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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品安全管理培訓試題(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6 17:30:18 查看人數:37

      危化品安全管理培訓試題

      第1篇 危化品安全管理培訓試題

      一、填空(每空 2分,共20分)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 ( )安全管理本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 )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4()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5.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 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6.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 )。

      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 )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9.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 ()責令改正。

      10.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統稱( )。

      二、單選(每題 3分,共24分)

      1.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部門是 ()

      a.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b.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c.公安機關 d.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的部門是()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b.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c.衛生主管部門

      d.公安機關 e.郵政管理部門

      3.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

      a.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b.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c.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經營許可證 d.不需要再取得許可證

      4.誰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b.公安機關 c.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d.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5.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誰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b.當地政府 c.公安機關 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 )

      a.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 b.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c.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通行證 d.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

      7.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接收

      a.失主 b.公安機關 c.當地政府 d.危險化學品單位

      8.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部門是( )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b.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c.公安機關 d.衛生主管部門

      三、多項選擇(每題4分,共32分)

      1.哪些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 )

      a.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b.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c.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d.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可憑哪些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a.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b.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c.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d.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3.托運人可委托哪些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

      a.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 b.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c.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d.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

      4.下列那些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

      a.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b.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c.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 d.危險運輸化學企業

      5.下列哪些情形應該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

      a.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b.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c.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d.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6.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 )

      a.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 b.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c.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d.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7.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還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 )

      a.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b.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c.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d.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8.有關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

      a.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 b.發現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c..劇毒化學品應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 d.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四、判斷(每題3分,共24分)

      1.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2.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

      3.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4.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

      5.只有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才可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

      6.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學品丟失或者被盜,應立即向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7.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但可以轉讓。()

      8.進、出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

      第2篇 企業危化品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危化品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地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規定及標準。

      (二)采購人員應從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廠家或商家購買,并應確認起產品檢驗合格證是否有效,進口商品則要有中英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三)相關人員均執行'五雙'規定。

      (四)運輸、裝卸人員應注意各種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能,在運輸裝卸中不混裝違忌品種,不粗暴裝卸,做到在運輸裝卸中不發生火災、爆炸、泄露與損壞,確保運輸裝卸安全。

      (五)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認真的危化品知識和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熟悉和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相關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危化品在保管的全過程中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和污染事故,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應熟悉危化品的物理化學性能,嚴格遵守工藝操作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七)負責處理危險化學品的過期、不合格產品及廢料的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規定,做到合理、科學的無害處理。

      (八)保衛、倉管人員必須恪守職責、認真做好危化品的防火、防盜的安全保衛工作,并做好充分的防范及應急處理措施,防止及處理安全事故。

      (九)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部門,應遵守國家規定,做好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申報、備案工作。

      (十)企業安全技術部應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倉庫、罐區,作為工作重點來抓,并認真做好調查、控制、上報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使此項安全工作符合國家規定及標準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

      第3篇 應急管理部門內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危化品監管科科員經營職責

      1.參與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研判管控工作。

      2.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年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3.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舉報情況開展調查處理。

      5.督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6.參與職責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

      完成科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4篇 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供應商管理辦法

      1目的

      本程序規定了對提供產品的供應商的管理,確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為本公司提供產品及服務的各供應商。

      3術語

      供應商:指為本公司供應材料、設備及配件的工廠、公司、店鋪及承包人。

      4職責

      4.1供應科負責對供應商的管理工作,對供應商的安全管理負主要責任,負責制定、修訂本程序;負責對所購產品進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驗證,并對供應商的業績進行評價。

      4.2安環科及生技科參與對供應商安全資格認證和評價;

      4.3采購員負責保存供應商安全評價記錄并建立供應商管理檔案。

      4.4生技科、安環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評審,確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使用部門應檢查、評價供應商安全表現,并將其表現反饋至供應科。

      5、 管理辦法

      5.1合格供應商的選擇和評價。

      5.1.1供應科負責收集和審查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填寫“供應商安全健康資格調查表”

      內容包括:

      a) 供應商的資質證書;

      b) 供應商以往的業績;

      c) 了解供應商安全計劃、實施程序和管理情況(包括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保證體系等);

      d) 產品的性能和產品供應的售后服務與質量保證體系;

      e) 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保證書;

      f)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1.2供應商(供方)評價

      5.1.2.1供應科負責組織對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5.1.2.2供應科負責編制“合格供應商名單”,報總經理批準。

      5.2選擇供應商

      5.2.1供應科進行物資采購以及發生招、投標業務時,應優先選擇“合格供方名單”中的供應商。

      5.2.2當出現生產及檢維修等緊急情況時,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冊以外進行采購時,應經部門經理審核,最后交公司總經理審批。

      5.3 簽訂合同

      供應科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應嚴格審查供應商在合同條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內容:

      a) 明確供應商對所提供的產品應執行的有關規范、標準;

      b) 明確供應商對所提供的產品應承擔的責任;

      c) 明確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的處理措施;

      d) 對產品出現的問題應提供有效的技術服務等。

      5.4 產品驗收和驗證

      5.4.1 采購的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備品配件等由安環科、生計科負責驗收,符合要求的入庫。不合格的作退貨處理。

      5.5供應商(供方)管理

      5.5.1供應科每一年根據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氣防器械的供貨質量、價格、安全管理和交貨情況,組織安環科、生計科對供應商的安全、質量表現及產品售后服務進行評價,對有關的危害及風險進行識別和管理,考評結果實施優勝劣汰。

      5.5.2由安環科填寫“供應商一年評價情況表”,經公司總經理審批。供應科據此編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冊”,經批準后提交一份由安環科安全標準化協調員備案。

      6相關記錄

      供應商安全健康資格調查表

      供應商安全資格評審記錄

      合格供應商名錄

      第5篇 應急管理部門內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危化品監管科副科長職責

      1.負責分析研判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風險。

      2.負責參與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

      3.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年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組織監督檢查,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4.依法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6.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7.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專家管理工作。

      8.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6篇 應急管理部門內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危化品監管科科員生產職責

      1.參與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研判管控工作。

      2.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年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3.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舉報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5.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6.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7.參與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8.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

      完成科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7篇 危化品裝卸車輛進廠安全管理規定

      1、門衛根據車輛入廠規定,對進廠車輛的車況、帶煙帶火情況、防火帽情況、著裝、手機等進行檢查及告知,煙火及手機一律放在門衛處保管。同時查驗車輛車牌號,與經營部提供車牌不符者不得進廠。

      2、進入廠區機動車輛必須帶好防火帽并按規定路線行駛,如有違反給予500元/次罰款。司機或押運員不許去與裝卸車無關的廠內區域。

      3、廠區限速行駛,最高時速不準超10公里,違者罰款500元。車輛有影響安全行駛故障的不準進廠。不準在廠內檢修車輛,特殊情況必須維修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4、為了防止跑冒、火災及其它突發事件發生,在緊急情況能夠及時有效的處理,凡是車輛進入公司在裝卸作業過程中,司機或押運員必須在作業現場值守配合操作員工的工作;如果不在作業現場公司員工有權拒絕裝卸作業。

      5、車輛停靠裝卸車臺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裝車臺之間要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油品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嚴禁堵塞安全通道。

      6、裝卸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卸車時易燃液體要靜止5分鐘后方可取樣卸料;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靜電接地線等其他作業。油管(鶴管)和靜電接地線還沒有拆除不準啟動車輛。

      7、裝卸作業時,運輸車輛的儲槽的出口與軟管的連接處一定要捆綁牢靠。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不允許使用鐵制工具敲擊管線及車輛,以免造成火災或爆炸事故。

      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裝卸現場,裝卸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9、發現跑冒時,有關裝卸點和鄰近位置上的一切裝卸作業都應立即停止。所有裝卸時開著的閥門都應關閉。主要人員留在裝卸車臺上。溢泄出來的物料清除干凈以前,不得操縱車輛的啟動器。在相關負責人宣布該地區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復裝卸車。發生跑冒事件后,屬于當事人(司機)責任的,視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10、如果在裝卸期間發生火災,應立即停止一切作業,未受影響的車輛應立即開至安全區域。切斷裝卸源,并立即實施滅火作業。

      11、所有裝卸車輛在廠區應謹慎駕駛,如因駕駛人員駕駛不當導致破壞裝卸車臺管線及安全設施的,視情節給予處罰。

      12、裝卸區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必須齊備,當班人員為該區域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的負責人,如檢查發現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有挪用、損壞、失效等情況,追究當班人員責任,酌情給予處罰。

      13、遇到打雷等惡劣天氣,停止裝卸作業,關好閥門。

      14、所有進廠危化品裝卸車輛司機及押運員必須認真學習此規定,并遵守執行。

      第8篇 危化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1)制定和監督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檢查危險化學品設備的日常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等情況。

      (3)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4)編制危險化學品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5)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6)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進行使用登記及檔案資料的管理。

      (7)制定并組織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8)配合質監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第9篇 應急管理部門內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危化品監管科科長職責

      1.負責分析研判本地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風險,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負責組織參與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

      3.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年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4.依法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舉報情況調查處理。

      6.指導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及進出口企業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7.參與本地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演練。

      8.參與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9.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10篇 危化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室、車間(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

      如 四氫噻吩、乙炔、油漆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民用燃氣不適用于本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安全許可證和資質認定。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五條 儲存場所與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口密集區域和公共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向周圍單位神居民宣傳和告知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發生事故的急救辦法。

      第七條 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管理,其他部門負責業務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二章 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向相關部門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制相應的《操作規程》,操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事故應急處理的工具、裝備。

      第十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應在生產作業場所設置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可靠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場所,其各類設備、報警系統和聯鎖保護系統等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有關規定,并定期對其維護、維修、檢測,保持完好。未經許可禁止從事設備檢修、拆除等作業。

      第十二條 公司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中,應對工作場所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因素應進行定期監測和評估,對接觸人員定期組織職業健康體檢,建立監測評估和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 公司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總,應核對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實物的一致性,編制使用《安全規程》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崗位,應按國家及行業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懸掛危瞼化學品安全周知卡。

      第三章 儲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應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存放,并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六條 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室,存儲易爆品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良好的通風設。對于禁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對存溫度要求較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應有降溫設施;儲存遇濕易溶解、燃燒、爆炸的物品,應有防潮、防雨措。

      第十七條 倉庫應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并設置明顯標志。存儲易燃易爆品庫房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火源管理、電源管理、門衛值班、崗位巡檢等制度,嚴格防火、防洪(汛)、防盜等措施。

      第十八條 劇毒化學品儲存應設置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專庫(柜)保管,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并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應制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設專人管理,嚴格核對、檢驗進出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并登記。無產地、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定期對庫存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用于儲有的設備和安全消防設施應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專用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等標準的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并納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儲存應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裝配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劇毒物品不可與其他危險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

      (二)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類物質不可與易燃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

      (三)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瓶不可存放于同一個倉庫

      (四)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五)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潮濕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第二十三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種承壓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附件應齊全完好。

      第二十六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二十七條 閃點低于28度,沸點低于85度的易燃液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永噴淋設施。

      第二十八條 罐區防火堤(墻)的排水管應當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在不排水時關閉閥門。

      第二十九條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條 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為倉庫保管人員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三十一條 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

      第四章 購買、銷售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銷售、經營危險化學品時,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銷售活動。

      第三十三條 銷售場所、設施、建筑物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經營場所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第三十四條 嚴禁購買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三十五條 嚴禁購買不具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使用劇毒化學品時,應當向所在地公安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證購買。

      第五章 包裝、運輸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由專業企業定生產,并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件質量(重量),應與所包裝的危瞼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三十九條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條 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按國家有關規定噴涂色標,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印貼或拴掛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并附危險化學品安全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托運、承運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承運企業應按國冢有關規定力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未取得相應資質,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

      (二)通過公路運輸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或有關手續;

      (三)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嚴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遇水燃燒物品及育毒物品。禁止小型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五)托運入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說職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井遞交安全技求說明書。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如承運人。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應按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使用的車輛、船舶、容器、槽罐等設備設施,按規定檢測檢驗合格;

      (二)裝卸作業必須由專人在現場負責指揮,裝卸運輸作業人員應按所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帶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三)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裝卸后必須清理干凈;

      (四)裝運具有爆炸、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性質的化學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五)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裝卸流速不得超過上限值;

      (六)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質底板車及汽車掛車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

      (七)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降溫措施。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要求

      (一)通過金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對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要做到“一車一案”;

      (二)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多裝、超載;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四)劇毒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盜竊、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五)運輸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強超強會、超速行駛。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六)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六章 處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處置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產品、原料時,應制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必須科學合理,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并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公安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劇毒物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包裝廢棄物,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統一銷毀。金屬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清理干凈,不得改作它用。包裝容器的銷毀,必須在安全、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監護下進行。

      第四十六條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有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先清理干凈,并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四十七條 處置閑置不用的危險化學品,應經有危險化學品銷售許可的單位銷售。對失效過期,已經分解、理化性質改變的危險化學品,不能銷售、轉移,應組織銷毀。

      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第四十九條 批量銷毀危險化學品或劇毒等危險性大的危險化學品時,應委托獲得國家資質的單位完成,委托雙方要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義務和完成時限,不能將危險化學品私自轉移、變賣。

      第五十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渣、廢料。不準將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傾倒入下靠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七章 培訓與應急救援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過程中,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五十二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建立化學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制定應急處置和救援預案,配備應急處置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要報所在地的安全監督部門和公司安全部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全審查。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

      (一)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布局;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區域規劃;

      (三)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等相關標準;涉及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是否符合《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等相關標準;

      (四)建設項目周邊重要場所、區域及居民分布情況,建設項目的設施分布和連續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及其相互影響情況,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五)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六)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十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四)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五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采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

      (二)投料試車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四)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 條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前,將試生產(使用)方案,報送出具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表;

      (二)試生產(使用)方案;

      (三)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試生產(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備試生產(使用)條件的意見;

      (四)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審查意見;

      (五)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情況的報告;

      (六)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的報告;

      (七)組織設計漏項、工程質量、工程隱患的檢查情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告;

      (八)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

      (九)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復制件);

      (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十一)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十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十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備案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三十日,不超過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經兩次延期后仍不能穩定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后,按照本章的規定重新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單位以往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施工情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五)施工變更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在施工和試生產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結束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四)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五)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文件(復制件)。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二條 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驗收意見書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但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生產、經營、使用安全許可的現場核查意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和有關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時將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通報實施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變化后,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五)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并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第四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

      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方案備案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二)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二)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第五十一條 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所需的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需要簡化安全條件審查和分期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及其審查內容,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后,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除外),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及檔案移交根據本辦法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12篇 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供應商的管理辦法

      1 目的

      本程序規定了對提供產品的供應商的管理,確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為本公司提供產品及服務的各供應商。

      3 術語

      供應商:指為本公司供應材料、設備及配件的工廠、公司、店鋪及承包人。

      4 職責

      4.1 供應科負責對供應商的管理工作,對供應商的安全管理負主要責任,負責制定、修訂本程序;負責對所購產品進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驗證,并對供應商的業績進行評價。

      4.2 安環科及生技科參與對供應商安全資格認證和評價;

      4.3 采購員負責保存供應商安全評價記錄并建立供應商管理檔案。

      4.4 生技科、安環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評審,確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 使用部門應檢查、評價供應商安全表現,并將其表現反饋至供應科。

      5、 管理辦法

      5.1 合格供應商的選擇和評價。

      5.1.1 供應科負責收集和審查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填寫“供應商安全健康資格調查表”

      內容包括:

      a) 供應商的資質證書;

      b) 供應商以往的業績;

      c) 了解供應商安全計劃、實施程序和管理情況(包括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保證體系等);

      d) 產品的性能和產品供應的售后服務與質量保證體系;

      e) 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保證書;

      f)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1.2 供應商(供方)評價

      5.1.2.1 供應科負責組織對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5.1.2.2 供應科負責編制“合格供應商名單”,報總經理批準。

      5.2 選擇供應商

      5.2.1 供應科進行物資采購以及發生招、投標業務時,應優先選擇“合格供方名單”中的供應商。

      5.2.2 當出現生產及檢維修等緊急情況時,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冊以外進行采購時,應經部門經理審核,最后交公司總經理審批。

      5.3 簽訂合同

      供應科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應嚴格審查供應商在合同條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內容:

      a) 明確供應商對所提供的產品應執行的有關規范、標準;

      b) 明確供應商對所提供的產品應承擔的責任;

      c) 明確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的處理措施;

      d) 對產品出現的問題應提供有效的技術服務等。

      5.4 產品驗收和驗證

      5.4.1 采購的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備品配件等由安環科、生計科負責驗收,符合要求的入庫。不合格的作退貨處理。

      5.5 供應商(供方)管理

      5.5.1 供應科每一年根據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氣防器械的供貨質量、價格、安全管理和交貨情況,組織安環科、生計科對供應商的安全、質量表現及產品售后服務進行評價,對有關的危害及風險進行識別和管理,考評結果實施優勝劣汰。

      5.5.2 由安環科填寫“供應商一年評價情況表”,經公司總經理審批。供應科據此編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冊”,經批準后提交一份由安環科安全標準化協調員備案。

      6 相關記錄

      供應商安全健康資格調查表

      供應商安全資格評審記錄

      合格供應商名錄

      第13篇 危化品生產使用安全管理技術要點

      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位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防爆瀉壓、消防設施等要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

      1、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同庫儲存和同車混合運裝。

      2、遇水爆炸、易潮解、遇濕易燃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在潮濕或易積水處儲存,瓶裝液化氣體與受高溫、低溫、曝曬易分解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在裝運時應采取防碎、隔熱、防潮措施。

      3、儲存倉庫必須通風、陰涼、干燥、遠離火種、熱源,避免陽光直射。

      4、物品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不超高、不超寬,做到“五留距”,即留墻距、柱距、頂距、燈距、垛距,不得超量存儲。

      5、貨物堆垛底下應使用襯墊,一級易燃液體和一級氧化劑等化學品不得使用水泥制品、石塊及摩擦碰撞容易引起火花的材料襯墊。

      6、允許露天存放的貨物堆垛,要根據不同包裝和物品需要,除堆碼底有襯墊之外,還要有遮蓋物,但不得使用蘆葦、油氈等物遮蓋。

      7、包裝必須完整、密封,稍有破損,馬上采取補救措施。

      8、裝卸和搬運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滾、翻、拋及拖拉、摩擦、撞擊,避免摩擦、日曬、雨淋、撒漏,不得使用電瓶鏟車裝卸。

      9、存放處應設立明顯醒目的禁止警告標志和安全周知卡,以告知相關人員注意安全。

      10

      、禁火禁煙措施落實,管理到位,防范設施消防器材齊全好用。

      11、用多少,領多少,余物回倉庫保存,不隨意放在生產崗位。

      第14篇 危化品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地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規定及標準。

      (二)采購人員應從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廠家或商家購買,并應確認起產品檢驗合格證是否有效,進口商品則要有中英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三)相關人員均執行“五雙”規定,即

      (四)運輸、裝卸人員應注意各種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能,在運輸裝卸中不混裝違忌品種,不粗暴裝卸,做到在運輸裝卸中不發生火災、爆炸、泄露與損壞,確保運輸裝卸安全。

      (五)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認真的危化品知識和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熟悉和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相關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危化品在保管的全過程中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和污染事故,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應熟悉危化品的物理化學性能,嚴格遵守工藝操作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七)負責處理危險化學品的過期、不合格產品及廢料的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規定,做到合理、科學的無害處理。

      (八)保衛、倉管人員必須恪守職責、認真做好危化品的防火、防盜的安全保衛工作,并做好充分的防范及應急處理措施,防止及處理安全事故。

      (九)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部門,應遵守國家規定,做好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申報、備案工作。

      (十)企業安全技術部應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倉庫、罐區,作為工作重點來抓,并認真做好調查、控制、上報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使此項安全工作符合國家規定及標準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

      第15篇 危化品罐區安全管理

      1、儲罐區間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相關法規、標準。

      2、儲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應采用防滲措施,防滲池內應急泵應保證完好。

      3、儲罐區設置冷卻噴淋設施,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

      4、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5、罐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由生產車間負責。

      6、罐區儲罐應有儲罐編號及貯存物料名稱,管線應標有管號及物料名稱及走向;罐區儀表及安全設施必須按時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7、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8、貯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況要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

      9、雨季防火堤內積水,要及時排出,排出后立即關閉出水口;

      危化品安全管理培訓試題(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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