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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30 16:06:02 查看人數:59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1篇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的安全要求。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儲存、轉移、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采購部、運輸使用單位。

      4.程序

      4.1危險品的定義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性質,會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物品均屬危險品。

      4.2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轉移

      4.2.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4.2.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如氫氣、氨氣、氧氣、氯氣、氮氣、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鋼瓶)不得裝運。

      4.2.3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危險品庫區時,排氣管應戴上阻火器。

      4.2.4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危險物品。

      4.2.5運輸危險物品車輛不得混裝其他物品不得載人,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得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

      4.2.6叉車在裝異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鋼瓶時,須輕裝、輕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險品搬運到倉庫內時,叉車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進入倉庫,以防排氣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轉移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裝卸和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來擔任。

      4.3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4.3.1化學危險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適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蓋車輛)。

      4.3.4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4.3.5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4.3.6化學危險品應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風口。

      4.3.7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得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4.3.8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4.3.9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險化學品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進行安全處理。

      4.3.11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3.12化學危險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避雷設施、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降溫的安全設備和器具。

      4.3.13危險物品庫房設備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裝置。

      4.3.14劇毒物品要單獨儲存,雙人保管。

      4.3.15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3.16根據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4.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4.1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檢測或取樣應在裝卸完畢經靜止以后進行。

      4.4.3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4.4.4化學危險品領料用量一般當班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的不得混放,應有相當間距或分開存放。

      4.4.5使用危險物品崗位絕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4.4.6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4.4.8使用泵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4.4.9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4.4.10若反應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時,反應釜投料孔附近的殘余物料不得用尼龍等高電阻率和合成纖維布等來擦抹。

      4.4.11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4.4.13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協同解決。

      4.5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4.5.1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注冊,專人負責銷毀。

      4.5.2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保衛消防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3危險爆炸物品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5.4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管道含有危險性物質,必須進行置換,清洗處理,經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第2篇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學事故和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登記備案及管理工作。

      3 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規定》(浙安監管危化〔2009〕60號)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編號:qg/****10.23-2010)

      4 定義

      產品:是指生產單位生產且用于出售的危險化學品。

      中間產品:是指生產單位為生產某種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具有一定儲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險化學品。

      生產原料:是指生產單位外購的作為原料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5 職責

      5.1安環質監部職責

      5.1.1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普查、注冊登記、建立檔案;

      5.1.2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5.1.3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的的編制、修訂工作。

      5.1.4負責委托國家認定的資質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定、分類和評估。

      5.2其他部門職責

      5.2.1生產部配合安環質監部做好本單位險化學品的普查、注冊登記、建立檔案的工作。

      5.2.2銷售部按照規定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

      5.2.3供應部購危險化學品時應及時向供方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向安環質監部備案。

      6 內容和要求

      6.1危險化學品的普查

      6.1.1公司應對所有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產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⑴ 名稱,包括別名,英文名等。

      ⑵ 存放、生產、使用地點。

      ⑶ 數量。

      ⑷ 危險性分類、危規號、包裝類別、登記號。

      ⑸ 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安全標簽。

      6.1.2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的產品、所有中間產品進行分類,并將分類結果匯入危險化學品檔案。

      6.2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6.2.1登記程序

      6.2.1.1安環質監部通過“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浙江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網站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簡稱“登記系統”)提出登記申請。

      6.2.1.2省登記辦公室對公司的登記申請開通后,繼續使用“登記系統”進行內容登記。登記完畢后保存和打印登記信息(先不提交),打印的紙質登記材料報區安全監管局。紙質材料的應符合如下內容:

      ⑴《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⑵ 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⑶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2份;

      ⑷ 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托應急服務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托協議書1份;

      ⑸ 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采用企業標準或國際標準、國外其他標準的生產單位,應當提供標準全文)。

      6.2.1.3等區安全監管局對所提交的單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記信息完整性審查合格后,再向省登記辦公室提交電子登記材料。

      6.2.1.4省登記辦公室對公司提交的電子登記材料審核合格后,公司應按照要求向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寄送紙質登記材料。報送的紙質登記材料必須與網絡申報材料的保持一致。

      6.2.2登記證書的領取、歸檔

      公司安環質監部應及時登陸“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關注相關公告,及時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臺賬》,并向總經辦歸檔。

      6.3其他事項

      6.3.1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公司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省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

      6.3.2公司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6.3.3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應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6.3.4終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在終止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7 記錄

      7.1產品登記表

      7.2生產原料登記表

      7.3中間產品登記表

      7.4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7.5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7.6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7.7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我公司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保護環境,并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運行與活動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儲存和運輸,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所有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儲存、運輸、使用的單位。

      三,定義

      本制度所稱危險化學品系指在各單位儲存、運輸、使用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易燃液體、氧化劑、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見《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

      廢棄危險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

      廢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實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藥品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制度。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四,職責

      1,安全環保部監督管理各部門、單位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及有關信息的通報工作;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并對危險化學品有關的規程、規定以及各項活動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和考核。

      2, 安全環保部會同有關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的特種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邀請衡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3,設備動力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設備的維護、檢修管理。

      4, 安全環保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保衛和消防管理、廢棄有毒物品的銷毀,并負責各類事故的保衛與警戒及交通指揮與疏散任務。

      5,各廠(子公司)、部室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由設備部負責組織采購、倉儲及發放及危險廢物的存儲和處理工作。所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由供應商負責。

      6,各部門、廠根據自己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使用工業危險廢物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和修訂本廠的危險化學品規程并對規程的相關內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成立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和工業危險廢物應急救援組織,編制防止危險化學品和工業危險廢物安全與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及應急預案的演練。

      五,管理內容及要求

      1,危險化學品的購買

      采購危險化學品所選擇的供貨商,應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相應資質證明,嚴禁向沒有相應資質的供應商采購危險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 運輸企業必須符合國家交通部門的規定,經過交通部門的資質認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滲(灑)漏,防止撞擊及傾倒等意外事故。

      (2) 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進行有關安全知識的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3)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省級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衡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經衡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4)各單位購買的危險化學品必須由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負責運輸或者由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委托的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3,儲存

      (1)我公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報衡水市安全監督管理局審批,經衡水市安全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儲存。

      (2)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危險化學品的倉儲條件應符合國家相應的規定,其倉儲量不得超過相應的倉儲條件。

      (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必須有符合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必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它條件。

      (7)對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經過檢驗、登記后,按本條其它款項要求存放。

      (8)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放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放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備、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防盜,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儲存裝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10)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置通訊和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正常狀態。

      (11)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級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衡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經衡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12)對已產生的危險化學品,若暫時不能回收利用或進行處理處置的,其產生單位須建設專門的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進行貯存,并設立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或委托具有專門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的單位進行貯存,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化學品以任何形式轉移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轉移到非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中。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應有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13) 各廠、部室和附屬單位可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內部文件,將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產生量、處理方式、責任部門等技術資料進行說明并規定清楚。

      (14)貯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備,貯存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有專人看管。

      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和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正常狀態。

      (2)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的證書。

      5、危險化學品的控制原則

      (1) 對危險化學品的控制以減少產生、充分安全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為原則。

      (2)已產生的危險化學品應首先考慮回收利用,減少后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回收利用過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不能利用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承擔處置費用。

      (3)危險化學品由其產生部門定期交由能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專業公司進行處理,并對其資質進行認定。

      (4)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6)事故造成對場地造成污染時,應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在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對污染場地進行環境恢復。對污染場地完成環境恢復后,應委托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對恢復后的場地進行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6、危險廢物的管理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3)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處置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4)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5)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6)危險廢物產生在轉移危險廢物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申請領取聯單;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7)危險廢物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8)危險廢物接受驗收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7、危險廢物的貯存

      (1)對已產生的危險廢物,若暫時不能回收利用或進行處理處置的,其產生單位須建設專門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貯存,并設立危險廢物標志,或委托具有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單位進行貯存,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廢物以任何形式轉移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轉移到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有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2) 各部室、廠可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內部文件,將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來源、產生量、處理方式、責任部門等進行說明并規定清楚。

      (3)各部室、廠將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存放在各自指定地點或者專用存儲設施中分類存放,并進行明顯標識,說明注意事項,定期由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回收處置,并做好記錄。

      (4)危險廢物暫存地點要做到防日曬、防雨淋、防滲漏、防火災、防止造成污染轉移或意外。

      (5)貯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備,貯存劇毒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有專人24小時看管。

      8、危險廢物的控制原則

      (1) 對危險廢物的控制以減少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為原則。

      (2)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應首先考慮回收利用,減少后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回收利用過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3)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積極推行生產系統內的回收利用。生產系統內無法回收利用的危險廢物,通過系統外的危險廢物交換、物質轉化、再加工、能量轉化等措施實現回收利用。

      (4)危險廢物由其產生部門定期交由能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專業公司進行處理,并對其資質進行認定。

      9、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管理與處置

      (1)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與處置

      ①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報廢管理制度,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并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

      ②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③接收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實;未經核實的,不得處置;經核實不符的,應當在確定其品種、成分、特性后再進行處置。

      ④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⑤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設或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設施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⑥發生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⑦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⑧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的,并應當依法報經移出地設區的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可轉移。

      ⑨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品名、成份或組成、特性、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信息。

      (2)危險廢物的管理

      ①危險廢物可分為固體危險廢物和液態危險廢物;主要有:廢礦物油、廢乳化液、瀝青渣、焦油渣、廢酸焦油、廢酸、石棉廢物、廢舊燈管、廢舊電池、含油廢棉絲等。

      ②廢礦物油、廢乳化液、廢酸、石棉廢物、含油廢棉絲和含油鋸沫等危險廢棄物處置原則由產生單位分類存放和處置。

      ③放射源的處理按照《放射防護工作管理制度》執行。

      ④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處置監督管理

      公司有關主管部門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產生、回收利用和處理處置危險化學品與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10、 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

      各單位應對所運輸、儲存、銷售、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通過安環部報衡水市安全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應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執行。

      第4篇 危險化學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以下簡稱“旅游公路”)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建設南(北)區指揮部(以下簡稱“南(北)區指揮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炸藥、雷管、油類、化學清洗劑、瀝青、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帶有危險性的物品。

      第三條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圍內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品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一把手”是本單位危險品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項責任落實到每個相關人員,并要在施工過程中對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制定本單位涉及到的危險品目錄,安全管理部門要經常向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本單位危險品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七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要明確危險品保管人和領用人的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人必須為本單位正式職工并持證上崗,對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業務,定期參加安全、消防培訓,不得任意調換。同時要建立涉爆從業人員管理檔案,有針對性地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為危險品各崗位從業人員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由于危險品處理不當而發生事故時,要根據現場處置方案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時要迅速查清事實,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總結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生。

      第九條 各單位要在施工范圍內多個顯著位置公布舉報電話,對危險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對涉爆情報信息,要在第一時間上報監理單位、南(北)區指揮部及當地公安機關,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電話報告,再補文字材料。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甚至瞞報涉爆信息的現象發生。

      第十條 要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關鍵崗位要雙崗或多崗值守,確保一旦發生涉爆事件能及時、迅速、高效處置。

      第三章 危險品的存放

      第十一條 危險品必須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要符合有關安全規定。要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除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三條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第十四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十五條 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六條 對火工品的貯存,要設有專柜。要嚴格遵守“六雙制度” (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簽字,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

      火工品在現場使用時,必須要對雷管、炸藥分開用鐵柜上鎖存放,有專職安全人員對領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所有環節必須認真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并建立出、入庫臺帳及簽字制度,出、入庫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對已簽字出庫的危險品要建立跟蹤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庫制度及庫存定期檢查制度,嚴防火工品流入社會。

      第十八條 在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要根據相關要求配備應急隊伍、消防設施以及通訊、報警等必要裝置。

      第四章 危險品的申購、運輸、裝卸與報廢

      第十九條 采購危險品時,各施工單位應提前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要求供方提供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營業許可證)和產品說明書,嚴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險品。

      第二十條 運輸火工品時,應持本單位申請書事先向運往地的市、縣公安部門申請領取運輸證。押運到目的地點,再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在市內運輸,須事先通知公安部門,并遵照所制定路線、時間通過。

      第二十一條 火工品運輸時,應使用專用運輸車運輸,要挑選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專業人員押運。施工單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具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運輸時,嚴禁隨意裝卸,包裝要牢固、嚴密,禁止使用汽車的掛車、拖拉機運輸,不得混裝。

      第二十三條 運輸途中不準在機關、學校、廠礦、公共場所等重要建筑設施附近和人員密集、繁華地段停車,運輸過程中嚴禁吸煙攜帶火種或實施其它危險行為。

      第二十四條 使用危險品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廢渣、粉塵應妥善回收。必須排放時應經過凈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 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的危險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嚴密措施,并征得環保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妥善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危險品的管理進行日常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南(北)區指揮部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進行督導檢查,對因領導不重視、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實、自查自檢走過場、發現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而導致危險品在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露、丟失等事件的,要堅決實行 “一票否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通 則

      (1) 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2) 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 3130)中的有關規定。并附上《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3) 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4) 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2.生產和使用

      (1) 公司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2) 凡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3) 生產和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及相關作業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方可進入作業場所作業。

      (4) 作業場所應配置保護裝置和報警系統,并定期定人進行維護檢查,以確保其完好。

      3.安全技術與個人防護

      (1) 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 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5) 嚴禁直接接觸有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6)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7) 危險化學品儲存和生產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中毒人員的搶救。

      (1)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2)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3)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必須采用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4) 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5)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7)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8)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儲存和養護

      (1) 庫房內應設有溫度表,每天記錄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據物品的性質,采取密封,通風和庫內吸潮相結合的溫度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并保持庫房內的溫度≤37℃。

      (3) 每天對庫房內外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貨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記錄。

      (4) 針對易燃液體,檢查封口是否嚴密,有無揮發和滲漏,有無變色、變質和沉淀現象。做好記錄。

      (5) 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填寫有問題通知單通知相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6) 有效物品應在有效期間一個月前通知相關部門。

      6.出入庫管理

      (1) 入庫物品必須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進口商品必須附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其它說明。

      (2) 物品性狀、理化常數應符合產品標準,由品質部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檢驗。

      (3) 倉庫部對物品外觀、內外標志。容器包裝及襯墊進行感觀后作出驗收記錄。

      (4) 驗收在庫外安全地點進行。

      (5) 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 出庫時按生產日期和批號順序先進先出。

      (7) 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8) 倉庫管理人員應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通知裝卸搖動人員。

      (9) 在出入庫過程中,倉管員應嚴格監督執行相關規定,嚴禁摔、撞、擊、拖、拉和傾倒物品。

      7.裝卸運輸

      (1) 運輸危險物品方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

      第6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了提高---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

      第三章 職責

      第三條 主管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安全工作。

      第四條 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術語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五章 控制程序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一) 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2.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

      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安裝防爆電氣和防爆照明燈具。

      (二) 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三) 倉庫保管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合格后上崗。做到每日檢查,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理。

      (四) 壓縮氣體儲存

      1.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2.鋼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無漏氣等現象,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內容物為禁忌物的鋼瓶應分庫儲存。如乙炔氣瓶和氧氣瓶等,不得同庫存放。易燃氣體不得與其它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的鋼瓶應直立放置整齊,并留有通道。

      (五) 易燃液體的儲存

      1.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等。

      2.專庫專儲,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規定,一般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混放。

      (六) 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1.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2.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3.不得與其它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

      (七) 腐蝕品儲存

      1.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

      2.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一) 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二)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進行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出入庫。

      (三) 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四) 裝卸、搬動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傾倒和滾動。

      (五) 裝卸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六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銀建汽修經理辦公會。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安全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具備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執行崗位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保管、運輸及銷售等人員在相關工作交接方面應嚴格遵守采購合同管理。經領導批準的由采購人員與供貨單位簽訂的采購(或銷售)合同(內容含供貨單位、品名、質量、數量、用途、包裝要求、價格、運輸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倉庫管理人員、提貨單交承運單位提貨,貨到由倉貯管理人員根據合同驗收。

      3、根據合同副本驗收由運輸單位送來貨物無誤后,簽收回單并開具入庫單,交采購員辦理報銷手續,記錄入庫臺帳。

      4、危險化學品采購人員在與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交倉貯管理人員一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復印件由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送交用戶。

      5、采購(銷售)人員與具有危險化學品資質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委托協議時,要求承運方出示相關的資質證明書、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證書。

      6、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及運輸單位,均應妥善保存危險化學品的供貨合同、運輸協議,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和發票、收據等相關資料。

      7、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對劇毒危險化學品還應做到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對運輸和出入庫及倉庫保存期間發生的包裝破損、丟失、被盜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報區安監局及當地派出所備案。采購、銷售、倉庫管理人員、運輸人員均應及時處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諉。

      第8篇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及管理,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等相關法規及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集團公司危險化學重大危險源管理職責、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源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 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

      場所和設施)。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按規定對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進行辨識,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按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六條集團公司、產業公司、各市公司負責安全、生產、設備、儀表、電氣等業務管理部門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操作規程及工藝指標、設施(包括監控設施、電氣等)等方面進行安全督查。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具體見表1和表2。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確定方法如下:

      (一)在表1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其臨界量按表1確定;

      (二)未在表1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依據其危險性,按表2確定

      臨界量;若一種危險化學品具有多種危險性,按其中最低的臨界量確定。

      第八條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指標

      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表1、表2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于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二)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式(1)計算,若滿足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單位為噸(t);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噸(t)。

      第九條各單位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生產、貯存物質按上述方法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第十條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包括數量、貯存方式、監控設施、安全設施、崗位人員、應急預案等。

      第十一條 對辨識的重大危險源應編制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重大危險源公告欄。

      第十二條各級生產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督導。

      第十三條設備管理(包括儀表、電氣)部門定期組織對設備運行、監控設施、聯鎖報警裝置、電氣設施等進行督查督導。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對設備、工藝、操作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的安全。

      第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9篇 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以及企業生產經營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核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碼頭作業活動,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條 在碼頭裝卸危化品,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在每次裝卸危化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在裝卸危化品作業過程中,若管線和(或)靜電接地點進行了更換安裝,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化品裝卸作業。

      第二章 組織措施

      第四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職責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協調配合、信息溝通。

      第五條 每船危化品運抵碼頭時,由安全部門、保衛(消防)部門、儀電管理部門、供運(運管)部門對碼頭及危化品裝卸作業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安全檢查,并共同審批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同時,應加強不定期抽查,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

      第六條 物管處(十四車間)對碼頭裝卸作業負全面責任,并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應做好碼頭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條 供運(運管)部門應加強與船主、承運方等企業相關方的信息溝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確保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 人員的要求及安全防護

      第八條 碼頭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九條 碼頭作業人員禁止作業前4小時內、作業中飲酒。

      第十條 作業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槽罐上作業人員站在上風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業人員須穿戴好救生衣。

      第十一條 輪換作業休息人員在指定地點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員禁止上船。作業人員禁止在長江里游泳、洗澡。

      第十二條 在危化品裝期間,船上除作業人員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員均應撤離船體。

      第四章 設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碼頭的設施設備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參照jtj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第十四條 液體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管道應采用金屬軟管。并作好防靜電處理。

      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工具。

      第十六條 應設置消防水系統,配置足量與危險化學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儀,并保持完好。

      第十八條 應配備污水、廢棄物及防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江邊圍堰等),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條 危化品包裝標志應規范、醒目,與實際包裝件相符。

      第二十條 碼頭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第五章 防雷、防靜電措施

      第二十一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人員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等防護用品,作業期間嚴禁穿、脫衣、褲。

      第二十二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載或取樣前、灌裝完后必須靜置5分鐘以上時間,然后才能從事其他作業。

      第二十三條 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車體、船體、泵體、管線作等電位連接;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達到靜置時間,封閉罐蓋以后進行;靜電接地點和跨接點必須規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第二十四條 由專業人員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經現場安全負責人確認后,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體、泵、管線連接程序為先連接接地線后接管線,拆除程序為先拆管線最后拆接地線。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車輛的靜電消除鏈(帶)應著地。

      第二十七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時,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離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灌裝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裝量應低于罐體人孔頸底部5cm。氣溫大于30℃時,灌裝前先對罐體噴水降溫。

      第二十八條 高溫(35℃以上)、大風 (六級以上)、雷電天氣時停止作業。

      第六章 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九條 作業現場50米范圍須設置警戒線、警戒標志,嚴禁閑人進入。

      第三十條 進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必須關掉手機,禁止攜帶煙、火種;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裝在警戒線外。

      第三十一條 在裝卸時,碼頭及警戒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業,包括做飯用的電飯煲,煙火交至岸上值班點保管。

      第三十二條 危化品裝卸作業的安裝、檢修、操作、拆除等作業過程中,須輕拿輕放,動作平穩。

      第三十三條 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地面及其它設施設備之間的摩擦碰撞產生火花。

      第三十四條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罐裝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 灌裝車輛必須戴好火星息滅器,嚴禁在危化品作業現場修車。

      第三十六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現場監護人員要定時用可燃氣體監測儀測試現場可燃氣體濃度。

      第三十七條 危化品作業現場放置規定數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時,消防車到現場監護。

      第七章 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 由物管處組織制定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批準后實施,并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作好演練記錄,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三十九條 危化品灌裝前及作業過程中,對系統進行仔細檢查,嚴禁泄漏,并采取靠江邊壘適當高度的河沙圍堰等防污染事件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 灌裝車駕駛員不能脫離作業區域,作好應急準備,緊急情況下安全迅速將車駛離碼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巡回檢查危化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第四十二條 裝卸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火災、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向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社會支援。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槽罐裝卸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危險化學品的運載槽罐裝卸全過程。

      2、基本要求內容:

      2.1裝卸(承運)人員應熟知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特征,尤其對易燃易爆品,必須懂得其危害程度、保管和防范事故方法。

      2.2當空槽罐到位后,由裝車人員進行容器檢查,并確認其表號、車號、車況相符。

      2.3按槽罐裝卸的有關規定,裝好車后,要將產品名稱、產品性質、高度、密度、裝車時間、裝車數量,填好卡片后掛在槽罐或車體上。

      2.4要做到四不裝卸:

      2.4.1未經檢驗人員檢驗不裝卸。

      2.4.2對易燃易爆、危險品防范措施不落實不裝卸。

      2.4.3未標警示牌不裝卸。

      2.4.4沒有準運證不裝卸。

      2.5在裝卸過程中,必須遵照有關規定,使用專用工具,輕拿輕放,避免碰撞震動,以免溢流和漏出。

      2.6造成損失和安全事故,準確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2.7必須準確無誤地隨槽罐附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簽”。

      3、記錄、臺帳

      3.1槽罐(汽車)登記臺帳

      3.2“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簽”管理辦法

      生產部

      2008-7-23

      第11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管理制度

      一、目 的

      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實現公司“綜合治理、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

      三、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6號)

      3.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3.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四、術語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五、職 責

      5.1、車間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安全工作。

      5.2、安全環保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要 求

      6.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6.1.1、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6.1.1.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6.1.1.2、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6.1.1.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

      6.1.1.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6.1.1.5、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安裝防爆電氣和防爆照明燈具。

      6.1.2、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6.1.3、倉庫保管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合格后上崗。做到每日檢查,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理。

      6.1.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儲存

      6.1.4.1、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6.1.4.2、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無漏等現象,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6.1.4.3、易燃氣體不得與其它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應直立放置整齊,并留有通道。

      6.1.5、易燃液體的儲存

      6.1.5.1、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等。

      6.1.5.2、專庫專儲,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規定,一般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混放。

      6.1.6、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6.1.6.1、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6.1.6.2、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丙酮等物品。

      6.1.6.3、不得與其它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

      6.1.7、腐蝕品儲存

      6.1.7.1、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本公司的次氯酸鈉和氫氧化鈉等應分庫存放于不同庫房。

      6.1.7.2、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6.2、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6.2.1、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6.2.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進行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出入庫。

      6.2.3、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2.4、裝卸、搬動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傾倒和滾動。

      6.2.5、裝卸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6.2.6、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鋼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七、記 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第344號令

      第12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公安保衛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質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二)工廠、罐區、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保護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備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十七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

      第十九條:運輸爆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應由保衛部門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運輸上述物品的車輛不準在繁華的街道上行駛,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等。

      第二十條:不許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1%~5%,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一)未按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七)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的;(八)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報告的,扣發責任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1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規定相抵觸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的安全要求。2.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儲存、轉移、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3.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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