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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9 16:52:07 查看人數:59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范本

      第1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范本

      動火作業是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動火作業管理應當遵循落實直線責任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為基礎,以落實安全措施為手段,以保證安全作業條件為目的,防止事故發生。

      一、 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1、作業區域所在單位應當告知作業單位現場存在的風險,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措施或相關方案,監督現場作業安全,發現違章有權停止作業。

      2、作業單位負責開展風險分析,制定并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或方案,開展作業前安全培訓或交底,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現場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及時終止作業。

      3、作業申請人是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作業申請,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作業批準人或其授權人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與作業單位溝通工作區域風險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授權后批準人仍承擔動火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5、作業監護人應當經過安全培訓,掌握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對違章行為及時糾正或制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6、作業人員在動火作業前應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及操作規程相關要求;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應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二、動火作業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對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

      2、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當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3、動火作業應當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當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操作依據,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范圍內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簽;

      5、遇有六級風以上(含六級風)應當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作業單位應當確認作業人員資質,并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等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2、動火作業區域應當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作業區域;必要時,作業現場應當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3、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當切斷物料來源,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并徹底吹掃、清洗或置換;作業區域內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5、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時間距氣體檢測時間不應超過30分鐘。

      四、動火作業許可審批的要求

      1、作業申請人負責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準備相關資料,提出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2、根據作業風險,動火作業許可應由能夠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線管理人員或其授權人審批;

      3、動火作業批準人應當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的相關方,對作業申請的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合格后方可批準作業。

      五、動火作業過程中應當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作業前應當進行安全交底,并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應當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必要時,采取隔離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3、應當根據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記錄檢測時間和檢測結果,檢測結果不合格時及時停止作業;

      4、動火監護人應當堅守作業現場,動火監護人變動需經批準;

      5、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當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六、特殊情況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高處動火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當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高處動火應當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

      2、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應當將內部物料除凈,并采取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作業前應當檢測氧含量、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3、在帶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確需動火時,應當制定嚴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并經審批確認;

      4、涉及高處、受限空間內的動火作業還應當執行相關作業許可要求。

      七、動火作業許可延期、取消和關閉的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24小時。必要時,經過嚴格程序審批,可適當延長動火作業許可期限;

      2、當實際作業環境、條件與作業計劃內容發生重大偏離或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終止作業,取消動火作業許可;恢復作業前,應當重新辦理作業許可;

      3、動火作業結束后,應當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申請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現場確認無隱患后,關閉作業許可。

      八、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應當包括動火作業單位、作業區域、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時間、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危害識別、安全措施,以及批準、關閉等基本信息;

      2、動火作業許可證應當編號,并分別存放在作業現場、作業區域所在單位及其他相關方;作業許可證保存一年;

      3、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時,根據需要,作業申請人應提供作業環境示意圖、安全工作方案、氣體檢測記錄、安全培訓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2篇 臨時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動火申請和審批

      轄區內的動火作業,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可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由消防監督員辦理臨時動火作業手續,操作人員要持證上崗,經批準后方能作業,同時管理處派人予以監督。

      2、動火前須做到“八不”;

      2.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2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2.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2.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2.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的不動火。

      2.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2.7未配備滅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的不動火。

      2.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的不動火。

      3、動火中須做到“四要”;

      3.1動火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3.2動火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3動火作業中,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滅火。

      3.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動火后須做到“一清”;

      即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

      第3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4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員及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等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等進行明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設備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范圍劃分

      (一)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1、固定動火區: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無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固定動火區的設置實行審批備案制,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設備處進行現場勘察、備案,分管領導批準。

      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在臨時動火區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無動火作業證不允許進行動火作業。

      (二)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劃分

      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可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包括:處于運行狀態的煤氣發生爐及煤氣輸送管道,鹽酸儲罐及管道,壓縮空氣儲罐及管道,天然氣站及管道,液氮儲槽及管道等。

      2、二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包括:辦公樓,宿舍樓,產成品倉庫,半成品倉庫,五金倉庫,包裝物倉庫,煤油、柴油、潤滑油等油類存放點,包裝器材廠,包裝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塊保護片切割工段,變電站,涼水塔,木屑堆放點,夾芯為聚苯泡沫材料的廠房,停止運行泄壓后的一級動火區域等防火部位。

      3、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及二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一)動火作業原則

      1、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不動火。

      2、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

      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4、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5、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6、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

      7、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8、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9、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10、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11、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

      (二)動火作業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一律嚴禁動火。

      2、二級動火:由負責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申請(外協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申請),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經設備處現場復檢確認,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外來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制定安全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動火地點所在二級單位安全管理員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經動火所在地二級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1、動火申請單的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動火證之前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確切了解動火作業的內容、部位、范圍等具體情況,認真檢查或補充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可靠,同時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2、凡在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3、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動火作業申請單》只限于在所申請動火時間及動火區域內使用,如動火工作延期、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理。

      5、分廠內部動火單位應每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外部動火人員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

      6、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應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檢查電、氣焊工具,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申請單》(經批準的動火作業申請單即為動火作業證)。

      7、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嚴禁在烈日下曝曬。

      8、動火作業監護人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申請單》后,方可繼續進行火作業。

      9、作業完成后,動火監護人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

      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其它管理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將視為一項不合格安全控制點,對相關責任人在分廠內進行通報;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魯陽股字(2007)第28號《安全事故處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外來施工隊伍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時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時一切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并對用工單位進行通報處罰。

      第5篇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第6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

      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7篇 港區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港口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港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港口集團公司下屬各單位、各控參股公司、集團企業和駐港單位、來港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

      第二條 港區內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誰發證、誰負責” 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條 港區內動火作業的監督和管理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隊(以下統稱消防支隊)負責對港區內所有動火作業的消防監督。

      第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各控、參股(以下統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同時也是所在單位動火作業管理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對其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制定相關部門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逐級責任和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動火期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動火的分級管理

      第六條 動火作業是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類別。

      第七條 特級動火:是指在處于運行狀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持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絕不能動火,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特級動火證。

      第八條 一級動火:是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作業。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汽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庫房等防火間距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其區域為30m半徑的范圍,凡是在這30m范圍內的動火,均應辦理一級動火證。

      第九條 二級動火:是指在特級動火及一級動火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凡是在二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均應辦理二級動火許可證。

      第十條 電焊、氣焊明火作業時應按動火等級辦理審批手續,操作人員應具備消防培訓合格資質,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動火許可證及審核、簽發的要求

      第十一條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動火許可證應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理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十二條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是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可為6天(144小時)。

      第十三條 動火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為嚴格管理,區分不同動火級別的責任,對動火許可證應按程序審批。

      特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申請,經有管轄權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一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負責人審檢后,報有管轄權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報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終審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有關責任人的職責:從動火申請到終審批準,各有關人員必須按各級的職責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規程,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

      第十五條 動火項目負責人通常由具有動火作業任務的當班班長或臨時負責人擔任,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動火執行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如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安全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第十七條 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員擔任,但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技能的操作工。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認可。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八條 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明確對動火作業的責任,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消防支隊負責對港區內所有動火作業的消防監督工作,定期開展對動火作業的專項檢查,切實做好港區內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對因在動火作業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發火災的,消防支隊應對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 項目建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明火管理的職責、審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單位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臨時動火作業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的管理。

      二、術語與分類

      1、明火作業:本標準所指的明火作業,系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以外的從事電、氣焊(割)、噴燈、熬煉等臨時性動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電動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溫度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2、易燃易爆區域:是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儲存區域。

      3、動火作業分級

      3.1 特級動火:是指正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貯罐區等重要部位。

      3.2 一級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是指除特級、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4 全廠、某個分廠或車間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后可依據火災危險性的大小,經主管防火部門批準,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但遇節假日需動火時,應升級管理。

      三、管理職責

      1、特級動火的管理權為中煤龍化化工公司。

      2、一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安全部

      3、二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各分廠和直屬單位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

      4、動火部位的負責人為車間主任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5、各級動火檢測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驗室負責;

      四、動火證管理

      1、式樣見附表(補充件)

      2、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或防火員)具體辦理,辦證人應按要求逐項認真填寫。

      3、需進行動火分析的項目,必須進行檢測分析,確認合格后分析人應當簽字以示負責。

      4、依據動火等級,按審批權限辦理動火手續。

      5、動火證終審批準后,辦證人應將動火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6、動火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向動火人、監護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證交給動火人。

      7、不準一證多人或多作業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交叉作業時,其中電、氣焊也必須分別辦理動火證。

      8、動火證應填寫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單位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不得轉借、涂改,不準移地使用或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證的效力時限

      9.1、特級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的,要按程序重新申辦動火證。

      9.2、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五天。

      五、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1、特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沒設生技科的由分廠安全防火員負責)→分廠主管領導(或安全部)→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的程序逐級申請,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分廠主管領導→公安部或安全處的程序逐級申請,公安處和安全處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專責)→分廠生產機動科(或保衛科)→分廠主管領導的程序逐級申請,分廠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或指揮部安全組。

      4、履行動火審批權的各級人員和部門都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對動火安全的可行性進行直觀審查并確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審批。

      六、動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它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項目、設備、取樣點等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當班班長(組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負責提出。

      3、需要動火分析的裝置、設備,必須清洗干凈。鎖閉閥門、在與其它設備的連接處應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使之與其它設備徹底隔離。

      4、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時的氣氛應與動火狀態下的氣氛相同。

      5、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準超過30分鐘,如超出此間隔時間或動火作業時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用測爆儀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是經過檢定并合格的測爆儀。

      7、若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體積);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9、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為19-22%為合格。

      七、動火作業參予人員的職責與要求

      1、動火項目責任人

      1.1 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1.2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實。

      1.3 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組織防火人員認真清理遺留火種,確認無遺留隱患經監護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2、動火人

      2.1 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的人員但任。

      2.2 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到位,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否則有權拒絕動火。

      2.3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人員的檢驗。

      2.4 動火作業前必須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監督人員呈驗動火證,經其簽字后方可作業。

      3、動火監護人

      3.1 監護人由動火所在單位指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了解生產工藝、懂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與動火單位協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項目施工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級動火作業至少應有一名監護人,特級動火,每一動火點至少應設兩名監護人,并備有相應的救護設備及人員。

      3.4 監護人的設置應以能方便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的最大范圍為宜。必要時須隨時增設監護人。

      3.5 負責動火現場滅火工具的準備和防火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告知動火人中止作業。

      3.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動火作業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7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督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

      4.1 對分析手段及其結果負責,必須親自到動火點取樣分析,并將結果如實填入動火證欄內。

      4.2 對使用的各種分析儀器,應嚴格校正,降低誤差值,以確保分析精度。

      4.3 動火分析的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4 動火分析的時間、取樣點、項目、數據填寫分析結果報告單并附在動火許可證上。

      5 動火單位負責人

      5.1 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系統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5.2 參予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5.3 負責組織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

      5.4 指定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檢查動火證。

      5.5 有權制止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6 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遇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中止動火作業。

      6、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

      6.1 負責檢查和督促所管區域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隨時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

      6.2 負責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級、一級的動火作業,廠、分廠、車間各級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均須到場。

      7、動火作業審查批準人

      7.1 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臨現場,全面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7.2 嚴格審查核對并準確認定動火等級。

      7.3 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7.4 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7.5 審查動火證的審批程序、填寫項目是否完備。

      7.6 批準動火作業。

      八、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前,應徹底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質,設專人監護動火,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2、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的區域內,在動火作業尚未結束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如生產特需時,應按特級危險動火管理。

      4、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m,不準放在廠房內道路上,不準放在管架、架空管線和架空電線的下方。乙炔瓶不準臥放使用和運輸。不準在工藝設備、管道上搭接電焊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5、特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6、動火作業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到場監護。

      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必須一點一票。

      8、焊接作業時,要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焊接時,應備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風措施,同時監護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9、焊接工具應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焊把絕緣要良好。

      10、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

      1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動火作業時,要設防護遮板,以防傷害。

      13、在設備、容器、地溝等動火,必須設監護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應清除干凈,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九、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處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負責管理與考核。

      第9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及規范施工現場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保利東江首府一期工程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范圍

      適用于保利東江首府一期工程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三、職責

      3.1執行部門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審批的實施由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負責人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各相關部門必須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動火現場是否配備有效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如動火作業周圍是否有易燃易爆物體等。

      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動火作業現場是否相符。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自開工和終結的跟蹤。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審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四、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監護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項目部安全員劉望負責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的各區棟長及各主管施工員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資料員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定,不按要求辦理動炎審批手續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動火作業人員,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動火作業在不安全情況下審批人也同意動火作業的,每次罰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及監護人跟蹤不到位、變換動火部位時未辦理審批等,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6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4.7、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施工現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4.8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9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五、各分包單位動火作業

      凡進行施工現場的各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我司的動火審批流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作業,如擅自動火作業,每次罰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災及經濟損失,并承擔一切責任。

      五、附: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申請動火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部位

      動火作業組別種類(用火、氣焊、電焊等)

      級動火

      動火作業起止時間

      由年月日時分起

      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護人:申請人:年月日

      審批意見:

      審批人簽名:年月日

      動火監護和作業后施工現場處理情況:

      作業人簽名:監護人簽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審批表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00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項目部

      2023年9月13日

      第10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 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防城港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防城港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3、職責

      3.1執行部門

      本程序的實施由防城港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經理負責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程序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4、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1.2在生產現場及倉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4.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等。

      4.1.4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

      4.1.5臨時用電。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許可證》,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安全部經理或授權人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部安全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許可證》由需要動火班組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程序,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4.6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7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附: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許可證

      編號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區域

      動火作業級別及種類

      (用火、氣焊、電焊等)

      動火作業

      起止時間

      年月日

      分起

      年月日

      分止

      動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火人:

      日期:

      申請人:

      日期:

      審批意見:

      審批人:

      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許可證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第11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怎么寫

      動火作業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業,為加強管理、避免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規定如下:

      1、必須事先請示報告,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批準后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用火證件,在所在單位領導指定的作業范圍內進行作業,未經許可不準隨意動火作業。

      3、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4、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5、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7、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9、作業前必須對現場檢查、清理現場,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專人看管現場;

      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動火作業,作業后必須清理現場,不留下任何火種或不安全的隱患。

      10、必須在劃定作業范圍,并作出明顯的標志,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周邊必須指定專人監護,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11、動火作業如使用無效專業證件或非專業人員,或不按管理規定進行作業的,一旦發生事故,將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1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13、動火區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1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1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18、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19、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20、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1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避免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序應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除規定場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2? 參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鎖掛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3? 定義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 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 打磨、噴沙、錘擊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 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3.2? 動火作業人

      動火作業的具體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動火申請人

      是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向批準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含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

      3.4? 動火批準人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利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屬地人員。公司指定的責任人為單位(部門)主任,被授權人應為副主任(基建項目為項目負責人),授權應以書面形式。

      3.5? 動火監護人

      指經過安全培訓,由批準人指派在作業現場對動火作業過程實施安全監護的人員。

      4 職責

      4.1? 企管法規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規定場所動火的審批、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并為動火作業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持。

      4.3? 人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與本程序相關的各項培訓工作。

      4.4? 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本程序的執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不動火;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5.1.3 嚴禁與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的動火。

      5.1.4 裝置開停工期間嚴禁動火。

      5.1.5 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動火人要立即停止動火。

      5.1.6 對于不符合條件強行動火的指令,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

      5.1.7 作業單位在動火時應至少指派兩人作業,一人動火,一人監護。

      5.2? 動火作業許可范圍

      5.2.1 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均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2.2 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公司范圍內以下場所設置為公司動火作業固定場所,動火時不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公司生產裝置發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5.2.2.1 維護車間工房;

      5.2.2.2 公司批準的與周邊區域有效隔離的新建項目施工現場。

      5.3?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動火作業所涵蓋的工作,否則作業不能得到批準。申請人應準備好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許可證兩份申請表以及如下相關支持資料和設施:

      5.3.1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5.3.2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等(必要時);

      5.3.3 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

      5.3.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必要時);

      5.3.6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5.3.7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必要時);

      5.3.8 其他相關資料。

      5.4? 風險評估

      5.4.1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5.4.2.1 作業過程中火災和爆炸的潛在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業人員的工作習慣、經驗及能力;

      5.4.2.3 作業設備、機具;

      5.4.2.4 受影響的區域,包括臨近的其他作業和人員、周圍環境、系統管線、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及設備材料等。

      5.5? 系統的隔離、檢測及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退料并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厚度不低于4mm,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離。具體執行《上鎖掛牌管理程序》、《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5.5.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5.5.2.1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采樣分析時,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o.5%(體積);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0.2%(體積)。

      5.5.2.3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動火作業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頻率和檢測結果。

      5.5.3 凡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由化驗分析車間進行采樣分析,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分析內容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5.2的相關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儲存重質油品的容器設備動火時,容器壁若有殘留重質油品附著,即使采樣分析合格,也不允許動火,必須將殘留重質油品清理干凈。

      5.5.4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作業,重新檢測。

      5.5.5 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動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高處動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周邊部位安排監護人。

      5.5.6 風力5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動火,6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動火。

      5.5.7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5.5.8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5.5.9 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5.5.9.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5.5.9.2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3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的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4 特殊情況下需要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5.5.9.5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5.5.10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不是必須動火的一律不用,動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5.5.11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5.5.12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迅速撤離。

      5.5.13 動火前應在現場放置2臺滅火器,并對動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動火,必要時可申請消防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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