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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20 15:45:13 查看人數:21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

      第1篇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

      為了進一步規范動火作業程序,不影響設備檢修、搶修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程序。

      一、申請動火單位應在動火作業12小時以前將動火內容及地點匯報至設備部(特殊搶修作業除外),同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動火作業準備工作,違者罰款100元/次。

      二、設備部接到各單位動火申請后根據情況安排具體的動火作業時間,設備部每天16點以前將具體的動火作業時間通知給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動火單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所在單位廠安全員,安全員接到通知后根據動火作業等級通知相關領導、安健環部安全員、動火分析人員,違者罰款100元/次。

      三、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接到設備部具體動火時間通知后,必須在動火作業時間前15分鐘落實、完成各項安全措施并辦理好動火作業證,違者罰款200元/次。

      四、動火分析人員接到安全員做動火分析通知后,必須在15分鐘內趕到動火現場,30分鐘內完成動火分析結果。違者罰款200元/次。

      五、安全員應在動火作業前30分鐘趕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完成情況。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前20分鐘趕到現場確認簽字,違者罰款200元/次。

      六、動火人員及檢修人員應在動火作業票辦理好以前準備好焊機、氧氣瓶、乙炔瓶以及動火作業所需的其他工具。違者罰款100元/次。

      七、動火證簽發半小時后還未進行動火作業,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內蒙古雙欣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12-3

      第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員及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等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等進行明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設備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范圍劃分

      (一)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1、固定動火區: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無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固定動火區的設置實行審批備案制,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設備處進行現場勘察、備案,分管領導批準。

      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在臨時動火區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無動火作業證不允許進行動火作業。

      (二)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劃分

      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可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包括:處于運行狀態的煤氣發生爐及煤氣輸送管道,鹽酸儲罐及管道,壓縮空氣儲罐及管道,天然氣站及管道,液氮儲槽及管道等。

      2、二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包括:辦公樓,宿舍樓,產成品倉庫,半成品倉庫,五金倉庫,包裝物倉庫,煤油、柴油、潤滑油等油類存放點,包裝器材廠,包裝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塊保護片切割工段,變電站,涼水塔,木屑堆放點,夾芯為聚苯泡沫材料的廠房,停止運行泄壓后的一級動火區域等防火部位。

      3、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及二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一)動火作業原則

      1、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不動火。

      2、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

      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4、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5、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6、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

      7、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8、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9、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10、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11、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

      (二)動火作業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一律嚴禁動火。

      2、二級動火:由負責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申請(外協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申請),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經設備處現場復檢確認,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外來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制定安全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動火地點所在二級單位安全管理員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經動火所在地二級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1、動火申請單的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動火證之前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確切了解動火作業的內容、部位、范圍等具體情況,認真檢查或補充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可靠,同時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2、凡在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3、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動火作業申請單》只限于在所申請動火時間及動火區域內使用,如動火工作延期、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理。

      5、分廠內部動火單位應每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外部動火人員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

      6、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應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檢查電、氣焊工具,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申請單》(經批準的動火作業申請單即為動火作業證)。

      7、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嚴禁在烈日下曝曬。

      8、動火作業監護人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申請單》后,方可繼續進行火作業。

      9、作業完成后,動火監護人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

      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其它管理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將視為一項不合格安全控制點,對相關責任人在分廠內進行通報;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魯陽股字(2007)第28號《安全事故處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外來施工隊伍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時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時一切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并對用工單位進行通報處罰。

      第3篇 輸油管道動火的安全管理

      1、引言

      動火,是指在油氣站庫、干線及在儲存過油氣等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和生產場所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的施工作業,是油氣管道改造,大型施工投產過程中必然要發生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三十多年來,在東北管道上進行的一級動火已經達到幾百次。但長期以來,大家都有一種固有印象,動火就是搶修,搶修就不講條件,只要快就行。在這么一種思維定勢下,一些安全隱患、事故的苗頭被忽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管理規定被淡化了,導致動火參與人員風險意識淡漠,動火施工中風險點不可控,動火中各類事故時有發生,使動火成了一個讓管道員工心有余悸而又無所適從的高風險作業,是困擾石油管道企業安全生產的瓶頸所在。

      2、動火安全管理模式

      2005年以來國家計劃投資50億元對已運行了三十年的東北輸油管道進行安全改造,其中對管道穿越河流、鐵路、公路穿越段改造項目達100多個,站內改造項目60余個,閥室改造項目40余個,要進行管道一級動火200多次,動火安全是輸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上面臨的一道繞不過的坎。為了盡量克服東北管道安全改造的這一瓶頸,改變幾十年來形成的動火就是“高風險、高強度”的觀念,東北管網的動火投產在建設單位、相關施工單位的緊密配合下, 集思廣益,大膽改革,在危害辨識、風險控制、降低強度、提高操作性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2.1、提高認識,轉變觀念

      首先,我們就如何轉變傳統的動火觀念,樹立科學動火觀,改變過去的高強度、高風險做法進行了認真思考和廣泛的討論。其中涉及了動火準備、動火理念、安全理念、施工機具、組織機構、風險控制、氣候條件、工藝條件、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等內容,最后形成了一致的意見,主要內容是:

      2.1.1、有計劃的動火是改造工程項目的一部分,不能等同于搶修,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工程項目來進行管理和規范。

      2.1.2、輸油管道和管道運行投產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動火是為了投產,投產的安全與動火同樣重要。

      2.1.3、動火投產工程必須樹立安全至上的觀念,任何因素都必須為安全讓路,哪一個環節存在安全隱患都不能實施動火、投產。

      2.1.4、動火投產的實施時間不能通過行政命令來決定,而要取決于現場準備情況。

      2.1.5、一切有利于安全的措施都要采納和推廣,一切有利于安全的規定都要嚴格遵守和執行。

      2.1.6、要對員工進行關愛生命,關注健康,對領導干部進行責任心教育。

      2.2、劃定界面,明晰責任

      動火投產工程可分為三道關鍵工序,第一道工序是調整生產運行狀態,使之在工藝上滿足管道封堵條件,這道工序的責任主體是建設方,施工方的任務是配合建設方;第二道工序是封堵動火施工,從管道封堵開始至完成抽油、切管、對口、焊接、撤除封堵為止,這道工序的責任主體是施工方,建設方負責安全管理和質量監督,為施工方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三道工序是恢復輸油,這道工序的責任主體是建設方,施工方進行現場配合和保障。

      關鍵工序分清之后,建設方和施工方的責任界面也就明晰了,為我們強化安全管理,分清各自責任起到了重要作用。

      2.3、建立有效的動火投產組織機構

      從明晰責任,強化管理出發,建設方與施工方應建立各自的組織機構,便于政令暢通,責、權、利一致。為此,建設方成立“動火投產工程領導小組”,其職責是:主持方案審批;負責對現場各專業技術部門、施工隊伍的協調;當施工中遇有整體方案需要修改時,主持臨時現場會議;當遇有突發事件時,負責現場突發事件的指揮。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工藝操作組、安全消防組、后勤保障組等。

      施工方,成立動火工程現場指揮部,其職責是:負責動火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和各項施工程序的現場指揮;負責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安全措施交底、進行安全教育、意外事故防范和安全撤離教育;制定施工現場健康、安全、環保hse作業指導書及事故應急預案;并按要求進行保障;負責恢復輸油后的安全搶修保障,指揮部下設封堵作業組、動火施工作業組、安全消防組等。詳見圖----1。

      2.4、安全管理制度

      通過3年來100多次管道動火施工實踐,我們動火施工的安全管管理能力不斷得到了加強,qhse質量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進一步得到充實、補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建設方、施工方認可,行之有效的管道動火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六項內容:

      2.4.1、東北管網動火碰頭工程承包協議

      這份承包協議是代替工程承包合同,因為動火工程時間性比較強,經常出現合同沒有審批完,工程就開始干的事實。從工程管理角度,沒有簽訂合同是不能施工的,因此這份承包協議暫時代替工程合同。正式合同審批完成后,此協議即廢止。

      2.4.2、安全施工保障合同書

      這份合同是明確施工方必須遵守建設方有關施工安全的規定。

      2.4.3、東北管網改選項目部施工安全控制卡

      通過這張控制卡,完成建設方與施工方關鍵工序的交接,實際也是一種責任主體的交接。

      2.4.4、動火施工組織機構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各自成立領導指揮機構,便于指揮調度。

      2.4.5、動火施工關鍵環節檢查表

      這張表包括4 部分內容,分別由安全組、工藝組、施工組、綜合協調組對動火準備過程的關鍵環節進行跟蹤檢查,只有全部關鍵環節都合格了,才能正式實施動火投產。

      2.4.6、動火施工安全記錄

      這是一份現場即時的安全記錄表,建設方、施工方指派專人對動火過程進行全過程記錄。

      2.4.7、施工機具、設備檢查表

      這份表由施工單位填寫,要求施工方正式實施動火前,必須對投入工程的設備如封堵器、切管機、抽油泵、吊車、吊具進行自檢,建設方進行監督。

      通過以上七項制度的實施,完成了從動火前、動火過程中直到動火結束后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從而達到了危害辨識、風險評價、消除隱患的目的。

      2.5、強化動火準備

      動火投產工程,最主要的就是準備工作。俗話說:大軍未動,糧草先行。動火就是動準備,就是這個道理。一般而言,動火投產工程工期就是10-20個小時,而為此進行的各方面準備都需要更多的時間,最起碼提前一周應該進行備料、辦理現場占地手續、工藝條件分析、動火封堵作業坑開挖、現場安全設施設置、現場環境、道路、機具、車輛、消防、醫療準備等。

      長輸管網,要頻繁地安排停輸動火,難度是很大的。因此,應該特別強調“強化動火準備”這一觀念,把準備工作做的充分再充分。甚至把一些可以提前操作的施工任務都盡量放到準備期間完成,以減輕動火投產時間的工作強度和精力投入。

      2.6、重在落實

      以上用了較大的篇幅論述安全理念和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然而,要實現動火工程的本質安全,只有理念和制度是不夠的,還應不遺余力的抓落實。東北管網抓落實的做法是:

      2.6.1、一抓準備會議,會上由施工單位對動火作業施工準備情況進行匯報,各職能小組對現場準備的檢查和準備情況進行匯報,并提出整改意見。

      2.6.2、二抓動員會議,會上由動火領導小組對整個動火作業準備情況進行總結,確定動火的各項工作是否就緒,明確動火組織,布置各項工作,確定最后動火時間。

      2.6.3、三抓執行力,有人認為,任何事故都來自于忽視安全的小毛病和壞習慣,而這些小毛病和壞習慣又來自于松散的管理。因此,對于干線動火這樣高風險的工程的安全管理,必須強調執行力,作到雷厲風行、令行禁止。

      3、結束語:

      輸油管道動火的安全管理是輸油企業安全的重中之重,盡管我們長期以來都在關注這一問題,并且已經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工作遠沒到位,安全管理仍需加強。現在我們把從事這項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展示給大家,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第4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防城港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防城港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3、職責

      3.1執行部門

      本程序的實施由防城港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經理負責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程序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4、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1.2在生產現場及倉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4.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等。

      4.1.4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

      4.1.5臨時用電。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許可證》,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安全部經理或授權人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部安全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許可證》由需要動火班組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程序,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4.6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7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附: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許可證編號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動火班組
      動火區域動火作業級別及種類

      (用火、氣焊、電焊等)

      動火作業

      起止時間

      年月日分起
      年月日分止
      動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火人:

      日期:

      申請人:

      日期:

      審批意見:
      審批人: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許可證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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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 安全動火管理規定

      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由生產、維修車間申報,部門安全負責人及公司安全辦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二、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三、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四、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五、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部門安全負責人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單位動火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動火單位安全負責人、動火部位所屬單位安全負責人復查后,報公司安全辦終審批準。

      六、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七、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八、各級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證申報批準后,由公司安全辦指定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作業人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三)動火作業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車間安全負責人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值班長、運行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四)值班長、運行班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6篇 豐華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大廈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需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大廈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管理公司接到申請后二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訂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用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前'八不';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至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公司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第7篇 淺談精細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精細化工企業的生產裝置主要有合成、精餾、吸收、離心、混批和加熱、冷凍、壓縮、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異丙醚、甲醇、乙醇、純苯、甲苯、硝酸、氯化亞砜、硫酸、氟化氫、溴素等多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精細化工企業產品的更新速度快、生產工藝的及時調整,設備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在十多處,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換、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實施切斷、隔離、清洗、置換、通風等安全技術措施,按程序做好初審、復查、批準、監護、清理、驗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某個生產單元,某一臺貯罐或某一臺反應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為便于管理,規定機修車間作為固定可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進行適度清洗置換,沒有可燃物;設備、管道及周圍l0米范圍內沒有可燃物料;設備、管道在動火過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氣體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其他場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卸壓和卸料:為避免設備管道因降溫降壓收縮不均勻,易產生應力而損壞的特點,要緩慢降低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同時接好靜電接地線。將設備內物料通過放料管接入專用中轉桶或清洗干凈符合要求的產品貯存桶,在放料過程中嚴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每秒一米,并注意觀察有無異常情況。物料溫度一般要求在60℃以下。容器內壓力降到常壓時要打開放空閥門。在卸盡物料后關閉放料閥門,標明物料代號及相關注意事項。將物料桶移到十米以外的專用倉庫中存放。

      三是切斷隔離:現場檢修,要停止與待檢修設備相連接的運轉設備系統。隔斷與此臺設備相連接的所有進出管,使檢修、焊割的設備與其他設備(特別是正常生產的設備)完全隔絕,以保證可燃物料等不能擴散到其他設備及其周圍。可靠的隔絕方法是安裝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盲板的材料、規格和加工精度等技術條件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可濫用,并正確裝配。必須保證盲板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壓力,同時密閉不漏;盲板應安裝在法蘭的進口側;盲板厚度應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應有突耳,并用明顯的顏色予以標記;盲板的材料要用有一定強度的石棉板或專用增強塑料板。

      對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產系統或存有物料的一側關閉閥門,對關閉的閥門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殘余物料濺落。還應注意常壓敞口設備的空間隔絕,保證火星不能與其他容器口逸散出來的可燃氣體接觸。

      四是清洗:容器及管道置換處理后,其內外部必須仔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被吸附在設備及管道內壁的積垢或外表面的保溫材料中,液體可燃物會附著在容器及管道的內壁上。如不徹底清洗,由于溫度和壓力變化的影響,可燃物會逐漸釋放出來,使本來合格的動火條件變成了不合格,從而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熱水蒸煮、堿洗、酸洗,使設備及管道內壁上的結垢物等軟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種方法清洗應根據精細化工企業的工藝技術指導書確定。用蒸汽和清水對設備及其連接的管道(指切斷隔離點與設備連接管)交叉清洗,原則要求不少于二遍;堿洗是用氫氧化鈉水溶液進行清洗,其清洗過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堿片或液堿分批逐漸加人,同時緩慢攪動,待全部堿片或液堿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須伸至液體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堿液泡沫濺出。禁止先放堿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熱水),因為燒堿溶解時會產生大量的熱,涌出容器管道會灼傷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適量鹽酸并攪拌。先堿洗后酸洗,也可交叉進行,目的是除去設備管道內的氧化鐵積存物和酸堿及油類物質。

      對于用酸堿清洗法不能除盡的垢物,可用木質、黃銅(含銅70%以下)或鋁質的刀、刷等方法鏟除。注意不能損壞設備管道的搪瓷或襯塑保護層。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

      對地面、地溝和周邊設備用蒸汽和清水沖洗干凈。

      五是置換:做好隔絕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內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質徹底置換。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氬氣等。置換的方法要視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上入口進,從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下入口進,從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時應注意置換的不徹底或兩者相互混合。置換氣體用量一般為被置換介質容積的3倍以上。以水為置換介質時,將設備管道灌滿并有水從最高點溢出。

      六是通風與檢測:應打開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風冷卻,也可以用鼓風機對設備內部進行強制通風,通風冷卻的同時可增加設備內部的氧氣含量。

      動火檢測分析就是對設備和管道以及周圍環境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動火分析不但能保證開始動火時符合動火條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過程中動火條件的變化情況。在置換作業過程中和動火作業前,應不斷從容器及管道內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氣體樣品進行分析,檢查易燃、易爆氣體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檢查合格后,應盡快實施焊割,動火前半小時內分析數據是有效的,否則應重新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以使數據準確可靠。焊割開始后每隔一定時間仍需對作業現場環境作分析,動火分析的時間間隔則根據現場情況來確定,正常是不超過2小時。若有關氣體含量超過規定要求,應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換并取樣分析,直到合格為止。

      氣體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濃度應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濃度則應小于0.2%;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操作者需進入內部進行焊割的設備及管道,氧氣含量應為18%~21%。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圍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檢測儀自動檢測。

      在容器及管道內需采用氣焊或氣割時,焊、割炬的點火與熄滅應在容器外部進行,以防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內。

      七是審批: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設備及管道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助理到安全管理部申請動火作業證。安全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洗置換的措施。對有較大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特殊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部要會同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會商并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

      八是動火: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特殊作業動火主要有帶壓不置換動火和登高焊割動火。帶壓不置換動火,就是嚴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氣體的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然后讓它以穩定的速度,從管道口向外噴出,并點燃燃燒,使其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燃燒系統,并保持穩定地連續燃燒。然后,即可進行焊補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法不需要置換原有的氣體,有時可以在設備運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時間短,有利于生產。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可燃氣體的容器與管道的外部焊補。由于這種方法只能在連續保持一定正壓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控制難度較大,而且沒有一定的壓力就不能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也有較大風險性。因此,為增加安全保險系數,一般中小型精細化工企業原則要求不準使用此辦法動火。

      登高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主要是在精餾塔、吸收塔和車間外部管架上動火。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險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其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業應避開高壓線、裸導線及低壓電源線;不可避開時,上述線路必須停電,并在電閘上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告牌;焊割前并應明確告知監護人在情況緊急時立即切斷電源或采取其他搶救措施;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膠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還應注意相近車間的地溝中有無監時流動的離心母液。

      九是監火:監火人必須是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崗位工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配置二臺以上的滅火器,備用澆滅火花的水管。戴好安全帽和防護眼鏡。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掃與驗收:動火結束后,要在關閉進料閥和關停相連接設備運轉系統的情況下拆除盲板,連接好相關管道,同時要防止物料泄漏濺落。監火人要會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車間主任或項目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是設備試壓:對動火維修以后的設備及管道在使用前應進行試壓,檢查焊接點泄漏情況。試壓方式主要有水壓和氣壓。對密封要求較高的設備管道在氣壓試驗過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檢查,也可以在惰性氣體中加入體積比為1%的氨氣,在檢查點貼上硝酸銀試紙,如試紙發黑則是泄漏點。在恢復供汽升壓過程中均應緩慢進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況不動火: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六級以上大風,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如果不是生產非常急需,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掌握精細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綜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精細化工企業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為精細化工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扎實的基礎。

      第8篇 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第9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及規范施工現場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保利東江首府一期工程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范圍

      適用于保利東江首府一期工程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三、職責

      3.1執行部門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審批的實施由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負責人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各相關部門必須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動火現場是否配備有效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如動火作業周圍是否有易燃易爆物體等。

      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動火作業現場是否相符。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自開工和終結的跟蹤。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審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四、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監護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項目部安全員劉望負責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的各區棟長及各主管施工員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資料員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定,不按要求辦理動炎審批手續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動火作業人員,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動火作業在不安全情況下審批人也同意動火作業的,每次罰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及監護人跟蹤不到位、變換動火部位時未辦理審批等,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6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4.7、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施工現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4.8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9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五、各分包單位動火作業

      凡進行施工現場的各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我司的動火審批流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作業,如擅自動火作業,每次罰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災及經濟損失,并承擔一切責任。

      五、附: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申請動火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部位

      動火作業組別種類(用火、氣焊、電焊等)

      級動火

      動火作業起止時間

      由年月日時分起

      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護人:申請人:年月日

      審批意見:

      審批人簽名:年月日

      動火監護和作業后施工現場處理情況:

      作業人簽名:監護人簽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審批表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00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項目部

      2023年9月13日

      第10篇 班組安全管理講座: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1.沒有批準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 ,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做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第11篇 石油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裝置主要有精餾、吸收、離心、和加熱、壓縮、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多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石油化工企業生產工藝的更新速度快、及時調整,設備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在很多處,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換、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實施切斷、隔離、清洗、置換、通風等安全技術措施,按程序做好申請、變更、批準、施工、監護、清理、驗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某個生產單元,某一臺貯罐或某一臺設備,一定要清楚容器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

      為便于管理,可以設立固定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 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進行適度清洗置換,沒有可燃物; 設備、管道及周圍l5米范圍內沒有可燃物料;設備、管道在動火過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氣體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其他場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卸壓和卸料

      為避免設備管道因降溫降壓收縮不均勻,易產生應力而損壞的特點,要緩慢降低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同時接好靜電接地線。將設備內物料接入符合要求的產品貯存場所,在退料過程中嚴格控制退料速度符合規定,并注意觀察有無異常情況。

      三是切斷隔離

      現場檢修,要停止與待檢修設備相連接的運轉設備系統。 隔斷與此臺設備相連接的所有進出管,使檢修、焊割的設備與其他設備(特別是正常生產的設備)完全隔絕,以保證可燃物料等不能擴散到其他設備及其周圍。可靠的隔絕方法是安裝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盲板的材料、規格和加工精度等技術條件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可濫用,并正確裝配。必須保證盲板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壓力,同時密閉不漏;盲板應安裝在法蘭的進口側;盲板厚度應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應有突耳,并用明顯的顏色予以標記;要用有符合規定的盲板材料。

      對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產系統或存有物料的一側關閉閥門。還應注意常壓敞口設備的空間隔絕,保證火星不能與其他容器口逸散出來的可燃氣體接觸。

      四是清洗

      容器及管道置換處理后,其內外部必須仔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被吸附在設備及管道內壁的積垢或外表面的保溫材料中,液體可燃物會附著在容器及管道的內壁上。如不徹底清洗,由于溫度和壓力變化的影響,可燃物會逐漸釋放出來,使本來合格的動火條件變成了不合格,從而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熱水蒸煮、堿洗、酸洗,使設備及管道內壁上的結垢物等軟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種方法清洗應根據工藝技術的特點確定。用蒸汽和清水對設備及其連接的管道(指切斷隔離點與設備連接管)交叉清洗,原則要求不少于二遍;堿洗是用氫氧化鈉水溶液進行清洗,其清洗過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堿片或液堿分批逐漸加人,同時緩慢攪動,待全部堿片或液堿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須伸至液體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堿液泡沫濺出。禁止先放堿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熱水),因為燒堿溶解時會產生大量的熱,涌出容器管道會灼傷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適量鹽酸并攪拌。先堿洗后酸洗,也可交叉進行,目的是除去設備管道內的氧化鐵積存物和酸堿及油類物質。

      對于用酸堿清洗法不能除盡的垢物,可用木質、黃銅(含銅70%以下)或鋁質的刀、刷等方法鏟除 。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對地面、地溝和周邊設備用蒸汽和清水沖洗干凈。

      五是置換

      做好隔絕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內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質徹底置換。 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氬氣等。置換的方法要視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上入口進,從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下入口進,從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時應注意置換的不徹底或兩者相互混合。置換氣體用量一般為被置換介質容積的3倍以上。以水為置換介質時,將設備管道灌滿并有水從最高點溢出。

      六是通風與檢測

      應打開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風冷卻,也可以用鼓風機對設備內部進行強制通風,通風冷卻的同時可增加設備內部的氧氣含量。

      動火檢測分析就是對設備和管道以及周圍環境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動火分析不但能保證開始動火時符合動火條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過程中動火條件的變化情況。在置換作業過程中和動火作業前,應不斷從容器及管道內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氣體樣品進行分析,檢查易燃、易爆氣體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檢查合格后,應盡快實施焊割,動火前半小時內分析數據是有效的,否則應重新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以使數據準確可靠。焊割開始后每隔一定時間仍需對作業現場環境作分析,動火分析的時間間隔則根據現場情況來確定,正常是不超過2小時。若有關氣體含量超過規定要求,應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換并取樣分析,直到合格為止。

      氣體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濃度應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濃度則應小于0.2%;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操作者需進入內部進行焊割的設備及管道,氧氣含量應為18%~21%。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圍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檢測儀自動檢測。

      在容器及管道內需采用氣焊或氣割時,焊、割炬的點火與熄滅應在容器外部進行,以防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內。

      七是審批

      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設備及管道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到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動火作業證。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洗置換的措施。對有較大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特殊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部門要會同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共同制定審查動火方案并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

      八是動火

      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特殊作業動火主要有帶壓不置換動火和登高焊割動火。帶壓不置換動火,就是嚴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氣體的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然后讓它以穩定的速度,從管道口向外噴出,并點燃燃燒,使其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燃燒系統,并保持穩定地連續燃燒。然后,即可進行焊補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法不需要置換原有的氣體,有時可以在設備運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時間短,有利于生產。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可燃氣體的容器與管道的外部焊補。由于這種方法只能在連續保持一定正壓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控制難度較大,而且沒有一定的壓力就不能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也有較大風險性。因此,為增加安全保險系數,一般化工企業原則要求不準使用此辦法動火。

      登高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主要是在各種塔器和車間外部管架上動火。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險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其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膠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還應注意相近車間的地溝中有無可燃液體流出。

      九是監火

      監火人必須是本崗位二操以上人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配置足夠的滅火器,備用澆滅火花的水管或蒸汽管。戴好安全帽。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掃與驗收

      動火結束后,要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拆除盲板,連接好相關管道,同時要防止物料泄漏濺落。監火人要會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車間主任或項目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是設備試壓

      對動火維修以后的設備及管道在使用前應進行試壓,檢查焊接點泄漏情況。試壓方式主要有水壓和氣壓。對密封要求較高的設備管道在氣壓試驗過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檢查,也可以在惰性氣體中加入體積比為1%的氨氣,在檢查點貼上硝酸銀試紙,如試紙發黑則是泄漏點。在恢復生產過程中均應視情況緩慢進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況不動火

      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六級以上大風,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如果不是生產非常急需,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掌握石油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綜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企業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為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基礎

      冬季如何做好化學危險品的消防安全

      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燒、毒害、腐蝕等危險性質,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保存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物品。一般來講,化學危險物品在夏季易發生事故,冬季的氣候條件同樣能引起化學危險物品的諸多危險。

      首先,應保證室內通風良好。在冬季,尤其在北方,氣溫較低,人們為了御寒,在生產、儲存場所,經常把門窗關閉得嚴嚴實實, 使現場通風條件較差,而易燃易爆的氣體和液體在此條件下仍會揮發,這就會使其局部范圍內積聚,在空氣中可燃氣體成蒸汽濃度達到爆炸濃度極限范圍時,遇到火源就會引起爆炸引起火災。同時,因密閉較嚴,安全出口不暢,泄壓面積不夠,更容易造成慘重損失和傷亡。

      其次,防止雨霧侵入。冬季雨雪天氣,對于遇水或受潮后易引發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的貯存和運輸要特別重視。

      第三,做好防靜電工作。冬季,天干物燥,空氣相對濕度小,化學危險物品尤其是液體、氣體,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極易產生靜電,而對氣體、液體來講,其點火最低能量很小。 所以在冬季,防止靜電危害顯得更為重要。冬季來臨,應對靜電接地點進行測量,使其接地電阻符合要求;進入此類場所的人員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并且在進入前,采取提前將靜電釋放等方法防止靜電危害。

      第四,雨雪天氣,運輸過程中應注意行車安全。冬季多雨雪天氣,會造成交通狀況惡劣,尤其對汽車運輸在雨雪天氣行車時,首先應注意提前檢修車輛,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尤其是制動、方向操縱、方向指示等部分,必須保證絕對良好;其次,惡劣天氣的行車,要保持低車速,特別遇有通過泥濘、積雪、結冰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的,車輛行駛時速不應超過15公里,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保持不小于30米的安全距離。

      第五,采暖保溫要求。冬季氣溫較低,對于低溫下易凍結而發生危險的物品,用什么方法保溫、怎樣解凍要特別小心,嚴禁采用明火取暖,對于必要采暖場所,應按要求采用水暖,并保持安全距離。化學危險物品受凍時,嚴禁明火烘烤,只允許用溫水或蒸汽緩慢化凍。另外,對于家庭用液化石油氣罐鋼瓶,冬季充裝不宜過滿,因室內外溫差較大,當鋼瓶由室外進入室內時,鋼瓶會因受環境溫差影響使內壓升高而膨脹,引起爆炸事故。

      第12篇 動火、動焊安全管理規定

      1. 凡在公司重點要害部位,危險性場所動火、動焊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本安全規定。

      2. 動火、動焊前必須經過單位申請,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

      3. 動火、動焊作業必須措施完善有效,手續齊全,經過批準。

      4. 焊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未領取操作證書者,不得上崗動火、動焊。

      5. 在容器內工作沒有規定電壓的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及無人在外監護不能動火、動焊。

      6. 未經領導同意,任何部門人員擅自拿來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況和構造情況下,不能動火、動焊。

      7. 動火、動焊前應徹底清理被焊接的設備或管路,對有可能殘留危險物品的設備或管路應進行化學處理。如無法確認是否處理徹底時,應進行預燒處理,預燒時,必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

      8. 對接觸危險品的設備及其有金屬連接的一切設備進行焊接時應使用氣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如因工藝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須使用電焊時,應經過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并在被焊接的設備與其他設備之間采取可靠的絕緣或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

      9. 在氧氣管路上動火時,必須絕對切斷氧氣;在煤氣管上動火,確認煤氣后方可動火。

      10. 動火、動焊作業期間應設專人監護,工作結束后必須徹底檢查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后方能離開。

      第13篇 橡膠企業檢修過程中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橡膠企業的生產設備主要有煉膠、壓延、擠出、成型、硫化、鍋爐、冷凍、壓縮、高壓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橡膠,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有,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2007年8.8煉膠一起火災事故就是教訓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設備,一定要清楚設備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

      為便于管理,規定各維修間劃分一個區域作為固定可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 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審批

      由生產車間和動火部門或保衛科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生產設備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維修項目負責人或維修項目助理到保衛科管理部申請動火作業證。保衛科管理部的安全消防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理現場的措施。

      三、是動火

      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

      登高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主要是鍋爐和車間外部管架上動火。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險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其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業應避開低壓電源線;不可避開時,上述線路必須停電,并在電閘上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告牌;焊割前并應明確告知監護人在情況緊急時立即切斷電源或采取其他搶救措施;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工作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還應注意相近車間的地溝中有無監時流動的廢油。

      四、是監火

      監火人必須是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崗位工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配置二臺以上的滅火器,備用澆滅火花的水桶。戴好安全帽和防護眼鏡。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五、是清掃與驗收

      動火結束后,監火人要會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使用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六、是非正常情況不動火

      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六級以上大風,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如果不是生產非常急需,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掌握橡膠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綜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橡膠企業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為橡膠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扎實的基礎。

      設備管理部

      莊超勤

      第14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怎么寫

      動火作業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業,為加強管理、避免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規定如下:

      1、必須事先請示報告,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批準后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用火證件,在所在單位領導指定的作業范圍內進行作業,未經許可不準隨意動火作業。

      3、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4、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5、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7、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9、作業前必須對現場檢查、清理現場,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專人看管現場;

      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動火作業,作業后必須清理現場,不留下任何火種或不安全的隱患。

      10、必須在劃定作業范圍,并作出明顯的標志,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周邊必須指定專人監護,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11、動火作業如使用無效專業證件或非專業人員,或不按管理規定進行作業的,一旦發生事故,將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1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13、動火區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1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1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18、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19、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20、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15篇 港區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港口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港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港口集團公司下屬各單位、各控參股公司、集團企業和駐港單位、來港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

      第二條 港區內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誰發證、誰負責” 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條 港區內動火作業的監督和管理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隊(以下統稱消防支隊)負責對港區內所有動火作業的消防監督。

      第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各控、參股(以下統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同時也是所在單位動火作業管理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對其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制定相關部門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逐級責任和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動火期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動火的分級管理

      第六條 動火作業是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類別。

      第七條 特級動火:是指在處于運行狀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持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絕不能動火,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特級動火證。

      第八條 一級動火:是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作業。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汽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庫房等防火間距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其區域為30m半徑的范圍,凡是在這30m范圍內的動火,均應辦理一級動火證。

      第九條 二級動火:是指在特級動火及一級動火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凡是在二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均應辦理二級動火許可證。

      第十條 電焊、氣焊明火作業時應按動火等級辦理審批手續,操作人員應具備消防培訓合格資質,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動火許可證及審核、簽發的要求

      第十一條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動火許可證應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理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十二條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是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可為6天(144小時)。

      第十三條 動火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為嚴格管理,區分不同動火級別的責任,對動火許可證應按程序審批。

      特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申請,經有管轄權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一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負責人審檢后,報有管轄權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報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終審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有關責任人的職責:從動火申請到終審批準,各有關人員必須按各級的職責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規程,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

      第十五條 動火項目負責人通常由具有動火作業任務的當班班長或臨時負責人擔任,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動火執行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如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安全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第十七條 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員擔任,但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技能的操作工。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認可。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八條 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明確對動火作業的責任,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消防支隊負責對港區內所有動火作業的消防監督工作,定期開展對動火作業的專項檢查,切實做好港區內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對因在動火作業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發火災的,消防支隊應對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火安全管理程序(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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