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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空間預防職業病危害管理方案模板

      發布時間:2023-06-09 17:25:03 查看人數:44

      有限空間預防職業病危害管理方案模板

      有限空間預防職業病危害管理方案模板

      1總則

      1.1為消除或控制有限空間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缺氧、急性中毒等職業性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規范。

      1.2本規范所指空間是指與外界相對有限,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進入并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

      1.2.1經定時監測和持續進行機械通風,能保證在有限空間內安全作業,并不需要辦理許可的有限空間,稱為無需許可有限空間;1.2.2具有包含可能產生職業病有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對進入者產生吞沒危害、或具有內部結構,易使進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它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等特征的有限空間稱為需要許可有限空間。

      1.3本規范適用于用人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職業病危害防護。

      1.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由用人單位實施安全作業許可。

      1.5 用人單位應采取綜合措施,消除或減少有限空間的職業病危害以滿足安全作業條件。

      2一般職責

      2.1 用人單位的職責

      2.1.1按照本規范組織、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有限空間作業職業病危害防護控制計劃、空間作業進入許可程序和安全作業規程,并保證相關人員能隨時得到計劃、程序和規程。

      2.1.2確定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進入作業勞動者(以下簡稱作業者)和外部監護或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護者)及其職責。

      2.1.3在有限空間外設置警示標識,告知有限空間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2.1.4提供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培訓。

      2.1.5當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須評估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以確定該空間是否許可作業。

      2.1.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經允許的勞動者進入有限空間。

      2.1.7提供空間作業的合格的安全防護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及報警儀器。

      2.1.8提供應急救援保障。

      2.2作業負責人(有限空間作業的直接負責人)的職責

      2.2.1確認作業者、監護者的職業衛生培訓及上崗資格;

      2.2.2在有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程序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允許條件后,允許進入有限空間。

      2.2.4在有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安全作業許可所不允許的情況時,終止進入。

      2.2.4在有限空間作業完成后,在確定作業者及所攜帶的設備和物品均已撤離后終止許可。

      2.2.5檢查、驗證應急救援服務、呼叫方法的效果。

      2.2.6對未經許可試圖進入或已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3作業者(經用人單位審核、批準進入密閉空間作業的勞動者,)的職責

      2.3.1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持證上崗;

      2.3.2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2.3.3應與監護者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2.3.5發生下列事項時作業者應及時向監護者報警或撤離有限空間:

      (1)已經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癥狀和體征;

      (2)監護者和作業負責人下達了撤離命令;

      (3)探測到必須撤離的情況或報警器發出撤離警報。

      2.4監護者(當作業者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在空間外負責安全監護的人員)的職責

      2.4.1具有能警覺并判斷作業者異常行為的能力,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持證上崗;

      2.4.2準確掌握作業者的數量和身份;

      2.4.3在作業者作業期間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適時與作業者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信息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報。監護者在履行監測和保護職責時,不能受到其他職責的干擾。

      2.4.4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命令作業者立即撤離有限空間,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空間外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1)發現禁止作業的條件;

      (2)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3)空間外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險情;

      (4)監護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也應通知作業者撤離。

      2.4.5對未經許可靠近或者試圖進入空間者予以警告并勸離,如果未經許可者進入空間,應及時通知作業者和作業負責人。

      3 用人單位有限空間作業職業病危害防護綜合控制措施

      3.1設置空間警示標識,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

      3.2進入空間前,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和評價。

      3.3制定和實施空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控制計劃、空間進入許可程序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

      3.4 提供符合要求的監測、通風、通訊、個人防護用品設備、照明、安全進出設施以及應急救援和其他必須設備,并保證所有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勞動者能夠正確使用。

      3.5在進入空間作業期間至少要安排一名監護者在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3.6 指定專人按要求培訓作業者、監護者和作業負責人。

      3.7制定和實施應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權人員進行急救。

      3.8 制定和實施許可進入程序。

      3.9如果有多個用人單位同時進入同一密閉空間作業,應制定和實施協調作業程序,保證一方用人單位作業者的作業不會對另一用人單位的作業者造成威脅。

      3.10制定和實施進入終止程序。

      3.11當按照有限空間計劃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保護勞動者時,應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行重新評估,并且要修訂控制計劃。

      3.12進入作業結束后,許可文件或記錄至少存檔一年。

      4 有限空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控制計劃、有限空間進入許可程序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方面:

      4.1允許進入條件。

      4.2對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4.3隔離有限空間。應注意:

      4.3.1封閉危害性氣體或蒸氣可能回流進入空間的其他開口;

      4.3.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氣體、塵埃或泥土、水等其它自由流動的液體和固體涌入空間;

      4.3.3將空間與一切不必要的熱源隔離。

      4.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采取凈化、通風等措施,對有限空間充分清洗,例如水蒸氣清潔、惰性氣體清洗和強制通風等,以消除或者控制所有存于有限空間內的職業病有害因素。主要方法有水蒸氣清潔、惰性氣體清洗、通風。

      4.4.1水蒸氣清潔

      (1)適于空間內水蒸氣揮發性物質的清潔;

      (2)清潔時,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徹底清除空間內的有害物質;

      (3)清潔期間,為防止空間內產生危險氣壓,應給水蒸氣和凝結物提供足夠的排放口;

      (4)清潔后,應進行充分通風,防止空間因散熱和凝結而導致任何“真空”。在作業者進入高溫密閉空間前,應將該空間冷卻至室溫;

      (5)清洗完畢,應將空間內所有剩余液體適當排出或抽走,及時開啟進出口以便通風;

      (6)水蒸氣清潔過的空間長時間擱置后,應再次進行水蒸氣清潔;

      (7)對腐蝕性物質或不易揮發物質,在使用水蒸氣清潔之前,應用水、或其它適合的溶劑或中和劑反復沖洗,進行預處理。

      4.4.2惰性氣體清洗

      (1)為防止空間含有易燃氣體或蒸發液在開啟時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可用惰性氣體(例如氮氣或二氧化碳)清洗;

      (2)用惰性氣體清洗空間后,在作業者進入或接近前,應當再用新鮮空氣通風,并持續測試密閉空間的氧氣含量,以保證密閉空間內有足夠維持生命的氧氣。

      4.4.3通風

      (1)為保證足夠的新鮮空氣供給,應持續強制性通風;

      (2)通風時應考慮足夠的通風量,保證能稀釋作業過程中釋放出來的危害物質,并滿足呼吸供應;

      (3)強制通風時,應把通風管道伸延至空間底部,有效去除重于空氣的有害氣體或蒸氣,保持空氣流通;

      (4)一般情況下,禁止直接向有限空間輸送氧氣,防止空氣中氧氣濃度過高導致危險。

      4.5 設置必要的隔離區域或屏障。

      4.6保證空間在整個許可期內始終處于安全衛生受控狀態。

      5有限空間作業的許可管理

      5.1對空間作業實施許可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5.1.1 配備符合要求的通風設備、個人防護用品、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

      5.1.2應用具有報警裝置并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對許可的密閉空間進行檢測評價;檢測順序及項目應包括:

      5.1.2.1測氧含量。正常時氧含量為18%~22%,缺氧的空間應符合gb8958-規定,短時間作業時必須采取機械通風。

      5.1.2.2測爆。空間空氣中可燃性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0%。對油輪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箱、油罐的檢修,空氣中可燃性氣體的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

      5.1.2.3測有毒氣體。有毒氣體的濃度,須低于gbz2-2002所規定的濃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5.1.3當空間內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時,所使用的器具應達到防爆的要求。

      5.1.4當有害物質濃度大于idlh濃度、或雖經通風但有毒氣體濃度仍高于gbz2-2002所規定的要求,或缺氧時,應當按照gb/t18555-2002要求選擇和佩戴呼吸性防護用品。

      5.1.5所有作業者、監護者、作業負責人、應急救援服務人員須經培訓考試合格。

      5.2作業負責人可對滿足上述條件的空間簽署許可,經許可后作業者方可進入空間。

      5.3應保證所有的作業者能夠及時獲得進入許可,使作業者能夠確信進入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5.4 許可進入時間不能超過完成特定工作所需時間(按時完成工作,離開現場,避免由于超時引起的危害)。

      5.5空間的作業一旦完成,所有作業者及所攜帶的設備和物品均已撤離,或者在空間及其附近發生了許可所不容許的情況,要終止進入并注銷許可。

      5.6用人單位應將注銷的許可至少保存一年;在許可上記錄在進入作業中碰到的問題,以用于評估和修訂密閉空間計劃。

      6 有限空間職業病危害評估程序

      6.1在批準進入前,應對空間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檢測、評價,以判定是否具備容許進入的條件。

      6.2按照測氧、測爆、測毒的順序測定空間的危害因素。

      6.3持續或定時監測空間環境,確保容許作業的安全衛生條件。

      6.4確保作業者或監護者能及時獲得檢測結果。

      6.5如果許可作業者或監護者對評估結果提出質疑,可要求重新評估;用人單位應當接受質疑,并按要求重新評估。

      6.6對環境有可能發生變化的空間應重新進行評估。

      6.6.1當無需許可空間因某種有害物質濃度增加時,應重新評估,必要時應將其劃入有限空間。

      6.6.2 如果用人單位將有限空間重新劃歸為無需有限空間,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6.6.2.1如果有限空間沒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或不進入就能將有限空間內的有害物質消除,可以將有限空間重新劃歸無需有限空間。

      6.6.2.2如果檢測和監督結果證明有限空間各種危害已經消除,有限空間應當重新劃歸無需有限空間。

      6.6.3用人單位應當保存職業病危害因素已經消除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日期、空間位置、檢測結果和頒發者簽名,并保證作業者或監護者能夠得到。

      6.6.4如果重新劃入無需有限空間后,有害因素濃度增加,所有在此空間的作業者應當立即離開。并應重新評估和決定是否將此空間劃入有限空間。

      7與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的安全衛生防護培訓

      7.1用人單位應當培訓作業者、監護者和作業負責人,使其掌握在有限空間作業所需要的安全衛生知識和技能。

      7.2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對作業者進行培訓:

      7.2.1上崗前。

      7.2.3換崗前。

      7.2.3當有限空間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

      7.2.4用人單位如果認為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出現問題,或勞動者未完全掌握操作程序時。

      7.2.5制定和發布最新作業程序文件時。

      7.3培訓結束后,應當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姓名、培訓內容、培訓人簽名和培訓日期。

      8 呼吸器具的正確使用

      8.1用人單位應當只允許健康狀況適宜佩戴呼吸器具者使用呼吸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及進行有關的工作。

      8.2根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間的長短、消耗、最長工作周期、估計逃生所須的時間及其它因素,選擇適合的呼吸器具和相應的報警器具。

      8.3呼吸器具所供應的空氣質量應符合最新國家標準 。

      8.4供氣式呼吸器的供氣流量應保證面罩內保持正氣壓。

      8.5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空氣在輸送過程中受到污染:

      8.5.1空氣呼吸器具應依照制造商的指示,進行保養。

      8.5.2空氣氣源應避免導入已受污染的空氣。供氣質量應適合呼吸,不容許直接使用工業用途的氣源。

      8.5.3所有在有限空間使用的呼吸器具,應當保持良好狀態。

      9 承包或分包

      9.1 用人單位委托承包商(或分包商)從事有限空間工作時,應當簽署委托協議。

      9.1.1告知承包商(或分包商)工作場所包含密閉空間,要求承包商、分包商制定許可計劃,并保證有限空間達到本標準的要求后,方可批準進入。

      9.1.2 評估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能力,包括識別危害和有限空間工作的經驗。

      9.1.3 評估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具有承包商所實施保護勞動者預警程序的能力。

      9.1.4 評估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制定與承包商相同的作業程序。

      9.1.5在合同書中詳細說明有關有限空間計劃,有限空間作業所產生或面臨的各種危害。

      9.2承包商(或分包商)除遵守用人單位有限空間的要求外,應當:

      9.2.1從用人單位獲得所有有限空間的危害因素資料和進入操作程序文件;

      9.2.3制定與用人單位相同的進入作業程序文件。

      10 有限空間的應急救援要求

      10.1用人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機制,設立或委托救援機構,制定有限空間應急救援預案,并確保每位應急救援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實戰演練。

      10.2救援機構應具備有效實施救援服務的裝備;具有將作業者從特定有限空間或已知危害的有限空間中救出的能力。

      10.3救援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基本的急救和心肺復蘇術,每個救援機構至少確保有一名人員掌握基本急救和心肺復蘇術技能。還要接受作為作業者所要求的培訓。

      10.4救援人員應具有在規定時間內在有限空間危害已被識別的情況下對受害者實施救援的能力。

      10.5進行有限空間救援和應急服務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0.5.1告知每個救援人員所面臨的危害;

      10.5.2為救援人員提供安全可靠的個人防護設施,并通過培訓使其能熟練使用;

      10.5.3無論許可作業者何時進入有限空間,有限空間外的救援均應使用吊救系統

      10.5.4應將化學物質安全數據清單(msds)或所需要的類似書面信息放在工作地點,如果作業者受到有毒物質的傷害,應當將這些信息告知處理暴露者的醫療機構。

      10.6吊救系統應符合以下條件:

      10.6.1 每個作業者均應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繩索應從頭部往下系在后背中部靠近肩部水平的位置,或能有效證明從身體側面也能將工作人員移出有限空間的其它部位。在不能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或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情況下,可使用腕套,但須確認腕套是最安全和最有效的選擇。

      10.6.2 在有限空間外使用吊救系統救援時,應將吊救系統的另一端系在機械設施或固定點上,保證救援者能及時進行救援。

      10.6.3機械設施至少可將人從1.5米的有限空間中救出。

      11 進入許可的格式要求:見附錄

      11.1許可進入的空間名稱。

      11.2進入的目的。

      11.3進入日期和期限。

      11.4作業者名單。

      11.5監護者名單。

      11.6作業負責人名單。

      11.7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11.8進入有限空間前擬采取的隔離、消除或控制職業病危害的措施。

      11.9容許進入的條件。

      11.10進入前和定期檢測結果。

      11.11應急救援服務和呼叫方法。

      11.12進入作業過程中作業者與監護者保持聯絡的程序。

      11.13按要求提供的設備清單,如個人防護用品、檢測設備、交流設備、報警系統、救援設備等。

      11.14其他保證安全的必要信息,包括特定的環境信息,特殊的許可如熱工作業許可等也要注明。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職業病事故處理管理辦法(部長令 )

      gbz2-200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t18664-2002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 12942-9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3術語解釋

      13.1有害環境(hazardous atmosphere) 指在職業活動中可能引起死亡、失去知覺、喪失逃生及自救能力、傷害或引起急性中毒的環境,包括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

      (1)可燃性氣體、蒸氣和氣溶膠的濃度超過爆炸下限(lel)的10%;

      (2)空氣中爆炸性粉塵濃度達到或超過爆炸下限;

      (3)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8%或超過22%;

      (4)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

      (5)其它任何含有有害物濃度超過立即威脅生命或健康(idlh)濃度的環境條件。

      13.2立即威脅生命或健康的濃度。指在此條件下對生命立即或延遲產生威脅,或能導致永久性健康損害,或影響作業者在無助情況下從空間逃生。某些物質對人產生一過性的短時影響,甚至很嚴重,受害者未經醫療救治而感覺正常,但在接觸這些物質后12-72小時可能突然產生致命后果,如氟烴類化合物。 gb/t18664附錄b

      13.3準許進入條件。空間必須具備的、能允許勞動者進入并能保證其工作安全的條件。

      13.4空間計劃。指用人單位有限空間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綜合計劃,包括控制空間的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在空間中的安全和健康,勞動者進入空間的操作規范。

      13.5進入許可。用人單位提供的允許和限制進入空間的任何形式的書面文件。

      13.6許可程序。用人單位書面的操作程序,包括進入空間之前的準備、組織,從空間返回和終止后的處理。

      13.7吞沒。身體淹沒于液體或固態流體而導致呼吸系統阻塞窒息死亡,或因窒息、壓迫或被碾壓而引起死亡。

      13.8進入。指人體通過一個入口進入空間,包括在該空間中工作或身體任何一部分通過入口。

      13.9隔離。通過封閉、切斷等措施,完全阻止有害物質和能源(水、電、氣)進入有限空間。

      13.10吊救裝備。為搶救受害人員所采用的繩索、胸部或全身的套具、腕套、升降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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