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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7 12:34:10 查看人數:65

      財務管理辦法規定

      第1篇 財務管理辦法規定

      財務管理辦法

      為規范內部會計管理,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及局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遵循合法、適應、規范、科學的原則,結合服務中心的業務及經營管理的特點,特制定《服務中心財務管理辦法》。

      一.崗位及職責

      1.服務中心主任對中心財務負領導責任。

      2.服務中心財務設主管會計、出納兩個崗位,會計業務受局計財處指導,中心財務對中心法人及法人代表負責。

      3.主管會計職責:

      (1)審核原始憑證,編制錄入記帳憑證,完成日常會計處理;

      (2)定期核對對帳單,審核未達帳項;

      (3)完成對外結算,對于不能及時收回的款項應及時報告;

      (4)及時完成對外財務報表、財務信息的編報;

      (5)定期編制中期報告及財務分析報告,定期匯報;

      (6)協助領導對單位的業務發展做出決策,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制定;

      (7)根據業務發展建立健全核算制度;

      (8)就單位的資金安全對主任負責;

      (9)負責財務檔案的安全、完整和移交;

      (10)負責有關項目預、決算的審核;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4.出納職責:

      (1)根據審核無誤的憑證辦理收付款手續,對涉及現金、銀行存款的記帳憑證經核對無誤后執行出納簽字;

      (2)現金、銀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月末根據銀行對帳單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對于未達帳項詳細列明原因;

      (3)負責有關支票的購領、使用登記入冊;

      (4)負責有關財務收據、發票的開據、保管及登記工作;

      (5)負責有關稅務、公積金及各類保障費用的繳交工作。

      5.會計人員堅守敬業愛崗、遵守熟悉法規、依法辦事、客觀公正、搞好服務、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

      二.帳務處理流程

      服務中心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財政部有關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帳簿,執行局制定的帳務處理流程,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報告。

      三.內部牽制

      1.編制憑證與收付款相分離;

      2.資產實物的保管與憑證帳簿相分離,財務收據、發票的保管與財務(發票)專用章相分離;

      3.往來結算與出納崗位相分離,出納不得兼管往來款的結算;

      4.單位財務印章與負責人印章保管相分離,單位財務印章由主管會計保管,負責人印章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

      第2篇 c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報銷規定

      (一)會議經費根據會議通知編造預算,按財政局核撥數予以報銷。

      (二)報刊訂閱原則上保證黨報、黨刊的訂閱。

      (三)差旅費、接待費開支標準按縣財政局文件及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四)學歷、技能等級培訓和考試費用,需經領導同意。參加縣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及以上舉辦的對口崗位相關培訓、考試合格的,憑培訓發票,給予報銷;學歷進修取得畢業證書,憑發票(不含書、證費),給予一半的報銷。

      (五)車輛維修、保險和定點加油的費用按政府采購及招投標辦法報銷,出車補助及獎勵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房屋、設備維修經費,做到專款專用。根據建筑工程預算書編制的預算和財政局核撥數,按合同規定預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結束驗收合格后,按審計部門審計后的建筑工決算,結清余款。

      (七)綠化、保潔等費用按合同服務項目的履行情況予以支付。

      (八)因工作需要購置、安裝辦公用具、通訊設施、電器設備等物品時,凡符合政府采購范圍的,按政府采購辦法規定辦理;凡在局公務用品采購范圍內的,按照公務用品采購和結算程序辦理支付手續;必要零星物資的購置,須經科(室)負責人同意,經局領導審核后方可購置。

      第3篇 集團公司財務人員調配管理規定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ee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

      第二章財會機構設置

      第三條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

      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

      第三章財務人員調配

      第五條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核并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第六條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第七條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采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財務本部征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后,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條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采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1一2年(試用人員除外),以鍛煉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第十一條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見后,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第十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貫徹執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并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財務制度和年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第十七條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政策,保證企業依法納稅。

      第十八條對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行總公司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匯報。

      第十九條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加強對所在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鍛煉,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財的職責,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第五章會計交接

      第二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將經辦事項結清,并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各項移交內容、交接日期等。交接雙方及監交人應簽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主管)監交。財務經理(主管)辦理交接手續,屬總公司派譴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管理處派員監交;不屬總公司派譴的由該公司總經理監交。

      第六章考評辦法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務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對違反國家各項政策法令、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規定及本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害企業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者,財務本部將提請人事本部按總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為全面衡量各級財務人員的實際業績,總公司財務本部將根據總公司的考核辦法通過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專人檢查組對各級財務人員的德、才、勤、績實行全面考評。同時認真聽取用人部門經理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考評結果,將決定各級財務人員的晉升、降職、獎罰和續聘。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嚴謹的激勵約束機制,表揚和鼓勵先進者,鞭策和幫助落后者,懲罰和辭退不稱職者,建立競爭機制,樹立競爭意識,為ee公司培養一支品行端正、技術熟練、作風過硬、善于管理的財會專業隊伍。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4篇 中央財務管理規定辦法

      中央財務管理規定大家了解嗎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中央財務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中央八項規定財務管理【1】

      一、經費管理

      1.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2.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3.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核算,嚴禁違規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5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6.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

      7.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8.政府采購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9.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

      二、公務接待

      10.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嚴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1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12.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13.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14.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16.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18.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19.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

      22.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3.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

      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24.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三、會議活動

      25.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

      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26.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27.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28.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

      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29.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30.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31.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32.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33.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35.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

      36.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37.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

      38.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39.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

      40.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41.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四、公務出差

      42.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43.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44.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46.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48.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49.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50.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五、臨時出國51.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

      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53.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54.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55.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56.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

      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57.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58.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59.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60.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61.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62.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63.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64.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65.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

      66.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六、公務用車改革

      67.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

      68.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69.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70.各單位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71.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七、停建與清理辦公用房

      72.各級黨政機關自2023年7月23日日起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73.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74.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75.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76.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77.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

      78.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79.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投資補助”)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由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安排的,專項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補助資金。

      第二章 投資補助適用范圍

      第三條 投資補助主要適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投資補助根據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需要和國家確定的重點進行安排。

      對具體項目的投資補助,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第五條 投資補助可根據項目建設實施進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資補助項目預算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投資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實行“先審核,后下達預算”的辦法,嚴把預算下達審核關。

      并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下達投資補助項目預算。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下達預算:

      (一)投資計劃不符合國務院確定的投資補助安排原則和重點;

      (二)項目已申請其他投資補助的;

      (三)項目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財政部門財力配套,地方財政部門未出具意見的;

      (五)需要地方財政部門承諾有關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沒有承諾的;

      (六)項目建成后,需同級財政部門安排運營經費而同級財政部門沒有出具意見的;

      (七)項目單位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的;

      (八)審計部門、財政監督機構和評審機構發現項目單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九)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投資補助項目預算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調整。

      對確需調整的項目,應嚴格按照調整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中央對地方項目投資補助要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章 投資補助資金撥付和財務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要堅持按照投資補助項目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基本建設程序等要求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投資補助資金實行與地方配套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資金同比例撥付的原則。

      財政部門撥付投資補助資金,要根據項目單位的申請,按照投資補助項目預算,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進度以及相關建設資金撥付進度等因素。

      第十二條 對中央項目的投資補助,由財政部撥付到主管部門(含中央企業),各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對地方項目的投資補助,通過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部門,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補助資金: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的;

      (三)配套資金沒有落實或長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規定建設實施的;

      (五)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存在超概算、超規模、超標準等情況的;

      (六)項目單位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

      (七)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投資補助后,必須專款專用,單獨建賬核算,并分別按如下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一)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投資補助按財政撥款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投資補助作為資本公積管理,項目單位同意增資擴股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國家資本金管理。

      中央對地方項目的投資補助,比照本辦法執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投資補助安排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每年要不定期組成檢查組或委托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等機構抽查使用投資補助的項目單位,確保投資補助按規定安排使用。

      使用投資補助的項目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投資補助的使用情況,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出檢查結論,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并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部。

      對于應繳回資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監繳入庫。

      (一)核定項目是否按規定實施,項目單位是否按規定使用投資補助。

      對項目單位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或未按規定安排使用投資補助的,要將撥付的投資補助資金收繳國庫。

      (二)項目單位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

      (三)投資補助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對未按規定處理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四)項目竣工后,核定項目投資補助總額及項目概算中其他資金來源實際到位額。

      對投資補助總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轉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據有關規定和各投資主體資金實際到位額重新確定項目各方出資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有關機構依法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資人權利。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投資補助,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投資補助或項目未按規定實施的,除將已撥付資金全額收繳國庫外,各級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對項目單位所在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投資補助撥付,并進行全面核查,直至糾正。

      對有關人員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5篇 加強機關財務管理規定

      嚴格財經紀律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省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為加強和規范我鎮政府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做到厲行節約,促進廉政建設。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鎮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機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一、財務審批

      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即分管領導審核,鎮長一支筆審批;大額支出(10000元以上),必須由書記、鎮長共同審批。

      領導簽字審批須簽到發票正面右上角,分管領導簽字審核簽到發票左下角偏右,經辦人員必須注明經辦事由,并在發票的經辦人欄簽字,如事由太多,可在發票背面或另附說明。

      二、財務管理

      1、嚴格財務管理制度,機關的一切支出納入財政所統一管理,財政所按照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的財務軟件建帳,分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嚴格收、支兩條線,嚴禁坐支。

      2、財政所必須嚴格財政內部控制管理,實行會計、出納人員分設;實行銀行預留印鑒管理,堅持日清月結,做到賬賬、賬據、賬表、賬實、賬款五相符;實行庫存現金定額管理(庫存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嚴禁個人借支和白條抵庫。

      3、收入必須使用財政統一的票據,并繳入上級財政專戶管理,實行統一核算,嚴禁私自以任何理由用任何白條收取任何費用。

      4、一切票據的報銷必須嚴格報銷手續,報銷的票據必須是財政或稅務監章的票據;票據填制須有日期、單位名稱、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金額大小寫、收款人簽字并加蓋出票單位的印章;票據必須有經辦人注明事由并簽字、分管領導審核、領導審批才能報銷,出納不認真履行職責,責任由出納承擔,會計有權拒絕入賬。

      5、嚴格會議費、招待費的管理。政府機關(人代會、黨代會除外)的一切會議均不得舉辦會議伙食,也不發放會議補助。機關各部門對上級部門的對口接待費用要嚴格按照*鎮委員會、鎮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接待費支出的通知》執行,如各辦公室或各項目組接待費超出規定金額,財政所將不予報銷。接待費用報銷必須預先申報,即:由分管領導根據需要向主要領導申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實行對口接待。接待費用本著從節約出發的原則,嚴格控制接待標準。

      6、嚴格辦公費用的管理。政府的辦公用品由政府黨政辦統一定點采購和維護,嚴禁非黨政辦公室人員隨意去購買或賒購辦公用品,黨政辦必須做好專人登記,統一領用,個人不單獨報銷辦公費用。政府機關一切辦公的打印、復印,只能在機關打印室進行,機關打印室無法打印的大宗辦公資料,經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實行政府采購定點打印、復印,統一結算。黨政辦必須加強政府機關打印室的管理,做好打印、復印的登記。杜絕打印、復印私人資料。

      7、差旅費:由上級安排出差的可憑上級文件報銷車船費、住宿費,標準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8小車管理:實行定點加油,黨政辦審核,主要領導審批,財政按月統一結算;實行定點維修,統一結算,大的維修,必須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在定額范圍內實行定點維修。

      凡特殊工作需要,如招商引資、對上爭取資金、對上爭取發展項目等,需要大額支出的,由鎮財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并由財經領導小組組長審核,財經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審批后才能報銷。

      三、政府采購

      1、政府采購的范圍:政府機關內部的各種辦公設施和辦公用品;政府機關各種會議會務支出;政府機關小車的燃油費、修理費以及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行為。(如需購買5000元以上的大綜辦公用品)必須向縣財政局政府采購中心申請采購。

      2、政府采購的程序:凡需政府采購的項目,各辦公室必須先填報“鎮政府采購項目申報表”,申報表中注明所要采購項目的名稱、規格、市場大約價格、數量等內容,經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后,以書面形式上報黨政辦公室,黨政辦根據所采購的項目實施采購后,由黨政辦發放到申請采購人,并做好領用登記,領用人必須簽字。財政所憑采購申報單結賬。

      四、鎮財經領導小組和財經監督小組

      1、財經領導小組:

      2、財經監督小組:

      五、其他

      此規定從2023年3月1日起執行,由黨政辦、財政所管理、執行,接受鎮財經領導小組和鎮財經監督小組的監督,各分管領導必須嚴格把關,共同做好政府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6篇 酒店財務管理規定

      酒店財務管理

      一、制度與紀律:

      根據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按管理公司的要求制定出**大酒店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酒店財務紀律,督導酒店財務人員遵紀守法,做好財務會計工作。

      二、經濟核算:

      及時完成收支核算,做好財務記錄。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費

      用和利潤。按時、準確編寫會計報表,做出財務分析。債權、債務清楚,及時清算。

      三、資金管理:

      管理和控制各項資金,按管理公司要求做好資金收支計劃平衡工作。嚴格檢查備用金的使用,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嚴格監控酒店各部門現金收入。特別是港幣、美元和其它外幣收入,及時催收應收款并組織回籠。填好酒店現金及銀行存款收支日報表,定期將資金變化情況向總經理、管理公司報告。

      四、財產管理:

      負責酒店財產的造冊登記、核對、調撥上報管理公司并按有關規定攤銷折舊費用,以保證資產的資金來源,達到更新換代的目的。

      五、財務資料管理:

      按國家規定,收集、保存酒店財務資料,報表帳冊、憑證、報告、總結,隨時向總經理、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六、財務監督:

      檢查、督促酒店財務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嚴肅財務紀律。按會計法辦事,檢查各部門經濟活動情況,防止套匯、挪用、貪污盜竊行為。

      七、電腦管理:

      充分利用電腦管理功能的作用,利用電腦儲存商務、財會數據等資料,編寫各種報表。定期進行電腦系統維修保養,保證電腦系統正常運作。

      八、員工培訓:

      加強對本部門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員工業務技能培訓。堅持考核制度,在職員工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作為員工業績資料和升職晉級的參考。

      第7篇 公司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企業(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財務管理目的

      第一條 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按企業所有者的要求對企業資產進行管理,達到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財務管理工作職責

      第二條 制訂并監督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下屬公司制度的制訂,報總公司董事長批準,并監督其執行情況。

      第四條 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分季度對照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報總經理。

      第五條 對公司的資產進行管理。

      第六條 規范企業財務行為。

      第七條 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各條 塊的財務人員應參與本企業重大經濟活動及經濟合同的簽定,對合同未經各部門會簽即要求付款的情況,財務人員有責任提出異議,并上報公司總經理。

      第八條 執行公司會議制度,定期參加工作會議,匯報工作,解決問題。

      第九條 明晰企業總體資產狀況。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條 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

      1.下屬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贈、報廢固定資產須經董事長審批通過,方可執行。

      2.對于固定資產其他方面的管理,參照總公司物資管理規定執行。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參照總公司物資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部報銷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

      第十四條 報表種類

      1.旬報

      2.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報表分析

      3.內部報表(根據公司的不同行業性質制定的內部報表)

      第十五條 上報時間

      1.旬報:每月12日、22日分別報告前十日財務收支情況,2日報告上月財務收支情況。遇節假日順延。

      2.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報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報。

      3.各類內部報表:每月10日前上報。

      第十六條 報表要求

      1.報表內容應真實、完整。

      2.上報時間應準時。

      3.在旬報中應及時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財務收支情況,并詳細附于文字說明。

      4.報表格式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規定。

      第十七條 對各條 塊執行制度情況的管理

      1.結合總公司下發的經濟指標上報下屬各塊經營者對指標的完成情況,并由董事長決定處理措施

      2.對下屬各條 塊違反財務制度的情況,一經發現,應由當事人少交書面檢查,上報董事長,并按分級管理條 例,對相應負責人追究責任。

      第8篇 物業中心租售中心財務管理規定

      物業服務中心租售中心財務管理規定

      1.目的

      使租售中心財務工作規范化、合理化。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租售業務所涉及收、付款環節。

      3.職責

      部門/崗位職責

      各物業服務中心出納負責服務中心處租售業務款項的收取,并按公司要求及時上繳公司;

      租售中心各業務分點由指定的兼職財務人員及地鋪負責人收取款項(現金),并將現金款項存入公司指定賬戶,將繳款憑證交財務部門結算。

      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付款和收款監督。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收據的領用、保管與核銷

      4.1.1公司正式收款收據統一由部門財務到公司財務處領,各地鋪要使用的收據由地鋪負責人及兼職財務人員到部門財務領取,并按公司財務規定領用、發放、核銷。

      4.1.2收款收據不可遺失、損壞,作廢的收款收據必須完整保存,地鋪負責人、兼職財務人員對收據負保管責任。

      4.1.3現場指定兼職財務人員每月定期將本月收取的收款憑證上交公司財務部結算,并按財務部的要求核銷已使用完的收據,月底必須核銷完當月全部收款。

      4.1.4作廢的收據,'四聯'要全部完整,并注明'作廢'和作廢時間。

      4.2收據使用要求

      4.2.1現場收據分類:在收據備注欄中注明'出租類'、'轉讓類';

      4.2.2收據的填寫必須完整,日期、付款方式、金額大小寫等嚴格按公司財務部的規定要求填寫;

      4.2.3所有人員在開據收據時須在'收款人'簽全名,待上繳財務人員時,再由財務人員按公司要求核銷;

      4.2.4填寫收據時,客戶姓名、付款人均需填寫全稱,'付款人'欄目原則上由付款客戶本人簽字,如因特殊原因須為客戶代付款,付款人簽名處須注明'某某人代',但'擔保金'和'定金'必須由付款客戶本人簽字。

      4.2.5當收取客戶的租售業務定金時,采用定金托管。買賣雙方如不按托管方式需經地鋪負責人同意,可直接開收據給買方:款項來源必須注明'代××(業主姓名)收取××房(房號)購房定金',并盡量請賣方在此收據上簽名確認此方式。

      4.2.6部門財務負責部門內各地鋪收據的發放及核銷。

      4.2.7銀行轉賬類使用收據時,先在收據:'交款方式/票據號'空格處加蓋'以銀行實際到帳為準'的章。開票人必須嚴格按轉款憑證上金額且與銀行到帳記錄核對確認后,方可給客戶開具收據。

      4.2.7現金使用收據時,只限于購房定金、傭金、擔保金等小額款項,且單筆現金不能超過二萬元。地鋪兼職財務收到現金后,需認真清點現金數,確認數額無誤及鈔票真偽后方可開具收據。

      4.2.8各地鋪負責人,每天必須核對當日新開的收據,如遇外出、休息時,需指定專人核對;地鋪負責人開的收據,由現場兼職財務人員核對。

      4.3現金收取、保管

      4.3.1 地鋪兼職財務在收款當天將所收現金交物業服務中心處出納代存或直接存入公司指定賬戶,如銀行停止收款,應當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在次日內存入指定賬戶。地鋪兼職財務、地鋪負責人對所收取的現金款項負保管責任。

      4.3.2在收取現金時注意單筆現金款項不能超過人民幣二萬元,大額款項的收取必須要求客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公司指定銀行帳號中。

      4.3.3在遇有客戶使用超過二萬元現金支付相關費用時,我方不允許直接收取現金,由業務人員陪同客戶到銀行存入公司指定賬戶。

      4.4領用支票、申請轉賬、代交費用的要求

      4.4.1. 支票領用

      4.4.1.1大額支出、轉賬,業務人員需提前三個工作日將《付款申請單》交財務部。

      4.4.1.2領用支票時需填寫支票領用申請, 準確填寫收款人及金額后按公司財務制度審批。

      4.4.2轉付款項

      4.4.2.1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時,考慮到公司的財務審批流程,在轉付款項條件約定原則上不能少于3個工作日,具體以合同為準。

      4.4.2.2申請轉款給賣方時,按轉讓協議中約定的轉款日期,由客戶服務部提前三個工作日將單據報部門財務審核。

      4.4.2.3申請轉款給賣方時,經辦人需確定傭金、各項費用是否結清,否則需預留足夠的金額在公司。

      4.4.2.4退還的款項,付款申請單申請時需'收回原收據',交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辦理退款。

      4.4.2.5填寫轉付房款《付款申請單》時,請準確填寫房號、收款人姓名、收款人的銀行帳號,同時附件應有:業主本人親筆簽名的收條(不能代簽)、指模、收條上有業主本人的銀行帳號(原則上需與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上的賬號保持一致)、業主(收款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4.3轉讓業務中的代收款項

      4.4.3.1經辦人員負責按協議時間催促買賣雙方交納各種款項。

      4.4.3.2經辦人員在客戶交款后,需及時將信息上報部門財務。

      4.4.3.3在辦理轉讓手續中,如客戶委托經辦人員代繳費用,如轉讓稅費、有線、煤氣過戶費,如客戶有費用在公司,則經辦人員可向公司辦理借款手續墊付,并在業務結束后,持相關單據報銷。否則,應提前向客戶收取。原則上公司不予代墊,如發生自行墊付而客戶不予認可的款項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4.4.3.4在辦理轉讓手續中,如客戶委托經辦人員代繳費用,如轉讓稅費、有線、煤氣過戶費等,需轉款至銀行卡后辦理手續的。如單筆金額20000元以下(含),由經辦人辦理;20000-50000元(含)由地鋪負責人辦理;50000-100000元(含)由部門主管、經理負責辦理;100000元以上,由部門指定人員在財務部指定人員陪同下共同辦理。

      4.4.4代理贖樓業務,原則上要求贖樓業務由擔保公司操作。

      4.5費用報銷

      4.5.1當月上下班交通費、手機費用,按公司財務制度報銷。

      4.5.2外出辦公需經地鋪負責人同意,外出車費的報銷,須列詳細清單,注明款項發生原因、時間、路線等,經部門核實后方可報銷。

      4.5.3其它費用報銷時,按公司規定填好《付款申請單》并粘貼好原始票據交到部門財務。

      4.5.4部門需建立費用臺賬。

      4.6收入結轉

      4.6.1每月1號前,部門財務與公司財務部結轉上月實際收入。

      4.6.2每月5號前,部門財務統計上月的交易達成情況。

      第9篇 公司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規定

      公司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規定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賬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后,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10篇 某某公司財務所屬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11篇 關于機關財務管理規定辦法

      為加強機關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審批,節約經費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機關各項工作正常運轉。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機關財務管理規定,僅提供大家參考。

      機關財務管理規定【1】

      第一條 認真貫徹國家財經法規,遵守財經紀律,保證鄉機關財產物資的安全,并確保合理使用。

      第二條 鄉機關所有財產,指定專人統一負責管理,并由管理人員統一登記、造冊存檔。

      第三條 各項經費必須堅持計劃、預算、審批使用程序。

      鄉機關一切費用開支應符合財務制度和國家相關規定。

      第四條 經費報銷嚴格執行資金支付審批制度。

      鄉上一切費用支出、款項劃撥必須先由經辦人簽字并注明事由及用途,經財務審核,報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支付。

      第五條 經費報銷的程序是:

      (一)所有報帳要有稅務部門正式發票,日常用品購置要附清單。

      (二)購置固定資產要辦理政府采購手續。

      (三)工程項目實行按進度支付款項。

      (四)超1000元資金,應按要求進行轉帳支付。

      (五)經費支付方面:主管財務領導審批后經黨委書記同意后支付。

      項目支付方面:支付額度未超過2000元,主管財務領導審批后支付;支付額度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主管財務領導審批后經黨委書記同意后支付;支付額度超過10000元,提交-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后支付。

      (六)因工作需要臨時借款的,必須到財務室填寫借款憑證、注明用途及還款日期,經財務主管領導批簽后,財會人員支付;對于額度超過3000元的借款,財務主管領導批簽后經黨委書記同意后支付。

      (七)對于合理性支出,每周集中一次進行審簽。

      第六條 經費報銷的措施是:

      (一)鄉政府日常辦公用品、接待用品由專人負責統一購置。

      各工作隊需購置物品時,先填寫物品采購申請單,經工作隊長、財務主管領導審簽后由專人集中采購。

      (二)對于各工作隊無法制作的版面、橫幅、獎牌等需外出制作的物品,由經辦人填寫審批單,工作隊長簽字,報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后,到指定地點打印,并由專人簽字。

      結帳時財務室憑憑證及清單進行核算。

      不按上述程序辦理的不予報銷。

      (三)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出差等事宜,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后參加。

      鄉上按有關規定報銷來回車票,給予出差補助。

      出差補助標準按照(縣委辦發{2022}117號)文件{省外:40、50、60元(西、中、東),外市州:30元;市內及縣區:15元}執行,凡未經領導批準、文件未規定報銷事宜、超標的部分費用自理。

      由上級組織或單位委派的培訓、學習等活動單位予以報銷,其他屬于個人行為的,單位不予報銷。

      (四)各工作隊因業務需要發放給農戶的財物,應造冊報請財務主管領導簽字后,一律通過“一折統”進行發放,嚴禁直接發放現金。

      (五)固定資產(金額超過5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購置,須經鄉領導班子會議集體商定、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報縣政府采購辦辦理采購手續后方可購買。

      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參加,對不經審批私自購置、不辦采購手續、不簽訂采購合同、票據不規范、無清單、單價、數量不詳、用途不清的不予報銷。

      第七條 財務人員應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現金收付準確無誤;堅持日清月結,每月財務報表必須于次月向鄉主要領導和賬務主管領導提供,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查閱帳目須經鄉財務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查閱。

      第九條 公共財產實行集中存放、統一調配、領用簽字的管理辦法,各工作隊領取辦公用品及其它物品時,由保管員按需發放。

      第十條 所有人員要愛護公共財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財產不得私自挪用或外借,若損壞、丟失、要照價賠償,調離、退休人員辦理好交接手續后,方可離開。

      機關財務管理規定【2】

      為加強局機關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審批,節約經費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機關各項工作正常運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制度

      1. 機關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各項財務收支活動都應納入財會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各項支出均應嚴格遵守市行政單位經費規定執行,并接受監督。

      2.財務人員需做好部門預算、部門決算工作,及時清理債權、債務,準確的編制會計報表。

      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財務人員根據規定的報賬程序,對原始票據進行審核、確保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然后予以報銷費用。

      財務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有權拒絕辦理。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一)報批制度

      1.職工因公外出開會、培訓、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執行。

      借支差旅費的人員,必須由本人填寫借款申請單,注明到何地、辦何事及計劃天數,核定借款金額,返回后一周內按審批程序報銷。

      2.購買各種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及訂閱報刊雜志、專業書籍等均應由經辦人或部門提出計劃,然后履行正常報批手續予以報銷。

      3.機動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維修前應由司機提出計劃,經辦公室主任匯總,報銷時必須按正常報批程序結算,并附修理費明細表。

      (二)審批及結算制度

      1.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真實合法的正式發票(稅務局統一監制的)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據,印章齊全,填制報銷憑據單后由經手人、證明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財務審核、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付款。

      2.機關各項開支均應實行計劃管理,發票由財務按計劃審核。

      數額500元以上的各項開支,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公務卡結算。

      一萬元以下開支經局分管財務領導批準后予以報銷;一萬元以上開支由局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報銷;開支數額五萬元以上,由局黨組會研究后批準報銷。

      三、財務公開制度

      財務公開內容包括財務計劃、預算收支情況、“三公”經費使用情況。

      每年年初公布當年單位部門預算及上年部門決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經費收支和“三公”經費使用情況。

      機關財務管理規定【3】

      為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努力做好增收節支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保障我縣水利(水務)事業健康發展。

      結合我局實際,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 資金管理職責劃分

      局財務室統一管理局機關、局屬未獨立核算事業單位各項經費收支,及時反映資金使用情況,負責財務登記入賬;參與擬定本單位年度收支計劃、基建計劃、投資決策;參與簽訂重要經濟合同(協議),檢查分析預算、財務計劃執行情況;管理監督省市直撥各項事業費、工程費等;對局系統內其他單位財會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 財務預算管理

      根據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局財務室要認真做好部門預算的編制工作,各業務科室要積極予以配合。

      部門預算一經確定,即嚴格遵照執行,要樹立“先計劃、后支出”的預算概念,確保全年預算順利執行。

      對超預算的開支,財務室有權拒付。

      三、 有關收入規定

      局機關科室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范圍內,應積極主動地組織收入,以彌補單位公務經費缺口、改善工作條件,提高事業單位職工生活水

      平和福利待遇。

      (一)已列入水利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收費項目(水資源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局財務室依據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和工作量或部門年初下達的指標,交有關科室、單位執收,款項繳入財政部門。

      財務室根據業務需要按月向財政上報用款計劃,申撥上述資金。

      (二)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有償服務收入及其它收入,由財務室開具收據,所收款項繳入財政,作為單位的其他收入。

      (三)水行政執法的罰沒收入,局財務室依據水政科作出罰款決定的處罰決定書由水政科應督促當事人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款。

      按有關規定實行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應將當場處罰罰款在三日內繳付指定代理銀行,同時到財務室科核銷當場處罰專用收據。

      上述各項收入,由局財務室統一管理,結合預算內財政撥款,統籌安排使用,報局長審批。

      四、 有關費用報銷規定

      (一)辦公費用

      辦公費用主要包括:辦公用品費用、文印費、報刊雜志訂閱費、圖書資料購置費、辦公設備維護費、物業管理維修費等支出。

      1、辦公用品費用。

      因工作需要購置辦公物品或成批辦公用品及耗材,由辦公室統一辦理,擬定采購計劃報局長批準后方可采購。

      報銷費用時由經辦人、驗收(證明)人簽字,辦公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2、文印費。

      機關工作中的文印業務應由承辦科室自行處理或交局文印室處理,不得到外面打印(復印)文字材料。

      特殊情況需要到外面打印(復印)文字材料的,須報經局領導同意。

      費用報銷由承辦科室辦理,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3、報刊雜志訂閱費用。

      局辦公室負責擬定局機關報刊雜志訂閱年度計劃,報局長同意后方可按計劃辦理訂閱事宜。

      費用報銷由辦公室統一辦理,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4、圖書資料購置費用。

      購置政治理論、宣傳教育、行政管理、黨務工作、年鑒志書、文學作品等圖書資料,由局辦公室報局領導同意后統一購置,專業書籍由相關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報局領導同意后購置。

      費用報銷由承辦科室辦理,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5、辦公設備維護費報銷。

      辦公設備的日常維護與修理,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費用報銷由辦公室辦理并應附相關清單或合同 (協議),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6、物業管理維修費報銷。

      物業管理中的日常零星維護和修繕由局辦公室視情安排。

      費用報銷由辦公室辦理并應注明維修內容(附清單或合同),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二)會務費及招待費報銷

      1、會務費。

      召開會議由局黨委、局長辦公會議或局長確定,會

      議費用由辦公室編制預算,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

      承辦科室應于會后7日內會同財務室辦理結算。

      報賬時,必須附會議通知、參會人員報到冊及住宿、就餐清單,費用報銷由承辦科室辦理,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2、招待費。

      局機關對外接待用餐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上級機關領導,兄弟省、市水利系統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來我局檢查指導工作或辦理公務,需要用餐的,原則上由局領導陪同,局辦公室具體承辦;本市水務系統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需要用餐的,原則上由局領導出面接待,局辦公室具體承辦;縣區一般工作人員來我局辦理公務,需要用餐的,由各業務科室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具體承辦;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出差用餐,須從嚴控制,確需用餐的,經局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用餐。

      費用報銷由經濟科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審批。

      (三)差旅費報銷

      1、因公出差發生的差旅費僅限于住宿費、車船費、飛機票、訂票費、出差補助費、停車費、路橋費、燃油費等,其它費用不在此列。

      差旅費報銷須經局分管領導同意,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2、差旅費報銷實行 “一事一報”和 “月結月清”制度。

      差旅費報銷按次填報。

      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批出差的,均須在差旅費報銷單據上簽字。

      3、在本市城區范圍內因公外出,特殊情況需乘車的,由辦公室

      派車(或乘出租車)。

      乘出租車報銷時須注明乘車事由,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在本市城區范圍以外出差,特殊情況需用車,經局領導批準,由辦公室派車或租車,租車報銷時由辦公室統一結算,乘車人簽名,并注明乘車事由及時間,附經局領導批準的用車申請單,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4、局機關工作人員在本城區范圍內因公外出視同出勤,不享受出差補貼。

      超出本城區范圍的出差,按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享受出差補貼。

      出差無單據報銷,其出差補貼可于當月一次性填單報銷,報銷時須注明出差時間、事由,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四) 汽車費用報銷

      1、汽車維修費用報銷。

      單次維修費1000元以內,由局辦公室安排,單次維修費超過1000元的須報局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

      依據規定汽車維修一律實行定點維修,由局辦公室與確定的維修廠家簽訂維修合同。

      定點維修車輛的維修費用,未超出經費指標的,據實核報;超出經費指標的維修項目,報局領導同意后,由局辦公室 、本車駕駛員共同與修理廠洽談維修價格。

      費用報銷時附維修清單,本車駕駛員 、辦公室主任簽字,財務室審核,報局長批準報銷。

      2、車輛保險費報銷。

      車輛保險,按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財務室審核,報局長批準報銷。

      (五)固定資產費用報銷

      1、固定資產包括一般設備單價在 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 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物質形態的資產。

      捐贈或調撥的財產,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須計價列入固定資產。

      2、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固定資產的購置計劃、訂貨、采購、驗收和登記以及日常使用的監督與管理;局財務室負責固定資產的報銷 、入帳,協助辦公室定期進行帳、物的清查核對工作。

      3、固定資產購置須報局領導批準,固定資產購置后,實行實物驗收和專人保管使用制度。

      局辦公室應安排人員對所驗固定資產的數量、型號、質量、附件等進行檢查驗收,完善登記備案手續。

      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后,財務室審核,報局長批準報銷。

      (六)其它。

      1、考勤獎。

      事業單位職工考勤獎按出勤天數發放,每天10元。

      考勤獎由辦公室提供出勤單,下月初公布上月出勤匯總單,由財務室統一制表、審核后,報局長批準發放。

      2、通訊費。

      事業單位由承辦科室辦理,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3、福利費。

      事業單位職工按有關規定和在崗時間發放。

      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同等享受。

      福利費由財務室統一制表、審核后,報局長批準發放。

      4、其它費用。

      按照局制定的有關制度或經局黨委會議研究確定,由相關科室或與財務室共同辦理,經辦人員完善報銷手續,財務

      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

      五、有關報銷手續的規定

      (一)局機關所有支出的申報一律由經辦人員按支出內容分類填報報銷單,并由證明人(驗證人或分管領導)在匯總報銷單上的相應位置簽名; 多張小額同類原始發票可匯總填入。

      報銷單中“核定”及“人民幣(大寫)”金額由經辦人員填寫或負責辦理;“單據張數”按實有原始發票張數填寫,原始發票上反映其附件單據數;“金額”應與原始發票匯總金額相一致,不一致時應注明。

      報銷單的原始發票及其附件,經辦人均應簽名;百元以上原始發票局領導審批時應簽名。

      (二)財務審核。

      按照有關報銷規定,對所申報的原始發票及報銷單的內容進行審核,最終確定其報銷金額。

      審核由財務室負責人(或指定的審核人員)提出支出意見后,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在己審核的報銷單(或原始發票)上進行審批。

      (三)屬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報銷單,在完成審批程序后,職工報銷由報賬員通過公務卡支付,經核算中心審核通過后,最后辦理統一結算;外單位(或個人)報銷由報帳員辦理支付手續,經核算中心審核通過后,由核算中心辦理結算;

      不屬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報銷單,在完成審批程序后,由有關財務人員制作記帳憑證并經出納審核無誤后,辦理報銷手續。

      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及局有關規定辦理。

      六、有關借款事宜的相關規定

      (一)嚴格控制借款。

      職工借款僅限于因公長途出差、采購、維修等公務事項。

      (二)職工因公借款應堅持“一事一借”、“前清后借”原則 ,并辦理借款手續。

      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單”,注明借款日期、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其中1000元以上的借款,報局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借款。

      (三)因公發生的預付款項,必須根據合同或協議辦理付款申請單,財務室并報局長審批后辦理付款;付款手續不齊備的,財務室不得付款。

      (四)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財務室必須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附匯款回單),作為原始憑證。

      (五)因公借款應按照“一事一結”原則 ,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所借款額或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到財務室辦理還款手續;還款時限為當年內。

      (六)財務室要加強對備用金和預付款項的管理和監督,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理,對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報銷而又未歸還的借款,財務室應及時督促辦結,并嚴格堅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則 。

      七、財務檔案的管理

      1、財務檔案是本局經濟活動的記錄,各種報表、憑證、賬簿、

      有關資料,年度內由財務室負責整理、裝訂,隔年度移交局檔案室統一保管,按財政部規定的保管期限做好檔案的整編、歸檔和銷毀工作。

      2、檔案保存必須年度、月份連續,不能短缺。

      財務檔案非經辦人員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等。

      八、會計人員的管理及分工

      第12篇 財務會計帳薄管理規定范例

      1.0 目的

      為公司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2.0 適用范圍

      對帳單憑據、原始憑據、記帳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帳薄的稽查及財務成本計劃的審核、編制。

      3.0 程序要點

      3.1對營業收入有關單據的審核。主要審核公司每月營業收入的有關帳單、憑據及報表。

      3.2原始憑證的審核

      3.2.1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日期及填制人員的簽章,其中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須蓋有單位的公章。

      3.2.2經濟業務的內容是否合法、真實。

      3.2.3數量、單價和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

      3.2.4報銷手續是否完備。

      3.2.5自制原始憑證須有經辦部門負責人簽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人公章。

      3.3記帳憑證的審核

      3.3.1 審核經濟業務的摘要是否簡明扼要。

      3.3.2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準確。

      3.3.3填列的金額是否準確,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

      3.3.4所附原始憑證是否完整,未附原始憑證的除按規定可無原始憑證的外,是否注明原始憑證的存放處。

      3.3.5制證日期是否填制,制證人員(現金、銀行轉帳)是否蓋章或簽字。

      3.4填制及審核會計帳薄

      3.4.1填寫會計帳薄

      3.4.2檢查會計帳簿是否及時記帳,是否符合規定。

      3.4.3帳帳(總帳與明細帳)、帳表(明細帳與有關報表)的金額是否相符。

      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十二篇)

      財務管理辦法為規范內部會計管理,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及局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遵循合法、適應、規范、科學的原則,結合服務中心的業務及經營管理的特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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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司食堂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三)為明確食堂財務管理關系,合理控制成本,現統一制定財務管理規定。一、關于設置帳簿和核算人員的規定。1、食堂需要獨立核算,并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