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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2-15 10:44:10 查看人數:46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1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用于確保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根據農業部部門職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中可安排資金,用于購買地方及非預算單位相關服務。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主要支持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測、認證、調查、監督抽查、農資市場整頓、風險評估與預警、應急處置、官方評議、宣傳與培訓等。主要包括: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監測,監測結果分析匯總會商;農產品質量安全調查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農產品市場準入準出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督及應急處置;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等。

      (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種子(包括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信息監測、安全性監測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分析,監督抽查、農資打假,農資市場整頓;違法案件查處、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核、數據統計分析等。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對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生產與加工等關鍵環節及南繁基地等重點地區進行執法監管;開展種子、農產品及加工品轉基因成分例行檢測及特定品種專項溯源檢測;開展轉基因生物生態環境安全長期監測;開展轉基因中間試驗備案及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及進口等審批工作;開展轉基因發展戰略、管理制度、技術規范研究及風險分析,建立和維護轉基因安全監管數據庫;開展轉基因國際合作、科普宣傳、突發事件應對等。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制定并推行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強與其相關的各項宣傳培訓及推廣工作。

      (五)其他涉及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調查分析、數據匯總、政策研究、宣傳培訓、項目管理、跟蹤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用于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所需各項費用支出,主要包括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檢驗檢測費、試驗驗證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技術咨詢費、委托業務費、會議宣傳培訓費、其他費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報與實施

      第六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內容包括年度目標、任務計劃、經費測算安排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工作目標、人員安排、實施步驟、資金測算等,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所屬單位、全國性科研教學單位及學會(協會)、其他有關單位直接報農業部。

      第八條? 農業部審核評定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后下達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定的實施方案,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種植業管理司、種子管理局、畜牧業司、獸醫局、漁業局、農墾局等有關司局分別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項目資金的明細賬,確保??顚S?。建立完整的項目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于12月底前經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直屬單位和其他非預算單位直接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自查,農業部進行重點抽查。項目實施結束后,農業部開展項目總結。

      第十四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做好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方案,或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監測處置經費管理按照《農業部應急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08〕123號)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2年 8月 16日農業部發布的《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農財發〔2002〕28號)同時作廢。

      第2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3篇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縣”,包含縣級建制的區、市、團場)創建、申報、考評、命名等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安全縣創建,重點突出責任落實、全程監管、能力提升、社會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模式,引導和帶動地方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條

      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采取縣創建、省考評、部公布征詢意見并命名的方式進行?;顒映跗?設置兩年試點期,并認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試點單位。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質量安全縣創建工作的規劃部署、標準規范制定、監督管理等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質量安全縣的考核評價、擇優推薦、日常監管等工作。省級農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設的,由農業廳(局、委)牽頭,聯合組織開展相關工作??h級人民政府負責質量安全縣創建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創建與申報

      第五條

      有條件的“菜籃子”產品主產縣,圍繞創建目標要求,組織自主創建活動??h級人民政府是創建工作的責任主體,創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明確的重點任務。

      (二)縣域內主要農產品的監測合格率達到98%以上,禁用藥物和違法添加物質的監測合格率達到100%。

      (三)群眾對縣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滿意度達到70%以上。

      第六條

      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可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書面申請;

      (二)創建工作開展情況;

      (三)自評報告。

      申請材料需紙質文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本。

      第三章 考評與命名

      第七條

      考核評價依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開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質量安全水平監測、群眾滿意度測評三個方面,可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綜合測評。

      (二)質量安全水平監測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范圍應包括縣域內的主要農產品、影響質量安全的重要參數,監測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學性。

      (三)群眾滿意度測評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應包括產地環境監控、投入品監管、生產過程管控、專項整治、監管工作、科普宣傳、投訴舉報受理、突發問題處置和質量安全狀況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

      質量安全縣考核評價總分值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質量安全水平占20%,群眾滿意度占20%,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要求總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關鍵項均符合要求。

      第九條

      考核評價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嚴禁弄虛作假、嚴禁違規操作、嚴禁以任何形式干擾考核評價工作,嚴把考評關口,保證考核結果真實可信,確保創建任務落到實處。

      第十條

      按照農業部的部署,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質量安全縣的擇優推薦工作,報送材料包括:

      (一)推薦名單;

      (二)推薦縣創建工作開展情況;

      (三)推薦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經驗做法;

      (四)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評價報告。

      報送材料需紙質文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本。

      第十一條

      農業部委托第三方機構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期限為7個工作日。有異議的,由第三方機構復核確認,并向農業部報送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的和復核確認沒有問題的,經審定由農業部命名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質量安全縣監督管理實行“定期考核、動態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開展一次監督檢查,農業部不定期地組織開展交叉檢查和督查。

      第十四條

      定期考核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采取書面考核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2-3年開展一次,考核結果應及時報送農業部。

      第十五條

      質量安全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同時報送農業部。

      (一)發生ⅲ級、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經核實后確有問題的;

      (三)定期考核總分值在80-90分之間或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檢查、督查、監測中發現有問題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整改期限為3個月,縣級人民政府按期組織整改,對存在問題整改到位后,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組織開展核查,核查結果應及時報送農業部。

      第十七條

      質量安全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撤銷其“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

      (一)發生ⅰ級、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問題突出,經核實后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或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定期考核總分值未達到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質量安全水平仍未達到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眾滿意度仍未達到70%的;

      (六)整改后關鍵項仍不符合要求或總分值仍未達到90分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對具有第十七條所列撤銷情形之一的,經審定由農業部發文撤銷其“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撤銷縣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其名額保留在該省。

      第十九條

      農業部設立并公布質量安全縣監督舉報電話(010-),鼓勵社會公眾監督。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并公布本省監督舉報電話和郵箱,及時收集、處置群眾舉報。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的,各級農業部門應在有關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地市內80%的縣都符合條件的,可以由地市級人民政府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質量安全市的創建、申報、考評、命名和監督管理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省(區、市)分層次、分步驟組織開展質量安全縣創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創建氛圍。鼓勵地(市、州、盟)積極參與質量安全創建活動,具體形式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4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用于確保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根據農業部部門職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中可安排資金,用于購買地方及非預算單位相關服務。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主要支持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測、認證、調查、監督抽查、農資市場整頓、風險評估與預警、應急處置、官方評議、宣傳與培訓等。主要包括: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監測,監測結果分析匯總會商;農產品質量安全調查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農產品市場準入準出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督及應急處置;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等。

      (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種子(包括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信息監測、安全性監測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分析,監督抽查、農資打假,農資市場整頓;違法案件查處、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核、數據統計分析等。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對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生產與加工等關鍵環節及南繁基地等重點地區進行執法監管;開展種子、農產品及加工品轉基因成分例行檢測及特定品種專項溯源檢測;開展轉基因生物生態環境安全長期監測;開展轉基因中間試驗備案及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及進口等審批工作;開展轉基因發展戰略、管理制度、技術規范研究及風險分析,建立和維護轉基因安全監管數據庫;開展轉基因國際合作、科普宣傳、突發事件應對等。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制定并推行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強與其相關的各項宣傳培訓及推廣工作。

      (五)其他涉及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調查分析、數據匯總、政策研究、宣傳培訓、項目管理、跟蹤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用于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所需各項費用支出,主要包括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檢驗檢測費、試驗驗證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技術咨詢費、委托業務費、會議宣傳培訓費、其他費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報與實施

      第六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內容包括年度目標、任務計劃、經費測算安排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工作目標、人員安排、實施步驟、資金測算等,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所屬單位、全國性科研教學單位及學會(協會)、其他有關單位直接報農業部。

      第八條 農業部審核評定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后下達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定的實施方案,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種植業管理司、種子管理局、畜牧業司、獸醫局、漁業局、農墾局等有關司局分別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項目資金的明細賬,確保??顚S?。建立完整的項目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于12月底前經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直屬單位和其他非預算單位直接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自查,農業部進行重點抽查。項目實施結束后,農業部開展項目總結。

      第十四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做好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方案,或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監測處置經費管理按照《農業部應急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08〕123號)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2年 8月 16日農業部發布的《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農財發〔2002〕28號)同時作廢。

      第5篇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縣”,包含縣級建制的區、市、團場)創建、申報、考評、命名等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安全縣創建,重點突出責任落實、全程監管、能力提升、社會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模式,引導和帶動地方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條

      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采取縣創建、省考評、部公布征詢意見并命名的方式進行?;顒映跗?,設置兩年試點期,并認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試點單位。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質量安全縣創建工作的規劃部署、標準規范制定、監督管理等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質量安全縣的考核評價、擇優推薦、日常監管等工作。省級農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設的,由農業廳(局、委)牽頭,聯合組織開展相關工作??h級人民政府負責質量安全縣創建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創建與申報

      第五條

      有條件的“菜籃子”產品主產縣,圍繞創建目標要求,組織自主創建活動??h級人民政府是創建工作的責任主體,創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明確的重點任務。

      (二)縣域內主要農產品的監測合格率達到98%以上,禁用藥物和違法添加物質的監測合格率達到100%。

      (三)群眾對縣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滿意度達到70%以上。

      第六條

      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可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書面申請;

      (二)創建工作開展情況;

      (三)自評報告。

      申請材料需紙質文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本。

      第三章 考評與命名

      第七條

      考核評價依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開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質量安全水平監測、群眾滿意度測評三個方面,可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綜合測評。

      (二)質量安全水平監測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范圍應包括縣域內的主要農產品、影響質量安全的重要參數,監測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學性。

      (三)群眾滿意度測評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應包括產地環境監控、投入品監管、生產過程管控、專項整治、監管工作、科普宣傳、投訴舉報受理、突發問題處置和質量安全狀況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

      質量安全縣考核評價總分值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質量安全水平占20%,群眾滿意度占20%,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要求總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關鍵項均符合要求。

      第九條

      考核評價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嚴禁弄虛作假、嚴禁違規操作、嚴禁以任何形式干擾考核評價工作,嚴把考評關口,保證考核結果真實可信,確保創建任務落到實處。

      第十條

      按照農業部的部署,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質量安全縣的擇優推薦工作,報送材料包括:

      (一)推薦名單;

      (二)推薦縣創建工作開展情況;

      (三)推薦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經驗做法;

      (四)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評價報告。

      報送材料需紙質文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本。

      第十一條

      農業部委托第三方機構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期限為7個工作日。有異議的,由第三方機構復核確認,并向農業部報送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的和復核確認沒有問題的,經審定由農業部命名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質量安全縣監督管理實行“定期考核、動態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開展一次監督檢查,農業部不定期地組織開展交叉檢查和督查。

      第十四條

      定期考核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采取書面考核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2-3年開展一次,考核結果應及時報送農業部。

      第十五條

      質量安全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同時報送農業部。

      (一)發生ⅲ級、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經核實后確有問題的;

      (三)定期考核總分值在80-90分之間或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檢查、督查、監測中發現有問題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整改期限為3個月,縣級人民政府按期組織整改,對存在問題整改到位后,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組織開展核查,核查結果應及時報送農業部。

      第十七條

      質量安全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撤銷其“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

      (一)發生ⅰ級、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問題突出,經核實后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或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定期考核總分值未達到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質量安全水平仍未達到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眾滿意度仍未達到70%的;

      (六)整改后關鍵項仍不符合要求或總分值仍未達到90分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對具有第十七條所列撤銷情形之一的,經審定由農業部發文撤銷其“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撤銷縣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其名額保留在該省。

      第十九條

      農業部設立并公布質量安全縣監督舉報電話(010-62131998),鼓勵社會公眾監督。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并公布本省監督舉報電話和郵箱,及時收集、處置群眾舉報。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的,各級農業部門應在有關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地市內80%的縣都符合條件的,可以由地市級人民政府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質量安全市的創建、申報、考評、命名和監督管理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省(區、市)分層次、分步驟組織開展質量安全縣創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創建氛圍。鼓勵地(市、州、盟)積極參與質量安全創建活動,具體形式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6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二)抽樣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測數據保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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