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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辦法(9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8 16:00:12 查看人數:95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的安全管理,提高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施工過程中的人員安全與健康,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做到項目的安全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程,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執行好“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條 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項目總指揮是項目建設的安全負責人,副總指揮是項目建設的技術負責人,項目組負責人對項目建設安全負主要責任。

      第四條 各類施工承包商是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 項目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從嚴治理,做到嚴明職責、嚴密制度、嚴肅紀律、嚴格考核。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

      第二章 安全目標與措施

      第七條 安全控制目標

      (1)、杜絕重傷和死亡事故;

      (2)、杜絕基建施工、工程安裝、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

      ⑶、一般負傷率控制在8‰;

      ⑷、減少一般性事故;

      第八條 安全基本措施

      (1)、施工現場實現全員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施工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率100%;

      (2)、按期開展安全檢查活動,隱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時間、定整改驗收人;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隱患整改率達到100%;

      (3)、認真把好安全生產的“七關”,即:教育關、措施關、交底關、防護關、文明關、驗收關、檢查關;

      (4)、認真開展重大安全活動和施工項目的日常安全活動。

      第三章 安全保證體系

      第九條 公司項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二級保證組織機構。

      成立以項目總指揮為組長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監察部作為項目專職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分項目組設專職安全員,負責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相應的業務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使安全生產在縱向上從項目總指揮到作業班組,在橫向上從各分項目組到各業務職能部門都來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施工生產得以安全順利進行。

      各分項目部組成立由裝置單項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為組長,相關工藝安全技術人員和施工人員為組員的安全生產保證小組,負責各自安全作業和環保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項目部和各分項目部設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須經過任職資格培訓,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各級專職安全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形成專管成線,群管成網的安全體系。

      第十一條 各級專職安全人員應相對穩定,人員數應滿足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成:

      第十三條 各類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保證組織機構。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及管理網絡圖

      第十四條 項目總指揮安全職責

      1.公司建設項目總指揮是公司安全生產的安全負責人,對公司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試車過程中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中納入安全工作。

      2.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合理配備公司建設項目的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

      3.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安全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4. 審定公司項目設計和規劃,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公司建設安全設施、職業防護設施實現“三同時”,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5. 重視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和公司的安全衛生狀況,抓好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6.與各分項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檢查并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7.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使公司建設項目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8.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發生事故時,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的調查,本著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落實整改防范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10.組織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對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對各類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供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1.拒絕和停止執行上級違反安全生產法規、政策的指令,并及時提出不能執行的理由和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副總指揮安全職責

      1.副總指揮是公司建設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在總指揮的領導下,對公司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試車過程中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對公司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試車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結合工程項目特點,主持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針對各項專業工程特點,組織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術措施。

      4.負責落實公司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試車中的安全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確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三同時”審查,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 對批準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設備,組織上崗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工藝要求,預防事故發生。

      6. 主持項目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驗收,發現設備、設施的不正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嚴格控制不符合標準的防護設施、設備投入使用。

      7.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指導基層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落實公司建設項目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8. 參加各級部門對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予以糾正。

      9. 參加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預防措施和意見。

      10. 監督、管理各類施工隊伍,遵照施工程序和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安全施工生產。

      第十六條 項目組負責人安全職責

      1.公司建設項目組負責人對項目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督促分項目部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嚴格安全績效考核,搞好安全獎懲工作。負責各類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2.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簽訂各類經濟和工程合同時必須包括安全責任條款的內容。

      3.組織工程項目的安全大檢查,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指導基層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

      4.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確定消防責任人,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施。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5.落實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對違反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或糾正。

      6.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建設項目施工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

      7.按規定程序對項目建設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定建設項目安全技術措施,根據工程進度,落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8.按照公司建設項目或總承包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等,并組織演練。

      9.發生事故后,積極組織搶救人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產品、動力、總圖分項目部安全職責

      1.公司建設分項目部負責人對所分管建設項目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是分管項目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要結合建設項目特點制定符合本項目的安全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要配備本分管項目建設的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部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 監督分管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建設情況,確保“三同時”有效實施。

      3.負責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設施的申報、驗收、保管和使用,杜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用于公司建設。

      4.確保項目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工藝變更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行,確保工程竣工后設備、設施安全等級,構筑物安全防護距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5.負責組織分管建設項目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建設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

      6. 負責所管項目建設人員的現場安全教育,并登記建檔。

      7.監督施工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每天組織對現場安全防范狀況進行巡查,制止“三違”現象。

      8.檢查施工單位內部登高、用電、吊裝、動火等安全票證的辦理情況,杜絕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作業。

      9.負責所管項目區域內公司所屬產權的設備、設施、建筑材料的物資安全,落實防火、防盜、防雨、防破壞措施。

      10.負責編制分管項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試車前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培訓,組織試車前的安全生產技術考核。

      11.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確保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完備。

      12.參加安全會議,及時向上級匯報安全工作,及時傳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

      13.發生事故時,積極參與應急搶險工作,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并參與事故調查與分析。

      第十八條 基建部安全職責

      1. 基建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組織土建工程的設計審查,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做到新建項目不留隱患。按照“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嚴格落實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程、標準,制定并組織審查建筑安裝施工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負責監督建筑施工隊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杜絕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作業。施工承包商具備承包工程相應的資質,簽定施工合同時必須有安全條款,發生事故時按照合同處理。

      5.負責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做好各類施工管理臺賬。

      6.負責對承包商建筑材料的檢驗、使用監督,堅決杜絕不合格材料用于公司建構筑物中。

      第十九條 管理部安全職責

      1. 管理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指導各部門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工作。負責公司安全標語、警示標示的擬訂、審查和制作。

      3.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報導安全生產動態,總結、交流安全生產中的先進經驗,表揚安全生產的好人好事,批評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紀律松懈等錯誤行為。

      4.負責把公司安全建設工作納入到項目管理制度及考核機制中去,協助健全公司建設安全績效考核機制。

      5.負責公司勞保用品的保管及發放工作。

      6.嚴格執行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化學品、油庫的安全防火防爆管理,認真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7.做好防汛物資的管理工作。

      8.各類易燃、易爆、劇毒等化學物品要按《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要求進行隔離、隔開、分離、分類存放,裝卸物品時要保證安全,杜絕事故的發生。

      9.負責所管氧氣瓶、乙炔氣瓶、氮氣瓶、氬氣瓶等其它氣瓶的驗收、管理,確保安全附件齊全,不超期使用,嚴格執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10.負責各類原材物料的驗收、管理和存放,確保入庫物資有相關安全資質證明,符合安全要求,把好用前安全關。

      第二十條 監察部安全職責

      1. 監察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國家標準,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3.制定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制度并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類人員、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4.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安全方面內外聯系與溝通協調。組織進行項目安全設施、職業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5.組織安全大檢查。執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檢查監督隱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況。參加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論證。

      6.注重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與考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確保項目建設安全目標的實現。

      7.監督項目的安全投入情況,參與項目“三同時”驗收。

      8.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建立事故檔案。嚴格執行安全獎勵與處罰的規定,行使安全否決權。

      9. 負責檢查監督各分項目部專職安全人員的安全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10. 負責項目安全資料的管理工作,做好各級安全檢查的接待工作。

      11.在建設工程合同的審簽中,將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施工單位資質等級作為必審條件,實施監督。

      12.在買賣合同及物資采購的審計中,將所購物資特別是設備、重要材料的安全可靠性和制造商資質等級作為必審條件,實施監督。

      13.在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將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的落實作為必審條件,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計劃部安全職責

      1. 計劃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貫徹執行國家電力生產法規、制度、標準,做好項目變送電建設的安全設計與實施。

      3.做好建設用電和生產用電計劃和設計,負責高壓供電系統的安全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落實,做好安全用電工作。

      4.安排項目試生產計劃時,要考慮設備裝置的能力,防止設備裝置超負荷運行,應考慮到水、電、汽的平衡,嚴格執行“五同時”。

      5.負責公司網絡建設,做好新老廠區信息對接,保證網絡的安全通暢。

      第二十二條 采購部安全職責

      1. 采購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設備采購負責人要貫徹國家、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安裝等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標準。制定、修訂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3.負責各類機械、設備、電氣、動力儀表、管道、采暖通風裝置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制度要求。禁止假冒偽劣設備、備品配件及防爆等級不夠的電氣設施等進入生產裝置。

      4.在制定或審定有關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方案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對安全措施完成情況負責檢查監督。

      5.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設備及其它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登記建檔、定期檢驗及申請取證工作。

      6.負責組織收集安裝承包商的相關資料,建立安裝承包商檔案,對承包商進行質資驗證及信用評價,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要加強設備安裝隊伍管理,確保設備設施的安裝質量。

      7.監督好本部門負責的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抓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貫徹有關施工紀律的管理規定等。

      8.簽定施工合同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

      9. 參與施工設備的事故調查處理,及時向指揮部通報。

      10. 確保所購設備設施的質量,把好安裝投用前的采購關。

      11.材料采購負責人抓好公司項目的材料、儀器、儀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供應工作,要確保所有料具用品均應符合國家或有關行業規定,并組織進場驗收,把好用前安全關。

      12. 建立健全各類材料供應商臺帳,做好供應商信用評價,定期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13. 制定項目建設采購制度,內容應包含材料采購人員的安全責任并做好考核落實。

      14.及時向供貨商索要所購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無法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的供貨商,不得購買其提供的危險化學品,并對造成的后果負責。

      15. 組織材料招標前,做好供應商生產經營相關安全資質的審查。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安全職責

      1. 財務部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本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 嚴格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單位關于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安全費用的正常支出。

      3.確保公司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和安全技術教育費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4.在編制基本建設和工程費用計劃的同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計劃,確保資金到位,監督安全生產資金專款專用,并建立相關臺帳。

      5.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費用的資金到位。

      6.對勞保用品、保健津貼、清涼飲料及防暑降溫設施經費進行財務監督和正確使用。

      7.負責生產、施工設備的投保工作,做好保險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申報和索賠工作,負責公司安全風險抵押金的交納。

      第二十四條 綜合辦安全職責

      1. 綜合辦負責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員在綜合辦負責人的領導下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和有關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負責公司內消防、交通、保衛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公司內“三防”,即防火、防盜、防騷擾工作。

      5.負責對所管轄的外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廠規廠紀教育。

      6.做好公司宿舍、澡堂、茶爐房、臨時休息室供暖、用電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公司環境衛生的管理和檢查,及時提出改善環境的意見。

      7.負責職工的傷、病救護工作,制訂灼傷、摔傷、中毒等急救措施。

      8.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認真做好食品衛生管理,嚴防食物中毒。

      9.進行定期的消防專業檢查,建立臺帳,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整改。

      10.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負責出入公司人員、物資和機動車輛的監督、檢查、登記、處理,做好關鍵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11.負責各類事故的人員疏散、戒嚴、搶險、現場保衛工作,負責火災、火警、破壞和廠區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統計上報工作,并及時通報上級部門。

      12.嚴格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負責與消防部門聯系,辦理有關消防手續,落實項目消防“三同時”的各項手續。

      第二十五條 工藝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項目技術人員在本項目負責人領導下,負責項目的工藝技術工作,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制度、標準和規范。

      2.負責編制公司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試車前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知識培訓和安全教育。

      3.參加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按規定程序提出工藝變更,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4.發生相關的事故時,積極參與應急搶險工作,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并參加事故調查與分析。

      5.負責新裝置開停車安全技術方案的制定,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6.負責檢查項目施工單位各類安全作業票證的辦理,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保作業安全。

      第二十六條 安全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 項目安全技術員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項目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安全監督部門的指導。有權直接向安全技術監督部門匯報工作。

      2. 參與制定、修訂項目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 負責編制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和檢查落實。

      4. 協助項目負責人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5. 按照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的要求,參加項目的設計、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更方案的“三同時”審查,落實項目開停車的安全措施。

      6. 負責項目安全技術裝備、防護和急救器具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類臺帳。

      7. 每天深入現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作業,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8. 參加項目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9.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標準化。

      第二十七條 各施工單位安全職責

      1.各類施工承包商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建項目所需的相關資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

      2.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施工單位對承包范圍內的施工安全工作負全部責任。

      3.施工單位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要做到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在有效檢驗期內。

      4.在施工過程中除應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還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并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5.在承包工程中,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6.施工過程中,有關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以及設備、電氣操作等施工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7.施工現場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須的安全防護器具和安全標志,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8.對施工過程進行風險分析,編制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所需的人員、應急救援設施。

      9.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要對建設項目安全施工和工程質量負責,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安全職責

      1.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3.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4.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施工應用的安全監督手段,施工單位安全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5.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及落實情況。

      6.監理單位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及時督促整改或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二十九條 安全管理網絡圖

      第五章 安全施工的基本規定

      第三十條 項目部、各類施工承包商要切實保證施工人員在安全的條件下進行施工作業。

      ㈠、施工現場十不準:

      1. 不戴好安全帽,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2. 不系安全帶,不準懸空高處作業;

      3. 未經培訓和未持證人員,不準上崗;

      4. 高處作業不準打鬧,不準從高處向下拋擲拋擲物料和工具等雜物;

      5. 不準乘坐吊盤,不準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吊鉤下不準站人;

      6. 不準私合電閘和私自啟動機械設備;不準私拉亂扯電線;

      7. 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

      8. 不準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裝置、安全設施和安全標志。

      9. 不準酒后作業,施工現場不準吸煙;

      10.不準使用未成年工人,施工區域禁止閑人進入。

      ㈡、十項安全技術措施:

      1. 按規定使用安全“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2. 施工現場要設消火栓、并備有足夠有效的滅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圍五米范圍內不準堆放物料;

      3. 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塔吊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使用,不準在運行中維修和保養。

      4. 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jgj 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電氣設備必須全部接零接地;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要有漏電保護裝置;

      5. 在鄰近高壓線施工時,要遵照供電公司和消防部門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不準堆放物料,不準搭設臨建設施,不準停放機械設備。在高壓線或其他架空線一側從事起重吊裝等作業時, 要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的規定要求執行。

      6. 凡三米以上工程,均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腳手架、安全網的架設必須符合規程標準。腳手材料和腳手架搭設必須符合gj130-2001、j84-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7. 各種纜風繩及其設置必須符合相關規程要求;

      8. 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必須有安全標志標語和有效的防護措施;

      9. 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規定放坡支護外,坑槽周邊搭設高度⒈2m和0.6m兩道紅白相間防護欄桿及下部設高18cm擋腳板;施工現場的陡坎等危險地區應有警戒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10. 施工現場的各種機具設備、安全設施、材料、構件等均要按照現場施工各階段的平面布置圖堆放、布置,保證場內道路暢通、平整。

      第六章 安全培訓教育

      第三十一條 安全培訓教育

      ㈠、本公司項目部人員培訓

      1. 項目部要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傳安全知識。負責對各分項目組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施指導、檢查和監督。

      2. 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處會同地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3. 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的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4. 安全、宣傳部門應通過職工政治學習、利用錄像、宣傳畫、事故展覽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5. 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安全學習和兩次班組安全活動。每年組織一次全員安全考試,并將考試情況記錄在檔。

      6. 項目部單項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

      ㈡、施工承包商的培訓

      1. 施工承包商進入施工現場實施作業前,必須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應要求主管部門對項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應考試合格后發證,并做好培訓記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持證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

      2. 作業人員在特殊區域施工或從事特殊作業前,施工單位對作業人員進行特殊區域內或特殊作業所需要的安全知識的培訓。

      3. 施工承包商負責對本單位各類作業人員進行國家規定的培訓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㈢. 其他人員的培訓

      1. 臨時用工的安全教育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內容為:現場安全生產特點、進入現場須知、所從事工作的性質、注意事項和事故教訓及有關的安全制度等。

      2. 外來檢查、參觀、技術服務等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內容為:施工現場的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檢查、參觀、技術服務人員要有專人全程陪同。危險性較大的場所一般不接待參觀。

      第七章 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二條 項目部實行二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 項目部負責向各類施工承包商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2. 各類施工承包商負責向本單位施工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三條 安全技術交底與驗收制度

      ㈠、項目部在進行工程技術交底的同時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會同各單項負責人向各類施工承包商進行交底,交底內容:工程概況、工程重點、技術要求、施工組織、施工質量、采用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施工程序與方法、關鍵部位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方案或措施等。

      ㈡、各類施工承包商要對所管轄的施工人員進行詳盡的交底,交底要求:

      1. 工程開工前,各類施工承包商組織將工程概況、施工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施工管理人員進行詳細交底。

      2. 每一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方管理人員要根據工程情況,向施工隊長或班組長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3. 對特殊工種的作業、機械設備的安拆與使用,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等,施工員均要對操作班組作書面安全技術底。

      4. 對專業性較強的分項工程,要先編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據施工方案作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 班組長要根據交底要求,對操作工人進行針對性的班前作業安全交底,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6. 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針對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內容包括施工要求、作業環境及可能存在的問題等,嚴禁施工員和勞務隊長、班組長違章指揮。

      7. 安全技術交底要經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安全員簽字認可,班組長簽字接收生效。交底字跡要清晰,必須本人簽字, 不許代簽名。

      8. 安全交底后,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等要對安全交底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督促操作工人嚴格按交底要求施工, 制止違章作業現象發生。

      第三十四條 安全技術交底書均要及時履行簽字手續,做到及時歸檔保存。若發生工傷事故,要逐級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況的責任。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管理

      1. 施工總平面和分項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施工需要的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應符合安全、防火和職業衛生要求。

      2. 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管理,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施工承包商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天氣條件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承包商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或危險部位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牌。

      3. 施工承包商應對施工過程中可能導致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設施等做好專項防護措施。

      4. 當試運行的裝置與項目施工區相鄰或在試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項目施工時,項目部應明確劃分施工區和試生產區,應通過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現場圍墻等方式將施工區和試生產區進行有效隔離,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所有的施工活動必須限制在施工區域內,并由標樁和柵欄標明。

      5. 施工承包商在圍護上應張貼和懸掛適當的標志和警示牌以告知所存在的危險及該區域主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晚間仍需保留的圍護以及靠近公路的圍護,施工承包商應正確安裝黃色警示燈。

      6. 施工承包商應使用信號、旗號、燈光、警報、路障、籬笆、標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標明危險,告知員工危險的種類和位置。

      7. 施工承包商應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及噪聲、振動對人和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8. 施工承包商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學品等泄漏對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9. 施工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應通過監控,減少和避免在辦公區域存放易燃易爆材料。材料必須妥善放置,通道應保持暢通;存儲材料應遠離熱源。

      10. 施工承包商應將施工現場的工作區與生活區分開設置。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建筑物應經過設計,裝配式的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現場應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備;作業人員的膳食、飲水等供應,必須符合衛生標準。

      11. 當施工區域內設有地下管線時,項目部應明確標識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管內介質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從事可能損壞地下管線的作業活動。

      12. 施工現場安裝的臨時照明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臨時使用的220伏照明線路必須相對固定,符合安全要求,并經常進行檢查和維修;懸掛的照明設備高度要在2.6米以上,并且不能被隨意移動;當懸掛高度低于2.5米時,照明設備應安裝防護罩;施工現場的電纜溝和地面孔洞要用厚木板蓋上,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上設立警示標志;容器內應使用12v安全電壓的照明設施。

      13.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應設信號燈。每天施工結束時,不得留有明溝;如果管溝沒有回填,應采取設置路障和標識、安裝照明設施、安排值班人員等措施。

      14. 施工承包商必須配有專職電工對施工現場的電器設備、工具、線路維護管理。所有電氣設備、電氣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其相連的金屬構件,必須采用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姆;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工作安全規程要求;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電阻<10歐姆。

      15. 施工現場設置的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移動或拆除后必須做好記錄。

      16.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通暢,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17. 施工區域內車輛應限速行駛。工地限速宜為5公里/小時或者按交通警示牌規定的限速。

      第三十六條 施工作業管理

      1. 項目部應要求項目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作業前進行危險識別和風險評價,施工承包商應根據具體的作業活動特點,開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活動,以明確從事作業活動時的控制重點;根據人員和設備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針對作業活動特點和現場作業環境條件,制定安全防護措施,編制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

      2. 項目部應對施工承包商根據危險辨識、風險評價的結果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及應急預案進行審查,以確保其有效性、適用性。

      3. 項目部宜制定標準作業程序,并將標準的工作程序提供給施工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標準的作業程序執行。

      4. 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工作許可證制度,以便對現場所有與項目相關的活動實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5. 在項目建設現場有兩個以上施工承包商進行施工時,應由項目部和項目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并明確各個施工承包商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6. 施工過程中,有關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以及設備、電氣操作等施工承包商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7. 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使用危險材料時,必須識別危險材料使用、儲存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涉及的區域,應采用圍欄或路障以及安裝必要的設施進行適當的隔離,防止其溢出對人員或環境造成危害。

      8. 夜間作業時必須提供具有足夠強度的照明設備,夜間施工人員應配備手電或者應急燈等急救設施,施工承包商應盡可能的減少夜間作業。在雨、風、雪或者沙暴天氣嚴禁夜間作業。

      9. 進行上、下垂直交叉作業時,應系掛安全網;嚴禁將物品、工具等上、下拋擲,應用工具袋或繩索傳遞。

      10. 新建項目與正在試生產運行的系統需要對接時,項目部應制定具體施工方案,與對接處相連的試生產系統必須倒空和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加裝盲板使試生產系統與改建系統完全隔離;周圍的地溝和排污系統已經排油和用水徹底沖洗或已經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已具備動火等作業條件時,方可進行動火等作業。

      第九章 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和各類施工承包商安全檢查采用日常、定期、專業、專項四種檢查方式。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臺帳,按要求形成安全檢查總結。

      第三十八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有關單位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研究,編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檢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責令馬上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限期整改,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四十條 加強檢查監督

      1. 項目部必須加強對現場施工承包商的監督檢查。公司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應針對項目的具體實施情況,制定具體的檢查標準,相關人員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

      2. 施工現場應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強安全生產氛圍的建設工作,通過安全培訓、安全月等形式進行常規性的安全教育,同時應發揮安全會議、黑板報、違章曝光欄及警示牌等的作用,強化宣傳教育效果。

      3. 項目部通過定期檢查、調查事件與傷害事故、定期開會評估安全績效等方式審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績效。

      4. 安全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現場安全兩部分。安全管理內容主要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安全基礎工作的開展情況。現場安全內容主要查:工藝、設備、儲運、儀表、變配電、消防、工業衛生、工程施工等方面。

      ⑴. 檢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是否有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

      ⑵. 檢查是否有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犯勞動紀律的情況;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安全規程執行情況;有無冒險作業的情況;檢查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⑶. 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穿戴情況、防護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崗位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安裝用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⑷. 檢查各轉動設備是否都有防護裝置,各設備設施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廠房建筑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樓梯、欄桿是否安全可靠等。

      第十章 應急及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條 應急管理

      1. 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都應成立各級應急指揮機構。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應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制定不同級別的應急預案,制定的應急預案內容應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

      2. 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各種應急預案的培訓。項目部制定的總體應急預案必須向施工承包商傳達清楚,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參加現場的應急演練。

      3. 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應根據演練結果和施工階段的變化,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進行必要的修訂,修改后的應急預案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

      第四十二條 事故管理

      1. 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事故和未遂事故,施工承包商必須向項目部匯報,要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做到不拖延、不虛報、不隱瞞。

      2. 發生傷亡事故,項目部應按事故的大小程度組織相應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3. 事故調查應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并采取妥善的糾正和預防措施,以防再次發生。

      4. 事故的調查、處理、獎罰、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

      5. 施工單位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措施、吸取教訓、限期整改,并詳細寫出書面材料報項目部存查。公司項目部和施工承包商還應對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效果實施跟蹤、驗證。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檔案

      第四十三條 項目部和各類施工承包商要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資料,建立建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1. 項目負責人、各單項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2. 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 項目管理人員登記表。

      4. 項目管理人員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及考核表。

      5. 項目安全生產值班記錄。

      6. 上級部門安全生產文件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資料

      1.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人簽字,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

      2. 施工生產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須有編制人簽字,技術安全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

      第四十五條 工程項目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分項目、分專業進行專項針對性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交底人,接收人簽字。

      第四十六條 安全檢查資料

      1. 項目安全檢查記錄。

      2.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檢查記錄。

      3. 安全隱患通知整改記錄。

      4. 上級領導部門安全檢查記錄。

      第四十七條 培訓教育資料

      1. 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2. 各單項負責人、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任職培訓記錄。

      3. 全員安全考試記錄。

      4. 臨時工、外來參觀人員安全教育記錄。

      第四十八條 各類事故處理資料

      (一)各類生產事故臺帳。

      (二)工傷事故報表。

      第十二章 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九條 凡能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采取防范措施,在安全生產方面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予以獎勵。

      1. 安全生產管理和施工現場,達到國家有關安全檢查標準優良等級且全年無重大傷亡事故。

      2. 認真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執行“安全標準”在安全生產方面成績顯著,被項目部樹為“安全生產樣板”的工地。

      3. 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科研方面,有重大技術改進,較大發明創造或較大合理化建議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4. 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或在搶救中有重要貢獻,使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免遭重大損失的。

      第五十條 凡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不善、有章不循、違章不究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單位及有關責任者,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或罰款。

      1. 不履行職責,不嚴格執行責任制,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 不遵守各項規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造成事故的責任者,予以罰款或處分。

      3.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假報、故意拖延報告時間,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單位和責任者,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對超過報告期后又進行補報的單位要進行處罰。

      4. 對安全人員簽發的“安全隱患通知書”、“停工通知書”等,有條件而不及時改進者,除限期整改外,視其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受檢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簽字時,應加重處罰。

      5. 由于本人不聽從指揮和分配,擅自進行違章作業,發生事故后,視其情況,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6. 項目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100-1000元的罰款或對相關責任者予以處分:

      ⑴. 對職工不進行安全教育,經批評仍無改進的;

      ⑵. 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未建立安全檔案的;

      ⑶. 對分項工程不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和履行簽字手續的;

      ⑷. 對“四口”、“五臨邊”不防護或防護不嚴的;

      ⑸.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不符合標準,隱患較多的;

      ⑹. 各種機械設備、機具無防護設施或防護裝置未做到齊全、有效且漏洞較大的;

      ⑺. 各種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安全網等搭設不符合規定要求,未履行驗收手續而使用,并存在較大隱患的;

      ⑻. 各項大宗材料、構件堆放雜亂無章,不符合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

      ⑼. 對查到的隱患、漏洞, 不及時改進、無故拖延時間或者屢教不改的;

      ⑽. 對上級有關部門的建議、批評、指導不能認真對待和改進的。

      7.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處以50-500元的罰款:

      ⑴. 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不系好安全帶及個人防護用品的;

      ⑵. 隨意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攀登、跨越各種不允許攀登、跨越設施的;

      ⑶. 無操作證擅自進行各種特種作業的;

      ⑷. 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或拆除各種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形成安全隱患的;

      ⑸. 由于自己違章行為而導致險情、危及他人安全的;

      ⑹.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啟動機電設備而形成安全隱患的;

      ⑺.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違章作業不聽勸阻的;

      ⑻. 安全意識淡薄、不服從管理、盲目蠻干、粗暴拒絕安全人員勸阻而進行污辱、謾罵、威脅、毆打安全人員的;

      ⑼. 對事故知情不報、提供假證據而帶來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不相符時,按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并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22〕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3篇 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港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港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的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不得立項;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的,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管理工作,安全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或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安全審查。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安全審查申請材料。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港口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或者逐級上報。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安全審查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六條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負有安全審查職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咨詢工作委托經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機構組織開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咨詢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做出審查決定。

      第二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應當自行或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并獲得備案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包括:

      (一)港口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布局,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的安全要求,選址是否符合《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jtj211)、《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 237)、《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港口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裝卸、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人員密集區、敏感性設施和敏感環境區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四)自然條件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第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三)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在有效期內,港口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港口建設項目選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不符合國家、行業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并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一)港口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貨種變化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港口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二)設計依據;

      (三)港口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五)安全設施設計采用的安全預防、控制、應急的設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七)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要求;

      (八)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對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十)安全設施設計的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一)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設施投資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開始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港口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

      (六)審查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對港口建設項目的碼頭部分,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可與該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合并辦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提供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對未采納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4篇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并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 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 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16〕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 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5篇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是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總公司黨組提出的“安全工作無小事、安全第一、影響安全問題必須立即解決”的“三點共識”要求,將客車安全、加強安全管理、抓落實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個重中之重”,實施安全風險管理,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總目標是:杜絕生產安全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遏制生產安全較大事故,減少生產安全一般事故。建設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鐵路建設項目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鐵路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接受國家、行業和總公司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總公司鼓勵在鐵路建設項目中開展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裝備,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及總公司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安全評估。經驗收、安全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二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應推進安全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規避安全風險,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報失,并高度重視突發性和災難性風險。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包含風險計劃、風險辨別、風險估計、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程竣工后應開展風險后期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和工程實施四個階段開展,各階段均應編制風險管理報告。對于極高風險等級工點以及復雜技術工點應編制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各階段風險管理報告在通過審查后作為后續階段風險管理的依據;竣工后應按照規定編制風險后期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為極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風險四個級別。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和合同約定開展相應的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具體內容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管理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責,根據總公司規定,設置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結合實際制定項目安全管理辦法和制度,在合同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約定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加強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組建現場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管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在招標時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監理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協助勘察設計單位完成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影響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調查、收集,并向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按規定將批準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依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對施工單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以及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批準工期組織建設,不得隨意壓縮工期;調整工期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并增加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技術、新標準、新結構、新工藝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應組織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和專項技術交底。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強化安全重點環節管理,高風險工點安全專項方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營業線施工方案未經批準、各種程序未履行的不得開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標或擅自改變開挖方法的必須停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高風險工點的管理,極高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風險工點由建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包保,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因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條 在鐵路運營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鐵路運輸、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施工、設計等單位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在聯調聯試及運行試驗期間,各項施工比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設計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增強安全風險管理意識。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相關規定,滿足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需要。勘察設計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 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城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等,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注明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針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對不良地質及特殊巖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等高風險工點進行安全評估,并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以及營業線施工期間運營安全保證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負責,保證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施工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特點,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和責任體系,實施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責任追究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按法律法規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制定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安全費用,應落實到位。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執業資格,對鐵路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負責。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組織制定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等。

      (四)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督促和指導其他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生產安全職責,組織實施現場生產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并糾正違規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并接受鐵路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總公司、建設、監理等單位組織的檢查,安全生產活動應記錄備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行分級管理、督辦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及時消除隱患,并加強警示教育,舉一反三、持續改進。 (七)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按照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1.開工前應組織全員安全培訓,新上崗及轉崗人員應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崗前培訓。

      2.營業線施工及新建工程聯調聯試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技術及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題教育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八)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高風險工點實施安全風險管理,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相關安全檢算,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報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建立高風險工點帶班作業制度。極高風險工點由項目部負責人包保,項目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作業;高度風險工點由項目部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干部帶班作業,高風險隧道還應執行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作業制度。

      (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等作為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對重大、復雜、高風險工點或分部、分項工程編制作業指導書,明確作業程序、標準、方法和注意事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法、簡化作業環節、降低安全標準,不得壓縮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產周期。暫停施工時,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 (十)施工單位在鐵路營業線及其鄰近區域施工時,應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選擇與營業線施工相適應、保證營業線運輸安全的機械設備。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十一)施工單位應推進標準化工地建設,重視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鐵路營業線施工區周邊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示安全責任人。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十二)施工單位應規范勞務用工安全管理,積極推行架子隊管理模式,對勞務人員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培訓,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的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和措施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如實說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注意事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交底記錄由交底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交底及確認資料納入工程檔案管理。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作業程序、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質疑、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十四)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施工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機具設備等,嚴格按照程序、標準作業。 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

      (十五)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操作說明,其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書,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經專人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報廢。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其選址和結構等應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配置駐地消防設施,加強對員工膳食、飲水、宿舍的管理,保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十八)施工便道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組織工程線施工運輸和新線開行工程列車時,應比照營業線運輸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車調度指揮系統,規范運搶組織管理,加強運搶機車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工程線運輸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監理及其他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監理規范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負責。監理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監理單位應按照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規定,組建標準化監理項目部,按合同約定配齊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理人員,配備適合鐵路建設項目特點的設施、設備等,建立監理工作標準,編制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

      (二)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理,查驗相關參建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檢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執行情況,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參加設計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檢查現場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及實施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及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發出監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監理單位應檢查施工圖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重點關注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工程風險評估、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等設計完善情況。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安全檢查。檢查機械設備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情況,檢查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資質、安裝驗收記錄,以及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等檢驗檢測記錄等。

      (五)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按規定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生產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發出監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下達工程暫停令,責令立即整改,并同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執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監理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監理實施情況記入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安全監理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六)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配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保障監理人員安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設計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進行審核,提出審核、咨詢意見。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對審核質量、咨詢結果負責。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安全辜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同時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根據所承擔鐵路建設工程的危險源狀況、風險類型和等級、可能發生的事故等,有針對性地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以及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救援預案的教育培訓,并組織檢查施工現場救援預案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現場應急物品配置、逃生應急措施落實、應急設備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培訓演練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人員被困涉險事故后,建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程序實施搶險救援。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做好先期處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

      第三十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及時向總公司建設部、工管中心、監督總站、區域監督站報告。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的,同時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要求各參建單位服從當地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第三十九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進行責任追究。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總公司將根據 事故性質和責任,在一定時間內不向責任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進入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從事建設活動。

      第四十一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濫用職權和失職讀職行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總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鐵路建設單位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建設單位或監督機構向總公司提出建議,總公司主管部門向鐵路監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不再執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建設〔2006) 179號))。

      第6篇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遏制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實現安全環保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二章 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條 凡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自項目立項到投產均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 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

      嚴格執行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按安全、環境監管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第五條 工程設計階段:

      一般建設項目按兩個階段進行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一)初步設計: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編制《安全設施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具體落實安全環境保護措施與概算投資。安全設施、環境保護專篇編制完成后,并隨項目初步設計一并提交評審。

      (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設計單位應遵循經評審通過的安全、環境保護專篇的相關要求予以落實。

      第六條 施工階段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項目實施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遵循國家、省及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做好項目建設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各項工作。

      (1)建立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2)制定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目標及貫徹落實、監督檢查、考核獎懲措施。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安全意識。

      (4)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檢查、考核工作,杜絕違章作業,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條 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一)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并擬投入試生產時,項目實施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及主要設備供應單位對項目投入試運行的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核查,經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審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

      (二)建設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由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完成項目的安全與環境保護竣工驗收資料的匯總審核、申報審批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7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

      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外經、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下列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含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鋼鐵、有色冶金行業的建設項目;

      (四)糧食、飼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建設項目;

      (五)造紙及紙制品業、塑料制品業和橡膠制品業等存在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建設項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設備,易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發電鍋爐及管道的建設項目;

      (七)生產、使用毒害性物質,且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為ⅰ、ⅱ、ⅲ級的建設項目;

      (八)火災危險性為甲、乙、丙類廠房和倉儲及涉及甲、乙類生產場所的建設項目;

      (九)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的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筑及場地布置;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五)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現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七)屬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八)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九)結論和建議;

      (十)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第十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核書》。

      第十一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不得開工建設:

      (一)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未采納安全預評 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

      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修改設計且可能引起安全問題的。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書》。

      第十七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予通過,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

      (六)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的;

      (七)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八)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就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主送: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第8篇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ggio一2006),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樹立“安全重于生命、責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生產服從安全”的思想,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武易晉指揮部安全保通處負責全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轄標段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全面管控及有關工作的具體督促落實,并對所轄標段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設計單位承擔主體工程所需安全措施要同步設計的有關責任;監理單位按照監理規范與合同的要求承擔所轄標段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施工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并負責其標段各項安全生產措施的具體落實。

      第四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落實與追究制度。各單位應按照分級職責明確責任義務,落實相關管理責任人,建立責任追究問責制,確保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能落實到人,落實到位。

      對在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落實安全制度不力,安全隱患治理不徹底,以及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將進行相應處罰。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建設過程中與安全有關的所有參建單位和個人。

      第二節? 安全組織機構及安全職責

      第六條?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與職責

      項目辦成立由項目辦主任為組長,項目辦副主任、總工程師、現場辦副主任為副組長,項目辦各科室、現場辦各科室主要負責人、設計代表組長、駐地高監和項目經理為組員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在項目辦質量安全監督科和現場辦安全科,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項目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有關文件精神;

      2、負責落實本項目安全生產的全面管理工作;

      3、組織制定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4、督查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監督指導各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5、嚴格執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參與建設項目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6、組織制定并與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安全目標責任書》。

      7、向上級各主管部門定期匯報安全生產工作。

      項目辦質量安全科職責:

      1、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相關政策、法規和規范,落實項目辦的各項決定。

      2、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4、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5、組織指導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技術示范及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6、負責“平安工地”創建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7、參與工程安全評估及工程事故責任的調查。

      8、負責施工安全專項經費的計量支付審核。

      9、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內業資料的整理、歸檔。

      現場辦安全科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整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督促檢查各參建單位并予以落實。

      2、監督參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制定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建立安全管理基礎檔案資料,及時督促有關單位上報安全生產信息并匯總上報。

      4、組織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巡查和監督,及時查處各類安全隱患,糾正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缺陷和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

      5、督促落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立適合本項目的應急救援體系、儲備應急物資及應急力量,并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6、督查本項目參建單位安全設施投入,對安全經費進行核實計量。

      7、監督參建單位做好安全管理人員崗前培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各監理單位應成立相應安全監理部門,駐地監理工程師作為其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合同段監理組長及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1、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編制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理規劃》、《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工作。

      3、審批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核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進行進場檢查驗收和記錄。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進行旁站監理。

      4、加強安全巡視檢查監理,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項目辦報告。

      5、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中應有安全生產情況(包括事故)記錄,以及規模較大或危險性大工程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旁站監理等內容。

      6、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證。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監理單位應按規定上報。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1、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其勘察成果負責。在勘察過程中發現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隱患或者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應為工程實施提供準確資料并提出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建議。

      2、勘查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當對所設計項目的安全問題和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說明;

      3、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以及結構特殊和施工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設計單位應提供詳細專門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設計,并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4、對工程所在區域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勘查設計單位應詳細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5、勘查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在技術交底時闡述清楚;

      6、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設計不能滿足施工作業安全條件的,勘查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設計及時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變更設計圖紙。

      第九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1、施工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

      2、施工單位派駐的項目部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技術負責人、質檢負責人、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對施工安全進行技術支持和現場管理;

      3、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施工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針對施工特點制定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5、施工單位要按規范要求保證對勞動保障、生產安全的經費投入,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6、施工單位要保養、維修好現場施工機具及相關器材,并按規定對施工機具及關聯材料進行檢測和更換,確保施工機具和器材的完好;

      7、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給施工人員備齊安全防護用品,所購置的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施工單位要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9、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認真完成建設單位交辦的有關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10、較大安全風險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須按程序報監理單位和項目辦審批;

      11、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要求交底至現場作業人員;

      12、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自行支付。

      13、施工單位要按時向現場辦和監理單位填報安全月報表。

      14、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持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c級《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1人/5000萬元配備。

      第十條 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對本標段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嚴格執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法令、法規、標準、以及項目辦與所在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2、項目經理必須持有b級《證書》。

      3、組織編制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配套的安全防護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經批準后實施,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

      4、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所需的資金和物資,創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產和生活條件。

      5、組織制定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組織安全教育與培訓,定期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與整改,落實各種安全保障措施。

      7、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發生事故后要及時啟動預案保護現場,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8、組織編制實施本標段的“安全生產月”及相關安全活動方案等。

      第十一條 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的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組織協調本合同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宣傳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負責監督檢查安全執行情況。

      2、協助項目經理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時及時停止作業,指揮人員撤離現場,并報告現場負責人。

      3、組織協調有關生產部門制定或修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并對這些規程、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做好記錄。

      4、參加對從業人員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參與安全技術交底,負責檢查班前會開展情況并做好記錄,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特種設備驗收、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5、督促本合同段個人安全與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

      6、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節? 項目安全管理與施工安全控制主要程序

      第十二條 本項目各單位要按照“完善安全保障體系,強化責任分解落實,實現現場有效控制”總體工作思路切實做好各自層面的安全管理。各單位要按照第二節有關職責規定,通過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完備的規章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工作條件、確保安全經費投入及合理使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并通過內部監督與層級間監督保證其有效運行和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具體的施工環節,并進行有效的責任問責,項目辦與各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單位內部要按照分工分解安全責任,并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十四條 本項目安全管理實行安全責任卡制度,由現場辦組織審核,要求按照與工程質量卡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按實際入場的施工、監理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責任分工,并簽訂安全責任卡。

      第十五條? 各監理、施工單位按照《甘肅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標準化指南》及《十天高速公路標準化建設實施細則》的要求制訂安全規章制度及辦法。

      第十六條 項目施工安全風險評估與工程安全防護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審批。

      施工單位在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要進行項目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在此基礎上一般性工程要編制針對性的施工安全防護措施,不得用簡單籠統的一般性條目應付。

      特殊與危險性大工程(范圍為: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3.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4.橋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7.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8、邊通車邊施工的工程;9其它危險性較大工程)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安全預案,必須附有安全監測、計算分析結果;監理單位要根據工程施工安全控制需要審批施工風險評估報告、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安全預案。

      施工單位須編制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現場辦、監理審核后由監理批復實施。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須到位自檢合格,由安全監理工程師簽批后方可開工,并作為批準分項開工報告的主要內容之一。

      施工的安全防護措施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分步驟對其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及驗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做好“兩項達標”。

      施工人員管理達標:一線人員用工登記、施工安全培訓記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施工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等符合有關規定。

      施工現場防護達標:一線人員個人防護措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四項嚴禁”與“五項制度”要求

      “四項嚴禁”為:

      1、嚴禁在泥石流區、滑坡體、洪水位下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

      2、嚴禁違規進行挖孔樁作業,鉆孔確有困難的不良地質區,設計單位要進行專項安全設計,并按設計變更規定,經批準后實施;

      3、嚴禁隧道無超前地質預報和監控量測措施施工;

      4、嚴禁違規立體交叉作業。

      “五項制度”為:

      1、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

      2、施工安全監理制度

      3、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

      4、設備進場驗收登記制度

      5、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照國家、省與地方有關要求落實對特種設備(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特種設備使用前必須委托地方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審驗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使用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工前檢查與交接班驗收交接制度,并做好使用記錄。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須持有滿足技術等級要求的上崗資格證,作業前須進行安全作業流程交底并做好日常設備使用記錄。

      租賃與臨時租用特種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必須做到審驗手續完備合規,操作人員持證滿足要求;并應在租用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保障的風險責任條款。

      特種設備的審驗材料與操作人員證件經監理核實后裝訂成冊報備現場辦。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在進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員進行查驗,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資料檔案,對影響安全使用的及時報廢。

      第二十二條 民爆物品采購、運輸、儲存、爆破作業時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令)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應嚴格服從公安、安監等部門的管理。要認真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爆炸器材工廠安全設計規范》(gb50089-2007)等規定落實責任人,做好民爆物品儲存保管的安全、防火、防雷、防盜工作,以及領用、登記、使用、清退、銷毀等環節的監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有關行業施工操作安全規程、《十天高速公路建設標準化管理細則》中相關要求、附件一《十天高速現場施工安全控制主要技術措施指導要點》、《監理規范》等要求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

      第二十四條? 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結合工程實際情況,識別風險因素、確定重大危險源清單,通過經常性的全面檢查,查違整改,展開施工過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按照時限及確定的要求治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施工生產安全有序可控。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接受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項目辦(現場辦)和監理單位對其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于項目辦(現場辦)下達的整改要求,要按時限予以整改,經監理驗收后將整改結果上報項目辦(現場辦)。對于因施工單位嚴重違規、違章操作,被有關單位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在未經有關單位復檢和下發復工通知前,施工單位不得自行復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單位自負。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可靠的應急救援組織體系,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結合生產需要進行演練。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的動態控制與安全生產管理專報制度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的動態控制。現場辦每月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要求監理單位高監與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查,工點監理工程必須每日有檢查及糾正安全隱患的記錄;施工單位每日有檢查記錄。同時,安全整改指令閉合。

      本項目中實行安全生產專報制度。各施工、監理單位要對每月的施工安全生產動態狀況及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交安全生產專題月報。在每月25日前報現場辦,現場辦匯總分析后報項目辦。該內容及有關整改措施要求同時納入每月調度會的匯報材料中。另外,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并根據安全生產的動態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項目辦安排展開“安全生產年”、“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平安工地創建”等活動。要求將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其中,圍繞主題及結合自身安全方面的共性問題與薄弱環節開展活動,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節?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1、各級安全領導小組須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傳達、學習有關文件精神,總結上階段安全工作進展情況,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2、各單位要及時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安全生產技術知識;組織員工學習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3、教育員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活動,杜絕違章作業。

      4、各施工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三項教育,一是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的“基礎教育”;二是專項工藝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教育”;三是班前班后的“日常教育”。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培訓規定

      1、駐地高監與副高監、安全監理工程師、項目三大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必須參加由項目辦及有關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2、施工單位要對進場工人及調換工種后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3、特殊工種(電工、金屬焊接(切割)作業、機動車輛駕駛和起重機作業、登高架設作業、爆破作業等)工人除進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還要進行特種專業的安全技術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4、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5、監理單位要對各合同段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節? 安全專項費用使用與臺帳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專項費用指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落實、安全生產條件改善的費用,確保安全專項費用專款專用。

      施工單位不得以安全專項費用為額度限制施工實際所需安全費用的投入,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自行增加。

      第三十二條? 安全專項費用的計量與支付前提必須以施工方案中經監理批準的安全措施與要求為依據。具體費用按完成這些措施所需的人機工料投入計算并建立臺賬,經監理驗收、現場辦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計量。

      計量必須附相應措施設計圖、說明、人機工料投入清單、外購材料發票、照片與影像資料等。沒有依據或依據不合理,未經驗收審批的,一律不予計量。

      第三十三條? 安全專項費用的計量與支付內容按照《甘肅省交通廳工程處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執行。每月與工程計量同步辦理。

      第六節? 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組織有關力量進行自救,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及時上報。施工單位還應保護事故現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原始狀態的,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事故報告要求在事故發生后的1小時內,將事故簡要情況即發生單位概況、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上報。

      項目辦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并立即啟動項目應急預案,同時,按照預案及上級部署展開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令)規定執行。各相關單位應配合有關單位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做好其它后續工作。

      第七節? 安全生產的獎懲與施工、監理單位履約動態信用評價

      第三十六條? 為了促進各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在現場得到有效落實,本項目實行安全生產的獎懲制度。即按《十天水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管理行為檢查內容及評分處罰標準表》(附表九)進行現場檢查獎懲。對于施工單位表中大項不達標或存在重大隱患,罰款5萬-10萬;表中小項違規以一般性違規處理,每次按1萬-2萬元罰款,由項目辦(現場辦)做出處罰的事項,對于監理單位要按1/5的比例進行連帶處罰。

      上述一般性違規處罰由項目辦(現場辦)有關管理人員現場做出。其它重大安全違規由項目辦集體研究后作出處罰。同時,對安全生產措施到位、安全形勢平穩的單位按照同等的標準進行獎勵。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作不到位的將視為不履約扣除相應監理費用,并按照違約進行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 現場辦在對施工、監理單位信用評價中將安全生產管理以30%的權重納入其履約的動態信用評價中。監理單位按此權重向現場辦提交對施工的動態信用評價,現場辦在將此部分評價納入總的動態信用評價中,并經綜合后將有關單位的動態信用評價報項目辦,項目辦在綜合評價后上報廳質監站。

      第9篇 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全審查。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

      (一)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布局;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區域規劃;

      (三)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等相關標準;涉及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是否符合《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等相關標準;

      (四)建設項目周邊重要場所、區域及居民分布情況,建設項目的設施分布和連續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及其相互影響情況,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五)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六)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十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四)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五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采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

      (二)投料試車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四)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 條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前,將試生產(使用)方案,報送出具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表;

      (二)試生產(使用)方案;

      (三)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試生產(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備試生產(使用)條件的意見;

      (四)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審查意見;

      (五)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情況的報告;

      (六)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的報告;

      (七)組織設計漏項、工程質量、工程隱患的檢查情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告;

      (八)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

      (九)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復制件);

      (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十一)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十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十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備案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三十日,不超過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經兩次延期后仍不能穩定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后,按照本章的規定重新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單位以往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施工情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五)施工變更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在施工和試生產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結束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四)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五)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文件(復制件)。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二條 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驗收意見書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但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生產、經營、使用安全許可的現場核查意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和有關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時將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通報實施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變化后,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五)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并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第四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

      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方案備案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二)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二)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第五十一條 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所需的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需要簡化安全條件審查和分期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及其審查內容,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后,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除外),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及檔案移交根據本辦法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辦法(9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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