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險化學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以下簡稱“旅游公路”)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建設南(北)區指揮部(以下簡稱“南(北)區指揮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炸藥、雷管、油類、化學清洗劑、瀝青、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帶有危險性的物品。
第三條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圍內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品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一把手”是本單位危險品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項責任落實到每個相關人員,并要在施工過程中對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制定本單位涉及到的危險品目錄,安全管理部門要經常向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本單位危險品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七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要明確危險品保管人和領用人的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人必須為本單位正式職工并持證上崗,對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業務,定期參加安全、消防培訓,不得任意調換。同時要建立涉爆從業人員管理檔案,有針對性地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為危險品各崗位從業人員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由于危險品處理不當而發生事故時,要根據現場處置方案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時要迅速查清事實,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總結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生。
第九條 各單位要在施工范圍內多個顯著位置公布舉報電話,對危險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對涉爆情報信息,要在第一時間上報監理單位、南(北)區指揮部及當地公安機關,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電話報告,再補文字材料。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甚至瞞報涉爆信息的現象發生。
第十條 要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關鍵崗位要雙崗或多崗值守,確保一旦發生涉爆事件能及時、迅速、高效處置。
第三章 危險品的存放
第十一條 危險品必須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要符合有關安全規定。要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除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三條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第十四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十五條 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六條 對火工品的貯存,要設有專柜。要嚴格遵守“六雙制度” (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簽字,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
火工品在現場使用時,必須要對雷管、炸藥分開用鐵柜上鎖存放,有專職安全人員對領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所有環節必須認真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并建立出、入庫臺帳及簽字制度,出、入庫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對已簽字出庫的危險品要建立跟蹤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庫制度及庫存定期檢查制度,嚴防火工品流入社會。
第十八條 在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要根據相關要求配備應急隊伍、消防設施以及通訊、報警等必要裝置。
第四章 危險品的申購、運輸、裝卸與報廢
第十九條 采購危險品時,各施工單位應提前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要求供方提供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營業許可證)和產品說明書,嚴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險品。
第二十條 運輸火工品時,應持本單位申請書事先向運往地的市、縣公安部門申請領取運輸證。押運到目的地點,再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在市內運輸,須事先通知公安部門,并遵照所制定路線、時間通過。
第二十一條 火工品運輸時,應使用專用運輸車運輸,要挑選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專業人員押運。施工單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具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運輸時,嚴禁隨意裝卸,包裝要牢固、嚴密,禁止使用汽車的掛車、拖拉機運輸,不得混裝。
第二十三條 運輸途中不準在機關、學校、廠礦、公共場所等重要建筑設施附近和人員密集、繁華地段停車,運輸過程中嚴禁吸煙攜帶火種或實施其它危險行為。
第二十四條 使用危險品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廢渣、粉塵應妥善回收。必須排放時應經過凈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 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的危險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嚴密措施,并征得環保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妥善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危險品的管理進行日常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南(北)區指揮部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進行督導檢查,對因領導不重視、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實、自查自檢走過場、發現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而導致危險品在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露、丟失等事件的,要堅決實行 “一票否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碼頭管理,保障裝卸運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以及《長江干線船舶散裝運輸液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長江港監局)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凡與碼頭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裝卸、運輸有關的單位及進入危化品碼頭的所有船舶、車輛、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3條 危化品碼頭屬企業重點部位,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執行企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條 在碼頭裝卸危化品,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在每次裝卸危化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在裝卸危化品作業過程中,若管線和(或)靜電接地點進行了更換安裝,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化品裝卸作業。
第5條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核定的作業范圍內,從事危化品碼頭作業。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二章 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第6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職責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協調配合、信息溝通,保證危化品碼頭裝卸、轉運安全。
第7條 物管處(十四車間)對碼頭安全管理全面負責(碼頭現場裝卸作業安全管理,由物管處現場作業指揮長負責),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
2、做好碼頭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碼頭固定泡沫滅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應急運行管理,確保在裝卸作業期間隨時可迅速有效投入運行;
3、做好碼頭及碼頭庫房的防火及用電安全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
4、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8條 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儀電管理部門、供運(運管)部門負責共同審批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并應經常性對碼頭及危化品裝卸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提供相應技術和管理支持。
第9條 供運(運管)部門負責碼頭各種相關手續的辦理,對船主、承運方、轉運單位等企業相關方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條 船主、承運方、轉運單位等企業相關方應遵守本制度,服從企業對口管理部門及安全部門的監督,對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問題負責全部責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報管理
第11條 船舶到我廠危化品碼頭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取得我廠相關部門同意,并由廠相關部門通知物管處危化品碼頭管理員。
第12條 危化品碼頭管理員應根據碼頭作業情況,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碼頭后應妥善系泊,并根據水位漲落情況調整系泊纜繩。
第13條 船舶系泊完畢后應帶上相關船舶資質證書到廠供運處驗證船舶證書并進行復印存檔。
第14條 危險化學品裝卸前應向區“港航管理處”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申報。
第15條 貨方與船方分別向區長江海事處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申報。
第16條 廠供運處應將第十四、十五條所涉及的三種“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申報單復印件交廠物管處,物管處收到申報單后,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第17條 危化品碼頭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船舶,在作業期間,白天應懸掛“b”字旗,夜間應顯示紅光環照燈。
第五章 碼頭作業區的安全管理
第18條 設備設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碼頭的設備設施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參照jt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2、碼頭應疏散其它船舶,劃定作業區域。作業區的劃定以船和裝卸設備為中心,半徑不小于50m的范圍,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設置警線和警戒標志,嚴禁閑人進入。
3、碼頭作業區內嚴禁煙火。進入作業區的人員嚴禁穿帶金屬釘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靜電火花的化纖服裝;嚴禁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關掉手機,嚴禁使用移動電話、非防爆電筒等可能產生電火花的物品。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裝在警戒線外。
4、碼頭應設置消防水系統和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配置足量與危化品化學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碼頭道路場地應清理,停止其它無關的作業,進出碼頭的道路、倒車場應無障礙物。
6、應配備污水、廢棄物及防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江邊圍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內,必須使用防爆型 電氣設備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檢查。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儀,并保持完好。
8、液體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管道應采用金屬軟管,作好防靜電處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地面及其它設備設施之間的磨擦碰撞產生火花。
9、裝卸有毒有害、腐蝕性危化品作業現場必須配置沖淋裝置,相應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以及與危化品的特性相應的急救藥品。
第19條 人員的要求及安全防護
1、碼頭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持證上崗。
2、危險貨物裝卸作業人員不得少于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最低在崗人數。
3、碼頭作業人員禁止作業前4小時內、作業中飲酒。
4、作業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槽罐上作業人員站在上風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業人員須穿戴好救生衣。
5、輪換作業休息人員在指定地點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員禁止上船。作業人員禁止在長江游泳、洗澡。不得在作業區內及作業過程中進食。
6、在危化品裝卸期間,船上除作業人員外,其他非該船工作人員均應撤離船體。
第20條 進入碼頭的船舶,必須服從碼頭管理、指揮,在裝卸作業期間,禁止進行以下工作:
1、檢修和使用電瓶、無線電發射機(注:若用船電可使用電瓶)。
2、任何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3、在船上使用各種炊具。
4、其它船舶靠離碼頭及其它影響船舶、裝卸貨安全的作業。
第21條 運輸車輛必須聽從碼頭現場管理者的指揮,按碼頭安全作業要求限量進入碼頭,并做好以下工作。
1、車輛必須戴好火星熄滅器,在到達指定位置后,將發動機熄火,關閉總電源。
2、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轉運車輛的靜電消除鏈(帶)應著地。
3、駕駛員不得遠離作業區,嚴禁在危化品作業現場修車。
4、在有坡度的場地,必須有防止車輛滑坡的措施。
第六章 裝卸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22條 危險貨物裝卸的設備、管道,必須與所裝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符合安全標準的規定,并經廠設備、能計、技安、消防部門的確認。
第23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時,船-岸電源必須是同一系統,嚴禁船電、岸電同時使用。
第24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轉運前,必須對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進行檢查、試車,保證在裝卸、轉運時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隨時可以迅速有效啟動。
第25條 作業人員必須對設施、設備、管道的安裝進行認真檢查, 并由專業人員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經現場安全負責人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申請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作業。
第26條 裝卸液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1、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等防護用品,作業期間嚴禁穿、脫衣、褲。
2、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控制灌裝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危化品裝卸作業的安裝、檢修、操作、拆除等作業過程中,須輕拿輕放,動作平穩。
4、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車體、船體、泵體、管線作等電位連接;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達到靜置時間,封閉罐蓋以后進行;靜電接地點和跨接點必須規范、牢固好用。防雷裝置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防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0ω。
5、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體、泵、管線連接程序,為先連接接地線后接管線,拆除程序為先拆管線最后拆接地線。
6、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時,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離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基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灌裝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裝量就低于罐體人孔頸底部5cm。
7、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或取樣前、灌裝完后必須靜置規定的時間,然后才能從事其他作業。靜置時間不低于5分鐘。
8、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現場監護人員要定時用可燃氣體監測儀測試現場可燃氣體濃度。
9、30~35℃裝卸作業,運輸車輛和包裝物品必須用水降溫后,方可作業。
10、遇雷暴天氣、氣溫在35℃以上必須停止裝卸作業。氣溫以現場測試為準。
第七章 應急救援
第27條 由物管處組織制定碼頭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報分管安全生產的廠領導批準后實施,并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作好演練記錄,對預案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28條 危化品灌裝、轉運前及作業過程中,對系統進行仔細檢查,嚴禁泄漏,準備好防漏桶,并采取靠江邊壘適當高度的河沙圍堰等防污染事件的應急措施。
第29條 灌裝、轉運車輛駕駛員不能脫離作業區域,作好應急準備,緊急情況下安全迅速將車駛離碼頭。
第30條 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巡回檢查危化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第31條 裝卸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火災、重大泄漏及其它按安全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向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社會支援。
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第32條 本廠人員違反本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廠《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33條 非本廠人員違反本制度,現場作業人員有權進行制止或處理,因制止或處理不及時造成后果,作業人員應負相應連帶責任。對不聽制止或處理者,報廠保衛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34條 本制度若有與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以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為準。
第35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重長風化[2006]44號文《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許可制度(試行)》、重長風化[2006]76號文《危化品碼頭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作廢。
第36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范文
1、庫房的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爆炸和火災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小于100m2,垛與垛間距大于1m,垛與墻間距大于0.5m,垛與梁、柱間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寬度大于2m。
4、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5、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6、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12、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第4篇 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公安保衛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質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罐區、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保護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備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十七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
第十九條:運輸爆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應由保衛部門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運輸上述物品的車輛不準在繁華的街道上行駛,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等。
第二十條:不許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
第三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1%~5%,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七)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的;
(八)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第二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報告的,扣發責任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10%。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規定相抵觸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商行所經營甲醇、甲縮醛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2. 經營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注意通風,溫度、濕度等的控制,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3. 對商行所經營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嚴格遵守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等有關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4. 化學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或相互影響的易燃易爆化學品,不得同運同儲。
5. 裝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撞擊、滾動、重壓、傾倒、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用機械裝卸的,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 作好易燃易爆品相關資料的索要、保存。
第6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倉庫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加油站的倉庫管理。
第三條職責
(一)站長是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倉庫的安全、維護、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倉庫人員的安全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標準、作業規程,做好倉儲和物資進出登記工作,并建立臺帳;
(二)站長負責加油站倉庫的安全、物資管理檢查工作;
(三)站長負責倉庫區的安全保衛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倉庫基本要求
(一)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護器材;
(二)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三)在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五條倉庫安全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應經常檢查核準。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四)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六)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站長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要徹底清除殘余火種;
(七)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7篇 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規章制度
本單位在開展經營業務之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的許可證和備案制度,嚴格按照經營許可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危險化學品。
2、采購和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適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取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業務。
3、采購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單位《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和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熟知本崗位的安全職責、業務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4、危險化學品購銷必須有詳細的危險化學品購買銷售臺賬,詳實記錄化學品供方和購買方的名稱,購買品種、質量、數量、日期。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和銷售臺帳進行復核,作到帳、物、證(憑證)相符。
5、不得向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完成備案手續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采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采購和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質量、包裝、標識和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6、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必須嚴格執行單位《危險化學品裝卸、搬運管理制度》,裝卸、搬運人員應知曉所裝卸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防護要求,并按規定佩戴和使用適宜的防護用品。
7、采購、銷售和運輸人員必須了解擬采購和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危險類別和等級,安全運輸方式、安全防護要求和應急救援援措施等。
8、經營過程中如了生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等情況應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和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衛生和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9、在經營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采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應立即制止、核查,必要時應向屬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8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管理制度
一、目 的
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實現公司“綜合治理、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
三、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6號)
3.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3.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四、術語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五、職 責
5.1、車間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安全工作。
5.2、安全環保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要 求
6.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6.1.1、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6.1.1.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6.1.1.2、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6.1.1.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
6.1.1.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6.1.1.5、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安裝防爆電氣和防爆照明燈具。
6.1.2、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6.1.3、倉庫保管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合格后上崗。做到每日檢查,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理。
6.1.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儲存
6.1.4.1、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6.1.4.2、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無漏等現象,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6.1.4.3、易燃氣體不得與其它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應直立放置整齊,并留有通道。
6.1.5、易燃液體的儲存
6.1.5.1、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等。
6.1.5.2、專庫專儲,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規定,一般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混放。
6.1.6、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6.1.6.1、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6.1.6.2、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丙酮等物品。
6.1.6.3、不得與其它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
6.1.7、腐蝕品儲存
6.1.7.1、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本公司的次氯酸鈉和氫氧化鈉等應分庫存放于不同庫房。
6.1.7.2、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6.2、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6.2.1、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6.2.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進行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出入庫。
6.2.3、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2.4、裝卸、搬動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傾倒和滾動。
6.2.5、裝卸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6.2.6、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鋼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七、記 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第344號令
第9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2.凡生產、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崗位和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3.由安環處、生產處、總工辦、設備處等部門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現場的科學管理和技術指導,并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4.搞好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巡檢,保證各種生產設備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5.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制。
6.加強對安全設備的檢查,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器材,定期演練,提高對各種事故的預防和應急反應能力。
7.液氨的出售與購進,均要嚴格執行公司液氨槽車充裝管理規定和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
8.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及配套設施,要定期檢測,檢測結果要存入檔案。
9.各車間對危險化學品的防護器材要配套齊全,并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車間防毒器具管理規定》的要求,出現或造成不良后果均要追究車間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第10篇 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職責
2.1.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環保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的綜合監管工作。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 危險化學品分為兩大類:
a類---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一、二級易燃液體(一級易燃液體指閃點在-10℃以下,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10℃--28℃,三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上)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b類---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3.1.2a、b兩類危險化學品應分別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個倉庫內。
3.1.3 嚴禁穿帶鐵釘鞋進入a類物品庫內,嚴禁在a類物品倉庫內使用易碰撞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于35℃,夏季應采取降溫措施;倉庫周圍3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機動車輛嚴禁進入a類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采用防爆裝置,并嚴禁用石灰防潮。
3.1.4b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倉庫內的相對濕度不應高于75%,室溫應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 儲存放射性物品應有足夠的防護設備,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3.1.6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內存放物品的性能、搬運和儲存的安全規定。
3.1.7 危險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個人同時計量,并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3.1.8 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1.9 危險化學品儲存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報警設備。
3.1.10 在儲存區內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1.11 庫房的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2 儲存管理
3.2.1 露天儲罐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3.2.2 遇水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不準存放在潮濕和易積水的地點,存放點地面必須高出周圍地面200毫米,垛間要有排水溝,堆垛要用苫布覆蓋。
3.2.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2.5 危險化學物品庫內應分類、分堆存放,堆垛之間需留出通道,根據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寬度和高度。庫房內不得混儲。
3.2.6 自燃品、易燃品入庫前應認真檢查包裝,確認無異常情況后入庫歸垛。
3.2.7 自燃品、易燃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對性質不穩定、易分解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指定專人定時檢驗和測溫,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3.2.8 自燃品、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2.9 庫房應保持清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理。
3.2.10 庫房、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不準在庫房的毗鄰處搭建貨棚。
3.2.11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照明設施必須符合電力設計規范的規定。
3.2.12 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設置火爐或用明火取暖;庫房內動火作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4. 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已經納入甲醇分廠安全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通洲集團焦化分公司甲醇分廠
2022年9月制訂
第11篇 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以及企業生產經營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核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碼頭作業活動,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條 在碼頭裝卸危化品,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在每次裝卸危化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在裝卸危化品作業過程中,若管線和(或)靜電接地點進行了更換安裝,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化品裝卸作業。
第二章 組織措施
第四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職責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協調配合、信息溝通。
第五條 每船危化品運抵碼頭時,由安全部門、保衛(消防)部門、儀電管理部門、供運(運管)部門對碼頭及危化品裝卸作業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安全檢查,并共同審批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同時,應加強不定期抽查,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
第六條 物管處(十四車間)對碼頭裝卸作業負全面責任,并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應做好碼頭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條 供運(運管)部門應加強與船主、承運方等企業相關方的信息溝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確保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 人員的要求及安全防護
第八條 碼頭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九條 碼頭作業人員禁止作業前4小時內、作業中飲酒。
第十條 作業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槽罐上作業人員站在上風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業人員須穿戴好救生衣。
第十一條 輪換作業休息人員在指定地點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員禁止上船。作業人員禁止在長江里游泳、洗澡。
第十二條 在危化品裝期間,船上除作業人員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員均應撤離船體。
第四章 設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碼頭的設施設備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參照jtj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第十四條 液體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管道應采用金屬軟管。并作好防靜電處理。
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工具。
第十六條 應設置消防水系統,配置足量與危險化學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儀,并保持完好。
第十八條 應配備污水、廢棄物及防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江邊圍堰等),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條 危化品包裝標志應規范、醒目,與實際包裝件相符。
第二十條 碼頭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第五章 防雷、防靜電措施
第二十一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人員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等防護用品,作業期間嚴禁穿、脫衣、褲。
第二十二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載或取樣前、灌裝完后必須靜置5分鐘以上時間,然后才能從事其他作業。
第二十三條 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車體、船體、泵體、管線作等電位連接;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達到靜置時間,封閉罐蓋以后進行;靜電接地點和跨接點必須規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第二十四條 由專業人員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經現場安全負責人確認后,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體、泵、管線連接程序為先連接接地線后接管線,拆除程序為先拆管線最后拆接地線。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車輛的靜電消除鏈(帶)應著地。
第二十七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時,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離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灌裝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裝量應低于罐體人孔頸底部5cm。氣溫大于30℃時,灌裝前先對罐體噴水降溫。
第二十八條 高溫(35℃以上)、大風 (六級以上)、雷電天氣時停止作業。
第六章 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九條 作業現場50米范圍須設置警戒線、警戒標志,嚴禁閑人進入。
第三十條 進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必須關掉手機,禁止攜帶煙、火種;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裝在警戒線外。
第三十一條 在裝卸時,碼頭及警戒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業,包括做飯用的電飯煲,煙火交至岸上值班點保管。
第三十二條 危化品裝卸作業的安裝、檢修、操作、拆除等作業過程中,須輕拿輕放,動作平穩。
第三十三條 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地面及其它設施設備之間的摩擦碰撞產生火花。
第三十四條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罐裝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 灌裝車輛必須戴好火星息滅器,嚴禁在危化品作業現場修車。
第三十六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現場監護人員要定時用可燃氣體監測儀測試現場可燃氣體濃度。
第三十七條 危化品作業現場放置規定數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時,消防車到現場監護。
第七章 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 由物管處組織制定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批準后實施,并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作好演練記錄,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三十九條 危化品灌裝前及作業過程中,對系統進行仔細檢查,嚴禁泄漏,并采取靠江邊壘適當高度的河沙圍堰等防污染事件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 灌裝車駕駛員不能脫離作業區域,作好應急準備,緊急情況下安全迅速將車駛離碼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巡回檢查危化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第四十二條 裝卸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火災、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向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社會支援。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12篇 危險化學品車載gps終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為了切實加強車輛的調度、數據采集、動態監管等功能,促進安全運輸生產,根據實際,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道路運輸gps監控是指帶有gps衛星定位功能,能實時記錄和傳輸車輛所在位置、行駛路線、行駛速度等,具有定位、監控、記錄、警示、指揮調度、營運管理、信息、網絡、通訊等綜合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監控管理系統。
第三條 安裝道路運輸gps車載終端的車輛,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平臺的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 監控管理平臺應落實監控管理部門和監控人員,建立健全監控工作制度、信息發送制度、監控記錄處理制度、車臺維護報送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嚴格內部管理,規范監控管理工作,確保平臺的正常運行。
第五條? 監控管理平臺應及時分析處理監控情況,及時報送重要監控信息,每月5日前向公司領導報送上月的監控情況分析報告。
第六條? 監控管理平臺發送信息應用語規范、簡單、明確,不得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刪除監控和發送的信息,嚴禁利用平臺進行聊天玩游戲。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生產運行部負責監控管理平臺的使用和管理,實時監控運行車輛,錄入駕駛員違規名單,統計、分析本地監控管理情況,定期寫出分析報告上報公司領導,公司安委會負責指導、監督監控管理平臺運行情況。
第八條? 監控管理平臺監控人員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gps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職責,建立健全gps道路運輸監控基礎臺帳,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2、每日上班時間檢查監控管理平臺在線運行情況,負責不同路段時速限定,車輛、從業人員狀況等基礎資料按時錄入工作平臺內。抽查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通告部門及時處理,并做好日常記錄。
3、制定各種相應措施,做到24小時值班,對監控中發現的違章行為和突發事件及時督促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有關記錄。
4、將每月的gps安全監控處理情況填表匯總上報公司領導。
5、負責平臺使用及正常維護,保證監控平臺運轉正常。發生重大故障及時排除或與設備安裝商聯系。
6、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向處領導報告。
7、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做好車輛監控日常記錄和上下班的交接,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嚴禁不按規定私自篡改各種平臺資料。
第九條? 生產運行部監控管理工作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道路運輸gps安全監控管理機構。
2、根據公司車輛運行線路和車輛、從業人員的狀況建立健全gps道路運輸監控管理規章,落實gps道路運輸監控責任制,協調相關部門為監控系統提供組織保障。
3、教育員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駕駛人員認識運用道路運輸gps監控管理系統對運輸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自覺接受公司的跟蹤監控。
4、定期組織檢查道路運輸gps監控管理工作情況,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總結經驗,尋找差距,對違反gps道路運輸制度的,要及時嚴肅按相關規定處理。
5、建立道路運輸gps監控管理平臺,并落實專人負責gps監控平臺的管理工作。保證平臺資料完整、準確、真實、可靠。
第十條? 駕駛員安全職責
1、確保gps車載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嚴禁人為損壞車載終端的正常使用,嚴禁私自拆除或改變車載終端結構。車載終端若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向部門反映,及時進行維護,不得無故拖延。
2、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
3、遵守各項行車安全制度,對監控平臺提醒糾正的違章行為應及時改正。
4、保護好gps車載終端,始終處于工作正常狀況。
5、務必保持駕駛室室內環境整潔、干燥,不要使gps設備接觸到水、油等液體。在停車時,應注意避免讓gps直接曝曬于太陽之下。
6、對于安裝時已進行固定的gps主機等,可能會隨著使用而出現松動等現象,一旦出現此等現象應及時進行加固。
第四章? 相關制度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gps信息發送制度
1、gps信息發送由專人負責,嚴禁他人亂動。
2、監控管理平臺對監控車輛發現超速違規行為的,須及時糾正違章車輛,并做好記錄。
3、不得用平臺互通功能發送與gps管理工作無關的內容。
4、嚴格控制信息量,如無特殊情況不得任意呼叫車輛。
5、保證信息的暢通,如遇到故障,應及時通知各相關單位解決。
6、平臺上傳信息如有重特大或緊急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匯報。