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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使用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1 14:46:27 查看人數:91

      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第1篇 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集團車輛的有效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維護公司利益,提高車輛的合理使用率,降低車輛使用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1、集團總部、各分公司所有公務車輛。

      2、集團董事長、總裁用車除外。

      第三條:車輛管理

      公司對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和調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車、用車。

      用于辦理公務的車輛(小汽車或商務車)由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行政部門按機動車輛牌號設冊登記運行狀況。

      其他特殊車輛(如貨運車輛、工程車輛等)由使用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第四條:派車管理

      用車人出車前應主動告知司機具體的行車路線,以便順利行駛。

      公司積極為員工辦理各項公務提供車輛,用車部門或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用車審批手續。派車的原則:1、按時間順序 ?2、業務優先 ?3、職位優先? 4、人數優先? 5、情況緊急優先? 5、盡可能節省費用

      公司用車遵循有計劃申請、報批制度。部門或員工因業務活動情況確實需要用車的,必須提前半個工作日(4小時)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詳細填寫出車事由、出發時間、地點、計劃返回時間等,并按公司規定的派車審批程序進行審批。行政部根據用車人活動范圍及活動規格,決定派車與否,再安排司機出車。

      下列情形不能用車:

      1、乘公共汽車在10分鐘內可直接到達者。

      2、 非代表公司與對公司人員商洽公司業務者。

      3、 非緊急處置事項者。

      第五條:車輛駕駛

      各種車輛由專職司機負責駕駛。如因工作需要,可由行政部門臨時安排駕駛人員。未經行政部門允許,其他非專職司機的員工不得擅自駕駛公司車輛。

      專職司機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應待命執行任務。出車完畢,駕駛人員應向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報告。

      第六條:保養與檢查

      行政部門應建立車輛保養管理制度,由專職司機應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潔、保養,并負責車輛維修。

      每次出車前,專職司機應對車輛的狀況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運行。如發現損壞或不良情況,應及時向部門主管領導反映,否則視為駕駛人所損壞。

      第七條:違規處理

      對因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的違章罰款由駕駛人員自行負責,指定駕駛人未經許可而交由他人駕駛而發生的交通違章、車損或損修由責任駕駛人負責。

      專職司機因交通違章被交警部門扣押證件或累計扣分被吊銷駕駛執照而不能工作的,期間的工資按60%發放。

      第八條:本管理辦法有與以前制度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九條:本管理辦法經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董事會批準后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修訂權屬于集團公司總裁辦。

      第十條:本管理辦法自總裁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2篇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辦法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的車輛使用及管理,明確駕駛員的職責與任務,保證安全駕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特制訂本制度。

      一、車輛調配原則

      1.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綜合辦)車輛本著先客戶、后內部、先上級、后下級、先急后緩的原則統一安排車輛。

      2.綜合辦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和調度,任何人不得私自用車,不得避開綜合辦私下協商用車。未經綜合辦批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損失與費用由個人承擔,并對司機處以50元/次罰款,出市用車者處以1000元/次罰款。

      3.凡需帶車在石家莊市內使用的,有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石市以外的需有總經理批準后,綜合辦方可派車。

      4.公司車輛原則上不對私人服務,員工確需用車的,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按規定派車。

      5.公司員工在廠內出現工傷,需及時救助者,綜合辦可予以先派車,后通知主管領導。

      二、用車程序

      1.各科室用車需至少提前一天填寫派車單,一式兩聯,注明用車時間、用途、地點、帶車人,經主管領導簽字后交與綜合辦。

      2.臨時用車原則上不予安排車輛,能提前安排車輛而未提前申請的,一經查實扣除部門領導及主管各30元。

      3.綜合辦負責審核用車用途,按輕重緩急的原則確定是否安排車輛,對確需派車的予以簽字認可,合理安排車輛,安排駕駛人員出車,用車人將派車單底聯交與司機,司機根據派車單出車。

      4.公司領導用車可直接通知綜合辦,由綜合辦填寫派車單。

      5.司機駕駛車輛出廠需將派車單交與門衛值班人員,門衛核對出廠時間、帶車人等與派車單相符,予以出廠,不相符者或沒有派車單者,門衛應拒絕車輛出廠。沒有派車單或與派車單不相符者,而允許單位車輛出廠者,一經發現對門衛值班人員罰款10元/次。特殊情況確需出廠者需有主管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允許出廠。

      6.用車任務結束后,司機應到綜合辦報到,下班后出車任務結束者應向主管領導電話報到,回廠不報到者一次罰款5元。

      三、用車管理

      1.公司員工工作用車由綜合辦統一安排,未經綜合辦安排,駕駛人員不得擅自出車,違者按用車費用的全額罰款。

      2.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派車單注明的時間、地點出車,不得借出車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一經查實對責任人罰款10元。

      3.駕駛員應認真、及時、準確地做好行車記錄,乘車人員按規定簽字核實。出車完畢,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地點,嚴禁異地停放,違者罰款10元。晚上有接待任務者,用車結束后,經領導同意后可將車輛停放在異地。

      4.每月一日將行車記錄本按時上交綜合辦,綜合辦予以發放新的行車記錄本,每次登記的行車記錄都應與派車單一致。晚一天罰款10元。

      5.外單位用車需有主管領導同意,方可使用,綜合辦予以派車,如未通知主管領導,私自用車罰款50元/次。

      6.駕駛員應服從綜合綜合辦的用車調配,不服從者罰款100元。司機應確保電話24小時處于開機狀態,上班時間無故不接電話者一經查實,罰款5元/次,造成影響者一次罰款10元/次。

      7.司機要嚴格執行綜合辦的派車指令,提前5分鐘在車上待命。班車尤其要準時準點發車,不漏發,不遲發,不早發。班車有故障時應提前告知綜合辦主任,有綜合辦向員工說明原因,另行解決辦法。違者每項罰款20元。

      8.拖拉機用于東西廠區貨物的轉運,用車時需由生產辦調配。

      四、安全管理

      1.駕駛人員出車時必須證件配帶齊全,嚴禁無證駕駛。

      2.出車前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嚴禁開帶病車。

      3.出車時,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違規、違章行駛。因違規、違章被處罰的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不遵守交通規則,若因此發生事故,責任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4.各種車輛如在公務用車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外,還應立即與總經理、主管領導聯系,通知保險公司勘察現場,辦理賠償手續,綜合辦應立即妥善處理。

      5.因司機駕駛技術或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被交通警察發現罰款,不論罰款多少均由本人負擔。

      6.司機私自將車交給他人開車以致肇事者,由司機負責賠償一切費用和維修損失費。

      五、車輛維護保養

      1.駕駛人員負責車輛的日常清潔工作,車輛座套每月清洗更換一次。班車座套應每季度清洗一次,白座套每月清洗一次,確保其清潔衛生。洗車用品由綜合辦統一購買,小車每年發放二次車輛清洗液,大車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發放清洗液。

      2.車輛應堅持定期保養和計劃維修的原則,按規定時間或里程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確保車況良好。

      3.車輛保險由綜合辦按時做計劃,以免影響正常檢車。

      4.公司提倡司機學習維修技術,凡能夠自行修理的項目,要自行檢修,如需出檢修,應按照一定程序進行。車輛維修程序為車輛駕駛員提出申請,填寫維修單----主管領導審核------送修,車輛維修必須按規定項目進行,未經主管領導

      同意,擅自擴大維修范圍增加維修費用的由當事人承擔。特殊情況可予以先修車,同時電話通知主管經理,回來后經主管領導審核,公司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5.司機要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按照日常維護項目,認真做好日常維護,確保車輛處于良好工作狀態,檢查消防器材是否有效,因維護檢查不及時造成的車輛中途拋錨等事故每次罰款100元。

      六、加油管理

      1.公司車輛實行加油卡加油制度,每車一卡,嚴禁卡、車不符加油。遇有特殊情況需用現金加油的,加油發票需經帶車人簽字認可,報主管領導審核,公司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2.拖拉機加油油生產辦制定加油點,統一購買油桶,在倉庫加油

      第3篇 機動車輛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使用管理

      1.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配屬的所有機動車輛。

      2.管理原則。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相對固定的原則。

      3.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車輛保養、維修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車輛保險和報廢等工作。

      4.使用原則。集團配屬的機動車輛用于集團職工開展公務活動。50公里以上的長途用車須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嚴禁任何人擅自調動使用、借用或私自帶車外出;不符合用車范圍的不予派車。未經批準,司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車,一經發現,調離現崗位。

      5.領導用車。集團黨政正職指定專車;其他班子成員用車,在使用上堅持不配專車、相對固定原則,上、下班由辦公室指定車輛接送,其它時間用車,提前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部門用車。各部門急辦事宜以及財務取送現金等重要工作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其它工作事項,到辦公室申請月票后乘坐公交車辦理。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按時間順序做好登記,統籌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7.車輛配備。各子(分)公司配備的機動車輛要按照專人負責、專人駕駛。加強日常管理,建立《車輛使用登記簿》,集團辦公室定期對配備車輛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行車管理。司機出車要按照指定行車路線行車,一般情況下,中途不能隨意改變行車路線,并在安排的時間內準時返回,返回后及時報告。

      9.車輛養護。車輛需要保養、維修時,司機應提前申請,填寫《修車審批表》,經辦公室審查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指定修理廠家維修保養。

      10.車輛加油。機動車輛用油必須到集團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團專人負責結算,司機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辦公室和技術安全部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及技術培訓,使駕駛員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各項交通法規,杜絕違章,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

      13.駕駛員的管理職責

      (1)駕駛員應掌握有關交通法規,每天檢查車輛狀態,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應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確保安全駕駛;

      (2)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并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時,應及時與用車人聯系,說明情況。完成任務后,及時報告;

      (3)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暢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把車鑰匙交辦公室。

      14.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沈陽鐵路局汽車管理辦法》及公司關于汽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機本人負責,集團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15.車輛調配。集團因工作需要調動車輛時,各子(分)公司必須無條件放行。

      二、機動車輛管理安全例會

      1.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汽車交通安全例會。

      2.會議由辦公室車輛主管主持,技術安全部派人參加,汽車駕駛員全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每名汽車駕駛員報告車輛目前運行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2)車輛主管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交通事故通報;點評每個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匯總需要維修車輛存在的問題,并下達書面維修計劃;安排部署下一步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三、機動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1.車輛技術檔案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車輛技術檔案應分類保存,統一編號,便于查找,每個車輛檔案應單獨裝訂一盒,做到“一車一檔”。

      3.車輛技術檔案應包括車輛圖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書、檢驗報告和維修記錄等。

      4.車輛技術檔案變更時,要及時建檔,資料妥善保存。

      四、駕駛員檔案管理

      1.駕駛員必須建立個人檔案,隨時掌握個人的動態。

      2.駕駛人員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便于查閱。

      3.駕駛員檔案包括個人的自然情況、駕齡時間和各種駕駛證件等。

      4.駕駛員檔案發生變化時,要隨時補充新的內容。

      五、駕駛員培訓考核

      1.新任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培訓,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2.全體駕駛員應參加集團組織的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學習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集團每年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業務考試,考試不及格不準駕車。

      3.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積極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局汽車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安全教育活動,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4篇 工程建設指揮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上級規定和領導指示精神,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強化服務意識,確保行車安全,促進廉政建設,高質量高效率地服務于高速公路建設的各項工作,結合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所有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度。

      第一條 辦公室每天安排一臺值班車(含休息日),晝夜服務,主要承擔市內緊急公務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等。

      第二條 各部門工作用車原則上應提前申報。長途用車應由部門負責人提前1天將用車計劃送達辦公室,車管員將根據輕重緩急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統一調度。任何部門不配備專車,各部門用車均實行派車制。領導成員工作用車,實行按月輪換調度制,領導同志不用車時,由車管部門統一調度。赴省外用車和其他特殊情況用車,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因特殊情況,外出車輛無法按計劃返回,應及時向車管部門打招呼,否則,對駕駛員按違規處理。

      第三條 到市內辦事的工作人員應本著集中用車的原則,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在上班之后,將當天用車臺次、任務、到達地點及時報送辦公室,以便合理安排用車。

      第四條 各部門用車,帶車人員應按派車執行的任務、方向路線行駛,未經辦公室車管部門同意,中途不得擅自改變用車性質和路線,::否則,發生事故及一切后果,均由用車人負責。

      第五條 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調度指揮,禮貌開車,文明服務,厲行節約,愛護車輛,安全駕駛。

      第六條 駕駛人員應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出車前、停車后應對車輛進行檢查,消除隱患,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行車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劃,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私自改變行駛路線,不得中途辦私事。

      第七條 駕駛員不得對車輛的里程表、方向、制動、離合器等機械系統的關鍵零部件進行變動,如因駕駛員擅自變動關鍵零部件而發生問題,將進行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劃,自覺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嚴禁酒后開車,嚴禁違章行車。如因違章行駛被罰款,一律不予報銷。

      第九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外出,有事須及時向車管人員請銷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駕駛人員私自用車發生一切問題,后果自負,除個人承擔經濟損失外,將根據事故性質和交警部門處理意見,給予嚴肅處理(停車檢查、辭退或開除)。

      第十一條 嚴禁公車參與婚禮迎親活動。嚴禁駕駛員私自將車輛交給無駕證人員駕駛。對持有駕證人員駕駛公車,必須經車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職工因特殊困難(如重、急病等)急需用車,車管部門可酌情安排,用車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半天。

      第十三條 車輛維修或購置配件,駕駛人員必須事先填報申請單,經車管員核定后,在確定的維修定額內修理或更換配件。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維修(換件),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負。

      第十四條 所有車輛在完成當次所執行的任務之后,必須按時返回,不得在外停留,在下午下班之前返回合肥市區的車輛一律停放在辦公樓停車場(駕駛員坐交通車上下班),不準隨意在外停放,不按規定停放,每次罰款40元,如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等一切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第十五條 完成任務后,返回合肥市區過遲的車輛,應按辦公室車管部門所指定的地點停放,但必須確保安全。車管人員將進行經常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將給予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罰該車駕駛員50-100元。

      第十六條 車輛維修期間,駕駛人員必須堅定工作崗位,不得缺勤,車輛修理過程中,駕駛人員必須對所修部件認真檢查、調試,防止以舊換新,以次充好,重復修理。若發現在車輛修理中弄虛作假、牟取私利,將給予駕駛人員嚴肅處理(停車檢查、辭退或開除,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車輛修理費用一般通過銀行轉帳結算。駕駛人員應根據規定認真核對修理項目、所換配件和維修收費標準并將車輛維修清單(包括換下的配件實物)以及正規發票一并交給車管部門,經車輛管理員或車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方可報銷。對車輛的中小修與維護保養,逐步實行定點廠維修。

      第十八條 駕駛人員若發生事故,凡負有責任,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者扣除全年安全獎,承擔事故損失費的20%,并視責任大小給予嚴肅處理(停車檢查、承擔經濟損失、辭退或開除)。

      第十九條 各工地現場辦的車輛管理,執行此規定。原則上由現場辦公室負責現場管理,但必須每月將各車行駛的里程數、油耗、維修及車輛技術狀況報辦公室。

      第二十條 現場辦駕駛員必須服從現場辦公室的管理,年終由辦公室會同現場辦公室對駕駛員統一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z大學離退休工作處內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為建設節約型校園和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合理安排、規范使用本單位車輛,提高使用效率,節約開支,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管理權限

      處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處辦)負責對本處內部車輛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并負責對相關發生的費用進行審核控制。

      各校區離退休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區辦)具體負責所屬車輛的使用和保養。

      二、車輛用途:

      用于離退休老同志政治學習、開會、考察參觀等集體活動及老干部看病就醫及離退休公務工作。

      三、車輛使用管理:

      1、駕車人員應服從調度安排,嚴格按規定時間出車,按時返回,返回后及時通報相關負責人。

      2、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學校或單位指定的地點,不得擅自驅車外出辦私事或亂停放。平時及雙休日、節假日,不得將汽車開回家。特殊情況如第二天上午上班前有任務時,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確保停車安全時,才可將車開回家停放。

      3、車輛原則上只用于公務,本處職工因特殊情況個人需要用車時,由本人提出申請,市內用車須經校區辦負責人批準,市外用車須經處辦批準,用車全過程發生的一切費用(指公里計費、路橋費、停車費)均由用車人自已負擔。嚴禁因私用車票據充當公務用車費用來報銷。如因私人用車造成罰款或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4、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嚴禁酒后駕車。

      5、老年文體組織外出活動需用車輛時,須報處辦審批。

      四、車輛保養

      1、主要駕車人員應當保養、維護好車輛,保持最佳車況。

      2、車輛維修保養,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聯系單》。經相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保養。

      3、做好車輛年檢工作。

      五、車輛相關費用報銷

      1、車輛根據實際需要對號加油,外地加油報銷須經相關領導審批簽字;處辦和校區辦要做好加油登記工作,年終進行油耗核算。

      2、因公使用車輛發生的保險費、養路費、路橋費、油費、停車費等費用,憑發票單據要根據有關規定由處辦或校區辦進行審核報銷。

      六、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因交通違法而引起的行政處罰和相關責任等由駕駛車輛本人承擔。

      七、處里將對年度安全駕駛無事故、無罰款、少維修、少油耗等給予適當獎勵。

      八、本辦法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第6篇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加強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和費用控制,規范用車流程和駕駛人員行為,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總部公務車輛的管理、駕駛人員的行車管理和乘車人員的管理。

      第3條主要職責。

      1.集團領導:負責車輛購置、報廢、事故處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與審批。

      2.集團行政管理中心:負責總部所有公務車輛的年檢、保管、保養、維修、調度、出車服務、車輛費用管理、事故處理及理賠工作。

      3.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報銷車輛費用。

      4.駕駛人員:負責按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安全行車。

      第二章 用車申請與車輛調度

      第4條公司公務車輛本著“集中管理,統一調用,確保重點,安全服務”的原則。公司保留車輛主要用于長途(指100公里以上的路程)派車和接待用車。公司員工外出辦事以公共交通工具為主。公司員工長途出差,原則上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為主,所發生的交通費用按《出差管理辦法》報銷。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公務用車。

      1.長途公務出行(單向100公里以上路程)及公務接待。長途派車原則上限于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以總裁簽名同意的出差單為依據。

      2.因公集體出差,如工程管理中心的大檢查、經營管理中心的現場查勘、財務管理中心的現場督查等。

      3.公司舉辦活動需要接送大量人員的,組織活動的部門可以申請公務用車。

      4.公司員工急需外出辦理公司重大緊急事務的,可以申請公務用車。

      5.有外部單位人員一起協助辦理公司重要事務的,可以申請公務用車。

      6.其他特殊情況,需行政副總以上領導批準。

      第5條公務用車流程。各用車部門、人員處理可預見的業務時應提前至少一天通過oa流程向行政管理中心申請用車,由行政管理中心統一調度。

      申請用車流程(oa):用車人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單(附件1)→部門負責人審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審批→駕駛員按時出車。

      第6條出車任務。

      1.駕駛員一律憑《用車申請單》(oa)出車。

      2.駕駛員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行政管理中心負責人,并說明原因。

      第7條調度原則。

      1.系統計劃。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根據公務用車申請情況,做好車輛調度安排計劃,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2.統一指揮。公司所有公務車輛的使用審批屬行政管理中心,原則上,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指揮駕駛員。特殊情況下,駕駛員接受行政副總、總裁、董事長的調度和指揮。

      3.合理調度。依據用車事務的重要性進行調度;本著以節約用車成本的原則,進行合理有效的調度,同一方向、時間相近的安排合用,選擇最佳行車線路,不重復調度。

      4.信息掌控。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應定時確認車輛信息,確保任何時候都能準確了解所有車輛的狀態(在庫、出行、維修、保養等),以便安排調度。

      5.外派車輛。必要時,可租用外部車輛或調用區域公司和子公司車輛。

      第三章 公務車輛的保管、維護、檢查及出車統計

      第8條保管、保養與出車檢查。

      1.公務用車的駕駛員實行定人定車保管,車輛鑰匙與保養由配屬到該車的駕駛員負責;駕駛員應交一套車輛備用鑰匙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處。

      2.駕駛員每天做好出車前的準備(油、水、胎及主要機件)與清潔工作,保證車輛性能良好,內外明亮,車廂內無異味。

      3.駕駛員回單位后要對車輛保養確認,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4.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5.每天執行任務完成后,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公司停車場,因車輛停放不當,而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停車人負全部責任。

      第9條車輛的維修。

      1.駕駛員應熟知車輛的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修復。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違者費用不予報銷。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需事先報行政副總審批。

      2.車輛應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或4s店修理,嚴禁人為的各種機械事故出現。

      3.司機對所駕駛車輛負有保管責任,車輛除正常耗損或保養外,其他維修、配件等費用均由司機負責支付。

      4.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的,應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附件2)。

      第10條出車統計。

      1.每輛公務車上固定放置出車記錄本,駕駛員每次執行出車任務時應及時將出車信息記錄在《隨車記錄表》(附件3)上,內容包括出車時間、接送對象、接送事由、始發地、目的地、返回時間、行駛公里數、過路費、停車費、油費、保養費、維修費等項目。

      2.駕駛員每月應將集團總部各車輛的使用情況以及重大事項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

      第四章 公務車輛手續辦理及費用管理

      第11條各類手續辦理。行政管理中心指定駕駛員負責辦理公司新車上牌、行駛證、保險、稅費繳納、車輛年檢等事務,并參與舊車處置與報廢處理工作。

      第12條車輛費用報銷范圍。

      1.公司批辦的購置新車所發生的的各類手續費;

      2.車輛年檢費、相關稅費、保險費;

      3.經批準的車輛大額維修費、保養費;

      4.一般的維修費、保養費;

      5.因公發生的過路費、過橋費、停車費等;

      6.其他經批準的正當費用。

      7.公司車輛統一用油卡加油。

      第13條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所有因公費用必須以正式有效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由駕駛員整理粘貼報銷憑證后交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審核。

      公務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公務出車后要及時報銷,填寫報銷單(附相應的出車單)→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審核→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

      第14條其他情形的用車費用管理。

      1.如果公務出車使用個人車輛的,其出車過程中支付的油費、過路費、過橋費、停車費等統一交由駕駛員報銷。公司鼓勵員工辦理公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鼓勵員工使用個人車輛辦理公務。

      2.集團辦公用車原則上不能用于私事。集團總部中層以上領導或其他員工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車的,需事先征得行政管理中心同意,并承擔期間發生的相應費用。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將公務用車挪作私用。

      3.其他上級部門和業務單位如需用車,由聯系單位或部門填寫用車申請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領導、總裁批準后由行政管理中心安排調度。

      4.駕駛人員由于自身原因違反交通法規被交警罰款的,費用由自己承擔。

      5.駕駛人員不得為乘車人員報銷與車輛費用無關的費用,如餐費、住宿費、禮品費用等。特殊情況應經有權簽字人同意,否則不予報銷。

      第15條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應及時統計車輛發生的各類費用、可報銷的費用、已報銷的費用等,定期分析出車情況及費用支出,提出車輛管理的改進辦法,有效控制車輛費用。

      第16條檔案管理。

      1.車輛檔案。購車手續、各類證件等基礎資料,應復印存檔;車輛較大的維修修、更換部件、定時保養、保險繳納材料、年檢結果、事故記錄等,應登記建檔,形成車輛履歷。

      2.人員檔案。建立駕駛人員檔案,包括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記錄、處罰記錄等。

      第17條各管理中心的市內交通費定額。鑒于全公司各中心公務用車的實際需求存在一定的差異,根據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集中部分資金,核定到各相關中心,由中心負責人負責統籌使用或分解、落實到各個崗位和人員。各中心定額如下:

      各中心交通費定額標準(短途用車)

      中心

      交通費定額標準/月

      備注

      行政管理中心

      350元

      財務管理中心

      300元

      經營管理中心

      400元

      人力資源中心

      150元

      企業管理中心

      200元

      監督審計中心

      100元/每人

      工程管理中心

      300元

      企業技術中心

      100元

      第五章 駕駛紀律與安全管理

      第18條駕駛紀律規范。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文明開車,不酒后開車,不開英雄車、帶病車、賭氣車,確保行車安全。

      2.駕駛員上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無故曠工。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駕駛員辦公室等候出車;有要事確需離開的,要向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告知去向和所需時間。

      3.駕駛員應服從行政管理中心主任的工作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4.駕駛員對用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出車時要向用車人再次確認目的地和時間要求。

      5.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

      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并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第19條車輛事故處理。

      1.駕駛員因公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與行政管理中心主任聯系,能適用快速處理的,采用快速處理方式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應當立即報警待處,并視情況聯系保險公司,不得逃離現場。

      2.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交警判決為依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在扣除理賠額后,對于余下需支出的費用:

      ①全部責任的,駕駛員承擔30%,公司承擔70%;

      ②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20%,公司承擔80%;

      ③同等責任的,駕駛員承擔10%,公司承擔90%;

      ④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5%,公司承擔95%。

      3.其他特殊事故的處理,由公司組織專案會議討論決定。

      第20條乘車人員紀律規范:

      1.在行車過程中,乘車人員不得有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與駕駛員長時間攀談;不得為了趕時間要求駕駛員超速行駛。

      2.乘車人員不得為了處理個人事務,要求駕駛員繞道、長時間等待或者故意耽誤時間。遇此情況,駕駛員有權拒絕,并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領導匯報。

      第六章 附則

      第21條本辦法由集團行政管理中心負責起草、修訂、監督執行及解釋。

      第22條本辦法經集團高層經營班子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3條附件:(1)用車申請單;(2)車輛維修保養單;(3)隨車記錄表。

      第7篇 井下車輛使用、維修管理辦法

      1. 所有車輛由車隊統一管理,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專人責任。

      2. 所有車輛服務于哈礦各項生產任務,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司機出車前從車隊領取相應車輛鑰匙,收車后立即將車輛和鑰匙交回車隊,停放在固定的停車場。

      3. 車隊根據生產現狀申請調劑車輛,根據使用情況申請大修、報廢。

      4. 所有司機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車輛駕駛證c1證及以上,持安管辦頒發的《司機入井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并在車隊備案。

      5. 各區隊需要用車時,首先向礦領導上報用車申請,經批準后車隊方可派車。各用車單位固定車輛由車隊安排的固定司機每天從車庫領取車輛;機動車輛由調度員開工作票后,司機憑工作票方可從車庫領取車輛。

      6. 外委隊用車時提出用車計劃,車隊調度根據各用車單位用車量及工作任務統一進行車輛合理調派。

      7. 所有車輛入井必須符合車輛完好標準,司機必須遵守輔助運輸相關規定。

      8. 防爆車輛維修由生產廠家負責專業化服務,車隊對專業化服務實行監督檢查及考核,其它車輛的維護工作由車隊負責。

      9. 車輛實行駕駛員承包制,駕駛員負責例行保養、清潔工作,嚴格執行“三檢”制度并做好各種記錄。

      10. 檢修工負責對安全性能檢查、檢修,定期進行一、二級保養,日常車輛故障維修,要認真負責,嚴格按照檢修工藝檢修,保證檢修質量,使車輛能在最佳工作狀態下運行,并做好各種檢修記錄。

      11. 檢修工檢修車輛時,必須將車輛制動,確保車輛完全制動并采取相應可靠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12. 車輛運行中,嚴禁觸摸各轉動部位;檢修電器設備要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

      13. 車輛入維修廠要經維修班長、主修工、驗收登記,需要鑒定維修的維修隊長參與,出廠由駕駛員、維修班長和維修副隊長驗收合格后駕駛員接車,確保各部位運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8篇 井下車輛使用維修管理辦法

      1. 所有車輛由車隊統一管理,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專人責任。

      2. 所有車輛服務于哈礦各項生產任務,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司機出車前從車隊領取相應車輛鑰匙,收車后立即將車輛和鑰匙交回車隊,停放在固定的停車場。

      3. 車隊根據生產現狀申請調劑車輛,根據使用情況申請大修、報廢。

      4. 所有司機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車輛駕駛證c1證及以上,持安管辦頒發的《司機入井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并在車隊備案。

      5. 各區隊需要用車時,首先向礦領導上報用車申請,經批準后車隊方可派車。各用車單位固定車輛由車隊安排的固定司機每天從車庫領取車輛;機動車輛由調度員開工作票后,司機憑工作票方可從車庫領取車輛。

      6. 外委隊用車時提出用車計劃,車隊調度根據各用車單位用車量及工作任務統一進行車輛合理調派。

      7. 所有車輛入井必須符合車輛完好標準,司機必須遵守輔助運輸相關規定。

      8. 防爆車輛維修由生產廠家負責專業化服務,車隊對專業化服務實行監督檢查及考核,其它車輛的維護工作由車隊負責。

      9. 車輛實行駕駛員承包制,駕駛員負責例行保養、清潔工作,嚴格執行“三檢”制度并做好各種記錄。

      10. 檢修工負責對安全性能檢查、檢修,定期進行一、二級保養,日常車輛故障維修,要認真負責,嚴格按照檢修工藝檢修,保證檢修質量,使車輛能在最佳工作狀態下運行,并做好各種檢修記錄。

      11. 檢修工檢修車輛時,必須將車輛制動,確保車輛完全制動并采取相應可靠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12. 車輛運行中,嚴禁觸摸各轉動部位;檢修電器設備要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

      13. 車輛入維修廠要經維修班長、主修工、驗收登記,需要鑒定維修的維修隊長參與,出廠由駕駛員、維修班長和維修副隊長驗收合格后駕駛員接車,確保各部位運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9篇 某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合理安排車輛使用,提高車輛使用率,節約公司車輛使用的費用,使之規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業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車輛使用與管理

      3.權責

      管理部負責對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財務負責對相關發生費用審核控制。

      4.內容

      4.1 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為:(別克)、(長安之星)、(奧拓)、(皮卡)。上述車輛由管理部總務負責管理。

      4.2 出車作業流程

      用車人員提前半天填寫“用車申請單”→各部門經理、廠長簽核→總務組填寫“出車單”→司機憑單出車→辦事→回廠。

      4.3出車審批

      4.3.1市區公務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后,由管理部核準后派車;

      4.3.2本地區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由管理部核準后派車;

      4.3.3本地區以外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經分管副總經理核準,由管理部派車。

      4.4 用車管理

      4.4.1 為合理調配車輛,由用車部門/用車人填寫“用車申請單”并須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車輛,否則不作安排(緊急、特殊情況除外)。

      4.4.2 用車人員/駕駛員出車一律憑管理部主管簽發的“出車單”出車(特殊情況除外),嚴禁出私車。

      4.4.3 嚴格按規定時間出車,按時返回,返回后及時通報管理部,駕駛員不得無故離崗。

      4.4.4 管理部在安排出車時盡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車,用車人員應該服從。

      4.4.5 有駕駛執照的經理廠長級以上主管人員允許自行駕車。如需自行駕車,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個工作日內到管理部辦理相應手續:登記領取車鑰匙用車返回完后應及時還。

      4.4.6原則上實行駕駛員定車定人安排,特殊情況由管理部作適當及時調整。

      4.5 車輛保養

      4.5.1駕駛員應及時保養、維護好車輛,并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隨時保證使用車輛的正常運行,要確保行車安全。如遇特殊情況,車輛不能正常運作時,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妥善解決,以備用車之需。

      4.5.2公司車輛一律停放在廠內車棚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驅車外出停放,如因違反而影響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4.5.3每次接車或出車前,駕駛員須檢查車輛外觀各部位的完好狀況。如發現意外損壞,應查明原因。否則按駕駛員意外損壞處理。

      4.6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行車線路及違章

      4.6.1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過路費、油費、及凡因公使用的費用,除由規定由相關部門主管外(如保險費),駕駛員憑發票、出車單等單據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費報銷作業辦法》規定進行作業。

      4.6.2車輛需要修理或添置各類用品時,先填寫“請購單”經總務審核,并報管理部核準后,必要時須經協理、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后修車或添置各類用品,并錄入“維修保養記錄表”(附件六),事后開票附請購單經管理部初審,財務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報銷。如在行車途中,發生非人為的故障(如爆胎等現象),司機必須立即打電話報告主管后,再進行維修。回廠后必須迅速補上相關手續。

      4.6.3 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駕駛員須自行負責車輛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

      4.6.4公司駕駛員如有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造成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由違規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并準時交納罰款。如有違章而不按時交納罰款,一經發現除賠償外,公司將從嚴處分。一個月內如發生超過3次違章事故,駕駛員給予記過處分。

      4.6.5出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如屬于公司方駕駛人員責任,除責任人必 須承擔肇事責任并賠償公司損失外,公司對于駕駛人員將給予記過處分。

      4.7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違章及事故處理規定

      4.7.1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規定

      4.7.1.1下列人員如單獨駕車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已領取駕駛證且自行駕車行駛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員。

      4.7.1.2 下列人員自行駕車必須由總經理批準,用時必須在駕車時由公司駕駛員陪同:

      新領取駕駛證且自行駕車行駛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員。

      4.7.1.3 已領取駕駛駕駛證且可以無需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名單,由總經理核準后,由管理部掌控并通知本人。

      4.7.1.4 本條(4.7.1)規定的人員的用車按4.2,4.3,4.4:用車管理規定執行。

      4.7.2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駕車時違章及事故處理。

      4.7.2.1經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的違章(即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停車等)按本辦法4.6.5條規定處理。

      4.7.2.2 經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擦、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按本辦法4.6.4條規定處理。

      4.7.2.3 經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在行駛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按本辦法4.6.6條規定處理。

      4.7.3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未經批準自行駕車,含隨公司駕駛員出車途中要求公司駕駛員讓其自行駕車后,如發生違章、小事故及交通事故的,由自行駕車人員承擔一切責任,經駕駛員同意的,駕駛員承擔部分責任。

      第10篇 a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f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本車輛的管理,合理安排車輛使用、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車輛使用費用、控制安全事故發生、便于違章可查,使之規范化、秩序化,經公司相關部門討論,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車輛管理

      1、車輛由辦公室主任進行全面管理,分管領導進行車輛調度。車輛的維修、保養、日常維護等由李白和萬貴賓共同負責。工地用車時由現場駕駛員負責管理和日常維護。

      2、車輛有關必帶證照和有關手續,由駕駛人妥善保管。涉及車輛的養路費、年審、保險等事務由司機掌握辦理時間,報公司主管部門后,由李白和萬貴賓負責具體辦理。

      3、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下班后所有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場等安全區域,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范。嚴禁車輛在洗車處及私人住宅區過夜,否則產生不良后果由駕駛員負責。

      4、車輛必須實行持證駕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無證人員駕駛。私人向我公司借車的,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

      5、對公車分別進行車輛出入時間登記、目的地、用車事由和加油金額登記,由駕駛員負責按時登記,公司主管部門進行不定期檢查和審核。

      6、逢節假日車輛一律歸庫停放。特殊情況用車必須經主管部門或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出車,并做詳細出車登記。

      第二條 車輛調度和使用

      1、車輛調度實行先急后緩,先遠后近用車的原則。

      2、上班時間辦公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分管部門提出用車事由和去向,由分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安排、調度。分管領導外出時,由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調度。車輛調度按照工作的輕重緩急及領導優先的原則統籌安排,未經相關部門批準通知,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司機必須經相關部門同意方可出車,并按用車規定的時間、地點出車,不得擅自改變。

      3、辦公室各工作人員遇如以下情況需用車的,須至少提前一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分管部門負責安排。①本單位工作人員及直系親屬婚喪嫁娶。②遇天災人禍、突發事件、與公事無關等緊急情況的。車輛的過路費、油費、違章、交通事故由用車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車輛駕駛與行車安全

      1、為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后開車。

      2、駕駛員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原則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3、車輛在公務途中遇有突發事件或交通事故,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并立即向交警、保險部門報案,同時還應向相關部門匯報。

      第四條 車輛維護與修理

      1、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2、駕駛員要加強對車輛的日常維護與保養,搞好清潔衛生,出車前必須檢查燈光、水箱、電瓶、制動、各項操縱等有關安全部件,及時添加機油、電瓶液等,保證車況運行良好。

      3、車輛需維修的,駕駛員必須先認真檢查發生的故障,初步判斷故障發生部位,并如實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向分管部門報批同意后,方可修車。修理時由主管部門派人一起前往,換下的舊零件須帶回驗收。一次性修理費在500元(含)以內的由分管決定;500元以上的由主管領導審批。車輛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經隨車領導或干部

      同意并報主管部門準后,由司機和隨車人員一同前往修理,修理報銷憑證需隨車人員簽字證明,送部門審批后,方準報銷。

      4、相應車輛負責人應建立車輛維修保養臺賬,按里程或時間及時提出保養和修理建議。

      第五條 車輛違章

      1、公司駕駛員如有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造成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由違規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并準時交納罰款。如有違章而不按時交納罰款,一經發現除賠償外,公司將從嚴處分。

      2、在工地用車、材料采購用車時發生的人貨混裝、超員超載(因工)違章情況,公司先了解實際情況并做記錄,特殊原因可以報銷罰款,但駕駛證扣分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3、出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如屬于公司方駕駛人員責任,除責任人必須承擔肇事責任外,公司對于駕駛人員將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 用車登記流程公司用車人員出車時必須每車一本<用車登記表>,駕駛員每次出入時要及時、真實登記好每次用車的詳細情況,填寫格式如下:

      進出時間→出入里程→用車事由→駕駛員→加油記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f公司

      第11篇 機動車輛使用及安全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使用管理

      1.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配屬的所有機動車輛。

      2.管理原則。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相對固定的原則。

      3.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車輛保養、維修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車輛保險和報廢等工作。

      4.使用原則。集團配屬的機動車輛用于集團職工開展公務活動。50公里以上的長途用車須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嚴禁任何人擅自調動使用、借用或私自帶車外出;不符合用車范圍的不予派車。未經批準,司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車,一經發現,調離現崗位。

      5.領導用車。集團黨政正職指定專車;其他班子成員用車,在使用上堅持不配專車、相對固定原則,上、下班由辦公室指定車輛接送,其它時間用車,提前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部門用車。各部門急辦事宜以及財務取送現金等重要工作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其它工作事項,到辦公室申請月票后乘坐公交車辦理。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按時間順序做好登記,統籌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7.車輛配備。各子(分)公司配備的機動車輛要按照專人負責、專人駕駛。加強日常管理,建立《車輛使用登記簿》,集團辦公室定期對配備車輛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行車管理。司機出車要按照指定行車路線行車,一般情況下,中途不能隨意改變行車路線,并在安排的時間內準時返回,返回后及時報告。

      9.車輛養護。車輛需要保養、維修時,司機應提前申請,填寫《修車審批表》,經辦公室審查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指定修理廠家維修保養。

      10.車輛加油。機動車輛用油必須到集團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團專人負責結算,司機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辦公室和技術安全部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及技術培訓,使駕駛員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各項交通法規,杜絕違章,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

      13.駕駛員的管理職責

      (1)駕駛員應掌握有關交通法規,每天檢查車輛狀態,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應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確保安全駕駛;

      (2)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并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時,應及時與用車人聯系,說明情況。完成任務后,及時報告;

      (3)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暢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把車鑰匙交辦公室。

      14.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沈陽鐵路局汽車管理辦法》及公司關于汽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機本人負責,集團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15.車輛調配。集團因工作需要調動車輛時,各子(分)公司必須無條件放行。

      二、機動車輛管理安全例會

      1.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汽車交通安全例會。

      2.會議由辦公室車輛主管主持,技術安全部派人參加,汽車駕駛員全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每名汽車駕駛員報告車輛目前運行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2)車輛主管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交通事故通報;點評每個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匯總需要維修車輛存在的問題,并下達書面維修計劃;安排部署下一步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三、機動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1.車輛技術檔案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車輛技術檔案應分類保存,統一編號,便于查找,每個車輛檔案應單獨裝訂一盒,做到“一車一檔”。

      3.車輛技術檔案應包括車輛圖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書、檢驗報告和維修記錄等。

      4.車輛技術檔案變更時,要及時建檔,資料妥善保存。

      四、駕駛員檔案管理

      1.駕駛員必須建立個人檔案,隨時掌握個人的動態。

      2.駕駛人員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便于查閱。

      3.駕駛員檔案包括個人的自然情況、駕齡時間和各種駕駛證件等。

      4.駕駛員檔案發生變化時,要隨時補充新的內容。

      五、駕駛員培訓考核

      1.新任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培訓,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2.全體駕駛員應參加集團組織的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學習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集團每年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業務考試,考試不及格不準駕車。

      3.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積極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局汽車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安全教育活動,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12篇 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合理安排車輛使用,提高車輛使用率,節約公司車輛使用的費用,使之規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業辦法。

      2. 適用范圍

      公司車輛使用與管理

      3. 權責

      管理部負責對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財務負責對相關發生費用審核控制。

      4. 內容

      4.1 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為:

      (別克)、

      (長安之星)、

      (奧拓)、

      (皮卡)。上述車輛由管理部總務負責管理。

      4.2 出車作業流程

      用車人員提前半天填寫“用車申請單”→各部門經理、廠長簽核→總務組填寫“出車單”→司機憑單出車→辦事→回廠。

      4.3 出車審批

      4.3.1 市區公務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后,由管理部核準后派車;

      4.3.2 本地區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由管理部核準后派車;

      4.3.3 本地區以外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經分管副總經理核準,由管理部派車。

      4.4 用車管理

      4.4.1 為合理調配車輛,由用車部門/用車人填寫“用車申請單”并須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車輛,否則不作安排

      (緊急、特殊情況除外)。

      4.4.2 用車人員/駕駛員出車一律憑管理部主管簽發的“出車單”出車

      (特殊情況除外),嚴禁出私車。

      4.4.3 嚴格按規定時間出車,按時返回,返回后及時通報管理部,駕駛員不得無故離崗。

      4.4 .4 管理部在安排出車時盡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車,用車人員應該服從。

      4.4 .5 有駕駛執照的經理廠長級以上主管人員允許自行駕車。如需自行駕車,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個工作日內到管理部辦理相應手續:登記領取車鑰匙用車返回完后應及時還。

      4.4 .6 原則上實行駕駛員定車定人安排,特殊情況由管理部作適當及時調整。

      4.5 車輛保養

      4.5 .1 駕駛員應及時保養、維護好車輛,并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隨時保證使用車輛的正常運行,要確保行車安全。如遇特殊情況,車輛不能正常運作時,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妥善解決,以備用車之需。

      4.5 .2 公司車輛一律停放在廠內車棚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驅車外出停放,如因違反而影響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4.5 .3 每次接車或出車前,駕駛員須檢查車輛外觀各部位的完好狀況。如發現意外損壞,應查明原因。否則按駕駛員意外損壞處理。

      4.6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行車線路及違章

      4.6 .1 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過路費、油費、及凡因公使用的費用,除由規定由相關部門主管外

      (如保險費),駕駛員憑發票、出車單等單據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費報銷作業辦法》規定進行作業。

      4.6 .2 車輛需要修理或添置各類用品時,先填寫“請購單”經總務審核,并報管理部核準后,必要時須經協理、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后修車或添置各類用品,并錄入“維修保養記錄表”

      (附件六),事后開票附請購單經管理部初審,財務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報銷。如在行車途中,發生非人為的故障

      (如爆胎等現象),司機必須立即打電話報告主管后,再進行維修。回廠后必須迅速補上相關手續。

      4.6 .3 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駕駛員須自行負責車輛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

      4.6 .4 公司駕駛員如有違反交通規章

      (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造成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

      (特殊情況除外),由違規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并準時交納罰款。如有違章而不按時交納罰款,一經發現除賠償外,公司將從嚴處分。一個月內如發生超過3次違章事故,駕駛員給予記過處分。

      4.6 .5 出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如屬于公司方駕駛人員責任,除責任人必 須承擔肇事責任并賠償公司損失外,公司對于駕駛人員將給予記過處分。

      4.7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違章及事故處理規定

      4.7 .1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規定

      4.7 .

      1.1 下列人員如單獨駕車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已領取駕駛證且自行駕車行駛路程不到 公里的人員。

      4.7 .

      1.2 下列人員自

      行駕車必須由總經理批準,用時必須在駕車時由公司駕駛員陪同:

      新領取駕駛證且自行駕車行駛路程不到 公里的人員。

      4.7 .

      1.3 已領取駕駛駕駛證且可以無需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名單,由總經理核準后,由管理部掌控并通知本人。

      4.7 .

      1.4 本條

      4.7 .1)規定的人員的用車按

      4.2 ,

      4.3 ,

      4.4 :用車管理規定執行。

      4.7 .2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駕車時違章及事故處理。

      4.7 .

      2.1 經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的違章

      (即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停車等)按本辦法

      4.6 .5條規定處理。

      4.7 .

      2.2 經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擦、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按本辦法

      4.6 .4條規定處理。

      4.7 .

      2.3 經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在行駛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按本辦法

      4.6 .6條規定處理。

      4.7 .3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未經批準自行駕車,含隨公司駕駛員出車途中要求公司駕駛員讓其自行駕車后,如發生違章、小事故及交通事故的,由自行駕車人員承擔一切責任,經駕駛員同意的,駕駛員承擔部分責任。

      車輛使用管理辦法(十二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集團車輛的有效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維護公司利益,提高車輛的合理使用率,降低車輛使用成本,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1、集團總部、各分公司所有公務車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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