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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8-30 15:24:02 查看人數:57

      z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1篇 z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屬單位和改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上崗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及應急處理的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經理等須取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部門規定的安全資質。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修訂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的實施,指導、監督、考評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納入集團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和計劃,并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所需人、財、物等資源配置,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并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編制和提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計劃。

      第二章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各單位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上崗安全考評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專業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廠(礦)級脫產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危險辨識和安全評價的方式方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案例等內容。

      第三章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條 新入廠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四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二級單位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二級公司(單

      位)組織進行;非二級單位新入廠職工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生產監測中心安教中心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

      (三)集團公司及二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

      第十二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傷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十三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 6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安全技術規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四)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五)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六)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七)有關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2 o個工作日,以實際操作培訓或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實際操作(作業);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五)本崗位有關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針對通過以上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的新入廠人員,制定現場操作考評表,由車間(作業區或所在部門)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操作安全評審。評審合格并經所在車間(作業區、工程隊、部門或班組)負責人簽字,方可正式上崗。

      現場操作考評表的內容包括:上崗人員進行本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識出本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現場操作考評的新入廠職工,不得安排上崗。

      第四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或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二級單位下屬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參加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安全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證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新的單位任職,必須在到任3日內,持證到本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登記。各單位新上崗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接到任職通知一周內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提出培訓申請。在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安全培訓證書》之前,由本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任職須掌握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宣貫。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培訓證書》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須接受國家規定的由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再培訓。其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 2學時。

      第五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 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將被注銷。

      第六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不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范圍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爆破作業、礦山安全作業、礦山應急救護作業、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煙花爆竹生產涉藥作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涉藥、押運作業、其他國家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作業)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證》(含i c卡)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1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七章調崗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廠(礦)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內部跨廠(礦)調動的職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因事故受傷的從業人員;醫療康復后,由所在車間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章基層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計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工段、班組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專門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

      2.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全員安全評價、危險辨識、事故處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關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從事作業或服務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相關方人員教育培訓合格證方可進入現場實施作業或服務。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要包括:作業環境危險因素、施工現場管道、電纜等基礎設施情況、有關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進行參觀、學習、送貨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入現場安全保護條款書面告知,由相關方人員學習簽字后方可準許進入生產現場。

      第十章臨時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雇傭的參與本單位生產、施工、維修等作業的臨時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三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取得單位發放的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安排作業。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

      訓合格證要隨身攜帶。

      第三十九條 廠(礦)級臨時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所從事作業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預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從事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十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安全技術規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以師傅帶徒弟及現場實際操作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臨時工,不得安排作業。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參與實際作業的臨時工,在用工期間,要同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全部與安全有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班前會、周安全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雇傭從事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的臨時工,必須具備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按本辦法要求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四十五條 對于雇傭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工,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廠(礦)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是指各單位利用班前會、周安全活動、月安全例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要以全員安全評價為載體,全員參與,辨識、評價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條 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由班長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令,針對作業內容、事故信息、現場環境、操作規程等進行全員安全辨識、評價,根據崗位作業危險因素進行安全交底,有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控制提示,抽考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會要安排專人隨時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以班組或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活動時間不少于3 0分鐘,全員參加,缺席者要補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結合班 組、區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和生產區域危險的預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錄、錄像片等進行全員安全評價,學習《冶金安全報》、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等;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要有計劃、有內容、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以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由車間組織進行。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有: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評價和危險辨識的方式方法,事故應急處理知識,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當月事故信息通報分析,危險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業標準、應急知識,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和事故預防知識等。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要提前做好計劃,確定培訓內容,準備好有關材料,由車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講解,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年度再培訓工作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復審、換證培訓,并負責監督指導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并負責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每年10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需求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 ‘

      第五十二條 對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各單位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復審、換證培訓,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監測中心根據各單位培訓需求計劃,匯總編班,集中、統一組織培訓和辦證工作;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以外的單位,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在企業所在地進行培訓和辦證。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十三章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其他各類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有關制度行為的單位,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或考核,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的;

      (四)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五)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六)未如實填寫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七)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直屬單位、改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及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等。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包括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獨立設置安全部門單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單位車間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相關方是指在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內從事施工、檢修、服務或參觀、學習的,并有可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產生影響的有關單位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鞍鋼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的通知》(鋼政發[1 9 9 7]2 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主題詞:安全 培訓 辦法通知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辦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發

      共印2 6 0份

      第2篇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屬單位和改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上崗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及應急處理的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經理等須取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部門規定的安全資質。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修訂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的實施,指導、監督、考評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納入集團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和計劃,并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所需人、財、物等資源配置,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并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編制和提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計劃。

      第二章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各單位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上崗安全考評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專業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廠(礦)級脫產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危險辨識和安全評價的方式方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案例等內容。

      第三章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條? 新入廠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四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二級單位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二級公司(單

      位)組織進行;非二級單位新入廠職工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生產監測中心安教中心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

      (三)集團公司及二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

      第十二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傷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十三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 6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安全技術規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四)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五)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六)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七)有關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2 o個工作日,以實際操作培訓或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實際操作(作業);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五)本崗位有關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針對通過以上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的新入廠人員,制定現場操作考評表,由車間(作業區或所在部門)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操作安全評審。評審合格并經所在車間(作業區、工程隊、部門或班組)負責人簽字,方可正式上崗。

      現場操作考評表的內容包括:上崗人員進行本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識出本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現場操作考評的新入廠職工,不得安排上崗。

      第四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或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二級單位下屬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參加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安全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證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新的單位任職,必須在到任3日內,持證到本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登記。各單位新上崗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接到任職通知一周內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提出培訓申請。在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安全培訓證書》之前,由本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任職須掌握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宣貫。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培訓證書》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須接受國家規定的由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再培訓。其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 2學時。

      第五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 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將被注銷。

      第六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不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范圍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爆破作業、礦山安全作業、礦山應急救護作業、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煙花爆竹生產涉藥作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涉藥、押運作業、其他國家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作業)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證》(含i c卡)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1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七章調崗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廠(礦)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內部跨廠(礦)調動的職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因事故受傷的從業人員;醫療康復后,由所在車間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章基層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計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工段、班組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專門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

      2.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全員安全評價、危險辨識、事故處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關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從事作業或服務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相關方人員教育培訓合格證方可進入現場實施作業或服務。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要包括:作業環境危險因素、施工現場管道、電纜等基礎設施情況、有關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進行參觀、學習、送貨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入現場安全保護條款書面告知,由相關方人員學習簽字后方可準許進入生產現場。

      第十章臨時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雇傭的參與本單位生產、施工、維修等作業的臨時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三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取得單位發放的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安排作業。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

      訓合格證要隨身攜帶。

      第三十九條? 廠(礦)級臨時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所從事作業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預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從事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十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安全技術規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以師傅帶徒弟及現場實際操作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臨時工,不得安排作業。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參與實際作業的臨時工,在用工期間,要同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全部與安全有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班前會、周安全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雇傭從事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的臨時工,必須具備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按本辦法要求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四十五條? 對于雇傭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工,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廠(礦)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是指各單位利用班前會、周安全活動、月安全例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要以全員安全評價為載體,全員參與,辨識、評價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條? 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由班長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令,針對作業內容、事故信息、現場環境、操作規程等進行全員安全辨識、評價,根據崗位作業危險因素進行安全交底,有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控制提示,抽考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會要安排專人隨時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以班組或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活動時間不少于3 0分鐘,全員參加,缺席者要補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結合班? 組、區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和生產區域危險的預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錄、錄像片等進行全員安全評價,學習《冶金安全報》、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等;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要有計劃、有內容、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以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由車間組織進行。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有: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評價和危險辨識的方式方法,事故應急處理知識,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當月事故信息通報分析,危險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業標準、應急知識,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和事故預防知識等。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要提前做好計劃,確定培訓內容,準備好有關材料,由車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講解,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年度再培訓工作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復審、換證培訓,并負責監督指導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并負責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每年10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需求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 ‘

      第五十二條? 對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各單位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復審、換證培訓,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監測中心根據各單位培訓需求計劃,匯總編班,集中、統一組織培訓和辦證工作;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以外的單位,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在企業所在地進行培訓和辦證。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十三章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其他各類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有關制度行為的單位,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或考核,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的;

      (四)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五)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六)未如實填寫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七)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直屬單位、改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及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等。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包括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獨立設置安全部門單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單位車間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相關方是指在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內從事施工、檢修、服務或參觀、學習的,并有可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產生影響的有關單位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鞍鋼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的通知》(鋼政發[1 9 9 7]2 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主題詞:安全? 培訓? 辦法通知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辦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發

      共印2 6 0份

      z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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