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安全作業證管理辦法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斷路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廠區域斷路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 一級高處作業及1.5.4.1和1.5.4.2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1.5.4.3和1.5.4.4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1.5.4.5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廠安全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3.2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3.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附錄(標準附錄)高處安全作業證
申請單位 | 申請人 | ||
作業地點 | 作業時間 | ||
作業內容 | 作業高度 | ||
作業類別 | |||
安全防護措施 | 施工單位負責人: | ||
監護人 職責 | |||
項目負責 人意見 | |||
審核部門 意 見 | |||
審批部門 意 見 | |||
備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