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施工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2用火作業票的管理
(1)用火作業票的審批
①特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師終審批準。
②一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③二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2)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級用火作業票和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期限為24小時。
②二級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為120小時。
(3)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指定的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
(4)一份用火作業票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有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用火作業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5)用火作業票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3氣體采樣分析
(1)動火作業現場氣體采樣分析應合格。
(2)一般在動火作業前1小時內進行采樣分析。
(3)氣體采樣分析人員應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在用火作業票上填寫取樣分析時間、分析結果最后動火分析人還應簽字確認。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制度。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在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五級或五級風以上的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8)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9)當生產不穩定或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時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0)對特級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級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