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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煤礦礦級領導管理考核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01 10:30:10 查看人數:85

      h煤礦礦級領導管理考核辦法

      第1篇 h煤礦礦級領導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安全責任,經研究決定重新修訂煤礦管理人員管理考核辦法。

      考核工作的實施

      縣煤炭工業局將對全縣煤礦礦長、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通風礦長等相關安全生產的煤礦“六長”進行日常考核管理。

      考核按百分制進行量化并建檔,全年考核得分在90—100分為優秀;70—89分為稱職,不獎不懲;60—69分為基本稱職,給予黃牌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罰款5000元;60分以下為不合格,罰款10000元。

      煤礦礦長管理考核辦法

      一、礦長的安全職責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其主要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等,并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落實措施;

      (二)組織編制煤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按規定提出煤礦維簡費、安全費提取數額,報煤礦法定代表人審批,合理安排使用提取的維簡費、安全費等費用,保證礦井安全投入;

      (三)組織編制、審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組建符合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監督落實礦級領導、職能科室(隊)、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四)負責組織召開安全辦公例會,聽取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和勞動條件的措施,并負責措施的實施;

      (五)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全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總體方案;

      (六)組織本礦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確保煤礦全面達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組織人員分析解決。當安全與生產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處理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七)組織制定并認真實施煤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定期深入現場進行調查研究,督促各項工作的落實,杜絕礦井重大事故發生;

      (八)煤礦發生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指揮事故搶險,同時召請就近的救護隊;事故發生后,及時如實地按程序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九)組織本單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十)監督并制止所在煤礦周邊區域非法開采煤炭資源行為;

      (十一)規范用工管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礦工生產生活條件,穩定煤礦工人隊伍;

      (十二)每月發現和處理至少一起“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十三)每月下井帶班天數不少于10次(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十四)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責。

      二、礦長的管理及考核

      對煤礦礦長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的除外);

      (三)煤礦礦長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不徹底的,發現一次扣5分,拒不整改的,發現一次扣10分;

      (五)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種上崗資格證人員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發現1人次扣5分;

      (六)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整改的,發現1次扣10分;

      (七)未按規定召開安全會議,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組織職工培訓教育的,發現1次扣5分;

      (八)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九)未按規定上報審批擅自新增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的,發現1次扣5分;

      (十一)不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書面上報排查情況的,發現1次扣5分;

      (十二)被責令停產整改,有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生產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三)不規范用工管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礦工生產生活條件,導致煤礦工人隊伍不穩定的,扣5分;

      (十四)所在煤礦發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六)未按規定期限內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機電設備產品的,發現一次扣10分;

      (十七)礦井因為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礦長聘用合同,該礦長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一)全年累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不及時、如實向煤礦監管部門、監察部門報告事故的;

      (二)所在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管理考核辦法

      煤礦要建立以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責任體系,加強技術管理力量,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

      一、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一)參加所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會議,參與所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活動,編制符合本礦實際的《災害預防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全面負責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嚴格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政決定和命令;

      (三)組織編制、審批礦井各種施工設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以及特殊地段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等生產建設規劃、設計、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指導實施和跟蹤監督;

      (四)協助礦長主持礦井采掘規劃和災害預防計劃的實施,協助礦長對職工進行生產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

      (五)負責定期對采掘工程進尺進行測量,并及時填繪上圖,堅持每季度與縣煤管部門最少交換一次圖紙;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六)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措施的編制、審批實施和檢查工作,負責每10天進行一次全礦井測風,認真落實“以風定產”制度,負責每旬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門會議,聽取匯報,協調工作,并向礦長匯報;

      (七)負責礦井防治水設計和防治水工作方案的編制、審批以及實施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

      (八)嚴格現場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時,必須及時制止和糾正;發現作業場所出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必須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同時采取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理,并及時向礦長報告;

      (九)參加重大災害事故搶救、追查分析的領導工作;

      (十)按有關規定下井帶班,每月不少于15次;

      (十一)負責組織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開展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努力提高礦井現代化水平。

      二、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管理及考核

      煤礦技術負責人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三)技術負責人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發現1次扣10分;

      (五)不積極協助礦長對職工進行生產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的,發現1次扣5分;

      (六)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七)未按規定對新增掘進頭和采煤工作面進行報批的,發現1次扣5-10分;

      (八)不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編制各種施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并負責指導實施和跟蹤監督的,發現1次扣5-10分;

      (九)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的規程和標準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不定期對采掘工程進尺進行測量,并及時填繪上圖,礦井圖實不符的,發現1次扣5分;不按規定與縣煤管部門交換煤礦相關圖紙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一)未及時編制“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措施、實施審批和檢查的,發現1次扣5分;

      (十二)未定期對全礦井進行測風,不認真落實以風定產的規定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三)對煤礦探放水工作技術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按探放水設計作業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四)所在煤礦因技術管理、技術措施不到位而發生死亡1人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六)礦井因為技術管理方面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技術負責人的聘用合同,該技術負責人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一)全年累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礦因技術管理、技術措施不到位而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生產礦長管理考核辦法

      一、生產礦長工作職責

      (一)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在礦長領導下定期召開所分管業務部門的安全工作例會,聽取匯報,審批業務保安工作計劃和安排意見,研究解決現場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薄弱環節和重大安全隱患,制定措施并保證實施;

      (二)協調分管部門之間的工作,并負責檢查各部門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四)在組織、指揮生產過程中認真抓好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劃以及《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一通三防”等工作計劃的貫徹執行,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抓好礦井安全生產。

      (五)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并向礦長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在上報的同時,協助技術負責人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并負責現場落實。

      (六)按規定參加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例會;

      (七)積極做好分管部門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業務培訓工作;(八)一旦發生事故,協助礦長指揮處理事故,積極開展事故調查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九)檢查采掘工作面頂幫支護和敲幫問頂制度的執行情況;(十)監督區隊、班組是否嚴格按照規程要求進行作業,是否按照下達的安全指令進行整改;

      (十一)每月下井帶班天數不少于18次。

      二、生產礦長管理及考核

      煤礦生產礦長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三)生產礦長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發現1次扣20分;

      (五)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各種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發現1次扣5分;

      (六)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七)未按規定對新增掘進頭和采煤工作面進行報批的,發現1次扣5分;

      (八)未按規定制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和貫徹《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發現1次扣5-10分;

      (九)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不能發現問題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礦因監督、檢查及管理不到位發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二)礦井因為分管范圍內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生產礦長的聘用合同,該生產礦長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一)全年累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安全礦長管理考核辦法

      一、安全礦長工作職責

      (一)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全礦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做好礦井各科室協調和管理工作,對全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全礦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礦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四)定期向礦長辦公室會議、安全辦公例會報告全礦安全工作情況、協助礦長協調各環節的安全工作,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督促各項安全計劃和措施的實施。

      (五)認真貫徹各種安全會議、安全文件精神,完成上級領導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對全礦“三大規程”及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全礦安全生產大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事故搶救及追查、分析、處理工作。

      (七)監督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對“三違”人員和重大隱患責任人進行處理。

      (八)組織全礦安全生產總結表彰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管好用好安全獎勵資金。

      (九)監督檢查安技費用的使用情況。

      (十)參加組織事故調查、原因分析、追究責任,對所發生事故的情況、原因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和領導。

      (十一)按規定下井帶班作業,了解職工思想動態和現場安全狀況,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每月下井帶班天數不少于18次。

      二、安全礦長管理及考核

      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三)安全礦長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發現1次扣20分;

      (五)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的,發現1次扣5分;

      (六)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七)未按規定對新增掘進頭和采煤工作面進行報批的,發現1次扣5分;

      (八)未按規定制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和貫徹《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發現1次扣5-10分;

      (九)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不能發現問題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礦因監督、檢查及管理不到位發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二)礦井因為分管范圍內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安全礦長的聘用合同,該安全礦長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一)全年累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機電礦長管理考核辦法

      一、機電礦長工作職責

      (一)對全礦機電系統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定期召開全礦機電安全工作例會,研究解決機電系統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對全礦機電質量標準化和機電設備防爆完好工作負責,對所分管基層隊組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四)負責組織領導機電系統的專業性安全檢查,積極參加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負責安排全礦機電設備檢修總體方案的領導工作。

      (五)負責安排全礦機電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機電人員操作技術水平和安全思想意識。

      (六)按規定參加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例會;

      (七)參加重大災害事故搶救、追查分析的領導工作。

      (八)現場檢查各種設備、儀器維護、檢測、更換情況。

      (九)每月下井帶班天數不少于18次。

      二、機電礦長管理及考核

      煤礦機電礦長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三)機電礦長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發現1次扣20分;

      (五)未按規定期限內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機電設備產品的,發現一次扣10分;

      (六)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七)機電設備存在失爆現象的,每發現1臺扣5分;

      (八)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不能發現問題的,發現1次扣5-10分;

      (九)所在煤礦因機電設備管理不到位引發事故,發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一)礦井因為分管范圍內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機電礦長的聘用合同,該機電礦長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一)全年累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通風礦長管理考核辦法

      一、通風礦長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對“一通三防”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落實,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二)檢查落實全礦“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各種隱患問題,并督促各種隱患盡快處理。

      (三)按規定組織進行礦井反風演習、通風阻力測定以及瓦斯與二氧化碳等級鑒定工作。

      (四)做好礦井風量分配及局部通風系統的調整工作,制定通風系統、防塵灑水系統的改造方案。

      (五)編制實施“一通三防”長遠發展規劃與年、季、月工作計劃。

      (六)按規定參加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例會;

      (七)積極做好分管部門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業務培訓工作;(八)制定“一通三防”規章制度并監督制度的執行,審批“一通三防”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九)按期組織召開通風安全工作例會。

      (十)負責通風設備、儀器、儀表的選型。

      (十一)負責“一通三防”工作的考核。

      (十二)組織有關部門追查“一通三防”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十三)每月下井帶班天數不少于18次。

      二、通風礦長管理及考核

      煤礦生產礦長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三)通風礦長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發現1次扣20分;

      (五)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六)采掘工作面發生變化,未進行及時調整通風系統和測風的,發現一次扣10分。

      (七)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不能發現問題的,發現1次扣5-10分;

      (八)通風設施質量不合格,發現1處扣5分;

      (九)風量分配方案編制不和實際相符的,發現一次扣10分。

      (十)所在煤礦因“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發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二)礦井因為分管范圍內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通風礦長的聘用合同,該通風礦長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一)全年累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誡勉制度

      煤礦“六長” 日常考核中考核結果信息定期通報,發現低于70分者,實行誡勉制度:

      一、誡勉方式

      誡勉主要采取誡勉談話,需要誡勉談話的管理人員,經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送達《誡勉通知書》,由分管領導與其談話,說明誡勉事由,指出存在問題和努力方向。誡免者要寫出書面工作改進報告。

      二、誡勉期限

      誡勉期限一般40天。對被誡勉管理人員在誡勉期間認識深刻,工作態度較好,并改正錯誤的,解除誡勉。對在誡勉期間認識有差距,沒有明顯改進的或又出現其他問題的,可視情況延長誡勉期30天,延長誡勉期滿后,仍無轉變的,給予免職處理。

      三、其它方面

      被誡勉人誡勉期滿后,要實事求是地總結自己在誡勉期間的思想、工作情況,寫出解除誡勉申請,一同上交縣煤炭局辦公室。經局務會研究,對被誡勉人誡勉期間的在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由局務會研究確定是否解除誡勉。同意解除誡勉的,由分管領導安排送達《解除誡勉通知》;需延長誡勉期的,送達《延長誡勉通知》。

      二0一三年二月

      第2篇 煤礦礦級領導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安全責任,經研究決定重新修訂煤礦管理人員管理考核辦法。

      考核工作的實施

      縣煤炭工業局將對全縣煤礦礦長、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通風礦長等相關安全生產的煤礦“六長”進行日常考核管理。

      考核按百分制進行量化并建檔,全年考核得分在90—100分為優秀;70—89分為稱職,不獎不懲;60—69分為基本稱職,給予黃牌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罰款5000元;60分以下為不合格,罰款10000元。

      煤礦礦長管理考核辦法

      一、礦長的安全職責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其主要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等,并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落實措施;

      (二)組織編制煤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按規定提出煤礦維簡費、安全費提取數額,報煤礦法定代表人審批,合理安排使用提取的維簡費、安全費等費用,保證礦井安全投入;

      (三)組織編制、審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組建符合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監督落實礦級領導、職能科室(隊)、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四)負責組織召開安全辦公例會,聽取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和勞動條件的措施,并負責措施的實施;

      (五)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全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總體方案;

      (六)組織本礦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確保煤礦全面達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組織人員分析解決。當安全與生產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處理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七)組織制定并認真實施煤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定期深入現場進行調查研究,督促各項工作的落實,杜絕礦井重大事故發生;

      (八)煤礦發生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指揮事故搶險,同時召請就近的救護隊;事故發生后,及時如實地按程序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九)組織本單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十)監督并制止所在煤礦周邊區域非法開采煤炭資源行為;

      (十一)規范用工管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礦工生產生活條件,穩定煤礦工人隊伍;

      (十二)每月發現和處理至少一起“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十三)每月下井帶班天數不少于10次(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十四)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責。

      二、礦長的管理及考核

      對煤礦礦長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的除外);

      (三)煤礦礦長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不徹底的,發現一次扣5分,拒不整改的,發現一次扣10分;

      (五)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種上崗資格證人員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發現1人次扣5分;

      (六)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整改的,發現1次扣10分;

      (七)未按規定召開安全會議,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組織職工培訓教育的,發現1次扣5分;

      (八)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九)未按規定上報審批擅自新增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的,發現1次扣5分;

      (十一)不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書面上報排查情況的,發現1次扣5分;

      (十二)被責令停產整改,有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生產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三)不規范用工管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礦工生產生活條件,導致煤礦工人隊伍不穩定的,扣5分;

      (十四)所在煤礦發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六)未按規定期限內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機電設備產品的,發現一次扣10分;

      (十七)礦井因為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礦長聘用合同,該礦長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一)全年累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不及時、如實向煤礦監管部門、監察部門報告事故的;

      (二)所在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管理考核辦法

      煤礦要建立以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責任體系,加強技術管理力量,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

      一、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一)參加所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會議,參與所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活動,編制符合本礦實際的《災害預防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全面負責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嚴格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政決定和命令;

      (三)組織編制、審批礦井各種施工設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以及特殊地段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等生產建設規劃、設計、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指導實施和跟蹤監督;

      (四)協助礦長主持礦井采掘規劃和災害預防計劃的實施,協助礦長對職工進行生產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

      (五)負責定期對采掘工程進尺進行測量,并及時填繪上圖,堅持每季度與縣煤管部門最少交換一次圖紙;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六)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措施的編制、審批實施和檢查工作,負責每10天進行一次全礦井測風,認真落實“以風定產”制度,負責每旬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門會議,聽取匯報,協調工作,并向礦長匯報;

      (七)負責礦井防治水設計和防治水工作方案的編制、審批以及實施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

      (八)嚴格現場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時,必須及時制止和糾正;發現作業場所出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必須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同時采取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理,并及時向礦長報告;

      (九)參加重大災害事故搶救、追查分析的領導工作;

      (十)按有關規定下井帶班,每月不少于15次;

      (十一)負責組織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開展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努力提高礦井現代化水平。

      二、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管理及考核

      煤礦技術負責人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三)技術負責人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發現1次扣10分;

      (五)不積極協助礦長對職工進行生產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的,發現1次扣5分;

      (六)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七)未按規定對新增掘進頭和采煤工作面進行報批的,發現1次扣5-10分;

      (八)不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編制各種施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并負責指導實施和跟蹤監督的,發現1次扣5-10分;

      (九)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的規程和標準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不定期對采掘工程進尺進行測量,并及時填繪上圖,礦井圖實不符的,發現1次扣5分;不按規定與縣煤管部門交換煤礦相關圖紙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一)未及時編制“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措施、實施審批和檢查的,發現1次扣5分;

      (十二)未定期對全礦井進行測風,不認真落實以風定產的規定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三)對煤礦探放水工作技術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按探放水設計作業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四)所在煤礦因技術管理、技術措施不到位而發生死亡1人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六)礦井因為技術管理方面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技術負責人的聘用合同,該技術負責人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一)全年累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礦因技術管理、技術措施不到位而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生產礦長管理考核辦法

      一、生產礦長工作職責

      (一)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在礦長領導下定期召開所分管業務部門的安全工作例會,聽取匯報,審批業務保安工作計劃和安排意見,研究解決現場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薄弱環節和重大安全隱患,制定措施并保證實施;

      (二)協調分管部門之間的工作,并負責檢查各部門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四)在組織、指揮生產過程中認真抓好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劃以及《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一通三防”等工作計劃的貫徹執行,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抓好礦井安全生產。

      (五)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并向礦長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在上報的同時,協助技術負責人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并負責現場落實。

      (六)按規定參加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例會;

      (七)積極做好分管部門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業務培訓工作;(八)一旦發生事故,協助礦長指揮處理事故,積極開展事故調查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九)檢查采掘工作面頂幫支護和敲幫問頂制度的執行情況;(十)監督區隊、班組是否嚴格按照規程要求進行作業,是否按照下達的安全指令進行整改;

      (十一)每月下井帶班天數不少于18次。

      二、生產礦長管理及考核

      煤礦生產礦長考核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不按時參加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帶班天數每少一天扣2分(因長時間出差或政策性停產除外);

      (三)生產礦長違章指揮,發現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隱患(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的15種情況)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發現1次扣20分;

      (五)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各種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發現1次扣5分;

      (六)每月未發現和處理“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扣5分;

      (七)未按規定對新增掘進頭和采煤工作面進行報批的,發現1次扣5分;

      (八)未按規定制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和貫徹《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發現1次扣5-10分;

      (九)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不能發現問題的,發現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礦因監督、檢查及管理不到位發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對于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布置的工作嚴重滯后的,扣10分;

      (十二)礦井因為分管范圍內發現重大隱患被行政罰款或者停產整頓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責成煤礦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生產礦長的聘用合同,該生產礦長進入全縣煤礦從業人員黑名單,取消在我縣煤礦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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