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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9 16:52:06 查看人數:40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

      第1篇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

      為了進一步規范動火作業程序,不影響設備檢修、搶修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程序。

      一、申請動火單位應在動火作業12小時以前將動火內容及地點匯報至設備部(特殊搶修作業除外),同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動火作業準備工作,違者罰款100元/次。

      二、設備部接到各單位動火申請后根據情況安排具體的動火作業時間,設備部每天16點以前將具體的動火作業時間通知給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動火單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所在單位廠安全員,安全員接到通知后根據動火作業等級通知相關領導、安健環部安全員、動火分析人員,違者罰款100元/次。

      三、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接到設備部具體動火時間通知后,必須在動火作業時間前15分鐘落實、完成各項安全措施并辦理好動火作業證,違者罰款200元/次。

      四、動火分析人員接到安全員做動火分析通知后,必須在15分鐘內趕到動火現場,30分鐘內完成動火分析結果。違者罰款200元/次。

      五、安全員應在動火作業前30分鐘趕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完成情況。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前20分鐘趕到現場確認簽字,違者罰款200元/次。

      六、動火人員及檢修人員應在動火作業票辦理好以前準備好焊機、氧氣瓶、乙炔瓶以及動火作業所需的其他工具。違者罰款100元/次。

      七、動火證簽發半小時后還未進行動火作業,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內蒙古雙欣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12-3

      第2篇 動火作業二級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 的

      為規范分廠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二、范 圍

      1、本規定適用于分廠內部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

      2、除指定區域外的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時,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

      三、程 序

      1、動火作業的分級

      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范圍

      在汽柴油加油站(庫)、危險品庫、物料倉庫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范圍

      除一級動火作業范圍以外的動火作業。

      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程序

      由動火作業班組通過流程串發報請車間主任、安全員、分廠廠長。

      四、管理規定

      1、動火作業前,動火監護人員應監督檢查動火區域消防設施的備用情況。監督檢查動火區域隔離處理情況。

      2、動火作業前,動火操作人員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確認作業區域或設備所潛在的危險和特別的安全注意事項;所適用的安全事項;交通狀況;鄰近的作業及相互間的溝通協調方式方法等。

      4、動火作業前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在動火作業區域邊界處合適的位置設置警戒和警示標識。

      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動火操作人員要堅持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措施沒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的原則。

      7、動火作業結束后,現場施工人員打掃、清理施工現場,保證現場衛生的整潔,通知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結束。動火監護人負責對動火作業現場火源的徹底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同時監督檢查動火人員收好用于監火的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施,一切確認無誤后, 方可離開現場。

      8、凡各車間不按要求辦二級動火操作票進行動火作業,檢查發現一次處罰動火操作者200元;對動火車間主任處罰100元;處罰車間500元。

      第3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04《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07《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關閉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4篇 固定動火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固定動火區域動火作業。

      3.內容

      3.1動火類別

      3.1.1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拆除設備的部件、管線修補工作。

      3.1.3自給設施的制作、維修。

      3.2固定動火作業區域的劃分條件和要求:

      3.2.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3.2.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15米。

      3.2.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2.4正常生產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可能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此時固定動火區內嚴禁動火。

      3.2.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3禁火區

      除規定固定動火區外其他地點

      3.4動火原則

      3.4.1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凈。

      3.4.2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可動火可不動火的維修任務,不得隨意在固定動火區隨意動火。

      3.4.3清除周圍的易燃、易爆物,現場配置滅火器,保證滅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動火周圍的下水井、閥門井、地溝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蓋隔離。

      3.4.5嚴格按照《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動火作業。

      3.4.6動火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一人單獨操作,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其他

      4.1固定動火區域審核部門為公司安全環保部。

      4.2固定動火區域有效期為半年,到期安全環保部人員對現場進行危險危害辨識,對符合要求的進行批準。

      4.3固定動火區域內的機械及電氣設備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備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齊,安全環保部人員將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規現象將進行處罰。

      第5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避免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序應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除規定場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2 參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鎖掛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3 定義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 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 打磨、噴沙、錘擊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 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3.2 動火作業人

      動火作業的具體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動火申請人

      是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向批準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含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

      3.4 動火批準人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利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屬地人員。公司指定的責任人為單位(部門)主任,被授權人應為副主任(基建項目為項目負責人),授權應以書面形式。

      3.5 動火監護人

      指經過安全培訓,由批準人指派在作業現場對動火作業過程實施安全監護的人員。

      4 職責

      4.1 企管法規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規定場所動火的審批、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并為動火作業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持。

      4.3 人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與本程序相關的各項培訓工作。

      4.4 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本程序的執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不動火;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5.1.3 嚴禁與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的動火。

      5.1.4 裝置開停工期間嚴禁動火。

      5.1.5 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動火人要立即停止動火。

      5.1.6 對于不符合條件強行動火的指令,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

      5.1.7 作業單位在動火時應至少指派兩人作業,一人動火,一人監護。

      5.2 動火作業許可范圍

      5.2.1 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均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2.2 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公司范圍內以下場所設置為公司動火作業固定場所,動火時不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公司生產裝置發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5.2.2.1 維護車間工房;

      5.2.2.2 公司批準的與周邊區域有效隔離的新建項目施工現場。

      5.3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動火作業所涵蓋的工作,否則作業不能得到批準。申請人應準備好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許可證兩份申請表以及如下相關支持資料和設施:

      5.3.1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5.3.2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等(必要時);

      5.3.3 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

      5.3.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必要時);

      5.3.6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5.3.7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必要時);

      5.3.8 其他相關資料。

      5.4 風險評估

      5.4.1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5.4.2.1 作業過程中火災和爆炸的潛在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業人員的工作習慣、經驗及能力;

      5.4.2.3 作業設備、機具;

      5.4.2.4 受影響的區域,包括臨近的其他作業和人員、周圍環境、系統管線、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及設備材料等。

      5.5 系統的隔離、檢測及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退料并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厚度不低于4mm,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離。具體執行《上鎖掛牌管理程序》、《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5.5.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5.5.2.1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采樣分析時,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4%時,允許濃度<0.2%(體積)。

      5.5.2.3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動火作業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頻率和檢測結果。

      5.5.3 凡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由化驗分析車間進行采樣分析,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分析內容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5.2的相關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儲存重質油品的容器設備動火時,容器壁若有殘留重質油品附著,即使采樣分析合格,也不允許動火,必須將殘留重質油品清理干凈。

      5.5.4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作業,重新檢測。

      5.5.5 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動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高處動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周邊部位安排監護人。

      5.5.6 風力5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動火,6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動火。

      5.5.7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5.5.8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5.5.9 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5.5.9.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5.5.9.2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3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的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4 特殊情況下需要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5.5.9.5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5.5.10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不是必須動火的一律不用,動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5.5.11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5.5.12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迅速撤離。

      5.5.13 動火前應在現場放置2臺滅火器,并對動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動火,必要時可申請消防車保護。

      5.5.14 動火作業雙方應指派監護人對動火過程進行全程監護。

      5.6 書面審查

      在收到申請人的動火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含相關單位人員),按照本程序5.3條款的要求集中進行書面審查,審查人員中應包括安全監督,審查內容包括:

      5.6.1 確認動火作業的詳細內容;

      5.6.2 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工作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動火作業部位的工藝流程圖、作業人員資質等;

      5.6.3 確認對安全完成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專項作業及要求,如高處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

      5.6.4 確認動火作業前后應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5.6.5 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并確認安全措施;

      5.6.6 確認許可證期限及延期次數;

      5.6.7 其他。

      5.7 現場核查

      5.7.1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應在現場共同核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5.7.1.1 動火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5.7.1.2 現場作業人員資質及能力情況;

      5.7.1.3 系統隔離、置換、吹掃、檢測情況;

      5.7.1.4 復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及粉塵的濃度;

      5.7.1.5 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況;

      5.7.1.6 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情況;

      5.7.1.7 安全消防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5.7.1.8 作業人員的培訓、溝通情況;

      5.7.1.9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

      5.7.2 通過安全工作方案審查且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后,批準人方可簽署動火作業許可證。

      5.8 安全設施

      作業前雙方應確定動火所需安全設施的提供方,并確認其完好性。

      5.9 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

      5.9.1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后,批準人或其授權人、申請人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5.9.2 若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案,申請人應重新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申請。

      5.9.3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5.9.4 作業人或監護人等現場人員在交接班或因其他情況發生變更時,應經過批準人的審批,并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確認。

      5.10 動火作業許可證取消

      5.10.1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出現違章、發生事故等,雙方有責任隨時停止作業、取消許可,并通知相關方。

      5.10.2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如再開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

      5.10.3 取消動火作業應由提出人和批準人在許可證正本上簽字,并將已下發的副本收回。

      5.11 動火作業許可證期限、延期和關閉

      5.11.1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作業許可證的時間限定,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批準人可延長作業期限,但總期限不能超過24小時,且不應超過作業許可證的期限。

      5.11.2 在作業過程中,如果在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作業,申請人須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延期。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延期時,申請人和批準人應重新檢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的安全條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準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間工作的照明)均應在申請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實以后,申請人和批準人方可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

      5.11.3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5.12.1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5.12.1.1 正本(白色):批準人留存;

      5.12.1.2 第一副本(黃色):交給申請人放置在作業現場;

      5.12.1.3 第二副本(粉色):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

      5.12.1.4 第三副本(藍色):送交相關方。

      5.12.2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請人、批準人簽字關閉后交批準方存檔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

      5.12.3 動火作業許可證應由批準人編號,避免與其它裝置或區域發生重復。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

      5.12.4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一次使用。如動火作業在本班次沒有完成,交接班時應對動火作業進行交接(交底)并重新確認,由接班監護人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5.13 安全職責

      5.13.1 動火批準人或授權人職責

      5.13.1.1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

      5.13.1.2 與作業方溝通工作區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13.1.3 組織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工作,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13.1.4 批準人應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該責任在書面委托授權人后仍然承擔。

      5.13.2 屬地單位職責

      5.13.2.1 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

      5.13.2.2 協助作業單位進行工作安全分析;

      5.13.2.3 負責審定動火安全措施,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5.13.2.4 審查和批準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

      5.13.2.5 負責對崗位員工進行動火作業培訓,為每次動火作業指派專人監護,并對該次動火作業的風險及控制措施進行專門的培訓;

      5.13.2.6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5.13.2.7 動火作業涉及相關單位時,應與相關單位共同落實有關的安全措施,并向相關單位提交相應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復本(參見《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5.13.3 作業單位職責

      5.13.3.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13.3.2 負責作業前對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

      5.13.3.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5.13.3.4 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13.4 動火監護人職責

      5.13.4.1 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在承擔監護任務前應接受本次動火相關安全措施的培訓,并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動火,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

      5.13.4.2 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

      5.13.4.3 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有責任批評教育,及時制止;

      5.13.4.4 監護人要佩戴明顯的標志,堅守崗位,不得擅離現場,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作業人員停止作業。

      5.13.5 動火作業人

      5.13.5.1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5.13.5.2 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5.13.5.3 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

      5.14 監督

      質量安全環保處的區域安全監督,應對動火作業過程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程序要求時可責令停止作業,直到整改符合規定要求為止,安全監督保留相關記錄。

      6 管理系統

      6.1 資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現有資源都是協助實施本規范的可利用的資源。

      6.2 管理記錄

      企管法規處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記錄和修改明細。

      6.3 審核要求

      按hse管理體系審核方案的要求進行。

      6.4 復核與更新

      本程序應定期評審和必要時的修訂,最低頻次自上一次發布之日起不超過3年。

      6.5 偏離管理

      本程序所發生的偏離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偏離應書面記載,其內容應包括支持偏離理由的相關事實。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逾期應重新申報。

      6.6 培訓和溝通

      本程序由人事處負責組織培訓和溝通。相關管理、維護和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

      6.7 解釋

      本程序由企管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6篇 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為合格;

      (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四)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極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為合格;

      (五)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工作,還應分析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濃度,氧含量19~22%為合格。

      第二十二條 動火分析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險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第二十三條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條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條 動火作業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安全員,動火作業施工單位安全員,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必須在動火票上簽字確認,必要時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一級動火作業時,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及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現場監護,公司安全環保部巡查;二級動火作業時,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及動火點所在單位派專職監火人負責現場監護。

      第二十六條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第二十七條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八條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以上的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急需應升級管理。

      第二十九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節假日、生產設備運轉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十條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第七節 動火作業相關人員職責要求

      第三十一條 動火負責人及組織實施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動火執行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三十二條 動火執行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若帶走作業時,動火執行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作業票》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票》,嚴禁無證作業及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執行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部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票》,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第三十三條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作業人施工單位或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執行人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動火作業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三十四條 動火部位驗票人:動火點所在崗位班組長(技術員、值班人)為動火部位的驗票人,動火前應驗票簽字,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負責生產與定會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作業票》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票》有權制止。如遇到生產系統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三十五條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票》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第三十六條 安全員:動火作業施工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第三十七條 動火作業審批人: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八節 違章動火作業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在下列行為之一者,處責任人200元-2000元罰款:

      (一)用氣焊焊接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動火作業點距離不 小于10米;

      (二)動火作業時,電、氣焊工具帶病使用;

      (三)取樣分析不夠全面;

      (四)高空動火作業,沒有落實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樣與動火間隔超過30分鐘未重新取樣分析。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造成火災事故的,處責任人500元-5000元罰款:

      (一)動火執行人未辦理《動火作業票》或《動火作業票》手續不完備的;

      (二)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執行人無《特殊工種作業證》;

      (三)監火人員脫崗,不在現場監護的;

      (四)動火分析人未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或未在動過票分析單處簽字的;

      (五)施工單位不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六)擅自降低動火作業級別的;

      (七)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沒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的;

      (八)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沒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條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認為依據相關消防法律法規應當處罰及其他違章動火作業行為。

      第九節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以前下發的有關消防管理文件,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其他未盡事宜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執行。

      第7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及規范施工現場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保利東江首府一期工程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范圍

      適用于保利東江首府一期工程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三、職責

      3.1執行部門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審批的實施由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負責人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各相關部門必須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動火現場是否配備有效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如動火作業周圍是否有易燃易爆物體等。

      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動火作業現場是否相符。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自開工和終結的跟蹤。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審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四、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監護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項目部安全員劉望負責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的各區棟長及各主管施工員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資料員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定,不按要求辦理動炎審批手續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動火作業人員,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動火作業在不安全情況下審批人也同意動火作業的,每次罰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及監護人跟蹤不到位、變換動火部位時未辦理審批等,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6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4.7、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施工現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4.8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9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五、各分包單位動火作業

      凡進行施工現場的各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我司的動火審批流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作業,如擅自動火作業,每次罰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災及經濟損失,并承擔一切責任。

      五、附: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申請動火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部位

      動火作業組別種類(用火、氣焊、電焊等)

      級動火

      動火作業起止時間

      由年月日時分起

      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護人:申請人:年月日

      審批意見:

      審批人簽名:年月日

      動火監護和作業后施工現場處理情況:

      作業人簽名:監護人簽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審批表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00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項目部

      2023年9月13日

      第8篇 脫硫吸收塔內部動火過程中的風險辨識及安全管理

      摘 要:脫硫系統是發電廠極為重要的環保設施,脫硫系統中的吸收塔一般采用襯膠作為防腐材料,由于襯膠屬于易燃物質,因此吸收塔內部動火屬于高風險作業,必須要充分辨識作業風險,并要具備完善的安全預控措施,方能將風險降低至最小。本文結合******公司#6機組脫硫吸收塔內除霧器改造施工工程,分析了施工中的作業風險點,提出了施工過程中安全管控的預防控制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順利進行。

      關鍵詞:脫硫吸收塔 內部動火 風險辨識 安全管理

      1?? 改造工程簡介

      ******1000mw機組煙氣脫硫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濕法、一爐一塔脫硫裝置。每座吸收塔各配有四臺ksb漿液循環泵,各自對應吸收塔的四組噴淋層,每層噴淋裝置布置有170個中空錐雙向噴嘴。噴淋層上部設有兩級屋脊式除霧器,用以分離凈煙氣夾帶的霧滴。為提高除霧器效率,本次項目進行以下兩個方面的改造:1)在屋脊式除霧器下方增裝了一層rpt的管式除霧器;2)在第二層屋脊式除霧器的上表面增加手動沖洗管道。

      施工部位主要集中在脫硫吸收塔內部的凈煙氣出口側,29~31m 高度狹窄空間進行,本項目的特點是工作量大、作業面狹小、施工環境差,且防火要求比較高。

      2?脫硫吸收塔改造過程中的作業風險點分析

      脫硫吸收塔改造工程重點工作有:拆除部分屋脊式除霧器;剝除開孔及吊點位置的襯膠;吸收塔壁開孔(動火);焊接吊點掛鉤(動火);吊裝新增剛梁及部件;焊接梁和密封板(動火);沖洗水管進塔口開孔(動火);沖洗水管進塔口焊接(動火);所有焊口打磨(動火);噴砂處理;襯膠作業;安裝管式除霧器和沖洗管道。改造工程中容易發生腳手架坍塌、高空墜落、物體打擊、觸電、人員氣體中毒、火災事故,因此需要加倍做好安全預控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2.1?作業危險點之一:腳手架坍塌

      施工中需要在吸收塔內29米標高處搭設作業平臺,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能引起腳手架坍塌、人員傷亡:1)腳手架架板、架桿、扣件、綁絲等材料質量、規格不符合要求;2)吸收塔腳手架搭設不符合安全規范要求,未及時修整缺陷;3)拆除的舊除霧器等設備直接放在腳手架架板上未及時運出;4)制作、安裝的除霧器板,鋼梁等材料集中放置或吊裝中不慎掉落在腳手架架板上。

      2.2?作業危險點之二:高空墜落

      施工中有需要進行高處作業的工作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能引起作業人員高處墜落,導致人員傷亡:1)出入的爬梯安裝固定不牢固、梯階間距過大;2)腳手架架板規格不符合要求,有空心板、探頭板等;3)安全帶系掛不正確或未系掛安全帶;4)作業人員作業用力過猛;5)坐在防護欄桿上休息;6)作業人員精神狀態不佳。

      2.3?作業危險點之三:物體打擊

      施工中需要進行拆卸、吊裝、焊接等作業,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容易引起物體打擊,導致人員傷亡:1)高處作業現場雜亂,工具、物料、設備等從高處掉落;2)人為從高處亂扔工器具等物材;3)除霧器材料吊裝時捆綁不牢固,索具、拉鏈等發生斷裂,吊件墜落;4)安裝除霧器或拆除腳手架時,通過拋接方式傳遞物體等違章作業;5)對表面噴沙打磨時人員著裝不符合要求,操作方法不正確。

      2.4?作業危險點之四:觸電

      施工中需要的照明行燈、電焊機較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容易引起觸電:1)電焊機電源線、照明行燈的電源線、臨時電源柜電源線有裸露;2)電焊機沒有可靠接地,沒有裝設漏電保護器;3)電源盤、插座、開關不合格;4)作業人員的著裝和防護用具不符合要求。

      2.5 作業危險點之五:人員氣體中毒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容易引起氣體中毒:1)通風措施實施不到位,通風不暢;2)防腐襯膠作業人員未偑戴具備活性炭和微粒過濾的呼吸裝備、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3)焊接、氣割、襯膠作業人員過多,濃度超標;4)吸收塔內部更換襯膠,塑料件等部件時使用化學物質。

      2.6?作業危險點之六:火災

      因吸收塔內部采用襯膠防腐,所有增加除霧器梁及沖洗管道進出塔接口都需要在塔壁上進行氣割、打磨及焊接等動火工作。而襯膠屬于易燃品,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容易引起火災:1)電焊或氣割部位的下方所有可能落到焊花的部位防火毯鋪設不全面;2)電焊作業與氣割作業交叉作業多,掉落焊渣損壞乙炔、氧氣軟管;3)長時間氣割、焊接作業,動火點周圍的壁板熱量大量積聚,引起未剝離的襯膠著火;4)作業環境溫度高,超過 33℃;5)作業人員著裝不符合要求,未穿著棉制、防靜電工作服、絕緣鞋;6)安全帶的掛鉤、卡環沒有使用絕緣膠布纏密嚴實;7)未使用防爆型行燈;

      3?安全預控措施

      針對脫硫吸收塔改造施工高風險作業多,尤其在吸收塔開孔、壁板焊接和后期進行襯膠作業時最容易發生火災、人員氣體中毒事故,要認真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安全施工的安全預控措施,確保改造施工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3.1 改造施工前的預控措施

      3.1.1 預控措施之一:制定符合施工實際的各項施工方案

      結合改造施工組織設計和生產現場實際,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一級動火方案、預防高處墜落、物體打擊、坍塌、觸電、氣體中毒、火災等事故的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在實際施工前,做好各項方案及預案的審核批準工作,確保各項方案預案準確、有針對性。

      3.1.2 預控措施之二:安全資格審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對全體參加改造施工的隊伍進行安全資格審核,外委承包商必須具備高空作業、襯膠防腐作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資格證和連續近三年來的安全生產業績;外委承包商員工與其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勞動保險,焊工證、起重工證、高空作業證等特種作業證和安全員資格證。凡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嚴把入廠關,杜絕無證施工、無證管理、無證操作。全體施工人員在施工前必須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工作票管理實施細則》、吸收塔改造施工的風險預控措施、有關吸收塔改造施工規程規范和作業指導書等內容的學習培訓,安全交底工作。

      3.1.3?預控措施之三:施工工器具、防護用品核查

      施工所使用電動工器具(電焊機、打磨工具 、起重機、卷揚機、空壓機、風管、電源箱、電纜卷軸)、氣割工具等檢驗合格,標貼電廠規定的使用有效期及合格證標簽。施工人員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防墜器、防砸防扎勞保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面罩、防靜電鞋等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為施工人員配備緊急救護用的洗眼器等緊急救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配備足夠數量的對講機和防爆照明手電。

      3.1.4?預控措施之四: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布置

      開工前對吸收塔施工現場全部用隔離圍攔進行隔離,只留一個出口由專人負責進出管理。按脫硫區域檢修平面布置圖要求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機具,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對內部易燃品進行檢查和清理。吸收塔逃生出口設有專用指示燈。電氣工器具的電源開關設置在吸收塔外面并設置明顯標志。電焊機、電源箱作好防雨措施,電焊機可靠接地,并裝有漏電保護器。吸收塔可靠靜電接地已落實,吸收塔內部照明使用低壓防爆燈具照明,變壓器及開關放置在人孔門外部。在吸收塔作業面的人孔門外側設置監護人,在氣割、電焊、襯膠防腐作業期間增加監護人員。氧氣瓶、乙炔瓶立放固定,防震圈齊全,氣瓶距離 8m,距離明火10m。搭設的腳手架安全牢固、符合安全規范要求。在吸收塔中部、頂部靠近氣割、電焊、襯膠作業面的人孔門處、除霧器處接臨時消防水管并配備消防報警裝置,消防水閥門有人負責保證隨時好用,消防水壓力正常,隨時進行施救。吸收塔內部作業面和人孔門外各放充足的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用過的消防器材隨時更換。動火作業期間,作業面平臺、除霧器之間鋪滿防火毯、封堵嚴密。

      3.2?改造施工過程中的預控措施

      3.2.1?預控措施之五: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合理安排動火等施工計劃,盡量將動火作業壓縮在同一時間段,減少風險的持續時間。每天開好班前會,發現著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精神疲勞、喝酒的人員,嚴禁其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結合每天的工作對全體施工員工認真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被交底人必須在交底欄內簽字,做到“作業任務清楚、危險點清楚、作業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

      施工作業前,安全管理人員全面檢查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安全裝置、安全設施等落實執行情況,確認無誤后,由運行許可人匯報值長進行工作許可手續,值長及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現場檢查確認后,準予動火開工后,由值長批準,許可相應工作票。嚴格所有進入施工現場人員火種、手機等進入現場一律收繳代為保管。對個人防護用品不齊全、安全工器具、現場安全措施、逃生通道檢驗不合格不允許開工。每天關注天氣情況,遇到大雨天、大霧天、6 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停止防腐噴涂作業和在吸收塔外部進行的一切作業。盛夏時做好防暑降溫措施,冬季做好防寒、防凍工作。

      認真監督施工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操作規程等文件施工。杜絕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每天隨時檢查腳手架、臨時爬梯、起重設備、焊接設備、噴沙設備、防火毯、滅火器以及防爆照燈具等布置和使用情況,發現異常及時修復。針對改造施工是在吸收塔內部較高位置受限空間進行和防腐噴涂作業期間可能發生人員中毒和火災的情況,在防腐襯膠作業前組織全體人員進行氣體中毒、火災應急預案演練,確保每位施工人員全部掌握。

      3.2.2?施工作業安全措施

      3.2.2.1?預控措施之六: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作業安全措施

      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必須由具備高空作業的腳手架搭設專業人員進行。腳手架需經驗收合格方可使用。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防墜器,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安全帶掛鉤隨著腳手架高低逐步調整。臨時拆卸的圍欄或孔、洞及時用架桿固定好,并設警示,防止高空墜落。

      3.2.2.2 預控措施之七:吊運作業安全措施

      吊機吊裝區域內,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把桿垂直下方不準站人;吊裝時操作人員精力要集中并服從統一的指揮號令,嚴禁違章作業;卷揚機專人操作、專人指揮,鋼絲繩運行中不得掛卡。吊裝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吊運通道,在吊裝前應先進行一次低位置的試吊,以驗證吊掛點的安全牢固性,吊裝的繩索應用軟材料墊好或包好,以保證構件與連接繩索不致磨損。構件起吊時吊索必須綁扎牢固,繩扣必須在吊鉤內鎖牢,嚴禁用鉤掛構件,構件在高空穩定前不準靠近。為便于拆除、安裝方便的臨時吊鉤點要焊接牢固,不得變形。

      3.2.2.3? 預控措施之八:焊接、氣割作業安全措施

      所有焊接、氣割作業人員、動火負責人、監護人在施工前認真學習、掌握吸收塔防腐襯膠作業、除霧器材質的特性;熟悉消防器材部署情況;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尤其是逃生通道。由電氣專業人員安裝設置焊接、照明等檢修臨時電源,進入吸收塔內的電源電壓等級(低于 36v)符合安全規范要求,應使用防水電纜和防爆燈具,并由專人負責管理臨時電源;氧氣、乙炔供氣處有專人負責開關。焊接、氣割作業必須穿著專用防護工作服裝,戴專用防護手套、防護眼鏡。手套濕透時應立即更換。焊接、氣割作業人員不得進行交叉施工作業。工具和焊條筒等小件裝入工具袋。襯膠作業期間不能進行焊割作業。保證檢修作業安全。

      隨時檢查整個吸收塔施工作業區域防火毯覆蓋情況,做到防火毯架板鋪滿、腳手架架板、除霧器等可燃、易燃物品上。在離焊接點500mm處的襯膠必須清理干凈,在焊接點下方400mm左右處固定一個焊渣收集框,框內滿鋪防火毯;如動火時向塔外噴濺火花時,必須做好外側防止火花四濺的措施。

      監護人員隨時檢查、清掃施工現場可燃物品;每天施工結束再次進行全面檢查、清掃做到工完場清。發生火災險情,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拉響手動報警器聽到報警器響起立即切斷總電源、關斷氣源,組織、指導人員疏散、逃生;吸收塔內部人員立即戴好隨身攜帶的口罩或面罩,沿著逃生引導繩向離自己最近通道撤出,4min 為最佳逃生時間;消防人員打開水門用消防水槍進行滅火,其它安全人員配合或用滅火器輔助滅火。安全管理人員向當班運行主值、值長匯報,準確報出地址、著火材料、數量、被困人數、報警人姓名和電話號碼。若火險重大,值長立即匯報公司領導以決定啟動火災應急預案。火被撲滅后迅速查清原因,整改合格后才可開工。

      3.2.2.4 預控措施之九:襯膠作業安全措施

      吸收塔筒壁內需要進行防腐襯膠, 襯膠施工使用的丁基膠水是極易揮發、燃點很低的物質, 膠板也是易燃物質, 如有疏漏, 就可能引起火災。

      襯膠作業前的檢查:1)氣體濃度檢測設備已懸掛到位;2)所有噴沙、襯膠作業人員、監護人在施工前認真學習、掌握吸收塔防腐襯膠作業的規范;熟悉消防器材部署情況;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尤其是逃生通道。3)對進入噴沙區作業人員進出進行嚴格登記,嚴禁一切非襯膠施工人員進入。內部工作人員收繳手機、對講機和任何火種,統一登記、保存。進入吸收塔塔內噴沙、襯膠作業人員必須穿著防靜電服,佩戴好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口罩或面罩等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噴沙時要注意防止沙粒濺傷他人。 4)打磨操作工應安全防護,并向其提供新鮮過濾空氣。切勿讓金屬件、工具或其它物品掉落在襯里表面,以免對襯里里物理損壞。

      4?結束語

      脫硫吸收塔內部動火作業改造施工中存在大量高危風險作業,經過認真分析、消除、預防施工作業中危險因素,辨識出六條重大風險點,針對性落實九項預控措施,實踐證明是非常有利于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同時更有效、更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條件,保證脫硫吸收塔改造施工安全可控、能控、在控。

      第9篇 安全用氣動火安全管理辦法

      1、動火需有資格證書;

      只有獲得動火資格證的人員才能進行動火操作。

      2、動火時確信無可燃物;

      高空作業時必須確認作業下方無可燃物品如夾芯板、保溫棉等。如果業主要求,必要時應向業主請求動火申請,獲準后方可動火。動火區域必須配置滅火器。

      3、氣瓶分開并設置回火器;

      氧氣瓶與乙炔瓶必須分開5m以上,乙炔瓶上必須有回火器。

      4、防止觸碰動火后的構件;

      動火人員必須確保用火構件10分鐘內不得觸碰,以免燙傷。如果本人離開工作區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第10篇 石油化工檢修過程中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裝置主要有精餾、吸收、離心、和加熱、壓縮、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多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石油化工企業生產工藝的更新速度快、及時調整,設備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在很多處,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換、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實施切斷、隔離、清洗、置換、通風等安全技術措施,按程序做好申請、變更、批準、施工、監護、清理、驗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某個生產單元,某一臺貯罐或某一臺設備,一定要清楚容器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

      為便于管理,可以設立固定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 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進行適度清洗置換,沒有可燃物; 設備、管道及周圍l5米范圍內沒有可燃物料;設備、管道在動火過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氣體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其他場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卸壓和卸料

      為避免設備管道因降溫降壓收縮不均勻,易產生應力而損壞的特點,要緩慢降低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同時接好靜電接地線。將設備內物料接入符合要求的產品貯存場所,在退料過程中嚴格控制退料速度符合規定,并注意觀察有無異常情況。

      三是切斷隔離

      現場檢修,要停止與待檢修設備相連接的運轉設備系統。 隔斷與此臺設備相連接的所有進出管,使檢修、焊割的設備與其他設備(特別是正常生產的設備)完全隔絕,以保證可燃物料等不能擴散到其他設備及其周圍。可靠的隔絕方法是安裝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盲板的材料、規格和加工精度等技術條件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可濫用,并正確裝配。必須保證盲板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壓力,同時密閉不漏;盲板應安裝在法蘭的進口側;盲板厚度應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應有突耳,并用明顯的顏色予以標記;要用有符合規定的盲板材料。

      對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產系統或存有物料的一側關閉閥門。還應注意常壓敞口設備的空間隔絕,保證火星不能與其他容器口逸散出來的可燃氣體接觸。

      四是清洗

      容器及管道置換處理后,其內外部必須仔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被吸附在設備及管道內壁的積垢或外表面的保溫材料中,液體可燃物會附著在容器及管道的內壁上。如不徹底清洗,由于溫度和壓力變化的影響,可燃物會逐漸釋放出來,使本來合格的動火條件變成了不合格,從而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熱水蒸煮、堿洗、酸洗,使設備及管道內壁上的結垢物等軟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種方法清洗應根據工藝技術的特點確定。用蒸汽和清水對設備及其連接的管道(指切斷隔離點與設備連接管)交叉清洗,原則要求不少于二遍;堿洗是用氫氧化鈉水溶液進行清洗,其清洗過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堿片或液堿分批逐漸加人,同時緩慢攪動,待全部堿片或液堿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須伸至液體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堿液泡沫濺出。禁止先放堿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熱水),因為燒堿溶解時會產生大量的熱,涌出容器管道會灼傷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適量鹽酸并攪拌。先堿洗后酸洗,也可交叉進行,目的是除去設備管道內的氧化鐵積存物和酸堿及油類物質。

      對于用酸堿清洗法不能除盡的垢物,可用木質、黃銅(含銅70%以下)或鋁質的刀、刷等方法鏟除 。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對地面、地溝和周邊設備用蒸汽和清水沖洗干凈。

      五是置換

      做好隔絕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內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質徹底置換。 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氬氣等。置換的方法要視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上入口進,從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下入口進,從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時應注意置換的不徹底或兩者相互混合。置換氣體用量一般為被置換介質容積的3倍以上。以水為置換介質時,將設備管道灌滿并有水從最高點溢出。

      六是通風與檢測

      應打開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風冷卻,也可以用鼓風機對設備內部進行強制通風,通風冷卻的同時可增加設備內部的氧氣含量。

      動火檢測分析就是對設備和管道以及周圍環境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動火分析不但能保證開始動火時符合動火條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過程中動火條件的變化情況。在置換作業過程中和動火作業前,應不斷從容器及管道內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氣體樣品進行分析,檢查易燃、易爆氣體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檢查合格后,應盡快實施焊割,動火前半小時內分析數據是有效的,否則應重新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以使數據準確可靠。焊割開始后每隔一定時間仍需對作業現場環境作分析,動火分析的時間間隔則根據現場情況來確定,正常是不超過2小時。若有關氣體含量超過規定要求,應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換并取樣分析,直到合格為止。

      氣體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濃度應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濃度則應小于0.2%;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操作者需進入內部進行焊割的設備及管道,氧氣含量應為18%~21%。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圍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檢測儀自動檢測。

      在容器及管道內需采用氣焊或氣割時,焊、割炬的點火與熄滅應在容器外部進行,以防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內。

      七是審批

      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設備及管道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到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動火作業證。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洗置換的措施。對有較大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特殊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部門要會同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共同制定審查動火方案并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

      八是動火

      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特殊作業動火主要有帶壓不置換動火和登高焊割動火。帶壓不置換動火,就是嚴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氣體的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然后讓它以穩定的速度,從管道口向外噴出,并點燃燃燒,使其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燃燒系統,并保持穩定地連續燃燒。然后,即可進行焊補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法不需要置換原有的氣體,有時可以在設備運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時間短,有利于生產。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可燃氣體的容器與管道的外部焊補。由于這種方法只能在連續保持一定正壓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控制難度較大,而且沒有一定的壓力就不能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也有較大風險性。因此,為增加安全保險系數,一般化工企業原則要求不準使用此辦法動火。

      登高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主要是在各種塔器和車間外部管架上動火。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險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其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膠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還應注意相近車間的地溝中有無可燃液體流出。

      九是監火

      監火人必須是本崗位二操以上人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配置足夠的滅火器,備用澆滅火花的水管或蒸汽管。戴好安全帽。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掃與驗收

      動火結束后,要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拆除盲板,連接好相關管道,同時要防止物料泄漏濺落。監火人要會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車間主任或項目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是設備試壓

      對動火維修以后的設備及管道在使用前應進行試壓,檢查焊接點泄漏情況。試壓方式主要有水壓和氣壓。對密封要求較高的設備管道在氣壓試驗過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檢查,也可以在惰性氣體中加入體積比為1%的氨氣,在檢查點貼上硝酸銀試紙,如試紙發黑則是泄漏點。在恢復生產過程中均應視情況緩慢進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況不動火

      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六級以上大風,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如果不是生產非常急需,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掌握石油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綜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企業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為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基礎

      冬季如何做好化學危險品的消防安全

      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燒、毒害、腐蝕等危險性質,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保存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物品。一般來講,化學危險物品在夏季易發生事故,冬季的氣候條件同樣能引起化學危險物品的諸多危險。

      首先,應保證室內通風良好。在冬季,尤其在北方,氣溫較低,人們為了御寒,在生產、儲存場所,經常把門窗關閉得嚴嚴實實, 使現場通風條件較差,而易燃易爆的氣體和液體在此條件下仍會揮發,這就會使其局部范圍內積聚,在空氣中可燃氣體成蒸汽濃度達到爆炸濃度極限范圍時,遇到火源就會引起爆炸引起火災。同時,因密閉較嚴,安全出口不暢,泄壓面積不夠,更容易造成慘重損失和傷亡。

      其次,防止雨霧侵入。冬季雨雪天氣,對于遇水或受潮后易引發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的貯存和運輸要特別重視。

      第三,做好防靜電工作。冬季,天干物燥,空氣相對濕度小,化學危險物品尤其是液體、氣體,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極易產生靜電,而對氣體、液體來講,其點火最低能量很小。 所以在冬季,防止靜電危害顯得更為重要。冬季來臨,應對靜電接地點進行測量,使其接地電阻符合要求;進入此類場所的人員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并且在進入前,采取提前將靜電釋放等方法防止靜電危害。

      第四,雨雪天氣,運輸過程中應注意行車安全。冬季多雨雪天氣,會造成交通狀況惡劣,尤其對汽車運輸在雨雪天氣行車時,首先應注意提前檢修車輛,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尤其是制動、方向操縱、方向指示等部分,必須保證絕對良好;其次,惡劣天氣的行車,要保持低車速,特別遇有通過泥濘、積雪、結冰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的,車輛行駛時速不應超過15公里,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保持不小于30米的安全距離。

      第五,采暖保溫要求。冬季氣溫較低,對于低溫下易凍結而發生危險的物品,用什么方法保溫、怎樣解凍要特別小心,嚴禁采用明火取暖,對于必要采暖場所,應按要求采用水暖,并保持安全距離。化學危險物品受凍時,嚴禁明火烘烤,只允許用溫水或蒸汽緩慢化凍。另外,對于家庭用液化石油氣罐鋼瓶,冬季充裝不宜過滿,因室內外溫差較大,當鋼瓶由室外進入室內時,鋼瓶會因受環境溫差影響使內壓升高而膨脹,引起爆炸事故。

      第11篇 小區消防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小區消防工作制度: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小區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1)需在小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諾遵守小區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2)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處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序,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簽署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等場地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補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廣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處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五)相關表格

      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許可證申請表

      動火審批申請登記表

      第1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十二篇)

      為了進一步規范動火作業程序,不影響設備檢修、搶修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程序。一、申請動火單位應在動火作業12小時以前將動火內容及地點匯報至設備部(特殊搶修作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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