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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2-05 10:30:05 查看人數:78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

      第1篇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工作的管理,保證檢驗質量,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的各類檢驗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是指用于煤礦生產和建設,影響到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安全與健康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目錄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確定與公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指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煤礦礦用安全產品進行檢驗,并提出證明該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檢驗報告。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包括安全標志檢驗、維修檢驗、在用品檢驗、事故調查檢驗和申訴檢驗。

      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予頒發安全標志。

      第五條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依據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進行;沒有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的,依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檢驗辦法進行。

      第六條 取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負責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機構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檢驗機構指可以承擔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的安全標志檢驗、維修檢驗、在用品檢驗、事故調查檢驗和申訴檢驗的檢驗機構,業務上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和監督。

      乙級檢驗機構指只承擔煤礦礦用安全產品的維修檢驗和在用品檢驗以及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委托臨時承擔事故調查檢驗的檢驗機構,業務上接受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下同)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檢驗機構資質認可

      第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可工作。甲級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申請,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直接受理。乙級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向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受理后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推薦。

      第九條 從事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的機構或者其所在的組織應當是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

      第十條 資質認可申請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 按規定格式填報的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質量體系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

      (四) 申請機構從事檢驗工作的歷史資料以及從事研制、咨詢、技術業務等方面的資料;

      (五) 其他部門對申請機構認可或者授權的資料;

      (六) 與資質認可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申請機構的資質進行評審。

      資質評審依據《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等同iso/iec17025) 進行。

      第2篇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是對涉及煤礦安全生產及職工作業安全與健康的產品 ,所采取的強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由于煤礦作業場所的特殊性,國際上先進的采煤國家均 對涉及煤礦安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等煤礦用產品實行強制的安全標志管理,不取得由 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核發的安全標志,不得進入煤礦井下。在借鑒國際上先進采煤國家成功的 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原能源部于1990年下文決定對煤礦井下產 品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10多年來,這一管理制度的實施,有效地防止了假冒、偽劣及對煤 礦安全生產帶來巨大隱患的產品進入煤礦作業場所,大大減少了由于設備、材料、儀器儀表 所引發的事故,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 煤礦生產作業環境的特殊性決定了對煤礦礦用產品必須實施強制性的安全管理

      1.1 作業環境的特殊性

      我國是一個產煤大國,近年來原煤產量每年都在10億t以上,煤炭在我國國民經濟的建設與 發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煤礦作業環境特殊,受水、火、瓦斯、煤塵、礦 壓 等自然災害因素影響,部分煤礦生產、管理水平低,相當數量的假冒偽劣煤礦用設備 、材料、儀器儀表進入井下生產過程,個別煤礦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煤礦 安全生產情況嚴峻。大大小小事故時有發生,每年奪走數千煤礦工人的生命,造成數以億 計的財產損失。

      據統計,在我國國有重點煤礦中,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約占礦井總數的47%,具有潛 在 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約占礦井總數的86%,存在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約占礦井總數的55%。在 國有地方煤礦中,約38%礦井屬高瓦斯礦井,約42%礦井 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約29%礦井存在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此外,煤 礦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巖塵、煤塵還會導致礦工患塵肺病、煤肺病、矽肺病和煤矽肺病。

      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煤礦發生的各種事故中,近50%以上是由電氣設備引起的,井下火災 事故70%以上是由電氣引起的,6 0%以上的瓦斯與煤塵爆炸是由爆破器材引起的。在2002年發生的2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爆 破原因9起,電氣失爆6起,礦燈原因4起,井下吸煙1起,打火機點燃氣焊1起,靜電火花1起 ,撞擊火花1起,冒頂砸斷電纜產生火花1起,火區原因3起。

      分析煤礦發生事故的原因,可以歸為自然因素、人為因素、礦用產品因素(設備、材料、儀 器儀表)3種情況。由此可見,煤礦礦用產品是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其安全 性能、使用性能對煤礦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因此必須對煤礦礦用產品實行強制性的安全標志 管理,使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

      1.2 煤礦礦用產品的特點

      由于煤炭生產的特殊性,因此要求煤礦礦用產品必須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煤礦井下 用的各種產品,除都具有生產工具的屬性外,還要滿足適應井下惡劣環境條件的特殊要求。 因此,基本上是為煤礦專用設計的產品,能在其它使用場合通用的設備極少。

      (1)煤礦用防爆電氣設備,除最基本的防爆性能要求外,有的還要求具有斷電保護、風電瓦 斯閉鎖等適合煤礦作業的特殊功能。

      (2)煤礦用爆破器材應在首先具有通用性能的基礎上,還應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氣體的 性能,以及控制爆炸后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的功能。

      (3)煤礦用柴油機,不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還要求控制其排煙的毒性、溫度和機器的表 面溫度。

      (4)煤礦用阻燃輸送帶在運行中,不得產生靜電火花,在事故性摩擦情況下不得摩擦著火。 即使礦井發生大型火災,其燃燒速度不得高于井下其它可燃物,且一旦遠離火源便自行熄滅 。

      (5)煤礦用阻燃電纜,不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靜電性能,還要求其在電纜護套內加設半導 體屏蔽層,縱然受到事故性撞、砸、擠、壓時,只準超前斷電,絕不允許相間和相地短路。 

      (6)用于監測監控煤礦水、火、瓦斯、粉塵、頂板、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的儀表和 裝備,統稱為煤礦安全儀器。它們既要為煤礦特有的作業環境服務,除其自身必須具有抗御 井下各種自然災害的能力外,還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發事故,所以又稱為煤礦專用安 全儀器。

      (7)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由地面計算機系統和傳輸信道電纜及傳感器、分站等組成,它不 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還要求適應特殊作業環境的防磁、抗干擾的能力,保證其傳輸速率、 誤碼率、傳輸損耗、巡檢周期、系統軟件及其監視功能、邏輯關系約定、人機對話功能等, 均能在特殊環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支護、通風、照明、采煤、掘進、運輸、監測監控、排水、動力系統、安全儀器儀表 、防護設備、救災搶險設備等用品,必須安全可靠。

      國家必須采取強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確保煤礦礦用 產品滿足煤礦安全生產的特殊需要。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煤礦礦 用產品 在技術上滿足煤礦安全標準要求,煤礦礦用產品由具備生產條件的生產單位生產,煤礦礦用 產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

      2 對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是各采煤國家較普遍的做法

      由于煤礦生產的特殊性,對煤礦礦用產品的管理,備受各國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的重視,許多 國家都建立了強制性的管理措施,對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

      在美國,勞工部管理的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msha)負責礦山安全與健康方面的監察工作 ,根據《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federal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7 )和《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履行礦山安全監察職能 。在《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和《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中,有關礦用產品的 檢測、評價與審批占大量篇幅。在共5章的《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中,有2章是礦 用產品管理條款;在《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中,規定的主要內容是對礦用產品的檢測 、評價與審批。對礦用產品的管理是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一項重要職責。

      美國是煤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較早的國家。美國聯邦法規規定,煤礦及含瓦斯的非煤 礦山所用礦用產品,必須由礦山安全與健康監督局進行測試、評價與審批,并頒發統一的

      礦山安全與健康監督局安全標志方可 使用。這種聯邦法規強制執行的安全管理十分嚴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礦燈,即便獲得了ul 認證,仍需取得礦山安全與健康監督局頒發的安全標志后方可下井。對礦用產品的測試、評 價與審批由美國msah下設在西弗吉尼亞州的批準和認證中心(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承擔。

      在德國,《采礦法》規定,不符合煤礦安全要求的產品不準下井使用。煤礦用產品的管理由 國家礦山管理局管理,經認證后頒發標志下井使用。加拿大對包括防爆電氣設備等煤礦用產 品,由能源礦產部(emr)頒發統一的安全標志。此外,印度、澳大利亞、波蘭、南非等國 家,對煤礦用產品也采取強制性管理手段。

      3 我國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情況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系的建立,保證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實施。國家煤 礦安 全監察局作為煤礦安全的監察執法機構,對煤礦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進行安全監察, 確保煤礦礦用產品的安全可靠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職責。煤礦安全生產涉及人員、設備、環境 三要素,煤礦礦用產品實施安全標志管理就是從礦用產品的源頭上解決煤礦礦用產品的本質 安全問題,從而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產品安 全性能、使用性能達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水平,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為徹底改變我國煤礦礦用產品的安全管理狀況,我國自1990年起對煤礦用設備、材料、儀器 儀表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為保障這一制度的實施,原能源部、原煤炭部、原國家經貿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規定。

      1992年將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寫入《煤礦安全規程》,作為煤礦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措 施,規定“涉及煤礦井下安全的產品,必須有安全標志”。

      1999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力度,下發了國經貿安全[1999] 8 63號文《關于公布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種類的通知》,重申繼續對煤礦用產品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指出:對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生產單位必須在取得安全標志 證書后,才能從事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并使用安全標志……各有關礦山嚴禁采購和使用無 安全標志的產品。并明確了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為11類。

      2000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煤炭工業局聯合下發了煤安技裝字[2000]第15號文 《 關于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強調,防止可能給煤礦安全帶來隱患的產品 進入煤礦生產過程,從礦用裝備的源頭上防止煤礦災害的發生,保障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與 健康,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強調煤礦礦用產品必須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 度。

      2001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了“關于加強煤礦礦用爆破器材安全監察等有關工作的通 知”、“關于對煤礦礦用爆破器材實施安全標志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口煤礦用安全 產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和檢測檢驗工作的公告”等文件,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 理暫行辦法》,公布了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

      2002年,國家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施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寫入《安全生 產法》。

      2003年,國務院文件(國發[2003]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 批 行政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中,將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作為改變管理方式并由國 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加以明確。

      2003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將安全標志寫入《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將

      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安全技術裝備保障工作。 自1990年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以來,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國家煤礦 安 全生產、監察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審核發放工作。已建立了包 括初審、技術審查、生產單位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證件標識管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 。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產品必須申辦安全標志、無安全標志 的 產品不能下井,已成為生產廠家及煤礦用戶皆知的規定。安全標志已成為鑒別合格產品和使 用安全產品的重要依據。

      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為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徹底杜絕了 煤礦的“三條火龍”事故,防止和減少了煤礦事故的發生,自1992年以來煤礦的多起重特大 惡性事故中,未發現一例是由已獲安全標志的產品造成的,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在煤礦用產品 生產企業和煤礦用戶中有很高的權威地位。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優越之處:第一,確保了煤礦用產品的質量;第二,便于對礦用產 品的監察和識別;第三,淘汰和限制了不安全的產品;第四,定期對在用產品監察管理,確 保產品質量;第五,有效遏制了假冒、偽劣產品進入煤礦井下,防止和減少了惡性事故的 發生。

      當然,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長,還有個別煤礦對安全標志 管理制度認識不足,采購無安全標志的產品。在地方、鄉鎮及個體煤礦,人們對煤礦礦用產 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還知之甚少,煤礦礦用產品對安全生產的事故隱患還很嚴重。有些取得 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擅自降低產品生產標準、降低生產條件或修改產品設計,不按安全標 志管理規定從事煤礦礦用產品的生產。今后要加強對取得安全標志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3篇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

      一.凡購進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設備及配件、材料等)必須要有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未取得安全標志不得采購或拒接接受,原則是誰購入誰負責。

      凡是自購或通過煤電公司調入我礦的設備、配件和材料,凡是納入安全標志管理范圍的,必須由公司供應公司出具由生產廠家提供其產品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不能提供時礦有關部門必須堅決退回不用。

      機電、通滅、安檢、生產、綜合管理等部門在自購或通過公司申請采購屬煤安標志管理范圍的設備、配件或是材料時,必須要求所購產品具有煤安標志,對不具有煤安標志的產品不得采購和接受。

      二.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未取得安全標志,不得進入煤礦井下。

      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在入井前除檢查其完好、防爆性外,還必須檢查其煤安標志,如無煤安標志不得入井使用。檢修單位的技術員負責本隊經手的設備或材料的煤安標志檢查管理,檢修車間的負責人或工長負責本車間經手發放的設備或配件的煤安標志的檢查,并做好記錄。

      三.礦應有煤安標志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建有相應的管理臺帳。

      機電運輸部管理員管理設備的煤安標志,負責建立臺帳和檢驗所到設備的煤安標志。各隊由本隊的技術隊長或機電隊長負責本隊的煤安標志管理。

      設備到礦時機電運輸部設備管理人員或收貨人員負責檢驗其煤安標志,庫管員負責登記并建立設備入庫卡 ,記錄清楚到貨時間、型號、生產廠家、設備編號、生產日期、合格證、煤安標志號、防爆證號等有關技術數據。無煤安標志的必須退回公司供應公司。設備管理員建立設備煤安標志的管理臺帳,向公司供應處索取、核對設備的煤安標志證及號。

      其他如通滅、生產、調度、安檢等部室自購及本部室管理的礦用設備、配件的煤安標志由本部室管理負責,并及時向機電運輸部提供和出具所購設備、配件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證書及證號。

      凡是納入安全標志管理范圍的礦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標志的核對、記錄由供應公司三礦供應站負責管理并建立臺帳。

      附: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

      一.電氣設備:

      1.高、低壓電氣、隔爆型負荷開關、隔爆型饋電開關、隔爆型小型開關(包括:行程、轉換、插銷等)、隔爆型移動變電站、隔爆型干式變壓器、隔爆型配電裝置、隔爆型電控裝置、隔爆型電磁啟動器、隔爆型控制按鈕、防爆型電源斷電器、隔爆型接線盒、防爆型電纜連接器、隔爆型功率補償器裝置、隔爆型充電裝置。

      2.防爆電機、隔爆型交流電動機、隔爆型直流電動機、防爆發電機。

      3.礦用泵、潛水電泵、煤水泵、泥漿泵、渣漿泵、清水泵。

      4.綜合保護裝置、隔爆型檢漏繼電器、隔爆型電器綜合保護裝置。

      5.其他防爆電器、隔爆型電度表、磁性傳感器、激光指向儀、隔爆型電磁閥、防爆照相機、攝影機、隔爆電器外殼等。

      二.照明設備、安全帽燈、報警礦燈、礦燈短路保護裝置、防爆燈具(白熾燈、熒光燈、其他照明燈具)。

      三.爆炸材料

      發爆器、煤礦許用炸藥(含:乳化炸藥、銨梯炸藥、水膠炸藥、硝胺炸藥等)、煤礦許用雷管、煤礦許用導爆索、發爆器

      四.通信、信號裝置

      1.通信、防爆電話機及關聯設備、無線電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漏泄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無線、有線混合通信系統及關聯設備。

      2.信號、防爆信息傳輸裝置、防爆聲光報警(語音提示)信號裝置、隔爆型電鈴、隔爆型打點器、防爆信號通訊機、工作面通訊、信號控制裝置。

      五.鉆孔機具及附件

      煤(巖)電鉆、鑿巖機具(電動、波動、氣動)、錨桿鉆機(電動、波動、氣動)、鉆車、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安全鉆機(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頂、注水、防滅火鉆機)。

      六.提升、運輸設備

      1、 帶式(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含:托輥、制動器)、刮板輸送機、順槽轉載機(帶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2、提運設備、人車(斜井、平巷)、礦車(含:連接鏈、插銷)、煤礦用絞車、礦用鋼絲繩、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斜井防跑車裝置、提升機綜合后備保護裝置。

      七.動力機車

      防爆蓄電池機車(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電阻器箱、隔爆型電源裝置、蓄電池、隔爆型直流變換器、隔爆型直流穩壓電源、防爆變頻調速器、監視器)、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及配套電氣設備、防爆柴油機動力設備(含:防爆柴油機)。

      八.通風、防塵裝備

      礦井地面通風機(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風機、風速儀表、風速傳感器、除(降)塵裝置、粉塵采樣器、粉塵濃度測量儀表。

      九.阻燃及抗靜電產品

      阻燃輸送帶及整體帶芯、導風筒及風筒涂覆布、煤礦用阻燃電纜、隔爆水袋(槽)、,煤礦用塑料網假頂、非金屬制品(溜槽、電纜接頭、管材、玻璃鋼制品等)、難燃介質(乳化油、高含水難燃液)。

      十.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jp】

      1.氣體檢測儀器儀表、氣體檢測管、一氧化碳檢測儀器儀表甲烷檢測儀器儀表(含:載體催化元件)、氧氣檢測儀器儀表、其他氣體檢測儀器儀表。

      2.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

      監測監控系統、礦用傳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負壓、壓力、供水、溫度、速度、頂板動態、風速、設備開停等傳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穩壓電源、風電甲烷閉鎖裝置、甲烷斷電儀、帶式輸送機監控系統、電力檢測系統、運輸監控系統、自然火災監控系統、瓦斯抽放監控系統。

      3.自救器、呼吸器、蘇生器

      4.其他安全裝置

      緊急閉鎖開關、遠程控制器、防突測量儀器儀表及機具、瓦斯抽放設備及儀表、防滅火裝置(含:制氮機)。

      十一.支護設備

      液壓支架(含:柱、閥、千斤頂)、氣推支架、礦用單體液壓支柱(含:三用閥)、切頂支柱、摩擦支柱、金屬頂梁、錨桿(索)(含:桿體、錨固劑)、礦用液壓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壓支架用膠管。

      十二.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

      采煤機(含:電控裝置)、掘進機(含:電控裝置)。

      第4篇 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應掌握法規要點-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規定了對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由安全標志證書和安全標志標識2部分組成。安全標志(ma標志)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監制。

      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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