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衛生管理辦法
1.劃分區域負責人,實行掛牌制,做到現場清潔整齊。
2.施工現場辦公室、倉庫、職工宿舍保持環境清潔衛生,班組宿舍的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擺放整齊。
3.廚房衛生整潔,符合衛生檢疫要求,炊事員須持定期體檢健康證,上崗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和內外環境清潔衛生,做到生熟食品隔離,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4.保證供應符合衛生飲用水,茶水桶加蓋鎖。
5.廁所必須落實專人清潔,保持時時清潔,便槽不得有積垢,嚴禁隨地大小便。
6.工人作業地點和周圍必須清潔整齊,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不得留余料。垃圾集中堆放,及時清理。嚴禁隨地丟垃圾,污水、廢水不外溢。
7.車輛進出清洗干凈,不污染道路。
第2篇 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辦法
1目的
為進一步將公司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三同時”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各子公司自己負責的改、擴建項目,由各單位負責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消防建審、衛生預評價,辦理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手續,并進行驗收。
3.2技術中心負責的新、改、擴建項目,由技術中心負責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消防建審、衛生預評價,辦理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手續,并進行驗收。
3.3集團公司安全保衛部(以下簡稱安保部)負責對各單位及技術中心的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術語
4.1“三同時”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技術措施,設施和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2新、改、擴建項目包括:集團公司經理部委托設計的由技術中心負責完成的新、改、擴建項目;各單位自行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各單位(包含車間)的技術改造項目涉及的工藝流程改造或新工藝應用等。
4.3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須包括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論述專篇或對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情況或影響給予說明,主要內容為危險及塵毒危害預先分析、環境影響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計劃等。
5管理規定
5.1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的項目,各單位必須按要求辦理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衛生預評價和消防建審等手續;項目完成后,按要求進行安全驗收評價,辦理安全驗收、環保驗收、消防驗收、工業衛生驗收等手續。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門報批的集團各單位內部(以下簡稱集團內部)立項的改造項目,不含對安全、環保造成不利的影響或有相應的安全環保措施可以消除這種影響,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圖紙或方案,必須經過集團技術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和安保部專業人員的論證和審核,通過主管領導簽字后方準實施。
5.3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單位應確保安全設施、環保設施消防、工業衛生的各類設施與裝置的質量及安裝質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監督。
5.4項目中的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設施與裝置應在項目投運前或同時試運合格并投運,有試運行合格記錄。需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驗收的項目,按要求進行驗收。
集團內部立項的改造項目應經過安保部組織論證專家及本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和使用車間安全員聯合驗收合格后方準投運。
5.5項目在試運行期間,各單位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危險因素、環境因素的識別,并按要求落實控制措施。
5.6項目完工投運后1-2月內,使用單位應出具安全、環保影響的報告,主要內容為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裝置、設施的使用情況,能否滿足安全、環保需要,是否有危險、隱患需要解決,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項目投運后,項目使用單位應將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各種評價報告至項目驗收及“三同時”驗收報告等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3篇 學院學校食堂衛生管理辦法
學院(校)食堂衛生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搞好我校食堂環境和食品衛生,提高服務質量,防止傳染病的發生,保護全校師生員工的健康,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所指食堂包括教工食堂、學生食堂及在校園內開辦的飲食餐飲門店。
一、環境衛生
食堂操作間、餐廳及店堂內外環境要整潔,做到隨時清掃,全天保潔;保持灶面、操作臺、售飯臺、售菜臺無污垢、無積灰;下水道暢通,無積水,無蚊蠅孳生地,有滅蠅防蠅措施。
二、原材料采購
堅持大宗主副食品原料集中采購,統一供應制度,食品原料入庫和出庫要有專人負責驗收,并有記錄備查;嚴禁出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衛生不合格食品、腐爛變質食品;嚴禁貪便宜購進無檢驗合格證的肉食品及病死畜禽產品。
三、食品原料存放
存放的食品要先進先出,儲存物要加蓋,防霉、防蟲、防鼠設備要齊全, 做到食品無霉變、蟲蛀、發餿和變質。生、熟食品做到分開存放,其它工具、餐具等物品必須上架。
四、餐具、炊具管理
刀具、砧板和盛食品的容器應生熟分開,專用;炊具使用后應徹底清洗;餐具、飲具在每次使用后應專人負責洗凈并消毒存放。各餐飲食堂必須配備餐具消毒設施,碗筷應該每餐用消毒劑泡洗,或用消毒柜消毒,熟食要加罩;銷售熟食品要使用工具,不得用手抓。
五、食堂從業人員個人衛生
要講究個人衛生,營業人員上班必須穿工作服,戴口罩;工作衣帽要勤換勤洗;工作時不得吸煙,工作前和便后要洗手;勤修剪指甲、勤理發。
六、堅持持證上崗
食堂工作人員必須遵守體檢合格、持證上崗制度。每年必須到市或區防疫站進行健康檢查一次,對體檢不合格者,要及時調離;新進工作人員要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后才能上崗。
七、嚴格執法,接受監督
各食堂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虛心接受政府、學校衛生部門檢查和學生伙食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如發現或檢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通報全校并實行罰款處理,情節嚴重者勒令其停業整頓或取消經營資格。
八、嚴格獎懲措施
(一)每學年進行一次“食堂衛生先進單位”評選活動。對食堂衛生工作成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適時對反映舉報食堂違犯衛生管理制度的教工或學生
給予獎勵。
(三)對于下述違犯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1)因具體措施未落實到位而出現問題,受到上級衛生管理部門批評或通報者,對食堂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2)炊事人員違犯個人衛生制度,出售食品時用手直接抓熟食品者,每次罰款30-50元。
(3)食堂出售變質、過期、不潔食品,被師生舉報經查屬實者,對負責人罰款每次100元。
(4)因食堂衛生環境差或出售變質食物等原因引起的腸道疾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堂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并處罰款2000-100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5)食堂工作人員沒有做到每年體檢一次,或新進工作人員不經體檢合格即上崗者,每人次罰款200-500元;對體檢和健康證弄虛作假者,對食堂和個人各罰款500元。
九、建立學校飲食衛生監督檢查組織 ,分工協作,各負其責
(一)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院長牽頭,后勤管理處、后勤服務中心、保衛處、學生處、團委、工會、校醫院等單位領導組成學校食品安全監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日常監管:由后勤服務中心主任牽頭,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伙食科長、各食堂經理、食堂管理員負責全校各食堂衛生安全日常具體管理監督工作,派專人負責對各食堂早、中、晚三餐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定期監督檢查:由學生會生活部和學生伙食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各個食堂的衛生情況每周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每周公布并及時報學生處、后勤管理處和后勤服務中心。
(四)不定期監督檢查:后勤管理處、后勤服務中心、校醫院、學生處、保衛處、團委和工會有關成員組成聯合檢查組,每月至少進行2次不定期檢查,并及時通報監督檢查結果。
(五)定期消毒:校醫院具體負責檢查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并負責指導食堂內外環境的消毒和除四害工作;食堂 負責人要定期到校醫院領取消毒劑,定期對食堂內外環境進行消毒滅蟲和除四害,確保師生員工的飲食安全。
(六)取締違規經營:由保衛處和后勤服務中心負責取締校園內流動商販,不允許校外人員私自在校園內露天擺攤設點售賣食品,各經營門店必須按協議規定范圍經營,不準在食堂以外經營餐飲業,不準店外經營,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十、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工學院食堂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平工[2005]68號文件)即行廢止。
第4篇 工業衛生管理辦法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工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和減少職業危害,保護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產安全順利進行,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
集團公司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采取強力有效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有害作業職工健康的因素,為職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勞動環境。
三、職責劃分
1、“集團公司總經理對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在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加強對工業衛生工作的管理,確保國家和上級有關文件法規得到全面認真的貫徹執行。分管醫療衛生的副總經理具體領導集團公司工業衛生工作,并負責組織技安、生產、技術、人事勞資、基本建設、財務部門和工會與工業衛生協同搞好集團公司的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狈止苌a的副總經理負責領導改善作業區勞動條件的計劃措施的審定與實施以及工業衛生管理工作在分子公司(部處)的順利進行。
2、各分子公司(部處)由主管生產的領導及工會負責人、技安人員組成工業衛生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
3、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及勞動條件改善的情況實行群眾監督。
四、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單位。
五、管理與監督
1、集團公司工業衛生科負責管理監督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的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其職責是:
(1)負責監督貫徹執行國家和總公司頒布的有關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標準及集團公司工業衛生管理辦法。
(2)制定集團公司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3)工業衛生防護設施及相關行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效果鑒定及定期評價。
(4)負責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計及年度報表工作。
(5)與工會、技安環保、基建部門共同參加對新建成改建擴建成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峻工驗收工作,即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
(6)監督生產單位改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勞動條件并定期進行檢查。
(7)及時將有害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報告單及有害作業人員體檢結果報告單,近期送生產安全部及各分子公司(部處)并對存在的問題簽署改進建議及限期整改,并將有關結果按期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8)建立嚴格的急性中毒報告制度,發生中毒死亡及三人以上急性中毒情況,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總公司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9)建立健全工業衛生檔案,有害作業人員體檢檔案及特種作業人員健康檔案,并加強檔案管理工作。
(10)與工會、宣傳部門一道共同負責對職工進行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負責定期組織對公司及車間技安人員進行工業衛生及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專業培訓與學習。
(11)根據集團公司生產情況,負責集團公司的工業衛生與職業病的科學研究工作,并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解決生產中出現的急、難、疑問題。
2、各分子公司(部處)的工業衛生領導小組為二級網絡機構,并設立專(兼)職工業衛生監督員負責日常的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總公司及集團公司頒發的工業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辦法。
(2)制定本單位的工業衛生工作規劃。
(3)對單位職業危害嚴重的場所,有權提出限期整改建議或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4)積極配合工業衛生監督監測人員對有毒有害場所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5)按照工業衛生科的安排,認真組織體檢,使有害作業工人受檢率95%以上。
(6)按時督促發放有害作業人員勞保用品防護護具及夏季防暑降溫藥品及預防各種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7)認真協助工業衛生科建立健全工業衛生管理體系及建檔健卡工作,認真填寫工業衛生有關報表及檔卡。
(8)負責對職工進行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9)建立健全本單位工業衛生檔案及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檔卡。
第5篇 員工衛生管理規定辦法
員工衛生管理規定,員工要遵循衛生管理規定,下面帶來員工衛生管理規定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員工衛生管理規定【1】
為加強宿舍樓的安全衛生管理,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員工樓干凈、整潔、舒適的住宿環境,根據度假村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所有員工必須做到:
(1)發現火災要及時報警。(2)發生火災會正確撲救。(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放置部位,能正確維護和使用消防器材。(4)火災時能迅速進行疏散;
二、消防通道、走廊、梯口出入處等部位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在消防設備前堆放雜物;宿舍不準擅自拉接電線,使用電熨斗、電飯煲、電爐及其它加熱電器設備等;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的物品;
三、員工要經常檢查本宿舍的各類用電設備,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出門前檢查宿舍內是否有未滅的煙蒂及未關閉電燈、電器等;
四、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出入宿舍隨手關門,宿舍內請勿存放大量現金,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保安部,并保護好現場;
五、員工發現可疑情況應及時向保安部報告,當公安、保安部人員進行調查時,要極積配合,如實反應情況;
六、嚴禁在走廊護欄上蹲、坐、立、行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嚴禁賭博、酗酒;同事之間不得以任何借口發生爭吵、打架,不得大聲喧嘩,保證宿舍樓安靜;宿舍樓在15:00之前21:00之后應將各種電器聲音控制到最小,不得大聲喧嘩、叫喊、打羽毛球,不要影響其他人休息;
七、員工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和各種垃圾,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和衛生環境,保持室內物品擺放整齊;嚴禁將果皮紙屑和各種垃圾從窗戶扔下,嚴禁高空拋物;
八、員工需要曬涼的衣服要擰干、脫水后方可涼到走廊上;鞋、掃把及雜物不許擺放到走廊;
九、員工22:00后不得在異性宿舍逗留,0:00準時熄燈就寢,不得大聲吵鬧、不得播放音樂、不得在走廊、陽臺逗留或在他人宿舍聊天,影響他人休息。0:00以后下班的員工進入員工樓區域不得大聲喧嘩、說話、唱歌,不準打開除洗手間、衛生間以外的燈,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和各種設備設施,樹立節能意識,養成人走燈關、杜絕常明燈、常流水現象;
十一、員工嚴禁私帶外來人員進入在宿舍區域,未經批準不得留宿;員工不得私自在外留宿,每月累計三天以上(含三天)未住宿舍的,保安部將收回其床位;
十二、不能服從或配合宿舍管理的員工,保安部將收回其床位。
十三、如工作需要,保安部宿舍管理員有權進入宿舍進行檢查,員工應積極配合,自覺接受檢查;
十四、對于違反上述規定者,保安部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罰款。
員工衛生管理規定【2】
公司職工食堂衛生管理規定樣本
1總則
1.1為了規范食堂職工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結合公司職工食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1.2本規定所稱的衛生管理,指職工食堂在食品采購、運輸和貯存、食品加工、餐飲具的衛生、食堂服務的食品衛生管理。
2職責
食堂經理對食堂衛生負直接責任。
3內容與要求
3.1食品的采購和貯存衛生
3.1.1采購的食品原料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禁止采購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禁止采購無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限及無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3.1.2采購車輛應當保持清潔,運輸冷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保溫設備。
3.1.3庫房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通風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期食品。
3.2食品加工場所的衛生要求:
3.2.1墻壁有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和地面;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設施。
3.2.2地面每天洗拖干凈,見本色、無積水污垢。墻壁、門窗干凈、無蛛網、無積灰污垢,玻璃明亮。
3.2.3炊事機械放置有序,機械內外無積渣雜物、無污垢積塵,器皿要加蓋加罩,機械定期保養維修,干凈完好。
3.2.4炊具如鍋、盆、刀、勺、料筒、案板等要存放整齊。每日清洗一次,達到無臟物、無油垢、鐵器無銹,木器見本色。
3.2.5水池、灶臺、桌臺,每日清洗三次,達到干凈整潔,物見本色。
3.3食品加工人員的衛生要求:
3.3.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應當用流動清水洗手;
3.3.2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行為;
3.3.3服務人員應當穿著整潔的工作服,廚房操作人員應當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應梳理整齊并置于帽內,戴口罩。
3.3.4工作時著裝要穿戴整潔,不得留長發、長指甲;不得用雙手接觸或沾染所盛裝食物的容器內部及食物成品,使用專用夾子、勺子等用具進行采用。
3.3.5食堂工作人員在上班前和入廁后,要徹底清潔雙手,保持雙手衛生。
3.4加工過程衛生要求
3.4.1認真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朽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3.4.2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應當與肉類、水產品類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當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3.4.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心臟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3.4.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3.4.5在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攝氏度或低于10攝氏度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放涼后再冷藏。
3.4.6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再加熱后方可食用。
3.4.7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
3.5餐飲具的衛生要求
3.5.1餐飲具使用前必須在專用水池洗凈、消毒,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
3.5.2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
3.5.3餐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3.6食堂服務的衛生要求
3.6.1食堂應當保持整潔,保持食堂內外整潔衛生。每周五進行一次徹底清掃,做到經常性的滅蚊滅蠅工作。
3.6.2發現所提供的食品可疑變質時,服務人員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備餐人員。備餐人員應當立即作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的安全衛生。
3.6.3供應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專用工具分檢傳遞食品。
3.6.4供就餐人員自取的調味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
3.6.5炊事人員在售飯前必須先洗手,嚴禁抽煙,嚴禁用手直接接觸熟食品,出售食品應用盛具或夾具。
3.7衛生檢查規定
3.7.1衛生管理人員每天對食堂及食堂的大廳、廚房、用具、設施設備進行抽查,并對存在的問題作好記錄,及時向食堂負責人提出改進意見。
3.7.2總務管理處抽調相關管理人員每周對食堂衛生狀況進行檢查,所有檢查資料須在食堂經理簽字確認后交總務管理處存檔。
3.7.3食堂衛生狀況經多次通報仍未落實和完善的,衛生管理人員有權對相關負責人進行批評和相應處罰。
4 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由職工食堂經理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定期考核。
5.附則
5.1本規定由總務管理處起草,解釋權歸總務管理處。
5.2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開始生效。
員工衛生管理規定【3】
1、 員工休息室是提供給員工工作之余休息之用,日常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2、 員工應自覺維護休息室衛生,嚴禁在休息室內亂貼亂畫;必須保持桌椅清潔 與整齊,嚴禁吐痰或亂扔廢棄物。
3、 愛護公物,不得將桌椅、報刊等物品帶出休息室挪作他用,違者將給予相應 的處罰。
4、 禁止在休息室人打架、斗毆、賭博等法律法規不允許的行為。
5、 休息室內禁止大聲喧嘩、制造噪音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
6、 節約用電,最后一人離開時隨手關閉燈、空調等設備。
7、 舉止文明,禁止出現躺在桌上等不雅行為。
8、 衣冠整齊,禁止穿拖鞋、背心進入休息室。
9、 非人為原因造成桌椅損壞時,員工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 工程部維修。
10、 本規定至頒布之日起試行,未盡事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11、自覺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衛生習慣,保持休息室內外環境衛生清潔,每天中午及晚上吃完的剩菜、飯自覺打掃收拾干凈。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等。
12、自覺愛護公物,不在休息室內外墻壁上亂張貼字畫,涂寫刻劃,室內鍥釘及粘接掛鉤,休息室內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設施,如:儲物柜、鐵皮柜、桌子、椅子、微波爐等,員工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有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維修費或賠償,并視情節嚴重給予處罰。
室內線路、設施不得隨便移動、拆卸。如發現有設備設施損壞時,應第一時間通知一樓樓面管理人員或報總臺做登記。
13、自覺將自己的物品按規定存放在自己的儲物柜里,嚴禁亂放。
1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違禁品嚴禁攜帶入休息室內。
15、保持休息室內安靜,不得大聲喧嘩,同事之間應和睦相處,不得在休息室內爭吵、打架、酗酒、打牌。
第6篇 環境保護和工業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環境保護及工業衛生工作,符合環境標志產品保障體系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工業企業衛生標準》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是指大氣(工業廢氣),水(工業用水、生活用水)。工業衛生是指工作場所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生產性粉塵及工作噪聲等。
第二章? 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公司環境監測和工業衛生的主管部門為行政部,職責為監督、檢查環保和工業衛生法規實施情況;負責組織、監測環境質量及工作場所工業衛生狀況;負責制定治理規劃及治理工程的施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環境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沒有建成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整個工程不予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條 購進生產設備,須同時購進相應的環保及工業衛生設施,因設備配置不全而產生的環境污染及工業衛生不符規程的,由設備購進部門(供應部設備科)和使用單位負責與設備制造商協商,共同進治理,達標后方可投產使用。
第六條 使用化學品的生產部門,其工藝配方,應遵循用低毒材料代替高毒材料,用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的原則。因技術原因無法采用低毒、無毒工藝配方時,必須配備防毒設施。
第七條 引進使用新化學物品時應當附毒性鑒定資料,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部門,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治理達標。,
第九條 有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部門要正確使用和認真維護處理設施。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停用和拆除環保設備和工業衛生設施。
第十條 各級組織和領導要經常對職工進行環境保護及工業衛生教育。教育職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愛護環境,保護環境。
第三章? 處罰
第十一條 因無故停用或拆除環保和工業衛生設施發生污染受到環保主管部門罰款的,按罰款額的50%從責任部門扣發,按罰款額的1%—5%,從責任者工資中扣除。
第十二條 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標排污被環保部門處罰的,按罰款額的20%從責任部門扣除,按罰款額的1%從責任者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 對未提供毒性鑒定資料,擅自使用新化學物品的責任者,扣發當月50%的獎金。
第十四條 隨意排放含制版廢液、廢油等國家規定的廢液、廢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在強噪聲環境中或在有害氣體崗位作業,不使用防噪聲耳罩或防毒口罩者,酌情扣減獎金并加強教育。
第十六條 對環保和工業衛生設施使用、維修不當,造成損壞的責任者,扣發當月獎金10—30%。
第十七條 由于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引起人員傷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提請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及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7篇 餐飲業廚房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廚房環境衛生確保食品餐飲的清潔
從飲食衛生的角度,餐飲店的廚房環境通常由包括所在食品加工、儲藏、銷售場所、洗滌間、職工更衣室和衛生間、垃圾房這幾部分組成。這些場所的衛生質量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墻壁和天花板地面
廚房墻壁、天花板應采用淺色、光滑、不吸油水的材料建成。用水泥或磚面砌成的內墻應具有易于清潔的表面,各種電器線路和水、氣管道均應合理架設,不應妨礙對墻壁和天花板的正常清掃。為了保證墻面清潔,應經常用熱水配以清潔劑沖洗墻壁。理想的做法是每天擦1.8米以下高度的廚房墻面,每月擦拭1.8米以上的廚房墻面一次。
廚房地面應采用耐久、平整的材料鋪設,必須經得起反復沖洗,不至于受廚房內高溫影響而開裂、變軟或變滑,一般以防滑無釉地磚較為理想,必要時可在通道和操作處鋪設防滑墊。同時,地面應有坡度,標準坡度為1%、以利沖洗、排水和干燥。墻壁、天花板、地面應及時維修,并保持良好狀態,以免藏污納垢,滋生蟑螂、老鼠等害蟲。
2.下水道及水管裝置
凡是有污水排出以及由水龍頭沖洗地面的場所,如粗加工間、爐灶、廚房洗滌間等,均須有單獨下水道和窨井,廚房的地面應布置明溝,易于地面的沖洗和避免污水積聚。窨井直徑宜大,以免在寒冷季節因油垢凍結而引起阻塞。飲用水管都應有防倒流裝置,非飲用水管應有明顯標記避免飲用。
3.通風、照明
各個操作間都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廚房應安裝排煙罩、排氣罩,以排出由烹調、洗滌產生的油煙、濕氣、熱空氣和不良氣味,防止油煙、水氣在墻壁和天花板凝聚下滴而污染食品、炊具,同時應有通風設備,輸入熱空氣或冷空氣,以調節廚房內的溫度。
只有適度的照明,廚房員工才可能注意廚房中的各個角落衛生。昏暗的環境中,清潔衛生便無從談起。餐飲店的廚房、餐飲店、倉庫、洗滌間、衛生間等應根據實際需要安裝相應的燈光設備。值得提出的是,廚房、餐飲店等重要場所應安裝防爆燈具,或使用防護罩,以免燈泡爆裂時玻璃碎片傷人或落入食物內。為了保持適度的照明和衛生標準,應該每周對廚房的照明設施進行一次清潔工作。
4.洗手池設備
操作人員的雙手是傳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餐飲店應當在最容易使手沾上病菌的地方安裝洗手池,如衛生間附近、更衣室內、廚房內等。洗手設備不僅應數量充足,而且應安裝在便利的地方。洗手設備應按時檢修、打掃,衛生用品及時補充,而廚房內加工食物用的洗滌設備、廚具用的水池不能用于洗手。
5.更衣室和衛生間
員工的便服常從外界帶入病菌,因此不能穿著上班,也不能掛在廚房、倉庫或衛生間里。
餐飲店應有職工更衣室設施,讓職工上下班時更換服裝和存放私人物件。更衣室一般不靠近廚房、倉庫和餐飲店,要求通風、照明良好,并有淋浴、洗手池、鏡子等衛生設備。衛生間設備應齊全,如果洗手池使用自控水龍頭,出水時間應不少于15秒,以免再次啟動開關。衛生紙、肥皂等用品應及時補充。一定要教育職工使用衛生間后應洗手,可以在適宜地方設置此類內容的醒目標志。職工衛生間應設在隱蔽處,出入口應有自動閉門裝置。更不能以為更衣室和衛生間是職工使用的就可以隨便馬虎。
6.垃圾處理設施
餐飲店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防蠅、防鼠、不吸潮、不漏水的垃圾桶,桶內應放置塑料袋,以便包扎清理,并加蓋密封,以免不良氣味外溢污染空氣。垃圾桶應及時清理,不能光使用不打掃。每次清掃后應用熱水、消毒劑認真洗刷。
7.杜絕病媒昆蟲和動物
蒼蠅、蟑螂、老鼠能污染食物、炊具、餐具,傳播各種傳染病,是對飲食衛生的極大威脅。因此,首先應采取措施防止它們進人廚房、倉庫、餐飲店,如有發現應予以殺滅。飯店、餐飲店各處通往室外的門都應有自閉裝置,窗子要密封或裝紗窗,特別是廚房、儲藏室、餐飲店、衛生間、垃圾房等地,以盡量減少蒼蠅、蟑螂、老鼠進入的機會。墻壁、天花板、地面如有隙縫,常常是嶂螂隱匿之處,因此應予密封。倉庫進貨時嚴格查看箱裝、袋裝物品,檢查是否有蟑螂、老鼠混入。營業結束后應清理工作場所,及時洗滌各種工具、設備,收藏所有食品,定期檢查儲藏室、倉庫、垃圾房是否有三害存在,并定期捕捉殺滅。
8.單獨存放清衛工具和用品
清潔劑、消毒劑、擦銀器粉、氨水、滅鼠殺蟲藥物等,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專門存放拿用。除洗滌間因需隨時取用可存放所需用品外,廚房、食品倉庫、儲藏室等一律不應存放上述用品以及掃帚、拖把、吸塵器、刷子等用具。因此,除上述有害有毒用品的容器上必須有醒目標志以免拿錯、誤用外,還應單獨設立清衛間以儲存清衛工具和用品。清衛間中還應配置專用水池以調配清潔劑或消毒劑和洗刷各種用具。洗刷干凈的清衛工具應有專用架子擺放,以免隨處擱擺污染食品和餐飲設備、炊具。
墻壁衛生防止灰塵積壓
墻壁和地面一樣,是餐飲店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用于墻壁裝飾的材料主要有硬質材料、墻紙、墻布、木質材料、軟墻壁、油漆、涂料等。在做清潔衛生時也要求根據墻壁材料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清潔方法進行處理。
1.硬質墻壁的清潔
硬質墻壁主要是指使用瓷磚、大理石等材料裝飾的墻壁,這些墻壁材料的特性與地面材料是相同的,但在清潔處理時的做法及要求是有區別的。墻壁通常不會受到嚴重的摩擦,主要是塵土、水漬和其他污物。所以硬質墻壁的清潔重點應放在日常除塵與定期清洗上。日常除塵是每天對墻壁用抹布進行擦拭,以除去塵土和污漬等;定期清洗是用浸過清潔劑的抹布對墻壁進行全面擦拭,然后再用干凈的濕抹布擦拭,最后用干抹布擦拭干凈,如果地面條件允許的話,也可用軟刷蘸清潔劑清洗,然后用清水沖洗干凈,最后用干抹布擦干。
2.墻紙、墻布墻壁的清潔
墻紙、墻布墻壁的清潔處理主要是除塵除跡。除塵時,可使用干布、雞毛撣、吸塵器等。除跡時,則應根據不同的性質進行處理。對耐水的墻紙、墻布,可用中性、弱堿性清潔劑和抹布、毛巾、軟刷擦洗,擦洗后用紙巾或干布吸干水分。對不耐水的墻紙、墻布,只能用干擦的方法,或用橡皮擦拭,或用干凈毛巾蘸少許清潔劑溶液擦拭。對墻紙、墻布墻壁的清潔處理至少每周一次,防止灰塵積壓。
3.軟墻壁的清潔
對軟墻壁進行除塵時,可使用干布、雞毛撣、吸塵器等進行,如果墻壁有污跡,可選用合適的干洗方法清除,一般不宜用水洗,以防止褪色或留下色斑。
4.半透明的玻璃墻的清潔
半透明玻璃墻壁的清潔處理也主要是除塵除跡。除塵時,可使用噴壺把清潔劑噴灑在墻壁,再用抹布擦拭,或直接用抹布蘸清潔劑溶液,再擦拭墻壁,然后再用清潔的于凈抹布擦干。
第8篇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辦法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企業必須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全國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第二章 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第五條 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第六條 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第七條 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
車間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八條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
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第九條 企業新職工應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級安全教育。
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勞動行政部門指定或認可。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十三條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級以下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組織進行。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
第十四條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生職責,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十五條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安全教育工作負責。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第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
安全教育檔案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進入企業,對企業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內容、組織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企業和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 企業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調味品衛生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衛生部令第5號
【發布時間】:1990-11-20
【生效日期】:1990-11-20
調味品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調味品的衛
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醬油、食醋、味精、食鹽(其中包括海、井、礦、湖
鹽)、復合調味品等。
第三條 生產加工調味品不得使用變質或未去除有毒物質的原料。生產用水應符合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
標準》。
第四條 調味品生產要不斷改革工藝,使機械化、密閉化生產逐步代替手工操作。
在采用新工藝生產新產品時,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方
能投產。使用新菌種時,應按《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審批后,方能投產。
第五條 調味品生產車間應整潔、不積水,地面墻裙應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車
間應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種應定期進行鑒定,防止污染和變異產毒。
第六條 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裝用品和
涂料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容器、用具應經常洗刷、消毒。原料、半成品、成品應
存放在清潔干燥的室內,食用鹽成品應有包裝,防止污染。
第七條 醬油、食醋成品應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八條 不得用味精廢液配制醬油。用酸水解法生產醬油,須經省級食品衛生監督
機構批準。
第九條 各生產部門應對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檢驗,成品符合衛生標準方可出
廠。
第十條 碘缺乏病地區,應根據衛生部門的要求,在食鹽中加入適量碘,加碘食鹽
應有小包裝,做到貨款分開。包裝用紙應清潔衛生。
第十六條 嚴禁銷售霉爛、變質、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肉品。售賣肉餡(攪肉)時必
須用新鮮、干凈的肉做原料,做到無毛、無血、無異物。攪肉機使用前后應洗刷,保持
干凈。
第十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
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
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注:1996年5月29日 衛監發(1996)第33號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衛生監督機
構”改為“衛生行政部門”,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頒發日期:1990年11月20日 實施日期:1990-11-20
第10篇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分工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上述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九)職業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可能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確認是否存在職業危害。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預評價報告的審核。
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程度(輕微、一般、嚴重)作出確認結論,并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一般和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存在或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備,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處置裝備和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危害現狀評價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設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崗位分布及其防護設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強度、濃度的監測情況;
(四)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不足與改進措施建議。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二十七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職業衛生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二)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作業規程;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六)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許可證申領、職業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十二)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執法的有關記錄或文件;
(十三)其他職業危害防治有關資料或文件。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執行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九)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的情況;
(十一)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的匯總與分析。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應有關部門或機構提請,提供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督促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進行調查,對存在爭議的相關資料或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六)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七)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十)隱瞞、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放射作業場所或者放射線同位素的運輸、儲存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六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指稱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醫學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辦法》、《醫療事故管理條例》,為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達到職業衛生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衛生檔案,是指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衛生管理以及職業衛生科學研究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資料、圖紙、照片、報表、錄音帶、錄相、影片、計算機數據等文件材料。
第三條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職業衛生行政及監督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用人單位都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
第四條 職業衛生檔案按照職業病防治活動主體分為: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檔案;
(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
(四)職業衛生科研檔案。
第五條 各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
(二)法人資格及其他證明材料(委托書、單位編碼、財政帳號等);
(三)工作職責、監督員執法程序、道德準則;
(四)當地政府職業病防治規劃;
(五)年度職業衛生監督計劃及總結;
(六)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對象分布圖和匯總表;
(七)轄區職業病防治工作狀況統計分析;
(八)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材料;
(九)衛生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衛生審查、衛生審核、驗收批件;
(十)職業性健康體檢報表;
(十一)職業病報表;
(十二)職業病事故報表;
(十三)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記錄及文書存根;
(十四)監督員培訓相關資料(培訓計劃、材料)。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清單及有關文本;
(二)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三)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四)職業衛生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提供保存清單,注明保存地點)包括:
1.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及批準文件等;
2.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書;
3.工程改建、擴建及維修、使用中變更的圖紙及有關材料;
4.全套竣工圖紙、驗收報告、竣工總結;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
6.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
7.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8.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存在崗位、來源、預防策略)清單;
(七)儲存和使用的化學品清單,包括種類、量、使用的部位、儲存的部位、毒性資料、預防策略;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委托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記錄與評價報告;
(九)用人單位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工藝改革技術措施檔案;
2.職業病防護設施檔案:
(1)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并注明安裝地點
(2)設備的操作規程、合格證書;
(3)安裝、調試驗收記錄;
(4)使用記錄;
(5)維修記錄,包括維修責任人、維修原因、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十)職業病防護用品檔案,包括工種清單,應配備清單,實配備清單,使用情況等;
第12篇 某貿易商城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貿易商城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安全守則:
(一)嚴格執行公司和各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熟知本崗位的安全狀況,認真執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位、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的全崗位責任制;
(三)開門營業前,不準帶外部人員進入公司任何場所,閉門后不準留外部人員在公司逗留;
(四)禁煙區內嚴禁吸煙,允許吸煙處不準亂扔煙頭、火柴棒;
(五)要害部門,配電室、監控室、倉庫、電梯機房等,非主管人員不準入內(行政部門批準者例外);
(六)嚴禁外部人員進入倉庫(行政部門批準者例外),非提貨人員不準隨意入庫,提貨人員不準進入其他庫內亂串;
(七)不準擅自安裝、拆卸、檢修、增減和挪動電器設備,不準亂拉電線;
(八)劇毒商品和汽油、衛生球、茶、油漆、丁烷氣體、發膠等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地點存放;
(九)不準擅自動用和挪動各種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工具;
(十)發生重大災害事故,要堅守崗位,保護現場,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第二章、安全措施:
(一)發生火情、火警無論大小,必須采取以下措施:即通知人事行政部門、保衛部,并利用現場滅火器材積極滅火,電話報警“119”應講清火警的具體地點、燃燒物品、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部門;
(二)攜帶公司財物出大門時,應主動向警衛出示證明,否則不予放行;從公司內部帶出的其他物品,應主動向警衛說明;
(三)員工的親友進入公司內部,應主動在登記處登記;
(四)公司內嚴禁吸煙:
嚴禁在公司、辦公場所、上班時間內吸煙。違者一次罰款人民幣100元,當場付清。如經理辦、市場部、會議室有客戶要求吸煙者,僅限在本部辦公室內,公司員工不得陪抽,如違反,按規定處罰。
(五)非電氣作業人員不得裝拆修理電氣設備;
(六)愛護公司公物,注重所有設備的定期維修保養,節約用水、用電、易耗品;
(七)養成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煙頭、雜物,如在公共場所發現有紙屑、雜物等,應隨時撿起放入垃圾桶,保持公司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