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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8 15:12:02 查看人數:95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第1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依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火作業是指:凡在油氣貯存及易燃易爆裝置區域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場所內等各種禁火區域,使用氣焊、電焊、噴燈、電鉆、砂輪及其它各種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動火作業分級

      根據火災爆炸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

      1.一級動火作業: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油氣管道和油罐貯存區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區域(即禁火區域)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除一級、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動火作業中所有可能發生火災危害的安全管理。外來施工單位或承包商在企業內的動火作業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除生產區域的固定用火作業外,其它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動火作業申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開展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評估潛在風險,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結合單位實際編制動火安全作業方案。

      第七條 凡是沒有辦理《許可證》,沒有落實動火安全作業方案,未設動火作業監護人以及動火安全作業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動火。

      第八條《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現場操作依據,只限一處使用,不得在《許可證》審批(申報)以外的場所和時間作業使用,不得涂改、偽造、代簽。

      第九條 處于運行狀態且帶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設備、管線嚴禁動火作業。確屬生產需要必須動火作業時,應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經審批(申報)許可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動火作業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作業區域,動火作業現場應配備保證動火安全的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 與動火作業點直接相連的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鎖閉或拆除處理。

      第十二條 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隔

      不小于5 米,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 米,室外作業時嚴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十三條 距動火作業地點 15 米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容器暴露。

      第十四條 進入有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相關手續,執行有限空間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高處動火作業應設置防落物、防火花濺落設施,并安排專人觀察。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應停止高處及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第十六條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應將其內部采取吹掃、置換、沖洗等方法清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質,經檢查后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形成空氣對流,方可作業。

      受限空間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質氣體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應確定作業現場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方位并做好消防準備與安全防護,地上物、土方進行必要的支撐防護。

      第三章 職責界定

      第十八條 動火申請單位及負責人按照“屬地管理”在哪個區域動火作業由哪個區域主要領導負責的原則,動火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必須組織、指導做好作業區域的有關安全工作。

      1.填寫、辦理《許可證》審批手續,并提供相關資源保障。

      2.負責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3.向動火施工作業單位明確動火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協助動火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并向動火作業單位提供動火作業安全條件。

      4.監督動火作業安全,發現違章動火作業有權撤銷《許可證》,并及時報告動火作業審批人。

      5.負責指派動火監護人,對動火施工作業全過程進行全面安全監督與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匯報。

      6.《許可證》申請單位負責人,承擔動火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第十九條 動火施工作業單位負責人

      1.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安全培訓,嚴格按照《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2.辦理《許可證》前,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現場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在《許可證》上簽署意見。

      3.隨時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動火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負責指派施工監護人,對動火施工作業全過程進行全面安全監督與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匯報。

      5.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負全責。

      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人員

      1.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所持證件與現場動火作業人員及《許可證》信息必須一致,嚴禁偽造、借用、冒名代替、過期使用等行為。

      2.嚴格按照《許可證》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嚴禁違章、違規操作,對動火作業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明確動火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作業現場不具備有效的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和個人防護的,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4.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熟悉安全應急措施,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動火監護人、施工監護人

      1.動火監護人、施工監護人作為申請單位和動火施工作業單位分別指定的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質,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有較強的責任心,對動火作業現場作業全過程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全面了解動火作業所在區域和部位狀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安全應急措施,并能組織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3.掌握急救方法,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

      4.確認各項安全措施、消防設施落實到位,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停作業;對現場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必須攜帶《許可證》堅守崗位,動火作業期間,不準離開動火作業地點,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負責審批《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力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接管理人員。

      1.全面了解動火作業地點、時間、內容。

      2.核實并審查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核實并審查《許可證》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并符合要求。

      4.對違章動火作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依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單位動火作業責任制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 動火作業申請許可與關閉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第二十五條 一級動火作業,必須有書面報告,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同意后,動火申請單位填報《許可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報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由動火申請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三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由動火申請單位領導審查簽字同意,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并報送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逢節假日、夜班的應急搶修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分管安全領導審查并審核實批準后實施,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審批后的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在72小時內實施,在許可時間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確需延期的,需提前向審批人提出延期申請許可,并在《許可證》注明、簽字。三級動火作業必須在當日實施。

      第三十條 動火作業工作中斷超過 2 小時,繼續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動火作業監護人應重新確認作業現場安全條件。

      第三十一條 動火作業工作結束后,應清理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作業監護人應認真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任何安全隱患,動火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審批人在《許可證關閉回執》上簽字,并及時報送審批人在《許可證關閉回執》上簽字確認,關閉動火作業許可。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應一事一辦。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事項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三十四條《許可證》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動火申請單位和動火作業負責人各持一份存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 條本辦法由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2篇 溶解乙炔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溶解乙炔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應為q2級場所。溶解乙炔生產火災、爆炸的危險程度就決定我們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必須加強動火作業的管理。

      一、什么叫動火作業:在溶解乙炔生產區域使用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因此在動火前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二、動火作業的管理

      (一)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危險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指在易燃、易爆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危險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二)凡溶解乙炔裝置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三)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逐項填寫不得缺項。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

      (五)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六)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合格,其有效期為120小時。

      (七)動火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和意見。

      (八)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

      (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十)拆除管線和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定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

      (十三)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三、動火作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技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長呈驗動火證,并經其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員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動火作業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入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四、動火分析終審權限規定

      (一)特殊危險動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復查后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二)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廠長復查后,報公司安技部門終審批準。

      (三)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廠長終審批準。

      五、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險動火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超過30分鐘,均必須更新取樣分析。

      六、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乙炔設備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險廠房內動火時,經置換后的乙炔濃度應小于0.2%。

      七、動火還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二)有沉積物的設備,如發生器和貯料斗必須經清除沉積的電石渣和貯料斗的電石粉未,經置換合格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部位現場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安全生產是溶解乙炔生產的前提條件,這是由溶解乙炔生產的特點決定的,加強乙炔生產,檢修過程中動火安全作業的管理,是執行安全生產法的具體體現,只有加強安全作業全員全過程的管理,用科學的發展觀指導乙炔的生產,才能使企業取得生產、經營的雙豐收。

      第3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第4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避免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序應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除規定場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2? 參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鎖掛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3? 定義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 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 打磨、噴沙、錘擊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 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3.2? 動火作業人

      動火作業的具體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動火申請人

      是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向批準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含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

      3.4? 動火批準人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利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屬地人員。公司指定的責任人為單位(部門)主任,被授權人應為副主任(基建項目為項目負責人),授權應以書面形式。

      3.5? 動火監護人

      指經過安全培訓,由批準人指派在作業現場對動火作業過程實施安全監護的人員。

      4 職責

      4.1? 企管法規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規定場所動火的審批、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并為動火作業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持。

      4.3? 人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與本程序相關的各項培訓工作。

      4.4? 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本程序的執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不動火;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5.1.3 嚴禁與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的動火。

      5.1.4 裝置開停工期間嚴禁動火。

      5.1.5 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動火人要立即停止動火。

      5.1.6 對于不符合條件強行動火的指令,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

      5.1.7 作業單位在動火時應至少指派兩人作業,一人動火,一人監護。

      5.2? 動火作業許可范圍

      5.2.1 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均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2.2 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公司范圍內以下場所設置為公司動火作業固定場所,動火時不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公司生產裝置發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5.2.2.1 維護車間工房;

      5.2.2.2 公司批準的與周邊區域有效隔離的新建項目施工現場。

      5.3?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動火作業所涵蓋的工作,否則作業不能得到批準。申請人應準備好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許可證兩份申請表以及如下相關支持資料和設施:

      5.3.1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5.3.2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等(必要時);

      5.3.3 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

      5.3.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必要時);

      5.3.6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5.3.7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必要時);

      5.3.8 其他相關資料。

      5.4? 風險評估

      5.4.1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5.4.2.1 作業過程中火災和爆炸的潛在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業人員的工作習慣、經驗及能力;

      5.4.2.3 作業設備、機具;

      5.4.2.4 受影響的區域,包括臨近的其他作業和人員、周圍環境、系統管線、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及設備材料等。

      5.5? 系統的隔離、檢測及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退料并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厚度不低于4mm,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離。具體執行《上鎖掛牌管理程序》、《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5.5.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5.5.2.1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采樣分析時,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o.5%(體積);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0.2%(體積)。

      5.5.2.3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動火作業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頻率和檢測結果。

      5.5.3 凡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由化驗分析車間進行采樣分析,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分析內容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5.2的相關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儲存重質油品的容器設備動火時,容器壁若有殘留重質油品附著,即使采樣分析合格,也不允許動火,必須將殘留重質油品清理干凈。

      5.5.4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作業,重新檢測。

      5.5.5 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動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高處動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周邊部位安排監護人。

      5.5.6 風力5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動火,6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動火。

      5.5.7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5.5.8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5.5.9 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5.5.9.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5.5.9.2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3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的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4 特殊情況下需要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5.5.9.5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5.5.10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不是必須動火的一律不用,動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5.5.11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5.5.12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迅速撤離。

      5.5.13 動火前應在現場放置2臺滅火器,并對動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動火,必要時可申請消防車保護。

      第5篇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第6篇 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第7篇 某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 必須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焊工本到保安部辦理動火證,經保安人員現場檢查對動火證簽字后,方可動火。

      □ 電焊工業必須在審批的時間、地點動火,并隨身攜帶焊工本,現場有防火人持滅火器進行監護。

      □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是安全合格的產品,瓶體必須配有壓力表,兩瓶之間距離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氣瓶不得接觸油脂。

      □ 電焊回路線不準接在建筑物及各種管道架上,設立專用地線,不準借路,并和焊槍一并移動,禁止使用裸線。

      □ 動火現場周圍和高空動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動火現場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須進行檢查后封堵或遮擋,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導起火災。

      □ 各種管道內動火,必須對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進行檢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災。

      □ 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除干凈前不準進行動火。

      □ 在悶頂、隔墻等隱蔽部位動火時,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以防陰燃發生火災。

      □ 嚴禁在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動火,特殊情況時,應保持足夠的消防安全距離。

      □ 動火不準與使用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種同室、同時進行操作。

      □ 動火結束后,動火人員要切斷電氣、焊設備用的電源、氣源、并與看火人員一起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

      □ 使用噴燈作業前,必須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況,發現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 汽油噴燈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業現場存放,施工結束后,要將噴燈內剩余汽油倒出并帶離施工現場。

      第8篇 管道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道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控制作業風險,保障作業安全,根據集團公司q/sy 1241-2009《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及《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道局所屬各單位、直屬機構以及為局服務的分包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除為動火設置的固定場所之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第三條 動火作業是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防火等級林區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四條 動火作業許可按照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其動火作業許可管理程序或實施細則;施工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培訓、監督和考核;安全部門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六條 動火區域屬地主管單位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 動火作業單位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第八條 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九條 相關作業人員職責

      (一)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向作業方溝通工作區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三)動火監護人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動火監護人應經過安全培訓,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四)動火作業人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責任停止動火。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條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取消、關閉程序按照《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參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第十三條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第十四條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后方可動火。

      第十五條 動火作業涉及高處、進入受限空間、挖掘、管線打開作業等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管道局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動火區域屬地主管單位(非隸屬管道局)有明確動火作業相關規定,應遵循其規定要求實施動火作業管理。

      第四章 作業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具體執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根據分析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前,應對相關能源和物料的外部來源、動火區域采取隔離措施,并視其內部介質采取吹掃、清洗、置換措施。

      (一)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林區內動火作業,應依據當地林業部門的相關要求,采取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二)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三)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四)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半徑15m 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m 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第十九條 易燃易爆、高粉塵場所實施動火作業前,應根據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內部介質進行易燃易爆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粉塵等濃度檢測工作,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一)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二)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三)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四)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二十一條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第二十四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第二十五條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一)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二)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三)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

      (六)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七)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24h。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五章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 高處動火作業應遵循:

      (一)《管道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二)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三)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四)遇有五級以上風(含五級)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風(含六級)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第二十九條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應遵循:

      (一)《管道局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二)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動火作業,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三)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第二十條第二款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條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應遵循《管道局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作業人員使用的安全繩必須為阻燃或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職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相關技術人員、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本辦法應在管道局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范本

      動火作業是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動火作業管理應當遵循落實直線責任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為基礎,以落實安全措施為手段,以保證安全作業條件為目的,防止事故發生。

      一、 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1、作業區域所在單位應當告知作業單位現場存在的風險,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措施或相關方案,監督現場作業安全,發現違章有權停止作業。

      2、作業單位負責開展風險分析,制定并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或方案,開展作業前安全培訓或交底,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現場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及時終止作業。

      3、作業申請人是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作業申請,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作業批準人或其授權人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與作業單位溝通工作區域風險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授權后批準人仍承擔動火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5、作業監護人應當經過安全培訓,掌握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對違章行為及時糾正或制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6、作業人員在動火作業前應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及操作規程相關要求;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應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二、動火作業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對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

      2、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當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3、動火作業應當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當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操作依據,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范圍內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簽;

      5、遇有六級風以上(含六級風)應當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作業單位應當確認作業人員資質,并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等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2、動火作業區域應當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作業區域;必要時,作業現場應當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3、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當切斷物料來源,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并徹底吹掃、清洗或置換;作業區域內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5、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時間距氣體檢測時間不應超過30分鐘。

      四、動火作業許可審批的要求

      1、作業申請人負責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準備相關資料,提出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2、根據作業風險,動火作業許可應由能夠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線管理人員或其授權人審批;

      3、動火作業批準人應當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的相關方,對作業申請的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合格后方可批準作業。

      五、動火作業過程中應當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作業前應當進行安全交底,并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應當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必要時,采取隔離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3、應當根據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記錄檢測時間和檢測結果,檢測結果不合格時及時停止作業;

      4、動火監護人應當堅守作業現場,動火監護人變動需經批準;

      5、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當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六、特殊情況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高處動火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當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高處動火應當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

      2、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應當將內部物料除凈,并采取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作業前應當檢測氧含量、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3、在帶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確需動火時,應當制定嚴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并經審批確認;

      4、涉及高處、受限空間內的動火作業還應當執行相關作業許可要求。

      七、動火作業許可延期、取消和關閉的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24小時。必要時,經過嚴格程序審批,可適當延長動火作業許可期限;

      2、當實際作業環境、條件與作業計劃內容發生重大偏離或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終止作業,取消動火作業許可;恢復作業前,應當重新辦理作業許可;

      3、動火作業結束后,應當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申請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現場確認無隱患后,關閉作業許可。

      八、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應當包括動火作業單位、作業區域、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時間、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危害識別、安全措施,以及批準、關閉等基本信息;

      2、動火作業許可證應當編號,并分別存放在作業現場、作業區域所在單位及其他相關方;作業許可證保存一年;

      3、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時,根據需要,作業申請人應提供作業環境示意圖、安全工作方案、氣體檢測記錄、安全培訓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10篇 項目建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明火管理的職責、審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單位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臨時動火作業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的管理。

      二、術語與分類

      1、明火作業:本標準所指的明火作業,系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以外的從事電、氣焊(割)、噴燈、熬煉等臨時性動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電動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溫度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2、易燃易爆區域:是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儲存區域。

      3、動火作業分級

      3.1 特級動火:是指正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貯罐區等重要部位。

      3.2 一級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是指除特級、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4 全廠、某個分廠或車間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后可依據火災危險性的大小,經主管防火部門批準,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但遇節假日需動火時,應升級管理。

      三、管理職責

      1、特級動火的管理權為中煤龍化化工公司。

      2、一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安全部

      3、二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各分廠和直屬單位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

      4、動火部位的負責人為車間主任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5、各級動火檢測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驗室負責;

      四、動火證管理

      1、式樣見附表(補充件)

      2、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或防火員)具體辦理,辦證人應按要求逐項認真填寫。

      3、需進行動火分析的項目,必須進行檢測分析,確認合格后分析人應當簽字以示負責。

      4、依據動火等級,按審批權限辦理動火手續。

      5、動火證終審批準后,辦證人應將動火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6、動火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向動火人、監護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證交給動火人。

      7、不準一證多人或多作業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交叉作業時,其中電、氣焊也必須分別辦理動火證。

      8、動火證應填寫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單位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不得轉借、涂改,不準移地使用或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證的效力時限

      9.1、特級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的,要按程序重新申辦動火證。

      9.2、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五天。

      五、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1、特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沒設生技科的由分廠安全防火員負責)→分廠主管領導(或安全部)→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的程序逐級申請,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分廠主管領導→公安部或安全處的程序逐級申請,公安處和安全處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專責)→分廠生產機動科(或保衛科)→分廠主管領導的程序逐級申請,分廠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或指揮部安全組。

      4、履行動火審批權的各級人員和部門都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對動火安全的可行性進行直觀審查并確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審批。

      六、動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它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項目、設備、取樣點等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當班班長(組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負責提出。

      3、需要動火分析的裝置、設備,必須清洗干凈。鎖閉閥門、在與其它設備的連接處應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使之與其它設備徹底隔離。

      4、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時的氣氛應與動火狀態下的氣氛相同。

      5、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準超過30分鐘,如超出此間隔時間或動火作業時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用測爆儀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是經過檢定并合格的測爆儀。

      7、若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體積);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9、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為19-22%為合格。

      七、動火作業參予人員的職責與要求

      1、動火項目責任人

      1.1 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1.2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實。

      1.3 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組織防火人員認真清理遺留火種,確認無遺留隱患經監護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2、動火人

      2.1 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的人員但任。

      2.2 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到位,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否則有權拒絕動火。

      2.3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人員的檢驗。

      2.4 動火作業前必須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監督人員呈驗動火證,經其簽字后方可作業。

      3、動火監護人

      3.1 監護人由動火所在單位指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了解生產工藝、懂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與動火單位協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項目施工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級動火作業至少應有一名監護人,特級動火,每一動火點至少應設兩名監護人,并備有相應的救護設備及人員。

      3.4 監護人的設置應以能方便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的最大范圍為宜。必要時須隨時增設監護人。

      3.5 負責動火現場滅火工具的準備和防火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告知動火人中止作業。

      3.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動火作業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7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督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

      4.1 對分析手段及其結果負責,必須親自到動火點取樣分析,并將結果如實填入動火證欄內。

      4.2 對使用的各種分析儀器,應嚴格校正,降低誤差值,以確保分析精度。

      4.3 動火分析的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4 動火分析的時間、取樣點、項目、數據填寫分析結果報告單并附在動火許可證上。

      5 動火單位負責人

      5.1 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系統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5.2 參予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5.3 負責組織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

      5.4 指定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檢查動火證。

      5.5 有權制止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6 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遇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中止動火作業。

      6、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

      6.1 負責檢查和督促所管區域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隨時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

      6.2 負責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級、一級的動火作業,廠、分廠、車間各級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均須到場。

      7、動火作業審查批準人

      7.1 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臨現場,全面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7.2 嚴格審查核對并準確認定動火等級。

      7.3 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7.4 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7.5 審查動火證的審批程序、填寫項目是否完備。

      7.6 批準動火作業。

      八、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前,應徹底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質,設專人監護動火,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2、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的區域內,在動火作業尚未結束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如生產特需時,應按特級危險動火管理。

      4、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m,不準放在廠房內道路上,不準放在管架、架空管線和架空電線的下方。乙炔瓶不準臥放使用和運輸。不準在工藝設備、管道上搭接電焊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5、特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6、動火作業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到場監護。

      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必須一點一票。

      8、焊接作業時,要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焊接時,應備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風措施,同時監護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9、焊接工具應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焊把絕緣要良好。

      10、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

      1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動火作業時,要設防護遮板,以防傷害。

      13、在設備、容器、地溝等動火,必須設監護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應清除干凈,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九、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處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負責管理與考核。

      第11篇 石油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全體員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動火作業。

      本程序適用于所屬各單位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除為動火設置的固定場所之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2 術語2.1 動火作業:在生產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可能導致著火、爆炸事故發生的臨時作業,主要包括:

      2.1.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電器照明。

      2.1.4 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或打磨、噴砂、保溫及其它可產生火花的作業。

      2.1.5 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非防爆電動工具。

      2.1.6 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2.1.7 在生產區(包括生產區內的操作室、辦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2. 2 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2. 3 動火作業人:是指動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動火人員,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3. 職責3.1 公司hse委員會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3. 2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程序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3. 3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對動火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 4 公司所屬各單位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3. 5 公司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范圍劃分如下:

      序號

      動火等級劃分

      動火范圍劃分

      1

      一級動火

      (1)天然氣管道本體及 動火;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本體及 動火;

      (3)站區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

      (4)排污池5米區域內動火;

      (5)管溝內動火。

      2

      二級動火

      除一級動火外的其它所有動火。

      4.1.2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1.3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屬地領導審批。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執行情況,并審批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4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5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4.1.6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4.1.7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4.1.8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

      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后方可動火。

      4.2 動火作業前準備

      4.2.1 風險評估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統隔離

      4.2.2.1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4.2.2.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4.2.2.3 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

      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4.2.2.4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

      半徑15m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4.2.2.6 動火作業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管線打開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氣體檢測

      4.2.3.1 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4.2.3.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

      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4.2.3.3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4.2.3.4 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2.3.5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3 實施動火作業

      4.3.1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4.3.2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4.3.3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4.3.5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

      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4.4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4.4.1 高處動火作業

      4.4.1.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4.4.1.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4.4.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4.4.2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4.4.2.1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4.4.2.2 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4.4.3 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

      4.4.3.1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4.4.4 其他特殊動火

      4.4.4.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4.4.4.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4.4.5 反映重大hse活動或hse事故調查的現場錄像、照片應由事故調查組織部門整理后交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必要時,事故調查組織部門可復制一份保存。

      4.5 動火作業許可證

      4.5.1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其他相關資料。

      4.5.2 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使用。

      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8小時,必須連續監測;

      二級動火許可證不超過24小時。

      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取消、 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4.5.4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 動火作業許可證。

      4.6 安全職責

      4.6.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

      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要求并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批準安全措施,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4.6.2 動火作業單位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6.3 動火作業申請人

      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6.4 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

      公司總經理負可書面授權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但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4.6.5 動火監護人

      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擔任動火監護人,應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

      4.6.6 動火作業人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5 相關文件

      5.1 klcng/pd3 3.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編號: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6 記錄

      6.1《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1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 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 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 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 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 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 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 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米。

      d) 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 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 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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