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項目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經營管理辦法
物業項目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20**年*月*日業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服務全體業主,維護山莊業主的合法權益,對業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進行商業開發。
第二條 業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是指山莊內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三條 開發經營項目應有利于保護和提升**整體價值、品牌和形象,有利于滿足業主需求、活躍山莊氣氛和凝聚山莊人氣。
第四條 鼓勵全體業主、物業公司或其他人士對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進行商業開發,在現階段給予一定優惠。
第五條 開發經營項目,由經營開發人提出申請,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同意,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公示。
第六條 所有開發經營項目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依法經營。
第七條 經營所獲取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由全體業主共享,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提升物業管理和服務方面的需要。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與開發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經營項目名稱、地點、時間,經營收益分配,承擔相關責任等。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對經營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的修改、補充、解釋須經主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三分之二委員同意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