工程師批準。有地質構造帶或瓦斯異常帶時,應進行重點評價,報上一級公司備案。
第六十一條? 抽采評價標準執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章 考? 核
第六十二條? 按照礦井煤層瓦斯含量和抽采濃度,煤業公司每月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瓦斯抽采量、抽采濃度、瓦斯利用量分級考核。考核依據為《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區域瓦斯治理項目管理考核辦法》。
第六十三條? 嚴格瓦斯抽采量的考核,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執行“十條紅線”。
第六十四條? 煤業公司建立瓦斯抽采臺帳,掌握現場抽采情況,并每月報集團公司審查備案。
第六十五條? 集團公司每季度各抽查2-3處礦井,對煤業公司進行驗收、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規定相抵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13篇 監控系統執行瓦斯超限斷電特別管理規定
(一)機電專業在設計采煤工作面的供電系統時,必須考慮監控系統的斷電控制問題。一個工作面的供電電源不得超過2路,并且必須在同一個采區變電所或者在同一個移動變電站供電。供電系統圖必須交維修工區、準備隊工區、通修工區和在該工作面施工的采煤單位。因供電設計不規范而造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斷電,由機電專業負責,因供電系統圖提供不到位、不及時,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二)準備隊工區在給工作面供電時,要嚴格按照供電系統圖施工,不得隨意改變供電的開關。
(三)維修工區負責對監控設備供電并接通饋電開關的控制線,
(四)通修工區負責采煤工作面各類傳感器的安裝和接通監控系統的控制線。兩個單位必須同時施工,現場調試合格。
(五)采煤單位必須維護好監控電纜和各類傳感器,當發生傳感器損壞以及信號中斷等意外情況導致工作面斷電時,必須先維修好監控設備,然后再送電。由于監控設備維護不好而導致影響生產,由采煤單位自己負責。另外要按供電系統圖的要求給設備供電,嚴禁將進風巷內的電源接入回風巷的設備,每發現一次罰款2000元。
(六)每個掘進工作面要單獨供電,防止出現一套監控設備控制兩個掘進工作面或者兩個掘進工作面使用一路供電電源。要維護好各自的監控設備,每發現用木楔子擠接觸器、用電線短接繼電器和短接2#線等甩掉監控控制線的行為,罰款100元,并按嚴重違章處理當班跟班電工。
(七)施工單位要維護好甲烷傳感器,保持面貌清潔。在灑水、噴漿時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每發現一次傳感器面貌不好,罰款100元。
第14篇 瓦斯監測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礦瓦斯監測控系統的管理、充分發揮瓦斯監控系統對礦井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以下管理規定。
一、設置專用監控室。本礦決定設置一間專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值班室,不得兼作其他辦公場所。
二、配置專職管理和操作人員。本礦工程師負責對瓦斯監測控系統的管理和使用,督促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審查系統運行日志,根據采掘變化及時調整系統監測點面。本礦系統操作人員2名,操作責任人負責實時監控礦井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和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及運行情況,并作好記錄和報表報礦長、工程師審閱簽字。當班未報簽一次處罰值班員20元。
三、嚴格監控系統操作規程。
1、系統操作人員實行24小時值守,每班12小時監控,不得缺崗或他人隨意代崗。
2、嚴禁隨意關、停監控系統,嚴禁隨意拆除或改變監控設備聯接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否則違章一次處罰50元。
3、系統顯示井下瓦斯濃度超限、開停傳感器監控的設備停止運轉、主要風門開啟時,必須立即報告工程師和值班礦長,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作好記錄備查,否則發現一次處罰金100元。
4、定期檢查清除甲烷傳感器粉塵,清理氣窗,檢查風速負壓傳感器是否牢固、堵塞,檢查通信電纜接頭是否牢靠,檢查監控系統電腦及附設是否正常運行。否則發現一次隱患處罰20元。
5、堅持每天使用光學瓦檢器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按對檢結果對兩種設備進行調校,交作好記錄。如發現兩種設備讀數差值大于0.1%時在8小時內未及時調到校的,對當班瓦檢員和系統操作人員各處罰20元。
6、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必須隨工作面同步移動,掘進工作面傳感器掛放在距掘進頭5—10m,放炮前必須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后應立即恢復,否則發現一次處罰金50元。
四、監控設備系統的管理
1、井下設備及通信電纜由電工、安全員、瓦檢員負責日常檢查,注意防水、防碰撞、防意外損壞、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和報告值班礦長、工程師進行處理。
2、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必須由定崗的專職人員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監控室隨意操作或將電腦挪作他用,不得改動電腦上各種驅動盤和程序文件。
3、系統出現故障時,必須及時上報和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需拆修監控設備或變動系統圖和檢測點的名稱,應及時報告售后服務站進行處理后盡快恢復,同時報告安全管理站,并作好記錄。
第15篇 某礦瓦斯地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 隨著礦井開采深度的延深,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壓力、瓦斯含量越來越大,尤其在地質構造附近,瓦斯異常涌出嚴重威脅著安全生產。為杜絕瓦斯超限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訂規定。
第二條 地測科、通風科必須加強對瓦斯地質的研究。
1、地測科每月填繪一次14-1煤層瓦斯地質圖(1:5000),圖中要標明地質構造、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地質資料。
2、抽排區根據瓦斯地質圖,及時預測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況和突出危險性并制定相應的防突措施。
3、地測科要繪制11-2煤層瓦斯地質圖(1:5000),標明瓦斯異常涌出地點及地質構造異常帶。
4、通風負責劃分礦井突出危險性區域。
第三條 對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過斷層,必須有前探鉆孔資歷料,以準確控制層位,探明瓦斯賦存情況。
第四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過程中,地測部門必須定期驗證層位,掌握施工巷道方向、層位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五條 地測科于每月月底前按生產作業計劃編制地質預報,預報要內容充實、圖文并茂。
第六條 每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召開一次瓦斯地質分析會,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地測科要認真準備材料,總結上月工作面過斷層情況,預測下月各采掘工作面地質構造成對瓦斯的影響,并采取針對性措施,確保過斷層期間的安全。
第七條 地測科對地質構造的預測要準確、及時。
地質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及時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地質變化情況。
經常和基層區隊聯系,掌握有關的地質信息,了解抽排區打鉆遇構造情況,及時分析總結。
運用先進的三維地震勘探成果資料,并結合已掌握的地質資料,分析判斷構造規律。
地測科應與科研單位合作開展主采煤層軟煤厚度及分布規律的研究。
第八條 生產單位班組長、區隊長以及測氣員、安監員要密切注意地質構造,當頂、底板、煤層發生異常變化時,要及時向調度所、地測科匯報,調度所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現場鑒定,制定針對性措施,確保過地質構造成期間的安全。
第九條 抽排區要嚴格按設計參數施工鉆孔,測氣員、安監員、生產單位的班隊長要對打鉆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督,通風科隨時組織抽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有關人員。發現噴孔、頂鉆等情況,要及時向調度所、通風調度匯報。
第十條 通風科要實行不間斷的瓦斯監測,發現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異常以及瓦斯濃度超限時,要及時斷電,并匯報調度所,弄清原因后,才能人工恢復送電。
第十一條 過地質構造異常帶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強頂板管理,防止大面積片幫、冒頂,引起瓦斯超限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