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辦法
1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其安全意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保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2管理職責
2.1人力資源部是特種作業人員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的制定;牽頭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復審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臺帳。
2.2hse管理部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各部門、分廠、車間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流程
3.1公司涉及的特種作業人員作業種類:
l鍋爐作業
l壓力容器作業
l壓力管道作業
l起重機械作業
l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
l特種設備焊接作業
l特種設備管理
l電工作業
l高處作業
l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3.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l年齡在18周歲以上;
l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l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l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l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l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辦法
3.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政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才能上崗作業。
3.3.2每年11月底以前由人力資源部匯總下年度培訓取證計劃。
3.3.3 特種作業人員如因工作需要從事另一特殊工種時需經人力資源部批準后方可安排轉崗培訓。
3.4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管理辦法
3.4.1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其操作證自行作廢。
3.4.2經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由人力資源部安排。
3.4.3 各部門、分廠、車間協助人力資源部,組織好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做好每次復審工作。
3.5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3.5.1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改變工種。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調配、增減,但必須將變化情況報給人力資源部、hse管理部。
3.5.2 各單位如工作需要聘用的臨時特種作業人員,該人員必須持有效操作證件,并經相關部門審核認可,并到hse管理部備案,否則不能聘用。
3.5.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對其重新進行實際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5.4 各部門、分廠、車間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臺帳》,并對作業過程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違章應及時制止,以確保作業安全。
3.6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否則要追究其領導和操作者本人責任,并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相關文件
4.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公布)
4.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
5記錄
《特種作業人員臺帳》
6術語和定義
特種作業
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7附則
本制度主要起草單位:大唐內蒙古多倫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制度起草人:王繼剛。
本制度審核人:李 鋒。
本制度批準人:張瑞兵。
本制度編號:q/gl-hse-016-2022。
本制度自2023年07月10日起正式執行,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q/gl-hse-016-2009)同時廢止。
第2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原條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 培 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增加一款)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 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原條文: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第3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特種作業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作業實行持證上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高低壓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維護等。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三)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及其它移動起重機起重作業、安裝、拆除、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作業、安裝、拆除與維修;起重指揮、司索等。
(四)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瓶車、翻斗車等作業。
(五)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高空外墻、壩面清理、裝修;高空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六)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安裝、拆除與維修。
(七)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八)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九)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十)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十一)水上作業:輪機駕駛、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關部門明確的特種作業。
第二章 特種作業基本要求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特種作業證件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考試取證、定期復審、換證。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基本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證件。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掌握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作業指導書進行操作,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應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嚴禁在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下進行作業。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有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無可靠防護用品或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報告有關負責人。當危及人身安全時,立即停止作業、報警并迅速撤離現場,有條件時應采取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根據操作規程開展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和例行檢查,并按規定填寫運行、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證件管理,按照規定提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或復審申請。復審準備內容為:
(一)健康證明。
(二)違章作業記錄情況。
(三)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四)安全生產新知識和案例教育記錄。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特種作業人員臺帳。
(二)特種作業證件、復審記錄復印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四)健康檢查情況。
(五)安全作業記錄。
(六)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4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特種作業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作業實行持證上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高低壓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維護等。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三)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及其它移動起重機起重作業、安裝、拆除、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作業、安裝、拆除與維修;起重指揮、司索等。
(四)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瓶車、翻斗車等作業。
(五)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高空外墻、壩面清理、裝修;高空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六)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安裝、拆除與維修。
(七)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八)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九)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十)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十一)水上作業:輪機駕駛、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關部門明確的特種作業。
第二章?? 特種作業基本要求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特種作業證件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考試取證、定期復審、換證。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基本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證件。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掌握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作業指導書進行操作,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應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嚴禁在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下進行作業。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有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無可靠防護用品或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報告有關負責人。當危及人身安全時,立即停止作業、報警并迅速撤離現場,有條件時應采取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根據操作規程開展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和例行檢查,并按規定填寫運行、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證件管理,按照規定提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或復審申請。復審準備內容為:
(一)健康證明。
(二)違章作業記錄情況。
(三)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四)安全生產新知識和案例教育記錄。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特種作業人員臺帳。
(二)特種作業證件、復審記錄復印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四)健康檢查情況。
(五)安全作業記錄。
(六)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