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用于確保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根據農業部部門職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中可安排資金,用于購買地方及非預算單位相關服務。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主要支持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測、認證、調查、監督抽查、農資市場整頓、風險評估與預警、應急處置、官方評議、宣傳與培訓等。主要包括: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監測,監測結果分析匯總會商;農產品質量安全調查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農產品市場準入準出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督及應急處置;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等。
(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種子(包括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信息監測、安全性監測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分析,監督抽查、農資打假,農資市場整頓;違法案件查處、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核、數據統計分析等。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對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生產與加工等關鍵環節及南繁基地等重點地區進行執法監管;開展種子、農產品及加工品轉基因成分例行檢測及特定品種專項溯源檢測;開展轉基因生物生態環境安全長期監測;開展轉基因中間試驗備案及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及進口等審批工作;開展轉基因發展戰略、管理制度、技術規范研究及風險分析,建立和維護轉基因安全監管數據庫;開展轉基因國際合作、科普宣傳、突發事件應對等。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制定并推行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強與其相關的各項宣傳培訓及推廣工作。
(五)其他涉及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調查分析、數據匯總、政策研究、宣傳培訓、項目管理、跟蹤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用于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所需各項費用支出,主要包括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檢驗檢測費、試驗驗證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技術咨詢費、委托業務費、會議宣傳培訓費、其他費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報與實施
第六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內容包括年度目標、任務計劃、經費測算安排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工作目標、人員安排、實施步驟、資金測算等,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所屬單位、全國性科研教學單位及學會(協會)、其他有關單位直接報農業部。
第八條 農業部審核評定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后下達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定的實施方案,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種植業管理司、種子管理局、畜牧業司、獸醫局、漁業局、農墾局等有關司局分別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項目資金的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建立完整的項目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于12月底前經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直屬單位和其他非預算單位直接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自查,農業部進行重點抽查。項目實施結束后,農業部開展項目總結。
第十四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做好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方案,或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監測處置經費管理按照《農業部應急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08〕123號)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2年 8月 16日農業部發布的《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農財發〔2002〕28號)同時作廢。
第2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用于確保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根據農業部部門職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中可安排資金,用于購買地方及非預算單位相關服務。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主要支持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測、認證、調查、監督抽查、農資市場整頓、風險評估與預警、應急處置、官方評議、宣傳與培訓等。主要包括: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監測,監測結果分析匯總會商;農產品質量安全調查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農產品市場準入準出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督及應急處置;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等。
(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種子(包括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信息監測、安全性監測與評價、風險評估與預警分析,監督抽查、農資打假,農資市場整頓;違法案件查處、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核、數據統計分析等。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對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生產與加工等關鍵環節及南繁基地等重點地區進行執法監管;開展種子、農產品及加工品轉基因成分例行檢測及特定品種專項溯源檢測;開展轉基因生物生態環境安全長期監測;開展轉基因中間試驗備案及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及進口等審批工作;開展轉基因發展戰略、管理制度、技術規范研究及風險分析,建立和維護轉基因安全監管數據庫;開展轉基因國際合作、科普宣傳、突發事件應對等。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制定并推行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強與其相關的各項宣傳培訓及推廣工作。
(五)其他涉及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調查分析、數據匯總、政策研究、宣傳培訓、項目管理、跟蹤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經費用于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所需各項費用支出,主要包括農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檢驗檢測費、試驗驗證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技術咨詢費、委托業務費、會議宣傳培訓費、其他費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報與實施
第六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內容包括年度目標、任務計劃、經費測算安排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工作目標、人員安排、實施步驟、資金測算等,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所屬單位、全國性科研教學單位及學會(協會)、其他有關單位直接報農業部。
第八條? 農業部審核評定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后下達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定的實施方案,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種植業管理司、種子管理局、畜牧業司、獸醫局、漁業局、農墾局等有關司局分別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項目資金的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建立完整的項目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于12月底前經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直屬單位和其他非預算單位直接將本年度項目執行的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自查,農業部進行重點抽查。項目實施結束后,農業部開展項目總結。
第十四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做好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方案,或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監測處置經費管理按照《農業部應急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08〕123號)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2年 8月 16日農業部發布的《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農財發〔2002〕28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