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一、工程概況
本合同段起點樁號k126+735,終點樁號k134+600,起點在油車后附近接lqa2合同段,終點在查田鎮下芋村附近下芋大橋后接lqa4合同段,全長7.865km,行政區屬龍泉市查田鎮管轄。本合同段按照交通運輸部的批復意見執行,主線采用四車道高速公路標準設計,設計行車速度100km/h,路基寬26m。工程主要爆破工作內容為路基石方爆破10萬m3,隧道爆破1912m。本工程沿線出露的地層主要為元古界八都群和龍泉群地層、中生界侏羅紀地層、侵入巖體及第四紀地層。
二、現場爆破流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申報審批
1、項目部下屬各作業班組應根據生產實際需要,每月申報炸藥計劃用量、毫秒雷管段數等。項目部安全科匯總統計后,報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審批。
2、實際作業時提前一天填報好爆破物品使用申請單,并將申請單送至項目部安全科。由項目部安全科負責通知爆破物品配送公司。
(二)、保管
1、項目部根據配送實際情況,在施工現場配爆破物品保管員。安平公司配送到現場后,由現場保管員負責保管。現場保管設鐵皮箱,兩把鎖,爆破員保管員各一把,當天沒有用完的器材通知安平公司及 時退庫。
2、入庫后保管員應簽注物品到達的情況、數量,并將運輸證回執聯交回發證機關。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三)、使用及檢查
1、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通過專門培訓,經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爆破作業證》,方可作業,無證不得作業。
2、對爆破員要進行定期考察,發現不能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作業證》,停止從事爆破作業的權利。
3、從業人員在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須認真填寫爆破器材領用報告單,經主管簽字審批后方可領用。
4、從業人員領取爆炸物品時,必須嚴格履行領取、清退手續,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不得在作業地收藏。
5、使用爆炸物品的作業組,除上述應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外,必須實行爆炸物品領、耗、退登記及臺帳管理。
6、嚴禁任何人將爆炸物品帶回家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給他人。
7、從業人員在放炮前不得喝酒、作業中不得吸煙,必須堅持“雙人雙鎖制”,不得違章作業。
8、放炮員攜帶爆炸物品入井時,必須將炸藥、雷管分開攜帶,不得用一包混裝。
9、作業前,爆炸物品必須避開電源和危險地段存放,以防引爆或壓爆事故的發生。
10、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接受項目部安全管理科和其他領導的檢查和監督。
11、任何部門的職工,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偷、被盜、私拿、私藏、私借、轉讓、轉賣、轉借時,必須向安全科報告,拾到爆炸物品者(無論好壞)一律上繳安全科。
(四)、警戒
裝藥前在作業現場設置警戒線,用三角旗設置警戒范圍;作業區用警繩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
警戒前應做好與警戒范圍內村民的溝通協調工作,做好安全宣傳工作,以盡量得到其理解和協助。
為確保安全,清場小組于爆破前1小時對警戒范圍內進行清場工作,撤離警戒范圍內的閑雜人員,特別是警戒范圍內房屋里的村民,準備爆破前對清查區域進行檢查。在確保警戒區內無閑雜人員的情況下向爆破組匯報,聽從爆破組的命令,協助警戒小組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起爆5分鐘后,經爆破專職人員對爆破現場安全檢查,確認無拒爆、盲炮現象時,方可解除警戒。
(五)盲炮、啞炮的處理
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認真檢查爆區有無盲炮。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時,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盲炮,應在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處理盲炮時,應做好安全警戒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現場。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如有殘余的爆破器材應收集銷毀。具體處理的情況,應由處理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處理鉆孔爆破盲炮時,可選用下列方法:
a、因爆破網路而引起的盲炮,經檢查和處理后,重新聯線起爆;
b、在盲炮孔附近投放裸露藥包誘爆。
c、經測量定位,在盲炮周圍鉆孔、埋藥起爆,消除盲炮淺點。
(六)、退庫
當班爆破作業后,必須對火工品做退庫處理,嚴禁存放在現場留到下一班使用或者過夜。倉庫保管員必須對退回火工品作分類登記,并經簽字確認。
(七)、其他注意事項
1、石方開挖爆破,按國家《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管理條例》、《省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實施細則》及市公安局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立爆破安全小組,負責爆破作業安全工作;
2、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布置;
3、火工品由專人現場保管,專人負責領取,當天沒有用完的火工品必須登記入庫;
4、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沒有戴安全帽的人員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5、對在坡度較陡或危險的工作面進行鉆孔裝藥或危巖的處理等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
6、爆破作業不準在夜間、暴雨天、大霧天進行,同一爆區爆破作業不準邊鉆孔、邊裝藥聯網絡作業;
7、爆破時,在爆破安全區外設置警戒人員,以防飛石擊傷過往行人和車輛;
8、爆破前,必須由爆破專職技術人員對使用引爆器材進行檢查,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9、爆破前,必須對危險位置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爆破范圍周邊有關設施和建筑物的安全;
10、起爆5分鐘后,經爆破專職人員對爆破現場安全檢查,確認無拒爆、盲炮現象時,方可解除警戒。
第2篇 爆破作業現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爆破作業現場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等涉爆案件、事故發生,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及公安部規章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爆破作業項目承包給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的,項目業主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負有連帶責任,應當與負責施工的爆破作業單位共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臨時存放點和爆破作業現場是治安保衛工作重點部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必須安裝攝像監控系統及與110聯網的入侵報警系統,并安排掌握相關操作技能的人員管理、維護。
第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內,專用倉庫和臨時存放點應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單位儲存爆破器材技術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并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必須安排專職保管員,人數應與管理任務相適應。專職保管員應當認真履行保管職責,嚴格執行各項登記制度,妥善保存有關臺帳、資料。
第八條 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專用倉庫,必須實行24小時專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護人員必須為男性青壯年,且身體健康,并經培訓、審查合格。
值班守護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值班、守護、巡查等崗位職責,對進出人員、車輛、物品嚴格進行檢查、登記。值守期間不得從事與值班守護無關的工作,嚴禁值班睡覺或脫崗,嚴格交接班制度。
建議聘用專職保安隊員擔任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的守護工作。
第九條 爆破作業單位當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臨時存放點,并安排專人管理、守護。臨時存放點應設置專用的庫(室),專用庫(室)設應建在爆破作業區內,且不易受山洪、滑坡、臺風、潮水及爆破飛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磚混結構方式建造。
臨時存放點的專用庫(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動庫房代替。
未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批準,臨時存放點在夜間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條 民爆物品移動庫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經專業機構檢測合格,具備防爆、防盜、防火、防潮、防靜電等基本功能,并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爆破作業單位當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業現場露天存放。在爆破作業現場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各項安全條件,并安排專人管理、守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對于爆破器材用量較大,當天裝藥難以完成,確需在使用現場露天存放過夜的,必須報經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批準,并由爆破作業單位安排足夠的人員管理、守護。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現場運輸民用爆破物品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應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押運員。
存放、攜帶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藥時,應使用專用保管箱,且炸藥、雷管必須分箱放置,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三條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庫、入庫、裝貨、卸貨、領取、發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環節時,應當認真核對、登記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型號)、數量、編號,交接雙方必須當場簽名確認。相關臺帳及原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備查,并按規定將有關信息輸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和爆破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分別申領《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按許可的從業范圍、爆破作業類別、資質資格等級、作業項目等級實施爆破作業。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涂改、倒賣、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轉讓爆破作業許可資質。
第十五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在工作期間應當分別著淺紅色、深蘭色和淺蘭色純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準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褲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建立爆破員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員必須將當班領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即時登記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員、單位負責人當場簽名確認。工作日志本必須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十七條 有2名以上爆破員共同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的,應當確定1名爆破員擔任班(組、段)長,由班(組、段)長負責登記,詳細登記每個爆破員領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并由爆破員、安全員、單位負責人當場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 爆破作業環節領取、運輸(攜帶)、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組裝起爆藥包、裝藥、起爆(點炮)、處理盲炮等工作,必須由爆破員負責承擔,禁止其它人員參與、圍觀。如爆破作業時炸藥使用量較大,確需其它人員幫助運輸(攜帶)的,應經爆破作業現場負責人批準同意,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爆破員領取、運輸(攜帶)、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組裝起爆藥包、裝藥、起爆(點炮)、處理盲炮等作業活動,必須由安全員在場負責全程監督,原則上一名爆破員必須配備一名安全員跟班作業。如有多個爆破員在同一個爆破作業面(點)實施爆破作業的,安全員的配備人數可視情減少,但必須確保對爆破員的有效監督。
第二十條 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監督職責,嚴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盜、被搶等涉爆案件、事故的發生。凡發現爆破作業單位、爆破作業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糾正并詳細記錄在案;屬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每次爆破作業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爆破員、安全員對爆破現場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及時發現、回收殘留的民用爆炸物品。發現盲炮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排除。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加強對爆破作業現場所有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鼓勵從業人員主動上交發現、揀拾的各種殘(遺)留民用爆炸物品,對主動上交的,要視情給予獎勵;對拒不上交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的爆破工程項目,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未經安全評估的爆破設計,任何單位不準審批或實施。
安全評估單位應當出具明確的評估意見,對不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爆破工程項目,應出具“不需要進行爆破安全評估”的結論。
第二十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安全監理的爆破工程項目,必須落實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單位負責安全監理,安全監理單位應當對爆破作業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和爆破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整改安全隱患,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 由于爆破作業資質被依法撤銷、取消,或者爆破作業項目已施工完畢,或者爆破作業項目被依法關停等原因,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含派出所)要認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職能,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專管民警和責任區民警是直接責任人的安全監管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公安機關、派出所應當對爆破作業單位和作業現場進行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檢查時,必須由單位負責人或有關管理人員陪同;檢查結束后,要填寫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并將檢查情況輸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要立即責令相關單位、人員予以整改;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及時查處;對重大安全隱患,應落實專人、建立專檔,予以跟蹤整改。
第三十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浙江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