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操作技能,根據《***車間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應主動接受安全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車間**班。
第四條 班長負責組織班組安全活動,并負責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班組員工都必須積極參加安全培訓、各種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和事故應急演練。
第六條 安全教育培訓教材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按照車間安排,按計劃安排員工參加外培。
(二)崗位操作人員培訓教材主要突出安全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范、崗位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崗位危險、危害因素辨識、控制、防范等知識。
第七條 三級安全教育
新入廠員工和實習代培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16學時)、車間級(16學時)、班組級(16學時)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48學時;
第八條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長組織實施,時間不少于16學時,內容應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設備設施的性能、特點,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常使用方法;有關事故案例等內容。
第九條 新入廠員工和實習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在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人員的帶領下方可上崗。
第十條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在師傅的帶領下經過6個月的實習期,并經過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培訓,取得特殊工種作業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日常安全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周五安全活動、主任每月安全講話、轉(返)崗安全教育、班前會安全教育、臨時性、季節性的安全教育等多種形式。
(一)周五安全活動
每周五為公司的安全活動日,活動時間為周五上午11:30—13:30,集中組織開展,由班長負責,做到“時間、內容、人員”三落實,時間不少于2小時。周五活動遇特殊情況向車間申請安排在本周其他時間進行。
安全活動的主要內容:學習安全生產法等法令法規及國家、公司、廠有關安全生產精神,主任月安全講話、學習《周五安全學習材料》、車間專題安全學習材料和《企管簡報》中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學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學習安全常識及現場搶救、急救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內容,總結一周來的安全生產情況,對發生的事故、險情和暴露的問題有計劃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大討論,并制定出預防措施,開展各種應急預案的演練,以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
安全活動必須在班組《安全生產記錄本》中做好記錄,要求工整、清晰,內容包括時間、主持人、參加人數、缺到人員姓名及原因、活動主題、班組職工討論發言、若車間責任區領導、班組安全協管人員或安全員在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時,提請以上人員對當日活動內容作出實質性指導意見,并在《安全生產記錄本》簽字確認。
(二) 轉(返)崗安全教育
凡公出、病、事假等脫離崗位7天以下(含7天),班組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安全教育;脫離崗位7天以上60天之內(含60天),由車間和班組進行不少于16個學時的兩級安全教育,未經安全教育不得上崗。班組安全教育要有原始資料并登記和受教育者的簽字,安全教育不少于8個學時。教育的主要內容為離崗期間車間、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及生產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工藝流程的變化及有關安全措施、安全操作方法;本崗位的操作規程;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
(三)班前會安全教育
班長(副班長)要認真組織班前會安全教育,傳達上級安全指示精神,通報近期安全生產形勢。班前會時間不得少于15分鐘。內容主要包括交待當班生產或檢修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落實崗位或檢修作業負責人,制定防范措施。檢查作業或檢修前勞動保護用品的規范穿戴和使用情況。
(四)臨時性、季節性的安全教育
針對臨時性、季節性安全教育要切合實際工作。
第十二條 “三違”人員的安全教育。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者,由車間安全組對其進行專門安全教育后再進行班組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8學時,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十三條 所有持安全記分手冊的職工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班組要結合季節特點和生產實際,采取各種形式,有計劃地開展安全宣傳活動,營造安全生產的氛圍。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月”等專項活動要進行廣泛宣傳,根據車間總體安排做好宣教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車間**班班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工程質量、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通過開展質量、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為了規范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質量、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
第3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等。
第4條 主要職責。
1.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擬定年度質安培訓計劃、配合組織實施計劃、資料匯總與下發、總結。
2.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培訓計劃的審批和培訓的組織。
3.區域公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與質安培訓,收集培訓效果反饋單并上報;負責組織本區域內的質安培訓,并將培訓總結上報集團。
4.項目部: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與培訓、填寫培訓效果反饋單。
第二章? 培訓計劃制定
第5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根據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團人力資源中心上報次年度安全、質量教育培訓計劃,填報《培訓需求表》(《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附表)。
第6條 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對申報的培訓需求表進行審批。
第7條 審批過程中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可以和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協商調整培訓計劃,待雙方確定后,計劃審批通過。
第8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據客觀實際需要或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要求,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調整培訓計劃,填寫《培訓需求表》,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審批通過后實施。
第三章? 培訓計劃實現
第9條 計劃審批通過后,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發布培訓計劃通知,并組織區域公司和項目部的相關人員實施培訓計劃,工程管理中心進行協助。
第10條 區域公司和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參與培訓。
第11條 培訓完成后,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將培訓用到的資料匯總后下發給區域公司和項目部。
第12條 區域公司和項目部參與培訓的人員對培訓效果進行反饋,填寫《培訓效果反饋單》,區域公司匯總后上傳給集團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總結
第13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對《培訓效果反饋單》進行總結,填寫《總結記錄表》,同時存檔,并將《總結記錄表》交給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再根據反饋的情況,可以與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協商調整后續的培訓計劃。
第14條 培訓過程的詳細指導可參看《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出自《管理體系程序匯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15條 本辦法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起草、修訂、監督執行及解釋。
第16條 本辦法經集團高層經營班子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7條 附件:(1)培訓需求表;(2)培訓效果反饋單;(3)培訓總結記錄表。
第3篇 z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屬單位和改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上崗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及應急處理的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經理等須取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部門規定的安全資質。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修訂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的實施,指導、監督、考評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納入集團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和計劃,并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所需人、財、物等資源配置,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并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編制和提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計劃。
第二章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各單位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上崗安全考評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專業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廠(礦)級脫產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危險辨識和安全評價的方式方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案例等內容。
第三章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條 新入廠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四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二級單位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二級公司(單
位)組織進行;非二級單位新入廠職工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生產監測中心安教中心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
(三)集團公司及二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
第十二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傷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十三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 6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安全技術規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四)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五)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六)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七)有關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2 o個工作日,以實際操作培訓或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實際操作(作業);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五)本崗位有關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針對通過以上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的新入廠人員,制定現場操作考評表,由車間(作業區或所在部門)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操作安全評審。評審合格并經所在車間(作業區、工程隊、部門或班組)負責人簽字,方可正式上崗。
現場操作考評表的內容包括:上崗人員進行本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識出本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現場操作考評的新入廠職工,不得安排上崗。
第四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或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二級單位下屬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參加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安全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證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新的單位任職,必須在到任3日內,持證到本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登記。各單位新上崗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接到任職通知一周內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提出培訓申請。在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安全培訓證書》之前,由本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任職須掌握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宣貫。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培訓證書》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須接受國家規定的由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再培訓。其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 2學時。
第五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 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將被注銷。
第六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不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范圍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爆破作業、礦山安全作業、礦山應急救護作業、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煙花爆竹生產涉藥作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涉藥、押運作業、其他國家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作業)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證》(含i c卡)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1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七章調崗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廠(礦)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內部跨廠(礦)調動的職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因事故受傷的從業人員;醫療康復后,由所在車間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章基層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計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工段、班組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專門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
2.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全員安全評價、危險辨識、事故處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關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從事作業或服務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相關方人員教育培訓合格證方可進入現場實施作業或服務。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要包括:作業環境危險因素、施工現場管道、電纜等基礎設施情況、有關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進行參觀、學習、送貨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入現場安全保護條款書面告知,由相關方人員學習簽字后方可準許進入生產現場。
第十章臨時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雇傭的參與本單位生產、施工、維修等作業的臨時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三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取得單位發放的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安排作業。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
訓合格證要隨身攜帶。
第三十九條 廠(礦)級臨時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所從事作業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預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從事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十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安全技術規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以師傅帶徒弟及現場實際操作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臨時工,不得安排作業。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參與實際作業的臨時工,在用工期間,要同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全部與安全有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班前會、周安全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雇傭從事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的臨時工,必須具備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按本辦法要求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四十五條 對于雇傭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工,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廠(礦)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是指各單位利用班前會、周安全活動、月安全例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要以全員安全評價為載體,全員參與,辨識、評價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條 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由班長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令,針對作業內容、事故信息、現場環境、操作規程等進行全員安全辨識、評價,根據崗位作業危險因素進行安全交底,有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控制提示,抽考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會要安排專人隨時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以班組或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活動時間不少于3 0分鐘,全員參加,缺席者要補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結合班 組、區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和生產區域危險的預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錄、錄像片等進行全員安全評價,學習《冶金安全報》、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等;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要有計劃、有內容、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以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由車間組織進行。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有: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評價和危險辨識的方式方法,事故應急處理知識,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當月事故信息通報分析,危險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業標準、應急知識,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和事故預防知識等。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要提前做好計劃,確定培訓內容,準備好有關材料,由車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講解,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年度再培訓工作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復審、換證培訓,并負責監督指導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并負責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每年10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需求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 ‘
第五十二條 對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各單位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復審、換證培訓,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監測中心根據各單位培訓需求計劃,匯總編班,集中、統一組織培訓和辦證工作;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以外的單位,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在企業所在地進行培訓和辦證。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十三章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其他各類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有關制度行為的單位,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或考核,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的;
(四)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五)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六)未如實填寫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七)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直屬單位、改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及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等。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包括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獨立設置安全部門單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單位車間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相關方是指在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內從事施工、檢修、服務或參觀、學習的,并有可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產生影響的有關單位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鞍鋼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的通知》(鋼政發[1 9 9 7]2 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主題詞:安全 培訓 辦法通知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辦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發
共印2 6 0份
第4篇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屬單位和改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上崗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及應急處理的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經理等須取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部門規定的安全資質。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修訂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的實施,指導、監督、考評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納入集團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和計劃,并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所需人、財、物等資源配置,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并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編制和提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計劃。
第二章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各單位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上崗安全考評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專業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廠(礦)級脫產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危險辨識和安全評價的方式方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案例等內容。
第三章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條? 新入廠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四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二級單位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二級公司(單
位)組織進行;非二級單位新入廠職工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生產監測中心安教中心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
(三)集團公司及二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
第十二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傷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十三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 6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安全技術規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四)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五)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六)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七)有關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2 o個工作日,以實際操作培訓或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實際操作(作業);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五)本崗位有關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針對通過以上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的新入廠人員,制定現場操作考評表,由車間(作業區或所在部門)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操作安全評審。評審合格并經所在車間(作業區、工程隊、部門或班組)負責人簽字,方可正式上崗。
現場操作考評表的內容包括:上崗人員進行本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識出本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現場操作考評的新入廠職工,不得安排上崗。
第四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或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二級單位下屬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參加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安全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證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新的單位任職,必須在到任3日內,持證到本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登記。各單位新上崗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接到任職通知一周內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提出培訓申請。在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安全培訓證書》之前,由本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任職須掌握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宣貫。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培訓證書》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須接受國家規定的由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再培訓。其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 2學時。
第五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 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將被注銷。
第六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不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范圍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爆破作業、礦山安全作業、礦山應急救護作業、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煙花爆竹生產涉藥作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涉藥、押運作業、其他國家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作業)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證》(含i c卡)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1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七章調崗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廠(礦)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內部跨廠(礦)調動的職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因事故受傷的從業人員;醫療康復后,由所在車間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章基層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計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工段、班組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專門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
2.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全員安全評價、危險辨識、事故處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關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從事作業或服務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相關方人員教育培訓合格證方可進入現場實施作業或服務。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要包括:作業環境危險因素、施工現場管道、電纜等基礎設施情況、有關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進行參觀、學習、送貨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入現場安全保護條款書面告知,由相關方人員學習簽字后方可準許進入生產現場。
第十章臨時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雇傭的參與本單位生產、施工、維修等作業的臨時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三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取得單位發放的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安排作業。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
訓合格證要隨身攜帶。
第三十九條? 廠(礦)級臨時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所從事作業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預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從事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十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安全技術規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以師傅帶徒弟及現場實際操作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臨時工,不得安排作業。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參與實際作業的臨時工,在用工期間,要同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全部與安全有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班前會、周安全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雇傭從事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的臨時工,必須具備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按本辦法要求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四十五條? 對于雇傭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工,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廠(礦)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是指各單位利用班前會、周安全活動、月安全例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要以全員安全評價為載體,全員參與,辨識、評價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條? 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由班長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令,針對作業內容、事故信息、現場環境、操作規程等進行全員安全辨識、評價,根據崗位作業危險因素進行安全交底,有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控制提示,抽考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會要安排專人隨時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以班組或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活動時間不少于3 0分鐘,全員參加,缺席者要補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結合班? 組、區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和生產區域危險的預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錄、錄像片等進行全員安全評價,學習《冶金安全報》、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等;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要有計劃、有內容、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以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由車間組織進行。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有: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評價和危險辨識的方式方法,事故應急處理知識,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當月事故信息通報分析,危險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業標準、應急知識,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和事故預防知識等。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要提前做好計劃,確定培訓內容,準備好有關材料,由車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講解,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年度再培訓工作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復審、換證培訓,并負責監督指導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并負責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每年10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需求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 ‘
第五十二條? 對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各單位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復審、換證培訓,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監測中心根據各單位培訓需求計劃,匯總編班,集中、統一組織培訓和辦證工作;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以外的單位,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在企業所在地進行培訓和辦證。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十三章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其他各類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有關制度行為的單位,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或考核,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的;
(四)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五)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六)未如實填寫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七)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直屬單位、改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及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等。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包括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獨立設置安全部門單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單位車間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相關方是指在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內從事施工、檢修、服務或參觀、學習的,并有可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產生影響的有關單位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鞍鋼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的通知》(鋼政發[1 9 9 7]2 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主題詞:安全? 培訓? 辦法通知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辦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發
共印2 6 0份
第5篇 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增強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輕職業危害,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第三條 公司各單位必須加強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切實落實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安全教育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專兼職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和復審培訓;各類人員“井控操作證”和“硫化氫防護技術證書”的取證和復審按照集團公司培訓計劃,由集團公司指定的具有相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其他崗位人員的安全培訓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全公司所有員工均應當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第六條 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一)安全環保監督科職責:
1、制(修)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長期安全培訓規劃;
2、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制度建立情況和教育培訓計劃執行情況;
3、按照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各類人員安全持證范圍和取證及復審情況;
4、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hse的培訓取證(復審)及備案工作;
5、及時向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匯報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改進意見。
(二)人力資源科職責:
1、及時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學徒工、勞務合同工、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外單位調入員工、合同工、聘用人員、季節性臨時工等)和轉崗工人情況,并協調職工培訓站組織公司級安全教育;
2、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學徒工、勞務合同工、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外單位調入員工、合同工、聘用人員、季節性臨時工等)三級安全教育情況。
(三) 職工培訓站職責:
1、及時下達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2、負責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3、負責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教材開發、師資隊伍和培訓基地建設等工作;
4、 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項目,努力提高培訓質量,及時上報安全培訓情況;
5、負責做好全公司hse持證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新員工的公司級安全教育,督促基層單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條 公司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及集團公司的有關制度,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2、制定切合實際的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做好教育培訓工作;
3、及時準確地上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包括井控和硫化氫防護)的年度取證(復審)培訓計劃,并按要求及時組織人員參加相關培訓;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臺帳,及時掌握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包括井控和硫化氫防護)及員工崗位變動和持證情況;
5、負責新員工的車間(隊)級安全教育培訓,督促做好基層班組新員工的班組崗位安全教育;
6、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各類人員及時參加取證和復審培訓;
7、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和各項安全活動的臺帳、記錄,詳細、準確地記錄各類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8、確保應取證人員全部持證上崗。
第三章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各單位和基層單位行政主要領導。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各單位及基層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各級工作人員,包括安全主管領導、專(兼)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等。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過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十一條 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主要內容:
(一)國家和集團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及有關規章、規程和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三)危險化學品基本知識及專業技術知識;
(四)職業健康及工傷保險知識;
(五)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知識。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主要內容:
(一)國家和集團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及有關規章、規程和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識;
(三)本部門、本崗位職業安全衛生職責;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知識。
第十三條 公司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資格培訓按照集團公司要求進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
(二)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三)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是指直接從事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包括:
(一)電工作業(高壓電工、低壓電工);
(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壓力焊、釬焊作業);
(三)企業內機動車輛作業(叉車、工程機械、公司內機動車作業等);
(四)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安裝維修、指揮、司索、操作作業);
(五)鍋爐作業(鍋爐運行操作、鍋爐水處理作業);
(六)壓力容器作業(固定式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氧艙維護作業);
(七)壓力管道運行操作作業;
(八)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燃爆危險化學品、毒性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
(九)高處作業(登高架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十)制冷與空調作業(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十一)電梯作業(電梯安裝維修、操作作業);
(十二)司鉆作業(作業司鉆、鉆井司鉆作業);
(十三)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涉藥、押運作業;
(十四)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作業。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經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取證和復審需在每年末報第二年培訓計劃。
第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不得隨意調換崗位,確需轉崗的人員要按照hse實施程序辦理人員變更手續,同時報公司人力資源科和安全環保監督科審查。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每2年復審一次,復審培訓內容和學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原崗位特種作業,應重新對其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逾期未審的,按作廢處理。
第五章 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 班組長和兼職安全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職工培訓站會同安全環保監督科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一)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識;
(三)本班組和有關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所有新員工(包括學徒工、勞務合同工、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外單位調入員工、合同工、聘用人員、季節性臨時工等)上崗前應接受公司級、車間(隊)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單位對其必須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等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合格取得《hse上崗證》,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公司級、車間(隊)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二十三條 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職工培訓站會同公司安全環保監督科、人力資源科組織實施。
公司級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包括一般機械、電氣安全、消防和氣體防護等常識;
(三)公司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性質、特點和特殊危險部位的介紹;
(四)集團公司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五項紀律(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五)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hse)相關知識;
(六)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四條 車間(隊)級安全教育培訓由各單位負責人組織實施。
車間(隊)級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
(一)本單位(區、隊、車間、站、庫)的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
(二)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實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知識。
第二十五條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負責組織實施。
班組級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
(一)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工作特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二)崗位職責范圍,應知應會;
(三)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四)崗位事故預防措施,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條 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隊)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即“四新”教育),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hse培訓
第二十七條hse培訓是針對全體員工進行的普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衛生知識的全面培訓,hse培訓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人員類別分類進行,由職工培訓站會同安全環保監督科、人力資源科組織實施。全體員工都應進行hse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hse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一)《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中國石化集團hse管理體系標準;
(三)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
(四)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iso18000)。
第二十九條 安全環保監督科負責對各單位hse培訓考核實施監督,對考核合格者進行備案,并辦理《hse上崗證》。
第三十條 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應及時辦理《hse上崗證》。
第三十一條 《hse上崗證》有效期為三年,各單位須按照集團公司和公司要求組織實施換證工作。
第七章 員工日常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班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基層單位負責人和安全員應對班組安全活動的形式、內容、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定期檢查、簽字,并寫出評語。
第三十三條 公司各單位領導,每月必須參加兩次班組安全活動;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每周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
第三十四條 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學時;
第三十五條 日常安全教育內容:
(一)學習國家和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法規;
(二)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三)結合集團及集團公司的事故匯編和安全信息,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四)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五)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六)開展查隱患、糾違章活動;
(七)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像;
(八)其他安全活動。
第八章 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條 非技術崗位且風險性較小的季節性臨時工安全教育時間不應少于8學時,安全教育的內容為:入公司須知、所從事工作的性質、生產工藝特點、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等。
第三十七條 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按公司hse實施程序《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八條 外來參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內容為本單位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第九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公司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對未按本管理辦法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單位,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督促進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因未按本管理辦法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而發生傷亡事故或造成職業病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未及時安排應取證(復審)人員培訓,或者培訓部門未能及時組織應取證(復審)人員培訓,造成證書過期、作廢的,分別納入公司基礎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安全環保監督科負責解釋。
第6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各單位應根據工作分工,明確相應的培訓教育責任部門。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領導責任,應保證安全培訓所需資金、師資等資源配置。
第五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總結。
第六條 股份公司和各單位負責組織“三類”人員(企業領導人員、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師資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應組織員工培訓教材的開發,項目部負責組織現場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章 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根據生產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批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安全培訓工作。
第八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大綱、課程安排、學員名冊、考試成績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應保證培訓時間,不得占用員工休息時間。
第十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場所危險告知、作業過程危險告知,作業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個人防護知識、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設備(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求:
(一)新入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二)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壓力容器、高空作業、廠內機動車駕駛、大型機械操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上崗工作。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調換工種的員工,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四)離崗90天以上的員工,重新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五)臨時聘用人員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分包商員工安全培訓工作按第十一條要求執行,分包商培訓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項目部的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三類”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入場人員、重新上崗及換崗人員、班組長、其他人員接受安全培訓的學時不得少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第十五條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教材的編寫,安全教育師資培養,不斷總結安全培訓教育經驗,提高培訓效果。
第7篇 工程質量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通過開展質量、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為了規范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質量、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
第3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等。
第4條 主要職責。
1.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擬定年度質安培訓計劃、配合組織實施計劃、資料匯總與下發、總結。
2.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培訓計劃的審批和培訓的組織。
3.區域公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與質安培訓,收集培訓效果反饋單并上報;負責組織本區域內的質安培訓,并將培訓總結上報集團。
4.項目部: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與培訓、填寫培訓效果反饋單。
第二章 培訓計劃制定
第5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根據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團人力資源中心上報次年度安全、質量教育培訓計劃,填報《培訓需求表》(《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附表)。
第6條 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對申報的培訓需求表進行審批。
第7條 審批過程中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可以和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協商調整培訓計劃,待雙方確定后,計劃審批通過。
第8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據客觀實際需要或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要求,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調整培訓計劃,填寫《培訓需求表》,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審批通過后實施。
第三章 培訓計劃實現
第9條 計劃審批通過后,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發布培訓計劃通知,并組織區域公司和項目部的相關人員實施培訓計劃,工程管理中心進行協助。
第10條 區域公司和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參與培訓。
第11條 培訓完成后,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將培訓用到的資料匯總后下發給區域公司和項目部。
第12條 區域公司和項目部參與培訓的人員對培訓效果進行反饋,填寫《培訓效果反饋單》,區域公司匯總后上傳給集團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總結
第13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對《培訓效果反饋單》進行總結,填寫《總結記錄表》,同時存檔,并將《總結記錄表》交給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再根據反饋的情況,可以與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協商調整后續的培訓計劃。
第14條 培訓過程的詳細指導可參看《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出自《管理體系程序匯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15條 本辦法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起草、修訂、監督執行及解釋。
第16條 本辦法經集團高層經營班子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7條 附件:(1)培訓需求表;(2)培訓效果反饋單;(3)培訓總結記錄表。
第8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各單位應根據工作分工,明確相應的培訓教育責任部門。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領導責任,應保證安全培訓所需資金、師資等資源配置。
第五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總結。
第六條 股份公司和各單位負責組織“三類”人員(企業領導人員、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師資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應組織員工培訓教材的開發,項目部負責組織現場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章 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根據生產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批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安全培訓工作。
第八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大綱、課程安排、學員名冊、考試成績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應保證培訓時間,不得占用員工休息時間。
第十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場所危險告知、作業過程危險告知,作業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個人防護知識、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設備(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求:
(一)新入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二)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壓力容器、高空作業、廠內機動車駕駛、大型機械操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上崗工作。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調換工種的員工,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四)離崗90天以上的員工,重新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五)臨時聘用人員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分包商員工安全培訓工作按第十一條要求執行,分包商培訓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項目部的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三類”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入場人員、重新上崗及換崗人員、班組長、其他人員接受安全培訓的學時不得少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第十五條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教材的編寫,安全教育師資培養,不斷總結安全培訓教育經驗,提高培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