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印、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 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二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2篇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系統的管理增值稅發票而制定的一套準則,讓我們一起看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了解增值稅發票的相關規定規定吧!
最新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本條款失效]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會計知識網)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 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并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
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1994]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33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3篇 發票繳銷管理規定辦法
發票管理制度范本【1】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并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于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方可銷毀。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準,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url=家教收入和辦培訓班收入如何繳稅-普道咨詢[/url],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于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后,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第4篇 石油銷售公司發票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領取
第四條公司本部所有發票在當地稅務局領取。
第五條各發票管理員領取發票后應填寫本單位《發票領用登記薄》。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條各開票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客戶開具銷售發票;銷售商品收取款項后,應當對單據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據實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不得因購貨方要求而改變品名、數量、金額等內容。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一般納稅人開具。
1、對于初次開票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前必須要求客戶提供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同時留存經辦人身份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應當加蓋客戶公司財務專用章或公章。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應當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2、每年應對客戶一般納稅人資格進行審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由各單位稅務管理崗位負責審查(可以登錄國家稅務局網站,進入相應市縣稅務機關網站查詢確認),
3、向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開具普通發票。
4、嚴禁向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八條各中心必須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嚴禁提前向客戶開具發票,具體規定如下:
(1)現場交款提貨并索取發票的,為收到貨款付出商品的當天;
(2)每月業務發生頻次較多,可在月底對賬完畢并收訖貨款的當天;
(3)預收貨款的,為客戶實際提貨的當天;
(4)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的當天;
(5)將商品自用等,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九條所有銷售業務當月必須將發票開具完畢.
第十條批發業務依據銷售通知單上所列明的單位名稱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換銷售通知單單位名稱后開具發票。在批發環節,對不需要發票的客戶一般開具普通發票補齊,發票開具的單位名稱為銷售通知單上的單位名稱,不能更改單位名稱。發票聯由稅務管理崗裝訂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當零售客戶不要求開具發票時,可以不開發票。
第十二條開票員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條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因操作失誤等原因需要作廢發票時,按照以下發票作廢業務程序進行:
1.需作廢發票未跨月的,先在開票機上作廢相應電子版發票,再在對應的紙質發票一式三聯上蓋作廢章或注明作廢字樣,完成作廢業務程序;
2.需作廢發票屬于跨月的,應先收回原發票并在原發票上注明 '作廢'字樣,隨后開具與原發票內容相同,但數量、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發票,完成作廢業務程序。紅字發票需向稅務申請同意。
所有作廢發票應保證聯次完整,裝訂整齊,并上由開票人員統一保管、銷毀。
第四章 保管
第十四條各中心發票管理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發票。發票應存放于保險柜,做好防盜、防火、防潮。
第十五條 各中心發票管理員如遇發票丟失、毀損等情況,應立即向公司財務部同時報告。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發票領用登記薄》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統計表》,作廢發票,應單獨裝訂保管,并根據公司財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歸檔和銷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所有開票員在開票前應接受崗前培訓,熟練掌握發票管理系統的使用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八條稅控開票機由發票管理員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應對各中心發票使用情況定期抽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問題。發現有虛開、冒開行為的,
第二十條發票管理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在稅控開票機上上網、聊天、游戲等。
第二十一條開票員應按照發票管理規范進行操作。管理好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不得擅自移交。如因崗位變動需要變更開票操作人員時,應上報公司財務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開票員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擅自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六章 其他票據管理
第二十三條其他有價票證包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匯票、信用證等。
對從銀行購回的空白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信匯單、電匯單以及內部結算單、空白收款收據等,保管印簽的人員不得事先在上面加蓋財務預留印簽及印章,出納人員須將空白支票等有價票證放入保險柜妥善保存,對填寫錯誤的票據應及時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四條 規范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1)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后,立即到開戶行驗證匯票的真實性,檢查承兌匯票的背書單位與掛賬的往來單位必須相符,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時間填寫正確清晰,多次背書的承兌匯票應審核背書的連續性,逐筆登記'應收票據備查簿'。
(2)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由財務部門根據用款計劃和業務合同等相關資料在開戶銀行辦理,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5篇 企業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辦法
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企業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
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
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
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
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
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
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
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
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征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
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
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
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
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
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
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
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
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
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
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
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
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
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發行。
發行后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
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
并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
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
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征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征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
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注銷,然后才能辦理注銷手續。
(一)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
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銷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
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征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
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
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
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匯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出清單。
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設備。
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征收機關,并選派專人管理。
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帳》(附件六)。
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
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
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權力義務等。
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
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匯總,分別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
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
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后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
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
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
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
金稅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
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
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
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
對于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6篇 發票開具管理規定辦法
發票開具管理規定
文號:fl-fd-003 起草:財務部簽署: 日期:2009 年* 月 *日 1 總則
第1條 為了規范公司發票開具流程和防范風險,及加強項目收款以及稅務籌劃的需 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規定所稱的發票包括以下:
1、增值稅普通發票(即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專用發票
3、服務業發票
4、安裝建筑業發票
5、普通收據(含資金往來發票) 開票審批流程
第3條 所有發票開具均必須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人首先應根據合同內容確定發票 類型并完整填寫有關開票信息,開票申請單格式及模板如下(共 3 個)
第4條 申請人須填寫開票申請單后交由財務經理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由交由開票員開 具。
第5條 所有申請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及時取得對方確認函,對發票內容、名 稱、規格型號、金額進行必要確認。然后必須將開票申請單填寫完整提交財務 進行審核。
第6條 開票員應根據審批齊全的開票申請單開具相應的發票。
第7條 發票有特殊要求(要求注明合同編號,項目名稱等信息)應在開票申請單上方 單獨注明,開票員將此信息打印在發票的備注欄上。 開具發票與回款時間性要求
第8條 當月開具發票應由申請人應及時轉交或郵遞客戶,(遞交客戶發票盡量讓客戶 第 1 頁 共 4 頁 北京****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打收條),申請人應妥善保管相關收條或郵寄單據。注意:增值稅發票有效期 為 90 天(自然日,從發票上開票日期算起),已經開具發票千萬不要積壓。
第9條 發票送達后,客戶對發票內容、類型、金額等信息認為不符的或有異議的,申 請人應必須及時與對方溝通,確實是我方失誤造成的,應將原票退回配合對方 重新開具。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跨月退回作廢的,必須取得對方就退票情況說 明并加蓋對方公章。
第10條 普通發票及其他發票有誤重新開具的,必須在開具發票后2 個月內提出。
第11條 發票開具后應及時與客戶溝通確認及時回款事宜。
第12條 公司原則上不允許提前開票或一次全額開具發票(工程款未結清前),禁止代 開、多開、虛開發票等。
第13條 有特殊情況,需向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提出,并書面說明緣由。
第7篇 房地產公司發票和收據使用管理辦法
房地產公司發票和收據的使用管理
1、應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防止丟失、被盜。如因保管不善,遺失發票及收據,造成后果由發票保管人負責。
2、發票及收據由財務部統一負責收發及建檔保管建立收據消號制度,財務人員應逐一消號,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糾正。
3、必須按發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發票。發票和收據不得轉借、轉讓,不得代其他單位開發票。
4、發票及收據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楚、摘要必須清楚準確真實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發票及收據,并在誤填的發票或收據(聯次齊全方能作廢)上注明'誤填作廢'。如收據僅作臨時收款用途,業務完畢后需出具發票的,開具收據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發票開具時本收據自動作廢。
5、發票丟失應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和項目負責人報告,并登報予以公告。
6、不得填開大頭小尾的發票,不得代開發票。
7、項目收入必須憑合法的發票或項目收據入帳,凡與本項目成本、費用、資產有關的付出,均應索取合法發票。
第8篇 普通發票的管理規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1993]第6號發布,根據202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2]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一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2]
“國務院2023年12月27日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發票章管理規定辦法
發票管理暫行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發票包括:一是國稅局出售和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二是地稅局出售和代開的飲食服務業、旅游業、娛樂業、廣告業和其他收入發票。三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據,主要有金融、航空、郵政、鐵路等行業自制的票據。四是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非稅收入收據。
第二章 發票的領購、保管和使用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根據使用情況,按照國家關于發票領購的有關規定,統一向稅務部門購買并由財務部發票管理員保管。
第四條 財務部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對購買的發票加強管理,健全保管制度,發票管理員負責保管購買的票據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財務部會計負責監督檢查。如發票管理員工作變動,必須嚴格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空白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稅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經濟責任。
第六條 發票填開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七條 需要開具發票時,首先由集團銷售公司會計人員填寫《票據開具證明單》,經相關手續審批后,連同發貨單和購貨單位開票信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還需提供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提交財務部
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審核無誤后開具發票,財務部會計負責監督檢查。
第八條 發票開具時,應按順序號全份打印,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各項目內容應清晰、真實、完整,包括日期、客戶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等。
第九條 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在當月發生,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專用發票包括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重新開具。作廢發票全聯次留存。跨月和對方已認證抵扣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按照稅務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集團銷售公司業務人員必須根據真實的業務往來提出開票要求,營銷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集團制定的發票開具管理規定開具《票據開具證明單》。公司業務人員嚴禁違規開票,若有違犯,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營銷管理部門嚴禁非法開具《票據開具證明單》,若有違犯,立即調離工作崗位,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發票管理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發票管理辦法》,嚴禁違規開票。若有違犯,公司將嚴肅處理并調離工作崗位,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財務部會計不定期檢查發票開具情況(核對是否依據《票據開具證明單》開具、手續是否齊全等),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映給財務部部長處理。發現重大違規問題,財務部長要及時通知董事長處理。財務部會計不定期檢查營銷管理部門開具的《票據開具
證明單》是否與實際業務相符,是否符合公司發票開具管理規定。
第三章 發票的取得
第十三條 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必須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十四條 經辦人員取得各類發票時,應嚴格審核其真偽、內容開具是否合規。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不真實、不合法的發票,財務部門一律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集團采購中心、集團行政中心等部門在簽訂采購或服務合同時要嚴格按以下規定執行:
1、 提供商品或勞務的供應商應首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 次是小規模納稅人或只繳納地稅的納稅人,能依法納稅,能按時全額提供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十六條 業務經辦人員無法按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發票時,應寫 出書面申請(見附件),陳述合理理由經分管副總裁或董事長簽批后方可持收據等其他證明到財務部報銷或入賬。供應商提供的稅票稅率低于規定稅率時,應寫出書面申請(見附件),陳述合理理由經分管副總裁或董事長簽批后方可持發票等到財務部報銷或入賬。無簽批手續的財務部有權拒絕付款。
第十七條 經濟業務發生后,業務經辦人員取得發票時,應確定其是否具有開具發票的資格,禁止出現虛假的發票。由于經辦人員責任,取得虛假的發票,由此造成的查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罰款、滯納金全部由經辦人員承擔。對善意取得的虛假的發票(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
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責令經辦人員重新取得真實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十八條 日常經濟業務應在不超過業務發生后的30日內取得發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簽批和簽字后,送交財務部進行賬務處理。對因經辦人員責任,發票滯后入賬,使增值稅超過規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為180天),造成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列支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對超過30日未取得發票或未完成簽字審批手續,財務部催辦仍未能及時辦理的,將納入績效考核。為謀個人私利虛開發票、多開發票、收取非法發票等行為,一經查實,公司將嚴肅處理,觸犯刑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四章 發票審查和財務處理
第二十條 業務經辦人員和部門分管人員要仔細審核以下事項:
1、客戶名稱是否是與本企業完全一致;
2、發票開具是否規范、項目填寫是否齊全、金額(大、小寫)是否正確,貨物名稱開具為**一批或**一宗必須附銷貨清單,貨物名稱必須明細,不能簡單歸類為: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備品備件;
3、開票內容與業務內容是否一致;
4、是否按照本企業提供的開票資料開具;
5、開票內容是否在供應商的經營范圍內;
6、開票單位是否是收款單位;
7、開票單位是否與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單位一致;
8、蓋章是否清晰、是否是“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必須與開票單位的名稱一致。
9、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有預付款業務的部門如集團銷售公司、集團采購中心、集團基建處、集團行政管理中心等在預付款支付后,必須專人負責建立臺賬,根據合同或協議及時催開發票,發票收到后按規定簽批后報財務入賬并核銷臺賬。
第二十二條 對不能判斷發票真偽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或查驗其發票真實性。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在完成對發票真實性審查和公司資金管理相關的簽證程序后,根據經濟業務性質作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允許報銷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非稅收入收據,必須是由具有收費資質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收費項目為列入國家或省級以上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各種結算憑證和往來結算收據一律不得報銷。
第二十五條 本年度發票應在本年度結束之前提交財務掛賬或付款,以前年度發票原則上不得報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財務部發票管理員要及時掌握國家有關發票使
用管理的最新政策,對公司的發票管理工作要適時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改進發票管理,最大限度防范風險,避免損失。
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公司發票情況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將納入績效考核,造成損失追究經辦人責任并按比例賠償公司損失。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及公司所有部門單位,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申 請 表
申請人:
年 月 日
發票管理制度【2】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第10篇 增值稅發票報銷管理規定辦法
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增值稅發票報銷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費用報銷及財務報銷管理規定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核有關報銷憑證和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并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財務報銷單證的要求
1、所有發票、單證的報銷,必須業務內容完整,金額計算正確,大小寫相符,字跡清晰,如:開票日期、公司全稱、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缺一不可。
2、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發票格式逐欄正確填寫和簽章,任何項目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律不予報銷。
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必須有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附件,否則不予報銷。
有密碼的增值稅發票,右上角的密碼不得有任何損壞跡象,否則由經辦人負責退回。
3、統一發票(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加蓋有稅務監制章的發票)、收款收據報銷必須加蓋開具收據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開具單位公章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的私章和簽字,由相關的部門主管簽字, 否則不予報銷。
白條一律不予報銷。
4、購進各種原材料,包括燃料、動力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固定資產,必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
對確實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必須用稅務統一發票報銷(考慮價稅因素)。
收款收據報銷必須照減進項稅(價格為平價),對物價上下波動,必須按價格調整通知單,由供應部門主管及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同意上浮(物價),對只能取得收款收據的事先必須報總經理批準。
5、購貨發票報銷時必須有合同及采購審批單,超計劃采購部分不予報銷。
采購計劃變動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證明。
實物入庫數量與采購發票不符時,按入庫數量計算,其失少部分差異由經辦人負責追查,追查未果時,由責任人賠償。
特殊原因可由經辦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副總審核,由總經理批準確定報銷金額。
(1)采購物資的價格應遵循優質低價的原則,同類同品牌同規格產品按可比價判斷,超出可比價的應作說明,填寫價格調整通知單,經總經理簽字;否則,價格超高部分不予報銷。
(2)購貨發票因質量扣款、數量短少、價格超高等情況,由經辦人主動到財務部去扣款。
在稽核時被發現應扣而未扣的,通知經辦人辦理并處罰經辦人應扣款額的50%。
(3)購置零部件價值在2000元以上應視同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辦法辦理相應的手續,由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4)購貨合同的簽訂,總價值在2萬元至20萬元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二)、差旅費的報銷
1、乘坐飛機的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首要條件兩地相距300公里以上(以火車距離為參考),不足300公里乘座飛機,按乘座火車的報銷標準執行。
(2)董事長 、總經理出差乘坐飛機,原則上不允許坐頭等艙、公務艙,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乘坐飛機,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市場及開發部門人員及其他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須經主管副總批準,附申請單可以憑票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事先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如往返行程中機票特別便宜的可乘坐,可按硬座車票報銷。
2、乘坐火車的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乘坐火車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2)其他人員出差限乘火車硬座車,憑車票報銷;特殊情況可以報銷補票手續費,(但須經主管副總認可)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出差乘坐火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晚上(當天20時至次日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憑票報銷硬席臥鋪票。
(4)其他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按規定可以乘坐臥鋪而不坐的,每次按票面金額50%給予補貼,如果在起點買不到臥鋪票而在途中補辦的,則未乘臥鋪的一段路程經查旅客列車時刻表上所列的里程,按相應車次給予50%比例補貼。
3、乘坐長途汽車的報銷標準
(1)出差乘坐長途汽車憑票報銷,車票票面未注明起訖日期、時間和起訖地點的必須自行注明,否則不予報銷。
(2)因公出差在300 公里以外乘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當天晚上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以憑票報銷臥鋪票。
不乘臥鋪的每次可以補貼50元,乘坐豪華空調車的不再報銷補貼。
(3)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回公司開會往返行程間乘坐長途汽車按以上條款執行,憑票報銷。
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費用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4)杭州分部人員和其他人員搭乘公司或公司領導車輛,不得報銷長途汽車費。
4、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的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憑票按實報銷。
5、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標準
(1)乘坐出租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下列情況具體執行):
a、出租車發票無日期與起訖時間的,扣20%;
b、出租車發票無起訖地點的,扣20%;
c、出租車定額發票未注明日期與起訖地點的,扣20%;
d、出租車發票跨報銷階段的。
(不予報銷)
(2)董事長、總經理乘坐出租車,憑票按實報銷。
(3)其他人員乘坐出租車憑票按限額報銷,按出差實際天數計算。
報銷人員
限額
備注
副總級(總監級)
50元/天
晚上11點以后的出租車發票原則上不予報銷
部長級
40元/天
其他人員
30元/天
(4)出租車票連號需書面說明理由,單張或連號總額超出50元由主管副總簽字批準后按程序報銷。
6、誤餐補貼報銷標準
(1)公司人員出差紹興地區、義烏地區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出差省內其他地區享受20元/天。
省外30元/天。
(2)出差諸暨范圍內不享受誤餐補貼(包括同山)。
量體、跟單人員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
(3)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在當地所在地區范圍出差不享受誤餐補貼。
(4)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時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5)出差人員參加培訓、會議、實行集體用餐或餐費按實報銷的,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6)公司人員因公出國(包括香港、澳門、臺灣)每人每天補貼300元;出國培訓組團考察(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由組團統一支付)的,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7)公司量體人員因經銷商邀請出差量體的,出差費用一律向公司報銷,經商務部簽字(8)駕駛員出車住宿費、外出加油費應由乘車人簽字證明。
(單位外乘車人除外)。
7、住宿費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450元以下、二類地區40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2)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300元以下、二類地區25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3)部長(副部)級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200元以下,二類地區16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4)科長級以下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 一類地區180元以下、二類地區14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5)分公司人員(包括客戶),回公司開客戶訂貨會在楓橋住宿時,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00元以下,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費用由公司結算。
若有超支,則超支部分自行支付或由公司在其工資中扣除。
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其他時間發生的住宿費自負。
(6)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出差楓橋總部,住宿一般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7)諸暨市范圍內原則上不報住宿費;
(8)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按出差時間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響工作的,不予報銷當天的住宿費。
(9)沒有住宿發票或發票無時間、無姓名、時間不相關、有涂改痕跡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補貼。
注:一類地區指:北京、浙江、江蘇、上海、廣東;
二類地區指:上述一類地區以外的省、市、自治區。
8、其它報銷標準
(1)分公司人員除回公司開會培訓,應公司要求(因公)回公司辦事往返行程間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時間發生的差旅費一律自負,分公司其他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差旅費都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2)駕駛員行車途中發生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等與行車相關的正常費用由辦公室車輛調度員簽字憑票按實報銷;所有違章罰款按80%報銷。
特殊情況由駕駛員以書面形式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可以報銷。
(3)因公外出培訓、學習和參加會議,必須附相應的通知單。
其住宿費、餐費已包含在會務費、培訓費中或由主辦單位免費提供的,不再另行報銷住宿費、餐費。
(4)為節約費用開支同一路線多人出差其住宿費出租車費等按可組合的較低費用標準報銷,如一個人的住宿標準能為2個人提供住宿則按一個人的費用標準報銷(可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不允許全部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
注:差旅費報銷時應附出差申請單和出差情況匯報,各部門通用表格附后。
由出差人員填寫,主管簽字,在財務報銷時由出納留存,每月匯總交還主管。
(三)、電話費報銷標準
1、手機話費一律按公司浙步股[2009]第5號文件《關于調整手機費用報銷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如遇文件變動,則按新規定執行)。
2、凡有手機話費報銷的,不再報銷其他電話費。
3、無手機話費報銷的,外出途中因工作需要發生電話費,應有電話號碼記載并注明聯系事宜,經主管部長簽字證明,否則不予報銷;對電話費總額超過50元(含本數)的,需主管副總批準報銷。
(四)、招待費用報銷標準
1、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及其他方面為客人開支的費用。
2、董事長、總經理發生的招待費用,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3、副總級發生招待費用,必須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經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每項扣20%。
4、各部門主管確因工作需要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應附明細菜單并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由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應說明情況,由總經理簽字憑票給予報銷。
(五)、運輸費用報銷標準
1、運輸費用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不包括外貿貨貸)為主要發票,還必須附有貨運單,否則不予報銷。
對運費在100元以下確實不能取得抵扣稅款發票的,應有主管部長的簽字認可,財務視情況扣除稅款。
2、為客戶代辦運輸產品所發生的代墊代付運費的報銷:
(1)運輸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為主要發票,必要的情況下還須附運輸委托書、運輸合同和產品發運單,發運單上應有客戶簽收,客戶為單位的還須蓋上公章,簽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銷售合同上的單位和個人一致。
(2)運輸發票的單位名稱根據銷售合同上規定的運費承擔者的單位名稱填開。
運費屬需方負擔的發票報銷時,須附發票復印件。
(3)代付運輸發票審計后報銷結算時,由銷售會計在發票復印件后簽收并進行登記和按規定傳遞并作轉賬處理。
(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代墊代付運輸發票不予以報銷。
(六)、廣告費用的報銷:
1、公司策劃的廣告必須由策劃部申請,在公司預算內(每年年初由總經理班子提出預算計劃,報董事會決策批準)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預算外的報董事長審批。
2、廣告費用報銷必須附廣告合同。
在報刊雜志上做廣告原則上必須有廣告內容復印件,對有型實體廣告報銷必須附“廣告驗收報告”,特殊情況另外說明。
3、客戶的廣告費報銷:(1)由客戶提出申請(填報廣告費支出項目審批表);(2)區域經理簽字(根據廣告驗收報告);(3)總經理審批。
(七)、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其它費用報銷標準
1、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必須在合同或協議書上注明其安裝、調試費用額,并規定權限簽字,否則不予報銷。
建筑、安裝工程的發票報銷,必須附有建筑、安裝合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報告,簽訂合同時注明發票的種類,如: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統一發票、收款收據。
2、郵政特快專遞等郵件發票報銷必須在報銷單上注明郵件名稱,單件費用在50元以上的,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件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認可。
寄給銷售分公司的,由經辦人注明該銷售分公司及負責人名稱,并經部長簽字證明,費用由分公司自負。
寄給客戶的費用由客戶自負。
3、工傷醫藥費發票報銷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
4、參加學習培訓費用的報銷:凡屬學習培訓的均須附總經理批準的通知書,報銷時培訓費開支單列。
5、銀行匯、貸手續費先由相關主管會計簽字證明經審稽后報銷。
(九)、報銷單整理、粘貼、填寫標準
1、報銷單整理以同一類票據所發生的時間先后為順序。
2、整理有序的報銷憑據,正面向上,左上角對齊,粘貼平整,中間不鼓包,兩側與報銷單等寬,當報銷憑據比報銷單長時,折疊平整。
3、報銷單粘貼時注意不能把憑據票面的金額粘貼住,若因此發生的審稽金額與報銷金額不符,由報銷人自負。
4、報銷單填寫(包括出差通知單填寫、審批)必須用黑色的鋼筆或水筆,以防日久褪色。
5、“差旅費報銷單”及費用報銷單填寫:部門、出差人、報銷日期、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各欄費用、金額大小寫等項目必須完整與正確。
6、合計金額大寫時必須注意:前面用“¤”封頂,后面用大寫“零”補足。
7、外購材料發票、郵寄發票等票據應單獨粘貼報銷。
(十)、財務報銷附件及要求
1、原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進貨檢驗單、數量抽檢單或磅碼單(以重量作單位的產品)、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價格變動及供方供貨應附購銷合同。
2、外協外購件、輔助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磅碼單、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等。
3、備品備件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物料采購申請單、備件報檢單、數量抽檢單或財務聯等。
4、固定資產的發票:設備購(添)置申請單、設備開箱驗收單、購銷合同、設備安裝驗收單、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財務聯等。
如果購入的設備價格超出申請資金,必須由總經理批準。
5、辦公、勞保用品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印刷品申請表、采購計劃單。
6、購買書籍的發票:由主管副總批準的購書申請單、機物料倉庫開具的入庫單或辦公室登記。
7、分公司添置資產:經批準的添置報告、資產登記清單。
8、基建材料購入的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基建物業部采購計劃單、檢驗單等。
9、基建工程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
基建工程不得轉包。
10、設備安裝、調試發票:合同、驗收報告。
11、電腦、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維護、保養的發票:外協修理(加工)單、合同等。
12、車隊運輸發票:貨運單,相應的出、入庫單等。
13、零星運輸發票:內容齊全的運輸登記表,相應的出、入庫單等;汽車帶貨由主管部長簽字證明。
14、公司員工發生旅游、參觀費用:事先由負責人出具書面報告并注明本次預算費用總額開支標準:如住宿、補貼等,個人費用1萬元以下,團體費用5萬元以下的經總經理批準,超出限額經董事長批準。
15、水電費發生的費用:管道工和電工每月申報的用水度數和用電度數。
16、工傷費用發票:工傷證明單、工傷領導小組的處理結果。
17、進口設備、材料的各種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合同。
18、工作服、工作帽、捐贈品、福利費用:總經理批準單、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19、名片費用:由策劃部設計,主管副總批準,
20、探望病人費用:由工會領導批準(辦公室主任可參與)。
21、報刊雜志所發生的費用: 由部門主管審核,報總經理最后批準。
22、購買攝影配件費用:由策劃部批準,機物料倉庫入庫。
23、大宗禮品(包括廣告衫、廣告筆等):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24、差旅費:經部門主管批準的員工出差通知單。
(十一)、財務報銷程序
1、經辦人必須將自審無誤的發票、單證,根據附件要求整理粘貼好,送審稽員審核。
2、審稽員根據本標準所規定的條款,審稽簽章后退還經辦人,由經辦人根據審批權限分別送審批人簽字。
3、經辦人到相關會計(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
(十二)、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1、由董事長審批的范圍
(1)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上;
(2)新上技改項目,包括從填土開始到工程結束(5-50萬元) ;
(3)進口設備引進;
(4)企業經營決策,如股份制改造,對外聯營、合作、投資;
(5)對救災等捐款、捐物3萬元以下的開支費用。
4-10萬元由核心董事商定,10-50萬元由董事會討論決定,50萬元以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6)固定資產購置5-5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
5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7)公司的大額福利費用開支;
(8)上交稅、費、人身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報銷
(9)總經理本人經手的費用。
2、由總經理審批的范圍
(1)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
(2)一次性添置日常用品總金額3萬元以下或單位價值3000元以下;
(3)副總經理、副總級差旅費和出差純差旅費400元以上的員工的報銷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4)招待費用、乘坐飛機費用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5)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6)廣告費預算內的審批;
(7)租賃、融資、借款利息;
(8)各種培訓、報名、聘用師資的報銷;
(9)員工旅游等發生的費用的報銷,一般福利費用的報銷;
(10)上級有關部門發生的費用報銷;
(11)由副部長以上(含副部長)陪同關系單位、政府部門來公司參觀指導的費用報銷;
(12)直線電話、手機費按限額憑票報銷;
(13)汽車修理費用的報銷;
(14)設備安裝、就位費用的報銷;
(15)采購貨物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
(16)辦事處添置資產費用;
(17)無明確規定權限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
(18)租房費用;
(19)工傷醫藥費的報銷;
(20)材料短少需要賠償額度的報銷;
(21)水費、電費的報銷;
(22)駕駛員添置汽車修理配件、工具的報銷;
(23)各類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年檢、年審等政策性費用的報銷;
(24)駕駛員非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的報銷;
(25)楓橋的伙食招待費;
(26)其他有關費用。
3、副總經理(總監)審批的范圍:
出差純差旅費用400元以下的所轄部門部長以下的員工的報銷
(十三)、其他規定
1、董事長的差旅費和日常費用報銷由總經理簽字報銷。
2、本規定有明確規定報銷辦法的,按標準執行。
沒有明確規定的,先由審稽審核后轉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批準后的報銷單由審稽負責轉交相關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3、供應部門應及時向成本會計提供價格變動數據,另外原則上3個月提供一份最新價格參照表,(具體由供應部門根據淡旺季自行調節,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每年不得少于4次,需附目錄并裝訂成冊)。
4、本管理規定在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時,由財務部參照最新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提請書面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報董事長備案。
5、所有報銷單須審稽員獨立審稽,審稽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一切發票、單證并不負任何責任。
6、審稽人員違反本管理標準的規定,受理并通過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發票、單證,按報銷金額的1%予以罰款,并退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單證,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7、報銷后尚有掛賬的,其掛賬金額超過掛賬限額標準按月計扣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占用費,由審稽結算并在月末一次性分段,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經財務負責人復核并報勞資核算員執行。
如果出納會計未按標準扣罰利息,則扣出納會計當月工資100元,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8、各正副部長、主任等,凡是超越規定的審批權限的,則每次扣本月工資50元,罰款在工資中扣除,由財務部負責監督并報勞資人員執行。
9、所有出差人員按出差歸途最后日期算起期限為七天,(連續出差的按最后回公司日期計算)逾期報銷,按報銷金額的0.2%按日扣除,延期30天以上報的作每天按票面額的1%扣罰,由審稽計算并執行。
駕駛員出差在外,無法按時報銷,則回公司后一天內報銷完畢,并需提供相應的出車單以作證明,否則仍按以上執行。
10、票證報銷程序
(1)經辦人員先填寫
(2)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確認
(3)財務審稽確認
(4)主管副總審核簽字確認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確認
(6)總經理簽字確認
(7)董事長簽字確認
(8)出納處報銷(根據簽字報銷權限,主管副總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6)、(7)程序,總經理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7)程序。
11、報銷人需熟知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在送審前必須辦齊一切手續。
送審后的報銷單不再更改。
若因手續不全、單據不符合報銷要求,導致報銷金額與所填金額不相符的,均按審稽確認的金額執行。
(十四)、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由財務部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2、本標準的實施由總經理會同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3、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年3月9日
第11篇 發票入賬管理規定辦法
質量管理體系支持性文件
版 次 1.0
發票入帳制度規定
分發號 實 施 日 期 文件編號
zg-108-1.0
2023年4月1日
頁碼:2-1
發放清單
需參與分發的部門打“√”) 需發放
數量 分
發
號
需參與分發的部門打“√”) 需發放 數量 分
發
號
需參與分發的部 門打“√”)
需發放數量 分發號 總經理 □
01 輸液器二車間 □
22 采購部 □ 40 總經理助理 □ 02 注射器一車間 □
23 原料庫 □ 41 管理者代表 □
03 滅菌車間 □ 24 包材庫 □ 42 人力資源部 □ 04 電器機修組 □
25 市場部 □ 50 公司辦公室 □ 05 質量部 □ 30 國際貿易部 □ 51 財務部 □ 06 檢驗室 □ 31 國內貿易部 □ 52 生產部 □ 20 總檢 □ 32 技術部 □ 60 輸液器一車間□ 21 巡檢 □
33 留檔 □
07
修改記錄
修訂狀態 修改單號 修改頁碼 修改條款
修訂
第12篇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辦法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使用專用發票。
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
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
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附件1)。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本文條自2023年8月1日起失效。
】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
《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
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并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
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13篇 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辦法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
為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嚴肅性,規避增值稅發票稅務管理風險,現對增值稅發票管理事項統一規定如下:
一、 客戶“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確定
對需開具增值稅票的客戶,必須對其“一般納稅人資格”進行審核,需相應提供以下資料:
1、 《國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或其他有效證明資料)》復印件;
4、 《銀行開戶許可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5、 對非直接往來的商超客戶,確需要求“帶票結款”的,經物流經理查實后,按公司相關 流程,要求商超客戶提供《采買授權書》原件;
6、 增值稅開票資料即客戶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等(注意審核與所提供的有效證件必須一致)。
二、 增值稅發票開具原則
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客戶,必須按以下要求開具增值稅票:
1、 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
2、 開票金額按當月貨款(沖抵配銷政策后的金額)精確至元角分予以開具,若有預收賬款的,對預收款部分在未實現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稅票,待實現交易后再行補開增值稅票
3、 貨款的收取必須通過銀行進行劃轉,原則上應在貨款到達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后再行開具,對以現金結算的貨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稅票。
4、 任何公司都不得向無直接往來業務關系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通過銀行轉帳方式也不能許可。
5、 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得任意增加開票金額,必須做到訂單、回款、開票一致。
6、 任何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方式方可開具,不得同意客戶現金結算換票請求。
7、 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規定按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8、 各分公司應嚴格按照總公司統一軋帳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劃分收入開票時限,凡當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間發生的銷售收入,一律開具次月日期。
9、 當月發貨單月開票,凡客戶請求開具前期交易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則上不得予以開具。
三、 增值稅發票其他管理事項
1、 增值稅發票需郵寄的,必須以“特快專遞”形式寄出,直接交給客戶的需進行專項登記簽收,嚴禁通過貨運站轉交或夾在貨物中托運;
2、 對已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必須建賬序時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開票日期、客戶名稱、金額、增值稅發票號碼、領用人、寄出特快專遞號等);
3、 對一般納稅人客戶的相關資料需進行單獨保管;
4、 空白增值稅票及增值稅稅控ic卡需存放在安全地方進行保管。
5、 如有國家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保管專項管理規定的,一律遵照執行。
四、 管理責任
1、 分公司增值稅發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為分公司物流經理,大區經理、業務責任人承擔連帶管理責任。
2、 如有違反上述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造成稅務處罰的,由物流經理、分公司經理及有關責任人(責任業務員)按60%、20%、20%比例賠償稅務罰款損失,并按公司有關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3、 望分公司各相關人員引起高度重視,嚴格按上述要求對增值稅發票進行管理,嚴禁通過銀行虛轉資金,為客戶代開、虛開增值稅發票,否則將對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公司保留對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追究權。
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公司增值稅發票的管理,讓大家對增值稅發票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促進各業務部門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和認識,加快財務與業務部門之間增值稅發票的銜接速度,提高財務對增值稅發票的監控力度,特制定管理規定如下:
一、增值稅發票的類型:增值稅銷項發票和增值稅進項發票。
銷項發票是可以理解為公司銷售貨物開具的給對方單位和個人的增值稅發票,對于我公司來講稱之為銷項發票,發票金額為銷項金額,發票稅額為銷項稅額。(所以以下內容主要對象是公司的銷項發票)。反之稱之為進項發票。
二、增值稅銷項發票的類別:目前公司有專用、普通、印制。
目前公司的增值稅發票的類別有三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印制普票。以上三種發票均為增值稅發票只是用途和形式不一樣。公司是一般納稅人,也就是說都是需要繳納稅款的。
三、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對象:
1、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用于對方單位是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是指生產工業企業或提供勞務年經營額在50萬以上的,批發和零售業年經營額在80萬以上的可以申報,申報后視企業情況有半年的認定期,俗稱輔導期,在半年內經營額必須達到25萬或40萬元即該企業年經營額的一半,可轉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成為一般納稅人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未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則為小規模納稅人,也就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權利,也就不能進項抵扣了。企業除了要交增值稅外還需按照增值稅繳納額交納7%的城市維護建設費和3%的教育費附加等)。
2、增值稅普通發票主要用于對方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還包括非增值稅應稅的非企業性單位,如醫院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但均屬營業稅應稅范疇,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3、印制普票主要用于對方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
4、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所以采購收到的增值稅發票應該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進項稅額抵扣的,除非提供發票單位不是一般納稅人。
四、增值稅發票的期限:
增值稅發票目前為三聯,依次是:記賬聯、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是開票單位即銷售單位的記賬和納稅申報聯次且需在當月完成,發票聯和抵扣聯分別是客戶單位的記賬聯和認證抵扣申報聯,期限是180天,也就是說增值稅發票開出后,客戶需在180天內認證抵扣,否則過期無效。小規模納稅人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說不需要抵扣的客戶不受此限制,從目前公司發票的類別來看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印制普通發票不受此限制。
同樣公司收到采購進項發票時也是兩聯,一聯為發票聯,一聯是抵扣聯,公司最晚抵扣的日期也是發票開票日期后180天內(公司中藥材收購發票管理規定及操作程序見后)。
五、增值稅發票稅額的計算:
1、稅率: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開具的發票一般情況下稅率為17%。
2、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17%)
或銷項稅額=含稅銷售總收入÷(1+稅率)×稅率。
或銷項稅額=含稅銷售總收入-銷售額。
即銷售額(不含稅的)=含稅銷售總收入÷(1+稅率)
目前一般講銷售金額均為含稅銷售金額,如為不含稅銷售金額會注明。
3、繳稅:應繳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繳稅額(城建稅)=應繳稅額(增值稅)×稅率7%
應繳稅額(教育費)=應繳稅額(增值稅)×稅率3%
應繳稅費=應繳稅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
業務部門在與客戶談判時需在考慮增值稅之外還需考慮應繳稅費。
六、增值稅發票的購領和空白發票丟失:
1、增值稅發票的購領由財務專人負責及保管,購回后按發票號碼順序整理
登記,并編制好發票領用登記本。登記好發票號碼,便于提高業務部門領取發票手續辦理的速度。
2、空白發票丟失隱瞞不報后果嚴重,財務稅票保管員應及時上報部門領導
并報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窗口遞交書面報告以及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同時需在稅務報刊雜志上登報聲明作廢。公司將追究責任人的責
任,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失竊的暫時由公司承擔相關費用。
七、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作廢的管理:
目前公司增值稅(專用和普通)發票和印制發票分人開具。業務部門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依據主要有網點開票及合同的備案、銷售清單以及開票申請單。其中合同備案需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提前拿到財務開票員處備案。日常以開增值稅發票申請單和銷售清單相結合的形式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網點開票及合同到財務開票員處備案了的,增值稅發票申請單由業務部門經理簽字即可。
業務部門在審核開票申請時應根據客戶銷售回款情況批準,回款應回到公司賬上的客戶如應收賬款過大,業務部門應進行催款并控制開稅票的數量,以預防稅務風險。稅票開具相關要求如下:
1、稅票的開具需財務專職開票人員開具,應按購領發票號碼的順序開具。
2、對方單位為第一次開稅票的公司應要求客戶提供開票資料,主要是客戶
的營業執照、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客戶開票資料信息需包括:單位全稱、納稅識別號、開戶銀行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單位地址、電話號碼等。稅票開票員需認真審核再將以上客戶開票資料信息完整的錄入開票系統建立開票檔案。
3、開具稅票前財務開票員應對各項資料認真審核,主要審核內容有:客戶
開票備案資料、銷售清單、開稅票申請單、客戶未開票余額、客戶單位全稱、開票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有收銀員加蓋的現金或轉賬章。客戶未開票余額不足的前提下開票員不得開票,嚴格意義來講應監控到該客戶品種銷售未開票余額。銷售清單單位名稱與開稅票單位名稱資料信息不符的不得開票。銷售清單未加蓋收銀員收款蓋章的不得開票。
4、一次開票品種較多的無法在一張稅票票面反映的,客戶無特別要求的財
務開票員按藥品一批見附件開具稅票,另附稅票品種明細清單;如可以在稅票票面開具反映的而客戶需要開藥品一批見附件的都需要在開票申請單上注明,否則重開責任都歸開票申請人。客戶有需要注明產品生產廠家的開票申請人應在開票申請單注明或到財務備案,如未在開票申請單上注明或未到財務備案導致重開發票的責任歸開票申請人。贈品銷售
即銷售清單與開稅票不一致的需開票申請人在開票申請單上注明,否則重開錯開責任歸開票申請人。
5、財務開票員開具稅票在打印前應認真復核,準確無誤后再打印稅票。打
印出來后應及時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并將發票聯和抵扣聯分出來保管好,待業務部門來領取。
6、財務開票員在未審核準確的前提下將稅票打印出來并開錯發票的,應加
蓋作廢章并及時重開,按每張10元進行處罰。其他原因如紙沒放好、打印機等原因打歪了或沒打完整作廢的按每張2元進行處罰。監管人為稅務主管,罰款作為財務部門內活動經費。
7、如因業務部門或客戶在申請開具稅票時未填寫準確信息的導致財務開票
員開錯票當月作廢的,則按30元/張進行責任罰款,責任追究的順序是:業務部門經理。罰款作為公司收入。開錯發票已寄出又退回需要再次重開郵寄出且產生了相關費用的如郵寄費等將追究領票人的相關責任。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領票人在發票領用登記本簽字前應進行復核。
8、作廢發票各聯都應歸整完好,便于檢查和公司備查以及稅務繳銷,必需
在當月作作廢處理,不得跨月,跨月不得作廢。跨月屬于發票退回的范疇,業務部門各種原因稅票跨月退回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按60元/張進行罰款,責任人按上述責任追究順序執行,在下面發票退回的操作再進行說明。增值稅發票作廢條件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月發生全部銷貨退回或開票有誤的并且當月收回發票聯和抵扣聯的。
②公司即銷貨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③客戶即購貨方未認證的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相符。
9、財務開票員開完票后應及時在稅票領用登記本上對應稅票號碼登記銷售
清單號,并及時在進銷存系統內進行銷項發票勾對,每天導出銷售和開票數據,須對每筆開票進行監控。其中終端部銷售開票較為零散,統計時可以不到品種,到網點即可。客戶未開票余額不得出現負數。如出現
負數的按超開部分的稅額(是指應繳稅費)掛開票單位業務的負責人即業務員(開票申請人如為員工的責任人為開票審批人及部門經理)的個人往來賬,待解決或追回多開稅票損失后沖回,否則從工資中扣除。(此項工作和責任追究待財務開票員將2023年元月份開始整理統計到現在的數據出來后執行)
八、增值稅發票領取的管理:
1、增值稅發票開具后,業務部門核對所領取的發票信息(包括:客戶單位
全稱、開戶銀行、地址、品規、數量、單價和金額等),審核后應檢查發票張數和份數(或包括明細清單附件)及號碼,無誤后再在發票領用登記本上簽字領取,要求確定領取日期,簽字前還需核對發票號碼和銷售清單號,其他信息可以暫時不填在發票領用登記本上。
2、業務部門將發票領走后,財務開票員需將開票記賬聯內容登入到e*cel
電子表中建立《銷售開稅票月度登記表》,表中的信息應該有:開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清單號、客戶單位全稱、金額、稅額、開票批準人(指業務部門經理)、開票經辦人、申請開票人(一般指業務員)、財務開票員姓名和領票人姓名。進銷存系統中可以勾對的可從系統中導出,系統導出明細數據還應包括品規、數量和單價等信息。其中稅額應與當月的銷項稅額一致。
九、增值稅發票領用后的保管、傳遞及丟失:
1、業務部門或業務員領取發票后應妥善保管,應備有票據夾,將發票視同
支票,最好不要對折且不要在發票上面書寫任何字,因為稅票具有復寫效果。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識別號區不得對折及污損,如造成客戶無法認證抵扣退回的將追究相應責任人的全部經濟責任。
2、業務部門經辦人在財務代領發票的也應做好發票領用或郵寄人等信息的
登記本。登記本上同樣應有開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清單號、客戶名稱、金額、領用人、郵寄人、郵寄地址、郵寄時間等信息。前面部分的相關信息可以和財務開票人登記的明細表數據共享。
3、業務部門經辦人代業務員領取增值稅發票后應按合同及業務要求及時將
發票郵寄出或隨貨同行。稅票郵寄出或隨貨同行后需要及時跟蹤并與對
方客戶確認是否收到,如果沒有收到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切忌拖延。
4、業務員領取或收到增值稅發票后應按業務需要及時將發票交到客戶或相
關部門收票人員手上,同時讓客戶或相關部門收票人員在稅票簽收本上簽字確認,便于有據可依。
5、稅票隨貨同行的客戶收到發票后,業務部門應及時通知業務員或業務員
自己應及時到客戶確認收貨和收票情況。業務員仍應事先準備好稅票簽收本讓客戶收票人簽字確認。
6、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票日期180天內進行認證抵扣,逾期客戶所在地
的稅務機關將不予以認證抵扣。這里存在的問題有稅票在各銜接環節滯留過期的,丟失隱瞞不報過期的等等。如需要重新開票的,銷項稅費由申請重開稅票責任人承擔。同樣公司收到采購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需在180天內認證抵扣完畢。公司所有經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人員都需清楚這一項規定,因個人原因造成發票無法抵扣的公司將追究責任人,并按無法抵扣的進項稅費進行相應的處罰。其中客戶的責任由對應的業務員承擔。這里注意銷售稅費和進項稅費兩個概念。
這里銷項稅費和進項稅費分別指:
①公司需重新開具稅票的稅費:
a:銷項稅額=含稅銷售總收入÷(1+稅率)×稅率。
b:應繳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c:應繳稅額(城建稅)=應繳稅額(增值稅)×稅率7%
d:應繳稅額(教育費)=應繳稅額(增值稅)×稅率3%
銷項稅費=b(應繳稅額)+c(城建稅)+d(教育費)
如無相應進項稅額的(公司目前允許的操作)即進項稅額為零的:
銷項稅費=a(銷項稅額即應繳稅額b)+c(城建稅)+d(教育費)
②公司收到的增值稅進項發票超過180天或未及時抵扣的稅費:
a:進項稅額=含稅采購總金額÷(1+稅率)×稅率。
b:應抵扣稅額(城建稅)=應繳稅額(增值稅)×稅率7%
c:應抵扣稅額(教育費)=應繳稅額(增值稅)×稅率3%
進項稅費=a(進項稅額)+b(城建稅)+c(教育費)
7、業務部門經辦人、業務員、客戶或財務開票員即保管員把公司開具的增
值稅發票丟失的應及時報告公司財務部(這里指發票聯和抵扣聯)。
①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前(180天內)如還沒有認證的:
客戶(即購貨單位)可憑公司(即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記
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復印件和公司
即銷貨單位的已抄報稅證明單(全稱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
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批準作為進項抵扣的合
法憑證。
②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前(180天內)已認證了的:
客戶(即購貨單位)可憑復印件和公司即銷貨單位的已抄報稅證
明單經批準作為進項抵扣的合法憑證。
③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印制普票的丟失:
客戶(即購貨單位)非一般納稅人則不需要認證抵扣,可憑丟失
稅票銷貨單位的記賬聯復印件及在稅務局的已抄報稅蓋章證明,作為
合法憑證。建議:如果客戶財務操作允許的話,公司即銷貨方提供稅
票的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
④增值稅發票丟失的可以按上述操作處理,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按每張200元進行處罰,另外還需承擔公司在處理和銜接中產生的費用。其中客戶的責任由對應的業務員承擔。
十、增值稅發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操作及管理:
增值稅發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主要原因有:a:因財務開票員開錯票寄出客戶拒收退回跨月的;b:業務部門、業務員或客戶提供開票錯誤資料和信息即開票有誤寄出客戶拒收退回跨月的;c:客戶認證不符退回且跨月的;d:貨票同行銷貨和稅票全部退回跨月的; e:銷貨部分退回不再補貨的;f:銷售價格折讓或調整的等。上述原因都可以理解為公司即銷貨方已作抄報稅和記賬處理或跨月了,也可以理解為不符合增值稅發票作廢條件的。
1、符合a、b、c、d等原因操作如下:
①公司即銷貨方在稅票認證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
用發票申請單》,一式二份并加蓋財務專用章,同時提供客戶即購貨方出具的拒收原因等材料。公司即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一式三份,內容應與《申請單》一致,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②公司即銷貨方按批準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與留存的《申請單》、《通知單》、退回的抵扣聯、發票聯一起記賬。
2、符合e、f等原因操作如下:
①客戶即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一式二份并加蓋財務專用章,主要填寫退回開紅字發票的原因。客戶即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一式三份,內容應與《申請單》一致。第二聯交公司即銷貨方,第三聯購買方留存。《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②客戶即購買方需暫依《通知單》在當月作進項稅額轉出。
③公司即銷貨方依據客戶即購貨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內容應與《通知單》一致。
④客戶即購貨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起做賬。 十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核銷:
公司即銷貨方每次購領增值稅發票開完后,財務會計應將本次購領所有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紅字專用發票和作廢發票)拿到稅務大廳發票窗口進行核銷。核銷后才能再次購領增值稅發票。
十二、以上未詳盡事宜可以咨詢財務相關人員,解釋權歸集團財務部。
第14篇 發票使用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附件1)。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15篇 發票遺失管理規定辦法
(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發票,應于發票遺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
辦理所需資料:
1、丟失、被盜發票的繳銷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
(3)《地方稅發票、稅務登記證件、代扣代收稅款憑證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一式四份;
(4)加蓋公章的遺失情況書面材料;
(5)刊登作廢聲明的報樣;
(6)《發票領購簿》。
2、丟失、被盜發票領購簿的繳銷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加蓋公章的遺失情況書面材料;
(3)填寫完整的《稅務證件遺失聲明申請審批表》(對需在新聞媒體聲明的,納稅人須在《稅務證件遺失聲明申請審批表》中寫明聲明詞)。
(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在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時,可憑該發票的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
收款方未將發票聯交給付款方的,應由付款方在書面申請上認可并加蓋單位印章(個人應簽名)。
(三)開具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帳。
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遺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
開具發票方記帳時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遺失的發票只有發票聯的,記帳時應附上取得發票方出具的書面證明,內容包括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金額、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等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取得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按下列要求操作:“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其中,“主管稅務機關”是指開具發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