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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措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8 09:50:06 查看人數:76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措施

      第1篇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措施

      一、井下爆破作業環境的管理

      放炮前后原因,炸藥爆炸后通常不可避免地產生co、co2、no、n02等有毒氣體,有時還可能產生h2s和so2 。這些氣體對人體,在放炮地點20 m范圍內充分灑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產生的部分有害氣體和煤(巖)粉塵,凈化空氣。放炮后,要加強通風。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不得在放炮后,立即頂著炮煙進人工作面,以防發生中毒事故。

      二、井下爆破人員的安全責任

      1.井下爆破人員的基本要求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且必須持證上崗。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必須同時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

      2.井下爆破說明書的基本內容

      (1)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以及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

      (2)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的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式和起爆順序。

      (3)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根據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3.井下爆破作業的基本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時,不準裝藥爆破。

      (2)裝藥前和緊接放炮前,瓦斯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裝藥爆破。

      (3)在放炮地點20 m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他的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不準裝藥爆破。

      (4)炮眼內發現出水異常、濕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準裝藥爆破。

      (5)所有機器、工具和電纜等都必須在放炮前移出工作面并應得到可靠的保護。

      (6)放炮前,班(組)長必須布置人,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道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

      (7)雷管腳線的連接工作以爆破工為主,但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可以協助。放炮母線的連接、線路檢查和通電工作,只許爆破工一人操作。放炮時,爆破工必須事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才可放炮。

      (8)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起爆。

      (9)發爆器的把手(或鑰匙)或電力放炮接線盒的鑰匙,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電力放炮接線盒內。

      (10)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組)長應當對放炮地點進行巡視,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如果使用的瞬發雷管,炮響后即可把母線由電源上卸下走出掩護地點;如果是延期雷管,炮響后摘下連接在電源上的母線后,還應等待5min方可走出掩蔽地點。

      (11)放炮時,發現炮不響,爆破工應從電源上摘下母線接成短路,等待一段時間(如使用的是瞬發雷管,需5min;如使用的是延期雷管,需15min以后方可帶上放炮器的把手,對不響的原因進行檢查。處理完損壞的部分后可以再行起爆。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由班(組)長親自撤出放炮警戒人員后,其余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三、嚴格使用煤礦許用爆破器材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須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安全標志證書。

      在煤礦井下的所有爆破作業工作面,都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所使用的煤礦許用炸藥應由礦總工程師按礦井和爆破工作面所處區域的瓦斯等級合理選用,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

      在井工煤礦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和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兩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在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采用反向起爆;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煤體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 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正確執行放炮操作規程

      1.裝配起爆藥卷的安全規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

      (2)必須嚴格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

      2.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的安全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 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l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m。

      (4)炮眼深度超過2.5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 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o.3 m。

      (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 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 m。

      3.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的安全規定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

      4.爆破母線和連接線的安全規定

      (1)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5.爆破過程中的其他安全規定

      (1)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

      (2)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3)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

      (4)各礦對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對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校驗,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5)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6)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7)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8)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9)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 s,方可起爆。

      (1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

      五、特殊情況下的放炮

      1.巷道貫通

      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m(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除以上規定外,還應達到下述要求:

      (1)測量人員在巷道貫通前,必須勤給中、腰線,鉆眼工和爆破工要嚴格按中、腰線調整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2)貫通爆破前,要加固貫通地點支架,背好幫頂,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頂埋人。

      (3)距貫通地點5m內,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為進度的2倍,眼內不準裝藥,在有瓦斯工作面,爆破前將探眼用炮泥封死。

      (4)與停掘已久的巷道貫通時,還應在貫通前嚴格檢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塵、積水、支架和頂板,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否則不準貫通。

      (5)由班組長指派警戒人員,并親自接送。在班組長或班組長指定的專人來接以前,警戒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6)按預測位置應貫通而未貫通時,應立即停止掘進,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貫通措施。

      2.遇老空區爆破

      老空區往往積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如果不慎爆破掘通老空區,就可能發生突然涌水、人員中毒和瓦斯爆炸等惡性事故。因此,在接近老空區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爆破地點距老空區15m前,必須通過打探眼等有效措施,探明老空區的準確位置和范圍、瓦斯、積水及發火等情況,針對查明的情況,修正或調整安全措施,否則不準裝藥或爆破。

      (2)穿透老空區爆破時,必須撤離人員,并在無危險地點爆破。爆破后,必須在查明老空區情況,確認無危險時才允許恢復工作。

      (3)打眼時,發現煤(巖)變松軟、炮眼內出水異常、工作面溫度驟高驟低、瓦斯量增大等異常情況,說明工作面已臨近老空區,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爆破條件具備時才可以裝藥爆破。

      (4)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3.淺眼爆破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

      (2)炮孔必須封滿炮泥。

      (3)爆破前必須在爆破地點附近灑水降塵并檢查瓦斯,瓦斯濃度超限不準爆破。

      (4)檢查并加固爆破地點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風、水管路,電氣設備及其他設施,以防崩壞。

      (6)爆破前,班組長必須布置好警戒并在現場指揮。

      4.震動爆破

      井巷揭穿瓦斯和煤突出的危險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采用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2)震動爆破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

      (3)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

      (4)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5)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6)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5.接近積水區的爆破透水是煤礦五大自然災害事故之一。由于積水區資料不全或測量不準。

      在接近積水區爆破時,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1)接近積水區時,要根據已查明的情況,編制切實可行的排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否則禁止爆破。

      (2)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異狀)時,必須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3)發現煤巖變松軟、潮濕以及炮眼滲水等異常情況,應停止爆破。如正在打眼時應立即停止鉆進,并不許拔出鉆桿,立即向調度室匯報。

      六、爆破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一)早爆

      1.雜散電流的防治

      1)雜散電流的來源:

      (1)架線電機車的電牽引網路電流經金屬物或大地返回直流變電所的電流。

      (2)動力或照明交流電漏電。

      (3)化學作用漏電。

      2)雜散電流的防治:

      (1)采用雜散電流測定儀測定雜散電流值,測量時間為0.5~2min。按規定,采用電雷管起爆時,雜散電流不得超過30ma。大于30ma時,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

      (2)盡量減少雜散電流的來源,特別要注意防止架線式電機車牽引網路的漏電。

      (3)確保電爆網路的質量。

      (4)采用抗雜散電流電雷管。

      2.靜電的防治

      1)靜電的產生與危害。

      2)防治靜電措施:

      (1)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穿棉布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爆破材料要裝在具有耐壓和防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

      (2)預防機械產生的靜電影響。 (3)采用抗靜電電雷管。

      (二)拒爆

      1.產生拒爆的原因

      (1)爆破材料質量差,使用了不合格的雷管和炸藥。(2)電爆網路有問題。(3)電源有問題。(4)裝藥操作不當。

      2.預防拒爆的措施

      (1)經常檢查發爆器具,保持其良好性能。發爆器、爆破母線要執行專人使用,專人保管。

      (2)實行雷管測試和炸藥檢查驗收制度,不合格的不領取。

      (3)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裝藥的規定裝藥。

      (4)做好爆破前的檢查工作,尤其是對連接網路、發爆器和爆破母線進行認真檢查。

      3.拒爆的處理方法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流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的指導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殘爆和爆燃

      1.發生殘爆和爆燃的原因

      (1)在裝藥時裝了蓋藥和墊藥。

      (2)裝藥時,炮眼內煤、巖粉未被清除,或因操作失誤,致使炮眼內藥卷受到阻隔或分離,影響了藥卷間的傳爆。

      (3)裝藥時,藥卷被搗實,增加了藥卷的密度,降低了爆轟的穩定性。

      (4)炸藥質量不好或變質,及因炮眼內炸藥受潮而失效。

      (5)雷管起爆能力不足,起爆后炸藥達不到穩定爆轟,由于某些不利因素的影響致使爆轟中斷,產生殘爆或爆燃。

      (6)在深孔裝藥爆破中,由于管道效應而將爆轟方向末端藥卷壓死造成拒爆或成為殘爆。

      (四)放空炮

      1.放空炮的主要原因

      (1)充填炮泥的質量不好。

      (2)炮眼的間距過大。

      2.預防放空炮的方法

      (1)充填炮眼的炮泥質量及充填長度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2)炮眼的間距和孔深要合理,并根據煤、巖層硬度和炮眼的角度選擇合適的裝藥量。

      (五)緩爆

      1.緩爆的原因

      2.緩爆的預防措施

      裝藥炮眼不響時,必須等到一定時間,才可沿線路檢查原因,進行處理。同時,一定要選擇質量合格的炸藥;起爆器充電要足;裝藥時按規定裝藥即可。

      (六)炮煙熏人

      炮煙就是放炮后產生的煙塵,它既包含炸藥爆炸產生的氣體,又包含爆炸產生的煤、巖粉塵。在炮煙濃度較大或長時間在含有炮煙的空氣中工作,人體不僅會吸入較多的粉塵,而且還會受到炮煙中一氧化碳、氧化氮、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毒氣體的嚴重毒害,往往會發生炮煙熏人事故。

      (七)放炮崩人

      1.放炮崩人的原因

      (1)爆破母線短,躲避處選擇不當,造成飛煤、飛石傷人。

      (2)爆破時未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爆破警戒的規定,誤傷進入爆破區的人員。

      (3)處理瞎炮(拒爆)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程序和方法操作,致使瞎炮突響崩人。

      (4)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等候進入工作面的時間過短,或誤認為是網路故障而提前進入,造成崩人。

      (5)未能防止雜散電流,造成突然爆炸而傷人。

      (6)爆破制度執行不嚴,工作混亂,往往發生在工作面有人工作時,另有他人用發爆器爆破,造成崩人。

      1.炮煙熏人事故的原因

      (1)所用炸藥質量低劣,變質嚴重,炮眼封泥不符合要求,炸藥爆炸反應不完全,有毒氣體生成量大。

      (2)使用炸藥量過大,超過了通風能力,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迅速吹散炮煙。

      (3)通風管理差,工作面風量不足,炮煙不能及時排出,作業人員提前進入工作面。

      (4)掘進巷道長,炮煙長時間浮游在巷道中,使作業人員慢性中毒。

      (5)作業人員在回風巷內,距放炮地點較近,炮煙濃度大,人員未能及時撤離。

      2.預防炮煙熏人的措施

      (1)不使用質量不合格或嚴重變質的炸藥,并保證炮眼封泥的充填質量。

      (2)一次爆破的炸藥量與通風能力相適應。

      (3)掘進工作面加強通風管理,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要適當,確保放炮后能盡快排出炮煙,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場所。

      (4)放炮后,在放炮地點20m范圍內要充分灑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產生的部分有毒有害氣體和煤、巖粉塵,掘進工作面要實施綜合防塵。

      2.預防措施

      (1)按《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規定,爆破母線要有足夠的長度,躲避處的選擇要能避開飛石、飛煤的襲擊;掩護物要有足夠的強度,.

      (2)爆破時安全警戒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如使用瞬發雷管,至少等5min;如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不能提前進入工作面,以免炮響崩人。

      (4)采取防止雜散電流的措施,避免因雜散電流造成突然爆炸崩人。

      (八)崩倒支架

      1.放炮崩倒支架的原因

      (1)支架不符合質量、規格要求,放炮前未經檢查或檢查后未認真加固。

      (2)爆破參數選擇不當,炮眼布置不合理,爆破后有大塊煤、矸拋擲方向偏離巷道中心線。

      2.預防崩倒支架的措施

      (1)加強支架架設質量管理,放炮前必須對不合格的支架進行加固,頂梁與柱腿要用背板插嚴背實,角楔要打緊,相鄰支架要用撐木撐緊或用拉條固定。

      (2)炮眼間距、角度、眼數、裝藥量要符合爆破圖表的要求,不合格的炮眼必須重打,否則不能裝藥放炮。

      (九)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

      1.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的原因

      (1)空氣沖擊波的發火作用。

      (2)熾熱或燃燒的固體顆粒的發火作用。

      (3)氣態爆炸產物的發火作用。

      2.防止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的措施

      (1)在掘進工作面爆破作業中,加強通風管理和瓦斯監測,防止瓦斯積聚。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

      (2)要正確選擇炮眼深度,炮眼抵抗線及炮泥堵塞長度和質量,并按規定操作,防止放炮火焰引起瓦斯、煤塵爆炸。

      (3)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并應按危險程度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4)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第2篇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建設期的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爆破作業施工程序,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煉油項目建設期所有相關單位。

      第二章 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第五條 爆破單位必須具備合法的企業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爆破作業前必須持有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的《爆破作業審批表》。

      第七條 爆破工程,必須嚴格按照經爆破單位領導人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單項安全技術方案施工。

      第八條 爆破作業人員(包括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爆破器材押運員)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門發給的有效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操作。

      第九條 每次作業前必須按要求正確填寫《爆破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施工前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全面檢查各項施工準備,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組織措施上得到落實。

      第三章 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條 現場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工具、勞保用品須經常檢查,確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鉆眼工按設計的孔網尺寸進行鉆孔,其深度、角度應符合要求,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第十四條 炮孔鉆好之后,要進行驗孔,對不合格的炮孔要補鉆。

      第十五條 采用藥壺爆破法,若要分次擴壺,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分鐘才允許重新裝藥。

      第十六條 爆破員按設計的單孔裝藥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數進行裝藥,裝好藥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實。

      第十七條 電爆網路一般采用串聯網路,各接頭要絕緣處理,網路形成后要導通,起爆前要將母線短路。

      第十八條 按設計要求,炮孔口若要覆蓋則應防止損壞起爆網路,避免電爆網路短路,覆蓋后必須重新導通檢查。

      第十九條 聯結導火索火雷管,必須在專門房內加工。房內不準有電氣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二十條 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1m,導爆索禁止撞擊、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二十一條 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流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第二十三條 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只、車輛全部避人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第二十四條 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要求:

      1、電源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應有專人看管,閘刀箱要上瑣。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2、同一電爆網絡應使用同廠、同披、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ω以內。

      3、接線前先將電雷管的腳線短接,待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應從藥包開 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先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

      4、裝藥時,嚴禁將電爆機地線接在金屬管道上。雷雨天氣不準采用露天電 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時,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端線兩端聯成短路。所 所有人員立即撤離現場。

      5、在電爆網絡敷設后,待人員撤到安全地區,然后用專用電表表或電橋檢查網路導通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

      第二十五條 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索點火只準用專用點火設備,不準用香煙、火柴或其 其他明火。

      第二十六條 電爆和火雷管引爆網路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后合電閘;點火炮 時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后點炮,每人點炮數目不得超過15個點。起爆后,均 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破之后20min前進入工作面。

      第二十七條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八條 放炮后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和殘炮。

      第二十九條 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1、電力爆破通電后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斷開,接成短路。此時若 若要進入現場,如使用即發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 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3、嚴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在距離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方另打炮眼。

      4、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十條 放炮時應設置警戒線,人員和設備撤到安全距離外,發出放炮信號后才能起爆。

      第三十一條 遇到雷雨,應停止爆破作業,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爆破。

      第三十二條 炮響后,應由爆破工程師或爆破班長到爆破點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條 爆破后如發現盲炮,應及時處理,在現場設立警戒或標志,按規程的規定進行排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解釋權屬于hse部。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若與國家標準或行業規范有違背時以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為準。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事項

      一、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三、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四、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五、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六、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七、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八、 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4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爆破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條 爆炸事故發生后。現場管理人員應組織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條 安全技術股: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核對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危害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的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平時應做好調查與研究,當好領導參謀。

      第三條 車輛運輸股: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調配應急所需的車輛及駕駛員,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四條 綜合股:負責聯系醫院,醫護人員,急救車輛,準備急救器材;負責事故現傷員培護,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調度和落實工作。對撤離人員進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和對外發布信息;

      第五條 工程機械股:負責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路、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5篇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該文件已被 安監總政法〔2022〕28號 宣布失效

      一、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落實“一炮三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爆破作業。

      二、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報告和聯鎖制度,由帶班隊長向礦調度室報告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爆破,嚴禁擅自爆破。

      三、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后,由礦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作業。

      四、爆破前后必須采取灑水降塵等綜合防蘭措施,嚴禁煤塵積聚或超限情況下爆破作業。

      五、必須嚴禁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有突水預兆情況下爆破作業。

      六、必須在規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嚴禁爆破后未經檢查進入警戒區。

      七、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九、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后)爆破。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條 爆炸事故發生后。現場管理人員應組織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條 安全技術股: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核對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危害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的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平時應做好調查與研究,當好領導參謀。

      第三條 車輛運輸股: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調配應急所需的車輛及駕駛員,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四條 綜合股:負責聯系醫院,醫護人員,急救車輛,準備急救器材;負責事故現傷員培護,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調度和落實工作。對撤離人員進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和對外發布信息;

      第五條 工程機械股:負責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路、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7篇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

      一、井下爆破作業環境的管理

      放炮前后原因,炸藥爆炸后通常不可避免地產生co、co2、no、n02等有毒氣體,有時還可能產生h2s和so2 。這些氣體對人體,在放炮地點20 m范圍內充分灑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產生的部分有害氣體和煤(巖)粉塵,凈化空氣。放炮后,要加強通風。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不得在放炮后,立即頂著炮煙進人工作面,以防發生中毒事故。

      二、井下爆破人員的安全責任

      1.井下爆破人員的基本要求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且必須持證上崗。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必須同時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

      2.井下爆破說明書的基本內容

      (1)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以及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

      (2)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的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式和起爆順序。

      (3)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根據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3.井下爆破作業的基本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時,不準裝藥爆破。

      (2)裝藥前和緊接放炮前,瓦斯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裝藥爆破。

      (3)在放炮地點20 m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他的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不準裝藥爆破。

      (4)炮眼內發現出水異常、濕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準裝藥爆破。

      (5)所有機器、工具和電纜等都必須在放炮前移出工作面并應得到可靠的保護。

      (6)放炮前,班(組)長必須布置人,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道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

      (7)雷管腳線的連接工作以爆破工為主,但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可以協助。放炮母線的連接、線路檢查和通電工作,只許爆破工一人操作。放炮時,爆破工必須事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才可放炮。

      (8)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起爆。

      (9)發爆器的把手(或鑰匙)或電力放炮接線盒的鑰匙,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電力放炮接線盒內。

      (10)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組)長應當對放炮地點進行巡視,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如果使用的瞬發雷管,炮響后即可把母線由電源上卸下走出掩護地點;如果是延期雷管,炮響后摘下連接在電源上的母線后,還應等待5min方可走出掩蔽地點。

      (11)放炮時,發現炮不響,爆破工應從電源上摘下母線接成短路,等待一段時間(如使用的是瞬發雷管,需5min;如使用的是延期雷管,需15min以后方可帶上放炮器的把手,對不響的原因進行檢查。處理完損壞的部分后可以再行起爆。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由班(組)長親自撤出放炮警戒人員后,其余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三、嚴格使用煤礦許用爆破器材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須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安全標志證書。

      在煤礦井下的所有爆破作業工作面,都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所使用的煤礦許用炸藥應由礦總工程師按礦井和爆破工作面所處區域的瓦斯等級合理選用,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

      在井工煤礦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和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兩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在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采用反向起爆;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煤體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 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正確執行放炮操作規程

      1.裝配起爆藥卷的安全規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

      (2)必須嚴格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

      2.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的安全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 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l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m。

      (4)炮眼深度超過2.5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 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o.3 m。

      (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 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 m。

      3.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的安全規定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

      4.爆破母線和連接線的安全規定

      (1)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5.爆破過程中的其他安全規定

      (1)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

      (2)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3)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

      (4)各礦對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對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校驗,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5)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6)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7)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8)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9)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 s,方可起爆。

      (1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

      五、特殊情況下的放炮

      1.巷道貫通

      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m(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除以上規定外,還應達到下述要求:

      (1)測量人員在巷道貫通前,必須勤給中、腰線,鉆眼工和爆破工要嚴格按中、腰線調整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2)貫通爆破前,要加固貫通地點支架,背好幫頂,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頂埋人。

      (3)距貫通地點5m內,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為進度的2倍,眼內不準裝藥,在有瓦斯工作面,爆破前將探眼用炮泥封死。

      (4)與停掘已久的巷道貫通時,還應在貫通前嚴格檢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塵、積水、支架和頂板,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否則不準貫通。

      (5)由班組長指派警戒人員,并親自接送。在班組長或班組長指定的專人來接以前,警戒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6)按預測位置應貫通而未貫通時,應立即停止掘進,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貫通措施。

      2.遇老空區爆破

      老空區往往積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如果不慎爆破掘通老空區,就可能發生突然涌水、人員中毒和瓦斯爆炸等惡性事故。因此,在接近老空區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爆破地點距老空區15m前,必須通過打探眼等有效措施,探明老空區的準確位置和范圍、瓦斯、積水及發火等情況,針對查明的情況,修正或調整安全措施,否則不準裝藥或爆破。

      (2)穿透老空區爆破時,必須撤離人員,并在無危險地點爆破。爆破后,必須在查明老空區情況,確認無危險時才允許恢復工作。

      (3)打眼時,發現煤(巖)變松軟、炮眼內出水異常、工作面溫度驟高驟低、瓦斯量增大等異常情況,說明工作面已臨近老空區,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爆破條件具備時才可以裝藥爆破。

      (4)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3.淺眼爆破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

      (2)炮孔必須封滿炮泥。

      (3)爆破前必須在爆破地點附近灑水降塵并檢查瓦斯,瓦斯濃度超限不準爆破。

      (4)檢查并加固爆破地點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風、水管路,電氣設備及其他設施,以防崩壞。

      (6)爆破前,班組長必須布置好警戒并在現場指揮。

      4.震動爆破

      井巷揭穿瓦斯和煤突出的危險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采用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2)震動爆破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

      (3)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

      (4)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5)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6)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5.接近積水區的爆破透水是煤礦五大自然災害事故之一。由于積水區資料不全或測量不準。

      在接近積水區爆破時,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1)接近積水區時,要根據已查明的情況,編制切實可行的排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否則禁止爆破。

      (2)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異狀)時,必須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3)發現煤巖變松軟、潮濕以及炮眼滲水等異常情況,應停止爆破。如正在打眼時應立即停止鉆進,并不許拔出鉆桿,立即向調度室匯報。

      六、爆破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一)早爆

      1.雜散電流的防治

      1)雜散電流的來源:

      (1)架線電機車的電牽引網路電流經金屬物或大地返回直流變電所的電流。

      (2)動力或照明交流電漏電。

      (3)化學作用漏電。

      2)雜散電流的防治:

      (1)采用雜散電流測定儀測定雜散電流值,測量時間為0.5~2min。按規定,采用電雷管起爆時,雜散電流不得超過30ma。大于30ma時,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

      (2)盡量減少雜散電流的來源,特別要注意防止架線式電機車牽引網路的漏電。

      (3)確保電爆網路的質量。

      (4)采用抗雜散電流電雷管。

      2.靜電的防治

      1)靜電的產生與危害。

      2)防治靜電措施:

      (1)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穿棉布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爆破材料要裝在具有耐壓和防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

      (2)預防機械產生的靜電影響。 (3)采用抗靜電電雷管。

      (二)拒爆

      1.產生拒爆的原因

      (1)爆破材料質量差,使用了不合格的雷管和炸藥。(2)電爆網路有問題。(3)電源有問題。(4)裝藥操作不當。

      2.預防拒爆的措施

      (1)經常檢查發爆器具,保持其良好性能。發爆器、爆破母線要執行專人使用,專人保管。

      (2)實行雷管測試和炸藥檢查驗收制度,不合格的不領取。

      (3)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裝藥的規定裝藥。

      (4)做好爆破前的檢查工作,尤其是對連接網路、發爆器和爆破母線進行認真檢查。

      3.拒爆的處理方法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流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的指導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殘爆和爆燃

      1.發生殘爆和爆燃的原因

      (1)在裝藥時裝了蓋藥和墊藥。

      (2)裝藥時,炮眼內煤、巖粉未被清除,或因操作失誤,致使炮眼內藥卷受到阻隔或分離,影響了藥卷間的傳爆。

      (3)裝藥時,藥卷被搗實,增加了藥卷的密度,降低了爆轟的穩定性。

      (4)炸藥質量不好或變質,及因炮眼內炸藥受潮而失效。

      (5)雷管起爆能力不足,起爆后炸藥達不到穩定爆轟,由于某些不利因素的影響致使爆轟中斷,產生殘爆或爆燃。

      (6)在深孔裝藥爆破中,由于管道效應而將爆轟方向末端藥卷壓死造成拒爆或成為殘爆。

      (四)放空炮

      1.放空炮的主要原因

      (1)充填炮泥的質量不好。

      (2)炮眼的間距過大。

      2.預防放空炮的方法

      (1)充填炮眼的炮泥質量及充填長度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2)炮眼的間距和孔深要合理,并根據煤、巖層硬度和炮眼的角度選擇合適的裝藥量。

      (五)緩爆

      1.緩爆的原因

      2.緩爆的預防措施

      裝藥炮眼不響時,必須等到一定時間,才可沿線路檢查原因,進行處理。同時,一定要選擇質量合格的炸藥;起爆器充電要足;裝藥時按規定裝藥即可。

      (六)炮煙熏人

      炮煙就是放炮后產生的煙塵,它既包含炸藥爆炸產生的氣體,又包含爆炸產生的煤、巖粉塵。在炮煙濃度較大或長時間在含有炮煙的空氣中工作,人體不僅會吸入較多的粉塵,而且還會受到炮煙中一氧化碳、氧化氮、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毒氣體的嚴重毒害,往往會發生炮煙熏人事故。

      (七)放炮崩人

      1.放炮崩人的原因

      (1)爆破母線短,躲避處選擇不當,造成飛煤、飛石傷人。

      (2)爆破時未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爆破警戒的規定,誤傷進入爆破區的人員。

      (3)處理瞎炮(拒爆)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程序和方法操作,致使瞎炮突響崩人。

      (4)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等候進入工作面的時間過短,或誤認為是網路故障而提前進入,造成崩人。

      (5)未能防止雜散電流,造成突然爆炸而傷人。

      (6)爆破制度執行不嚴,工作混亂,往往發生在工作面有人工作時,另有他人用發爆器爆破,造成崩人。

      1.炮煙熏人事故的原因

      (1)所用炸藥質量低劣,變質嚴重,炮眼封泥不符合要求,炸藥爆炸反應不完全,有毒氣體生成量大。

      (2)使用炸藥量過大,超過了通風能力,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迅速吹散炮煙。

      (3)通風管理差,工作面風量不足,炮煙不能及時排出,作業人員提前進入工作面。

      (4)掘進巷道長,炮煙長時間浮游在巷道中,使作業人員慢性中毒。

      (5)作業人員在回風巷內,距放炮地點較近,炮煙濃度大,人員未能及時撤離。

      2.預防炮煙熏人的措施

      (1)不使用質量不合格或嚴重變質的炸藥,并保證炮眼封泥的充填質量。

      (2)一次爆破的炸藥量與通風能力相適應。

      (3)掘進工作面加強通風管理,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要適當,確保放炮后能盡快排出炮煙,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場所。

      (4)放炮后,在放炮地點20m范圍內要充分灑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產生的部分有毒有害氣體和煤、巖粉塵,掘進工作面要實施綜合防塵。

      2.預防措施

      (1)按《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規定,爆破母線要有足夠的長度,躲避處的選擇要能避開飛石、飛煤的襲擊;掩護物要有足夠的強度,.

      (2)爆破時安全警戒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如使用瞬發雷管,至少等5min;如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不能提前進入工作面,以免炮響崩人。

      (4)采取防止雜散電流的措施,避免因雜散電流造成突然爆炸崩人。

      (八)崩倒支架

      1.放炮崩倒支架的原因

      (1)支架不符合質量、規格要求,放炮前未經檢查或檢查后未認真加固。

      (2)爆破參數選擇不當,炮眼布置不合理,爆破后有大塊煤、矸拋擲方向偏離巷道中心線。

      2.預防崩倒支架的措施

      (1)加強支架架設質量管理,放炮前必須對不合格的支架進行加固,頂梁與柱腿要用背板插嚴背實,角楔要打緊,相鄰支架要用撐木撐緊或用拉條固定。

      (2)炮眼間距、角度、眼數、裝藥量要符合爆破圖表的要求,不合格的炮眼必須重打,否則不能裝藥放炮。

      (九)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

      1.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的原因

      (1)空氣沖擊波的發火作用。

      (2)熾熱或燃燒的固體顆粒的發火作用。

      (3)氣態爆炸產物的發火作用。

      2.防止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的措施

      (1)在掘進工作面爆破作業中,加強通風管理和瓦斯監測,防止瓦斯積聚。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

      (2)要正確選擇炮眼深度,炮眼抵抗線及炮泥堵塞長度和質量,并按規定操作,防止放炮火焰引起瓦斯、煤塵爆炸。

      (3)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并應按危險程度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4)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第8篇 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一、工程概況

      本合同段起點樁號k126+735,終點樁號k134+600,起點在油車后附近接lqa2合同段,終點在查田鎮下芋村附近下芋大橋后接lqa4合同段,全長7.865km,行政區屬龍泉市查田鎮管轄。本合同段按照交通運輸部的批復意見執行,主線采用四車道高速公路標準設計,設計行車速度100km/h,路基寬26m。工程主要爆破工作內容為路基石方爆破10萬m3,隧道爆破1912m。本工程沿線出露的地層主要為元古界八都群和龍泉群地層、中生界侏羅紀地層、侵入巖體及第四紀地層。

      二、現場爆破流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申報審批

      1、項目部下屬各作業班組應根據生產實際需要,每月申報炸藥計劃用量、毫秒雷管段數等。項目部安全科匯總統計后,報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審批。

      2、實際作業時提前一天填報好爆破物品使用申請單,并將申請單送至項目部安全科。由項目部安全科負責通知爆破物品配送公司。

      (二)、保管

      1、項目部根據配送實際情況,在施工現場配爆破物品保管員。安平公司配送到現場后,由現場保管員負責保管。現場保管設鐵皮箱,兩把鎖,爆破員保管員各一把,當天沒有用完的器材通知安平公司及 時退庫。

      2、入庫后保管員應簽注物品到達的情況、數量,并將運輸證回執聯交回發證機關。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三)、使用及檢查

      1、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通過專門培訓,經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爆破作業證》,方可作業,無證不得作業。

      2、對爆破員要進行定期考察,發現不能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作業證》,停止從事爆破作業的權利。

      3、從業人員在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須認真填寫爆破器材領用報告單,經主管簽字審批后方可領用。

      4、從業人員領取爆炸物品時,必須嚴格履行領取、清退手續,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不得在作業地收藏。

      5、使用爆炸物品的作業組,除上述應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外,必須實行爆炸物品領、耗、退登記及臺帳管理。

      6、嚴禁任何人將爆炸物品帶回家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給他人。

      7、從業人員在放炮前不得喝酒、作業中不得吸煙,必須堅持“雙人雙鎖制”,不得違章作業。

      8、放炮員攜帶爆炸物品入井時,必須將炸藥、雷管分開攜帶,不得用一包混裝。

      9、作業前,爆炸物品必須避開電源和危險地段存放,以防引爆或壓爆事故的發生。

      10、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接受項目部安全管理科和其他領導的檢查和監督。

      11、任何部門的職工,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偷、被盜、私拿、私藏、私借、轉讓、轉賣、轉借時,必須向安全科報告,拾到爆炸物品者(無論好壞)一律上繳安全科。

      (四)、警戒

      裝藥前在作業現場設置警戒線,用三角旗設置警戒范圍;作業區用警繩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

      警戒前應做好與警戒范圍內村民的溝通協調工作,做好安全宣傳工作,以盡量得到其理解和協助。

      為確保安全,清場小組于爆破前1小時對警戒范圍內進行清場工作,撤離警戒范圍內的閑雜人員,特別是警戒范圍內房屋里的村民,準備爆破前對清查區域進行檢查。在確保警戒區內無閑雜人員的情況下向爆破組匯報,聽從爆破組的命令,協助警戒小組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起爆5分鐘后,經爆破專職人員對爆破現場安全檢查,確認無拒爆、盲炮現象時,方可解除警戒。

      (五)盲炮、啞炮的處理

      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認真檢查爆區有無盲炮。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時,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盲炮,應在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處理盲炮時,應做好安全警戒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現場。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如有殘余的爆破器材應收集銷毀。具體處理的情況,應由處理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處理鉆孔爆破盲炮時,可選用下列方法:

      a、因爆破網路而引起的盲炮,經檢查和處理后,重新聯線起爆;

      b、在盲炮孔附近投放裸露藥包誘爆。

      c、經測量定位,在盲炮周圍鉆孔、埋藥起爆,消除盲炮淺點。

      (六)、退庫

      當班爆破作業后,必須對火工品做退庫處理,嚴禁存放在現場留到下一班使用或者過夜。倉庫保管員必須對退回火工品作分類登記,并經簽字確認。

      (七)、其他注意事項

      1、石方開挖爆破,按國家《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管理條例》、《省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實施細則》及市公安局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立爆破安全小組,負責爆破作業安全工作;

      2、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布置;

      3、火工品由專人現場保管,專人負責領取,當天沒有用完的火工品必須登記入庫;

      4、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沒有戴安全帽的人員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5、對在坡度較陡或危險的工作面進行鉆孔裝藥或危巖的處理等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

      6、爆破作業不準在夜間、暴雨天、大霧天進行,同一爆區爆破作業不準邊鉆孔、邊裝藥聯網絡作業;

      7、爆破時,在爆破安全區外設置警戒人員,以防飛石擊傷過往行人和車輛;

      8、爆破前,必須由爆破專職技術人員對使用引爆器材進行檢查,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9、爆破前,必須對危險位置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爆破范圍周邊有關設施和建筑物的安全;

      10、起爆5分鐘后,經爆破專職人員對爆破現場安全檢查,確認無拒爆、盲炮現象時,方可解除警戒。

      第9篇 爆破器材、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

      1 爆破器材的使用、運輸、保管必須符合國家《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要求,要在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的各種認證手續及許可證,定購經國家注冊批準生產爆破物品的專門廠家的產品。爆破器材庫房要與公路、居民點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炸藥、雷管要分庫存放,設專人看守。嚴格爆破器材的領發料制度,防止多領少用,私藏余料,杜絕流失和被盜。

      2 爆破物品使用前根據規定要進行質量檢驗,引線的聯結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專人負責。

      3 爆破器材搬運和爆破作業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進入爆破物品儲備庫,嚴禁任何火種帶入。建立消防系統,防爆救災。

      4執行爆破作業安全規則,設專人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爆破和爆破器材安全,各施工班組間,各道工序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時交班人應將本班組工作情況及有關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詳細交待,并做好交接班紀錄。

      5 施工時嚴格按爆破設計要求控制用藥量。裝藥工作由施工負責人指定有爆破證的爆破工執行;嚴禁無證人員參加爆破作業。裝炮區嚴禁吸煙點火,裝炮完畢后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以便起爆后核對有無瞎炮,并進行技術處理。

      6 爆破前按警戒距離劃定警戒區,設置防護人員,疏散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撤離到安全地點,并由專人負責檢查。當符合安全要求并在防護工作一切就緒后,方可發出點炮信號。發生瞎炮后嚴禁掏挖或在原眼內重新裝藥。

      第10篇 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 總則

      (1) 為加強施工現場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2) 爆破作業安全要求高、破壞性強,因此,承建單位必須對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加強規程、規范知識的教育,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對施工現場嚴格檢查、爆破作業嚴密監控、違章現象嚴肅處罰,及時發現、糾正施工作業中的違規行為,將各類隱患、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確保施工區域人、機、物的安全及生產的發展。

      (3) 現場監理工程師將根據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要求,檢查、督促承建單位做好現場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 爆破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認真執行爆破作業安全規程和安全規定,切實做好爆破作業后的安全檢查和安全處理。

      (2) 爆破作業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時間、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明確安全警戒人員。

      (3) 認真編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作業技術交底工作。

      (4) 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5) 爆破材料必須符合標準和工地使用條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須進行有關性能、工藝參數的試驗。

      (6) 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及擠壓裝有雷管的起爆藥。

      (7) 工區內火工器材的采購、運輸倉儲、保存由水布埡建設公司負責,由工區炸藥倉庫至施工作業面的由各施工單位負責,任何承建單位不得自行采購火工器材。工區內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術需經水布埡建設公司民爆器材領導小組批準。

      (8) 嚴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運輸等各環節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場所嚴禁煙火。

      (9) 在同一地點,露天淺孔爆破不得與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時進行。

      (10)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均應撤離至指定安全地點或采取防護措施,撤離之前不得將爆破器材運到工作面。

      (11)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等惡劣天氣,

      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12)點炮人員事先必須選定安全隱蔽地點,當爆破地點沒有安全可靠的撤離條件時,嚴禁使用火藥起爆(按規定要求點炮)。

      (13) 地下井挖洞內空氣含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以及加劇不良地質地段巖體的惡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電力起爆、導爆索起爆、導爆管起爆及處理瞎炮時應遵守《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 爆破作業審批程序、信號、安全警戒

      (1) 爆破作業的審批程序

      (a) 預裂爆破、特殊環境爆破(如主要設備、主要建筑物及高壓線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藥超過2000kg,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附表1),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公司審批。一次起爆藥量超過300kg及一般爆破作業,均需編制爆破設計,報請監理單位審批。

      (b) 爆破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c) 各施工隊在進行爆破作業前,必須領取'爆破作業準爆證'后,在核定的時間內實施并同時在'三點會'上進行申報。

      (d)'爆破作業準爆證'應由承建單位安全科會同調度室審核簽發,保留存根備案。

      (2) 爆破作業的信號

      (a) 視覺信號:各作業點在進行爆破作業前應樹立起紅旗標志,以提示人們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選擇避炮地點,作業完畢后收回。

      (b) 音響信號:采用警報器、廣播等音響工具所發生的信號。

      (3) 爆破作業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隊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布置嚴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為二道設置,離爆破中心點半徑300~500m范圍為第一道警戒區,在裝藥點50m范圍內設置第二道警戒區。第一道警戒區由責任心較強的作業人員擔任,第二道警戒區的警戒任務由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監督員等擔任,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該警戒區。

      (b) 擔負安全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紅旗,警戒過程中,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

      (c) 在預告信號發生后,各安全警戒點應將警戒范圍的人員、車輛迅速組織撤離。所有無關人員應聽從安全警戒人員的指揮,迅速撤離,不得無故拖延,影響爆破作業,否則由此而發生的意外事故,自負責任。

      (4)標識與警示

      施工區域和現場,應設置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標牌、標語及宣傳欄(櫥窗);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層交叉立體施工時,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識。夜間施工要保證作業場所和相關通道有足夠的照明。施工現場相關部位的安全警示標識必須醒目,臨邊、孔洞、人員進出口等部位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完善。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建立值班檢查室,有專人負責,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第11篇 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范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鑒定批準,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后檢查、爆破后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后,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并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并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制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后,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后,必須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第12篇 爆破作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一、 爆破作業必需嚴格遵守國家《民爆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公安部門對爆破物品相關的規定,并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組織作業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安全意識。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落實保障制度和措施并落實到實處。

      三、加強爆炸物品管理。對運輸、存儲、領用、退庫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管理;杜絕因管理不善造成民爆物品的丟失、被盜、發生爆炸等事故的發生。

      四、加強安全檢查、對爆炸物品要經常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患或問題及時糾正。發生缺少或多出情況應及時查明原因,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五、加強培訓工作。對經管、使用、運輸等各類人員要經過公安部門的專項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證件后上崗;非持證人員一律禁止參與爆炸物品相關的活動。

      六、制定各崗位人員的相應責任制。明確各類人員職責,禁止串崗、混崗,認真填寫工作記錄、交接班手續清楚,定期查庫,做到帳實相符。

      七、使用爆炸物品時除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外,對周圍環境必須進行清理并派出人員警戒;對高壓線、光纜等重要設施要進行有效的防護、避免發生事故。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措施(十二篇)

      一、井下爆破作業環境的管理放炮前后原因,炸藥爆炸后通常不可避免地產生co、co2、no、n02等有毒氣體,有時還可能產生h2s和so2 。這些氣體對人體,在放炮地點20 m范圍內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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