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業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門業制造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節所指'印章'包含有:
一、企業法人章(注:日常稱之為法人公章);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章(注:日常稱之為法人私章);
三、財務專用章;
四、發票專用章;
五、支票章;
六、合同專用章;
七、各類業務專用章;
八、各職能部門章。
第二條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公司各部(室)的印章,依據各自的工作需要,報請公司法定代表人核準,由行政部或由企業法人指定專人辦理刻章留存印模后,方可辦理領用手續。
二、印章的使用人(即領用人)與指定的印章保管人,需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領用責任書》后,方可領取使用。
三、各部室在使用上述各類印章時,應依據《印章領用責任書》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負責人審批權限范圍內規范使用。
四、凡企業用章申請人在使用本企業印章時,應在《用章登記表》上登記簽名,并經印章使用人批準方可蓋章(財務類印章須經財務部經理、分管領導或總經理簽字)。若印章使用人無法及時在《用章登記表》簽名時,印章保管人可憑印章使用人在《用印申請單》上的簽名予以蓋章,印章保管人應將《用印申請單》編號妥善保管。凡外單位要使用本企業印章的,應填寫《用印申請單》,經該單位總經理簽字,報本企業印章使用人簽字同意后,按本企業內部用印程序填寫《用章登記表》,并由該企業經辦人登記簽名后方可蓋章。印章保管人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用章登記表》經印章使用人簽字確認后,復印件上報行政部經理審核。
第三條 印章使用人與保管人變更工作崗位及職責時,應及時辦理印章書面移交手續,由行政部指定專人監交,同時另行簽訂《印章領用責任書》,已使用的《用章登記表》應及時存檔。
第四條 用印規定:
一、對企業法人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控制,凡能使用其他專用章的不得使用企業法人章。
二、對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文用印須憑經行政部經理簽發的文稿(定稿)。
三、外文函件用印,必須附上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譯文。
四、多頁的合同、協議等重要文件應加蓋騎縫章,以保證文件的完整性。有存根的二聯介紹信、證件等應在落款和間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五、需蓋公章的合同或重要公文應按公文的書寫規范行文,正文與落款之間僅需保留一行大小的空格,如正文留有大部分空白的應標明'此頁無正文'或'以下空白'。
六、對外訂立合同、協議等均應落款企業全稱和法定代表人等字樣,并須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后蓋章,法定代表人有特殊授權的除外。如屬委托代理人,應具法定代表人的親筆委托書明確授權范圍、授權事項、期限予以認可。
七、用印件內容有誤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跡不清,書寫潦草,有涂改,有錯別字而產生歧義的,不予用印。
八、經辦人(印章使用人)不得指令印章保管人強制用印,任何人不得有意回避保管人審核或不執行印章使用審批程序;否則,印章保管人可拒絕用印或報法定代表人處理。
第五條 未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嚴禁在使用中將各類印章蓋在空白紙和物品上,嚴禁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為蓋印。
第六條 外出公差人員需持企業介紹信的應填好內容。特殊情況需帶空白介紹信的應報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出差人員返回后應及時報告空白介紹信的使用情況(若已經使用,應復印一份帶回公司辦理注銷存檔)。介紹信必須注明有效期限。
第七條 外出會印由印章保管人負責,印章保管人外出會印要確保印章的安全。原則上須派小汽車,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車;會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場所及其他場所;會印時要在場監督,不得離開。
第八條 印章的使用人與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與保管負有法律責任。其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將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相關表單:
1、印章領用責任書;
2、用印登記表;
3、用印申請單;
4、介紹信;
5、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