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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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發〔2013〕26號
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L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根據
《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7月8日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根據
《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以下簡稱個人賬戶)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設立的醫療保險專用賬戶,用于記錄、存儲個人賬戶資金,并按規定定向用于醫療消費。
第三條
個人賬戶用于支付本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中的個人自負部分以及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只能對下列醫療用品提供醫療保險
個人賬戶刷卡消費服務:
(一)藥準字類藥品。
(二)中藥飲片。
(三)計劃生育用品
(包括藥品和避孕工具)。
(四)衛消字類用品。
(五)一次性醫用材料和醫用器械
(包括管械準字、器監準字、醫械準字)。
(六)國食健字類保健食品。
第四條
個人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滾存積累,超支不補。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予以注銷,有余額的可按規定繼承。
第五條
個人賬戶記入額按
《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標準為參保人員逐月記入個人賬戶資金;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個人賬戶暫停記入,待單位和個人補繳后個人賬戶本金予以補記。
第七條
參保人員調離青島市行政區域時,個人賬戶金隨同社會保險關系一并轉移;無法轉移的,可將個人賬戶金結存余額轉入其本人具有結算功能的銀行賬戶,同時注銷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重復繳費等原因須辦理社會保險費退收的,醫療保險退收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應予以沖減,因終止保險關系等原因無法在個人賬戶進行沖減的,參保人員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回應沖減金額。
第九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和長期駐外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劃入參保人員本人指定的個人銀行結算
(借記)賬戶。
第十條
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的醫療保險大額救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從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在我市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行業統籌單位,每年1月應統一對本單位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進行確認,確認情況須及時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調整后,可持由負責調整養老待遇部門確認的養老待遇明細,到參保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整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計入金額。
第十二條
在職參保人員、離休人員
(含建國前老工人)、退休
(職)人員死亡或轉出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或管理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區、市的社保經辦機構申報,逾期造成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或管理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賬戶金按以下標準計息:當年記入部分,按結息日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賬戶金本息
(當年個人賬戶日均余額必須大于或等于該賬戶上年結轉的賬戶余額本息),按結息日銀行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息日為每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
(以下簡稱社保卡)管理。社保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作和發放。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為職工申辦社保卡,新增職工應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資料,并提出辦卡申請。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卡,在參保繳費次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
《個體及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委托書》,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存社保卡,社保卡發生損壞或消磁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換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受理補換卡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新卡。
第十六條
社保卡丟失的,持卡人應及時撥打12333民生服務電話進行口頭掛失,或到就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正式掛失和補卡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社保卡掛失申請并確認后,應即時封存該卡個人賬戶。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確認社保卡掛失并封存個人賬戶前造成的損失,由參保人員本人承擔。
第十七條
取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以下簡稱定點單位),應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要求配備刷卡設備
(即POS機)和專職管理人員。
每臺社保卡刷卡
POS機應配備兩名以上具有收銀員上崗資格的操作人員
(以下簡稱操作員),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操作員須經POS機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開展對定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核驗定點單位的登記、備案信息,以及操作員和專職管理人員資格等有關情況。定點單位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于15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操作員和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于上崗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定點單位應無償向社保卡持卡人提供卡金查詢服務,不得無故拒絕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不得以打折、積分、贈送等方式變相銷售社保卡刷卡范圍以外的商品;嚴禁為持卡人兌換現金或變相提取現金;嚴禁以會員卡、積分卡等形式轉移、套取個人賬戶金。
第二十條
持卡人在定點藥店和定點門診一次性刷卡消費藥準字類藥品超過200元
(含200元)的,刷卡消費藥準字以外的其他醫療用品超過50元
(含50元)的,定點單位應認真查驗持卡人的身份證件并登記相關信息。身份證件難以確定為持卡人本人的,定點單位應同時登記持卡人的有效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定點單位應建立社保卡刷卡專用登記簿(單頁無效),并按順序使用,保存5年。登記內容應包括:序號、登記日期及時間、持卡人信息和刷卡信息等。其中,持卡人信息須登記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號碼等。定點單
位不得編造、篡改、漏登、錯登持卡人身份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刷卡消費,規避登記。
第二十二條
定點單位應在銷貨單據或處方上詳細注明藥品名稱全稱
(不能用代號)、單價、數量、金額和日期、時間等內容,其中,中藥飲片應有處方或明細。機打和人工填寫的銷貨單據都應有標準的單據流水號,并按時間順序排序,作廢的銷貨小票應與已正常使用的銷貨小票一并留存備查。
POS機操作員刷卡消費后,持卡人應在刷卡交易憑證和銷貨小票上簽字確認,操作員應在交易憑證上登記持卡人社保卡流水號,嚴禁持卡人自行登記社保卡流水號。
第二十三條
定點單位刷卡銷貨后,應當場將每筆刷卡消費的銷貨單據或處方存根與刷卡交易憑證存根粘貼在一起(嚴禁事后粘貼),留存三年備查。三個月以內的刷卡交易憑證必須留在刷卡所在地存放,不得異地保存。超過三個月的刷卡交易憑證,需異地保存的,應于異地保存前書面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在定點藥店刷卡消費的,每日刷卡次數限定為兩次
(含兩次)。超出規定次數的,通過定點藥店將當日消費做退貨處理后可繼續刷卡。持卡人要求對刷卡次數不設限定的,可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整刷卡限制。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5日前
(如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刷卡消費的個人賬戶消費資金撥付給各定點單位。定點單位應于每日22時以前進行日終結算。日終結算后至次日5時前可繼續刷卡消費,但不得辦理結算和退貨業務。定點單位卡金對賬不平的,應于每月月底前持對賬單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卡金對賬。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單位的登記備案信息應進行認真審核,對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刷卡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對違反規定或不配合監督檢查的定點單位,應暫停刷卡業務和卡金撥付,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因違規刷卡給持卡人造成損失的定點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原《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使用辦法》
(青勞社〔2002〕248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3年7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