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屬單位和改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上崗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及應急處理的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經理等須取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部門規定的安全資質。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修訂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的實施,指導、監督、考評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納入集團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和計劃,并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所需人、財、物等資源配置,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并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編制和提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計劃。
第二章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各單位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上崗安全考評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專業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廠(礦)級脫產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危險辨識和安全評價的方式方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案例等內容。
第三章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條 新入廠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四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二級單位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二級公司(單
位)組織進行;非二級單位新入廠職工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生產監測中心安教中心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
(三)集團公司及二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
第十二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傷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十三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 6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安全技術規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四)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五)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六)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七)有關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2 o個工作日,以實際操作培訓或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實際操作(作業);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五)本崗位有關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針對通過以上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的新入廠人員,制定現場操作考評表,由車間(作業區或所在部門)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操作安全評審。評審合格并經所在車間(作業區、工程隊、部門或班組)負責人簽字,方可正式上崗。
現場操作考評表的內容包括:上崗人員進行本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識出本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現場操作考評的新入廠職工,不得安排上崗。
第四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或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二級單位下屬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參加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安全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證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新的單位任職,必須在到任3日內,持證到本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登記。各單位新上崗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接到任職通知一周內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提出培訓申請。在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安全培訓證書》之前,由本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任職須掌握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宣貫。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培訓證書》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須接受國家規定的由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再培訓。其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 2學時。
第五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 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將被注銷。
第六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不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范圍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爆破作業、礦山安全作業、礦山應急救護作業、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煙花爆竹生產涉藥作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涉藥、押運作業、其他國家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作業)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證》(含i c卡)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1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七章調崗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廠(礦)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內部跨廠(礦)調動的職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因事故受傷的從業人員;醫療康復后,由所在車間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章基層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計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工段、班組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專門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
2.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全員安全評價、危險辨識、事故處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關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從事作業或服務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相關方人員教育培訓合格證方可進入現場實施作業或服務。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要包括:作業環境危險因素、施工現場管道、電纜等基礎設施情況、有關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進行參觀、學習、送貨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入現場安全保護條款書面告知,由相關方人員學習簽字后方可準許進入生產現場。
第十章臨時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雇傭的參與本單位生產、施工、維修等作業的臨時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三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取得單位發放的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安排作業。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
訓合格證要隨身攜帶。
第三十九條 廠(礦)級臨時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所從事作業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預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從事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十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安全技術規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以師傅帶徒弟及現場實際操作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臨時工,不得安排作業。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參與實際作業的臨時工,在用工期間,要同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全部與安全有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班前會、周安全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雇傭從事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的臨時工,必須具備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按本辦法要求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四十五條 對于雇傭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工,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廠(礦)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是指各單位利用班前會、周安全活動、月安全例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要以全員安全評價為載體,全員參與,辨識、評價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條 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由班長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令,針對作業內容、事故信息、現場環境、操作規程等進行全員安全辨識、評價,根據崗位作業危險因素進行安全交底,有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控制提示,抽考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會要安排專人隨時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以班組或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活動時間不少于3 0分鐘,全員參加,缺席者要補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結合班 組、區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和生產區域危險的預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錄、錄像片等進行全員安全評價,學習《冶金安全報》、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等;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要有計劃、有內容、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以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由車間組織進行。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有: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評價和危險辨識的方式方法,事故應急處理知識,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當月事故信息通報分析,危險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業標準、應急知識,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和事故預防知識等。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要提前做好計劃,確定培訓內容,準備好有關材料,由車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講解,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年度再培訓工作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復審、換證培訓,并負責監督指導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并負責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每年10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需求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 ‘
第五十二條 對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各單位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復審、換證培訓,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監測中心根據各單位培訓需求計劃,匯總編班,集中、統一組織培訓和辦證工作;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以外的單位,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在企業所在地進行培訓和辦證。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十三章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其他各類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有關制度行為的單位,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或考核,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的;
(四)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五)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六)未如實填寫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七)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直屬單位、改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及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等。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包括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獨立設置安全部門單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單位車間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相關方是指在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內從事施工、檢修、服務或參觀、學習的,并有可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產生影響的有關單位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鞍鋼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的通知》(鋼政發[1 9 9 7]2 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主題詞:安全 培訓 辦法通知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辦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發
共印2 6 0份
第2篇 酒泉鋼鐵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摘錄
一.為提高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水平,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依據國家經貿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指導意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和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編制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該手冊是指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綱領性文件,同時為第三方認證提供依據。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二.為建立和運行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保證實施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目標及指標,集團公司任命王鐵成副總經理為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全面負責公司日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三.酒鋼公司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以“****”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以人為本”治廠方針,不斷加大安全生產的人、財、物投入,努力改善公司員工的生產作業條件,使集團公司整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職工生產作業環境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改善。在不斷強化員工安全意識,嚴格安全考核,加強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措施,整治事故隱患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為公司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奠定了扎實、有效的基礎。實踐證明,公司通過消除和控制所有設備設施、所有作業活動和所有員工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使酒鋼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和改進,安全管理工作為實現酒鋼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酒鋼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強化監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預防為主,控制危險有害因素
以人為本,提高全員安全素質
科學管理,實現績效持續改進。
五.手冊的目的是建立并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確定文件化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和指標,通過危害辨識和危險評價的結果,制訂出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和運行控制程序并有效實施,以達到不斷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目的。
六.手冊引用的標準依據為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員工代表是指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七.手冊由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組織人員編寫,并負責審核,經最高管理者審批后發布實施。集團公司安全辦公室在管理者代表授權下組織編寫手冊,并承擔修訂任務。
八.集團公司依據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建立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包括體系策劃、方針和目標制定、文件編寫、機構設置、人員和資源配置及運行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成后,必須按要求進行運行和控制,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改進。通過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和物力資源,結合集團公司實際,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制定可行的危險控制預案,降低危險、實現安全生產。建立適用、可行、有操作性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包括: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闡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總方向和總原則,確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職責和績效目標,表明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狀況的承諾,指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有活動的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是公司全體員工參與并履行其職業健康安全義務的指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明確職責和控制要求。
十.管理者代表領導或指定人員負責危險源辨識、危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危險源的辨識和危險評價的基礎工作,并填寫《高度危險及以上危險源登記表》,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辦公室。安全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全公司所有高度及以上危險源進行分析、歸納及危險評價;負責集團公司《高度危險及以上危險源登記表》的管理。危險源的辨識范圍應覆蓋公司范圍內所有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及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和工作場所內所有設施,包括廠區平面布局、建(構)筑物、生產與施工作業環境、設備設施、職業衛生設備設施、公共區域安全設施、員工工作范圍(活動)、原材料等可能對實現目標產生影響的各個方面,充分考慮物、人、作業環境、管理四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以確保辨識的充分性。
十一.管理者代表審批公司適用的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安全辦公室是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獲取及適用性確認。各相關部門負責獲取、識別和傳達、更新與其分管業務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十二.最高管理者(總經理)批準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管理者代表審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安全辦公室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提出、修訂與匯總,并報管理者代表審核。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制定和實施。目標的制定應符合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及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即:要以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為指導,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結果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依據,同時綜合考慮公司生產技術、生產建設裝備的先進性及可選方案和員工綜合素質,考慮經營管理、經濟條件與競爭的要求以及相關方的建議等。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能夠降低較高級別的風險或較好地控制風險;突出對事故的預防;盡可能的量化和可監測。各單位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并上報安全辦公室,安全辦公室每半年組織對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并上報管理者代表。各部門應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實施,對分解的目標、指標實施過程進行檢查和控制。當重要危險因素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訂目標和指標并文件化。
十三.高度及以上危險源必須制定職業健康管理方案。所有與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相關的管理方案或專業立項均填寫《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一覽表》。各單位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的自檢。安全辦公室每半年組織一次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為使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明確各部門及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保證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十五.集團公司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的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生產經營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的需要,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安全辦公室負責管理人員管理資質培訓、考核等工作;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程序》的建立與更新。各部門/單位結合實際編制本部門/單位的職業健康培訓計劃,并按照公司的培訓計劃和本部門/單位培訓計劃實施培訓。人員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培訓實行公司、部門/單位、車間三級辦學形式,培訓方式可采取辦班培訓、崗位培訓、自學等形式。學員培訓結業時前應進行考試或考核,不合格者安排轉崗或重新培訓。新進廠員工、轉崗、復崗員工應接受崗位知識及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崗。
十六.安全辦公室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協商與溝通的綜合管理。公司工會負責收集員工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代表員工參與協商、溝通。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高層管理者與各部門/單位之間相關職業健康安全信息的傳遞與溝通;負責有關外部信息的接收與傳遞。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相應業務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協商與溝通。公司各層次、各部門/單位之間的信息,由信息產生部門/單位按相關規定傳達到相關單位和人員。各部門/單位負責業務范圍內與相關方的信息溝通,重要的職業健康安全信息,向管理者代表或分管副總經理匯報,由主管部門根據批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相關方。在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體系運行中產生的信息,應記錄其內容和處理結論。
十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和記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綱領性文件,應符合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的要求,適合公司活動的特點,闡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并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核心要素的實施及其相互作用的基本要求進行描述。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文件是管理手冊的支持性文件,是實現體系要素的具體工作程序。作業文件是針對具體崗位、活動或管理事項所進行的具體規定,是對上述文件的支持,內容包括規程、規定、應急計劃等。記錄對上述三層次文件給予支持,為體系運行提供查詢和追蹤依據。
十八.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分為: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和與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公文、記錄等。文件的更改按照《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進行,嚴禁未經授權和批準任意更改,更改應有記錄。文件應有固定的保管場所,以防文件失控。所有文件都要進行標識控制狀況并進行歸口管理。應迅速將失效文件從所有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需作資料保存的作廢文件應予以標識。
十九.對體系內所有部門/單位識別出的風險,都要按稍有危險、一般危險、顯著危險、高度危險、極其危險五個級別評價出其風險級別,并分別管理和控制,使之全部處于受控狀態。二十.各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二十一.安全辦公室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績效測量和監測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及其績效的檢查和考核;負責組織對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的檢查;負責組織綜合性安全檢查和公司安全專業性檢查工作。公司工會代表員工監督職業健康安全狀況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并參與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二十二.在事故、事件(未遂事故)發生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實施相應的應急措施,搶救人員、保護現場、做好記錄。同時要按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報告相應部門,進行或配合調查與處理。事故的調查與處理,由各相關部門根據權限組織,或報告政府相關部門并配合進行調查與處理。事故或事件的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制定、落實糾正與預防措施。對于監督檢查、事故處理、審核與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不符合,要組織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口頭安排或下達不符合及其糾正和預防措施報告、隱患整改通知單,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予以解決。對糾正與預防措施可能帶來的新風險應進行評價,防止新危害發生,對其實施過程要進行監督檢查或驗證。
二十三.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明確標識,具備對相關活動的可追溯性。職業健康安全記錄填寫要做到字跡清楚、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填寫及時。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妥善保存和管理,并針對不同記錄規定保管期限,保存方法要便于查閱。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職業健康安全記錄的收集、裝訂、歸檔和標識。記錄可采用書面或其他媒體形式。
二十四.安全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策劃及組織實施,對不符合糾正措施完成情況組織驗證。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應得到確認,審核組開具不符合報告,責任部門/單位制定并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對于責任部門/單位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由審核組長、安全辦公室組織審核員進行跟蹤驗證。相關單位要記錄糾正措施,作為下次體系審核的內容之一。
二十五.集團公司定期實施管理評審,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3篇 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職工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執行原則
3.1.1 公司職工應服從公司各級的安全教育安排,完成安全學習任務,有履行職責保障安全的義務。
3.1.2 公司安全管理部依照本規定對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職責。各所在安全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本部門范圍內的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職責。
3.1.3 未涉及部分或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安全教育按相關規定執行。
3.2 管理規定
3.2.1 生產崗位三級職工安全教育
3.2.1.1 以下人員必須進行相關部門級、作業區級、班組級的三級安全教育。
3.2.1.1.1 新職工上崗前。
3.2.1.1.2 職工在公司內跨部門調動的。職工在本部門內跨作業區或班組調動的。
3.2.1.1.3 因工傷害事故,傷愈上崗復工前。
3.2.1.1.4 職工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
3.2.1.1.5 外單位來公司實習、代培人員。
3.2.1.2 相關部門級安全教育: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負責,所在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危險化學品崗位的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相關部門級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本部門安全生產概況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安全守則》以及職工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危險化學品崗位安全培訓應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3.2.1.3 作業區級安全教育:由作業區( 科 )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作業區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事故;《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安全守則》;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安全生產狀態和規章制度;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典型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2.1.4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0學時。
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崗位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勞動防護用品 ( 具 ) 的性能及正確使用;典型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2.1.5 職工接受三級安全教育過程中,各部門負責填寫《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登記表》,并由安全部門組織安全教育書面考試,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崗。
所屬安全部門負責保留三級安全教育登記表和考試試卷。
3.2.1.6 職工在本部門內部調整工作崗位作業:改變工種或兼崗的職工。在作業區、班組兩級安全教育后,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考試,作業區、班組應有記錄備查。不改變工種調整工作崗位的職工,由作業區、班組進行兩級安全教育,并有記錄備查。
3.2.2 日常安全教育
3.2.2.1 班組每周由班組長負責組織一次對全體組員的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學時。班組安全活動日主要內容包括: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制度、規定,檢查安全標準化作業落實情況,查找班組作業范圍內的隱患及落實整改措施,檢查一周內本班組發生的違章行為和事故,學習公司通報的工傷事故和全國大鋼安全事故通報,共同分析應吸取的教訓,舉一反三查找事故隱患,要做好安全活動日的詳細記錄。
3.2.2.2 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前,各部門必須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0學時。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特點和使用方法,使用中可能導致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方法、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以及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
3.2.2.3 各部門在發生輕傷及以上因工傷害事故或重大人身險肇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安全教育,教育情況應有詳細記錄。
3.2.2.4 各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勞動競賽及各個階段、各個季節不同的安全工作重點,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安全教育。
3.2.3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
3.2.3.1 凡屬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細則》及《天津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的條件。經市、區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站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天津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
3.2.3.2 取得安全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并保持相對穩定。
3.2.4 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3.2.4.1 凡外單位人員來公司實習代培的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安全部門負責進行安全教育。各部門應按照本部門相應崗位職工的同樣要求,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等,并按規定填寫登記表,建立檔案。
3.2.4.2 各部門應對進入本部門轄區內作業的外委、外協等作業單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應包括:作業區域的生產概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業區域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點、安全防范措施、現場安全交底告知等。
3.3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3.3.1 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教育。
3.3.2 作業區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公司、部門的有關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3.3.3 班組長安全教育由所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與崗位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本部門制度、安全技術、技能,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設備的危險源點、危害因素,班組安全管理知識等內容。
3.4 檢查與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3.4.2 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門責令整改,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害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由公司安全部門按事故責任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國家司法部門處罰。
3.5 附則
3.5.1 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指廠長、經理等。
3.5.2 生產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第4篇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屬單位和改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上崗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及應急處理的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經理等須取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部門規定的安全資質。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修訂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的實施,指導、監督、考評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納入集團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和計劃,并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所需人、財、物等資源配置,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并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編制和提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計劃。
第二章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各單位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上崗安全考評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專業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廠(礦)級脫產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危險辨識和安全評價的方式方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案例等內容。
第三章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條? 新入廠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四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二級單位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二級公司(單
位)組織進行;非二級單位新入廠職工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生產監測中心安教中心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
(三)集團公司及二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
第十二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傷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十三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 6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安全技術規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四)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五)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六)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七)有關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2 o個工作日,以實際操作培訓或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實際操作(作業);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五)本崗位有關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針對通過以上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的新入廠人員,制定現場操作考評表,由車間(作業區或所在部門)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操作安全評審。評審合格并經所在車間(作業區、工程隊、部門或班組)負責人簽字,方可正式上崗。
現場操作考評表的內容包括:上崗人員進行本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識出本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現場操作考評的新入廠職工,不得安排上崗。
第四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或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二級單位下屬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參加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安全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證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新的單位任職,必須在到任3日內,持證到本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登記。各單位新上崗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接到任職通知一周內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提出培訓申請。在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安全培訓證書》之前,由本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任職須掌握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宣貫。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培訓證書》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須接受國家規定的由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再培訓。其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 2學時。
第五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 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將被注銷。
第六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不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范圍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爆破作業、礦山安全作業、礦山應急救護作業、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煙花爆竹生產涉藥作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涉藥、押運作業、其他國家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作業)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證》(含i c卡)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1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七章調崗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廠(礦)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內部跨廠(礦)調動的職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因事故受傷的從業人員;醫療康復后,由所在車間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章基層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計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工段、班組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專門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
2.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全員安全評價、危險辨識、事故處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關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從事作業或服務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相關方人員教育培訓合格證方可進入現場實施作業或服務。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要包括:作業環境危險因素、施工現場管道、電纜等基礎設施情況、有關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進行參觀、學習、送貨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入現場安全保護條款書面告知,由相關方人員學習簽字后方可準許進入生產現場。
第十章臨時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雇傭的參與本單位生產、施工、維修等作業的臨時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三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取得單位發放的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安排作業。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
訓合格證要隨身攜帶。
第三十九條? 廠(礦)級臨時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所從事作業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預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從事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十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安全技術規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以師傅帶徒弟及現場實際操作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臨時工,不得安排作業。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參與實際作業的臨時工,在用工期間,要同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全部與安全有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班前會、周安全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雇傭從事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的臨時工,必須具備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按本辦法要求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四十五條? 對于雇傭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工,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廠(礦)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是指各單位利用班前會、周安全活動、月安全例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要以全員安全評價為載體,全員參與,辨識、評價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條? 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由班長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令,針對作業內容、事故信息、現場環境、操作規程等進行全員安全辨識、評價,根據崗位作業危險因素進行安全交底,有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控制提示,抽考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會要安排專人隨時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以班組或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活動時間不少于3 0分鐘,全員參加,缺席者要補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結合班? 組、區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和生產區域危險的預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錄、錄像片等進行全員安全評價,學習《冶金安全報》、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等;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要有計劃、有內容、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以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由車間組織進行。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有: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評價和危險辨識的方式方法,事故應急處理知識,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當月事故信息通報分析,危險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業標準、應急知識,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和事故預防知識等。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要提前做好計劃,確定培訓內容,準備好有關材料,由車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講解,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年度再培訓工作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復審、換證培訓,并負責監督指導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并負責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每年10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需求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 ‘
第五十二條? 對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各單位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復審、換證培訓,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監測中心根據各單位培訓需求計劃,匯總編班,集中、統一組織培訓和辦證工作;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以外的單位,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在企業所在地進行培訓和辦證。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十三章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其他各類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有關制度行為的單位,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或考核,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的;
(四)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五)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六)未如實填寫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七)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直屬單位、改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及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等。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包括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獨立設置安全部門單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單位車間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相關方是指在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內從事施工、檢修、服務或參觀、學習的,并有可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產生影響的有關單位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鞍鋼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的通知》(鋼政發[1 9 9 7]2 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主題詞:安全? 培訓? 辦法通知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辦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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