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廢管理規定辦法
危廢管理規定【1】
一、 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規定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
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萬迎春、曾玉華
3、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4、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規定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規定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
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
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 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規定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
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規定,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危廢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規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規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二)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三)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規定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2篇 危廢庫管理規定辦法
危廢庫管理規定【1】
第一條、危廢暫存庫必須由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庫內。
第二條、各部門應及時派專人將危險廢物送入倉庫,不得將危險廢物在倉庫外存放。
第三條、各部門產生的危險廢物每次送入危廢倉庫要進行登記,并作好記錄保存完成,每年匯總一次。
第四條、廢催化劑裝袋后方可存放。
第五條、不同類別催化劑應分別堆放,并在存放區分別標明催化劑名稱,不得混放。
第六條、危險廢物貯(暫)存的部門,必須了解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認定可以貯(暫)存后,方可入庫。
第七條、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
第八條、危廢倉庫管理人員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入庫日期。
第九條、必須定期對危險廢物包裝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危廢庫管理規定【2】
1 總論
1.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我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的監督管理。
1.2 術語概念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1.3 編制依據
1.3.1法律、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3.2標準、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5562.2. -1995)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 176-2005)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 515-2009)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 516-2009)
《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暫行)》(hj/t 301-2007)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23年第55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23年第65號)
1.3.3其他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22〕4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22〕19號)
《關于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22〕56號)
《關于印發〈環境保護和污染減排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方案〉的通知》(環函〔2022〕171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危險廢物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22〕90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河南省衛生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醫療廢物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22〕134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環境違法案件督察辦法的通知》(豫環文〔2022〕173號)
《關于加強全省鉛酸蓄電池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環辦〔2022〕73號)
《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通知》(豫環辦〔2022〕87號)
2 企業及環境保護部門的責任
2.1 企業責任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是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責任主體。
2.1.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負責。
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鑒別和分類收集危險廢物。
以控制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為目標,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制定針對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建設規范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并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定期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開展內部人員培訓,提高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環境風險的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對其醫療廢物的管理按照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1.2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范圍合法經營。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規模、經營范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對其經營危險廢物行為及經營活動中新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負責。
以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防止產生二次污染為目標,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
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定期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開展人員培訓,提高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環境風險的能力。
2.1.3信息公開
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和經營單位應每年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去向等情況。
2.2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任
對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依法履行新建項目環境準入;受理、審核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有關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材料和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審查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環境應急預案。
審批危險廢物轉移事項,檢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情況;建立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分級管理名單并按要求更新;組織開展轄區內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名單、地址以及產能、生產工藝、清潔生產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去向等情況。
(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指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
3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原則
3.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關于危險廢物的定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即是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不再進行鑒別。
3.2 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3 對沾染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的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容器、包裝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4 對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存有爭議的,省環保廳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可組織專家進行鑒別。
鑒別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承擔。
在鑒別結果公布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將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5 為降低危險廢物轉移環節的環境風險,本省范圍內有相應處置企業的,應優先安排省內處理處置危險廢物。
3.6 在擬轉移的危險廢物與持證接受單位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前提下,優先批準以利用為目的的跨行政區域危險廢物轉移活動。
3.7 對單個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類別相同、數量較小且該類型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產生單位可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指定的產生相同類別危險廢物數量較大的企業暫時集中貯存、集中轉移處置。
3.8 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禁止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而擅自建設和使用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
4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的規范化管理
4.1 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要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環節、流向、貯存、處置情況等事項;確保危險廢物合法利用或處置,杜絕非法流失。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企業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格式見附件1。
危險廢物臺賬應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嚴禁弄虛作假。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至少應保存10年。
4.2 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環節、流向、貯存、處置情況等事項。
申報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格式見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年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材料報送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4.3.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轉移計劃格式見附件3)。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同種危險廢物的,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不再審批。
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轉移聯單。
4.3.2在省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省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4.3.3產生單位應當在轉移危險廢物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4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
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對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種類單一、轉移頻繁的單位,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實行一日一單制度,但每單必須附詳表對當日轉移情況進行說明。
詳表內容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轉移數量、禁忌及應急措施以及危險廢物產生、運輸和經營單位聯系方式。
4.3.5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經營單位和運輸單位應如實、完整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各欄目內容。
4.3.6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妥善保管轉移聯單,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的檢查。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自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完成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轉移聯單報送批準轉移計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7 轉移危害特性特別巨大的危險廢物(如廢汞觸媒)時,應采用押運員制度。
4.3.8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十日前將本地上月危險廢物轉移情況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4.4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4.4.1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由具有獨立的單位法人資格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
4.4.2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以書面形式制定,內容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的措施和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轉移計劃,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格式見附件4。
4.4.3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期限一般為1年,鼓勵制定中長期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但一般不超過5年。
4.4.4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年產生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還應同時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電子文本。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至少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4.4.5 當管理計劃的內容有下列重大改變時,產生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減少危險廢物類別的;危險廢物產生量超過原備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的;因工藝改進、產品調整或搬遷而停止產生危險廢物的。
4.5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管理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4.5.1貯存設施應滿足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要求;貯存設施地面須作硬化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墻。
4.5.2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4.5.3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還應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4.5.4 貯存設施(貯存間)應加鎖管理,防止無關人員接觸、進出貯存設施(貯存間)。
4.6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標準的標簽。
4.6.1 各類標志標牌式樣
4.6.1.1 貯存場所危險廢物警告標志
危險廢物警告標志規格顏色說明
形狀:等邊三角形,邊長40cm;
顏色:背景為黃色,圖形為黑色。
警告標志外檐2.5cm;材料應堅固、耐用、抗風化、抗淋蝕。
4.6.1.2 危險廢物種類標志
危險分類符號危險分類符號
e*plosive
黑色字
橙色底
爆炸性to*ic
有毒
flammable
黑色字
紅色底
易燃harmful
有害
o*idizing
黑色字
黃色底
助燃corrosive
腐蝕性
irritant
刺激性asbestos
石棉
4.6.2 標志標牌應當設置在與之功能相應的醒目處。
4.6.3 標志標牌必須保持清晰、完整。
當發生形象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不符合標準的情況,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檢查時間至少每年一次。
4.6.4 醫療廢物警示標志
4.6.4.1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警示性標牌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場所應設置醫療廢物警示性標牌,樣式如圖所示:
警告標志規格顏色說明:
材料:堅固、耐用、抗風化、抗淋蝕
顏色:背景色 黃色 文字和字母 黑色
尺寸:警示牌 等邊三角型 邊長≥400mm
主標識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4.6.4.2 醫療廢物包裝袋、容器警示標志。
警示標志的形式為直角菱形,警告語應與警示標志組合使用,樣式如圖所示。
說明:帶有警告語的警示標志的底色為包裝袋和容器的背景色,邊框和警告語的顏色均為黑色,長寬比為2:1,其中寬度與警示標志的高度相同。
4.6.4.3 醫療廢物轉運車標志
圖形和文字顏色為黑色,底色為醒目的橘紅色。
樣式如圖所示。
4.7 危險廢物分類管理和貯存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的特性分類進行。
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本省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延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貯存其收集的危險廢物確需延長貯存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其收集的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為三個月以內,不得延期。
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分開存放;工業危險廢物與辦公、生活廢物分開存放;固態、液態、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分開存放;性質不相容的廢物分開存放;利用和處置方法不同的廢物分開存放。
4.8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編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編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4.8.1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應急預案啟動情形、應急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人員安全及救護、應急裝備、應急預防和保障措施、事故報告等。
4.8.2 要邀請有關機構和專家對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在應急過程中是否會產生新的危害等進行科學評價和審核。
審核后的應急預案要發布實施。
4.8.3 有關企業要配備基本的應急設施、設備及裝備,并針對事故易發環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做好記錄,同時保存好演練的相關資料以備檢查。
4.8.4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繪制廠區應急疏散路線示意圖,圖中標出單位及廠區周邊地理位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位置以及周邊的道路、河流和環境敏感點信息,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制作應急響應相關人員聯系通訊表、外部應急救援單位聯系通訊表、危險廢物理化特性及處理措施圖等,并在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設施場所顯著位置處張貼。
4.8.5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可將《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納入企業綜合性的環境應急預案,但內容應滿足《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要求。
4.9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
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
4.9.1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相應類別的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不得將接受的危險廢物進行再次轉移。
4.9.2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處置。
4.9.3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委托他人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對擬接受委托的單位資格、能力等進行核實,查明其是否具有與擬處置危險廢物相應的利用、處置資質。
4.9.4 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與經營單位簽訂委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合同。
合同中應明確說明擬委托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交付方式、處置要求與標準等。
4.10 定期監測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保證污染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4.11 業務培訓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對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送、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4.11.1 培訓的內容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的方法和操作規程。
4.11.2 培訓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訓檔案,檔案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教材(結合本單位實際自編)、講課記錄、影像資料等。
4.12 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和危險廢物崗位人員責任制度,并將制度張貼于廠區顯著位置、相應崗位和車間。
4.13 危險廢物檔案管理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同時”驗收文件、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危險廢物轉移相關資料、應急預案及環境應急演練記錄、環境監測、員工培訓記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等檔案資料分類裝訂成冊,并設專人保管。
4.14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專門規定
4.14.1 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和報告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4.14.2 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還應包括如下內容:危險廢物成分分析記錄;新產生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類別、數量和去向等情況;單位內部檢查相關記錄;設施運行及環境監測有關記錄等。
4.14.3 危險廢物移入我省境內進行處置、利用的,應向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
4.14.4 實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和即時報告制度
從事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均執行臺賬、季報、年報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報上一季度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報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報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情況表。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對每批(次)接受的危險廢物處置完成后十日內,將轉移、利用、處置情況報有相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格式見附件5)
當經營過程發生事故或發現其他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形時,應即時向省、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
5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內容
按照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通知》(豫環辦〔2022〕87號)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間要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5.1 省轄市、省試點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責任
5.1.1 建立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原則上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噸以上的單位列為市級危險廢物重點源;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列為省級危險廢物重點源;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單位列為國家級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
產生含氰等劇毒類危險廢物以及被劇毒化學品污染的廢棄包裝容器的單位應當納入市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的重點監管范圍。
5.1.2 及時更新監管重點源清單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重點監管源清單實施每年更新制度,省內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5.1.3 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考核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
5.1.3.1考核指標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執行。
每個被抽查考核企業均按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進行綜合考核,評估是否達標。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見附件6)。
5.1.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評估為不達標: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未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轉移的危險廢物沒有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
考核年度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或人員傷亡的。
5.1.4 報告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況
計算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總結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
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上報本轄區半年和上年度產生和經營單位考核工作總結。
5.2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責任
5.2.1 建立河南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根據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重點監管源清單進行篩選,確定列入省級以上重點監管源的企業名單;監管源名單每年更新。
5.2.2 開展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
采用全年分散或集中抽查的方式,對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年度內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合格率。
對納入國家和省級監管重點源清單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對經營單位全部檢查。
5.2.3 報告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況
計算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總結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將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總結上報環境保護部和省政府。
5.2.4 建立考核機制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于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通報全省。
對合格率低于60%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省環境保護廳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對該地區有關環境保護的評比創建活動,直至該地區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達到60%以上。
5.2.5 組織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各級環保部門及涉及危險廢物的單位,依據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清單,分級、分批次、分行業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6 環境違法行為查處
6.1 對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按照權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6.2 對違法行為突出的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視違法情節,分別采取掛牌督辦、“黑名單”等處理措施。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施列入黑名單或掛牌督辦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或雖經批準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從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6.3 有下列情況的,實施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對設區的市同時有4家以上(含4家)環境違法企業被掛牌督辦或列入“黑名單”且未解除的 。
6.4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場執法時發現的上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違法案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直接處理或委托處理意見;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經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不得實施處罰。
第3篇 危廢儲存管理規定辦法
危廢儲存管理規定怎么樣擬定請看下面:
危廢儲存管理規定【1】
1、所有危險廢物都必須回收,交予有資質的廠商處理。
2、現場產生的所有危險廢物,都必須分類好,存放在指定的暫存區內,暫存區必須有相應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3、現場將危險廢物運往危廢暫存區時必須使用防滴漏臺車,不同種類危險廢物一起運輸時,必須每種廢棄物用單獨的膠袋裝好。
4、危廢暫存區工作人員必須將現場送過來的危險廢物,分類裝到相應的蝴蝶簍中,由中轉站人員用叉車拉走。
5、危廢暫存區人員必須將危廢分別存放在相應的暫存區內,暫存區必須有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6、危廢暫存區內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與安全防護設備,暫存區人員必須經過應急救援的訓練,定期參與應急演練。
7、危險廢物回收廠商回收危險廢物,必須有相關資質,與公司簽訂回收合同,且合同報送環保局備案。
8、危險廢物廠商進廠必須符合公司門禁與環安規定,且裝車時必須穿好防護用具,設定警戒范圍,不允許其它人進入。
9、廠商必須按照法規規定當場開出本次危險廢物的轉移聯單,且出廠時必須具備環境管理課開出的出廠放行單。
危廢儲存管理規定【2】
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萬迎春、曾玉華
3、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4、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
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可高興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第4篇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辦法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1】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4)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
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5)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7)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8)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9)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10)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2】
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試 行)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實現危險廢物管理規范化,確保我省實現“到2023年產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達到90%,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達到95%”的目標,制定本指南。
1 總論
1.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我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的監督管理。
1.2 術語概念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1.3 編制依據
1.3.1法律、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3.2標準、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5562.2. -1995)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 176-2005)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 515-2009)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 516-2009)
《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暫行)》(hj/t 301-2007)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23年第55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23年第65號)
1.3.3其他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22〕4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22〕19號)
《關于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22〕56號)
《關于印發〈環境保護和污染減排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方案〉的通知》(環函〔2022〕171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危險廢物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22〕90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河南省衛生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醫療廢物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22〕134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環境違法案件督察辦法的通知》(豫環文〔2022〕173號)
《關于加強全省鉛酸蓄電池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環辦〔2022〕73號)
《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通知》(豫環辦〔2022〕87號)
2 企業及環境保護部門的責任
2.1 企業責任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是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責任主體。
2.1.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負責。
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鑒別和分類收集危險廢物。
以控制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為目標,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制定針對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建設規范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并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定期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開展內部人員培訓,提高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環境風險的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對其醫療廢物的管理按照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1.2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范圍合法經營。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規模、經營范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對其經營危險廢物行為及經營活動中新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負責。
以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防止產生二次污染為目標,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定期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開展人員培訓,提高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環境風險的能力。
2.1.3信息公開
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和經營單位應每年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去向等情況。
2.2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任
對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依法履行新建項目環境準入;受理、審核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有關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材料和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審查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環境應急預案;審批危險廢物轉移事項,檢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情況。
建立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分級管理名單并按要求更新;組織開展轄區內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名單、地址以及產能、生產工藝、清潔生產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去向等情況。
(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指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
3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原則
3.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關于危險廢物的定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即是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不再進行鑒別。
3.2 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3 對沾染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的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容器、包裝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4 對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存有爭議的,省環保廳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可組織專家進行鑒別。
鑒別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承擔。
在鑒別結果公布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將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5 為降低危險廢物轉移環節的環境風險,本省范圍內有相應處置企業的,應優先安排省內處理處置危險廢物。
3.6 在擬轉移的危險廢物與持證接受單位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前提下,優先批準以利用為目的的跨行政區域危險廢物轉移活動。
3.7 對單個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類別相同、數量較小且該類型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產生單位可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指定的產生相同類別危險廢物數量較大的企業暫時集中貯存、集中轉移處置。
3.8 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禁止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而擅自建設和使用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
4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的規范化管理
4.1 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要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環節、流向、貯存、處置情況等事項;確保危險廢物合法利用或處置,杜絕非法流失。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企業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格式見附件1。
危險廢物臺賬應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嚴禁弄虛作假。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至少應保存10年。
4.2 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環節、流向、貯存、處置情況等事項。
申報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格式見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年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材料報送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4.3.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轉移計劃格式見附件3)。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同種危險廢物的,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不再審批。
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轉移聯單。
4.3.2在省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省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4.3.3產生單位應當在轉移危險廢物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4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
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對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種類單一、轉移頻繁的單位,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實行一日一單制度,但每單必須附詳表對當日轉移情況進行說明。
詳表內容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轉移數量、禁忌及應急措施以及危險廢物產生、運輸和經營單位聯系方式。
4.3.5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經營單位和運輸單位應如實、完整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各欄目內容。
4.3.6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妥善保管轉移聯單,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的檢查。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自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完成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轉移聯單報送批準轉移計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7 轉移危害特性特別巨大的危險廢物(如廢汞觸媒)時,應采用押運員制度。
4.3.8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十日前將本地上月危險廢物轉移情況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4.4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4.4.1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由具有獨立的單位法人資格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
4.4.2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以書面形式制定,內容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的措施和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轉移計劃,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格式見附件4。
4.4.3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期限一般為1年,鼓勵制定中長期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但一般不超過5年。
4.4.4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年產生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還應同時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電子文本。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至少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4.4.5 當管理計劃的內容有下列重大改變時,產生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減少危險廢物類別的;危險廢物產生量超過原備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的;因工藝改進、產品調整或搬遷而停止產生危險廢物的。
4.5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管理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4.5.1貯存設施應滿足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要求;貯存設施地面須作硬化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墻。
4.5.2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4.5.3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還應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4.5.4 貯存設施(貯存間)應加鎖管理,防止無關人員接觸、進出貯存設施(貯存間)。
4.6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標準的標簽。
4.6.1 各類標志標牌式樣
4.6.1.1 貯存場所危險廢物警告標志
危險廢物警告標志規格顏色說明
形狀:等邊三角形,邊長40cm;
顏色:背景為黃色,圖形為黑色。
警告標志外檐2.5cm;材料應堅固、耐用、抗風化、抗淋蝕。
4.6.1.2 危險廢物種類標志
危險分類
符號
危險分類
符號
e*plosive
黑色字
橙色底
爆炸性
to*ic
有毒
flammable
黑色字
紅色底
易燃
harmful
有害
o*idizing
黑色字
黃色底
助燃
corrosive
腐蝕性
irritant
刺激性
asbestos
石棉
4.6.2 標志標牌應當設置在與之功能相應的醒目處。
4.6.3 標志標牌必須保持清晰、完整。
當發生形象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不符合標準的情況,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檢查時間至少每年一次。
4.6.4 醫療廢物警示標志
4.6.4.1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警示性標牌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場所應設置醫療廢物警示性標牌,樣式如圖所示:
警告標志規格顏色說明:
材料:堅固、耐用、抗風化、抗淋蝕
顏色:背景色 黃色 文字和字母 黑色
尺寸:警示牌 等邊三角型 邊長≥400mm
主標識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4.6.4.2 醫療廢物包裝袋、容器警示標志。
警示標志的形式為直角菱形,警告語應與警示標志組合使用,樣式如圖所示。
說明:帶有警告語的警示標志的底色為包裝袋和容器的背景色,邊框和警告語的顏色均為黑色,長寬比為2:1,其中寬度與警示標志的高度相同。
4.6.4.3 醫療廢物轉運車標志
圖形和文字顏色為黑色,底色為醒目的橘紅色。
樣式如圖所示。
4.7 危險廢物分類管理和貯存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的特性分類進行。
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本省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延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貯存其收集的危險廢物確需延長貯存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其收集的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為三個月以內,不得延期。
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分開存放;工業危險廢物與辦公、生活廢物分開存放;固態、液態、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分開存放;性質不相容的廢物分開存放;利用和處置方法不同的廢物分開存放。
4.8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編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編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4.8.1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應急預案啟動情形、應急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人員安全及救護、應急裝備、應急預防和保障措施、事故報告等。
4.8.2 要邀請有關機構和專家對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在應急過程中是否會產生新的危害等進行科學評價和審核。
審核后的應急預案要發布實施。
4.8.3 有關企業要配備基本的應急設施、設備及裝備,并針對事故易發環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做好記錄,同時保存好演練的相關資料以備檢查。
4.8.4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繪制廠區應急疏散路線示意圖,圖中標出單位及廠區周邊地理位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位置以及周邊的道路、河流和環境敏感點信息,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制作應急響應相關人員聯系通訊表、外部應急救援單位聯系通訊表、危險廢物理化特性及處理措施圖等,并在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設施場所顯著位置處張貼。
4.8.5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可將《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納入企業綜合性的環境應急預案,但內容應滿足《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要求。
4.9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
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
4.9.1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相應類別的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不得將接受的危險廢物進行再次轉移。
4.9.2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處置。
4.9.3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委托他人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對擬接受委托的單位資格、能力等進行核實,查明其是否具有與擬處置危險廢物相應的利用、處置資質。
4.9.4 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與經營單位簽訂委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合同。
合同中應明確說明擬委托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交付方式、處置要求與標準等。
4.10 定期監測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保證污染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4.11 業務培訓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對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送、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4.11.1 培訓的內容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的方法和操作規程。
4.11.2 培訓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訓檔案,檔案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教材(結合本單位實際自編)、講課記錄、影像資料等。
4.12 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和危險廢物崗位人員責任制度,并將制度張貼于廠區顯著位置、相應崗位和車間。
4.13 危險廢物檔案管理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同時”驗收文件、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危險廢物轉移相關資料、應急預案及環境應急演練記錄、環境監測、員工培訓記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等檔案資料分類裝訂成冊,并設專人保管。
4.14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專門規定
4.14.1 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和報告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4.14.2 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還應包括如下內容:危險廢物成分分析記錄;新產生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類別、數量和去向等情況;單位內部檢查相關記錄;設施運行及環境監測有關記錄等。
4.14.3 危險廢物移入我省境內進行處置、利用的,應向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
4.14.4 實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和即時報告制度
從事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均執行臺賬、季報、年報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報上一季度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報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報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情況表。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對每批(次)接受的危險廢物處置完成后十日內,將轉移、利用、處置情況報有相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格式見附件5)
當經營過程發生事故或發現其他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形時,應即時向省、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
5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內容
按照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通知》(豫環辦〔2022〕87號)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間要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5.1 省轄市、省試點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責任
5.1.1 建立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原則上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噸以上的單位列為市級危險廢物重點源;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列為省級危險廢物重點源;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單位列為國家級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
產生含氰等劇毒類危險廢物以及被劇毒化學品污染的廢棄包裝容器的單位應當納入市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的重點監管范圍。
5.1.2 及時更新監管重點源清單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重點監管源清單實施每年更新制度,省內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5.1.3 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考核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
5.1.3.1考核指標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執行。
每個被抽查考核企業均按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進行綜合考核,評估是否達標。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見附件6)。
5.1.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評估為不達標: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未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轉移的危險廢物沒有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
考核年度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或人員傷亡的。
5.1.4 報告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況
計算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總結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
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上報本轄區半年和上年度產生和經營單位考核工作總結。
5.2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責任
5.2.1 建立河南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根據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重點監管源清單進行篩選,確定列入省級以上重點監管源的企業名單;監管源名單每年更新。
5.2.2 開展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
采用全年分散或集中抽查的方式,對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年度內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合格率。
對納入國家和省級監管重點源清單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對經營單位全部檢查。
5.2.3 報告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況
計算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總結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將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總結上報環境保護部和省政府。
5.2.4 建立考核機制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于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通報全省。
對合格率低于60%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省環境保護廳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對該地區有關環境保護的評比創建活動,直至該地區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達到60%以上。
5.2.5 組織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各級環保部門及涉及危險廢物的單位,依據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清單,分級、分批次、分行業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6 環境違法行為查處
6.1 對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按照權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6.2 對違法行為突出的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視違法情節,分別采取掛牌督辦、“黑名單”等處理措施。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施列入黑名單或掛牌督辦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或雖經批準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從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6.3 有下列情況的,實施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對設區的市同時有4家以上(含4家)環境違法企業被掛牌督辦或列入“黑名單”且未解除的 。
6.4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場執法時發現的上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違法案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直接處理或委托處理意見;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經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不得實施處罰。
第5篇 危廢倉庫管理規定辦法
危廢倉庫管理規定【一】
第一條 危廢倉庫必須由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庫內。
第二條 危廢倉庫規定開放時間,每天上午9:30—11:30和下午2:30—4:30開放,各企業應按時收集、存放,其他時間封閉,以防止危險廢物流失。
第三條 各企業在指定時間內應有專人將危險廢物送入倉庫,不得將危險廢物在倉庫外存放。
第四條 各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每次送入危廢倉庫要進行登記,并作好記錄保存完成,每月匯總一次。
第五條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暫)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暫)存。
第六條 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暫)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第七條 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方可存放。
第八條 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第九條 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危廢倉庫管理規定【二】
1、硫酸儲存區域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硫酸倉庫內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必須做到“雙人保管、雙人領用、雙把鎖、雙本賬、雙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應立即返庫。使用部門禁止存放保管。
3、倉管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能、特點、分類、分層,對性能互相有抵觸的物品要分開貯藏,并有明顯標志,不可混放,防止錯發,開啟危險品包裝容器的工具,要用銅質,不能用鐵質工具,防止引發火花造成意外事故。
4、危險品倉庫一切電氣設施(如開關、閘刀、照明燈、電動機等)均應為防爆型,并應定期檢查電器設備及照明開關線路防爆性能良好與否,發現損壞應及時修理,防止破裂閃烙而引起火情,倉庫內不準亂拉亂接臨時線路和燈頭,房屋不能漏雨,通風良好,并裝有通風設備。
5、在裝卸物品時應輕裝、輕放。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6、保管人員必須提高警惕,下班時應仔細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節日休假要有專人值班巡邏。
7、生產所需設備、轉運容器、倉儲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硫酸灌區要密閉,嚴禁跑、冒、滴、漏。
8、在生產、轉運、儲存過程中發現被盜、流散等情況,應及時匯報主管安全副總,并由副總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備案。
9、作業現場嚴禁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沐浴更-衣,單獨存放污染衣物。
10、硫酸的安全管理責任部門不定期對車間的硫酸生產、轉運、儲存和食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及隱患立即通知責任部門整改,同時上報主管安全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