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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3 07:01:17 查看人數:99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第1篇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7、作業安全

      7.1作業許可

      本公司對危險作業和特殊作業實施作業許可制度,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包括:1)動火;2)進入受限空間;3)破土;4)登高;5)斷路;6)吊裝;7)抽堵盲板;8)臨時用電。9)設備檢修。

      危險作業許可證中制定了相應的安全要求,作業前應進行危險識別,逐項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7.1.1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指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作業。包括:

      1)各種焊接作業和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沙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

      4)生產裝置和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動火作業安全

      1)動火作業應當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

      2)在可能存在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并加好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檢驗合格后方可動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應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3)動火點周圍15m以內嚴禁擺放各類可燃液體,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處應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

      4)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5)動火前應清除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水帶、滅火器、鐵鍬、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6)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票。

      7)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證、一人一證,不許用于多處動火。

      8)乙炔氣瓶禁止臥放,乙炔瓶、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m。

      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沒有獲得經批準的動火證件,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設備、管道、貯罐等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7.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塔、倉、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受限空間作業主要安全措施:

      1)應當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作業人員緊急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

      3)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拆裝盲板責任人。

      4)作業前,設備內必須進行置換通風,但嚴禁直接向內充氧氣。

      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先停機、切斷電源,并在開關上掛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

      6)進入金屬容器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行燈電壓不大于12v。

      7)使用電動工具時,要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

      8)出現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配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一人在外部監護。

      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必須在器外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8)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7.1.3臨時用電作業

      作業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

      3)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須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4)臨時用電設施設備的首未端分別安裝漏電保護器,實行兩級保護。

      5)移動工具、手持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6)防爆場所使用臨時電源,電器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7)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有防雨措施。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內的臨時行燈電壓不超過12v。

      9)臨時用電線路應盡量使用電纜線,架空高度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m。

      10)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11)開關箱應設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燈具設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帶電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不允許一人獨立作業。

      13)臨時作業完工后,要及時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4))各種高大臨時用電設施必須裝設避雷裝置。

      7.1.4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1)高處作業人員應定期體檢。高處作業的職業禁忌癥有:精神病、高血壓、嚴重貧血、癲癇、心臟病等。

      2)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的人員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

      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5)嚴禁赤腳、穿拖鞋、涼鞋、高跟鞋、硬底鞋進行作業。

      6)嚴禁上下投擲工具、物料。工具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要將工具放入工具袋內。

      7)垂直方向不得進行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m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8)嚴禁在防護欄桿,垂直升降機平臺,孔洞邊緣,腳手架以及活動的管子上坐靠、休息。

      9)要做好作業現場“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五臨邊”(陽臺周邊、樓梯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卸料平臺兩側)的防護工作,設置牢靠的防護欄桿,并掛醒目的安全標志。

      7.1.5起重作業

      設備設施大修時,有可能涉及臨時性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包括:起重作業指揮人員,司索工、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

      起重作業人員應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

      1)超負荷或歪拉斜拽工件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體不吊;

      5)重量不明、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6)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7)帶棱角、缺口物體無防割措施不吊;

      8)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勾掛不吊;

      9)安全裝置不齊全或有動作不靈敏,失效者不吊;

      10)工作現場超過6級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不吊。

      7.1.6其他危險性作業

      動土、挖掘、砌墻、拆墻等建筑型作業,有可能觸及埋設于地下或墻體內的管線、電纜,導致意外停電、通訊中斷、水源中斷、物料泄露、環境污染、中毒等安全事故。所以也要辦理作業許可證,進行施工風險分析與施工審批。

      7.2警示標志

      7.2.1本公司按照國家標準,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設置了符合規定的安全標志,不得隨意拆除和覆蓋。

      7.2.2在危險品罐區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

      7.2.3公司內部道路設置有限速、限高、限行標志,道路地面畫有標志,在廠區主干道的顯要位置設有限速5公里的標志,在廠區主干道的橋架上設有限高4.5m的標志。并在通往生產區的主干道上設置了路障,防止車輛未經許可進入生產區。

      7.2.4檢維修管理制度中明確在檢維修、施工、危險作業等作業現場,須設置禁戒區域,因檢維修產生的臨時性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燈。

      7.2.5公司在可能產生嚴重危害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有警示標識,設置有危險物質信息牌,告知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信息。

      7.2.6本公司在阻燃劑生產車間樓頂設置有風向標,在阻燃劑生產車間附近設有風向旗。

      7.3作業環節

      7.3.1公司的危險作業過程執行危險作業控制程序,作業前須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控制措施,配備防護用品及相關設施和器材,以規范現場員工行為。

      7.3.2作業過程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7.3.3特殊作業必須經審批后方可實施。

      7.3.4特殊作業監護人應為經過急救培訓人員擔當,具備作業現場應急處理能力,履行監護職責,作業過程不得離開監護崗位。

      7.3.5作業環境應保持整潔。

      7.3.6作業區內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承包商作業時,執行公司的承包商管理制度。

      7.3.7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執行廠內機動車管理規定。

      7.3.8本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倉庫管理規定。

      7.3.9本公司目前尚未涉及劇毒品、易制毒化學品。

      7.3.10本公司的危險貨物運輸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7.4承包商

      本公司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企業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

      ■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

      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動土等作業許可證

      安全作業許可證記錄

      安全標志一覽表(載明每個安全標志使用的場所)或警示標志和告知牌管理臺賬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記錄

      承包商之間的安全生產協議

      有關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現場的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手續

      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檔案、監督檢查記錄

      承包商施工檢查記錄

      現場安全交底、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等資料

      第2篇 豐華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大廈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需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大廈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管理公司接到申請后二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訂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用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前'八不';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至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公司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第3篇 某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 必須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焊工本到保安部辦理動火證,經保安人員現場檢查對動火證簽字后,方可動火。

      □ 電焊工業必須在審批的時間、地點動火,并隨身攜帶焊工本,現場有防火人持滅火器進行監護。

      □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是安全合格的產品,瓶體必須配有壓力表,兩瓶之間距離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氣瓶不得接觸油脂。

      □ 電焊回路線不準接在建筑物及各種管道架上,設立專用地線,不準借路,并和焊槍一并移動,禁止使用裸線。

      □ 動火現場周圍和高空動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動火現場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須進行檢查后封堵或遮擋,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導起火災。

      □ 各種管道內動火,必須對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進行檢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災。

      □ 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除干凈前不準進行動火。

      □ 在悶頂、隔墻等隱蔽部位動火時,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以防陰燃發生火災。

      □ 嚴禁在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動火,特殊情況時,應保持足夠的消防安全距離。

      □ 動火不準與使用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種同室、同時進行操作。

      □ 動火結束后,動火人員要切斷電氣、焊設備用的電源、氣源、并與看火人員一起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

      □ 使用噴燈作業前,必須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況,發現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 汽油噴燈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業現場存放,施工結束后,要將噴燈內剩余汽油倒出并帶離施工現場。

      第4篇 電梯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安全職責

      一、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1、熟悉電梯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法,完善電梯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電梯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監督電梯作業人員認真執行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編制電梯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 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電梯事故隱患的整改。

      二、電梯駕駛人員:

      1、嚴格遵守電梯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持證操作。協助電梯日常檢查與維護保養人員對電梯進行檢查和維護。

      2.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與故障及時向有關部門人員報告,不開故障電梯。

      3、做好當班電梯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4、保持電梯轎廂與地坎清潔、衛生。

      5、停用后將電梯停靠在基站,關掉電梯內電源開關,關閉鎖上電梯廳門、轎門。

      第5篇 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確保設備、設施本質安全

      為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上職工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油泵油嘴廠結合每年第一季度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專業檢查,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特種作業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基本知識崗位培訓,進行嚴格考證,做到持證上崗,警鐘長鳴。通過學習使之更加提高了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及生產工藝流程的認識,增強了解決突發事件的處理和應變能力。設備部門派專人負責,在每年8月份對壓力容器設備、設施進行逐臺全面普查。根據普查的具體情況、安全等級,及時編制出下一年度鍋爐、壓力容器的預修計劃。根據計劃委托其有檢驗資質的部門辦理檢驗委托書,并落實年度檢驗的具體時間,做到合理安排檢修時間,保證生產需要。檢驗部門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單,根據報告單整改內容及時整改或更新。

      加強對易燃易爆設備、設施,特別是對盛有易燃易爆介質的壓力容器的監管力度,針對易燃易爆設備、設施的特點,制定了更加嚴密、周全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堅持做到特種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定期培訓,對液化石油氣站(點),實行24小時全天候有人值班,對液化石油氣站(點)操作(值班)人員要求第一必須“三懂”,即懂本崗位生產過程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第二必須“三會”,即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苗子。安全、公安職能部門同時對液化石油氣站制定了六項安全管理制度:《液化石油氣站防火崗位責任制》,《液化石油氣站安全操作規程》,《液化石油氣站防火制度》,《液化石油氣站值班人員制度》,《液化石油氣站交接班制度》。根據液化石油混合氣的化學、物理性質及易燃易爆的特點,公安消防部門制定了重點防火部位滅火作戰計劃,進行消防實戰演習,液化石油氣站值班、操作人員積極參予,起到了良好的防范效果。并且要求進入站區的任何人員必須穿不產生靜電服裝和不帶釘子鞋,嚴禁攜帶火種,bp機、手機必須關閉。液化石油氣站在灌裝過程中也極易發生事故,故要求在充裝液化氣時,必須嚴格做到以下幾點:(1)液化氣使用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分廠生產供應部門。(2)分廠生產供應部門通知公司聯合石油氣經銷部門且雙方確定充裝具體時間。(3)充裝時間確定后分廠生產供應部門把充裝時間反饋給使用單位,通知安全、公安、設備部門按時到場。(4)分廠生產供應部門通知運輸分公司鐵路調度中心,在液化氣充裝時禁止火車經過液化氣站(因油泵廠液化氣站,離火車鐵路較近)。(5)公安部門負責設立警戒線,防止車輛、行人靠近。(6)設備部門負責監護烴泵、閥門及容器的運行狀態。(7)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操作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實施。(8)分廠生產供應部門負責協調經銷商與分廠操作人員的配合。以上充裝過程缺一不可。這樣既保證了人身、設備、設施的本質安全,又杜絕了在充裝液化氣時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安全隱患。

      總之,為了做到安全上萬無一失,要求操作人員經常巡回檢查,每天必須填寫危險源點檢查表,發現隱患及時整改,重大隱患及時上報,以防止事故發生,保證設備、設施本質安全,確保安全生產。

      第6篇 高壓線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我集團內高壓線下的作業安全,有效保障國家電網的安全運行,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廠區內的500kv忻石ii線、忻石iii線及35kv高壓線下作業。

      二、職責

      (一)集團安環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相關單位對本單位范圍內的高壓線路巡視檢查及高壓線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并對違章的單位進行考核。

      (二)高壓線所經過的相關單位負責本對單位范圍內的高壓線路進行巡視檢查,負責本單位范圍內的施工作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本單位范圍內的安全設施進行完善及維護。

      (三)高壓線下作業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施工現場高壓線設施的保護,施工人員的自身安全及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三、高壓線下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及《河北省實施(電力實施保護條例)》等電力法律的相關規定。

      (二)不變更集團內線路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在架空線路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建物、不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單位安全科及集團安環生產部備案,并要依法向當地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改委或工信局)辦理審批手續,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批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四)經批準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時,要采取以下保護電力設施及人身安全的措施:

      1、在架空線路保護區(邊線外20m內為線路保護區)區界設立固定的、明顯的區界標志、危險告知警示標志,提醒施工人員,不得跨越區界進入線路保護區內施工。

      2、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及附近進行施工作業,設置現場安全監護人,并設立警示標志,在線路保護區內及附近使用起吊、挖掘機等大型機械車輛進行施工作業,提前3天通知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及電力設施產權單位進行現場監護,確保電力設施不受損害,保證不發違章作業。

      3、在高度超過4米的大型機械、車輛進出線路保護區的部位設置限高標志或防護欄,確保不發生高壓線路對車輛放電致人傷亡和跳閘停電事故。

      5、各單位在區域內高壓線保護區內設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標志,保證不能損壞、移位。

      6、在陰天、雷雨雪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情況下,必須停止一切施工,施工人員禁止在基塔10米范圍內逗留。

      7、作業現場和作業完成后,所有的廢棄物、覆蓋物均要壓實或清理,避免刮風卷起造成線路短路觸電事故。

      8、施工所用電源線路不得架設在高壓鐵塔支架上,所有施工人員不得攀爬高壓線架,禁止向高壓線投擲物品。

      9、塔基基礎不得填埋,塔基基礎必須高于地面0.2米。

      10、鐵塔的接地不得隨意破壞,必須有效可行。

      (五)相關單位及施工單位經常對施工作業人員在高壓線下作業安全及施工安全進行培訓教育;遵守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教育,提高施工作業人員自覺保護人身安全和電力設施安全的意識,并接受電力部門及集團相關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檢查,對提出的要求及時整改,如不能按時整改將按照集團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六)集團內的線路設施,因員工或施工期間施工人員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造成線路跳閘停運、電力設施損壞及人身傷害的,相關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7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杜絕、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動火作業、斷路作業、電力設備設施檢修(清掃)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項目。

      第三條 按照“作業項目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危險作業管理。

      第四條 危險作業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一個項目含多項危險作業的,須分別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 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由相應人員據實填寫并簽字。

      第六條 作業許可證不得私自涂改,確需修改須經審批人審核同意并在修改處簽字。

      第七條 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危險評估等欄目不夠填寫時須另加附頁填寫。

      第八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須根據作業內容及現場實際情況制定作業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指定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員。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及應急救援人員須經專項安全培訓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須組織召開活前會,向參加作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條 作業許可證和附頁須妥善保存備查,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危險作業中使用的各種設備、工(器)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三條 危險作業須嚴格執行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作業人員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危險作業的作業負責人、監護人須由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嚴禁作業單位超許可期限及許可范圍進行危險作業。未經審批許可,不得組織危險作業。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的空間。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第十八條 分公司(中心)須由設備工程、生產業務、工藝、安全監督等相關部門共同對本單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定期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職責

      (一)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負責申請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在取得《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后,組織相關人員實施作業;

      (三)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

      (四)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五)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應勸阻或責令退出;

      (六)作業時,隨身攜帶并保管《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職責

      (一)掌握作業區域工作環境和工藝情況,合理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組織應急救援;

      (二)作業前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負責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

      (四)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監護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職責

      (一)參加活前會并認真聽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練掌握應急應對措施。

      (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在確認安全防護措施已落實并經監護人同意后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三)服從作業負責人、監護人的指揮,不私自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

      (四)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二條 審批人員的職責

      (一)審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三)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有限空間內與外界連接的電源須有效切斷。

      第二十四條 作業前,須對儲存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它有害物質的含量。

      第二十五條 采取有效通風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條 作業前30分鐘內,須對有限空間再次做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若不符合,須采取置換、清洗或通風等措施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第二十七條 作業中定時監測,作業期間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

      第二十八條 有限空間外須備有必要的應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應急物品。

      第二十九條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作業單位須增設監護人員。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時還須做到

      (一)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二)作業過程中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須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存在交叉作業時須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有限空間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間作業單位須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和應急應對措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三十二條 須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含檢測人員)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檢測儀器、應急救援裝備。防護用品、檢測儀器、應急救援裝備須建立臺帳由專人妥善保管,并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記錄、檢測檢驗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或險情實施救援時,救援人員須做好自身防護,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條 當作業中斷2小時以上、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三章 高處作業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一)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二)可能墜落范圍:以作業位置為中心,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半徑劃成的與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間;

      (三)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確定可能墜落范圍而規定的相對于作業位置的一段水平距離;

      (四)基礎高度:以作業位置為中心,6米為半徑,劃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間內的最低處與作業位置間的高度差;

      (五)作業高度:作業區域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條 高處作業的設備設施、工器具、防護用品及相關安全標志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作業前須進行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須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須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須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條 作業中須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須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須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須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條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須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第四十條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丟棄。

      第四十一條 雨、雪、濃霧天氣及6級以上強風天氣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四十二條 暴風及臺風暴雨后,須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進行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須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條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濃度應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作業時作業人員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 帶電高處作業須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五條 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確需垂直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第四十六條 腳手架、防護棚搭建或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作業。

      第四十七條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第四章 吊裝作業

      第四十八條 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第四十九條 吊裝機具包括橋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電動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第五十條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一)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為一級吊裝作業;

      (二)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為二級吊裝作業;

      (三)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為三級吊裝作業。

      第五十一條 吊裝機具須注冊手續齊全,機體顯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記標志;須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且檢測、檢驗資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條 吊裝機具的金屬結構、主要零部件、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附件齊全有效;使用與管理須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三條 吊裝作業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五十四條 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須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須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五十六條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須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條 作業前須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須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第五十八條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須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須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須符合《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規范手勢統一指揮。

      第六十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第六十一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六十二條 夜間吊裝作業照明須符合《室外作業場地照明設計標準》(gb50582-2010)有關要求。大雨、大雪、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室外吊裝作業。

      第六十三條 起重司機、司索人員應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四條 吊具、索具須經計算選擇使用,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六十五條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五章 動土作業

      第六十六條 動土作業是指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設施或臨近設備、設施安全的作業。

      第六十七條 作業前,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六十八條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第六十九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第七十條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作業主管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七十一條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三)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五)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六)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七)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七十二條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七十三條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四條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業

      第七十五條 盲板抽堵作業是指化學品儲存單位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七十六條 盲板、盲板墊片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制作。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條 盲板的直徑須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第七十八條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第七十九條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八十條 盲板抽堵作業須一塊盲板辦理一張作業證。

      第八十一條 作業前須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每個盲板須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須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盲板抽堵作業單位須按圖作業,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第八十二條 作業人員須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條 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第八十四條 在有毒有害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須佩戴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八十五條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距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須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須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第八十六條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須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第八十七條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須采取防燙措施。

      第八十八條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須按高處作業相關規定進行。

      第八十九條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第九十條 作業過程中,監護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第九十一條 作業完成后,監護人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九十二條 盲板抽堵作業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動火作業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電力設備設施檢修(清掃)作業按《電力安全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斷路作業按《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基層單位、機關各部室。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督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8篇 挖桿坑拉線坑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挖桿坑、拉線坑,要特別注意防止挖壞地下管線或設施,如有煤氣管、自來水及污水管和電力電纜等管線,應在距管線40cm時,改用鐵銑慢慢往下挖,切勿使用大川(鋼釬)或鐵鎬硬鑿。

      2. 靠近墻壁或者設施挖桿坑、拉線坑時,應設專人監護,若有倒塌或碰觸損壞的可能,應采取加固或保護措施。

      3. 在地質松軟或流砂地區,挖長方形或h形坑,有塌方可能的,在坑深1m以上時,必須支撐護土板。

      4. 采取爆破挖桿坑、拉線坑,必須由有爆破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9篇 外單位人員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為加強外單位進入運行發電廠、變電站進行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單位的人員違章作業造成的電網、設備事故及對云南文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安全生產監督規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對具備法人資格外單位在公司管理的運行發電廠、變電站中承包有關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單位進入公司的其它電力生產區域工作可參照執行。

      外單位人員參與協助公司部門和班組在發電廠、變電站組織開展的工作,視作公司部門和班組的現場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2《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2.3《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2.4《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定。

      3.1外單位:是指與運行單位無直接行政隸屬關系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

      3.2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發電廠、變電站的高壓室及高壓場地、控制室、繼電保護室、蓄電池室、電容器及電抗器室、站用變室、接地變室、電纜室及電纜溝。

      3.3工程管理部門:公司對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項目進行管理的部門。

      3.4發、變電運行部門:

      發、變電運行業務實施主體,是發、變電設備運行的直接責任部門。

      4安全管理職責

      4.1公司安全監察部的安全職責:

      4.1.1審查外單位安全生產業績及備案的工作。

      4.1.2審查公司與外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

      4.1.3審查外單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審查外單位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公布備案情況;簽發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工作的《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4.1.5對發電廠、變電站內大型、復雜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4.2工程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4.2.1組織對外單位施工資質的審查工作。

      4.2.2組織與外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組織審批對外單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準備階段負責對外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

      4.2.5對外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技術監督或監護。

      4.3發、變電運行部門的安全職責:

      4.3.1核對外單位及人員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公布備案情況。

      4.3.2審核會簽外單位人員進入變電站辦理的工作票,審查施工方案的相關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實有關安全措施。

      4.3.4工作許可前對外單位工作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3.5對外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或監護。

      5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前的有關程序

      5.1安全資質審查。

      5.1.1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的外單位應經過公司組織的審查備案。

      5.1.2外單位如需對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必須經發包單位審批,分包單位也必須是公司組織的審查備案單位之一。

      5.2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的簽訂。

      5.2.1施工前,外單位必須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則上每宗發包工程項目應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但對于同一外單位承包的經常性維護等項目,可定期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5.2.3簽訂的安全生產協議必須經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查同意。

      5.2.4外單位如需對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必須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并報工程管理部門備案。

      5.3施工方案制定與審批。

      5.3.1外單位在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內工作,應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發、變電運行部門審查施工方案中的確保電網、設備安全運行和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門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對重大和復雜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應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設工作的有關領導批準。

      5.4安全教育培訓和有關人員資格認可。

      5.4.1外單位施工人員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等資料和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資格必須得到公司安全監察部的認可備案。

      5.4.2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等資料必須得到公司安全監察部的認可備案。

      5.5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進場前,工程管理部門對外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以及工程項目的監理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書面記錄,經三方相關人員確認并簽名,各執一份。

      5.6在發、變電運行部門辦理有關事宜。

      5.6.1外單位必須向發、變電運行部門提供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門對其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公司安全監察部簽發的《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5.6.2發、變電運行部門核對外單位及其施工人員是否符合有關公布備案情況。

      5.6.3發、變電運行部門辦理工作票會簽手續。

      5.7其它

      5.7.1外單位施工人員應取得進入發電廠、變電站的出入證或許可證明,即《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5.7.2外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在發電廠、變電站內留宿,如確需在發電廠、變電站內住宿的,必須經發、變電運行部門和安監部門同意并蓋章后方可。

      6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6.1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必須持有進入發電廠、變電站的出入證或許可證明,并在門衛處做好登記工作。

      6.2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后,未取得工作許可前,所有人員必須在發電廠、變電運行部門指定區域等待。

      6.3在工作許可前,發、變電運行部門的工作許可人填用《發電廠、變電站安全技術交底單》向外單位的工作負責人進行安全交底,互相簽名確認,并履行工作其它相關的許可手續。

      6.4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南方電網公司、云南電網公司及公司頒布的各項有關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施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6.5對于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的施工現場,工程管理部門、發變電運行部門應定期進行安全監督。

      6.6對于大型、復雜的施工現場,安全監察部、工程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安全監督,發、變電運行部門應派人駐守發電廠、變電站進行安全監督。

      6.7以下情況,工程管理部門應進行現場監護:

      6.7.1安全危險性較大工序的施工期間。

      6.7.2改變安全技術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風險增加的施工期間。

      6.7.3因客觀因素,大幅壓縮工期的施工期間。

      6.8以下情況,發、變電運行部門應進行現場監護:

      6.8.1帶電作業。

      6.8.2動火作業。

      6.8.3部分停電的110kv施工現場。

      6.8.4部分停電的高壓室施工現場。

      6.8.5在運行中的二次電纜室及電纜溝施工。

      6.8.6高壓場地起重、吊裝設備。

      6.8.7高壓設備上的油漆。

      6.9外單位在每日收工前,應清掃施工現場。工程完成后,不得遺留各種工具、材料、廢料和垃圾在工作現場,由發、變電運行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結束工作票離場。

      第10篇 煤氣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應急救護措施

      一、煤氣分類

      (一)高爐煤氣:高爐在生產過程中,因生產后產生的大量過剩爐氣,這種混合氣體,稱為高爐煤氣。主要成分:co(一氧化碳),c02(二氧化碳),n2(氮氣)、h2(氫氣)、ch4(甲烷)等,其中可燃成分co(一氧化碳)含量約占25%左右,h2(氫氣)、ch4(甲烷)的含量很少,c02(二氧化碳), n2(氮氣)的含量分別占15%,55%,熱值僅為3500kj/m3左右。

      (二)焦爐煤氣:焦爐煤氣是指用幾種煙煤配成煉焦用煤,在煉焦爐中經高溫干餾后,在產出焦碳和焦油產品的同時所得到的可燃氣體,是煉焦產品的副產品。主要成分:h2(氫氣)(55~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氣)(3~7%),o2(氧氣)(<0.5%),cmhn(芳香烴類物質)(2~4%);密度為0.45~0.50kg/nm3,著火溫度為600~650℃。

      (三)轉爐煤氣:轉爐煉鋼過程中,鐵水中的碳在高溫下和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氣體。回收的頂吹氧轉爐爐氣含一氧化碳60~80%,二氧化碳15~20%,以及氮、氫和微量氧。

      (四)水煤氣:將水蒸氣通過熾熱的煤層(焦碳)可制得較潔凈的水煤氣(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和h2(氫氣)),燃燒現象為火焰騰起更高,而且變為淡藍色(氫氣和co燃燒的顏色)。半水煤氣則為水蒸汽與空氣共同與焦碳反應所得。

      (五)混合煤氣:將不同比例的各類煤氣混合在一起,用于特定目的的混合性煤氣。

      二、煤氣作業的分類

      (一)煤氣危險區域內作業(僅限不涉及煤氣設備設施本體及附屬設施的常規作業)

      1、煤氣危險區域:生產的高爐、焦爐、轉爐、煤氣發生爐等煤氣發生設施及其附近區域;熱風爐、焦爐地下室、煤氣柜區域;煤氣混合加壓站、煤氣洗滌水排放點和煤氣泄漏點;正在放散的煤氣放散點及周圍40米;架空煤氣管道及其周圍10米;與煤氣主體設施相連的附屬設施(如水封、切斷閥、放散管、盲板等)的附近區域。

      2、以上規定區域內作業均屬煤氣危險區域作業。

      (二)停產(運)煤氣設備、設施上作業

      對已停產(運)的煤氣管道、容器(煤氣柜)、閥門、爐窯及附屬設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氣設備設施本體從事維檢作業;

      (三)帶煤氣作業

      1、對正在運行(生產)的煤氣管道、容器(煤氣柜)、閥門、爐窯及及附屬設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氣設備設施本體從事維檢作業;

      2、抽堵盲板作業

      (四)進入煤氣設備、設施內作業

      凡進入煤氣管道、容器(煤氣柜)、爐窯等內從事維檢的作業。

      三、煤氣作業安全規定

      (一)通用規定

      1、實行項目許可制度,并實行現場分級管理監控。

      2、作業人員至少2人及以上,可保證作業順利實施的最少人員,落實好互保措施,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

      3、嚴格遵守動火許可制度。

      4、嚴格用電管理制度。

      5、嚴格作業區域警示制度。

      6、嚴格應急救援制度。

      (二)煤氣危險區域內作業的安全措施

      1、攜帶煤氣報警儀全程檢測煤氣濃度

      (1)區域內環境最高煤氣允許濃度24ppm(30mg),此時可長時間工作;

      (2)24ppm<濃度≤200ppm,可經項目負責人準許,輪流進入間隔作業(因個體差異不同,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使用風機或壓縮空氣、佩戴空呼或風罩或防毒面具、服用葡萄糖等措施),同時保持區域內空氣流通,通風良好;非作業人員遠離煤氣危險區(10米外),并應處于上風側。

      (3)超過200ppm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①強制通風,降低煤氣濃度;

      ②如煤氣濃度仍持續超標,佩戴空呼或風罩或防毒面具;

      ③準備好葡萄糖等急救物資。

      ④觀察風向,盡量站在上風側作業;

      2、如需動火,按以下規定辦理。

      (1)向產權(生產)單位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現場確認具備動火條件,辦理動火許可證(簡稱動火證);

      (2)動火前認真確認動火點附近有無煤氣泄漏,如有泄漏,須報上一級管理部門及各分廠批準并采取堵漏、強制通風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屬中心范圍的,由中心組織實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屬分廠范圍的,報請由各分廠和安全管理部門實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并由雙方確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動火作業。)

      (3)清理干凈動火點附近10米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

      (4)運行煤氣管道10米范圍內動火,應采取遮蓋、隔熱(使用石棉布、隔板等)等措施。

      (4)至少準備2具及以上滅火器(干粉滅火器)。

      4、不得牽設高壓電線(500v及以上);作業用電源及電纜絕緣良好,不得短路放炮或打火等;

      5、照明器具保持良好和足夠照明度;如區域環境內煤氣深度超過200ppm時,應使用36v及以下安全電壓照明。

      (三)停產(運)煤氣設備、設施上作業的安全措施

      1、可靠切斷煤氣來源,用水封切斷煤氣時應設專人監護水封,用閥門切斷煤氣時,必須加盲板,并打開放散管的閥門。

      2、如需動火,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并采取相應措施。

      3、吹掃和置換干凈內部的煤氣(使用氮氣或蒸汽),吹掃和置換時,放散點及周圍40米內不得有火源。

      (1)吹掃、置換后,應對設備內氣體取樣化驗;當取樣氣體含氧量低于1%或氮氣、蒸汽含量達到99%及以上,或通過爆發試驗合格時,則具備動火條件;

      (2)吹掃、置換后,取樣氣體經化驗煤氣濃度應低于200ppm。如超標且有煤氣持續外泄時,

      應采取強制通風降低作業環境中的煤氣濃度,或者使用空呼、風罩、防毒面具等進行作業;

      4、作業過程中,煤氣管道(容器)內應持續通上氮氣或蒸汽,并保持微正壓;

      5、動火點處應保持良好接地;如動火部位有積存的焦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則應采取清掃干凈或鋪上黃泥、砂石等的措施防止發生燃爆。

      (四)帶煤氣作業

      1、對正在運行(生產)的煤氣管道、容器(煤氣柜)、閥門、爐窯等從事維檢作業的安全措施

      (1)帶煤氣作業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不應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

      (2)作業時應佩戴空氣呼吸器、風罩或采取強制通風(應能有效降低煤氣濃度),盡量位于上風側作業。

      (3)如需動火,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設備內煤氣應保持正壓,動火部位應可靠接地,在動火設施附近安裝煤氣壓力表或利用附近現有的量值準確可靠地監測煤氣壓力,并設專人看守。

      ②煤氣壓力應穩定在1000pa以上,煤氣壓力低于規定數值或煤氣壓力波動較大(500~1000pa)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待煤氣壓力達到規定時再動火。

      ③直接在煤氣管道或設備上焊接時,只準用電焊,不準用氣焊。

      (4)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質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層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

      (5)距離作業點10米以外才可安設投光燈。或者使用36v及以下安全電壓照明燈。

      (6)作業點周圍10米范圍設置安全警示區。

      (7)通知消防車、救護車現場待命救援,并準備適量葡萄糖。

      2、抽堵盲板作業的安全措施

      (1)準備好盲板、墊圈、架子、平臺、跑跳、斜魚、接地線、滅火器(2具及以上)等。

      (2)雷雨天禁止煤氣抽堵盲板作業,在夜間作業要安裝足夠的防爆照明器材。

      (3)抽(堵)盲板處周圍40米內禁止火源和行人及機動車輛通行,設置安全警示區并派專人看守。

      (4)正常運行的煤氣設施(管道)上抽堵盲板時,煤氣壓力應保持穩定,并不低于1000pa。若壓力超高時應采取措施進行降壓處理;頂殘余煤氣抽、堵盲板時,管道內應通入氮氣或蒸汽保持正壓。

      (5)在距離火源較近的焦爐地下室等地點進行盲板作業時,不得頂煤氣作業,要采取通入蒸汽或氮氣保持正壓、化驗合格等安全措施。

      (6)不準穿釘子鞋以及化纖衣服或其它會產生靜電的衣服。

      (7)抽、堵盲板時不準在附近煤氣管道上進行電焊作業,以免產生火花發生事故。

      (8)佩戴空氣呼吸器或風罩或防毒面具,作業前觀察好逃生通道,必要時搭設跑跳。

      (9)盲板處沒有支撐或離支撐較遠,須采取臨時支撐措施,以防法蘭分開后管道下沉。

      (10)作業時注意滑輪與盲板柄垂直,減少人為的盲板與法蘭的摩擦;焦爐和混合煤氣管道法蘭應涂甘油或機械油口。

      (五)進入煤氣設備、設施內作業的安全措施

      1、必須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關斷閥門、堵盲板或加水封,有條件時應當同時堵盲板和加水封等),將內部煤氣吹凈,并經取樣化驗合格(co含量低于24ppm,氧氣含量不低于21%或接近空氣中氧含量)。

      2、必須打開設施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風

      3、打開煤氣加壓及脫硫、凈化和貯存等煤氣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時,應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如事前通入氮氣或蒸汽并保持正壓,及時清理或覆蓋硫化物)。

      4、佩戴煤氣報警儀和氧氣報警儀實施全程檢測,并按以下規定作業:

      ①co含量≤30mg/m3(24ppm)時,可較長時間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時,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1小時。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時,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0.5小時。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時,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15-20分鐘。

      ⑤co含量超過200mg/m3(160ppm)時,禁止作業。

      5、進入煤氣設施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或進入前半小時。動火作業過程中每2小時一次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0.5小時,也應重新分析,取樣應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6、重點注意

      (1)專人在外部監護。

      (2)作業人員不少于兩人

      (3)要與外部有聯系訊號

      (4)工作所用的照明燈,其電壓不得超過12伏。

      7、如需動火,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并采取相應措施。

      四、煤氣中毒或著火、爆炸應急救援措施

      1、煤氣事故搶救必須由2人以上進行并佩戴空氣呼吸器。

      2、煤氣事故發生點應嚴加警戒,禁止車輛和非工作人員來往,以防事故擴大。

      3、搶救人員因跑步或強力勞動而引起呼吸急促時,立即禁止進入煤氣區域。

      4、煤氣中毒事故救護原則:

      1、及時向中心調度室(5033498//68106)、生產處(5038395//65312)、煤氣管理部(689199)報告清楚:中毒事故地點、事故概況(中毒人數、中毒輕重程度、時間等)、報警人員單位、姓名、并約好接頭地點。

      2、視現場煤氣事故情況設崗哨維護好現場,阻止非搶救人員進入。

      3、將中毒者抬到上風側安全的地方。

      4、檢查中毒者的精神狀態,呼吸與心臟跳動、損傷,確定中毒者的中毒程度,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1)對于輕微中毒者(頭疼惡心、眩暈嘔吐等),可嗅醋酸、喝葡萄糖口服液或送至中鋼醫療室(503324)。

      (2)對于中毒較重者(意志模糊、呼吸微弱、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應立即在現場用蘇生器或低壓純氧補給氧氣,待中毒者恢復知覺、呼吸正常后送附近醫院治療。

      (3)對于嚴重中毒者(意志完全喪失、停止呼吸等),應在現場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和醫務人員磋商搶救措施。

      (4)為便于中毒者自主呼吸,領扣、衣扣、腰帶等應解開,濕衣服應脫掉,在寒冷季節應對中毒者采取保暖措施。

      (5)發生煤氣中毒事故必須通過現場負責人請醫務人員到現場,醫務人員未來之前應聽從煤氣救護人員指揮。醫務人員在現場時,應聽從醫務人員的指揮。

      5、發生煤氣中火事故,應遵循以下急救原則:

      (1)直徑≤100mm的煤氣管道著火時,可直接關斷煤氣閥門滅火;

      (2)直徑>100mm的煤氣設施著火時,應逐漸降低煤氣壓力,通入大量氮氣或蒸汽,但設施內煤氣壓力不得低于100pa(10.2mmh2o(水));不得突然關閉閥門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3)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消防隊(5033112//67111)報警請求支援

      (4)煤氣設施周圍著火時,如屬初起火苗時,應使用現場滅火器(干粉)迅速將火撲滅,如無法撲滅,應請求消防部門支援。

      (5)迅速設置崗哨和警示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滅火時嚴禁過分靠近著火點。

      6、發生煤氣爆炸事故,應遵循以下急救原則:

      (1)立即切斷氣源,迅速將剩余煤氣處理干凈。

      (2)對爆炸地點加強警戒。

      (3)爆炸地點40米內不應有火源。

      (4)迅速向上級部門、消防隊報告。

      希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便于應用!

      動力中心安監部

      2023年3月29日

      第11篇 露天礦山標準化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作業環境概況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行業屬于危險性較大的行業,作業條件差,勞動強度大。 作業場所條件艱苦,并受粉塵、噪音及有毒有害氣體等威脅。

      作業中容易引發各類事故

      1、生產作業過程中易發生的事故 金屬于非金屬礦山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具有的發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范圍廣的特點。按事故性質分類有如下多種:

      1)物體打擊(指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擊傷等傷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包括擠、壓、擅、傾覆等);

      3)機械傷害(包括機械工具等的絞、碾、碰、割、戳等);

      4)起重傷害(指起動設備或其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5)觸電(包括雷擊傷害);

      6)火災;

      9)高處墜落(包括從架子上、屋頂墜落以及平地上墜人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

      11)放炮;

      13)火藥爆炸(指生產、運輸、儲藏過程中發生的爆炸);

      14)中毒(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

      15)其他傷害(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等)。

      為此,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

      1、施工現場必須安全操作設備工具 1)機電設備、運輸設備、通風設備或其他工具、機具等 2)從事不同作業必須遵循操作程序、方法、應急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3)鑿巖、爆破、提升、裝卸運輸、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4)不同工種崗位按照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嚴格進行作業。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各項目施工現場在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場所的醒目位置, 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 2)項目部所選購的和制作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必須符合 gb2893-2008《安全 色》gb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的規定 3)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標志牌的平面與視 線夾角應接近 90 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于 75 度角 4)標志牌不應放在可以動的物體上,避免移動后人員看不到而引起事故,標志牌前不得有妨礙人員認讀的障礙物 5)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布置要先設計,后布置。要根據合理的平面布置圖布置 6)一旦設置好的警示標志牌不得隨意移動,確實需要挪動時,須將原來具有 的隱患排除或者利用其他有效方式提醒注意 7)警示標志牌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8)所有的警示標志牌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對故意破壞或者偷盜者應嚴肅查處 b)安全色與安全標志 1)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提 醒注意,防止事故。 安全色的含義和用途: ——紅色:禁止、停止 用途 禁止標志、停止信號、禁止人們觸動的部位 ——黃色:警告、注意 用途 警告標志、警戒標志、機械傳動部位等 ——藍色:指令標志等 用途 要發出的指令等 ——綠色:安全狀態、通行 用途 安全通道、通行標志、其他安全防護設備的標志 ——紅白間隔條紋:禁止跨越 用途 現場防護欄桿、安全網支撐桿 ——黃黑間隔條紋:警告危險 用途 洞口防護、安全門防護、吊車吊鉤的滑輪架等 2)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和文字等構成,用以表達特定 的安全信息。 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四類 ——禁止標志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警告標志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 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 志。基本標志位正三角形邊框 ——指令標志是強制人們作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 式為圓形邊框 ——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 (如表明安全設施場所等) 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式為正方形邊框。 c)各礦山項目必須按照如上標準規范依據自身實際情況這只不同的安全警示標 志。 10.1.3 設立礦山邊界圍欄或者警示標志 嚴格依照 安全警示 標志管理制度》在礦區周圍邊界設立警示標志,并定期檢查更換。 a)露天礦邊界 應設置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 b)開采境界內 有人墜落危險的地點設明顯的警示標志或蓋板、柵欄 ——鉆孔 ——井巷 ——溶洞 ——陷坑 ——泥漿池和水倉 10.1.4 對礦山邊界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松散巖土層、植物和不穩固礦巖進行處理 a)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 b)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 2m 范圍內,無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植物和不穩固的礦巖 等。 若存在這些已發生事故或影響工作的情況存在, 則應盡快清理。 清理方式有: 1)推土機清理 2)挖掘機清理 3)人工清理 c)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處于穩定狀態,并加強周邊檢查 10.1.5 夜間和昏暗的、具有危險工作場所的照明工作 夜間和昏暗的、具有危險工作場所必須做好相應的照明工作,并且必須符合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94 中規定的相關制度;所要安裝照明 c)廢棄巷道照明 d)采空區照明 e)溶洞照明 4 f)陷坑照明 g)泥漿地和水倉照明 10.1.6 防塵措施 a)采場道路防塵措施 利用水或者其他液體,使之與塵土相接觸而捕集粉塵,從而降塵。具體措施 有以下: 1)濕式鑿巖,鉆孔 2)灑水降塵 ——在采場道路及兩側、支架等處灑水 3)除塵裝置 ——干式除塵裝置; ——濕式除塵裝置。 4)個體防護 ——相應的勞保用品 b)爆破堆積等場所防塵措施 1)噴霧灑水 ——利用噴霧器等壓力容器噴灑 2)利用水泡泥和水封爆破 3)個體防護 ——相應的勞保用品 10.1.7 平臺建設 a)安全平臺建設 b)清掃平臺建設 c)運輸平臺 10.1.8 邊坡處理 a)邊坡浮石處理 1)采場內必須無邊幫浮石; 2)生產過程中邊幫浮石未清理完畢前,其下方不得生產; 3)雨季前后加強檢查清理邊坡浮石。 b)邊坡松動處理 10.1.9 標志設置 a)重要設備設施設置警示標志 b)開采境界內的鉆孔設置警示標志 c)廢棄巷道警示標志 d)采空區警示標志 e)溶洞內警示標志 f)陷坑處警示標志 g)泥漿地和水倉處警示標志 h)其他洞口臨邊護欄與蓋板警示標志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0.2.1.1 穿孔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符合要求 穿孔作業應滿足爆破作業對其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并未爆破作業創造良好的條 件。 b)穿孔作業應當符合的規定: 1)拋空中心偏差不得超過設計的 0.5m; 2)炮孔方向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3)最后一排炮孔位應盡量保持在一線上; 4)炮孔中巖渣應盡量清除干凈。 c)改變網孔參數,必須進行試驗和技術經濟論證,并經礦山總工程師批準; d)穿孔作業前檢查;穿孔作業前,必須對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檢查,并消除隱 患。穿第一排孔時,鉆機作業應垂直臺階坡頂線設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靠幫 并段)才準平行設置,但其鉆孔中心距坡頂線不得小于 3m; e)穿孔作業必須按設計施工,并嚴格驗收。對不合格的炮孔應該及時清理,成 孔后應該妥善保護; f)當鉆頭或鉆具掉入炮孔時,應盡量打撈取出,如不能取出,鏟裝時應注意回 收; g)當采用重新穿孔方法處理拒爆深孔時,新孔距離拒爆口不得小于孔徑 10 倍, 新孔方向必須與拒爆孔方向平行。 10.2.1.2 爆破作業與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a)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與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應當遵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b)有嚴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領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c) 爆破作業應按批準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d) 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措施。 e) 爆破工作開始前,應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崗哨,爆破前 應有明確的警戒信號。 f) 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應統 一指揮。 g) 爆破后,爆破員應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危石、盲炮等 現象, 如果有應及時進行處理,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 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 才準許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h)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10.2.1.3 鏟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挖掘機安全作業 挖掘機的作業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挖掘機工作時, 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階段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 1m: 2)挖掘機在作業平臺的穩定范圍內行走: 3)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時,禁止鏟斗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 b) 挖掘機同時作業的間距 挖掘機同時作業的間距應滿足: 1)同一平臺上兩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時,挖掘機之間的間距;汽車運輸時 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 2)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沿階段方向錯開的距離:在上階段進行輔助作 業的挖掘機超前下一階段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的距離, 且不小于 50m。 10.2.1.4 運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運輸相關圖紙及資料 1)建立健全各種運輸設備檔案和運行記錄; 2)有運輸線路圖、技術參數和礦山專用橋梁、河堤、水域、電網、油氣站、 廠區、辦公生活與居民區分布圖; 3)各類車輛必須牌證齊全。 b)運輸設備路徑要求 1)汽車運輸要求:

      第12篇 交叉作業安全管理方案

      方法措施:

      1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交底。

      2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3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4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5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6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7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 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單位驗收。

      8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9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 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10在系統試運時進行交叉作業,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時由試運人員進行監護。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十二篇)

      7、作業安全7.1作業許可本公司對危險作業和特殊作業實施作業許可制度,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包括:1)動火;2)進入受限空間;3)破土;4)登高;5)斷路;6)吊裝;7)抽堵盲板;8)臨時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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