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就是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組織安全生產的全部管理活動。通過對生產因素具體的狀態控制,使生產因素不安全的行為和狀態減少或消除,不引發為事故,尤其是不引發使人受到傷害的事故。使項目效益目標的實現,得到充分保證。
建設項目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實現效益等方面占有重要的位置。每當建設項目的管理過程結束,應該交付一件建筑產品。建設項目的效益性目標,正是通過建設項目而落實來實現的。建設項目要實現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工期、成本、質量、安全等的綜合目標管理。為此,則需對與實現效益相關的生產因素進行有效的控制。
安全生產是建設項目重要的控制目標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項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因此,建設項目必須把實現安全生產,當作組織施工活動時的重要任務。
一、安全管理的范圍
安全管理的中心問題,是保護生產活動中,人的安全與健康,保證生產順利進行。
宏觀的安全管理包括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的三個方面:
(1)勞動保護側重于以政策、規程、條例、制度等形式、規范操作或管理行為,從而使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身體健康,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
(2)安全技術側重對 '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的管理。包括預防傷亡事故的工程技術和安全技術規范·技術規定、標準、條例等,以規范物的狀態,減輕或消除對人的危脅。
(3)工業衛生著重工業生產中高溫、粉塵、振動、噪聲、毒物的管理。通過防護、醫療、保健等措施,防止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受到有害因素的危害。
從生產管理的角度安全管理概括為:在進行生產管理的同時,通過采用計劃、組織、技術等手段,依據并適應生產中人、物、環境因素的運動規律,使其積極方面充分發揮,而又利于控制事故不致發生的一切管琿活動。如在生產管理過程實行作業標準化,組織安全點檢,安全、合理的進行作業現場布置,推行安全操作資格確認制度,建立與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針對生產中人、物或環境因素的狀態,有側重采取控制人的具體不安全行為或物和環境的具體不安全狀態的措施,往往會收到較好的效果。這種具體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實現安全管理的有力的保障。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是施工生產因素的集中點,其動態特點是多工種立體作業,生產設施的臨時性,作業環境多變性,人機的流動性。
施工現場中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密集,機、料集中,存在著多種危險因素。因此,施工現場屬于事故多發的作業現場。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重點。也是預防與避免傷害事故,保證生產處于最佳安全狀態的根本環節。
直接從事施工操作的人,隨時隨地活動于危險因素的包圍之中,隨時受到自身行為失誤和危險狀態的威脅或傷害。因此,對施工現場的人機環境系統的可靠性,必須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分析、判斷、調整、強化動態中的安全管理活動。
安全管理是企業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門綜合性的系統科學。安全管理的對象是生產中一切人、物、環境的狀態管理與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種動態管理。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主要是組織實施企業安全管理規劃、指導、檢查和決策,同時,又是保證生產處于最佳安全狀態的根本環節。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內容,大體可歸納為安全組織管理,場地與設施管理,行為控制和安全技術管理四個方面,分別對生產中的人、物、環境的行為與狀態,進行具體的管理與控制。為有效的將生產因素的狀態控制好,實施安全管理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五種關系,堅持六項基本管理原則。
a、正確處理五種關系
(一)安全與危險并存
安全與危險在同一事物的運動中是相互對立的,相互依賴而存在的。因為有危險,才要進行安全管理,以防止危險。安全與危險并非是等量并存、平靜相處。隨著事物的運動變化,安全與危險每時每刻都在變化著,進行著此消彼長的斗爭。事物的狀態將向斗爭的勝方傾斜。可見,在事物的運動中,都不會存在絕對的安全或危險。
保持生產的安全狀態,必須采取多種措施,以預防為主,危險因素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危險因素是客觀的存在于事物運動之中的,自然是可知的,也是可控的。
(二,安全與生產的統一
生產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如果生產中人、物、環境都處于危險狀態,則生產無法順利進行。因此,安全是生產的客觀要求,自然,當生產完全停止,安全也就失去意義。就生產的目的性來說,組織好安全生產就是對國家、人民和社會最大的負責。
生產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續、穩定發展。生產活動中事故層出不窮,生產勢必陷于混亂、甚至癱瘓狀態。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危及職工生命或國家財產時,生產活動停下來整治、消除危險因素以后,生產形勢會變得更好。'安全第一'的提法,決非把安全擺到生產之上;忽視安全自然是一種錯誤。
(三)安全與質量的包涵
從廣義上看,質量包涵安全工作質量,安全概念也內涵著質量,交互作用,互為因果。安全第一,質量第一,兩個第一并不矛盾。安全第一是從保護生產因素的角度提出的,而質量第一則是從關心產品成果的角度而強調的。安全為質量服務,質量需要安全保證。生產過程丟掉哪一頭,都要陷于失控狀態。
(四)安全與速度互保
生產的蠻干、亂干,在僥幸中求得的快,缺乏真實與可靠,一旦釀成不幸,非但無速度可言,反而會延誤時間。速度應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我們應追求安全加速度,竭力避免安全減速度。
安全與速度成正比例關系。一味強調速度,置安全于不顧的做法、是極其有害的。當速度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暫時減緩速度,保證安全才是正確的做法。
(五)安全與效益的兼顧
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定會改善勞動條件,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煥發勞動熱性,帶來經濟效益,足以使原來的投入得以補償。從這個意義上說,安全與效益完全是一致的,安全促進了效益的增長。
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適度、適當,精打細算,統籌安排。既要保證安全生產,又要經濟合理,還要考慮力所能及。單純為了省錢而忽視安全生產,或單純追求不惜資金的盲目高標準,都不可取。
b、堅持安全管理六項基本原則
(一)管生產同時管安全
安全寓于生產之中,并對生產發揮促進與保證作用。因此,安全與生產雖有時會出現矛盾,但從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目的,表現出高度的一致和完全的統一。
安全管理是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與生產在實施過程,兩者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存在著進行共同管理的基礎。
國務院在《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明確指出:'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企業中備有關專職機構,都應該在備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管生產同時管安全,不僅是對各級領導人員明確安全管理貢任,同時,也向一切與生產有關的機構、人員,明確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責任。由此可見,一切與生產有關的機構、人員,都必須參與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擔貢任。認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門的事,是一種片面的、錯誤的認識。
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貢任制度的建立,管理責任的落實,體現了管生產同時管安全。
(二)堅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與不安全是相對的概念。如果把安全描述為平靜、正常、沒有事故,那么,發生了事故一定是不安全的。因此,事故與安全生產也就是相對的事件了。這里所說的事故指發生在生產過程中,違背人們意愿且又失去控制的事件。具體到生產活動中,'事故總是要構成人體傷害或造成財產損失的。雖然,人們并不希望發生任何事故,但是,事故卻總是在人們對危險因素控制不力,危險趨勢不可遏制后而突然發生。
從事施工生產活動,隨時隨地都會遇到、接觸、克服多方面的危險因素。一旦對危險因素失控,必將導致事故。在出現雷電、起重機超負荷時,如對它們失去控制,雷擊、起重機傾翻事故可能隨之發生。
探求事故成因,人、物和環境因素的作用,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從對人和管理兩方面去探討事故,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都是釀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人的不安全行為與人失誤
不安全行為是人表現出來的,與人的心理特征相違背的,非正常行為。人在生產活動中,曾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行為,必然是不安全行為。
人出現一次不安全行為,不一定就婁發生事故,造成傷害。然而不安全行為,一定會導致事故。既使物的因素作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也不能排除隱藏在不安全狀態背后的,人的行為失誤的轉換作用。
事故致因中,人的因素指個體人的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個體人的行為就是個體人遵循自身的生理原理而表現的行動。任何人都會由于自身與環境因素影響,對同一事故的反應、表現與行為出現差異。
不同的個體人在一定動機驅動下,為了某些單純目的,表現的處理行為很不一致。然而,不同的個體人都遵循同一程序,即行為起因 (動機) ,激勵 (因素影響,目的目標)。
人的自身因素是人的行為根據、內因。
環境因素是人的行為外因,是影響人的行為的條件,甚至產生重大影響。
(一)人的信息處理過程
人在自身因素基礎上,處理環境因素的刺激程度,是決定人的行為性質的關鍵。人對環境因素或外界信息刺激的處理過程,稱為人的信息處理過程。可簡單編成輸入(知覺、選擇、記憶處理 (識別比較、判斷、決策, 輸出 (行為指導)程序。
信息輸入大腦,經處理后形成決策。通過神經向相應的器官傳達決策指令,轉化為行為。行為形成后,器官又通過神經把行為反饋給大腦,以對行為的正確程度進行監測。
人能夠正確的執行決策所確定的行為,對創造良好的人機控制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二)人失誤
已造成事故的行為,必定是不安全行為。
人失誤指人的行為結果,偏離了規定的目標或超出可接受的界限,并產生了不良影響的行為。在生產作業中,往往人失誤是不可避免的副產物。
1.人失誤具有與人能力的可比性
工作環境可誘發人失誤,以及反映高崗位人員職責缺陷等特性。由于人失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生產中憑直覺、靠僥幸,是不能長期成功的維持安全生產的。
當編制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時,側重地考慮了生產和產品條件,忽視人的能力與水平,有促使發生人失誤的可能。
2.人失誤的類型
在各種性質、類型的生產活動中,從事生產活動的各類操作人員,都可能發生人失誤。而操作者的不安全行為,則能導致人失誤而發生事故。可以認為事故也是人失誤直接導致的結果。發生于管理者的人失誤,表現為決策或管理失誤,這種人失誤具有更大的危險性。
人失誤在不同條件下,不同的起因所引發的人失誤、不屬于同一類型。
(1)隨機失誤。由人的行為、動作的隨機性質引起的人失誤,屬于隨機失誤。與人的心理、生理原因有關。隨機失誤往往是不可預測,也不重復出現的。操作時用力的大小,時間差,遺忘等現象,屬于隨機失誤范圍的不同表現。
(2)系統失誤。由系統設計不足或人的不正常狀態引發的人失誤屬于系統失誤。系統失誤與工作條件有關,類似的條件可能引發失誤再出現或重復發生。在人形成習慣后,不能適應操作程序變化或偶然情況時,系統失誤會明顯出現。改善工作條件,加強職業訓練可以克服系統失誤。
3.人失誤的表現
一般是出現失誤結果以后,是很難預測的。比如遺漏或遺忘現象,把事弄顛倒,沒按要求或規定的時間操作,無意識動作,調整錯誤,進行規定外的動作等。
4.人的信息處理過程失誤
安全管理是為施工項目實現安全生產開展的管理活動。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重點是進行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的控制,落實安全管理決策與目標。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傷害,減少事故損失為管理目的。
控制是對某種具體的因素的約束與限制。是管理范圍內的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與手段,管理的重點是對生產各因素狀態的約束與控制。根據施工生產的特點,安全管理措施帶有鮮明的行業特色。
一、落實安全責任、實施貢任管理
施工項目承擔控制、管理施工生產進度、成本、質量、安全等目標的責任。因此,必須同時承擔進行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的責任。
(1)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管理活動。承擔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
(2)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抓制度落實、抓責任落實,定期檢查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及時報償。
1)項目經理是施工項目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2)各級職能部門、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3)全員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從經理到工人的生產系統做到縱向到底,一環不漏。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到橫向到邊,人人負責。
(3)施工項目應通過監察部門的安全生產資質審查,并得到認可。
一切從事生產管理與操作的人員、依照其從事的生產內容,分別通過企業、施工項目的安全審查,取得安全操作認可證,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除經企業的安全審查,還需按規定參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監察部核發的《安全操作合格證》,堅持'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出現特種作業無證操作現象時,施工項目必須承擔管理責任。
(4)施工項目負責施工生產中物的狀態審驗與認可,承擔物的狀態漏驗、失控的管理責任。接受由此而出現的經濟損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員均需與施工項目簽定安全協議,向施工項目做出安全保證。
(6)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的記錄,做為分配、補償的原始資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與訓練
進行安全教育與訓練,能增強人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知識,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人失誤。安全教育、訓練是進行人的行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進行安全教育、訓練要適時、宜人,內容合理、方式多樣,形成制度。組織安全教育、訓練做到嚴肅、嚴格、嚴密、嚴謹,講求實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員應具有基本條件與較高的素質
1)具有合法的勞動手續。臨時性人員須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接受入場教育后,才可進入施工現場和勞動崗位。
2)沒有癡呆、健忘、精神失常、顛癇、腦外傷后遺癥、心血管疾病、暈眩、以及不適于從事操作的疾病。
3)沒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處理、反饋信息的能力。
4)具有適于不同層次操作所必須的文化。
5)輸入的勞務,必須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質。經過正規訓練、考核,輸入手續完善。
(2)安全教育、訓練的目的與方式。安全教育、訓練包括知識、技能、意識三個階段的教育。進行安全教育、訓練,不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產知識,而且能正確、認真的在作業過程中,表現出安全的行為。
安全知識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產操作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訓練。使操作者逐漸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獲得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減少操作中的失誤現象。
安全意識教育。在于激勵操作者自覺堅持實行安全技能。
(3)安全教育的內容隨實際需要而確定
1)新工人入場前應完成三級安全教育。對學徒工、實習生的入場三級安全教育,重點偏重一般安全知識,生產組織原則,生產環境,生產紀律等。強調操作的非獨立性。對季節工、農民工三級安全教育,以生產組織原則、環境、紀律、操作標準為主。二個月內安全技能不能達到熱練的,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廢止勞動資格。
2)結合施工生產的變化、適時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一般每10天組織一次較合適。
3)結合生產組織安全技能訓練,千什么訓練什么,反復訓練、分步驗收。以達到出現完善化、自動化的行建筑企業的施工項目,是一個露天加工場,場內進行立體多工種交叉作業,擁有大量的臨時設施,經常變化的作業面,除了'產品'固定外,人、機、物都在流動,若不重視安全,則極易引發傷亡事故。本章就施工項目傷亡事故的預防和處理予以闡述。
一、工傷事故概述
(一)工傷事故的概念
工傷事故即因工傷亡事故,是因生產與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中指出,企業對于工人職員在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須按規定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其中給了兩個條件:一是生產區域,二是和生產有關。當前傷亡事故統計中除職工以外還應包括民工、臨時工,及參加生產勞動的學生、教師、干部。上述人員雖不在生產和工作崗位上,但是由于企業設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如塔吊、架子、大模板倒塌而造成的事故也應在統計之列。
(二)傷亡事故分類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文件,按傷害程度和嚴重程度可劃為以下七類:
(1)輕傷:凡職工受傷不屬于重傷,而歇工一天或一天以上的事故,均作為輕傷事故處理。
(2)重傷事故: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1)經醫師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4)嚴重骨折 (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傷害:大姆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7)腳部傷害:一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其他部位傷害嚴重的:不在上述各點以內,經醫師診查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備點,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基層工會個別研究,提出意見,由當地勞動部審查確定。
(3)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負傷的事故,均為多人事故。
(4)急性中毒。
(5)重大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多人重大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而不足十人的事故。
(7)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三)傷亡事故原因:系指直接使勞動者受到傷害的原因,主要有: (1)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機器工具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 (7)灼燙、(8)火災、(9)刺割、(10)高處墜落、 (11)坍塌、 (12)冒頂片幫、 (13)透水、(14)放炮、(15)火藥爆炸、(16)瓦斯爆炸、(17)鍋爐和受壓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傷害。
總結分析我國建筑企業近年來發生的因工傷亡事故,不難得出,建筑工地發生傷亡事故的基本原因有兩條:一是人的不安全行為;二是物質的不安全狀態。據統計80%以上的傷亡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所造成的。
二、預防事故的措施
為了便于掌握和切實達到預防事故和減少事故損失,應采取以下安全技術措施。
(一)改進生產工藝,實現機械化、自動化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建筑企業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加快了實現機械化、自動化的過程,促進了生產的發展,提高了安全技術水平,大大減輕了工人的勞動強度,保證了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如采取機械化的噴涂抹灰,提高了工效2~4倍,不但保施工生產場所,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項目領導。項目安技人員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及現場情況立即上報上級業務系統,并及時填寫傷亡事故表上報企業。
企業發生重傷和重大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含傷亡人數,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用最快的辦法分別報告企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管理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檢察院及工會。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轉告各自的上級管理部門。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迅速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切不可驚慌失措,要有組織,統一指揮。首先搶救傷亡和排除險情,盡量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注意,為了事故調查分析的需要,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亡和排除險情而必須移動現場構件時,還應準確做出標記,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為事故調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現場。
二、組織調查組
企業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經理、主管經理、業務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組開展調查。發生人員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指定的人員組織施工生產、技術、安全、勞資、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現場所在地區的市(或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死亡事故應按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安、監察、檢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調查組成員中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工作。
三、現場勘寨
調查組成立后,應立即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因現場勘察是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它涉及廣泛的科學技術知識和實踐經蟯。因此勘察時必須及時、全面、細致、準確、客觀地反映原始面貌,其勘察的主要內容有:
1.作出筆錄
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等; 現場勘察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
現場勘察起止時間、勘察過程;
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壞情況、狀態、程度;
設施設備損壞或異常情況及事故發生前后的位置;
事故發生前的勞動組合,現場人員的具體位置和行動;
重要物證的特征、位置及檢驗情況等。
2.實物拍照
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現場周圍環境中的位置;
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現場各部位之間的聯系;
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現場的中心情況;
細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跡物、致害物等。
人體拍照:反映傷亡者主要受傷和造成傷害的部位。
3.現場繪圖
根據事故的類別和規模以及調查工作的需要應繪制出下列示意圖:
建筑物平面圖、剖面圖;
事故發生時人員位置及疏散 (活動)圖;
破壞物立體圖或展開圖;
涉及范圍圖;
設備或工、器具構造圖等。
四、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分析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認真調查研究,搞清事故原因,以便從中吸取教訓,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分析的步驟和要求是:
(1)通過詳細的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耍弄清事故的各種產生因素,如人、物、生產和技術管理、生產和社會環境、機械設備的狀態等方面的問題,經過認真、客觀、全面、細致、準確地分析,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2)事故分析時,首先整理和仔細閱讀調查材料,按gb6411一86標準附錄a,對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法、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等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3)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應根據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通過對原因的分析、確定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責任者。
(4)確定事故的性質。工地發生傷亡事故的性質通常可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事故的性質確定后,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和手段了。
(5)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防止發生類似事故的具體措施,并應定人、定時間、定標準,完成措施的全部內一、確定事故性質與責任
在項目上出現傷亡事故以后,項目領導以及上級趕赴現場的有關人員,應慎重地對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以便確定事件是因工傷亡事故,還是其他事件;否則盲目確認,會人為的造成錯案。如坤93年**公司一宿舍樓 (已竣工),施工人員最后按甲方要求清洗地面和暖氣管線上的污物時,一民工在清理完三樓時,返回四層推開窗戶跳樓而亡。經檢察部門清理遺物時發現一本日記,上面清楚的寫著:'我對不起父母和生病的愛人,上帝在向我招手……'。其兄趕來北京時一到單位便說:'我來晚了,如果我接到他的信以后立即趕來,事情就不會發生了'!公安部門經過反復驗證、確認為'自殺刑事案件。因此初步認定事件的性質十分重要,一旦認定確系因工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就應根據國家和本地區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一般方法是,在已查清因工傷亡事故的原因的基礎上,分析每條原因應由誰負責。按常規可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并根據具體內容將責任落實到人頭上。
直接責任者,指在事故發生中有辦須因果關系的人。如安裝電器線路,電工把零線與火線接反,造成他人觸電身亡,則電工便是直接責任者。
主要責任者,是在事故發生中屬于主要地位和起主要作用的人。'如某工地一工人違章從外腳手架爬下時,立體封閉的安全網系繩脫扣,將其摔下致傷,因此綁扎此處安全網的架子工便自然成了主要責任者。
重要責任者,是在事故責任者中,負一定責任,起一定作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人。如某公司在職工中實施了聯互保協議,一工人違章乘坐提升物料的吊盤下樓,卷揚機司機不觀察情況盲目啟動下降,同班組與乘坐者簽協議的工人也不制止,結果吊盤墜下時造成乘坐者蹲傷,他本人是直接責任者,司機是主要責任者,協議互保人就應是重要責任者。
領導責任者,是指忽視安全生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違章指揮,冒險蠻干、對工人不認真進行安全教育,不認真消除事故隱患;或者出現事故以后仍不采取有力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單位領導。如某工地領導只重視進度,強行讓工人加班加點,工人隨意拆除防護設施而視而不見,造成事故,工地的主要領導和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均為領導責任者。
二、嚴肅處理事故賀任者
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進行教育,使其認識凡違反規章制度,不服管理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者,就是犯法行為,就構成了觸犯 '勞動法'、'刑法',要受到法律制裁,情節較輕的也要受到黨紀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況者,應給予必要的處分。
(1)已發現明顯的事故征兆,不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隱患,以致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者。
(2)不執行規章制度,對各級檢查人員發出的整改意見、指令拒不服從,帶頭或指使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
(3)已發生過事故,仍不接受教訓,不采取和不執行預防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生者。
(4)經常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屢教不改,以致引起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傷害或財產損失者。
(5)任意拆除安全設備和安全裝置者。
(6)對工作不負責任或失職,造成事故者。
對事故責任者的嚴肅處罰,是企業和國家運用法律手段搞好安全生產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全體職工的一種教育,因此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
三、穩定隊伍情緒、妥善處理善后工作
事實證明,工地一旦發生傷亡事故,就會打亂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會使干部精神緊張,職工思想波動,隊伍情緒低落,使企業的經濟、社會效益受到不良影響,如果處理不好會影響企業內部乃至局部社會的安定團結局面。因此穩定隊伍,妥善處理事故顯得十分重要。一般情況應采取以下方法:
(1)事故發生以后,工地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并發出停工令,讓大部分職(民)工撤離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而增加損失。
(2)項目經理或主管領導應立即召開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應急措施,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和行政生產管理小組,以便有秩序的開展工作。
(3)待事故調查組基本搞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責任后,事故單位應在調查組參與下,組織事故分析會議,從事故事實中找出責任者和血的教訓,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措施,用以教訓和提高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能力。
(4)事故發生后,應盡快通知傷、亡者的家屬、搞好接待和安撫工作,如實地向其親屬介紹事故情況,取得諒解和協助。
(5)根據國家和地區有關處理傷、亡事故的規定做好醫療和撫恤備工作。
第2篇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遏制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實現安全環保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二章 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條 凡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自項目立項到投產均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 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
嚴格執行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按安全、環境監管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第五條 工程設計階段:
一般建設項目按兩個階段進行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一)初步設計: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編制《安全設施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具體落實安全環境保護措施與概算投資。安全設施、環境保護專篇編制完成后,并隨項目初步設計一并提交評審。
(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設計單位應遵循經評審通過的安全、環境保護專篇的相關要求予以落實。
第六條 施工階段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項目實施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遵循國家、省及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做好項目建設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各項工作。
(1)建立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2)制定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目標及貫徹落實、監督檢查、考核獎懲措施。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安全意識。
(4)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檢查、考核工作,杜絕違章作業,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條 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一)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并擬投入試生產時,項目實施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及主要設備供應單位對項目投入試運行的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核查,經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審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
(二)建設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由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完成項目的安全與環境保護竣工驗收資料的匯總審核、申報審批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3篇 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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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三條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是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設計報告中
'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編制依據。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必須在可行性研究設計報告編制之前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
凡未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的開工在建的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須補做安全衛生預評價;幾未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已經竣工投產的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須對其安全衛生現狀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條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由建設項目主體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具有安全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為了從設計源頭上加強和規范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的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負責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技術審查工作和安全衛生竣工驗收評價工作。
第六條水電水利行業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竣工驗收評價專題報告的主要內容和有關規定,仍執行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電規辦[2001]0026號文)。
第七條在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設計管理中將安全衛生作為強制性實施的專題審查項目。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向國家(省人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備案實行分級管理。
下列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l.國務院審批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工程);
2.屬于國家核設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工程);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工程);
4.國家有明確要求的建設項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報送建設項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務本規定由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務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海港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安全管理對策探析
海港工程就是在港口、碼頭、堤壩等建造于入海口和江河附近的工程設施,以及一些相關的配套設施,比如裝卸設施、進港航道、水上導航設施等。海港工程項目的建設,能夠更加良好地利用河、海、江、湖等水體資源。為了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設質量,增強海港工程的建設管理,一定要采取保證信息安全的措施。本文將從移動存儲設備管理、紙質文檔資料管理、辦公設備和工地設備管理三個方面介紹海港工程當中保證信息安全的具體對策。
信息技術的發展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是多種多樣的,體現在各個行業和各個領域。對于海港工程的建設來說,信息安全是極為重要的。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等等。實行信息安全管理,能夠防止建設項目和建設單位的機密發生泄漏,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設效率和建設質量,讓企業收獲更多的經濟效益。對于現代的工程建設來說,各種資料、數據信息的載體已經從紙張向移動存儲設備轉移。各種病毒、木馬程序和間諜軟件給信息安全帶來嚴重的威脅。為了保護海港工程中的重要信息,必須要采取針對性的對策和措施。
一、對移動存儲設備的管理
(一)限制外接。在海港工程各種數據和資料的傳遞過程中,需要通過外接設備或者網絡接口來進行[1]。在這一過程當中,很容易被黑客攻擊,對系統進行入侵,竊取海港工程的重要信息和資料。所以在傳輸信息和資料時,要嚴格限制外接設備與網絡接口的使用。一方面,要對打印機、刻錄機、光驅、軟驅等常用的外接設備的使用作出限制,實行集中管理與統一使用。這些設備只能用于海港工程的信息傳輸,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對于用不到的設備要及時封禁。平時要有專門的設備管理人員將設備進行編號,分別進行保管,使用時要提前申請,用完后要及時交還。另一方面,要限制內部人員的行為,不得將外接設備和網絡接口用于私人目的,不得私自以打印、刻錄的形式竊取工程信息,不得違反外接設備和網絡接口的使用規范。
(二)刻錄和打印。除了加強對外接設備和網絡接口進行管理,防止在數據傳輸過程中發生資料泄露之外,還要加強對內部網絡非法打印、光盤刻錄等行為的打擊[2]。如果由于工作需要進行光盤刻錄行為,必須要向信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批以后方可進行。光盤刻錄要到專門部門當中去進行,并且由相關部門全程跟蹤光盤的流向,避免用于私人目的。對于打印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屏蔽用戶主機的打印接口,防止用戶私自打印。如果需要打印,要向信息管理中心發送申請,取得許可之后,到打印部門進行打印。在打印的時候,要保證資料從電腦傳輸到打印機的過程中不會被截取,打印之后的文件不得隨意閱讀或者拿走。信息管理部門要根據文件的價值劃分文件的保密級別,分別制定打印規范條款,實行信息的精細化管理。
(三)存儲設備。在海港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很多施工單位和部門之間都需要通過軟盤、磁盤、光盤來傳遞信息。一旦這些載體丟失、被盜、發生損壞,都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事故,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甚至泄露企業和國家機密。廢棄的軟盤、磁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仍然具有一些磁力特性,一旦發生永久性的磁化反映,就容易造成內部存儲信息的泄露[3]。所以,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中心要控制廢棄存儲設備的流通范圍,將不再使用的存儲設備交給保密機構進行統一的脫密和銷毀,還要做好登記和記錄。
二、對紙質文檔資料的管理
雖然海港工程的建設已經加大了對移動存儲設備的依賴程度,但是仍然需要大量的紙質文檔來記錄、保存、傳輸各種機密信息。為了確保海港工程建設的信息安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紙質文檔資料進行管理。首先,要制定紙質文檔資料的保密條例,防止文檔的非法閱讀、非法調用和非法復印。其次,在制作紙質文檔和紙質文件的時候,草稿紙、復寫紙、計算機表格、演算紙等制作過程中的廢棄用具也不能隨意丟棄,要嚴格按照保密條例的規定進行銷毀,避免資料泄露。最后,對于文檔資料的傳閱范圍和傳閱步驟也要進行嚴格規定。同時,對于各種公共媒體上的報道,也要進行審核,避免涉密信息被公諸于眾。
三、對辦公設備和工地設備的管理
(一)辦公設備的管理。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部門要將辦公所用的電腦設備劃分為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涉密計算機必須要進行登記,按照編號分配人員進行專門管理。而非涉密計算機嚴禁儲存涉密信息。信息安全管理要綜合從信息技術、安全管理策略、安全管理措施等多個角度來考慮信息管理體制背后所隱藏的風險。信息管理部門需要通過網絡軟件監控各個計算機的工作狀況,尤其是涉密計算機的工作狀況,審核項目內部網絡和項目內外網絡間的數據傳輸、信息交流。另外,信息管理軟件還要記錄各個工作人員和用戶的操作情況,在發生風險的時候發出警報信號,在發生非法操作的時候能夠留下記錄,以便工作人員尋求證據。
(二)工地設備的管理。由于信息技術的發達,信息傳輸手段變得多樣化,所以信息發生泄露的可能性也增大,給信息安全管理帶來了難度。對此,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部門需要提高警惕,防止落入信息系統、設備、部件當中一些人為設置的陷阱。比如,一些從境外引入的信息產品和施工設備,都可能存在“陷阱”,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信息泄露。這就需要在施工之前對設備進行嚴格的技術審查和安全審查,并且為這種“陷阱”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另外,在海港工程的建設過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項目內部的通訊。比如對通信信號進行加密,或者是對外部信號進行屏蔽等。
四、結論
海港工程的建設,能夠更好地利用我國的水體資源,促進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我國的工程建設已經出現了信息化的趨勢,資料、數據、信息的存儲和傳輸已經開始從紙張形式轉變成電子形式。為了保護企業和國家的機密,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設效率和建設質量,必須加強對海港工程的信息安全管理。對此,要成立專門的信息管理部門,加強對移動存儲設備、紙質文檔資料、辦公設備和工地設備的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
第5篇 某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減少或消除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36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技術改造和引進等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中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防護設施的投資和評價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是指為保證從業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設立的設備、裝置和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五條建設項目在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個階段都必須符合國家職業安全方面法規、標準的規定和已經審定的設計文件。
第六條建設項目所需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設備、器材、檢測儀表等,應嚴格按設計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訂貨,如需變更應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對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儀表等入庫后應按規定存儲、保養。第七條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訂貨、安裝、調試、檢驗及竣工驗收等按國家、行業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防爆電器、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測儀器、裝置和設備應向有資質的廠家訂貨,產品應有出廠合格證,并提供產品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以下單位和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實施負責:
(一)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工程實施主管部門和所屬產權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分別對各自主管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二)項目主管單位應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的規定,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前通知生產安環部門,并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由生產安環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需要辦理相關的核準和備案手續,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項目主管單位應協助管理和指導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執行“三同時”的管理規定。
(三)公司生產安環部對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實施實行監督管理。參加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設計審查和組織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預評價、驗收評價,參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項目的籌建,參加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重大職業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圖會審,參加引進項目職業安全技術應用的談判、簽約。
第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安全“三同時”管理。
公司生產安環部負責監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資建設或主管的建設項目,并按國家規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審查、核準和驗收。
第二章職業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評價包括預評價和驗收評價。
預評價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由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行業預評價資質和條件的中介機構承擔;驗收評價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進行,由項目部門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行業驗收評價資質和條件的中介機構承擔。公司生產安環部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條件,對承擔職業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資質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編制職業安全評價報告: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屬于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上述的其他建設項目,公司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規定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職業安全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本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專門章節論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設計人員,應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國家安全預評價資質和條件的中介機構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項目設計單位應將安全預評價報告作為初步設計的依據。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送審稿)編制完成后,項目生產安環部門應按規定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由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評審機構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并據此下達意見。建設項目生產安環部門應將評價機構依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后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時報送相關單位和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列有職業安全設施設計內容。設計單位在編寫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必須有《職業安全專篇》,其深度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設計人員,應對安全防護設施的設計負責。
第十七條項目主管單位在初步設計會審前,應向同級安全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說明書、安全設施情況等資料。施工圖會審時,應審查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在各專業施工設計中的落實情況。沒有征得生產安環部門的同意,在初步設計中已批準的安全設施不得變動或削減。
第四章職業安全設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不得因資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減或降低標準。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主管單位和生產安環部門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圖施工,確保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需要變動安全設施設計的,應征得設計單位和生產安環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對可能導致職業傷害的隱蔽工程,在封閉時必須通知設計單位、產權單位及生產安環部門參加,待檢查合格后方可封閉。并責成施工單位做好原始記錄,在工程建成后交給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職業安全標準對安全設施施工進行監理,并對其做出的監理結論負責。
第五章安全專項驗收
第二十二條在組織試生產調試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在建設項目試運行30日至180日內,應進行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生產安環部門應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國家安全驗收評價資質和條件的中介機構編制安全專項驗收評價報告。并申請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專項驗收。
第二十三條對生產作業場所產生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高溫、噪聲、振動等的檢測與考核應以生產安環部門委托的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項目主管單位對驗收中提出的安全設施方面的問題,應認真組織落實整改。對存在有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不得強行投產。
第二十五條在建設項目進行安全專項驗收時,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應協助生產安環部門收集有關驗收所需資料: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和職業安全設施設計實施情況的書面材料;
(二)特種設備使用證及相關檢測驗收資料(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網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
(四)試生產中發現的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問題的整改措施;
(五)針對生產安環部門組織專項檢查驗收時所提意見的整改報告;
(六)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職業安全專項驗收資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扣責任部門單位1000元,并按國家及公司有關要求補齊相關手續和資料后方可施工或投產。
第6篇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簡易程序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規范和簡化部分規模小、危險程度較低或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簡易審查項目)的安全審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適用本規定。
(1)不含原藥合成的農藥加工、復配、分裝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2)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過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膠粘劑及類似產品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3)工業氣體充裝系統的改建、擴建,為特定裝置配套的工業氣體制造成型或成套設備、遠程監控現場制氮裝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學反應過程的以危險化學品為原料進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裝,如助焊劑、稀釋劑、顯影液等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5)儲存下列可燃液體(含液化烴類,依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液化烴、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建設項目:
①甲a類液體≤50m3的儲罐;
②甲b、乙a類液體≤100 m3的儲罐;
③乙b類液體≤200 m3的儲罐;
④丙類液體≤500m3的儲罐。
(6)儲存下列氣體(含液化氣體和壓縮氣體)的建設項目:
①可燃、助燃氣體≤20 m3的儲罐;
②其他氣體單罐容積≤30 m3,總容積≤100 m3的儲罐。
(7)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50m2的小型倉庫,儲存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小于25m2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0m2的倉庫的建設項目;
(8)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企業改建儲存設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儲存設施。
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不適用本規定:
(一)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保證簡易審查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保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監測監控措施和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四條 負責簡易審查項目安全審查的部門(以下簡稱許可部門),由各市安監局確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產裝置改變,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增加產品品種進行的技術改造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小規模環保治理項目等,也可參照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前,組織對項目安全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形成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報告主要包括:
(一)項目與周邊環境、設施的相互影響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三)主要工藝、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現有安全生產條件的影響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和有關專家,對簡易審查項目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并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
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技術管理人員和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和確認,研究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落實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和規范簡易審查項目試生產(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
簡易審查項目試生產(使用)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 試生產(使用)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面的安全評價,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并對項目可研階段的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分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結論。驗收評價報告總體評價結論應當明確、完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結束前,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許可部門提出簡易審查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提交以下申請文件資料。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和施工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五)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單位組織評審的評審意見;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八)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備案文件復制件;
(九)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十一)許可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 許可部門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后,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進行形式審查和專家組審查。
專家組審查,一般采用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技術性審查,對生產、儲存裝置(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對建設單位整改情況提出復核意見。
第十一條 許可部門應當根據形式審查和專家組審查、復核意見組織進行集中審議,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過簡易審查項目安全審查的結論。
簡易審查項目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 許可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十三條 除安全審查相關的程序和內容適用本規定外,對簡易審查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與《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實施。
第7篇 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管理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
2、“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論證;
2)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項目的文件;
3)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時,應當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4)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安全預評價;
5)對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6)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7)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前,公司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8)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 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
5.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6、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接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主管總經理批準。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7、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8、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9、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10、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焊接、設備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11、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12、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13、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14、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5、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16、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7、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18、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19、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20、超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21、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22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23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24、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25、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26、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27、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8篇 建設項目施工改造安全管理辦法
為安全、優質、高效完成施工改造作業項目,特對施工改造安全作業文件及現場安全管理做如下規范和要求。
一、安全作業文件要求:
1、施工改造前必須與板材煉鋼廠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在辦理施工安全協議時,施工單位必須攜帶施工改造方案、企業的安全資質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安全負責人資質證、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準入證。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及證件復印件、危險源辨識材料及風險評價報告、安全標準化作業指導卡、特種設備檢驗證明。
2、施工改造過程中,涉及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動火票》。
3、涉及危險介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介質停送(或設備啟停機)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設備檢修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抽堵盲板作業許可證》。
二、現場6s管理要求:
1、施工區域要與生產區域有明顯界限;
2、施工用的工器具要實現定置擺放,且有明顯標識;
3、生活垃圾要定
點存放,設有標識和負責人,不準隨意堆放或亂扔。
4、施工產生的垃圾、廢棄物要定點存放,日產日清。
三、施工組織管理要求:
1、每日召開施工改造平衡會,改造辦、施工單位排定第二天的施工計劃,并以書面方式報相關科室和在線車間,便于車間、相關科室掌握、了解施工情況。
施工單位負責人要匯報當天安全管理情況,下步存在的危險及防范措施。
2、到各區域施工前必須與所在車間取得聯系,未經在線車間許可,施工人員一律不得擅自進入施工或生產現場。車間要建立登記手續。
3、施工單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要佩戴明顯標識。
4、安全科、改造辦每天組成檢查組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對性質嚴重、威脅較大的,有權停止施工,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5、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專門召開施工改造動員會,對所有參與施工改造工程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6、施工改造單位嚴禁將工程分包、轉包。
7、在建車間要明確施工改造現場負責人,便于與施工單位協調溝通施工改造存在的問題。
四、施工過程管理要求:
1、高空作業地面要設置警戒帶,并委派專人進行監護,防止人員誤入。
2、所有施工動火,現場要設專人監護,配備滅火器,清理可燃物及余火,且采取鋼花飛濺措施。電焊機使用要規范,特別是二次線不準超過2個接頭,接頭要采取絕緣包扎,接地線不準接在生產設備框架上。上層水、電焊作業要對下方設備及易燃處(電纜、皮帶等)做好防護。電焊機使用后要切斷電源,防止留有隱患。
3、每天進入現場前,要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列隊安全喊話,告知存在的危險及防范措施。
4、嚴格執行聯系確認制、監護制;執行“誰施工、誰掛牌;誰掛牌、誰摘牌”的原則;執行能源介質停送掛牌制;不得擅自停送電或開動設備及介質閥門;設備試車運行時,必須做好聯系和確認,防止誤操作。(嚴格按煉鋼廠停電掛牌管理要求執行)
5、區域內的坑、井、孔洞、臨邊四口必須設置硬護欄,護欄標準規范,跳板鋪滿跳。
6、吊裝作業時,必須對鋼絲繩、卡具、吊點和吊運部位進行確認,楞刃處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吊物下方嚴禁站人。
7、進入煤氣區域必須攜帶煤氣檢測儀,保證二人以上。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施工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禁止接、打電話,如必需接聽,需停止作業,在確定的安全地點接聽。
10、嚴格執行煉鋼廠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嚴禁違反集團公司二十條禁令要求。
五、現場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現場安全管理要做到“四個嚴禁”。
安全條件不具備,嚴禁作業。
安全裝置不可靠,嚴禁作業。
聯系確認不落實,嚴禁作業。
交叉施工不溝通,嚴禁作業。
六、未盡事宜按集團公司相關要求執行。
第9篇 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簡易程序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規范和簡化部分規模小、危險程度較低或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簡易審查項目)的安全審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適用本規定。
(1)不含原藥合成的農藥加工、復配、分裝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2)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過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膠粘劑及類似產品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3)工業氣體充裝系統的改建、擴建,為特定裝置配套的工業氣體制造成型或成套設備、遠程監控現場制氮裝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學反應過程的以危險化學品為原料進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裝,如助焊劑、稀釋劑、顯影液等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5)儲存下列可燃液體(含液化烴類,依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液化烴、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建設項目:
①甲a類液體≤50m3的儲罐;
②甲b、乙a類液體≤100 m3的儲罐;
③乙b類液體≤200 m3的儲罐;
④丙類液體≤500m3的儲罐。
(6)儲存下列氣體(含液化氣體和壓縮氣體)的建設項目:
①可燃、助燃氣體≤20 m3的儲罐;
②其他氣體單罐容積≤30 m3,總容積≤100 m3的儲罐。
(7)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50m2的小型倉庫,儲存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小于25m2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0m2的倉庫的建設項目;
(8)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企業改建儲存設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儲存設施。
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不適用本規定:
(一)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保證簡易審查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保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監測監控措施和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四條負責簡易審查項目安全審查的部門(以下簡稱許可部門),由各市安監局確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產裝置改變,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增加產品品種進行的技術改造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小規模環保治理項目等,也可參照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前,組織對項目安全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形成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報告主要包括:
(一)項目與周邊環境、設施的相互影響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三)主要工藝、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現有安全生產條件的影響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和有關專家,對簡易審查項目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并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
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技術管理人員和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和確認,研究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落實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和規范簡易審查項目試生產(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
簡易審查項目試生產(使用)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試生產(使用)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面的安全評價,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并對項目可研階段的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分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結論。驗收評價報告總體評價結論應當明確、完整。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結束前,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許可部門提出簡易審查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提交以下申請文件資料。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和施工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五)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單位組織評審的評審意見;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八)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備案文件復制件;
(九)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十一)許可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許可部門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后,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進行形式審查和專家組審查。
專家組審查,一般采用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技術性審查,對生產、儲存裝置(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對建設單位整改情況提出復核意見。
第十一條許可部門應當根據形式審查和專家組審查、復核意見組織進行集中審議,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過簡易審查項目安全審查的結論。
簡易審查項目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許可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十三條除安全審查相關的程序和內容適用本規定外,對簡易審查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四條本規定與《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實施。
第10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解釋
3.1本規定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3.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4 管理職責
4.1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對公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4.2安全監察部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5 管理內容
5.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5.1.1公司重點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5.1.1.1儲存(包括長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5.1.1.2重點建設項目。
5.1.2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對本規定確認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1.2.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5.1.2.2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5.1.2.3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5.1.2.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5.1.3 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5.1.4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5.2.1 公司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5.2.2 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2.2.1設計依據;
5.2.2.2建設項目概述;
5.2.2.3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場地布置;
5.2.2.5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5.2.2.6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2.2.8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5.2.2.9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5.2.2.11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5.2.2.12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5.2.2.13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5.2.3本規定確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責任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監察部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5.2.3.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5.2.3.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5.2.3.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5.2.3.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5.2.3.5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5.2.3.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監察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2.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工建設:
5.2.4.1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5.2.4.3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5.2.4.4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5.2.4.5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經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5.2.5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5.2.5.1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5.2.5.2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5.2.6本規定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安全技術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3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5.3.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5.3.2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責任單位及設計單位提出。建設責任單位及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做好檢查監督工作。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5.3.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5.3.4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建設責任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安全監察部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5.3.5 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安全技術監察部備案。
5.3.6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安全監察部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5.3.7 本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5.3.7.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5.3.7.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5.3.7.3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5.3.7.4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5.3.7.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3.7.6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5.3.7.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監察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3.8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5.3.8.1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5.3.8.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5.3.8.4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5.3.8.5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
5.3.8.6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5.3.8.8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5.3.9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安全監察部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3.10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監察部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5.4法律責任
5.4.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規定的,安全監察部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4.2建設責任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4.3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產停業整頓:
5.4.3.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監察部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5.4.3.2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5.4.3.2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5.4.4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
5.4.5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5.4.5.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5.4.5.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的;
5.4.5.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5.4.5.4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的。
上述情況視情節嚴重酌情考核。
6 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的處罰由安全監察部決定。安全監察部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
7 附則
7.1本制度提出部門:安全監察部
7.2本制度歸口部門:安全監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xxx
7.4本制度初審人:xxx
7.5本制度審核人:xxx
7.6本制度批準人:xxx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11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一、目的和依據:為貫徹“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投產后符合職業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包括挖潛、革新、改造的建設工程項目及勞動保護措施、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凡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生產類別為甲類、乙類、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包括承攬加工、運輸等項目)由控股公司安全部門審批、驗收。
三、具體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職業健康和安全、衛生等方面的有關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中職業健康和安全技術設施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設的職能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中實施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時”。
(1)在組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時,應有職業健康和安全論證內容并將論證結果載入論證文件。
(2)在編制或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計劃任務時,應編制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相應采取的技術措施和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項目概算。
(3)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在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有安全部門、工會參加,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4)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認真貫徹本規定,并在項目管理的有關文件中做出相應的規定。督促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嚴格執行。
(五)公司主管建設職能的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中實施“三同時”全面負責。
(1)在編制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2)初步設計會審前,必須將有關圖紙資料報送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3)建設部門對項目設計、施工應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門、工會對項目“三同時”實施督促檢查。
(4)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職業健康和安全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安全部門對其效果做出評價,在人員培訓時要有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內容,并制訂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制度。
(5)項目驗收前二十天,建設部門應將試生產中職業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有關資料送安全部門審批后,再報送上級有關部門最后審批。
(6)對驗收中提出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應積極安排人力、物力、財力按期解決,并將整改情況上報安全部門。
(六)設計單位要對建設項目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計負責。
(七)施工單位要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嚴格按圖和設計要求施工。
第12篇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的安全管理,提高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施工過程中的人員安全與健康,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做到項目的安全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程,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執行好“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條 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項目總指揮是項目建設的安全負責人,副總指揮是項目建設的技術負責人,項目組負責人對項目建設安全負主要責任。
第四條 各類施工承包商是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 項目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從嚴治理,做到嚴明職責、嚴密制度、嚴肅紀律、嚴格考核。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
第二章 安全目標與措施
第七條 安全控制目標
(1)、杜絕重傷和死亡事故;
(2)、杜絕基建施工、工程安裝、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
⑶、一般負傷率控制在8‰;
⑷、減少一般性事故;
第八條 安全基本措施
(1)、施工現場實現全員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施工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率100%;
(2)、按期開展安全檢查活動,隱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時間、定整改驗收人;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隱患整改率達到100%;
(3)、認真把好安全生產的“七關”,即:教育關、措施關、交底關、防護關、文明關、驗收關、檢查關;
(4)、認真開展重大安全活動和施工項目的日常安全活動。
第三章 安全保證體系
第九條 公司項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二級保證組織機構。
成立以項目總指揮為組長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監察部作為項目專職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分項目組設專職安全員,負責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相應的業務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使安全生產在縱向上從項目總指揮到作業班組,在橫向上從各分項目組到各業務職能部門都來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施工生產得以安全順利進行。
各分項目部組成立由裝置單項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為組長,相關工藝安全技術人員和施工人員為組員的安全生產保證小組,負責各自安全作業和環保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項目部和各分項目部設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須經過任職資格培訓,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各級專職安全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形成專管成線,群管成網的安全體系。
第十一條 各級專職安全人員應相對穩定,人員數應滿足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成:
第十三條 各類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保證組織機構。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及管理網絡圖
第十四條 項目總指揮安全職責
1.公司建設項目總指揮是公司安全生產的安全負責人,對公司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試車過程中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中納入安全工作。
2.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合理配備公司建設項目的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
3.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安全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4. 審定公司項目設計和規劃,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公司建設安全設施、職業防護設施實現“三同時”,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5. 重視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和公司的安全衛生狀況,抓好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6.與各分項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檢查并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7.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使公司建設項目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8.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發生事故時,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的調查,本著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落實整改防范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10.組織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對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對各類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供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1.拒絕和停止執行上級違反安全生產法規、政策的指令,并及時提出不能執行的理由和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副總指揮安全職責
1.副總指揮是公司建設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在總指揮的領導下,對公司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試車過程中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對公司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試車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結合工程項目特點,主持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針對各項專業工程特點,組織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術措施。
4.負責落實公司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試車中的安全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確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三同時”審查,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 對批準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設備,組織上崗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工藝要求,預防事故發生。
6. 主持項目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驗收,發現設備、設施的不正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嚴格控制不符合標準的防護設施、設備投入使用。
7.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指導基層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落實公司建設項目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8. 參加各級部門對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予以糾正。
9. 參加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預防措施和意見。
10. 監督、管理各類施工隊伍,遵照施工程序和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安全施工生產。
第十六條 項目組負責人安全職責
1.公司建設項目組負責人對項目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督促分項目部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嚴格安全績效考核,搞好安全獎懲工作。負責各類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2.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簽訂各類經濟和工程合同時必須包括安全責任條款的內容。
3.組織工程項目的安全大檢查,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指導基層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
4.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確定消防責任人,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施。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5.落實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對違反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或糾正。
6.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建設項目施工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
7.按規定程序對項目建設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定建設項目安全技術措施,根據工程進度,落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8.按照公司建設項目或總承包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等,并組織演練。
9.發生事故后,積極組織搶救人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產品、動力、總圖分項目部安全職責
1.公司建設分項目部負責人對所分管建設項目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是分管項目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要結合建設項目特點制定符合本項目的安全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要配備本分管項目建設的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部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 監督分管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建設情況,確保“三同時”有效實施。
3.負責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設施的申報、驗收、保管和使用,杜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用于公司建設。
4.確保項目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工藝變更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行,確保工程竣工后設備、設施安全等級,構筑物安全防護距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5.負責組織分管建設項目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建設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
6. 負責所管項目建設人員的現場安全教育,并登記建檔。
7.監督施工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每天組織對現場安全防范狀況進行巡查,制止“三違”現象。
8.檢查施工單位內部登高、用電、吊裝、動火等安全票證的辦理情況,杜絕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作業。
9.負責所管項目區域內公司所屬產權的設備、設施、建筑材料的物資安全,落實防火、防盜、防雨、防破壞措施。
10.負責編制分管項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試車前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培訓,組織試車前的安全生產技術考核。
11.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確保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完備。
12.參加安全會議,及時向上級匯報安全工作,及時傳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
13.發生事故時,積極參與應急搶險工作,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并參與事故調查與分析。
第十八條 基建部安全職責
1. 基建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組織土建工程的設計審查,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做到新建項目不留隱患。按照“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嚴格落實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程、標準,制定并組織審查建筑安裝施工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負責監督建筑施工隊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杜絕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作業。施工承包商具備承包工程相應的資質,簽定施工合同時必須有安全條款,發生事故時按照合同處理。
5.負責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做好各類施工管理臺賬。
6.負責對承包商建筑材料的檢驗、使用監督,堅決杜絕不合格材料用于公司建構筑物中。
第十九條 管理部安全職責
1. 管理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指導各部門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工作。負責公司安全標語、警示標示的擬訂、審查和制作。
3.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報導安全生產動態,總結、交流安全生產中的先進經驗,表揚安全生產的好人好事,批評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紀律松懈等錯誤行為。
4.負責把公司安全建設工作納入到項目管理制度及考核機制中去,協助健全公司建設安全績效考核機制。
5.負責公司勞保用品的保管及發放工作。
6.嚴格執行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化學品、油庫的安全防火防爆管理,認真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7.做好防汛物資的管理工作。
8.各類易燃、易爆、劇毒等化學物品要按《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要求進行隔離、隔開、分離、分類存放,裝卸物品時要保證安全,杜絕事故的發生。
9.負責所管氧氣瓶、乙炔氣瓶、氮氣瓶、氬氣瓶等其它氣瓶的驗收、管理,確保安全附件齊全,不超期使用,嚴格執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10.負責各類原材物料的驗收、管理和存放,確保入庫物資有相關安全資質證明,符合安全要求,把好用前安全關。
第二十條 監察部安全職責
1. 監察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國家標準,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3.制定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制度并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類人員、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4.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安全方面內外聯系與溝通協調。組織進行項目安全設施、職業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5.組織安全大檢查。執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檢查監督隱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況。參加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論證。
6.注重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與考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確保項目建設安全目標的實現。
7.監督項目的安全投入情況,參與項目“三同時”驗收。
8.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建立事故檔案。嚴格執行安全獎勵與處罰的規定,行使安全否決權。
9. 負責檢查監督各分項目部專職安全人員的安全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10. 負責項目安全資料的管理工作,做好各級安全檢查的接待工作。
11.在建設工程合同的審簽中,將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施工單位資質等級作為必審條件,實施監督。
12.在買賣合同及物資采購的審計中,將所購物資特別是設備、重要材料的安全可靠性和制造商資質等級作為必審條件,實施監督。
13.在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將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的落實作為必審條件,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計劃部安全職責
1. 計劃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貫徹執行國家電力生產法規、制度、標準,做好項目變送電建設的安全設計與實施。
3.做好建設用電和生產用電計劃和設計,負責高壓供電系統的安全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落實,做好安全用電工作。
4.安排項目試生產計劃時,要考慮設備裝置的能力,防止設備裝置超負荷運行,應考慮到水、電、汽的平衡,嚴格執行“五同時”。
5.負責公司網絡建設,做好新老廠區信息對接,保證網絡的安全通暢。
第二十二條 采購部安全職責
1. 采購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設備采購負責人要貫徹國家、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安裝等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標準。制定、修訂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3.負責各類機械、設備、電氣、動力儀表、管道、采暖通風裝置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制度要求。禁止假冒偽劣設備、備品配件及防爆等級不夠的電氣設施等進入生產裝置。
4.在制定或審定有關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方案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對安全措施完成情況負責檢查監督。
5.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設備及其它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登記建檔、定期檢驗及申請取證工作。
6.負責組織收集安裝承包商的相關資料,建立安裝承包商檔案,對承包商進行質資驗證及信用評價,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要加強設備安裝隊伍管理,確保設備設施的安裝質量。
7.監督好本部門負責的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抓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貫徹有關施工紀律的管理規定等。
8.簽定施工合同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
9. 參與施工設備的事故調查處理,及時向指揮部通報。
10. 確保所購設備設施的質量,把好安裝投用前的采購關。
11.材料采購負責人抓好公司項目的材料、儀器、儀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供應工作,要確保所有料具用品均應符合國家或有關行業規定,并組織進場驗收,把好用前安全關。
12. 建立健全各類材料供應商臺帳,做好供應商信用評價,定期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13. 制定項目建設采購制度,內容應包含材料采購人員的安全責任并做好考核落實。
14.及時向供貨商索要所購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無法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的供貨商,不得購買其提供的危險化學品,并對造成的后果負責。
15. 組織材料招標前,做好供應商生產經營相關安全資質的審查。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安全職責
1. 財務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 嚴格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單位關于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安全費用的正常支出。
3.確保公司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和安全技術教育費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4.在編制基本建設和工程費用計劃的同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計劃,確保資金到位,監督安全生產資金專款專用,并建立相關臺帳。
5.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費用的資金到位。
6.對勞保用品、保健津貼、清涼飲料及防暑降溫設施經費進行財務監督和正確使用。
7.負責生產、施工設備的投保工作,做好保險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申報和索賠工作,負責公司安全風險抵押金的交納。
第二十四條 綜合辦安全職責
1. 綜合辦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綜合辦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和有關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負責公司內消防、交通、保衛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公司內“三防”,即防火、防盜、防騷擾工作。
5.負責對所管轄的外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廠規廠紀教育。
6.做好公司宿舍、澡堂、茶爐房、臨時休息室供暖、用電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公司環境衛生的管理和檢查,及時提出改善環境的意見。
7.負責職工的傷、病救護工作,制訂灼傷、摔傷、中毒等急救措施。
8.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認真做好食品衛生管理,嚴防食物中毒。
9.進行定期的消防專業檢查,建立臺帳,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整改。
10.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負責出入公司人員、物資和機動車輛的監督、檢查、登記、處理,做好關鍵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11.負責各類事故的人員疏散、戒嚴、搶險、現場保衛工作,負責火災、火警、破壞和廠區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統計上報工作,并及時通報上級部門。
12.嚴格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負責與消防部門聯系,辦理有關消防手續,落實項目消防“三同時”的各項手續。
第二十五條 工藝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項目技術人員在本項目負責人領導下,負責項目的工藝技術工作,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制度、標準和規范。
2.負責編制公司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試車前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知識培訓和安全教育。
3.參加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按規定程序提出工藝變更,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4.發生相關的事故時,積極參與應急搶險工作,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并參加事故調查與分析。
5.負責新裝置開停車安全技術方案的制定,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6.負責檢查項目施工單位各類安全作業票證的辦理,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保作業安全。
第二十六條 安全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 項目安全技術員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項目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安全監督部門的指導。有權直接向安全技術監督部門匯報工作。
2. 參與制定、修訂項目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 負責編制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和檢查落實。
4. 協助項目負責人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5. 按照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的要求,參加項目的設計、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更方案的“三同時”審查,落實項目開停車的安全措施。
6. 負責項目安全技術裝備、防護和急救器具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類臺帳。
7. 每天深入現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作業,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8. 參加項目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9.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標準化。
第二十七條 各施工單位安全職責
1.各類施工承包商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建項目所需的相關資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
2.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施工單位對承包范圍內的施工安全工作負全部責任。
3.施工單位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要做到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在有效檢驗期內。
4.在施工過程中除應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還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并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5.在承包工程中,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6.施工過程中,有關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以及設備、電氣操作等施工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7.施工現場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須的安全防護器具和安全標志,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8.對施工過程進行風險分析,編制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所需的人員、應急救援設施。
9.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要對建設項目安全施工和工程質量負責,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安全職責
1.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3.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4.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施工應用的安全監督手段,施工單位安全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5.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及落實情況。
6.監理單位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及時督促整改或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二十九條 安全管理網絡圖
第五章 安全施工的基本規定
第三十條 項目部、各類施工承包商要切實保證施工人員在安全的條件下進行施工作業。
㈠、施工現場十不準:
1. 不戴好安全帽,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2. 不系安全帶,不準懸空高處作業;
3. 未經培訓和未持證人員,不準上崗;
4. 高處作業不準打鬧,不準從高處向下拋擲拋擲物料和工具等雜物;
5. 不準乘坐吊盤,不準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吊鉤下不準站人;
6. 不準私合電閘和私自啟動機械設備;不準私拉亂扯電線;
7. 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
8. 不準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裝置、安全設施和安全標志。
9. 不準酒后作業,施工現場不準吸煙;
10.不準使用未成年工人,施工區域禁止閑人進入。
㈡、十項安全技術措施:
1. 按規定使用安全“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2. 施工現場要設消火栓、并備有足夠有效的滅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圍五米范圍內不準堆放物料;
3. 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塔吊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使用,不準在運行中維修和保養。
4. 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jgj 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電氣設備必須全部接零接地;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要有漏電保護裝置;
5. 在鄰近高壓線施工時,要遵照供電公司和消防部門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不準堆放物料,不準搭設臨建設施,不準停放機械設備。在高壓線或其他架空線一側從事起重吊裝等作業時, 要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的規定要求執行。
6. 凡三米以上工程,均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腳手架、安全網的架設必須符合規程標準。腳手材料和腳手架搭設必須符合gj130-2001、j84-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7. 各種纜風繩及其設置必須符合相關規程要求;
8. 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必須有安全標志標語和有效的防護措施;
9. 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規定放坡支護外,坑槽周邊搭設高度⒈2m和0.6m兩道紅白相間防護欄桿及下部設高18cm擋腳板;施工現場的陡坎等危險地區應有警戒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10. 施工現場的各種機具設備、安全設施、材料、構件等均要按照現場施工各階段的平面布置圖堆放、布置,保證場內道路暢通、平整。
第六章 安全培訓教育
第三十一條 安全培訓教育
㈠、本公司項目部人員培訓
1. 項目部要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傳安全知識。負責對各分項目組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施指導、檢查和監督。
2. 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處會同地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3. 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的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4. 安全、宣傳部門應通過職工政治學習、利用錄像、宣傳畫、事故展覽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5. 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安全學習和兩次班組安全活動。每年組織一次全員安全考試,并將考試情況記錄在檔。
6. 項目部單項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
㈡、施工承包商的培訓
1. 施工承包商進入施工現場實施作業前,必須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應要求主管部門對項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應考試合格后發證,并做好培訓記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持證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
2. 作業人員在特殊區域施工或從事特殊作業前,施工單位對作業人員進行特殊區域內或特殊作業所需要的安全知識的培訓。
3. 施工承包商負責對本單位各類作業人員進行國家規定的培訓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㈢. 其他人員的培訓
1. 臨時用工的安全教育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內容為:現場安全生產特點、進入現場須知、所從事工作的性質、注意事項和事故教訓及有關的安全制度等。
2. 外來檢查、參觀、技術服務等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內容為:施工現場的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檢查、參觀、技術服務人員要有專人全程陪同。危險性較大的場所一般不接待參觀。
第七章 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二條 項目部實行二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 項目部負責向各類施工承包商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2. 各類施工承包商負責向本單位施工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三條 安全技術交底與驗收制度
㈠、項目部在進行工程技術交底的同時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會同各單項負責人向各類施工承包商進行交底,交底內容:工程概況、工程重點、技術要求、施工組織、施工質量、采用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施工程序與方法、關鍵部位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方案或措施等。
㈡、各類施工承包商要對所管轄的施工人員進行詳盡的交底,交底要求:
1. 工程開工前,各類施工承包商組織將工程概況、施工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施工管理人員進行詳細交底。
2. 每一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方管理人員要根據工程情況,向施工隊長或班組長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3. 對特殊工種的作業、機械設備的安拆與使用,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等,施工員均要對操作班組作書面安全技術底。
4. 對專業性較強的分項工程,要先編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據施工方案作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 班組長要根據交底要求,對操作工人進行針對性的班前作業安全交底,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6. 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針對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內容包括施工要求、作業環境及可能存在的問題等,嚴禁施工員和勞務隊長、班組長違章指揮。
7. 安全技術交底要經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安全員簽字認可,班組長簽字接收生效。交底字跡要清晰,必須本人簽字, 不許代簽名。
8. 安全交底后,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等要對安全交底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督促操作工人嚴格按交底要求施工, 制止違章作業現象發生。
第三十四條 安全技術交底書均要及時履行簽字手續,做到及時歸檔保存。若發生工傷事故,要逐級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況的責任。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管理
1. 施工總平面和分項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施工需要的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應符合安全、防火和職業衛生要求。
2. 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管理,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施工承包商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天氣條件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承包商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或危險部位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牌。
3. 施工承包商應對施工過程中可能導致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設施等做好專項防護措施。
4. 當試運行的裝置與項目施工區相鄰或在試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項目施工時,項目部應明確劃分施工區和試生產區,應通過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現場圍墻等方式將施工區和試生產區進行有效隔離,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所有的施工活動必須限制在施工區域內,并由標樁和柵欄標明。
5. 施工承包商在圍護上應張貼和懸掛適當的標志和警示牌以告知所存在的危險及該區域主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晚間仍需保留的圍護以及靠近公路的圍護,施工承包商應正確安裝黃色警示燈。
6. 施工承包商應使用信號、旗號、燈光、警報、路障、籬笆、標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標明危險,告知員工危險的種類和位置。
7. 施工承包商應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及噪聲、振動對人和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8. 施工承包商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學品等泄漏對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9. 施工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應通過監控,減少和避免在辦公區域存放易燃易爆材料。材料必須妥善放置,通道應保持暢通;存儲材料應遠離熱源。
10. 施工承包商應將施工現場的工作區與生活區分開設置。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建筑物應經過設計,裝配式的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現場應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備;作業人員的膳食、飲水等供應,必須符合衛生標準。
11. 當施工區域內設有地下管線時,項目部應明確標識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管內介質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從事可能損壞地下管線的作業活動。
12. 施工現場安裝的臨時照明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臨時使用的220伏照明線路必須相對固定,符合安全要求,并經常進行檢查和維修;懸掛的照明設備高度要在2.6米以上,并且不能被隨意移動;當懸掛高度低于2.5米時,照明設備應安裝防護罩;施工現場的電纜溝和地面孔洞要用厚木板蓋上,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上設立警示標志;容器內應使用12v安全電壓的照明設施。
13.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應設信號燈。每天施工結束時,不得留有明溝;如果管溝沒有回填,應采取設置路障和標識、安裝照明設施、安排值班人員等措施。
14. 施工承包商必須配有專職電工對施工現場的電器設備、工具、線路維護管理。所有電氣設備、電氣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其相連的金屬構件,必須采用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姆;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工作安全規程要求;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電阻<10歐姆。
15. 施工現場設置的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移動或拆除后必須做好記錄。
16.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通暢,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17. 施工區域內車輛應限速行駛。工地限速宜為5公里/小時或者按交通警示牌規定的限速。
第三十六條 施工作業管理
1. 項目部應要求項目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作業前進行危險識別和風險評價,施工承包商應根據具體的作業活動特點,開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活動,以明確從事作業活動時的控制重點;根據人員和設備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針對作業活動特點和現場作業環境條件,制定安全防護措施,編制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
2. 項目部應對施工承包商根據危險辨識、風險評價的結果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及應急預案進行審查,以確保其有效性、適用性。
3. 項目部宜制定標準作業程序,并將標準的工作程序提供給施工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標準的作業程序執行。
4. 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工作許可證制度,以便對現場所有與項目相關的活動實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5. 在項目建設現場有兩個以上施工承包商進行施工時,應由項目部和項目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并明確各個施工承包商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6. 施工過程中,有關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以及設備、電氣操作等施工承包商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7. 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使用危險材料時,必須識別危險材料使用、儲存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涉及的區域,應采用圍欄或路障以及安裝必要的設施進行適當的隔離,防止其溢出對人員或環境造成危害。
8. 夜間作業時必須提供具有足夠強度的照明設備,夜間施工人員應配備手電或者應急燈等急救設施,施工承包商應盡可能的減少夜間作業。在雨、風、雪或者沙暴天氣嚴禁夜間作業。
9. 進行上、下垂直交叉作業時,應系掛安全網;嚴禁將物品、工具等上、下拋擲,應用工具袋或繩索傳遞。
10. 新建項目與正在試生產運行的系統需要對接時,項目部應制定具體施工方案,與對接處相連的試生產系統必須倒空和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加裝盲板使試生產系統與改建系統完全隔離;周圍的地溝和排污系統已經排油和用水徹底沖洗或已經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已具備動火等作業條件時,方可進行動火等作業。
第九章 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和各類施工承包商安全檢查采用日常、定期、專業、專項四種檢查方式。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臺帳,按要求形成安全檢查總結。
第三十八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有關單位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研究,編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檢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責令馬上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限期整改,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四十條 加強檢查監督
1. 項目部必須加強對現場施工承包商的監督檢查。公司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應針對項目的具體實施情況,制定具體的檢查標準,相關人員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
2. 施工現場應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強安全生產氛圍的建設工作,通過安全培訓、安全月等形式進行常規性的安全教育,同時應發揮安全會議、黑板報、違章曝光欄及警示牌等的作用,強化宣傳教育效果。
3. 項目部通過定期檢查、調查事件與傷害事故、定期開會評估安全績效等方式審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績效。
4. 安全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現場安全兩部分。安全管理內容主要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安全基礎工作的開展情況。現場安全內容主要查:工藝、設備、儲運、儀表、變配電、消防、工業衛生、工程施工等方面。
⑴. 檢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是否有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
⑵. 檢查是否有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犯勞動紀律的情況;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安全規程執行情況;有無冒險作業的情況;檢查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⑶. 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穿戴情況、防護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崗位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安裝用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⑷. 檢查各轉動設備是否都有防護裝置,各設備設施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廠房建筑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樓梯、欄桿是否安全可靠等。
第十章 應急及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條 應急管理
1. 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都應成立各級應急指揮機構。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應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制定不同級別的應急預案,制定的應急預案內容應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
2. 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各種應急預案的培訓。項目部制定的總體應急預案必須向施工承包商傳達清楚,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參加現場的應急演練。
3. 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應根據演練結果和施工階段的變化,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進行必要的修訂,修改后的應急預案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
第四十二條 事故管理
1. 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事故和未遂事故,施工承包商必須向項目部匯報,要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做到不拖延、不虛報、不隱瞞。
2. 發生傷亡事故,項目部應按事故的大小程度組織相應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3. 事故調查應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并采取妥善的糾正和預防措施,以防再次發生。
4. 事故的調查、處理、獎罰、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
5. 施工單位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措施、吸取教訓、限期整改,并詳細寫出書面材料報項目部存查。公司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還應對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效果實施跟蹤、驗證。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檔案
第四十三條 項目部和各類施工承包商要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資料,建立建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1. 項目負責人、各單項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2. 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 項目管理人員登記表。
4. 項目管理人員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及考核表。
5. 項目安全生產值班記錄。
6. 上級部門安全生產文件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資料
1.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人簽字,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
2. 施工生產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須有編制人簽字,技術安全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
第四十五條 工程項目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分項目、分專業進行專項針對性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交底人,接收人簽字。
第四十六條 安全檢查資料
1. 項目安全檢查記錄。
2.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檢查記錄。
3. 安全隱患通知整改記錄。
4. 上級領導部門安全檢查記錄。
第四十七條 培訓教育資料
1. 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2. 各單項負責人、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任職培訓記錄。
3. 全員安全考試記錄。
4. 臨時工、外來參觀人員安全教育記錄。
第四十八條 各類事故處理資料
(一)各類生產事故臺帳。
(二)工傷事故報表。
第十二章 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九條 凡能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采取防范措施,在安全生產方面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予以獎勵。
1. 安全生產管理和施工現場,達到國家有關安全檢查標準優良等級且全年無重大傷亡事故。
2. 認真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執行“安全標準”在安全生產方面成績顯著,被項目部樹為“安全生產樣板”的工地。
3. 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科研方面,有重大技術改進,較大發明創造或較大合理化建議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4. 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或在搶救中有重要貢獻,使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免遭重大損失的。
第五十條 凡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不善、有章不循、違章不究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單位及有關責任者,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或罰款。
1. 不履行職責,不嚴格執行責任制,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 不遵守各項規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造成事故的責任者,予以罰款或處分。
3.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假報、故意拖延報告時間,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單位和責任者,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對超過報告期后又進行補報的單位要進行處罰。
4. 對安全人員簽發的“安全隱患通知書”、“停工通知書”等,有條件而不及時改進者,除限期整改外,視其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受檢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簽字時,應加重處罰。
5. 由于本人不聽從指揮和分配,擅自進行違章作業,發生事故后,視其情況,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6. 項目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100-1000元的罰款或對相關責任者予以處分:
⑴. 對職工不進行安全教育,經批評仍無改進的;
⑵. 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未建立安全檔案的;
⑶. 對分項工程不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和履行簽字手續的;
⑷. 對“四口”、“五臨邊”不防護或防護不嚴的;
⑸.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不符合標準,隱患較多的;
⑹. 各種機械設備、機具無防護設施或防護裝置未做到齊全、有效且漏洞較大的;
⑺. 各種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安全網等搭設不符合規定要求,未履行驗收手續而使用,并存在較大隱患的;
⑻. 各項大宗材料、構件堆放雜亂無章,不符合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
⑼. 對查到的隱患、漏洞, 不及時改進、無故拖延時間或者屢教不改的;
⑽. 對上級有關部門的建議、批評、指導不能認真對待和改進的。
7.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處以50-500元的罰款:
⑴. 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不系好安全帶及個人防護用品的;
⑵. 隨意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攀登、跨越各種不允許攀登、跨越設施的;
⑶. 無操作證擅自進行各種特種作業的;
⑷. 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或拆除各種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形成安全隱患的;
⑸. 由于自己違章行為而導致險情、危及他人安全的;
⑹.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啟動機電設備而形成安全隱患的;
⑺.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違章作業不聽勸阻的;
⑻. 安全意識淡薄、不服從管理、盲目蠻干、粗暴拒絕安全人員勸阻而進行污辱、謾罵、威脅、毆打安全人員的;
⑼. 對事故知情不報、提供假證據而帶來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不相符時,按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