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校園超市監督管理辦法
f學院校園超市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校園超市規范管理,維護廣大師生消費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超市經營服務思想,必須堅持“服務師生,物美價廉”的原則。 在運營機制上既要遵循市場規律,更要發揮學校后勤的服務性、保障性和基礎性作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濱江、赭麓等兩個校區的校園超市。
第二章 超市經營服務要求
第四條 經營場所要求
(一)店名店招醒目,營業時間指示清楚。
(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須公示《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等。
(三)經營場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學合理,滿足便利原則。
(四)按照經營規模和賣場布局主動公示服務指南、服務內容、導購標示、廣告標示、購物標示、安全標示及相關禁止提示等標牌。
(五)經營場所照明充足,根據經營需要配備相應的基本制冷、制熱設備,保持適宜的溫度和濕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風。
(六)商品須分類貯存,隔墻離地≥250px,并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存放;商品一物一簽,物簽對應。
(七)售賣殘損或臨保期商品的,須設立專門的殘損商品區域,并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品殘損原因或剩余保質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夾雜在正常商品里進行售賣。
(八)儲存食品場所嚴禁亂堆亂放;保持清潔衛生,定期打掃,無積塵、食物殘渣,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用品。
(九)經營場所地面無紙屑、雜物、塵土、通道無堆積包裝紙箱;墻壁干凈,靠墻四周無垃圾雜物、玻璃明亮;貨架及商品保持清潔,無灰塵、污跡。
(十)經營場所外實行“門前三包”,垃圾桶擺放整齊、桶面干凈;三包區域內無明顯垃圾、無積水。
(十一)超市經營者須按學校保衛部門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經營場所消防驗收工作。
(十二)超市經營者可根據經營需要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免費包裹存放處”,設立點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五條 經營管理要求
(一)超市經營者作為委托經營管理者,須落實食品衛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責任人制度,對相應的安全管理工作負有直接的組織和管理義務,并承擔全部責任。
(二)有完善的采購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務質量的規章制度, 商品進貨渠道合法,做到貨源能溯源,服務流程清晰明確。
(三)經營范圍須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經營偽劣假冒、無包裝或標識的商品;經營特種商品的,須公示特種商品經營許可證。
(四)超市經營者為方便師生,經申請且同意在指定位置開展特色經營服務的,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證件。
(五)所有商品實行明碼標價,所售商品價格不得高于周邊高校同類型超市價格。
(六)售賣散稱商品(預包裝食品)的,須配齊相應設施設備。在盛放容器、隔離設施或包裝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標簽,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定期年檢。
(七)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須提供購物小票或發票。
(八)進入校園的送貨車輛須在進場前向校保衛部門進行備案審查;通過審查的送貨車輛,進校須按指定路線低速行駛,不得亂鳴。
(九)禁止在承租范圍外經營。超市經營者需對某些商品進行促銷,并占用賣場外圍地點的,須提前向學校主管部門進行申請,同意后方可陳列促銷。
(十) 超市經營者須按照學校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營業,如遇特殊情況,營業時間可根據學校主管部門要求適當延長或縮短。
(十一)為方便師生購物,超市經營者須根據購物人流量配備一定數量的購物筐。
(十二) 超市經營者須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學校職能部門和師生代表,對經營范圍、商品的采購貯存和售賣、服務規范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并落實相關整改要求。
第六條服務要求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相關崗位人員須經健康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統一著裝,干凈整潔,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上。
(三)微笑服務,主動熱情,不得與師生發生任何沖突。
(四)撿拾物品應及時上交主管部門作失物招領,不得私自處理。
第七條其他要求
(一)經營面積大于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