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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管理規定辦法(9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8-19 11:12:02 查看人數:39

      放射性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放射性管理規定辦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46號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高強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執業條件

      第三章 放射診療的設置與批準

      第四章 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倒》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執業條件

      第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準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物、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

      第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設備;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至少有一臺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并具有模擬定位設備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

      (四)開展*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并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一)放射治療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設置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放射性廢物屏蔽設備和存放場所;配備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設備、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第三章 放射診療的設置與批準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

      (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三)開展*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回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預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申請進行衛生驗收:

      (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

      (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資料;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四)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驗收報告。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回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和設備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

      (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復印件);

      (三)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放射診療設備清單;

      (五)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即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合格的予以批準,發給《放射診療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見附件)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后,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準到二級診療科目。

      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或未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的,不得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第十七條 《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準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批準部門注銷放射診療許可,并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一)醫療機構申請注銷的;

      (二)逾期不申請校驗或者擅自變更放射診療科目的;

      (三)校驗或者辦理變更時不符合相關要求,且逾期不改進或者改進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診療科目連續一年以上的;

      (五)被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第四章 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放射診療工作的質量保證和安全防護。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并落實放射診療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二)定期組織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設備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測、監測和檢查;

      (三)組織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接受專業技術、放射防護知識及有關規定的培訓和健康檢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五)記錄本機構發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的設備,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啟用;

      (二)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檢測;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于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四)放射診療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

      不合格或國象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和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裝必要的報警裝置。

      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二十二條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

      劑量計。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并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

      第二十五條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采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實施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復照射;

      (二)不得將核素顯像檢查和*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項目;

      (三)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核素顯像檢查或*射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四)應當盡量以胸部*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五)實施放射性藥物給藥和*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攜式*射線機進行群體透視檢查,應當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衛生部批準。

      第二十八條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在對患者實施放射治療前,應當進行影像學、病理學及其他相關檢查,嚴格掌握放射治療的適應證。對確需進行放射治療的,應當制定科舉的治療計劃,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對體外遠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在進入治療室前,應首先檢查操作控制臺的源位顯示,確認放射線束或放射源處于關閉位時,方可進入;

      (二)對近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對接受敷貼治療的患者采取安全護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帶走或丟失:

      (三)在實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療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隨時清點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過程中遺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須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確認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數量;

      (四)治療過程中,治療現場至少應有2名放射診療工作。并密切注視治療裝置的顯示及病人情況,及時解決治療中出現的問題;嚴禁其他無關人員進入治療場所;

      (五)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放射治療操作規范、規程實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療計劃;

      (六)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驗證治療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偏離計劃現象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負責人或者本機構負責醫療質量控制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開展核醫學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相應的操作規范、規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體、設備、工作場所和環境;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接受體內放射性藥物診治的患者進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眾受到超過允許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條 核醫學診療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廢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應當單獨收集,與其他廢物、廢液分開存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和處置放射事件的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件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發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如實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一)診斷放射性藥物實際用量偏離處方劑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療實際照射劑量偏離處方劑量25%以上的;

      (三)人員誤照或誤用放射性藥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和污染的;

      (五)設備故障或人為失誤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定期檢查放射診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保證放射診療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落實的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實施檢查、檢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未按時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放射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治療:是指利用電離輻射的生物效應治療腫瘤等疾病的技術。

      核醫學: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療疾病或進行醫學研究的技術。

      介入放射學;是指在醫學影像系統監視指導下,經皮針穿刺或插入導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對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技術。

      *射線影像診斷:是指利用*射線的穿透等性質取得人體內器官與組織的影像信息以診斷疾病的技術。

      第四十四條 已開展放射診療項目的醫療機構應當于2006年9月l目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并重新核定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放射診療許可證正本及副本

      2、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最新放射源管理制度【2】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及安全措施

      1.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措施

      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職工健康,使核技術應用很好的為企業生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環境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我廠放射性設備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1在放射源附近,為防止他人無故進入附近地區,應設置安全區,并在安全區的邊界有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牌。

      1.2定期對放射源進行監測,檢查是否泄漏。

      1.3對放射源照射的樓板上加設防護鉛板,避免對其他人員不必要的的照射。

      1.4安裝使用新源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放射保護條例》。

      1.5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應急照射。

      1.6廢放射源必須請專業部門進行處理,不得擅自處理。

      1.7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并接受個人計量檢測。

      1.8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應享受必要的保健。

      1.9我廠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受到的射線照射,應低于國家《放射保護規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員的限制標準。

      1.10在射源裝置上設明顯的放射性標志。

      1.11洗選車間的崗位司機每班記錄好詳細的崗位交接班記錄,包括設備的存在狀態、運行情況。

      1.12設備專業檢修工作人員每周定期進行例行檢查,并做好詳細的記錄,包括設備有無丟失、設備運行狀況,檢查人員的姓名、檢查時間等。

      1.13治安保衛隊和生產技術科在節假日期間,對放射性設備進行檢查,檢查有無丟失情況,并做好記錄。各檢查人員檢查中發現丟失、被盜、泄漏等情況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廠保衛部門,廠保衛部門

      立即報告市環保局、衛生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

      1.14含源設備的使用場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使用的設備必須進行登記,暫時不使用時,向自治區環保廳申請,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藏,并做好相關的移交手續。

      1.15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職工認識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不當使用發生泄漏或丟失、被盜對人員及環境所產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廠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進行認真管理,防止出現意外,給國家、集體及個人造成損失。

      2.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規程

      2.1工作前要擬定好工作計劃,準備好所需的設備、器材和防護用品,確保操作安全。

      2.2作業時必須穿戴鉛圍裙、鉛手套和鉛眼鏡。

      2.3為防止放射性核素侵入身體,工作人員除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外,還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衛生制度,注意搞好個人衛生。

      2.4工作人員的皮膚暴露部位有傷口時,應很好保護,避免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或暫不從事開放型放射性設施操作。

      2.5每次啟停放射源鉛罐時,只能有一人進行直接操作,非有關人員應離開放射源安裝現場。

      2.6在啟停操作時,應將身體偏離鉛罐照射孔,絕不允許將眼睛對準照射孔。每次操作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2.7每人每年啟動次數不得超過15次,最多只能連續操作5次。

      2.8工作結束離開工作現場時,應脫下個人防護衣物,仔細洗手。工作人員不得穿著防輻射服裝離開放射性場所到非放射性工作場所。

      2.9如需對放射源進行“倒裝”操作時,應請生產廠家專家人員操作。

      3.放射事故管理

      3.1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嚴格事故管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

      3.2一旦發生放射事故,必須立即采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好事故現場,并向衛生、公安部門報告,對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的同時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3.3建立全面系統和完善的事故檔案,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密度計、在線測灰儀安全管理制度

      1、廠主管領導對全廠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負有全面管理職責。

      2、廠使用單位的領導對本部門所使用的放射源安全使用負有直接管理職責:同時負有對本部門操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職責。

      3、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單位培訓,懂得放射性工作知識,并接受體格檢查合格的人員。

      4、在線測灰儀、密度計維修人員要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5、非放射源使用人員嚴禁操作密度計、在線測灰儀,維修人員應嚴格執行說明書及放射安全規程之規定。

      6、管理人員每月巡檢兩次,崗位司機每班巡檢一次,調度室每班對放射性設施進行在線監控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按管理辦法要求及時處理。

      7、維護及近距離作業時,須配戴放射專用眼鏡、手套等服裝進行作業。

      8、保持機體清潔,維護時嚴禁硬物撞擊鉛體,確保不泄露,維護時不得拆卸放射源體。

      9、維護設備不得長時間在放射源直射位置停留。

      10、放射源附件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11、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確保放射性設施安全使用。

      密度計、在線測灰儀維護管理制度

      1、廠維護人員必須經過本部門和上級有關培訓,懂得放射性工作知識,并接受體格檢查合格的人員。

      2、密度計、測灰儀維護人員要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3、非放射源使用人員嚴禁操作密度計、在線測灰儀,維修人員應嚴格執行說明書及放射安全規程之規定。

      4、管理人員每月巡檢兩次,崗位司機每班巡檢一次,調度室每班對放射性設施進行在線監控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按管理辦法要求及時處理。

      5、取放樣品、維護及近距離作業,須配戴放射專業眼鏡、手套等相關防輻射服進行作業。

      6、保持機體清潔,維護時嚴禁硬物撞擊鉛體,確保不泄露,維護時不得拆卸放射源體。

      7、維護設備不得長時間在放射源直射位置停留。

      8、使用單位的領導干部每月上崗檢查放射設備使用情況頻次不少于兩次,并做好現場檢查記錄。

      第2篇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辦法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放射性廢物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凡在本公司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廢物包括:

      (一)廢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質污染或經清潔去污處理后仍超過國家標準規定限值的金屬、 非金屬材料、勞保用品、工具、設備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廢液、廢氣;

      (四) 其它放射性廢物。

      4、同位素分裝車間對放射性廢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監測工作。

      5、將分裝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廢物儲存箱內,不得隨意丟棄;防止或減少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放射性廢物混入非放射性廢物、垃圾中,或將廢放射源混放在各種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傾倒、堆放、貯存、焚燒、掩埋放射性廢物;

      (三)擅自轉移或接受放射性廢物;

      (四)丟失、棄置廢放射源;

      (五)轉讓、收購放射性廢物;

      (六)超標準向環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儀器中配備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等必須按本制度的 規定,向環保局如實申報登記。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閑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省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8、向環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必須經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監測核準。

      9、本制度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放射性廢物,須送河南省放射性廢物庫集中貯存、處置,進行長期監測管理。

      10、需要設置或改變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的,應事先到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登記手續,并報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備案。設置或改變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規定》要求。

      11、在暫存場所存放的放射性廢物,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附標記、建立管理檔案,明確專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廢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廢物容器及暫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和標牌。

      12、進出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廢物,必須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13、發生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并向公司相關部門及領導匯報,在12小時以內向當地環保、衛生、公安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任何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3篇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1? 范圍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公司全體員工及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闡明了放射作業審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射線作業管理,是對《放射線源防護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射線作業的審批,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2.2? 生產運行處負責射線作業期間生產的安排與協調。

      3? 管理內容

      3.1 定義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3.1.2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等產生x線為目的機器儀器和設備。

      3.1.3 伴有產生x線的電器產品指不以產生x線為目的。但在使用過程中產生x線的電器產品。

      3.2? 許可登記

      3.2.1 根據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裝置的單位,在使用前必須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申請登記。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同意,并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

      3.2.3 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設施和射線裝置,以及同位素儲存場所,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產。并按規定辦

      理許可登記。

      3.2.4 外來承包商進入公司各單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裝置必須向所在單位機動、安全環保部門提出使用報告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許可登記證必須按規定1至2年進行復審、換證。

      3.3? 安全防護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使用、操作、維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專車專程運輸,不得隨身攜帶或人與放射源混裝運輸。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須建立專門存放的源庫,建立健全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并作為重要安全生產要害部位進行管理。

      3.3.4 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x射線裝置的生產場所及施工工地,要劃出一定范圍的放射防護控制和管理區,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放射性危險警告標志,或聲光報警裝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放射保護區,必要時設專人進行警戒。

      3.3.5 當x射線探傷裝置、場所、被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條件發生變化時均要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3.3.6 裝置檢修時,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關閉、開啟等項內容施工方均要編制風險評價方案,專人負責,嚴格登記,并要有管工業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現場監護。

      3.3.7 定購、轉讓、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安裝、維修、更換、補充等相關內容。

      3.3.8 更換、補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報公司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和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更換補充后,要請地方衛生監督部門或環保部門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填入放射檔案內。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必須嚴格執行射線防護的基本原則,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質。

      3.3.9.2 減少受照時間。

      3.3.9.3 延長受照距離。

      3.9.3.4 利用屏蔽物質。

      3.9.3.5 圍封隔離,防止污染。

      3.9.3.5 講究個人防護。

      3.3.10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線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穿著防護用品,要進行就業前體檢,嚴格控制職業禁忌癥;定期進行放射性作業人員專項體檢,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的定期培訓和換證。

      3.3.11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享受放射假期,嚴格執行定期脫離的防護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廢源”的處理,使用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處理和運輸的方案報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批準,并報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后,送置專用源庫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廢物庫統一儲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單位要有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設施和設備。

      3.4? 安全監督管理

      3.4.1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4.2 為保證本規定的執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與操作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公司明確放射防護安全監督職責。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體系,以保證“標準”、“法規”的實施。

      3.4.2.2 對使用單位的生產許可登記證進行檢查。

      3.4.2.3 對放射安全防護措施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4.2.4 協調組織從事放射作業環境的工業衛生定期檢測工作。

      3.4.3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方案(內容包括檢修、施工項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名稱、使用時間、地點、安全防護措施、警戒區

      域、現場操作人員及現場監護人員責任)審批、現場檢查由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負責,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4篇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環境管理規定范本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對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環境管理,保護員工身心健康,減少環境污染,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貯存、使用、防護等安全環境管理。

      3作業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先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后方可作業,作業人員須持有“射線裝置工作操作證”方可上崗。

      3.2 放射源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做到經常檢查,并且實行“五雙”制度(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人使用、雙鎖);對放射源的品種、數量、射線性質、最高強度、進庫時間、使用日期和時間等都應認真造冊登記,并經常檢查帳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倉庫周圍,必須設置明顯的輻射標志。

      3.4 要經常檢查射線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裝(保護裝置)的破損和庫房的泄漏。

      3.5 購置、更換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況需進入本企業時,必須事先向安監部申報,并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批。

      3.6 應制定對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3.7 操作人員必須掌握放射源的輻射防護知識,在分裝、倒裝放射源或排除故障等工作中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操作要準確迅速。

      3.8 操作人員要知道所使用放射源的性質,了解工作場所,用專用警戒帶圍好警戒區域,用紅色警戒燈和警示牌作警示,以防有人誤入。操作人員在操作時須佩帶個人劑量器,個人劑量器須定期接受監測。

      3.9 加強個體防護和對放射源的屏蔽措施,個體防護用品應采購國家定點的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3.10γ射線探傷機,原則上在晚間9時至凌晨5時用,并實施作業許可制度,作業前必須進行申請和審批(《 射線探傷申請單》)。申請單內容應包括:船名、申請部門、申請施工隊伍、作業地點、作業部位、監護人、作業時間、作業的安全措施以及質量、安全主管和項目經理的意見。

      3.11探傷作業前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通報,征得項目建造組(項目組)同意,確定施工時間,杜絕探傷禁區內有其它不相容作業同時進行。

      3.12γ射線源運到現場,放射源周圍、半徑30米內為禁區,由拍片部門用專用警戒帶圍好警戒區域,懸掛清晰可見的“正在進行射線作業,無關人員禁止入內”警告牌,開啟紅色警戒燈。此時非工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現場,并設專人警戒。

      3.13γ射線源使用前,要制定詳細的作業方案,落實現場安全防范措施,現場由作業部門派員負責警戒。

      3.14工作結束后,用輻射儀測試,確認γ源回收后,方可撤銷警戒。

      3.15放射源退役和被污染的廢棄物處理前,應及時向安監部書面提出申請,待安監部與政府規定的專業處理部門聯系,辦妥注銷手續后進行處理。

      3.16放射性同位素不得私自銷毀、出借、深埋或轉讓,違者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5篇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個人,必須認真執行國家、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放射防護法規和條例。

      二、新建、擴建、改建放射性場所時應事先報學校實驗管理科審批。同時必須貫徹“放射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原則。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門,其工作場所和貯存條件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放射防護衛生標準。

      四、從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門要實行建檔管理,對放射性同位素的領用、保管。消耗登記等須有專人負責,作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經常檢查,嚴防丟失。

      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員,必須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護知識。

      六、在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內,不許飲水、進食、吸煙及存放食品。操作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具。

      七、對放射性工作場所定期進行劑量監測,對接觸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體檢。

      八、未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未向地方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不得將放射源轉讓、借給外組織或非放射性工作單位。如需轉讓或轉借時,必須經學校同意,并到地方有關衛生部門辦理手續。

      九、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體需統一進行處理,不得隨處拋棄。放射性工作場所和廢物貯存處,應懸掛 電離輻射 標志牌。

      十、新購入的同位素,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學校實驗管理科登記備案并報地方有關部門。

      十一、教師在學生開始使用放射源進行實驗前必須把實驗的注意事項告訴學生,在實驗過程中做好監督和檢查。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畢,必須放回原來有保護屏障的專用容器內并放在專門庫柜中。

      第6篇 煉鐵廠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煉鐵廠范圍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管理。

      2 相關文件和術語

      2.1 相關文件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國務院05年449號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06年31號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2 術語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術在生產中應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儀、液位計、核子秤、測厚儀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如*光探傷儀、醫用射線裝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產活動造成物料、產品、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3 職責

      3.1 煉鐵廠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小組由煉鐵廠主管領導及安環科、技術科、設備科、綜合辦(保衛)、使用車間、維護車間主管領導組成,負責全廠放射安全和防護以及放射環境管理領導工作。

      3.2 安環科是煉鐵廠放射源使用、報廢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a)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煉鐵廠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規定對煉鐵廠放射源定期檢查、檢測評價,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考核;

      c) 負責組織、協助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將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登記并上報。

      d) 負責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定期組織該類人員體檢;

      f) 負責組織放射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程序上報。

      g) 負責向公司安環部報告辦理廢舊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和新增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做好放射源登記工作。

      h) 負責申請配備放射防護用品。

      i)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崗位安全防護規程并進行檢查和考核。

      3.3 綜合辦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負責:

      a) 負責建立放射源保衛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同時要建立放射源登記臺帳。

      b) 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對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c) 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4 設備科

      a) 負責對含放射源設備使用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處理,保證放射源裝置及其防護設施正常運轉,并達到技術指標要求;

      b)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記管理工作。

      c) 煉鐵廠需新添置放射源和報廢放射源設備或更換放射性設備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批準后組織實施。

      d) 參與涉及煉鐵廠的工程項目中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及其防護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

      e)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維護及防護規程并檢查督促實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設備所在(使用)單位,應將其視同其他設備一樣,負有安全監管、保管、看護的責任,不得丟失,不能允許無關人員損壞和移動。

      3.6 放射源設備維護(保修)單位或個人,負責對現場在用的放射源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完好,并做好記錄;對放射源負有保管責任;建立放射源臺帳并上報主管科室;負責放射源更換、移送工作,并做好協助檢測工作;負責現場設置放射防護警示標志;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體驗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穿戴防護用品以及防護用品申報工作;負責督促放射工作人員遵守放射工作有關規程和制度,并檢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術設備科參與鐵廠新、改、擴建工程放射源設備和場所的驗收,代表煉鐵廠提出安全使用和現場防護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設備科要加強對放射源裝置維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現場檢查一次,禁止現場亂放放射源污染環境和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發生。

      4.3 設備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護設施日常運轉管理工作,放射性裝置維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設備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護和維護費用的資金預算計劃。

      4.4 綜合辦(保衛)必須制訂放射源保衛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開展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4.5 安環科要制訂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安全防護工作制度和崗位安全規程。每月對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維修單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隱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環科要按照國家有關從事放射工作的防護要求為放射防護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4.7 安環科要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管理、組織或協助開展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放射工作(持證上崗),培訓周期為兩年一次。

      4.8 安環科協助、配合安環部開展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9 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安環科配合安環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存檔,對體檢有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向廠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4.10 安環科要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有關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維護車間要加強日常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對現場和班組日常維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員維護時穿戴好防護用品;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應立即向鐵廠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4.12 放射源維護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和規程,每班加強檢查、巡查、并做好記錄。搞好交接班,經常檢測放射源所在區域,發現射線超標和泄漏要立即向煉鐵廠領導和部門報告,采取防護措施。

      4.13 現場設備檢修時檢修人員進入到放射源危險區域前,現場檢修單位或負責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要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關掉放射源光門或采取其他防護隔離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受射線傷害。

      4.14 禁止在現場拆卸放射源源體,以免污染環境和傷害現場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更換放射源源體時,換下的放射源不能隨意丟在現場,要有專人看管并及時送交公司放射源專用存放庫。如果移送時,有放射源光門關不嚴或源體射線超標等情況出現,放射工作人員要用專用材料(鉛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來單位檢修放射源體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檢修,禁止外來單位在煉鐵廠區域拆卸放射源體。

      4.16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在放射源現場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17 放射工作人員檢查確定要更換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前要先向煉鐵廠有關科室報告,待上級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實施。

      4.18 放射工作人員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調查和放射源丟失的調查。

      4.19 現場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泄漏,煉鐵廠領導和有關科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5 檢查與考核

      5.1 鐵廠技術科、設備科、安環科、廠辦(保衛)、使用維護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放射防護檢查。

      5.2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和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每項次對責任單位或個人扣款100-1000元。

      5.3 對違反本規定和有關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包括單位領導按公司《責任事故管理標準》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 記錄

      6.1 放射源登記表

      6.2 放射源檢測記錄臺帳

      6.3 放射工作人員登記表

      6.4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臺帳

      第7篇 放射性物質管理規定辦法

      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2005 年 10 月修訂)

      第一條、 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護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 促進放射性物質開發與合理利用, 加強和規范放射性物質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及有關規定, 結合我校的實際 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放射性物質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 人體、 場所、 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二) 核設施, 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 核熱電廠、 核供汽供熱廠等) 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 實驗堆、 臨界裝置等);

      核燃料生產、 加工、 貯存和后處理設施;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

      (三) 核技術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 工業、 農業、地質調查、 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使用。

      (四)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五)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六) 射線裝置, 是指 * 線機、 加速器、 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七) 伴生放射性礦, 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八) 放射性廢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 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第三條、 放射性物質管理貫徹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針: “預防為主、 防治結合、嚴格管理、 安全第一。”

      第四條、 學校實行放射性物質使用審批制度, 校屬單位在教學、 科研、 生產中使用放射性物質, 必須事先經學校審批, 并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程序是:

      1、 使用單位立項、 申請, 提供立項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

      2、 學校審批, 主管校領導審核, 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校長簽字批準;

      3、 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4、 政府環保、 衛生、 公安部門批準, 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學校對涉及放射的工作實行資質許可證制度, 放射性實驗室設置要取得政府環保、 衛生、 公安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從業工作人員要經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證。

      第六條、 學校組建放射性物質管理組織, 在主管校長領導下管理放射性物質。

      教務處為學校放射性物質主管部門, 教務處實踐教學科為辦事機構;

      公安處為學校放射性物質協同管理、 監督、 保衛部門;

      校內各擁有放射性物質的單位為放射性物質直接管理部門。

      第七條、 學校放射性物質管理實行責任制度

      (一) 放射性物質管理組織責任

      1、 學校放射性物質主管部門教務處的責任

      (1) 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2) 制定校內放射性物質管理制度, 并組織落實;

      (3) 組織放射性物質清查、 統計、 填報相關的報表;

      (4) 管理放射性物質的采購;

      (5) 監督相關單位對放射性物質的驗收、 計量、 使用、 保管;

      (6) 負責放射性警示標記的設置與管理;

      (7) 主管放射性廢料的處置;

      (8) 就放射性物質管理相關問題協調學校與環保、 衛生、 公安部門的關系。

      2、 學校放射性物質協同管理、 監督、 保衛部門公安處的責任

      (1) 負責放射性物質存放地點的安全設施標準確定, 建設督辦;

      (2) 學校放射性物質統計資料在公安部門的報送;

      (3) 學校放射性物質使用安全監督;

      (4) 負責放射性物質存放地點的安全保衛;

      (5) 就放射性物質管理相關問題協調學校與公安部門的關系。

      3、 學校放射性物質直接管理部門(各院、 部、 分析中心等) 責任

      (1) 確定放射性物質管理的領導人員、 使用人員、 保管人員;

      (2)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的建設;

      (3)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安全設施的建設;

      (4)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人員和放射性物質保管人員的培訓、 行為管理;

      (5)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產生廢物的分類整理、 儲存、 保管、 處理;

      (7) 計量、 統計、 報告放射性物質使用和庫存情況。

      (二) 放射性物質管理人員責任

      1、 放射性物質庫房管理人員責任

      (1) 對入庫管理的放射性物資進行計量驗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資庫存保管賬, 及時登記出入庫數量;

      (3) 月末對庫存放射性物資進行清點對賬, 按規定報送有關數據;

      (4) 建立庫房記事簿, 隨時記錄有關事宜;

      (5) 管理庫房門窗、 門柜鑰匙;

      (6) 做好庫房防火、 防盜、 防射線泄漏的安全工作, 隨時查堵、 報告安全隱患。

      2、 放射性物質使用人員責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質使用登記簿, 隨時登記有關事宜;

      (2) 要準確計量、 記錄放射性物質使用情況;

      (3) 按操作規程使用放射性裝置和放射性物質;

      (4) 按規定檢查檢修放射性裝置;

      (5) 維護放射性使用場所的環境, 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環境事故;

      (6) 按規定收集、 包裝、 儲存放射性廢物。

      第八條、 放射性物質的使用管理

      (一) 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經批準, 取得政府機關核發的資質證書;

      (二) 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建設選址必須合理、 建設質量必須達到標準, 符合環境保護、衛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衛) 的有關規定;

      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要設置防輻射警示標識;

      (三) 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具備安全措施和保護器具:

      (四) 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建立安全操作規程, 并切實可行, 得到貫徹執行;

      (五) 放射性物質使用人員上崗必須經專業培訓、 經體檢合格、 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證書;

      (六) 建立放射性物質使用記錄, 詳細記載使用人員、 使用時間、 使用范圍、 用量、 操 作運轉情況、 產生廢棄物的種類與數量等。

      第九條、 放射性物質的庫存管理

      (一) 學校統一設置符合環境保護、 衛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衛) 的有關規定的放射性物質保管庫房, 配備專用鐵柜, 供各單位存放放射性物質, 暫時不用的放射源, 為了安全起見, 可送放射性物質庫房保管, 用時再取回;

      (二) 放射性物質庫房設置防輻射警示標識;

      (三) 放射性物質庫房要建立庫存保管賬, 定期清點庫存量, 核對帳目和實物, 使之相符;

      (四) 放射性物質庫房要建立出入庫制度, 嚴格計量管理, 嚴密程序和手續;

      (五) 放射性物質庫房物品擺放要合理, 消除不安全因素, 放射性物質庫房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 腐蝕性物品;

      (六) 放射性物質庫房要建立安全保衛制度, 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盜、 防射線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

      (七) 放射性物質庫房要設置安全防范備品, 確保需求;

      (八) 進出庫房人員要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放射性廢物管理

      (一)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 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或減小體積。

      (二) 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在本單位暫存期間, 應嚴格管理, 有效控制, 保證人員安全和環境不受污染。

      (三)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不得自行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 要集中收處。

      (四)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 應按規定對本單位的廢物進行收集、 包裝和送貯。

      (五) 放射性廢物的收集規則:

      1、 放射性廢物應按要求分類收集, 并裝入帶有分類標記的專用口袋內(容器內);

      2、 嚴禁將放射性廢物混裝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將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廢物中;

      3、 廢放射源應單獨收集存放, 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廢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 應用不銹鋼或玻璃鋼罐貯存;

      5、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 應設專門場所存放放射性廢物, 并設置電離輻射標志。

      (六) 放射性廢物的包裝規則:

      1.裝放射性廢物的專用塑料口袋應密封, 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廢物, 應先裝入硬紙盒或其它包裝材料中, 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內;

      3,每袋廢物的表面劑量率應不超過 0.1msv/ h(l0mrem/ h), 每袋積不超過 30l, 重量不超過 20 k g。

      (七) 放射性廢物的送貯(處) 規則:

      1、 廢物應干燥, 游離液體率不大于 1%;

      2、 廢物性能應穩定, 無揮發性、 易燃、 易爆等不穩定性物質, 無強氧化劑、 腐蝕劑等物質;

      3、 試驗植株應脫水、 干化或灰化;

      4、 動物尸體應固化于水泥中, 或防腐、 干化、 灰化;

      5 、 廢放射源應放在包裝容器中, 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 并附上有關的卡片;

      6、 包裝體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別為: α< 0.04q/ cm2;β<0.4 q/ cm2;

      (八) 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 廢液, 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對不得向環 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液, 必須采用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滲井、 滲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第十二條、 法律責任 放射性物質管理、 使用、 保管單位及人員,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依法追究責任:

      (一) 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 廢液;

      (二) 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利用滲井、 滲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三) 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

      (四) 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

      (五) 未經許可, 擅自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六) 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七) 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

      (八) 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 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修訂之日起試行。

      第8篇 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規定

      1.引言

      1.1 目的

      本規定對熱中子反應堆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中有重要影響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設計及運行規定了基本要求。本規定強調必須滿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規定如何滿足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圍

      本規定的內容涉及核電廠所有放射性廢物的整個管理系統,包括:

      --氣態、液態和固態廢物系統的設計和運行;

      --廢物的處理、運輸、貯存和處置;

      --退役廢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廢物。

      對于退役廢物、意外事件廢物、放射性廢物處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僅根據當前狀況作了一些原則規定,具體要求將另行制定。

      2.廢物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2.1 總的目標

      廢物管理的總目標是在考慮社會和經濟因素的基礎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廢物,使人和環境不論現在和將來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損害,并盡量減少后代的劑量負擔。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可接受性應以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為判斷的準則。

      2.2 輻射防護要求

      廢物管理應遵循輻射防護的基本原則,即正當化、最優化和劑量限值體系。

      廢物管理必須在考慮到經濟和社會因素的同時,保證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照射滿足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

      工作人員和公眾所受劑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劑量限值。對于最優化和個人劑量限值兩者的實際應用,都必須考慮由當前的實踐所引起的將來的劑量,即將來某個時期可能造成人類受照射的劑量。

      2.3 環境保護要求

      應防止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有害影響。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機構和職責

      3.1 營運單位的職責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對該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直到放射性廢物及其責任合法地轉移為止。其主要職責是:

      (1)作出廢物管理活動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門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預估量,以及監測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門提供放射性廢物的操作、處理、整備、運輸、貯存和處置等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關閉等文件,并證明這些文件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4)制定和修改運行與維修規程,培訓運行和維修人員,使之勝任其職責。

      (5)按照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要求和批準的技術條件,運行廢物管理系統。

      (6)檢查并保存所有廢物管理活動的記錄,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國家核安全部門定期提交報告。在發生事故或意外情況時,立即報告事故范圍和性質,以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7)保存所貯存、運輸和處理的廢物的清單,根據核安全部門的要求,提供此類資料。

      (8)按照核安全部門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樣品。

      3.2 國家核安全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有關核電廠廢物管理的法規、導則和標準。

      (2)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評價核電廠營運單位提交的報告和計劃。

      (3)通過對放射性管理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以及對人員資格和記錄的審查,評價該設施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

      (4)對不符合法規和標準要求的事項,要求采取補救和糾正措施。

      4.廢物管理系統的設計

      4.1 目標

      核電廠的設計應該使廢物產生量減到最少。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設計目標是保證核電廠運行中產生的所有放射性廢物能安全地收集、處理、整備、 貯存、運輸和處置,以達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標。

      4.2 設計要求

      4.2.1 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設計必須遵照“核電廠設計安全規定”中的有關要求進行。

      4.2.2 對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進行系統管理,必須考慮安全法規要求、經濟因素和廢物的貯存、處理、運輸和處置等各個方面。設計廢物管理系統時要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以達到實施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

      4.2.3 對核電廠選用的物料,必須考慮到它們將來成為放射性廢物時的管理問題。

      4.3 設計考慮事項

      4.3.1 總的考慮

      在設計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時,應考慮:

      (1)選擇液態、氣態、固態廢物處理系統時,應考慮適合各類廢物的收集處理、貯存、運輸和處置,以及工藝可靠性和以往的經驗;

      (2)放射性廢物應分類收集,便于以后的處理和整備;

      (3)為保證需要處理的廢物在減容時安全操作而進行的處理;

      (4)保證廢物整備到符合運輸、貯存和(或)處置要求的形式;

      (5)對核電廠工作人員的屏蔽和輻射防護;

      (6)核實有待處理的廢物的來源、數量和物理化學性質;

      (7)準備采用的處理或整備工藝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備正常運行、停止運行和維修期間所需要的足夠的貯存容量和處理能力,以及為意外事件附加的貯存容量;

      (9)廠址和環境特征對排出流彌散的影響,以及對正常運行或非計劃事件時排放可能造成的影響;

      (10)保證各系統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適應性;

      (11)整備包裝后待處置廢物的檢驗;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關設備;

      (13)有代表性的工藝取樣;

      (14)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修;

      (15)應急廢物處理設備和現有設施連接的可能性;

      (16)將來的退役工作。

      4.3.2 廢氣處理系統

      4.3.2.1 在設計廢氣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操作溫度和流量;

      (2)壓力降和壓力波動;

      (3)凈化效率(衰變或物理分離);

      (4)密封性;

      (5)防火與防爆;

      (6)過濾器標準檢驗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質的表面沉積;

      (8)過濾器芯和吸附介質的取出和更換。

      4.3.2.2 在適當情況下,廢氣應該收集到一個單獨的共用系統,以便監測和控制排放。

      4.3.3 廢液處理系統

      在設計廢液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l)減少顆粒沉積的可能性;

      (2)對任何可能的液體溢流或泄漏提供適當的接收設備和檢漏措施;

      (3)選擇合造的離子交換劑并控制其負荷,避免有機物的降解和氣體的產生;

      (4)對不適宜用其它方法處理的廢液采用直接固化;

      (5)離子交換劑和其它介質的引入與排出。

      4.3.4 固體廢物處理系統

      4.3.4.1 在設計固體廢物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容積變化和二次廢物產生對整個廢物管理系統最優化的影響;

      (2)污染(包括氣載污染)擴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統。

      4.3.4.2 必須保證整備工藝使廢物包裝具有符合貯存、運輸和處置準則的特性,包括:化學耐久性、抗彌散性、熱穩定性、輻射穩定性、放射性物質含量、劑量率、抗老化性、抗沖擊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壓縮強度。

      4.4 貯存

      廠區應有足夠容量的暫存、轉運廢物的場所和設施。

      設計未處理和已處理廢物的貯存設施時應考慮:

      (1)廢物的可回取性;

      (2)貯存區的控制和檢查(安全、廢物狀態、監測、防火等);

      (3)因氣體逸出或液體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據外部條件和廢物降解的可能性,考慮在規定時期內廢物包裝的完整性;

      (5)需要時,應能給單個容器和設施表面去污;

      (6)清楚標出設施容量和廢物貯量;

      (7)有氣體產生的場所應有適當的通風。

      5.廢物管理系統的運行

      5.1 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運行的目標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并得到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許可。為達到這個主要目標,需要監督所有有關活動,包括檢修、人員的培訓和維修程序等,并提供與操作有關的資料,即工藝、操作和維修手冊。

      5.2 運行要求

      營運單位對設施的安全運行全面負責。為此必須建立一個適當的機構,并明確規定其任務和對下列活動的職責:

      (1)設施運行要符合設計目標,并得到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許可;

      (2)適當監督所有廢物系統的活動,以保證其達到并保持系統操作的相應標準;

      (3)在符合輻射防護原則下進行維修;

      (4)培訓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以保證操作符合設計目標和輻射防護原則;

      (5)編制正常和意外情況下的操作、維修和工藝手冊;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應采取措施使廢物的產生量減到最少。

      5.3 監管

      必須對廢物管理系統進行監督,以保證系統有關的活動協調一致,并且符合設計要求。監管人員必須熟悉工藝,掌握輻射防護知識,以便監管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所有的操作和維修活動。

      5.4 維修

      廢物管理設施運行前必須制定維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設施的利用率的同時減少檢修人員的照射。

      5.5 培訓

      5.5.1 培訓大綱必須保證能培養出足夠數量的在輻射防護基礎知識和實踐兩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培訓大綱應該結合運行經驗定期修訂,并按核電廠所有可能的實際情況進行培訓。

      5.5.2 核電廠其他有關的工作人員也應該進行廢物管理實踐的培訓,使他們了解減少廢物體積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帶來的益處。

      5.6 手冊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編制敘述廢物管理系統工藝、操作、維修和輻射防護實踐方面的手冊。這些手冊應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藝參數、廢物的特性和有關廢物貯存、運輸和處置的容器說明。

      6.廢物管理系統的監督和監測

      6.1 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監督和監測的目標如下:

      (1)給出有關放射性廢物的來源、數量和特性的資料,并提供證明其符合法規要求所必須的資料;

      (2)保證廢物處理和整備系統的正確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質的排放;

      (4)保證廢物的包裝符合貯存、運輸和處置的要求;

      (5)保證場內外人員的輻射防護;

      (6)按核電廠主管部門和(或)有關監督部門的要求,從場址調查階段起就應確定處置場在要求的時期內的特性。

      6.2 要求

      核電廠營運單位和有關監督部門必須負責保證配備適當的監測和監視設備并配備工作人員,以滿足 6.1 所述的目標。

      6.3 氣態和液態排出流的監測

      6.3.1 全部監測計劃必須考慮:

      (1)需要監測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測量靈敏度;

      (2)極端情況下的測量范圍;

      (3)必要的采樣和分析頻度;

      (4)采樣和測量的代表性;

      (5)采樣點(特別是意外事件情況時)的可接近性;

      (6)分析測量技術的質量控制。

      6.3.2 核電廠內監測必須和環境監測一起實施,以保證在所選環境介質中有重要影響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應制定相應措施,監測意外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后的釋放。

      6.3.4 必須定量測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排放速率變化較大時,或當意外釋放的可能性及其潛在后果明顯時,應進行連續監測。

      6.4 廢物運出前的監測

      必須對運出廠外的廢物包裝進行檢測,以符合運輸法規的要求。除了運輸要求外,為了掌握對處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處置場地的數量,應對特定的放射性核素進行測量或分析。

      6.5 貯存或處置場址的勘查和監測

      必須制定和執行勘查監測大綱,以提供現場和環境的基礎資料(如水文、地質、氣象、地震、放射學等)。該大綱范圍必須能滿足核電廠主管部門和? (或)有關監督部門的要求:從場址調研階段起就要確定處置場在整個可能運行的時期內的特性。

      6.6 監測結果的記錄和報告

      6.6.1 監測數據和有關資料的記錄和報告必須滿足6.1 節中提出的目標。

      6.6.2 應該按計數器和監測器實際給出的測量單位來記錄監測數據。從這些數據計算出或推導出的數據也應記錄,但不能代替測量值。

      6.6.3 監測結果報告的形式應便于與被批準的限值或標準進行比較,并按有關的監督部門規定的程序上報。

      6.6.4 應取得和記錄每種類型排出流(氣載或液體)的監測數據,以便使數據能以統一的方式進行報告。對運出廠外處置的每個容器都必須有裝運和處置記錄。

      7.廢物的運輸

      7.1 廠外運輸

      7.1.1 廠外運輸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規定。國際運輸必須符合有關的國際規章。

      7.1.2 應選擇適當的廢物運輸的方式和路線,以限制運輸所造成的影響。

      7.2 廠內運輸

      7.2.1 在核電廠內或廠區邊界內的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7.2.2 廠內運輸的最低要求是必須確保場區人員有足夠的輻射防護,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質向環境釋放。

      8.處置

      8.1 總的要求

      放射性廢物處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處置方法取得批準之前,必須提供適當的中間貯存設施。

      8.2 淺地層處置

      淺地層或巖穴處置一般適用于核電廠正常運行產生的固態放射性廢物,此類廢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變產物以及少量的alpha 輻射或長壽命放射性核素。處置方案和處置庫場址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

      8.3 海洋投棄

      固態廢物的海洋投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有關廢物和其他物質海洋污染防止的國際公約。

      8.4 廢物的整備

      放射性廢物處置之前,必須進行整備使其符合有關監督部門制定的準則。選取這些準則應以所選定的處置方案的安全分析為基礎。

      9.與乏燃料有關的廢物管理

      9.1 總的要求

      應該認識到,在管理乏燃料的過程中會產生廢物,必須根據需要制定這類廢物的管理措施,這些措施要與本規定第二章的總目標和要求相一致。

      9.2 乏燃料后處理中產生的廢物

      乏燃料后處理產生的高放廢物或alpha廢物必須以確保與環境足夠隔離的方法處置。

      10.退役廢物的管理

      10.1 退役計劃

      核電廠達到使用壽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動必須根據第二章中提出的廢物管理總目標制定退役計劃。

      10.2 退役廢物

      10.2.1 核電廠營運單位制定的退役階段和大綱,必須報國家核安全部門。國家核安全部門只有確信在退役各階段廢物處理、運輸、貯存和(或)處置已有適用的設施時才給予批準。

      10.2.2 核電廠退役過程中要產生大量的一般廢物和放射性廢物。這些廢物不同于核電廠正常運行中產生的廢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處理。這些廢物應該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態、大小和材料種類來區分。退役產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處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11.意外事件產生的廢物

      11.1 總則

      核電廠發生意外事件時,可能產生一些氣態、液態或固態廢物。它們的體積、化學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廢物管理系統與工藝規程許可的范圍。本節未涉及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誤所需采取的行動。但應該指出,意外事件發生后采取的行動,首先必須考慮總的安全,還必須考慮廢物管理問題。

      11.2 計劃

      對于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廢物,核電廠營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開始進行廢物管理活動之前應根據廢物的特性,就這種廢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環境影響仔細的制定計劃,以保證廢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滿足。

      12.質量保證

      12.1 質量保證責任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并實施核電廠廢物管理系統的全面質量保證大綱,此大綱應按“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須貫徹到場址評價、設計、采購、制造、建造、試運行、檢驗、運行和退役等各環節。

      12.2 系統要求

      12.2.1 處理和整備系統運行的質量保證大綱必須包括過程控制,以保證得到可接受的廢物形態及堅固的廢物包裝。此過程控制必須包括系統的合格鑒定,通過實際設備的試驗確定行之有效的整備工藝參數,定期驗證工藝參數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時修正這些參數的措施。

      12.2.2 質量保證大綱還必須包括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裝運和處置的記錄和文件的準備、保存和使用,對廢物包裝的轉移和裝運應建立裝貨清單制度,并能對其進行跟蹤。

      第9篇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環境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對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環境管理,保護員工身心健康,減少環境污染,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貯存、使用、防護等安全環境管理。

      3作業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先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后方可作業,作業人員須持有“射線裝置工作操作證”方可上崗。

      3.2 放射源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做到經常檢查,并且實行“五雙”制度(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人使用、雙鎖);對放射源的品種、數量、射線性質、最高強度、進庫時間、使用日期和時間等都應認真造冊登記,并經常檢查帳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倉庫周圍,必須設置明顯的輻射標志。

      3.4 要經常檢查射線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裝(保護裝置)的破損和庫房的泄漏。

      3.5 購置、更換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況需進入本企業時,必須事先向安監部申報,并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批。

      3.6 應制定對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放射性管理規定辦法(9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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