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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11 19:30:09 查看人數:49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辦法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辦法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1】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4)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

      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5)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7)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8)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9)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10)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2】

      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試 行)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實現危險廢物管理規范化,確保我省實現“到2023年產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達到90%,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達到95%”的目標,制定本指南。

      1 總論

      1.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我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的監督管理。

      1.2 術語概念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1.3 編制依據

      1.3.1法律、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3.2標準、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5562.2. -1995)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 176-2005)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 515-2009)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hj 516-2009)

      《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暫行)》(hj/t 301-2007)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23年第55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23年第65號)

      1.3.3其他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22〕4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22〕19號)

      《關于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22〕56號)

      《關于印發〈環境保護和污染減排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方案〉的通知》(環函〔2022〕171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危險廢物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22〕90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河南省衛生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醫療廢物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22〕134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環境違法案件督察辦法的通知》(豫環文〔2022〕173號)

      《關于加強全省鉛酸蓄電池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環辦〔2022〕73號)

      《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通知》(豫環辦〔2022〕87號)

      2 企業及環境保護部門的責任

      2.1 企業責任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是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責任主體。

      2.1.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負責。

      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鑒別和分類收集危險廢物。

      以控制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為目標,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制定針對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建設規范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并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定期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開展內部人員培訓,提高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環境風險的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對其醫療廢物的管理按照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1.2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范圍合法經營。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規模、經營范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對其經營危險廢物行為及經營活動中新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負責。

      以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防止產生二次污染為目標,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定期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開展人員培訓,提高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環境風險的能力。

      2.1.3信息公開

      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和經營單位應每年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去向等情況。

      2.2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任

      對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依法履行新建項目環境準入;受理、審核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有關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材料和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審查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環境應急預案;審批危險廢物轉移事項,檢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情況。

      建立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分級管理名單并按要求更新;組織開展轄區內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名單、地址以及產能、生產工藝、清潔生產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去向等情況。

      (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指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

      3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原則

      3.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關于危險廢物的定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即是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不再進行鑒別。

      3.2 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3 對沾染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的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容器、包裝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4 對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存有爭議的,省環保廳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可組織專家進行鑒別。

      鑒別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承擔。

      在鑒別結果公布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將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5 為降低危險廢物轉移環節的環境風險,本省范圍內有相應處置企業的,應優先安排省內處理處置危險廢物。

      3.6 在擬轉移的危險廢物與持證接受單位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前提下,優先批準以利用為目的的跨行政區域危險廢物轉移活動。

      3.7 對單個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類別相同、數量較小且該類型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產生單位可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指定的產生相同類別危險廢物數量較大的企業暫時集中貯存、集中轉移處置。

      3.8 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禁止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而擅自建設和使用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

      4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的規范化管理

      4.1 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要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環節、流向、貯存、處置情況等事項;確保危險廢物合法利用或處置,杜絕非法流失。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企業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格式見附件1。

      危險廢物臺賬應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嚴禁弄虛作假。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至少應保存10年。

      4.2 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環節、流向、貯存、處置情況等事項。

      申報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格式見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年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材料報送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4.3.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轉移計劃格式見附件3)。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同種危險廢物的,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不再審批。

      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轉移聯單。

      4.3.2在省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省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4.3.3產生單位應當在轉移危險廢物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4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

      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對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種類單一、轉移頻繁的單位,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實行一日一單制度,但每單必須附詳表對當日轉移情況進行說明。

      詳表內容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轉移數量、禁忌及應急措施以及危險廢物產生、運輸和經營單位聯系方式。

      4.3.5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經營單位和運輸單位應如實、完整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各欄目內容。

      4.3.6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妥善保管轉移聯單,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的檢查。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自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完成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轉移聯單報送批準轉移計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3.7 轉移危害特性特別巨大的危險廢物(如廢汞觸媒)時,應采用押運員制度。

      4.3.8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十日前將本地上月危險廢物轉移情況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4.4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4.4.1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由具有獨立的單位法人資格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

      4.4.2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以書面形式制定,內容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的措施和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轉移計劃,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格式見附件4。

      4.4.3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期限一般為1年,鼓勵制定中長期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但一般不超過5年。

      4.4.4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年產生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還應同時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電子文本。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至少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4.4.5 當管理計劃的內容有下列重大改變時,產生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減少危險廢物類別的;危險廢物產生量超過原備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的;因工藝改進、產品調整或搬遷而停止產生危險廢物的。

      4.5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管理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4.5.1貯存設施應滿足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要求;貯存設施地面須作硬化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墻。

      4.5.2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4.5.3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還應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4.5.4 貯存設施(貯存間)應加鎖管理,防止無關人員接觸、進出貯存設施(貯存間)。

      4.6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標準的標簽。

      4.6.1 各類標志標牌式樣

      4.6.1.1 貯存場所危險廢物警告標志

      危險廢物警告標志規格顏色說明

      形狀:等邊三角形,邊長40cm;

      顏色:背景為黃色,圖形為黑色。

      警告標志外檐2.5cm;材料應堅固、耐用、抗風化、抗淋蝕。

      4.6.1.2 危險廢物種類標志

      危險分類

      符號

      危險分類

      符號

      e*plosive

      黑色字

      橙色底

      爆炸性

      to*ic

      有毒

      flammable

      黑色字

      紅色底

      易燃

      harmful

      有害

      o*idizing

      黑色字

      黃色底

      助燃

      corrosive

      腐蝕性

      irritant

      刺激性

      asbestos

      石棉

      4.6.2 標志標牌應當設置在與之功能相應的醒目處。

      4.6.3 標志標牌必須保持清晰、完整。

      當發生形象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不符合標準的情況,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檢查時間至少每年一次。

      4.6.4 醫療廢物警示標志

      4.6.4.1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警示性標牌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場所應設置醫療廢物警示性標牌,樣式如圖所示:

      警告標志規格顏色說明:

      材料:堅固、耐用、抗風化、抗淋蝕

      顏色:背景色 黃色 文字和字母 黑色

      尺寸:警示牌 等邊三角型 邊長≥400mm

      主標識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4.6.4.2 醫療廢物包裝袋、容器警示標志。

      警示標志的形式為直角菱形,警告語應與警示標志組合使用,樣式如圖所示。

      說明:帶有警告語的警示標志的底色為包裝袋和容器的背景色,邊框和警告語的顏色均為黑色,長寬比為2:1,其中寬度與警示標志的高度相同。

      4.6.4.3 醫療廢物轉運車標志

      圖形和文字顏色為黑色,底色為醒目的橘紅色。

      樣式如圖所示。

      4.7 危險廢物分類管理和貯存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的特性分類進行。

      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本省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延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貯存其收集的危險廢物確需延長貯存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其收集的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為三個月以內,不得延期。

      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分開存放;工業危險廢物與辦公、生活廢物分開存放;固態、液態、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分開存放;性質不相容的廢物分開存放;利用和處置方法不同的廢物分開存放。

      4.8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編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編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4.8.1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應急預案啟動情形、應急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人員安全及救護、應急裝備、應急預防和保障措施、事故報告等。

      4.8.2 要邀請有關機構和專家對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在應急過程中是否會產生新的危害等進行科學評價和審核。

      審核后的應急預案要發布實施。

      4.8.3 有關企業要配備基本的應急設施、設備及裝備,并針對事故易發環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做好記錄,同時保存好演練的相關資料以備檢查。

      4.8.4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繪制廠區應急疏散路線示意圖,圖中標出單位及廠區周邊地理位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位置以及周邊的道路、河流和環境敏感點信息,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制作應急響應相關人員聯系通訊表、外部應急救援單位聯系通訊表、危險廢物理化特性及處理措施圖等,并在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設施場所顯著位置處張貼。

      4.8.5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可將《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納入企業綜合性的環境應急預案,但內容應滿足《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要求。

      4.9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

      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

      4.9.1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相應類別的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不得將接受的危險廢物進行再次轉移。

      4.9.2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處置。

      4.9.3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委托他人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對擬接受委托的單位資格、能力等進行核實,查明其是否具有與擬處置危險廢物相應的利用、處置資質。

      4.9.4 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與經營單位簽訂委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合同。

      合同中應明確說明擬委托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交付方式、處置要求與標準等。

      4.10 定期監測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保證污染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4.11 業務培訓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對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送、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4.11.1 培訓的內容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的方法和操作規程。

      4.11.2 培訓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訓檔案,檔案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教材(結合本單位實際自編)、講課記錄、影像資料等。

      4.12 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和危險廢物崗位人員責任制度,并將制度張貼于廠區顯著位置、相應崗位和車間。

      4.13 危險廢物檔案管理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同時”驗收文件、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危險廢物轉移相關資料、應急預案及環境應急演練記錄、環境監測、員工培訓記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等檔案資料分類裝訂成冊,并設專人保管。

      4.14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專門規定

      4.14.1 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和報告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4.14.2 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還應包括如下內容:危險廢物成分分析記錄;新產生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類別、數量和去向等情況;單位內部檢查相關記錄;設施運行及環境監測有關記錄等。

      4.14.3 危險廢物移入我省境內進行處置、利用的,應向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

      4.14.4 實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和即時報告制度

      從事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均執行臺賬、季報、年報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報上一季度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報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報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情況表。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對每批(次)接受的危險廢物處置完成后十日內,將轉移、利用、處置情況報有相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格式見附件5)

      當經營過程發生事故或發現其他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形時,應即時向省、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

      5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內容

      按照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通知》(豫環辦〔2022〕87號)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間要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5.1 省轄市、省試點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責任

      5.1.1 建立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原則上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噸以上的單位列為市級危險廢物重點源;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列為省級危險廢物重點源;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單位列為國家級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

      產生含氰等劇毒類危險廢物以及被劇毒化學品污染的廢棄包裝容器的單位應當納入市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的重點監管范圍。

      5.1.2 及時更新監管重點源清單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重點監管源清單實施每年更新制度,省內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5.1.3 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考核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

      5.1.3.1考核指標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執行。

      每個被抽查考核企業均按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進行綜合考核,評估是否達標。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見附件6)。

      5.1.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評估為不達標: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未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轉移的危險廢物沒有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

      考核年度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或人員傷亡的。

      5.1.4 報告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況

      計算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總結本轄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

      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上報本轄區半年和上年度產生和經營單位考核工作總結。

      5.2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責任

      5.2.1 建立河南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

      根據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重點監管源清單進行篩選,確定列入省級以上重點監管源的企業名單;監管源名單每年更新。

      5.2.2 開展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

      采用全年分散或集中抽查的方式,對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年度內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合格率。

      對納入國家和省級監管重點源清單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對經營單位全部檢查。

      5.2.3 報告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況

      計算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總結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度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將河南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總結上報環境保護部和省政府。

      5.2.4 建立考核機制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于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通報全省。

      對合格率低于60%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省環境保護廳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對該地區有關環境保護的評比創建活動,直至該地區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達到60%以上。

      5.2.5 組織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各級環保部門及涉及危險廢物的單位,依據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清單,分級、分批次、分行業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培訓。

      6 環境違法行為查處

      6.1 對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按照權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6.2 對違法行為突出的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視違法情節,分別采取掛牌督辦、“黑名單”等處理措施。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施列入黑名單或掛牌督辦處罰:對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或雖經批準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從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6.3 有下列情況的,實施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對設區的市同時有4家以上(含4家)環境違法企業被掛牌督辦或列入“黑名單”且未解除的 。

      6.4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場執法時發現的上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違法案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直接處理或委托處理意見;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經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不得實施處罰。

      危廢處置管理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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