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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管理規定辦法(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4 21:10:05 查看人數:63

      國有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國有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國有企業薪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企業的薪酬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及由其出資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薪酬,是指企業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報酬。

      第四條 企業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出資人依法管理企業薪酬總額及企業領導人員、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二)堅持薪酬與效益掛鉤的原則。經濟效益增長,薪酬總額增加;經濟效益下降,薪酬總額減少。

      (三)堅持“兩個低于”的原則。薪酬總額的增長低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員工平均薪酬的增長低于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政策及不可比因素產生的效益,不得作為增加薪酬的依據。企業領導人員與企業其他員工的薪酬差距,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第二章 薪酬總額的確定

      第五條 企業薪酬總額由薪酬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薪酬兩部分組成。

      第六條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一年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總額為基礎,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

      (二)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及年度實際發放薪酬總額情況;

      (三)企業近三年平均勞動生產率及人均實際薪酬水平;

      (四)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二年后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的總額為基礎,參照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人員增減變動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總額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與企業凈利潤額掛鉤。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總額基數×(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薪酬浮動系數)

      非充分競爭性企業及主要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企業,掛鉤指標另行確定。

      第八條 薪酬浮動系數根樓堂館所建設據企業現有薪酬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工資利稅率、同行業人均薪酬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0.7以內。

      第九條 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較大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凈利潤增加額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布的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高位數水平。

      凈利潤額出現負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薪酬總額下降幅度不低于企業前三年平均薪酬總額的20%,員工個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企業凈利潤額以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凈利潤額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和員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應當由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支付。

      企業和員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十二條 企業員工薪酬為稅前收入。員工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

      第三章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國有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非職工代表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第十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資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職工人數及個人崗位等因素確定;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間確定。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的具體確定,按照《*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府〔20*〕140號)、《*市屬國有企業增量資產獎勵股權暫行辦法》(*府〔20*〕43號)執行。

      第十五條 情況特殊、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不得擅自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需提高的,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規范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推進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方案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審核;年度職務消費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并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 兼職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人員,是指受持有國有產權的派出單位的委派(下稱派出單位),在其子企業中兼職的人員。

      經批準在子企業中任職、并已轉移了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屬于兼職人員。

      第十九條 派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人員在子企業兼職,對確需在子企業兼職的,應當按照《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市國資黨通〔2004〕4號)的規定,報經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單位批準。

      第二十條 兼職人員應當在派出單位領取薪酬,按照兼職企業薪酬管理制度規定,將在兼職企業獲得的薪酬作為管理費全額上繳派出單位。

      第二十一條 派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薪酬水平、兼職人員所兼職位及其職責履行情況等因素,從上繳的管理費中提取10%-50%補貼兼職人員。兼職人員在兼職企業沒有取得管理費收入的,派出單位可以視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兼職人員的具體補貼標準,由派出單位提出意見(如派出單位有上一級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須逐級審核),報市國資委審批。

      兼職人員的總薪酬,應控制在派出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2倍以內。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薪酬實行總額控制,預算管理,年終決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每年年初,企業應當在深入分析預測全年經營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擬訂當年的薪酬預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預算及兼職人員薪酬預算,應當在薪酬預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草案,應當送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查批準。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準。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薪酬儲備金制度,薪酬發放應當留有余地,以豐補歉。

      未經批準,企業不得改變結余薪酬儲備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據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上年度的薪酬決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決算及兼職人員薪酬決算,應當在薪酬決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草案,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查批準。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準。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據市國資委批準的年度薪酬決算,對全年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清算,超額計提的予以調整,超額發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提和發放薪酬,不得超標準計提和發放。遇有特殊情況,須事先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審核,并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對其全資、控股企業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超額計提薪酬的,超提部分沖減企業當年成本;超標準發放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超過標準部分,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2篇 某國有企業效能監察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效能監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保證企業政令暢通,促使監察對象勤政、廉政、盡職盡責的工作,使效能監察工作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對監察對象管理效能,即履行職責、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監察。

      第三條 效能監察的目的是促使監察對象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效率,改進管理,加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進一步發現案件線索,促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達到廉政勤政一起抓,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為黨的基本路線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的目的。

      第四條 開展效能監察,要堅持勤政與廉政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專業部門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管理相結合,獎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監察部門必須依法開展效能監察。各級監察對象應主動、自覺接受監察。

      第二章 效能監察的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 效能監察適用于公司各級單位。

      第七條 對公司機關各部門及分公司機關各部門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正確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正確行使職權,堅持民主科學決策,服從宏觀指導;是否盡職盡責,勤奮高效,保證中心任務和管理目標的實現;是否熱情為基層服務,做好統籌、協調、監督、服務工作。

      第八條 對生產管理活動的項目部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按照公司宏觀規劃(計劃)及業主需要安排生產計劃;是否完成計劃、任務、預算、合同等預定目標;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產資金,堅持優質低耗,努力降低成本;生產過程是否安全,生產環境是否符合國家要求。

      第九條 對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經營決策是否正確;經營活動是否合法;人工、材料等生產原料價格是否合理;經營目標是否實現;經營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第十條 對科技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方面的方針、政策;是否合理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及技術轉讓;是否為科研人員創造良好的條件,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盡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十一條 對人事、勞動、教育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監察對象是否貫徹有關方面的政策、法律,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是否全面正確地貫徹德才兼備的原則和干部隊伍“四化”的方針;是否嚴格履行干部管理權限和任免程序;工資、獎金的分配是否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和國家有關政策;勞動管理是否執行《勞動法》的規定;教育和培訓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二條 對產品質量管理活動和服務質量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政有關質量、標準、計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落實產品質量管理和服務質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認真履行合同的有關要求,用戶是否滿意。

      第十三條 對設備、物質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對設備、物資采購供應是否按期、按質、按量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是否按照選優、擇廉的要求,積極采購適合生產本單位應用的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設備、物資;設備、物資入庫驗收、保管、領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設備、物資儲存是否完好合理。

      第十四條 對財務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按照國家的財政法規、財經法律、財務制度進行內務管理和財務監督;是否執行預算計劃、消耗定額和費用標準;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對房地產開發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對工程項目是否按國家建設管理程序審批立項;是否履行了報建手續;是否按規定招標投標;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和工期要求,對施工質量、進度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督;工程預決算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定額標準,對工程是否進行嚴格審核。

      第十六條 對公司所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效能監察,主要檢查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投資效益如何,是否遵守公司的規定及要求,經營是否合法,開支是否合理。

      第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后勤服務管理活動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監察對象是否認真貫徹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規定;是否在住房、食堂、衛生、辦公室條件等方面建立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是否積極為各部門進行職能活動及時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對上級統一組織、領導交辦的事項進行效能監察。

      第三章 效能監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條 效能監察包括專項監察和綜合監察。它貫穿于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可分為事前防范性監察、事中跟蹤性監察、事后改進性監察。效能監察的一般工作程序為:選題立項、制定計劃;查明情況,找出原因;提出建議,改進管理;落實責任,嚴格獎懲。

      第二十條 選題立項。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群眾反映較大和領導交辦的任務,從實際出發,選出管理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提出立項建議,填寫《立項表》。經領導批準后正式立項,通知被查單位,并報上級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查清問題。通過查帳目、記錄、有關文件、制度和找有關人員調查,找出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清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嚴格獎懲。監察部門應充分運用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開展效能監察工作。對忠于職守,廉潔勤政,成績突出的人員,建議領導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于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和違法亂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提出改進管理建議。針對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改進管理建議,填寫《監察建議書》,經領導審批后,給有關部門下達《監察建議書》,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通知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執行情況報監察部門。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10日內向監察部門提出復議。監察部門復核維持原決定的,報請本單位領導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部門或人員。有關部門或人員應嚴格執行,并報告執行結果。

      第二十四條 寫出終結報告。監察決定書發出后,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獎懲決定和整改措施。經被查單位、人事財務等有關部門核定后,填寫《效能監察終結報告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報上級監察部門備案。整理材料,立卷歸檔。

      第四章 效能監察的組織和領導

      第二十五條 效能監察由總經理、紀委書記主管。負責工作部署,宣傳動員,下達任務,立項,實施方案、終結報告的審批,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決定整改措施,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察建議。

      第二十六條 監察部門負責效能監察的計劃制定、組織實施和日常

      工作。及時向公司領導提出效能監察立項、實施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人員參與效能監察工作;負責查處在效能監察中發現的失職瀆職、違法亂紀的問題;負責總結、交流經驗,檢查督促立項的落實,評選優秀成果,宣傳和推廣先進典型和高效運行的管理經驗;立卷歸檔。

      第二十七條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專業監督部門應積極配合監察部門開展效能監察,完成承擔的任務,保證監察建議和監察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監察部門具有下列權利:

      (一) 根據工作需要,監察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辦公會;監察人員可以參加本單位與效能監察有關的會議,可以列席被監察單位有關的會議;

      (二) 查閱、復制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賬目、記錄等;

      (三) 要求被監察單位和有關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它必要情況;

      (四) 責令被監察單位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五) 責令有關部門或人員暫停或終止涉嫌損害國家、企業利益或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建議主管部門暫停有嚴重違法違紀嫌疑并有可能給國家和企業利益造成損害人員的工作或職務;

      (六) 向監察對象提出改進工作、加強管理等方面的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

      (七) 對阻擾、干擾監察部門及其他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和不認真執行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的監察對象,追究責任或給予政紀處分。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效能監察必須貫徹獎勵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只有獎勤罰懶,是非分明,才能促進干部認真履行職責,增強工作責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管理,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十條 效能監察的結果要作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對于模范執行國家法律、政策、認真履行職責,科學決策,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愛護企業財產、使企業和職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失;成績突出的人員,監察部門應建議領導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二條 發現監察對象有違反國家法律、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決策,失職瀆職,對工作存在的問題長期失察,不落實監察建議,上當受騙,浪費國家資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以及其它違法亂紀行為,需要給予處分的,應按有關規定立案查處。需要給予刑事處分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開展效能監察中解決關鍵問題,改進管理,獲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動挖掘案件線索,敢于與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以及組織開展效能監察有功人員應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按照《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與總公司發布的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3篇 國有企業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在綦市管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區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加強企業廉政建設,依據《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2〕8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區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區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同級其他高管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轎車、越野車、商務車等用于企業公務用途的非經營性車輛。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管理是指企業公務用車的配備、運行管理和處置。公務用車配備是指車輛的購置(租賃)、更新;運行管理是指車輛的保養、維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處置是指車輛的拍賣和報廢等。

      第五條 企業公務用車配置(新購、更新、調配)、處置由區車管委統一審批。區國資委具體負責企業公務用車編制的核定、配置及處置的審核、監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檢查企業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監督企業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企業配備公務用車應當遵循“立足國產、保障公務、經濟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并與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相適應,防止相互攀比,杜絕奢侈浪費。

      第七條 企業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根據企業領導人員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車輛編制,從嚴掌握,合理確定。根據發展需要,企業新增業務,可提出追加車輛編制申請,報區國資委審批。

      企業配備公務用車排氣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控制在18萬元(含)以內。確因工作需要配備越野車的,排氣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控制在30(含)萬元以內。配備享受財政補貼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貼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

      企業不得超編、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第八條 “多塊牌子、一套工作機構”的企業原則上按一個企業核定公務用車編制。母公司為子公司配車均納入企業車輛編制管理,在其編制內按標準和程序辦理。

      第九條 企業購置公務用車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企業向區國資委提出書面申請,寫明企業現有領導人員編制數、現有公務車輛配備情況、購置理由和購置資金來源,填報《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公務車輛購置(處置)申報審批表》,經區國資委審核,報區車管委批準后,辦理采購和上戶手續。車輛購置后15個工作日內,企業將車輛購置發票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報區國資委備案。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購置和更換。

      第十條 企業公務用車更新最低年限為8年或者最低行駛里程數為25萬公里。超過8年或者25萬公里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條件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毀需報廢更新的,須經區國資委邀請相關專家檢測鑒定認可,方能處置更新。

      第十一條 企業發生非正常性虧損或者被托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期間,不得購置(租賃)、更新公務用車。

      第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員離開本企業時,不得將原配備使用的公務用車帶離原單位。

      第十三條 企業正在使用的公務用車,若超過本辦法配備標準的,在未達到更新或者報廢標準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為公務用車的保養和維修費用,以及日常使用所發生的燃料費、停車和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等運行費用,實行單車核算,采取年度限額或者年度預算范圍內據實報銷方式進行管理,并計入企業管理費用。企業應當如實審核和報銷公務用車運行費用,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企業公務用車的保險、維修、加油實行定點管理制度,公務用車不得在非定點單位保險、維修和加油。

      第十六條 無公務用車余編的企業,如需更新車輛,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先行辦理舊車轉讓、拍賣或報廢手續。

      第十七條 廢舊公務車輛處置報批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企業向區國資委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公務車輛購置(處置)申報審批表》,附該車輛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數的證明材料,經區國資委審核,報區車管委批準后,嚴格按處置方案進行處置,廢舊車輛處置完畢后,應及時按照國有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舊車經批準進行拍賣處置的,由區國資委組織公開拍賣,拍賣按以下程序辦理:企業將應拍賣車輛及其相關資料交區國資委,區國資委統一委托具備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估價,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拍賣。一次掛牌拍賣不成功,在上次掛牌價基礎上降20%重新掛牌拍賣。兩次掛牌拍賣仍不成功的,撤出聯交所掛牌拍賣程序,可以由區國資委組織公開競賣。

      (二)車輛經批準報廢的,按以下處置程序辦理:將廢車交有資質的回收公司回收,出具重慶市商業委員會簽章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憑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及回收公司報廢回收證明到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報廢銷戶手續,報廢銷戶手續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十八條 嚴禁企業采取向所出資企業調換、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備公務用車。嚴禁企業向所出資企業轉嫁企業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等。嚴禁企業以抵債車名義,擅自配備超標車。確因債權獲得的超標抵債車,應當按照國有產權交易規定,在區國資委依法指定的交易機構進行公開處置。

      第十九條 企業要根據本辦法并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制定公司本部和所出資企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完善公司本部公務用車預算管理、內部審核和監督等制度,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建立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全面規范公務用車管理。

      (一)加強企業公務用車統一調度、集中使用管理,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

      (二)加強企業公務用車日常運行管理,明確車輛管理責任人。堅持用車審批制度,禁止公車私用。

      (三)加強工作時間以外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統一定點停放,節假日除安排值班車輛或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停駛封存。

      (四)加強企業公務用車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車輛資產臺賬,定期核對資產,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區國資委經核實后視情予以通報批評、收繳所購車輛等,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一)非政策性虧損、沒有完成上一年度主要經營指標、拖欠職工工資或職工法定保險不能正常繳納期間購買或更換企業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制度、規定和程序,未經審批擅自購買、使用或更新企業公務用車的;

      (三)以下屬單位或個人名義購買車輛等其他形式回避公務用車控購管理的;

      (四)利用職權向下屬單位借用、調換車輛或者攤派報銷購車費用的;

      (五)挪用生產經營資金、銀行貸款、借款、職工福利費或其他專項資金購買公務用車的;

      (六)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本企業或下屬企業公務用車管理混亂,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企業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情況。

      各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企業推行公務用車改革必須按規定報區國資委審查并經區車管委批準。未經正式批復前,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貨車、皮卡車、客車等生產經營性用車按需要配備,不核定編制,但購置前需報區國資委審核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公務車輛購置(處置)申

      報審批表

      附件

      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公務車輛購置

      (處置)申報審批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申報

      企業

      企業名稱

      (公章)

      聯系人: 電話:

      申報

      購置

      車輛

      情況

      車輛品牌型號

      價格()萬元,排量()升

      申報購置理由

      資金來源

      專項經費( )自籌資金( )

      說明:

      申報

      處置

      車輛

      情況

      車輛戶主

      車牌號碼

      車輛名稱

      發動機號

      購置時間

      行駛里程

      賬面原值

      預計售價

      申報處置方式

      置換( )調劑( )拍賣( )報廢( )

      申報處置理由

      區國資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區車管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車輛購置(處置)后 15個工作日內,用車單位將車輛購置發票復印件或處置車輛相關資料交區國資委查驗登記。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法院,

      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區級群團,區工商聯。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4日印發

      國有企業管理規定辦法(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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