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就業改派及補辦就業報到證管理辦法
大學畢業生就業改派及補辦就業報到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畢業生就業改派及就業報到證的管理,根據《關于在延長期內辦理畢業生就業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內教畢指通[2002]1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畢業生就業改派分正常改派和調整改派兩種。正常改派指畢業生畢業時未落實具體工作單位,持待業證離校后被用人單位錄用辦理就業派遣手續。調整改派指畢業生畢業時已落實具體用人單位,持就業報到證離校后又聯系新的用人單位,擬去新的用人單位就業,重新辦理派遣手續。
第三條 屬正常改派的畢業生可辦理改派手續。
第四條 已落實具體單位,屬調整改派的,原則上不予辦理改派手續。出現以下情況確需改派的可辦理改派手續。
1、因用人單位介紹的情況與實際嚴重不符,畢業生報到后不能兌現簽約時的承諾,或承諾條件與實際差距較大;
2、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約后發生重大變故,如破產、轉讓、兼并等原因,無法接收畢業生;
3、用人單位以畢業生不能勝任崗位等不正當理由辭退畢業生;
4、因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畢業生不能如期報到導致用人單位拒收畢業生。
第五條 因以下情況需要調整改派的畢業生,改派回生源所在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
1、持就業報到證離校后未到就業單位辦理報到手續,又重新找到接收單位的;
2、簽約時給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用人條件被辭退的;
3、因照顧家庭等個人原因違約的;
4、因身體原因經單位內部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第六條 畢業離校時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如找到新的就業單位,可辦理改派手續。
第七條 正常改派的程序。
1、畢業生本人提出申請。
畢業生須向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提交待業證(靈活就業的提交就業報到證上下聯)、原為靈活的須出具用人單位解除就業協議證明,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接收函等材料,并填寫《普通高校畢業生要求正常改派審批表》。
2、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對有關材料審核。
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普通高校畢業生要求正常改派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2、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對所報材料審核。
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發放就業報到證。
3、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通知畢業生本人領取就業報到證。
第八條 調整改派的程序。
1、畢業生本人提出申請。
畢業生須向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提交就業報到證(包括藍、白兩聯)、用人單位解除就業協議證明(注明違約具體原因)、與新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接收函、調整改派申請書(必須寫明具體原因),因身體原因違約的須附有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因單位破產、轉讓、兼并等原因造成違約的須附有相關證明材料并填寫《普通高校畢業生要求正常改派審批表》。
2、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核。
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對畢業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普通高校畢業生要求調整改派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3、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核。
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發放就業報到證。
4、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通知畢業生本人領取新的就業報到證。
第九條 職業技術學院、藝術學院的畢業生需要調整改派的,須向該學院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后出具同意調整改派的證明,報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方可辦理調整改派。
第十條 以靈活方式就業的畢業生畢業當年9月1日前辦理靈活就業手續的,自9月1日起,三個月之后方可辦理正常改派手續。9月1日以后辦理靈活就業手續的,自就業報到證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后方可辦理正常改派手續。
第十一條 派遣后,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丟失的,原則上不予補辦。確需補辦的,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在《內蒙古日報》或《北方新報》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中要注明報到證號。
2、持刊登遺失聲明的《內蒙古日報》或《北方新報》和原報到證底聯(學生檔案中保存的報到證)到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申請補辦。
3、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核無誤后,報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4、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補發新的就業報到證。
5、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通知畢業生本人領取新的就業報到證。
第十二條 畢業生改派及補辦就業報到證的辦理期限為自畢業生畢業之日起兩年內。
第十三條 如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另有新的規定,以新的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