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工作的管理,保證檢驗質量,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的各類檢驗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是指用于煤礦生產和建設,影響到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安全與健康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目錄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確定與公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指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煤礦礦用安全產品進行檢驗,并提出證明該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檢驗報告。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包括安全標志檢驗、維修檢驗、在用品檢驗、事故調查檢驗和申訴檢驗。
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予頒發安全標志。
第五條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依據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進行;沒有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的,依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檢驗辦法進行。
第六條 取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負責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機構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檢驗機構指可以承擔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的安全標志檢驗、維修檢驗、在用品檢驗、事故調查檢驗和申訴檢驗的檢驗機構,業務上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和監督。
乙級檢驗機構指只承擔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的維修檢驗和在用品檢驗以及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委托臨時承擔事故調查檢驗的檢驗機構,業務上接受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下同)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檢驗機構資質認可
第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可工作。甲級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申請,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直接受理。乙級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向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受理后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推薦。
第九條 從事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的機構或者其所在的組織應當是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
第十條 資質認可申請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 按規定格式填報的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質量體系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
(四) 申請機構從事檢驗工作的歷史資料以及從事研制、咨詢、技術業務等方面的資料;
(五) 其他部門對申請機構認可或者授權的資料;
(六) 與資質認可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申請機構的資質進行評審。
資質評審依據《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等同iso/iec17025)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