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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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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辦法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節能規劃,制定國家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節能規劃,制定本地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能源、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對城鎮布局、功能區設置、建筑特征,基礎設施配置的影響進行研究論證。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節能發展狀況和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制定建筑節能相關標準,建立和完善建筑節能標準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有關規定,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標準或者實施細則。

      第七條 鼓勵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用能設備和附屬設施及相應的施工工藝、應用技術和管理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八條 鼓勵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鼓勵推廣應用和淘汰的建筑節能部品及技術的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該目錄,制定適合本區域的鼓勵推廣應用和淘汰的建筑節能部品及技術的目錄。

      第九條 國家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照協議分享節能改造的收益;鼓勵研究制定本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籌措辦法和相關激勵政策。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的圍護結構(含墻體、屋面、門窗、玻璃幕墻等)、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節能要求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擴建和改建時,應當對原建筑進行節能改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壽命周期,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節能改造要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確保結構安全,優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區和嚴寒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與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進行。

      第十二條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安設建筑物室內溫度控制和用能計量設施,逐步實行基本冷熱價和計量冷熱價共同構成的兩部制用能價格制度。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節能建筑運行管理制度,明確節能建筑運行狀態各項性能指標、節能工作諸環節的崗位目標責任等事項。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用能檔案,在供熱或者制冷間歇期委托相關檢測機構對用能設備和系統的性能進行綜合檢測評價,定期進行維護、維修、保養及更新置換,保證設備和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等有關單位,應當記錄并按有關規定上報能源消耗資料。

      鼓勵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實施建筑能效測評。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建筑節能標準和節能技術應當作為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等繼續教育的必修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政策要求和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應當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供熱單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責令限期達標。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措施,并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責任人及時予以修復,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同時廢止。

      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活動,以及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工作。

      市、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測評、審計、認證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在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編制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根據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編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筑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節能科技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體目標、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條 鼓勵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熱水供應、空調、照明等方面。

      重點鼓勵推廣應用適合本地氣候、地理地質條件,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技術、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熱泵技術、利用太陽能與熱泵復合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技術。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推廣應用工作,及時發布本市鼓勵推廣應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目錄。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選用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八條 民用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民用建筑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或者具備法定條件。檢測機構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其具備法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一)新建、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請國家、自治區或本市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五)國家、自治區規定應當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筑。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和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的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經濟等投資主管部門對下列民用建筑項目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工作時,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并依據國家及自治區合理用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意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審查意見:

      (一)大型公共建筑項目;

      (二)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項目。

      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核準或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規劃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應當從建筑物使用功能、規模、場地條件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進行研究論證,并至少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瘧?

      (一)有集中供應熱水要求的醫院、賓館酒店建筑;

      (二)用于學生、教師集體宿舍及企業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筑;

      (三)總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四)根據國家、自治區、南寧市的有關規定,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條 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遵守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目標內容,有完整的建筑節能設計計算書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計,并在施工圖中作出建筑節能設計說明。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書。

      第十九條 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材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意見。

      未經審查備案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審查和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在節能工程施工前,編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技術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并簽字認可。

      (二)對從事建筑節能工程施工作業的專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

      (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責任和義務:

      (一)在監理規劃中明確建筑節能要求,并編制建筑節能監理細則,制定詳細的監理措施和要求。

      (二)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三)對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在墻體、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在房屋建筑施工、銷售(預售)現場公示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明示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驗收規范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形成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報工程所在地的市或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未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為改造重點。

      第二十五條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經充分論證。節能改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

      (二)建筑圍護結構改造應當與用能系統改造同步進行;

      (三)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四)確保結構安全,不影響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他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約定分享建筑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民用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分析,并將調查所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對用電超過限額標準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進行節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應當向社會公布超限額用電單位或者個人的名單。

      第三十條 對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或者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實心粘土磚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十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未辦理備案手續即開展業務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拒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統計或者不如實提供統計數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作為不良記錄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七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節能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部長令第76號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經第十七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2000年2月18日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建設項目的審批、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物業管理:

      (一)《建筑氣候區域標準》劃定的嚴寒和寒冷設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屬設施;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旅游旅館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筑節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建筑節能機構負責。

      第四條

      國家鼓勵建筑節能技術進步,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建筑節能技術,禁止引進國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術、材料和設備。

      國家鼓勵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五條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統應當使用雙管系統,推行溫度調節和戶用熱量計量裝置,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六條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依法審批的機關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組織節能論證和評估。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的委托以及節能的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以下簡稱節能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一)嚴寒和寒冷地區設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筑設計,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館的熱工與空氣調節設計,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旅館建筑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準》。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計審查單位,在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并簽署意見。

      從事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工作的設計人員,應當接受節能標準與節能技術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的建筑通用設計或者標準圖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達不到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項目,在質量監督文件中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物供熱系統的節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節能考核制度。認真記錄和上報能源消耗資料,接受對鍋爐運行的檢測。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或者達不到供暖溫度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達標。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建筑節能產品認證和淘汰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其他專項資金中安排的節能資金的監督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或者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未按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節能標準和規范設計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注冊執業人員,可以責令停止執業一年。

      第十八條

      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達不到節能標準的,責令建設單位改正,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嚴寒和寒冷地區未設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擴建的居住建筑也應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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