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監督和管理措施
(一)用火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二)用火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三)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培訓。用火監護人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4.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四)用火許可證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用火作業許可證存檔。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包括特殊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監督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單位存檔;三級、四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審批部門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