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兼職檢查人員管理辦法
冀會協[2011]83號
河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河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兼職檢查人員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滿足河北省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需要,建立一支業務精湛、職業道德優良、人員相對穩定的兼職檢查人員隊伍,保證檢查工作質量,協會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質量兼職檢查員管理辦法》(會協[2009]66號),對《河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兼職檢查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現予印發執行。
2001年制定的《河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兼職檢查人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河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兼職檢查人員管理辦法(修訂)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河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兼職檢查人員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滿足河北省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需要,建立一支業務精湛、職業道德優良、人員相對穩定的兼職檢查人員隊伍,保證檢查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檢查人員,是指符合相應條件并經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參加河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組織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的注冊會計師。長期從事行業監管工作、檢查經驗豐富的省注協工作人員,經省注協審查批準,可擔任兼職檢查人員。
第三條
兼職檢查人員必須是省注協執業會員,并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思想端正,職業道德記錄良好,熱愛注冊會計師行業,事業心強;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五年以上;
(三)現擔任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以上職務;
(四)熟悉會計、審計、證券法規等專業理論和實務,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并具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寫作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五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
(六)年齡在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異地檢查。
第四條
兼職檢查人員由會計師事務所推薦,經省注協審核、審查合格后擇優聘任,聘期三年,由省注協統一頒發兼職檢查人員資格證書。聘任期滿考核合格的,可以連聘連任。
第五條
兼職檢查人員的權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被檢查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報告、工作底稿、質量控制制度、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等資料進行查閱、記錄和復印;
(二)對會計師事務所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或開展問卷調查;
(三)必要時,可將涉嫌嚴重違規或雙方爭議較大的業務報告和相關工作底稿調回省注協查閱。
第六條
兼職檢查人員的義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檢查中知悉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給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單位或人員;
(二)與被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三)保持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被檢查會計師事務所的宴請、禮品或禮金等。
第七條
省注協建立兼職檢查人員庫,對兼職檢查人員進行管理,并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八條
省注協每年根據工作需要從兼職檢查人員庫中抽取部分人員參加檢查工作。被抽取的兼職檢查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檢查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通過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前向省注協書面請假。
第九條
省注協可向參加檢查的兼職檢查人員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支付適當報酬,并對表現優秀的兼職檢查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檢查紀律的兼職檢查人員予以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積極推薦兼職檢查人員,并支持兼職檢查人員的檢查工作,保證兼職檢查人員按時參加和堅持完成檢查工作。兼職檢查人員在檢查期間的業績考核與評價不應因參加檢查工作而受到影響。
第十一條
在檢查期間,兼職檢查人員以省注協檢查人員身份開展檢查工作,并接受省注協的指導和監督,不代表所在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
在參加檢查時,兼職檢查人員應當按照省注協的檢查要求,服從省注協和檢查組的工作安排,遵守檢查紀律,堅守崗位,互相協作,盡職盡責,講究效率,按時完成任務,不得無故中止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在參加檢查時,兼職檢查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發表客觀、公正的檢查意見。
第十四條
兼職檢查人員可以參加省注協組織的與檢查有關的業務培訓、交流研討和考察活動,并對檢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兼職檢查人員參加省注協組織的執業質量檢查等工作的時間,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的規定,由省注協折合確認為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六條
兼職檢查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兼職檢查人員及其原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省注協報告。
第十七條
兼職檢查人員出現下列情形時,由省注協予以解聘:
(一)無故不參加檢查工作的;
(二)在一個檢查周期(五年)內連續兩次無法參加檢查工作的;
(三)在檢查中發現不勝任檢查工作的;
(四)違反檢查紀律的;
(五)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的。
第十八條
兼職檢查人員人數不足時,由省注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增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